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正义思想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恩格斯论文,马克思论文,思想论文,公平正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2004)03-0060-07
正义是人类社会中弥久常新的精神现象,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意义的基本价值追求和基本行为准则,人类对正义的追寻过程就是人类社会由落后到发达、由不合理到合理的无限发展过程,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理想之一。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尽管人们常常说到正义,例如经济学家的分配正义、政治学家的公平正义、社会学家的机会公平、哲学家的社会正义等,都强调依正义原则行事,但是究竟什么是正义?正义的原则是什么?马克思恩格斯是如何探讨正义问题的呢?
一
“正义”是一个古老的范畴,在西方古代社会和中国古代社会都是早已存在的一个概念。作为名词的“正义”的解释有二:一是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道理,如伸张正义和主持正义;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事迹,如公正的事业和公正的战争。二是(语言文字上)正当的或正确的意义,旧时也多用于书名,如《史记正义》(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476页。)。一般地说,我们现在探讨的正义概念多是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正义”一词,但也有的学者把第二层语言学意义上的“正当”与第一层含义的“公正”在同等程度上来使用。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20世纪70年代发表的《正义论》,标志着西方政治哲学的主题发生了从“自由”到“正义”的重大转变。由于罗尔斯把自由主义不谈论的正义与道德问题引入权利与自由的范畴,企图回到康德和黑格尔,为“权利”重建一个形而上学的哲学基础,为理性的自由重新唤回一股自由的激情。这也可以说为什么伴随着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作为“舶来品”的罗尔斯的正义思想在20世纪末期和21世纪初期在中国被重视的缘故。“正义”按其本义而言,是一个与公平、公正、平等、正当、权利等概念密切相关的一个政治哲学范畴,也是一个跨学科的学科范畴。当然,在近几年的中国教育界,也有人提出了教育正义问题,但是应该说这本身不是关于教育学的问题,而是由于教育学以外的问题造成的。
一般而言,经济学主要探讨的正义问题是公平问题,它为财富的分配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公平分配的依据在于每位劳动者有差别的实际贡献及其努力程度,这是正义问题的基础。但是,作为正义的核心问题我认为则不是关于分配本身的问题,“正义要求的不是对任何特定商品的平等分配,而是对获得这些商品的机会的平等分配”(注:约翰·格雷著,顾爱彬、李瑞华译:《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93页。)。我们平常所说的公正则主要限于法学领域和司法的实践中,也就是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公民,正义被当作是法律的内在的根据和法上之法,“一切良法皆以正义为其价值核心”(注:江山:《再说正义》,《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第106页。)。平等作为反映正义的一个基本范畴,多用于政治学范畴系列中,其要义多指人们起点平等、机会平等,即强调比较的双方所得与应得相等,特别是应得作为结果对于所有人是一样的。因此也反映了伦理学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治学也是属于伦理学之中的。所以,作为社会正义,它是属于一个标志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政治哲学的范畴,其核心意思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东西,这是进行正义评价所依据的基本标准。目前学术界,很多人把正义等同于平等或者公正或公平,甚至看成是正当。这样造成了概念的混乱,使正义本身的讨论发生了偏转,不利于对正义理论做出一致的意见。
在马克思前的思想史上,人们对于正义的界定也不尽一致,在古希腊哲学中,正义的最初含义就是公民依法行事。柏拉图认为正义应是一种人类美德的道德原则,体现为各占其位,各取其份。在柏拉图看来,每一事物都具有其特殊的品性,决定了它的功能,也决定了它区别于其它事物。人也是如此,每一个人都具有他的德性,不同的人德性也不同,这决定了他们分别适合于不同的社会地位,从事不同的职业,这才符合正义的原则。对于城邦来说,它具有的美德主要是智慧、勇敢、节制、正义,其中正义起统帅作用,是灵魂。也就是说柏拉图在论述正义的时候,是将正义与城邦整体的生存发展与繁荣联系起来的,认为个人必须服从城邦的整体需要。只有每个人按照其禀赋被镶嵌于城邦的相应部位,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城邦才能运转良好,才能实现最高的善——正义。柏拉图的逻辑是:个人主义是与自私自利联系在一起的,因而在道德上是不可取应予以鞭挞的;相反,整体主义才包含着利他主义的崇高道德风尚,才是对个人和城邦整体来说可取的选择(注:柏拉图著,郭斌、张竹明译:《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5卷。)。亚里士多德发展了正义概念,将正义与法律联系在一起,提出了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进全邦人民都能进入正义和善德的制度(注: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46页。)。此后的思想家都将正义视为法的目的和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伊壁鸠鲁、霍布斯、斯密等人将履信守约看作正义行为的准则。
在当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主要的正义理论观点有三:一是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主张为了保护或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主张正义优先于效率,超越“按贡献分配”、“按努力分配”、“按需要分配”等三种模式,而建立的一种程序性的分配正义,即“差别原则”。也就是说通过再分配,将社会上处境较好者的一部分利益通过合法的途径(税收)转让给处境较差者。二是诺齐克的程序正义论,认为一个人所得的东西,只要来路正当,无论通过合法劳动的或通过继承得到的,还是通过机遇获得的,只要程序上合法,就享有所有权,任何其他人包括政府都无权夺走他的财产,财产的处置权在所有者。三是以桑德尔和麦金泰尔等人的“社群主义”理论为主要代表,试图调解罗尔斯和诺齐克两种正义论之间的争论,提出应得的观念只能存在于这样的共同体中,即人们对个人的善和共同体的善拥有一种共同的认识,而每个人都参照这些善来确定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说罗尔斯要改变自己的根本立场:个人是第一位的,社会是第二位的,个人利益优先并独立于社会或共同体的利益,变为社会是第一位的,社会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注:舒年春:《论正义原则》,《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第90页。)。
无论是古代思想家关于正义问题的讨论还是当代思想家关于正义问题的讨论,应该说正义思想在不同的人那里的表述存在着差异,这也反映了“正义的要求并非在任何地方都是样的。由于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期望,在一个社会中是正义的也许在另一个社会中就不是正义的。正义的要求不是一个主观偏好问题,相反,它随历史与环境而变化”(注:约翰·格雷著,顾爱彬、李瑞华译:《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0页。)。即在西方正义概念的历史发展中,许多思想都对正义发生过深刻影响,成为这个概念的重要思想资源。正义概念的多种意蕴是在整个西方历史中逐步增添、发展、补充进去的;而每一种思想成分在最初提出来时,都同正义概念已经涵入的那些思想成分存在着某种矛盾;在以后的发展中,新的观念成为正义的基础,原有的思想成分则或者逐步边缘化甚至部分地被排除,或者逐步地与新观念融合。所以说,每一种正义概念,都是以一种观念为基础融汇、整合以往丰富涵义的新的综合(注:廖申白:《西方正义概念:嬗变中的综合》,《哲学研究》,2002年第1期。)。
二
正是由于人们对社会正义或社会公正概念的理解的差异,因此“存在一个更具争议性的话题:在资本主义框架内寻求正义,或者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表达的是两种不同的正义观,还是对同一正义观的不同理解”?(注:魏小萍:《马克思主义与自由、平等和正义的话题》,《哲学研究》,2003年第9期,第28页。)在关于公平的正义问题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为我们提供了指导的思想。在高度发达的经济基础之上消灭一切非正义的社会现象,追求全人类的彻底解放,实现人类社会真正意义上的公正,这是马克思恩格斯思想中的首要价值和基本目标,也是马克思恩格斯思想中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根本原因。马克思恩格斯曾经对社会正义问题进行过认真的研究,其中主要是对公平理论的探讨。追求公平的社会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资本主义和论证科学社会主义的基础,可以说关于正义的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思想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尽管马克思恩格斯没有专门的著作研究正义问题,但是在其许多的著作中表达了关于正义的思想,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本主义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等非正义的批判,表明他们的正义内涵是以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注:魏小萍:《马克思主义与自由、平等和正义的话题》,《哲学研究》,2003年第9期,第28页。)总结、梳理和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有关正义的思想,建立起完整、系统的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正义学说,对于当代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是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
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正面阐述过自己的正义理论(即以批判非正义为主旨的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理论),但是,马克思恩格斯一生致力于对资本主义社会非正义现象(剥削关系)的批判,即马克思恩格斯是通过分析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通过占有生产手段和市场,从而剥削自由劳动而得出自己的理论。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资本主义使得自由契约走向其反面,即以工资关系为表现的阶级关系,这种关系建立在个人之间的契约基础上,但是导致了资本所有制对剩余劳动的占有,在资本主义所谓平等和自由的契约关系中,受压迫者是不幸者(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1~23页。)。
马克思关于正义基本思想的论述主要表现在:恩格斯《在大陆上社会改革的进展》中针对英法的社会主义者,提出了公正是人类社会的崇高境界,也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首要价值之所在。“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582页,黑体字为恩格斯原文所有。)1871年马克思在为国际工人协会起草的“共同章程”中提出了关于正义的思想,明确指出“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10页、第31~32页、第32页、第33页。)。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正义”观念应该是工人最为重要的价值观念。“正义和‘劳动’自古以来就是唯一的致富手段。”(注:艾伦沃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查君红、沈国权、龚伟编译:《世纪中国》2002年3月15日。)马克思将劳动和正义看作是同等程度的概念,都是对工人劳动的价值肯定,甚至将劳动与正义视为人类社会致富的尺度和标准。
马克思在《资本论》和其它著作中对资本主义批判时,指出资本主义是一个非正义的社会制度。在这个社会中,一小群人生活在舒适和奢侈中,而另一些数量不断扩大的人生活在匮乏和贫困中,后者劳动生产的财富被前者所占有。马克思不停地说到资本家剥削工人,即把剩余价值的创造当作资本带来的“无偿劳动”的恰当形式。马克思所描述的资本主义社会,给我们以非正义的强烈意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21卷。)。恩格斯在谈到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时指出:“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规律,产品的绝大部分不是属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如果我们说:这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那么这句话同经济学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2页。)。即公平只是一种价值判断,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客观的经济关系。分配本身并不存在公平与否的问题,而是对现实分配关系与他们自身利益关系的一种评价。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的‘公平的’分配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309~310页。)不同的社会集团对公平持有不同的看法,资本主义社会的公平反映的就是资产阶级的利益所在。
传统上,正义概念一直在理性评价社会制度的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一般认为正义是任何社会制度都可以有的美德,而非正义是任何社会制度最严重的弊端,一直受到谴责。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从根本上说,“正义”(Gerecht)是一个法的概念或法律(rechtlkh)概念,是一个与法律和据此法律享有的权利相联系的概念。对他们来说,权利概念和正义概念是从法的角度判断法律、社会制度和人类行为的最高理性标准,而它归根到底是对现实经济关系与评价主体利益之间关系的反映。正如恩格斯指出:“人们往往忘记他们的法权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他们起源于动物界一样。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法学在其进一步发展中把各民族和各时代的法权体系互相加以比较,不是把它们视为相应经济关系的反映,而是把它们视为本身包含有自己根据的体系。比较都是以具有某种共同点为前提的:这种共同点表现在法学家把这些法学体系中一切多少相同的东西统称为自然法权。而衡量什么算自然法权和什么又不算自然法权的标准,则是法权本身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10页、第31~32页、第32页、第33页。)。法权是现实经济关系的反映,而公平不过是法学家衡量各种法律体系中相同的东西的一种尺度,是法权本身一种更为抽象的表现。
该观点一直以来被认为对理解和评价社会现实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并不是说传统的西方社会思想本身从根本上说就是法的思想。根据西方传统,社会整体是“国家”或“政治实体”,在这个框架内人类行为由法律和政治过程调整。西方传统对社会的研究一直首先是对上述过程的研究;自柏拉图时代以来,理想的社会,一直被构想为理想的国家;而社会实践,在其最高形式上,一直被称为是一个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或由明智的政府调整公民行为的娴熟运作。根据西方传统,人类的社会生活是与政治国家相联系的生活;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是与制定法律、保障权利和发布法律命令这些权力相联系的人。基于这种社会思想,很容易理解权利与正义应被视为根本的社会原则和所有社会行为的最高标准。不仅马克思对正义批判的源泉,而且他的社会思想的根本创造性,都在于他对这种社会政治或法律思想的驳斥。马克思在他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告诉我们,他的社会思想的来源在于他作为研究法律和法哲学的研究者对上述那种思想的不满意,特别是对黑格尔《法哲学》中的那种思想(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10页、第31~32页、第32页、第33页。)。我们可以在马克思1848年间写的文章和手稿中看到,他告诉我们,他的批判性分析“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概括为‘市民社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41页。)。这个社会总体,即社会生活的完整具体的统一,在黑格尔看来,要到政治国家中去寻找,人类的物质活动发生在这个政治整体中,并且取决于它。马克思把这种关系颠倒过来。他认为,人类社会是发展的集体生产活动的系统,目的是满足随历史发展变化的人类需要;社会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都是这种生产活动的反映。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批驳了“轻视现实关系而只看到元首和国家的丰功伟绩的历史观何等荒谬”(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7页、第284页。)。马克思对黑格尔社会思想改造的关键在于他的人类实践思想。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人类社会也是自然的现实。它不过仅是以充斥必要的人类活动为特征的自然现象,它以生产活动或劳动为特征,把人类与自然界的其他部分区别开来。
三
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是“非正义”的,即资本家对工人无偿劳动的占有是“非正义的”。马克思认为,剥削工人是资本主义的本质,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到越来越往后的阶段,这种剥削更加残酷无情,这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所决定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既不可能通过实行或加强调节分配的法律,也不可能通过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带来的任何道德改革或政治改革得到解决。那种把剩余价值与资本相分离和结束对工人的剥削,这样的所谓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改革,将置身于最直截了当的、最不含混的非正义的地位。
马克思认为,政治革命,不在于强加政治革命家所认为的最可值得称道的道德原则或法律规则或“正义原则”,而是在于调整社会的政治制度或法律制度以适应已经在社会中形成确定形式和特征的新生产方式。这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指的“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与之应当相适应的理想。我们所称谓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有状况的现实的运动。这个运动的条件是由现有的前提产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7页、第284页。)。
因而,对马克思来说,政治行为是从属于革命实践形势的。政治制度不创造、也不能创造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只能使之与人们之间已经有的生产方式相一致。它只能给以法律的确认,也就是说,确认历史性的个人正在创造和寄生于那种形式的生产活动,如果革命的制度意味着新的规律、新的法律规则的标准,以及新的财产关系和分配关系,这不是以前没有完成的“正义”现在完成的象征;而是具有自我特色法律制度的新的生产方式已经从旧的生产方式中生长出来的象征。这种新的生产方式不是比旧的“更加正义”,它仅就自我存在来说是正义的。
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根本批判中,资本对劳动的“剥削”这一概念起着重要作用。因为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本质上是一种剥削制度,资本主义是非正义的社会制度。“资产阶级生存和统治的根本条件,是财富在私人手里的积累,是资本的形成和增殖;资本的条件是雇佣劳动”(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59页。)。
在马克思看来,资本奴役的本质在于:奴役是资本主义生产活动的具体形式。主人对奴隶的产品的占用,对奴隶来说,必然涉及到其放弃,其自身生命活动的异化和其生产意志的顷刻消沉,“私有财产作为外化劳动的物质的、概括的表现,包含着这两种关系:工人同劳动、自己的劳动产品和非工人的关系,以及非工人同工人和工人的劳动产品的关系”(注:马克思著《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782页、第334~335页、第827页、第368页、第829页、第841页、第678~681页、第831~832页。)。而这种劳动在本质上“不是白愿的,而是强迫的,它是被迫的劳动,……自我牺牲的劳动,屈辱的劳动。”工人“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时所缔结的契约,可以说像白纸黑字一样表明了他可以自由支配自己。在成交后却发现,他不是‘自由的当事人’,他自由出卖劳动力的时间,是他被迫出卖劳动力的时间;实际上,他‘只要还有一块肉、一根筋、一滴血可供榨取’,吸血鬼就决不罢休”(注:马克思著《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782页、第334~335页、第827页、第368页、第829页、第841页、第678~681页、第831~832页。)。
在资本主义的生产中,这些支配和奴役的社会关系是伪装的。资本家和工人看上去都是独立的商品主人,作为自由的个人,交换他们的物品。他们之间的交换在整个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是完全正义的,他们作为财产主人的平等权利是严格得到尊重的,从而造成一种幻象,即该生产关系本身完全是独立的个人之间自愿交流的结果。然而,实际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建立在一个阶级向另一个阶级出卖劳动力之上的,资本主义生产在本质上依赖于资本以剩余价值的形式占有部分工人劳动。“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一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注:马克思著《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782页、第334~335页、第827页、第368页、第829页、第841页、第678~681页、第831~832页。)。“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动机和决定目的,是资本尽可能多地自行增殖,也就是尽可能多地生产剩余价值,因而也就是资本家尽可能多地剥削劳动力”(注:马克思著《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782页、第334~335页、第827页、第368页、第829页、第841页、第678~681页、第831~832页。)。
资本对劳动者的剥削不是非正义的形式,而是奴役的形式。“资本吸取剩余劳动,没有任何平等,在本质上它总是被迫的劳动,不管它看上去来自怎样自由的契约协议”(注:马克思著《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782页、第334~335页、第827页、第368页、第829页、第841页、第678~681页、第831~832页。)。资本家的剥削不是欺诈交换或经济非正义的形式,而是隐蔽的对工人支配的形式。因为“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注:艾伦沃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查君红、沈国权、龚伟编译:《世纪中国》2002年3月15日。)。马克思揭开了资本主义关系的面纱,并使工人们理解了他们贫穷、破落的条件和对现状不满原因,即以资本的形式奴役工人们自我生产的现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10页、第31~32页、第32页、第33页。)。
作为历史性的强有力的要求,马克思认为,解放成为真正的和有效的需要,这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在被压迫阶级中产生出来的。这种需要的出现不仅作为社会理想,而且总是作为现存生产关系内部的实际运动趋向于超越该生产关系的具体的历史可能性。这种需要仅在生产力和现存生产关系之间存在不和谐或对抗时才发生。在特定的生产方式中,人类发展和改变着生产力。以这样的方式,他们造成新的历史可能性,以及随之而来的新的人类欲望和需要。然而,在现存生产关系中,这些新的可能性不可能实现,这些新的需求也不可能得到满足。也就是说,生产力已经超过了生产关系而与之对抗。正是这种对抗提供了每一时代社会革命的条件。正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指出的“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胚胎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60页。)
资本主义自身不停地创造着最终革命地推翻和历史地超越其自身的力量。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趋势是增加剩余价值率,以资本的形式积累更大量的社会财富。“作为资本家他只是人格化的资本。他的灵魂就是资本的灵魂。而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这就是增殖自身,获取剩余价值,用自己的不变部分即生产资料吮吸尽可能多的剩余劳动”(注:马克思著《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782页、第334~335页、第827页、第368页、第829页、第841页、第678~681页、第831~832页。)。资本主义的这种内在趋势导致资本主义生产在许多不同而且相关方面的不断上升的不稳定性。在这些不稳定趋势中,最显著的是资本主义积累强加于工人之上的不断加重的奴役负担。而随着资本的积累,工人的工资必然减少,“国民财富和人民贫困本来就是一回事”(注:马克思著《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782页、第334~335页、第827页、第368页、第829页、第841页、第678~681页、第831~832页。)。同时,资本的积累还意味着资本对工人的支配,工人为自身锻造了“金锁链”,这使工人受到资本的束缚,而且该束缚倾向于越来越重。工人的“奴隶的”待遇也许有好转,但是对他的奴役必然会越来越难以忍受(注:马克思著《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782页、第334~335页、第827页、第368页、第829页、第841页、第678~681页、第831~832页。)。尽管资本主义生产积累是社会财富不断增大的供给和生产力的不断扩大;但是,它同时也生产了一个在数量不断上升的不安份的工人阶级。它扩大了满足人类需要的能力,同时使在数量上稳定增长的人类与占用、利用这些手段相隔离。它还以正好与那些人相隔离的被迫劳动的手段扩大了生产力。从而,资本主义自身既生产了工人们推翻和取消资本主义生产的需要,又生产了使取消资本主义生产成为真正的历史性、可能性的物质力量。它同时生产了不断加重的奴役负担,不断加强的解放的能力。它创造的生产力愈来愈不相容于以其手段创造的生产关系。资本主义正在瓦解,因为它是非理性的,而资本主义的非理性是其衰落的原因和消除它的理由。
总之,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正义思想就在于:劳动和正义是人类社会创造财富的手段,而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是剥削制度、非正义的制度,因为资本主义制度反映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资本主义所谓的“正义”只是资本的“正义”,是资本家的“正义”。而马克思恩格斯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应当是人类社会的理想之一,即在高度发达的经济基础之上消灭一切非正义的社会现象,追求全人类的彻底解放的正义,是“自由人联合体”的正义,这对于构建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然有其指导意义。
标签:恩格斯论文; 公平正义论文; 哲学研究论文; 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论文; 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资本主义社会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论文; 社会公平论文; 政治论文; 资本论论文; 法律论文; 经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