对江南游戏与销售案例的再思考_财政制度论文

对江南游戏与销售案例的再思考_财政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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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08)04-0151-04

顺治十八年(1661)的江南奏销案是清廷严行追比绅衿地主逋欠钱粮的一个事件。20世纪30年代,孟森先生有感于此案之扑朔迷离,钩沉传状碑志笔记等史籍,著《奏销案》一文。该文主要记载江南奏销案的情况,时苏、松、常、镇四府署及溧阳县官绅士子,革黜至万数千人,并多刑责逮捕之事。翰林院编修,顺治十六年进士叶方霭“以欠折银一厘左官,公具疏有云‘所欠一厘’,准今制钱一文也。时有‘探花不值一文钱’之谣。”[1] 惩责之严,可谓空前。孟森以后,学者们研究此案大多侧重于清廷对士绅的政策方面,认为清廷发动奏销案的主要目的是打击士绅特别是江南士绅。但鲜有人将奏销案置于清代财政制度建构这一背景之下加以审视,从而使这一事件发生的内在逻辑及其真相无法得以彰显。

一、江南奏销案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

孟森先生称“奏销案者,辛丑江南奏销案也”,容易使人产生此事件仅仅发生于江南一隅的错觉。事实上,这是一场全国范围内的督催拖欠钱粮事件。在《奏销案》一文中,孟森也承认:“是时盖各省皆厉行此事,特苏抚最为酷耳”,并列举了安徽和浙江等地的情况。据周寿昌《思益堂日札》:国初江南赋重,士绅包揽,不无侵蚀。巡抚朱国治奏请穷治,凡欠数分以上者,无不黜革比追。于是两江士绅得全者无几。有乡试中式而生员已革,且有中进士而举人已革。如董含辈者非一人。方广琛者,歙县廪生,亦中式后被黜,遂亡命至滇,入吴三桂幕。撤藩议起,三桂坐华亭,令人取所素乘马舆甲来。于是贯甲骑马,旋步庭中,自顾其影叹曰:“老矣!”广琛从左厢出曰:“王欲不失富家翁乎?一居笼中,烹饪由人矣。”三桂默然,反遂决。军中多用光琛谋。吴世瑶败,光琛亦就擒,磔于市。[1] 方光琛,字献廷,安徽人,所以其不应在苏抚朱国治奏销案内,据此可以推断,在安徽也同样出现了奏销事件。另外一个记载也说明奏销案出现于安徽。又据张文端英撰《黄贞麟墓志》:“年二十五,举孝廉,冠其经。次年成进士。越六年,受凤阳司理。”有云:“蒙城、怀远、天长、盱眙四县子衿逋赋者各百余人,令成速之狱。狱隘,诸生无置足地。公闻之,谓令曰:‘被逋税者皆未验其实,忍令殒死于狱乎?’悉还其家。及讯,则或舞文吏妄为注名,或误报,或续完,悉得原而释之。”[1] 而黄贞麟受凤阳司理之年,正是辛丑年。

孟森先生也曾经提到,奏销案亦阑入一二浙西人,如嘉善的曹顾庵和海盐的彭孙遹。何龄修以此为篙矢,钩沉史料写成《浙江奏销案》一文,认为浙江奏销案波及面不如江南之广,最主要是台州奏销案,处决和流放犯人六十余人,在这一点上比江南尤酷。[2] 浙江奏销案始于台州府临海县。顺治十八年秋,临海县诸生赵齐隆、赵齐芳因亏欠顺治九年度的白榜纸银三两,被县行学追比。但实际上赵氏兄弟已缴纳此项税银,但被经粮役承催蔡寰侵吞,赵氏兄弟拒绝重复缴纳,遂被转解于府。台州知府郭曰燧杖责赵齐芳数十。赵齐芳既被诬欠赋,又被刑辱,羞愤交加,导致心脑血病发作而死。此事激起临海和邻县诸生的公愤,他们聚哭于文庙,又向分巡宁绍台兵备道杨三辰呈递退学呈状六十五纸,列名近四百人。但诸生“不知死者已坐抗粮之条,生者又犯挟制官长之禁”[2]。巡道杨三辰飞速禀呈浙江总督赵国祚,由总督入告朝廷。闰七月,赵国祚下令逮捕肇事者,先后逮捕诸生达六十八人。被捕案犯六十八人,除已丧命的九人外,刘芳等五十九人,有的死在戊所,活着的待三藩荡平以后才敕归故里。

除浙江和安徽之外,奏销案亦发生于其他省份。“近阅邸报,有户部覆广东巡抚刘瑾援续完免议等一事疏,内引康熙三年闰六月内礼部覆都察院,遵旨察议具奏事,疏内陕西贡生张焯等,广东生员欧鑑等,江西贡生万来炜等,福建举人张瑞俊等,俱悉拖欠钱粮,后经续完,即照张瑞俊等仍复举、贡、监生、生员,如有此等未经完结者,应俟到部之日再议。今万勷臣等,该府及援欧鑑之例具题,查续完开复年月,俱与相符,乃复生员等因,于今年四月内遵奉谕旨钦尊在案。”[3] 章有谟的《景船斋杂记》亦云:“奏销一案,以诸生抗粮而起,痒序一空,诸绅以次罢斥者亦不少,江苏因朱抚军国治之酷,其祸尤甚云。”该当是奏销案各省皆有,而江南则因朱国治之酷,而著称于世。[1] 由以上可知,清初奏销案不单单发生于江南一省,此事件亦同样波及浙江、安徽、福建、陕西、广东、江西等省,是一场全国范围内的追比逋欠钱粮的事件。

二、从财政制度的形成过程看,奏销案的发生有其内在逻辑性

清朝统治者入主中原以后,面临着复杂的形势。南方的前明割据政权和农民起义军仍然威胁着这个新兴政权。在这种局势之下,清初统治者为维系人心,安定秩序,采取了一些笼络人心的做法。在经济上,免除明末苛赋,严禁经征官员巧取豪夺,纾缓民力。顺治元年十一月颁布“合行条例”凡五十五款,其中有:“地亩钱粮,俱照前朝会计录原额。自顺治元年五月一日起,按亩征解。凡加派辽饷、剿饷、练饷、召买等项,悉行蠲免。”“有司征收钱粮,只取正数,凡份外侵渔秤头火耗、重科加罚、巧取民财者,从重参处。”[4] 这些措施的采取,表现出清初统治者一种与民更始的姿态。

由于明末长期的战争,导致户口田土锐减。在明朝的绝大多数时间里,登录在赋役薄籍上的土地数量平均约为7亿亩,人口5000多万。到1645年,这个数字降到仅仅4.05亿亩,人口仅达1000多万。在以地、丁为征收对象的社会里,这意味着国家赖以维持生存的财富的顿减。同时明末的加派业已废除,而清初又面临严峻环境又需要统治者筹措资金来支持战争的进行。所以如何采取最有效的措施来实现对这些业已减少的赋税的征收,成了清初统治者的当务之急。当然,财政制度的完善也是清代赖以进一步发展、维持长治久安之基石。清初这种特殊的社会处境使财政肩负双重使命:既要满足战争军费支出的需要,又要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财政来源。财政的这种双重特点导致国家异常重视财政制度的完善和执行。

有鉴于此,清初的统治者在对明代财政制度斟酌损益的基础上,为完善国家的财政制度作出了极大的努力。在确定征收额数和科则、征收方式、钱粮奏销、官员考成等方面逐渐制度化。

(一)编订《赋役全书》,作为国家征收赋税的依据

经过明末长期战乱,赋役册籍散佚,而清初又属于万事草创,如何确定赋税的征收依据便成了创制财政制度的基础性工作。顺治三年,谕户部,“国计民生,首重财富,明季私征滥派,民不聊生,朕救民水火,蠲者蠲,革者革,庶几轻徭薄赋,与民休息。而兵火之余,多籍口方策无存,增减任意。此皆贪官猾吏,恶害去籍,将朝廷德意何时下究,而明季严蠹何时清厘。”因此,国家应编订赋役全书,以期“积弊已清,民生永存。”[5] 派遣大学士冯铨与户部公英俄尔岱查核赋税征收情况,了解在京各衙门钱粮款项及其收支销算和在外各直省的田土数目和赋役征收及其存留起运状况,并责成在京各主管衙门及各省督抚严加稽核。同时,命王弘祚编订赋役全书,顺治十四年十一月,《赋役全书》成。其主要包括如下内容:赋役征收额度俱照明万历年间旧例,明季辽饷、剿饷、练饷、召买等项加派,尽行蠲免;清核全国地丁数目及其变化情况;征收赋粮以土地肥瘠和丁人贫富为标准作为征收的依据;赋皆征银,粮则有米、豆、麦、草等名目,各视所产以为制;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即存留和起运比例。

《赋役全书》对赋役征收额度以及中央地方财政收入分成的厘定,有利于国家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以保持政权的顺利运行;同时在制度设计上防止经征官员上下其手,中饱私囊,以达到上益国政,下利民瘼之效。但是,也存在着两个问题:首先,在程序上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按照常理,清廷应先清丈土地和编审人丁,然后依此为基础来确定赋役额度。但清廷绕开这个环节,而是把以万历年间旧例为准,这实际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同时,在清初经济凋敝,人口和土地减少的情况之下,以万历年间旧例为准实际上意味着民众负担的增加。何平通过对浙江赋役全书编纂情况的分析,认为以万历年间旧例为准的应征额主要有两大部分组成,一是万历年间为加派辽饷前的原额,一是清初新增赋额。清初新增赋额部分,主要是对辽饷加派的沿袭、部分新增加派和因折价提高导致的赋额加增。[6] 所以清初的赋税并未降低,轻徭薄赋实际上只是一种假象。清廷之所以这么做,实际上体现了对财政的亟需孔殷,从这个层面上而言,随后清廷对经征管员和士绅的打击应该说有其内在逻辑性。

(二)征收方式的完善

首先是完善基层组织,以保证钱粮的如期征收。清初仍沿用明代的里甲之制,负责基层的钱粮征收。里甲制即一地域相邻接的一百一十户为一里,一里之中,推丁及资产最多者十户为长,名曰里长,其余一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户,每十户之内,各有长一名,名曰甲首,每年由里长一名,甲首一名负责督催各自辖区的钱粮,十年一轮流。同时从户科给事中董笃行建议,颁发征收钱粮易知由单,通行直省,以杜滥派。易知由单是一种政府用来催促纳税人纳税的通知书。单内开载田地的种类、科则、应纳的款项及缴纳期限事宜,以上一般通则,皆以一定的格式刊印。至于各花户应纳的钱粮细数,则用毛笔随各栏下填注。此单应于开征以前发给纳税人,使得其一起交纳给政府,从而达到“使民易知,而吏不得多取而已”[7]。

(三)改进预算程序

为了改进政府预算程序,提高官府税收的效率,1651年八月,刑科给事中魏象枢奏:请自八年起各省布政司于岁终将通省钱粮分别款项造册,经督抚按查核后缮成黄册上报京师,使钱粮清,国用足。又奏:请敕该督抚按速檄各州县,照本年易知单备造格眼清册,详注某户某人某项钱粮及蠲免开除征收数目,送督抚按复核无误即盖印发证。魏象枢注意到,中央政府对各直省官员所征集的赋额并未作精确的统计,而对地方经费开支,也没有详细的清单。因此,他呼吁由各省布政使对征集的钱物以及每一项主要的行政费用开支,每年作一完整的统计,然后上报中央予以审核。这种措施既便于中央政府掌握各省的钱粮征收及其使用情况,又可使其洞悉各省财政的赢绌状况,从而使中央政府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调度财政用度。

(四)严格经征官员的考成

地丁钱粮征收完毕,政府考其成绩,赏罚经征官员,是为考成。清政府为了督责经征官员勤于职责,多次颁布钱粮征收考成条例,以保证执行环节上的顺畅。顺治二年正月规定:布政使、知府、直隶州知州,俱应统计所属钱粮完欠,照州县一体参罚,十分完全者优升,欠一分者罚俸六个月,照常升转,欠二分者住俸,欠三分者降俸一级,欠四分者降俸二级,欠五分者降职一级,欠六分者降职二级,俱戴罪督催,停其升转,俟完日开复。欠七分者降职一级调用,欠八分者降职二级调用,欠九分者革职。[8] 1658年1月7日,复定户部钱粮考成则例:州县官欠七分者降职四级,欠八分者降职五级;布政司、知府、直隶州知州欠八分者降职四级,欠九分者降职五级;俱戴罪督催,完日开复。[9] 但这些考成政策出台后,效果仍不太明显。“近览章奏,见直隶各省钱粮拖欠甚多,完解甚少。”清朝的统治者认识到:“向来拖欠钱粮有司则参罚停升。知府以上虽有拖欠钱粮未完,仍得升转,以至上官不肯尽力督催。有司怠于征比,支吾推诿,完解衍期。”因此,“今后经管钱粮各官,不论大小,凡有拖欠参罚,俱一体停其转升,必待钱粮完结无欠,方许题请开复升转。尔等即会同各部寺酌立年限,勒令完解,如限内拖欠钱粮不完,或应革职,或应降级处分,却议具奏。如将经管钱粮未完之官升转者,拖欠官并该部俱治以作弊之罪。”[10] 同时,一些大臣们开始认识到,地主与官吏之间互相勾结也是造成钱粮逋欠的重要原因,因此,除严厉制裁不恪尽职守的经征官员之外,把打击的矛头也指向了抗粮绅衿。“征比难完,率由衿绅藐法抗粮不纳也,地方官循瞻情面,不尽法征比。”[11] 从此以后,所有的督抚都授命对逃避赋税者,不问其社会地位如何,从重治罪。清初统治者试图以这些制度为依托,建立一个严格的钱粮征收链,以保证钱粮的按时足额征收。从清前期财政制度演进的路径看,奏销案的发生有其合理的内在逻辑。

三、对经征官员的考成和江南奏销案的比较

由于清初财政的双重使命,既要满足战争的军费秩序,又要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财政来源,所以清初统治者对财政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尤为殷切,不仅重视财政制度的逐步规范,而且也重视对财政制度的执行。在执行环节,规制也较为完备。对于藐法徇职拖欠钱粮之人,制定详细规则予以惩罚。所以当时身受惩罚的不仅是绅衿,经征督政官员亦然,且惩罚之严责,波及面之广,丝毫不逊于绅衿。

前文已述,在清初的奏销案中,江南尤为激烈,所涉文武绅衿共一万三千五百一十七名以及衙役人等二百五十四名,涉案绅衿尽行褫革,关押于各地方州县监狱,遭受枷责之楚,一时鞭扑纷纷,衣冠扫地。在朱国治等的紧紧逼迫,严厉追比之下,第一次续完的,绅户就有1924名,生员10548名。第二次又续完的,绅户131名,衿户124名。至第三次又报续完349名,旨后完纳者又有97名。未续完者仅仅有8名,其中还有物故和正法者三人,一名名字不确切者,实际上只有四名未完所欠钱粮者。但实际上最后解部的仅有四人,即溧阳县衿户彭位寿、吕清伯和宜兴县衿户吴允元吴国型四名。[12]

以上是对江南奏销案涉案诸绅衿的处置的大致情况。揆诸资料,笔者发现,实际上为了保证钱粮的有效征集,政府的打击不仅仅限于绅士。督征官员和经征官员因拖欠钱粮而遭受惩罚者比比皆是。“蒲州知府马翰如欠解十二年份奉饷二万四千余两,未完一分以上照例降俸一级,戴罪督催。晋抚白如梅题称本官自奉参之后竭力督催,续解过银一万五千五十八两七钱零。”[13] 山东巡抚奏报十五年份经征兵饷未完钱粮各官,敕下吏兵两部查议,前来除文职听吏部议覆外,查未完一分以上青州卫守备曹颖应照例罚俸六个月,未完三分上者东平所千总纪纲振应照例降俸一级,均应戴罪催,停升,完日开复。其未完钱粮仍令见任官严催完结以济军需可也。[14] 江南总督郎廷佐保奏,“崇明革职知县陈慎留任。得旨。崇明知县陈慎,当贼围攻祟明,坚心守御,全城功大。因拖欠钱粮革去之官,著复还。在于此加上一级,以知州用。”[15] 以上从陕西、山东和江南各省的官员受惩情况来看,清政府对经征官员的打击面也是比较广泛的。上述官员拖欠钱粮的原因无从可考,即使有些系客观原因而受罚的也不乏人在。如青浦县今知县李瑄于顺治十七年十月初六日到任接征,当时正值漕白粮未,征兑孔亟,兼之协饷及海防兵饷需用甚殷,更因岁暮新征,遂催毋纳。及漕兑甫竣,白粮开帮,正二三月阴雨连绵,四五六七月天旱异常。卑县躬亲勘验,一望飞尘。至此天时人事,以至十七年份麦折银九百五十三两六钱三分六厘四毫衍期未解。[16] 知县李煊因此受到参处,他接到邸报后,不胜惶惑,多方罗掘,终于将前欠麦折银两照数征完,并于十八年八月初起解淮库。

而打击面最广的当属湖北省,基本遍及湖北巡抚治下的所属各县经征官员。“楚抚杨茂勋将该省十七年分应解正杂银两南漕二米督司屯饷,督催司道府厅经征州县卫所各官完欠职名并完欠数目造册奏报。前来臣部查疏册所开除十分全完并题报灾伤,未定分数者不开外。督催条饷未完不及一分者右布政司崔风翥未完银陆万七千九百二十一两陆钱零。右布政使刘健未完银一万八千一百三十二两陆钱零。武昌府督催知府梁知先未完银五千七百九十三两陆钱零。接催知府李胤昌未完银六千六百二十一两陆钱零。汉阳府督催知府杨必达未完银一千四百三十八两二千零。安陆府督催知府马逢皋未完银八千一百四十二两七钱零。荆州府督催知府耿供胡未完银六千一百二十七两五钱零。长沙府署印奔府同知蒋应泰未完银七千四百六十二两三钱,接催知府李勋未完银五千二百三十二两七钱……”[17] 其他,宝庆府督催知府傅鸾祥、永州府署事本府推官汪可准、接催知府朱旌、兴国州经征知州杨霖、蓟州经征知府王宗尧、沔阳州经征知州佟成年、武冈州经征知州吴从谦、贵阳经征知州李弘樗、接署永州府审判韩魏、道州经征知州王希圣、江夏县接管知县黄云会、武昌县经征知县刘谦员、接管知县杜如、蒲圻县经征知县汪道久、崇阳县经征知县贺人龙、大冶县经征知县辛宗尧、通山县经征知县郭如俨、接署布政司经历李二阳……“敕部照例查议,其未完不及一分者亦应一并停其升转。俟院之日题请开复。”[17] 纵观顺治十八年以前的因拖欠钱粮而受惩的奏折,因玩忽职守,甚至是客观原因而受处分的经征钱粮的官员也不乏人在。清朝统治者为了保证钱粮的如期足额征收,极力强化其财政制度的执行,对于妨碍财政制度执行的官员和绅衿,清廷的打击是毫不留情面的。

四、江南事件的特殊性

毋庸置疑,清初的奏销案是一场波及全国的催征逋欠钱粮事件。但江南奏销案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从而呈现出自身的复杂性。

首先是朱国治的邀功树宠。清朝次第平定江南之后,于顺治二年五月下诏减免当年漕白条银,照旧额重征十分之五,一时之间“人心翕然向风”。其后裁不急之征,减可缓之税,节可缓之用,统计岁赋,虽不能复隆、万之初,亦较轻于启、祯之日,被叶梦珠认为是“岂非谋国恤民之至意哉!”但是“其如不急者裁去,则额编者皆万不可已,万不可缓之需,有司挪移济急之方穷矣。况照额编之赋,往往拨充军饷,军饷不可分厘少,则征粮不可丝毫缺矣。自是尔后,经征之官,皆以十分为考成,稍不如额,即使龚、黄在世,不免参罚。故守令皇皇,惟以征粮为事。一切抚字,俱不及谋,而民有良顽,田有肥瘠,岁有丰歉,种种不一,额赋实无十分之日。兼之习俗有仍其故,不念粮轻于昔,罔知功令之严,拖欠者所在有多,守令往往因积逋罢官。”[3] 各地钱粮的拖欠已经危及到官员的前程,这必然会激发起为了保住一己之官而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但情况并不如是,江宁却免于此劫,其原因是“太守知功令之严,尽数报足而后催征,故不及难。”[3] 朱国治之所以如此,可能和其政风有关,朱国治属于“风厉之人”即以严猛地作风督御僚属的官员。因此,顺治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而朱国治在没弄清楚“有士绅包揽侵蚀者”和“亦有实欠未免者;有完而总书未经注销者;有实未钱粮而为他人影冒立户者;有本邑无欠而他邑为人冒欠者;有十分全完而总书以小怨反造十分全欠者”。这样错综复杂的情况下造册报部:苏松常镇四府属及溧阳县未完钱粮之文武绅衿共一万三千五百一十七名,应照例议处;衙役人等二百五十四名,应严提究拟。朝廷准其奏议。明定:现任官降二级调用,衿士褫革,衙役照赃治罪。若干褫革者又发本处枷责,于是鞭朴纷纷,衣冠扫地。此案中,四府一县之士绅得免者无几,学校为之一空,又乡绅方中生员已革,又取中进士而举人已革。朱国治此举,使江南人民恨之入骨,但清廷对此却深为器重。康熙元年,朱国治因丁忧而擅离职守被革职。康熙皇帝既亲政,授云南巡抚。后吴三桂造反,朱国治坚不予附而遭杀害。康熙二十一年,谕曰:“朱国治当逆贼吴三桂反叛之初,抗不从逆,遂被杀害。捐躯殉难,深为可悯!其从优议恤。”乃加赠户部右侍郎,赐祭葬如典礼,荫一子入监。世宗宪黄帝时,入祀昭忠祠。[18] 朱国治因其兴大狱而为江南人士所痛恨,但由于忠于职守,不惧强暴以身殉国而为清廷所赏识。不过从安徽凤阳、江宁和苏、松、常、镇四府属及溧阳县各自的奏销案的处理情况可以看出,地方官各自的政风对这一事件上的影响也不容小觑。

其次是曹相国事件。除了朱国治本人的政风之外,曹相国事件也是导致江南奏销案的处置较为严厉的一个重要因素。常熟丁秉衡《荷香馆琐言》引陆文衡《啬庵随笔》云:“抚公吴,因见协饷不前,创为绅欠衿欠之法,奏销十七年份钱粮,但分厘未完,即挂名册籍,目以抗粮。司农方拟驳覆,而曹溪相国子侄亦册欠有名,亟上认罪一疏,于是概不敢议宽免,照新例革职枷责者一万三千五百十七人。”曹相国一纸认罪书,实际上杜绝了清廷详核此案件的可能性,所以就造成了“轩冕与杂犯同科,千金与一毫等罚”的局面,最为突出者,是已亥(顺治十六年)进士第三名之叶方霭,欠银一厘被降官,以至民间有“探花不值一文钱”之谣。曹相国所作所为,引起了一些士人的极大反感。时人钱圆沙与钱亮工极力诋毁曹溪,认为其“逢恶助虐,为三吴大罪人”。[1] 从江南奏销案发生的整个过程来看,其之所以打击面之广,朱国治和曹相国的确难辞其咎。一个不问青红皂白,不了解详细情况,将拖欠钱粮之人悉数报部;一个则阿谀媚上,堵塞了此案缓冲的可能。

由以上分析可知,清初奏销案是一场遍及全国的追比逋欠钱粮的事件,发生的原因是清初特殊的社会处境而使财政肩负双重使命:既要满足战争军费支出的需要,又要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财政来源。财政的这种双重特点导致国家异常重视财政制度的完善和执行,这是清初奏销案发生的内在理路。江南奏销案对士绅的打击较为广泛是由其特殊情形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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