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权力保障的思考论文_朱泽莲

律师执业权力保障的思考论文_朱泽莲

云浮市云城区公职律师事务所

摘要:本文阐述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力的现实意义,并对我国律师执业权力面临的问题及完善策略进行了分析与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律师执业;权力保障;现实意义;面临问题;完善策略

一、前言

律师执业权利,是律师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更是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基础。律师执业活动权利,是律师依法或按照当事人的授权进行执业活动,实施相关业务行为的权利。近年来,全国律协和各地方律师协会在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坚持正确的行业维权工作指导思想,积极探索和改进维权工作方式方法,研究解决带有普遍性的维权工作重点问题和典型个案,为完善和保障律师执业合法权益作了大量工作,为创造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作出了积极努力。但是也要看到,当前维权工作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律师维权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因此,本文阐述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力的现实意义,并对我国律师执业权力面临的问题及完善策略进行了分析与探讨,以供参考。

二、保障律师执业权力的现实意义

首先,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律准确实施的需要。律师与当事人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在执业活动中,律师没有自己的私利,律师代表和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就是保障法律准确实施。其次,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有效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的需要。随着我国民主法治不断推进,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律师事业进入了新的快速发展阶段。律师执业活动涵盖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方方面面。努力做到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对于律师队伍始终成为促进法治中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意义重大。最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需要。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与法官、检察官相比,律师没有任何公权力,最代表法律科学专业独立性。司法结构设计当中,特别是在刑事审判中,之所以要有律师,就是为了保证控辩平等,保证法官居中裁判,使法治的天平不至于倾斜。必须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最大限度释放律师制度的价值,为更好地发挥司法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维护公平的功能提供支撑。

三、我国律师执业权力面临的问题分析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最重要的是把法律已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落实到位。我国有关法律对律师在辩护、代理中所享有的知情权、申请权、会见通信权、阅卷权、收集证据权和庭审中质证权、辩论辩护权等执业权利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一段时间以来,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面临一些特殊困难,突出表现以下几方面:

(1)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方面面临的问题。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并不像公检法等机关工作人员一样具有执法权,律师的权利来自于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授权。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现行刑诉法对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使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如:律师会见需经侦查、司法机关批准等。因此造成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从本部门利益出发,本着公权至上的观念,不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会见或以各种理由不予安排会见或者虽安排会见,限制律师进行会见的权利。

(2)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的缺失。有权利则有救济,没有救济权利也就不复存在,这是最基本的法理。目前在我国《律师法》中,除了明确律师违法执业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外,并没有为依法执业权利受到侵害后给出具体的救济措施;这就致使律师在执业中遭受种种障碍,既无法强制实现执业权利也无法作出处罚,致使律师执业权利在整体上缺乏司法救济的困境,结果是不了了之或是求助于潜规则。

(3)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缺陷。在欧美国家,律师的人身权保障主要是以四项权利为骨架,那就是:辩护责任豁免权;拒绝扣押权,主要保障律师因执业而保管或持有的文件物品不受扣押;严格限制对律师住宅和办公室的搜查;拒绝作证权,即作证豁免权。综观我国的规定,虽总括性规定律师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也只是规定庭审言论豁免权,甚至于对于硕果仅存的言论豁免权都进行了一定限制,明显地影响和限制了律师的执业,造成了律师执业环境的恶化,严重损害了律师的执业权利,间接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律师社会评价度低。由于律师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不健全以及部分文学影视作品对于律师阴暗面的过分解读,使民众对律师具有极大的偏见;律师的工作在社会上得不到应有的理解,律师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常被当事人事后恐吓或遭受一些机构的非法拘禁、绑架,有的手段十分恶劣。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均提出,要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并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贯彻落实《规定》精神,必须做好以下各个方面的工作。

(1)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和调取证据权。一是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案件范围,要根据办案情况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律师至少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二是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对辩护律师提出的阅卷要求,应当当时安排,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并在三日以内安排阅卷;三是依法保障律师申请收集和调取证据权。对于律师提交的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调取办案机关未提交证据的申请、向被害人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的申请、要求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和向服刑犯收集案件相关材料的申请,各级检察机关要及时审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2)建立与各级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积极推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同共享,定期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共同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和职业尊严。

(3)健全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权利救济是权利保障的重要屏障”。律师协会作为广大律师的“娘家”,将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更加积极主动作为,保证律师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率先站出来,第一时间回应。在刑事诉讼中,对律师关于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执业的申诉、控告,要依法审查办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要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行为,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4)完善律师执业豁免权。我国的律师执业豁免权仅停留在有限制的言论豁免权层面实乃我国法治进步的绊脚石,而我国应该借鉴欧美各国的理性经验,将豁免权予以拓展,至少应该包含作证豁免权,只有这样律师才能秉着诚实信用原则,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责地根据法律规定来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加强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的目的在于根除社会上的人对于律师职业的偏见和误解,从而使他们积极配合律师工作,使律师能够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也能更有利于对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五、结语

总之,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中央的决策、法律的规定、律师的期盼,律师协会有责任、有义务把这项工作做好。我们将认真贯彻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规定》,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和使命感,勇于担当,努力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上取得新的更大突破,发挥好律师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服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刘文英.《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思考》.江南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

[2]廖腾琼.《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研究》.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第4期.

[3]王进嘉.《论律师法修改的若干问题研究》.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第6期.

[4]李本森《律师法修改的困境与出路》.中国律师.2004第11期.

论文作者:朱泽莲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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