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展工业投资基金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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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计委财金司先后在京召开了两次“产业投资基金座谈会”,邀请了有关部门的专家,就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位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际,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凭证,将投资者的资金集中,主要对未上市企业进行组合投资,投资收益按资分成,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的投融资制度。

关于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位, 讨论中提出了以下几种观点:(1)应借鉴美国硅谷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基金的模式,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高度化,并通过高风险实现高收益。(2)由于从事高新技术投资风险太大, 一般投资者难以承受,故主要应定位于已经发育成熟的准上市企业,通过推动所投资企业上市来实现基金的退出战略和基金资产的流动性。(3 )应定位于有效益的基础产业与基础设施建设,如收费路桥建设、电力建设、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等,搞这种投资具有较稳定的现金作保证。

大多数专家则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可以发挥作用的范围很广泛,凡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并具有较好回报的产业,都可以运用产业投资基金这种形式进行投融资运作。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商业性投融资主体,其市场化运作原则与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政府导向作用并不矛盾。政府不宜干预基金的具体运作,但根据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通过基金设立审批和基金的基本投资限制来发挥必要的导向作用,也完全符合国际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惯例。因此,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市场定位,不必拘泥于美国传统的创业投资基金,而可以根据我们自己的国情有所创新。事实上,创业投资基金在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之后,世界上的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借鉴其基本运作机制的基础上,投资对象已大大超出美国传统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而广泛涉及到相对成熟企业的兼并收购(如欧洲地区)和对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整备(如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即使是在作为创业投资基金发源地的美国,其投资对象也已涉足到各个领域。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当前同样面临一个通过创业基金支持、培育与扶植新兴高科技企业,以实现产业升级与结构高度化的课题;但由于我国基础产业与支柱产业还相对落后,产业升级与结构高度化首先要面临存量调整问题,再加之资本市场的发展还有一个过程,这就使得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还应该承担起比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更艰巨的使命:除了促进科技进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之外,还必须对现有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已经发育成熟但暂时还不能上市的成长性企业,以及需要再次创业的未上市老企业,给予有效的投融资支持与服务,并促进其“改组、改制、改造与加强管理”。正因为此,把我国所要发展的有中国特色创业投资基金定名为“产业投资基金”,才更能体现其丰富内涵。

二、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

必须指出的是,私募和公募,与向法人募集和向公众募集,是两对不同的概念。所谓公募,是指以公开形式(通常由管理机关规定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格式和披露方式)向法人和自然人发行基金证券募集基金。所谓私募,是指以非公开形式向法人和自然人发出邀约以募集基金。在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无论是对法人,还是对公众,均倾向于采取私募方式。因为,以私募方式设立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经理之间的关系便主要是一种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而达成的委托—代理或授信—受信关系,基金运作压力要小一些,也较少受制于国家主管机关的监管。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由于投资者极不成熟,采取私募方式很可能导致社会乱集资,不利于基金的规范化运作和确保投资者权益。因此,我国目前应主要采取公募形式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采取公募方式也有利于吸收社会公众的闲散资金,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但也有专家指出,从有利于产业基金从事长期投资而言,仍然以私募方式并主要募集法人投资者的资金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为宜。

三、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选择

专家们认为,契约型基金具有设立便利的优点,故证券投资基金在试点期间搞契约型,有利于试点顺利开展。但产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具有较大的差异:是相对于证券基金所投资的上市证券而言,产业基金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的资产透明度要差一些,因此,投资者参与重大决策和强化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十分必要;二是证券基金的投资者主要是社会公众,而产业基金为适应产业投资需要,法人等机构投资者要占较大比重,故投资者参与基金重大决策的愿望要比证券基金强。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适应自身运作特点,产业投资基金按公司型设立为佳。当然,按公司型设立在操作上相对要繁杂一些,如依据《公司法》发起人认购基金股份应不低于35%,对基金公司而言还有一个重复征税问题。但也有专家认为,发起人认购35%以上的比例应该不存在问题,而且这样要求也有利于基金运作。至于重复征税问题,在《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中加以特别规定即可。从法理上讲,《公司法》作为母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作为子法,制定后者的目的即在于对前者所难以规范的内容作出更详细的规定,并对前者所不适之条款给以特别规定。

四、产业投资基金是否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与会专家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如果以公司型设立的话,基金则具体表现为产业投资基金公司这种由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组织形态,它与从事以非自身投资为目的的社会性融资业务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具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如果产业投资基金按契约型设立的话,基金的定性就相对困难一些。因为,投资者依据信托契约以信托人身份投资于基金,与依据基金公司章程以股东身份投资于基金,从法理上讲,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经济行为。

至于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专家们认为关键在于是否给予管理公司以从事相应金融业务的许可权。管理公司在业务范围上如果仅限于受托管理产业投资基金的资产,则与一般投资类公司并无区别,自然不应列为金融机构的范畴。但也有专家提出,如果不将管理公司定性为金融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从事金融业务的许可权,不利于管理公司在必要时为基金作出相应的融资安排。但另一些专家又指出,如果基金按公司型设立,基金公司就可以以其自身名义短期负债,而毋须再赋予管理公司以从事金融业务的许可权。由于以基金公司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循基金公司章程并予以公开披露,故以基金公司名义从事不超过规定比例的短期负债,比起通过管理公司为基金融资来,更利于基金的规范运作与监管。

经过深入讨论,大多数专家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应当被视为一个可上市的投资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的范畴。因为它主要不是投资于金融产品,并不具有拆借、放贷等典型的金融行为特征。

五、哪些机构适合做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由于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实业投资,但这种实业投资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投资机构(前者主要是为了以更高的价格卖出自己的股份而投资,后者则主要倾向于投资后的长期分红),故产业投资基金必须同时有具备实业投资经验的投资机构,和具有资本经营经验的金融机构对其重大决策承担责任。对于作为产业基金发起人的实业投资机构,主要应选择经营股权的各类投资公司,而不宜选择经营实物产品的各类工商企业。但在选择什么类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做产业投资基金发起人问题上,尚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产业投资基金主要做实业投资,而证券公司的优势主要在证券投资方面,况且证券公司还可以做产业投资基金的承销人,故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就毋须证券公司参加了。信托投资公司具有实业投资经验,而且目前又缺乏规范的资金来源,故产业投资基金主要应由信托投资公司发起。但另一种观点认为,目前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质量普遍较差,且其人员素质也比最近几年设立的证券公司差,故仅由信托投资公司做发起人,不利于产业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而证券公司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可以发挥以下4 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产业投资基金本身为保持基金资产的必要流动性,应从事少部分证券投资,有证券公司参与发起并在基金运作中起好重大决策和咨询参谋作用,有利于提高证券投资的收益;二是证券公司具有一批熟悉投资银行业务的专家,有利于产业投资基金从事企业并购方面的业务,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三是证券公司可以以其在行业分析上的优势,提高产业投资基金正确判断产业升级方向的能力,从而使得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具有预见性和前瞻性;四是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证券承销方面的特长,推介产业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上市。

专家们还提出,对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条件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条件应区别对待。前者主要是一种投资行为,而后者则是一种管理行为,故对产业投资基金发起人条件的要求应重在资本实力,而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条件的要求应重在专家管理水平。但也有专家指出,“发起”与“投资”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发起人形象关系到基金的形象,而且应该对基金重大决策负主要责任,而一般意义上的投资者对基金的影响则要轻微得多。故对发起人条件仍应从严要求。

六、是否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与组建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产业投资的社会经济环境与法律环境均和国外有很大的区别,国外投资机构对我国投资环境的适应性还不如本国的投资机构,故现阶段吸收国外机构参与组建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和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没有太大必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国内投资机构比较熟悉国内的投资环境,但缺少投资经验;国外投资机构虽然不太熟悉中国的投资环境,但投资理念比较成熟,尤其是在技术分析上能够从全球发展的角度对整个产业进行前瞻性的分析,从而避免盲目地步人后尘。正因为双方具有不同的优势和不足,才有必要发展中外合作产业投资基金和组建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使两者相得益彰。此外,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和组建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还有利于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市场国际化战略。因为,从长远看,资本市场国际化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但东南亚金融风暴的教训也表明,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战略只能逐步地推进。从我国的现实条件看,可行的战略只能是:第一步,通过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与组建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将国外资本与先进的投资技术引进我国的产业发展领域;第二步,待证券市场比较成熟之后,再通过发展中外合资证券基金与组建中外合资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并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抗风险能力;第三步,在我国资本市场逐步发育成熟、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础逐步稳固之后,再逐步地直接开放国内资本市场。但我国目前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与组建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也存在一些操作上的困难。如由于我国资本项目下的货币可自由兑换尚待时日,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存在一个资本收益的换汇问题;组建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存在一个外方管理人员高工资与基金运作成本问题。

七、我国产业投资基金是否应选择综合性基金取向?

一种观点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只宜选择专业性基金取向,而不宜盲目扩张。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搞专业性基金无异于把产业投资基金等同于“行业基金”,这不符合基金通过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原则,尤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尚不够成熟的条件下,行业与行业之间的平均利润机制尚难以发挥作用,把基金资产投向单一的某个行业,难以分散风险;而且,在政府职能尚未根本转变的情况下,发展以行业为划界的专业性产业投资基金,本身很可能蜕化为某个行业的行政性附属物。专家认为,试点应选择多种类型,才具有示范意义。不同类型的基金可以根据自身的管理水平,结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作出适合自身发展的投资战略选择。

八、关于研究制订《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与会专家一致赞成必须尽快研究制订和颁布《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使试点期间即有法可依。由于产业投资基金主要直接从事产业投资,因而与证券基金相比,其发起、募集、设立和运作等各个方面均具有自身不同的特点。尽管国际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由于国情不同,我国所要发展的产业投资基金与国际上的创业投资基金也有较大的差异。为此,我们一方面必须尽可能地借鉴国际创业投资基金运作的基本经验;另一方面又必须充分考虑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的自身特点和具体国情。有专家指出,证券基金由于其投资对象和基金资产规模的变动性较大,为了便于试点,使基金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对灵活的处理,暂行办法在总体框架上采取了“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但有些条款(如关于基金费用、财务及信息披露等)显得过于粗略,给实际操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投资产业基金主要是直接对产业做长期战略投资,其资产规模具有相对稳定性;而另一方面,又存在资产透明度与资产流动性相对不足的问题。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的全过程,充分赋予《办法》对基金发起、募集、设立和运作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的法律权威,《办法》应对产业投资基金运作与监管的有关事项作出尽可能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但也有专家指出,产业投资基金如果以公募方式设立,其投资者主要是社会公众,自然有必要制订《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但对于以私募方式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由于所涉及的主要是企业行为,则依据《公司法》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即可。

(刘健钧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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