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工程“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原因及对策探讨论文_乔俊

对建设工程“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原因及对策探讨论文_乔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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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工程建设项目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现象却正在成为干扰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新因素,深入分析其原因和探讨抑制这一现象的措施是政府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共同面临的新课题。

关键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程结算

1引起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几个主要原因

对工程建设项目结算价与中标价有差异的情况,一般都认为是正常的。也正因如此,这一观点易被人恶意利用。工程建设项目结算价与中标价的差异往往是结算价高于中标价,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招标前的管理不到位。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环节比较多,招标前的立项论证、地质勘查、设计、招标文件编制等都与工程结算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立项论证涉及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和建设要求,如果项目招标后或已进入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再对建设项目提出新的功能要求,这就要引起设计变更;地质勘查不准确也将引起设计变更和施工方案变更;设计本身存在的技术问题也都直接与工程量变更有关。另外,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漏项也是引起工程量变更的因素。就目前而言,往往所有这些变更引起增加工程造价的结果都是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此必然造成结算价高于中标价。

1.2只考虑主体工程招标。建设工程项目通常都会有一定的附属工程,如房屋建设,它涉及的附属工程有道路雨污水、景观绿化、水、电、气、弱电等,这部分工程量通常并不是个小数,如果只将主体工程纳入招标范围,附属工程又在招标后授权主体工程施工方承接,这就使工程结算计价标准缺少依据和减少透明度,是造成工程结算价远高于中标价的重要原因。

1.3签订合同灵活性太大。招标文件与投标书是签订合同的依据,其中对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的表述往往不具体,如用“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执行某某文件”或“执行某某通知的有关规定”等术语,或者合同中只明确单价不明确总价等。由于工程结算不像工程招标那样公开和透明,参与的人数有限,监督也难以到位。如果合同中出现上述情况,则将给工程结算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这也是造成工程结算价远高于中标价的重要原因。

2抑制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几个主要措施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引起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主要原因是管理不当造成的,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2.1加强建设项目立项论证,保证功能定位准确,设计文件到位。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工程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与建设要求是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对重要工程建设的立项应留有充分的论证时间,通过多渠道、多方式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工程项目功能定位准确,设计文件到位,建设目标与要求合理,杜绝因项目论证失误导致工程招标后甚至进入施工阶段后要求扩充功能的设计变更的情况发生,施工过程中减少变更。因为这种变更往往只会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

2.2 完善商务标评标方式。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办法在各地建设工程招投标应用广泛,中标人往往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中标,中标价往往接近成本价或者低于成本价,施工过程利用招标文件、合同、设计文件的瑕疵、漏洞,通过索赔、变更、签证等形式提高结算价格,因此招标文件、合同及设计文件编制是应科学、严谨、全面,评标时对低于成本价报价作为废标处理。有经验的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还采取不平衡报价方式谋取中标,因此评标过程中应增加对各项目清单偏离度的考评,防止不平衡报价。

2.3统筹安排附属工程。与主体工程相关的附属工程,如果是必须投资建设的内容,应该与主体工程一起统筹安排,纳入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招标内容。如果附属工程量过大(达到政府规定的公开招标的额度的),而且与主体工程施工关联性不大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单独组织公开招标方式建设。审计部门也应对附属工程结算额度作出必要的限制。减少附属工程建设有意规避竞争机制的行为,避免工程项目因未进行招标使许多内容缺少结算依据和标准的情况发生,杜绝“堤内损失堤外补”的不公平竞争因素。

2.4与有关单位签订经济责任制合同。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前通常都要进行地质勘察、工程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聘请工程监理等工作,这些环节的工作所造成的失误都将导致工程结算价的变化。因此,建设单位应分别与参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地质勘察单位、工程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公司和监理公司等单位签订经济责任合同,明确因其工作失误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增强各方的责任感,减少各环节的工作失误,确保工程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建设竣工。

2.5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是工程结算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签订的权限和程序,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签订有关合同,防范由合同引发的结算纠纷和风险。由于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款通常不严谨不完备,有些合同条例内容含糊不清,合同条款对工程结算约定不详细,导致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不一致,项目管理、合同和结算三方面管理行为不统一,不按照或者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加之发承包双方地方的不平等,往往过多考虑自己的利益而置对方的合理利益不顾,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不能及时有效化结算争执。

2.6加强工程竣工验收环节的管理。工程竣工验收不能只考虑工程建设是否合格,还应该对工程结算和工程建设资料移交等提出明确要求。工程竣工验收会上,施工方、监理方都应对工程签证的项目、数量和签证原因列成明细表,供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专业人士审核,分清工程签证的责任范围,分摊各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使工程竣工结算更加透明和公平,减少签证失误,避免所有失误造成的损失全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不合理结算方式。

3小结:

综上所述,在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中,如果建设单位管理制度健全,责任制明确,建设项目功能定位准确,地质勘察、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编制等工作都能准确无误,工程结算透明,则工程建设项目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现象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至少可以将变更量控制在中标价的5%以下。

论文作者:乔俊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第3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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