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规定8类涉农犯罪快打严惩5类案件先予执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最高人民法院论文,案件论文,快打论文,涉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涉农案件审判意见明确,对8类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的犯罪,要坚决依法惩处。这8类涉农犯罪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犯罪;利用职权截留、挪用、侵占国家涉农财政补贴、农业生产投入、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征地补偿资金和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等各项农业救济款物,侵占农村集体和个人财产的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黑恶势力团伙犯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犯罪;利用“六合彩”等方式的赌博犯罪;破坏选举犯罪;破坏农田水利、电力等生产生活设施的犯罪;其他严重危害农业生产、农村社会治安或者侵害农民权益的犯罪。
在审理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农民各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拖欠农民工工资等5种民事案件法院应先予执行
意见明确,对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要依法积极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意见规定,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农民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供担保确有困难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利益受损的,人民法院可以免除申请人的担保义务,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意见还明确,在审理下列5种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因假冒伪劣农用物资造成损失,农民要求赔偿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因拖欠农民当事人农副产品货款产生的支付欠款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涉农民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纠纷;其他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情形。
此外,因农业生产季节性强等特殊情况需要快审、快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审理,及时裁判。确有必要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农忙时节田间地头就地办案
“大力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特别是对交通不便的地方,以及农忙时节,要尽量下到当地,就地办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涉农案件审判意见向全国法院提出的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新的指导意见里,明确强调,要重视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丰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便民精神。所谓“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前,陕北解放区出现的一种审判方式。当时陕西陇东地区高等法院审判员马锡五深入案发地,走村串户,经常以调解的方式就地解决民事纠纷案件。这种审判方式简便易行。有效地解决了人民群众的内部纠纷,受到了群众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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