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限政府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限政府

陈华[1]2004年在《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限政府》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政府作为研究的核心,通过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角色有其限度进行分析,试图建立起一个较为全面的有限政府理论框架。论文认为,有限政府是市场经济对于政府角色的具体定位,强调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应该受到市场因素的有效制约;论文主张通过对政府权力和行为进行体制创新,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迎来一个有限政府的新时代。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经济体制的发展,必然要求政府体制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探讨并构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政府体制,推动政府体制改革,已经成为中国当前改革的主要内容和任务。因此,通过对政府体制的探讨,明确市场经济对于政府体制的客观要求,弄清政府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论文涵指一个绪论、叁个主干。“绪论”探讨市场逻辑与政府角色定位。认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首先要做的事情是理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界定有限政府的概念和明晰为什么现代政府应该为有限政府,明确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政府体制做出哪些根本的、不可或缺的制度性变革,才能具备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治条件。 主干之一就有限政府的宗旨、意蕴与职能进行分析。认为,有限政府的宗旨就是保护经济自由、保护财产权、保护社会的秩序与和平。在此基础上,该部分从权力来源和权力制约、政府职能范围、政府规模与财政汲取、权责关系等方面具体阐发了有限政府的意蕴,进而界定了有限政府的职能范围。 主干之二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限政府的体制模式。该部分主要从治国方式、权力更新机制、政府与执政党关系、政府与企业关系、政府与社会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等至关重要的制度层面,揭示有限政府的客观需求。 主干之叁研究建设有限政府的制度创新和动力源泉。首先,该部分通过对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多元化、民主思想的传播普及、法治体系的建设馨器款橇15等四方面的分析,认为目前我国已具备建设有限政府的社会条件。然后,从行政权力的来源、作用范围和作用方式叁个方面客观分析我国现有政府模式存在的主要缺陷和问题:由此讨论按照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围绕建立有限政府的目标,实现公共行政现代化,着力于政府的“叁大行政体制的创新”。最后,揭示建设有限政府的动力源泉。 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二。一是从治国方式、权力更新机制、政府与执政党关系等六个维度,框定了市场经济条件有限政府的体制模式;二是以制度创新的理念,构建了建设有限政府的叁大举措,即政府权力产生方式的创新、政府管理领域的创新和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关键词:有限政府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创新

于天飞[2]2010年在《公安报警台功能转变的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早期的110报警电话受理范围较为狭窄,只处理有关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在1996年福建省漳州公安局率先将把“110”提升成为报警服务台,使110具备了快速处置警情和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功能。“四有四必”即“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被公安部作为对110民警的硬性规定,并向全国承诺。与此同时,“四有四必”的承诺也使公安机关包揽了许多法定职责以外的既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使得本身就很紧张的警力资源更加捉襟见肘,而真正陷入危难的的报警群众得不到及时救助,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难以得到履行。有鉴于上述存在的亟须精简的职能,针对近些年来“有限政府”方面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本文借鉴多方理论,研究了政府在职能有限化过程中,如何合理确定政府的职能范围,并完善相关法律,加强行政法制建设的问题。由于西方政府职能是沿着“放任——全能——有限”这条线索进行逐步演变的,也就是由粗放、全面向精细、专业方面转化。以美国警务制度改革为例,具体分析了“政治警务时期”、“警务进步时期”、“社区警务时期”等不同阶段,进一步阐释出了从传统的“警察国家主义”的发展轨道步入“警察公民主义”的现代化道路的大方向,同时分析了我国政府在社会生活的众多领域存在的职能过宽的问题,指出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政府通过多次职能改革,但政府行政职能在行使过程中存在很多难以根除的痼疾,制约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针对改变公安报警台不合理的职能定位,由大见小,由简到繁,借鉴使用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对建立一个有限有效的公安报警台提出部分自己的观点:在政治、经济、法治框架内,以实现内部明确法律授权,逐步实现依法行政,把不该属于自己的权力还于社会,强化社会自治能力和进一步建立广泛的监察系统、提高群众对公安报警台的督察意识、重视舆论监督对公安报警台的规范作用、健全党内的监督机制、完善公安信息化建设、稳固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等方面的工作,实现公安内部的权力配置、职能设定和规模设置上的有限化,对公安报警台予以足够放权并给予其足够的自由裁量权,方便其在公共管理领域施展身手,保一方平安,促进社会经济、民生的有益发展。在论述过程中,发掘出政府职能在内部和外部所受到的影响,进而对“有限”与“有为”结合的途径进行论述,协调“权力有限”和“有所作为”矛盾,是政府职能有限化过程中无法回避的主要矛盾,化解上述主要矛盾的方法就是兼顾双方,通过政府内部的有效协调,实现二者的和谐一致,避免厚此薄彼,有所偏颇。在警察权力有限的理念下,社会治安管理理念要从过去强调“限制”、“防范”,向维护公民权利转变,管理模式要从过去偏重“允许”性规定,向强调“禁止”性规定转变,变管理至上为服务至上,由权威警察变为服务型警察,由原来的控制者角色转向服务者角色。从社会价值角度来看,有效促进了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社会范围内的个人或组织在一个成熟、完善的制度框架内合理的追求自身的利益,并可通过此渠道表达自己的心声,使各方面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得到妥协,得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及其报警台的职权一旦得到合理限制,将会更加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而对于解决非警务问题,除自身努力外,必须依托于政府强力主导、部门真正联动以实现优质行政,由此已经将公安报警台功能变化上升到理论层次。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陈述了当前公安报警台的职能履行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用政府职能有限化过程作为例证,论述了西方政府职能、我国政府职能变化的过程和美国警察警务制度改革的过程,并以洛克的理论作为主要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第叁部分论述了公安报警台功能转变的途径,分别从前提条件、框架范围、确立目标叁个层次予以分析,最终得出了公安报警台功能得以理顺的相应途径。

王甲成[3]2006年在《政府成长论》文中指出政府存在的价值在于为民服务,政府的架构自然必须依据时空的变迁和人民的需要而不断地更替。社会是政府产生、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政府从内容到形式的逐步变革和成长皆来源于社会需求的不断增长。政府的成长和发展在客观上是对社会成长和发展所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的回应。同时,社会成长的历史进程也对政府成长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性。一个落后的政府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更不能推动社会的成长。历史表明,政府成长既是社会成长的结果,也是社会成长的保证。政府成长是政府必备的持续性、自发性的主要生存机能。基于生态学的视野和方法,本文提出“政府成长”这一概念,旨在寻求对政府变迁更有说服力的解释框架。政府活动是一种“生态现象”,政府系统处于整个社会生态系统之中,社会生态系统中的经济、文化、社会、国际环境等因素与政府密不可分。人类共同体内部的各种运动必然导致社会生态系统的变化,进而向政府系统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从一种较为长远的眼光来看,政府系统必须自我变革,才能够适应这种要求、迎接这种挑战,从而必然会导致政府的新陈代谢和破旧立新。在政府与社会的持续互动中政府得以健全自身而不断成长。正是政府与社会的互动构成了政府成长的内容和路径,也决定了它未来的态势。任何政府都必然在一定的时空中发生、成长与变化。虽然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政府面临的社会生态不同,人们通过政府组织所追求的目标也迥异,但从宏观上看,政府的演变一般都遵循政府自身成长、发展的规律。为了研究的方便,论文聚焦于当代中国政府的成长。当代中国政府的成长和发展体现着既定环境状况与政府主体的努力行动之间的互动关系,体现着不同社会利益群体在错综复杂、变幻交织的利益关系面前艰难选择、反复调整,在不同时期暂时达成某种平衡,继而进行新的选择和调整这样一个逐步成长的过程。这一过程展现出一种更符合实际的政府成长图景,从大的时空尺度看,也折射出了政府成长的历程和内在逻辑。本文通过当代中国政府成长的历史考察和理论分析,站在历史与现实、现实与未来的结合点上,将政府成长置于生态学视野中,并综合运用新制度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历史唯物主义等方法,对当代中国政府成长的逻辑、路径、形态和态势等问题进行解读,试图揭示政府成长的基本规律,为当代中国政府改革和建设提供理论基础。全文共五章,另加导论和结语。导论部分,介绍选题的背景、现状,意义和方法,对课题进行界定,提出研究框架。第一章阐述了政府成长的逻辑。政府成长根植于人类的成长,根植于对建立更有效的、更具适应性政府组织的追求。政府成长意味着政府在其内部矛盾的作用和环境变迁的影响下

赵夏[4]2004年在《有限政府与政府行政权力配置的研究》文中提出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讲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良好的政府制度可以使一个民族兴旺发达,使一个国家保持长期发展和稳定。中国历史上追求的是一种“强政府弱社会”的政治社会结构模式,即无限政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不断探索政治体制改革之路,且获益不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在我国建立有限政府正当其时。 本文从个人权利让渡给国家出发,阐述了洛克有限政府理论的主要观点及对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启示。之后,对有限政府理论进行具体分析,明确建立政府的目标是有限且有效的政府,并引入了有效政府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对政府行政权力配置作了分析,论述了政府行政权力配置的制约原则、行政权力合理配置的障碍与实现,提出了政府行政权力合理配置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构想,特别是在实现行政组织体系创新方面提出了“行政叁分制”的粗浅观点,在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政府方面作了些初步探索。最后,联系深圳市近年来体制改革的实际,说明建立有限且有效的政府的实际意义以及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积极意义。希望能对研究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工作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张武[5]2003年在《政府经济职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科学设定、规范行使政府经济职权,是提高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的水平和质量,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共同关注的问题。没有哪一位法学家或经济学家会否认国家或政府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积极作用。不幸的是,原本为了发展经济、规范市场的政府干预,却往往变成侵犯经济自由的一个根源。这一现象说明,政府经济职权如果不受制约的话,必然会越出边界,最终成为妨碍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所以,研究政府经济职权不仅对于培育和规制市场很有必要,而且对于规范政府经济职权本身也大有裨益。本文综合多学科研究方法,具体运用实证分析和假设分析相结合、理想模型建构、语义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博弈分析法等多种方法,试图对政府经济职权的有关理论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索性研究。通过对政府作用非理性效率原因的研究,重点解决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即政府的有限理性基本属性认识问题,尝试回答政府为什么干预、在什么范围内干预和怎样干预经济这些基本理论问题,由此得出的主要结论是:立足于中国现实,既反对政府经济职权无限扩张,又反对政府经济职权无所作为。因此,必须重塑政府经济管理形象,树立市场优先于政府的理念,即以市场为基础来设定和行使政府经济职权。除引言和结论外,全文共分7章。 第一章主要是解决人们关于政府经济职权的概念、基本特征等基本属性的认识问题,是本文的难点所在。为此,本文首先回顾和评价了经济法学界关于政府经济职权的主要观点,并指出了这些观点的时代局限性和理论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自以为妥适的政府经济职权概念,这就是:所谓政府经济职权,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目标,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行使具有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力,通过控制市场主体资格,调节市场行为,维持市场秩序,从而履行经济管理职能。它是一个国家政府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资格控制权、市场秩序维持权、宏观调控权以及经济立法权等。其次,本文从政府经济职权取得的逻辑起点和现实依据人手,论述了政府经济职权的合法性原则和法律设定政府经济职权的基本要素,为科学设定、规范行使政府经济职权提供了理论依据。接着,为了从理论上进一步弄清政府经济职权的内涵和外延,本文将政府经济职权和政府经济职能、政府经济行为和政府行政权等几个邻近的概念进行了边缘性研究,旨在进一步克服人们对政府经济职权的模糊认识。 第二章是对政府经济职权理论基础的一般性研究。由于经济法的法域属性,经济法必然要对政府及其经济行为进行理论分析和制度研究。一方面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经济法赋予政府适度干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经济职权,即政府干预;另一方面为了防止政府对经济的不当干预和滥用经济职权,经济法从制度层面设定政府干预经济的边界和方式,即经济法同时具有干预政府的功能。然而,要准确了解政府干预经济的制度背景,克服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路径的缺陷,就不但要将政府放在市场的维度进行研究,而且要将政府的作用放在市场发育的土壤一一市民社会中加以论证。无论是对市场的理论研究,还是对市民社会的理性分析,笔者都将试图向人们说明这样一个问题:政府经济职权的必要性及作用的有限性。 第叁章关于政府经济职权价值的研究,笔者自认为具有突破性的理论意义,是本文”独创性”内容之一,重在解决有关政府经济职权立法指导思想问题。当然,政府经济职权没有自己特殊的价值,这一价值同样源于经济法的价值。本文通过对经济法价值研究的研究,反思经济生活实践中政府经济职权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政府经济职权的显性价值和隐性价值的理论假设,并就政府经济职权的隐性价值进行了专门研究。研究发现,就政府经济职权的隐性价值来说,一方面,政府在行使经济职权的过程中,潜在产生了法律规范明确要求之外的,基本符合立法者的立法初衷,具有建设性正效应的积极作用,本文姑且称之为政府经济职权的隐性正价值;另一方面,政府在行使经济职权的过程中,潜在产生了立法者无意追求而偏偏又得到的法律行为的结果,这种结果却超出了立法者的立法初衷,具有破坏性负效应和消极作用的可能性,本文姑且称为政府经济职权的隐性反价值。但这并不是说政府经济职权的显性价 一2一值不重要,也没有否认政府经济职权显性价值客观存在的企图,只不过是想证明显性价值就是符合立法者当初立法意图的政府经济职权的基本价值取向。 第四章重点解决”政府经济职权是什么”这一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是本文的主要内容之一。法律对经济职权主体权力的规范有概括规定和具体规定两种方式。行政法以第一种方式为主,经济法则以第二种方式为主。经济法主要是针对经济运行中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关系等对其中的经济职权主体的权力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法律设定政府经济职权内容,不但要能够表明该经济职权在整个政府行政权力体系中属于何种性?

尹栾玉[6]2005年在《社会性规制的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综合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和法经济学等研究方法,对我国的社会性规制进行了分析。实现有效规制首先应当从规制的主体——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入手:体现公众利益诉求,建立责任政府;明晰规制者职能,建立有限政府;依法规制规制者,建立有序政府。其次是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引入成本——收益理念,充分利用竞争等市场机制的自动调节作用,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总结起来讲,就是要针对我国的社会性规制现状,建立起“适度型”规制模式。规制主体的职能必须“适度”,要降低社会性规制行为在社会公共管理中的地位,实行多元共治;规范社会性规制立法的程序,实现规制的民主化和法治化。

安莉[7]2004年在《世界不同体制国家政府质量研究——兼论中国政府质量优化问题》文中研究指明迄今为止,市场经济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即早期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和现代有政府干预调节的市场经济。划分这两个阶段的最为重要的标志,就是政府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根本变化。在市场经济的早期发展阶段,政府只充当一个“守夜人”的角色,并未直接对经济运行过程进行干预调节,但经过1929~1933年的大危机、美国的罗斯福新政和1936年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的出版,特别是进入战后以来,政府已经成为经济主体之一,与市场经济密不可分,不仅直接参与市场经济运行过程,而且担负起全面干预调节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的重任。在西方国家的主流经济学派看来,市场经济需要政府的干预和调节已经勿庸置疑。所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都在努力发挥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说,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绩效好坏的最关键的因素,就是看这个国家能否提高政府质量,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政府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与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相互配合,协调自如。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怎样才能做得更好,什么样的政府能做得更好,成为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和着力研究的课题。但在各国经济发展的实践中,政府的表现和作用差别很大。目前我国正处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肩负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艰巨任务,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对我国政府的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而我国的国情又决定了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必须走政府主导型道路。政府的质量如何,政府作用发挥得怎么样,对于中国的前途和未来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研究和解决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质量与经济绩效的关系问题,既是一个有普遍规律的理论课题,又是一个带有各个国家特殊国情(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不同)的实践问题。从我国开始走上市场经济的进程伊始,一直在不断地研究和解决政府的改革和优化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吸取教训的角度来看就是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本论文首先在介绍国内外学者关于政府质量的定义及其评判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政府质量的定义及评判标准,接着阐述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对各国政府质量的挑战与对策,然后分别分析了发达国家(以美、日、德为代表)、发展中国家(以韩国、阿根廷为代表)和转轨国家(以俄罗斯为代表)的政府质量与经济绩效的关系。最后在立足于我国国情、分析了目前中国政府质量存在的问题(角色定位认识不清,政府职能需要进一步转换;政府本体结构不够优化,素质需要进一步增强;政府干预经济的能力较低,机制不灵活,体系不健全;政府成本过高,效率较低;政府公共权威不高;政府行为不够廉洁,寻租现象比较严重)的基础上,寻找世界各国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普遍规律,借鉴欧美发达国家、亚洲“四小”特别是新加坡、韩国等成功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吸取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的日本、叶利钦执政时期的俄罗斯以及非洲、拉美特别是阿根廷等失败国家的教训,提出了优化中国政府质量的目标(中国政府质量优化的目标是按照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建立结构合理、人员精干、职能健全、调控科学有力、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权威度高、与国际相接轨的,能够对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起到强有力的引导、支撑和推进作用,能够对实现我国经济社会跨越式、赶超型发展发挥主导作用的新型政府)、原则(一是按照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原则,定位政府角色;二是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优化政府结构,提高政府主体质量;叁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和对经济的干预调控力度;四是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行政体制的法制建设,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公共权威;五是按照现代经济主导型政府的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调控体系,运用一切科学有效的调控手段,建立灵活的运行机制;六是按照尊重政府人员合理经济利益的原则,适度提高政府人员物质待遇,同时建立廉政制约机制,坚决打击腐败行为,建立廉洁政府)和途径(一是优化政府本体素质,提高政府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二是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进一步提高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叁是建立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提高政府的决策能力和应变能力;四是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提高政府行为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五是建立与政府宏观调控相配套的非政府服务体系;六是建立政府行为监督体系,提高政府的自律能力;七是积极应对加入WTO所带来的新挑战,摒弃管制行政的传统,树立服务行政的理念,以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作为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模式。政府要具备法治、谈判、中介等各方面的能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高效政府。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政府管理)。本论文最后对2003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方案做了简要评价(即从“大政府”走向“小政府”、经济政治全盘考虑、强化监管与稳中求进并重)。再根据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及“两会”代表和委员对优化政府质量所

杜莉梅[8]2012年在《市场经济下的政府有效干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市场经济下的政府有效干预研究以运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为研究背景,以政府干预理论为基础,在肯定政府干预的前提下,提出政府有效干预的命题。这一命题强调“有效”二字,是对政府干预的效果和价值的强调。因而如何避免政府的无效干预及其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提高政府干预的有效性便是本文的主要研究目标。为此,深入探讨影响政府有效干预的原因,对症下药,探索提高政府干预效率的完善措施,以期在普遍意义上,对政府干预有效性的提高和突破有所帮助。本文对政府干预及“有效”分别做了详细的阐述,并对政府有效干预的常规机制及历史发展进行了一般性的概述。同时也探究了政府有效干预的理论渊源,诸如从公共选择、公共产品、有限政府等理论中获得启示,为全文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虽然在理论上人们对政府有效干预已有了较高的认识度,但现实中,宏观经济不稳定、市场失灵不缓解、资源配置低效率等政府无效干预现象却屡见不鲜。导致政府无效干预的现象主要有叁大缘由:其一,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处理不当,如相互替代的混乱、相互补充的失度、完全排斥的分歧、共同失灵的困境;其二,政府在经济运行中扮演角色不到位影响其各项经济职能的有效发挥,间接影响政府干预的效率;其叁,政府失灵,这是从政府自身出发寻找内因,诸如政府工作低效、内在效应、自我扩张、寻租腐败等,为政府的无效干预行为提供了滋生条件。因而要提高政府干预的效率,就要全面地、系统地对其进行规范。首先客观地确立干预的六大原则;其次积极地规避外部市场不足,杜绝市场失灵;最后优化政府内部环境,杜绝政府失灵。如今全球经济越发一体化和信息化,经济和政治环境变化迅猛,政府公共部门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和压力。提高政府干预效率对政府的自我发展及抗压力的提高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林雪儿[9]2017年在《亚当·斯密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亚当·斯密的着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以下简称《国富论》)至今已经发表240余年,其经济思想在世界范围内产生过广泛影响。斯密就市场经济一般问题的研究具有其经济科学性,对当前正处于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国,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本文选定了贯穿斯密《国富论》始终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为主要研究对象,力求探寻斯密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全貌并揭示其中的科学成分。首先,在对斯密经济自由主义思想溯源的基础上,系统梳理了斯密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政策主张,对斯密经济自由主义思想进行客观评价,力图挖掘其中的科学精粹。其次,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分析斯密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对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进一步加深对斯密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在我国特定国情下的价值和局限的认识。最后,针对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挖掘斯密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当代价值,以期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借鉴。毋庸讳言,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具有鲜明的时代色彩和阶级烙印,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在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仍应全面深入地研究斯密的经济思想。

唐兴军[10]2016年在《嵌入性治理: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阈下的行业协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嵌入性治理是强调国家、行业协会与企业(市场)在坚守固有边界的同时又相互嵌入,这种嵌入既有源自国家的自主嵌入,也有因行业协会要求与依赖下的被动嵌入,二者在形式上相对分立,职能上交互嵌入的行业治理新模式。论文认为,嵌入性治理较之于传统管理模式,具有诸多优势,解决了以下几个现实问题:首先,通过政治嵌入行业协会之中,发挥行业协会在产业发展与转型、市场自律与调控中的积极作用,避免了国家直接干预行业企业的弊病,消除了国家“越俎代庖”的职能越位与错位等不和谐的市场治理方式,构建起现代柔性的市场调控手段;其次,国家通过组织、制度与利益嵌入,与行业协会建立起共生关系,消除了社会经济精英主动挑战执政党与国家权威的动力;再次,由于国家嵌入行业协会,并逐步内化到行业协会的组织肌体之中,增强了其汲取市场社会资源的能力,增加了国家社会互动的机会,夯实了执政党与政府的社会基础;最后,嵌入性治理能够更好的整合行业信息,减少信息在权力系统中传递的时间与失误,降低行政成本,有效缓冲政府与市场、社会间的摩擦。国家主要通过叁种路径嵌入行业协会之中:一是制度嵌入,即国家依靠公共权力的强制手段与法律制度规训,实现对行业协会监督管理、引导规制的目标,制度嵌入的最优状态是行业协会治理的法治化;二是组织嵌入,即执政党和政府将组织植入并内化到行业协会之中,通过人员安排,组织架构、价值引领来实现对行业协会的引导与控制;叁是利益嵌入,国家通过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等经济利益诱导,促使行业协会朝着有利于国家政策的方向发展。叁种嵌入机制之间互相联结,相互增进,继而为嵌入性治理提供了坚实基础。其中,制度嵌入一方面为行业协会的存续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增进了行业协会内部的规范化治理,促使行业协会积极有序地参与行业发展规制与自律;组织嵌入有利于行业协会的组织架构与国家—市场体系有机衔接,通过执政党与政府的组织植入,确保行业协会行动方向与国家治理的战略方向保持一致,增强行业协会的利益聚合与表达功能。更为重要的是,组织嵌入有利于夯实执政党与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增强执政党的社会利益整合功能;利益嵌入则是行业协会拓展公共空间,获取自身发展的经济资源的重要渠道。对执政党和政府而言,利益嵌入行业协会之中,有助于产业发展与转型升级政策的实施与贯彻。从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的个案研究发现,国家嵌入对行业协会的合法性地位、组织结构、社会资源的汲取产生了积极的形塑作用,国家通过制度、组织与利益等路径嵌入行业协会之中,行业协会依据自身及行业企业的利益诉求进行策略性行动。通过互动交汇,行业协会原有的自主性逻辑以反嵌入和妥协的形式纳入到国家治理中。基于资源依赖与合法性追求的动机,行业协会对行业企业和国家产生双向依赖的形态,嵌入性治理体现了权力行使过程的一种转化,即国家在社会之上行使权力转化为通过社会行使权力。但是,国家作为嵌入主体,行业协会作为嵌入客体,双方在深入和持久的互动博弈过程中,国家往往通过调适嵌入方式以试图加深对行业协会的嵌入层次和程度;而行业协会为获得合法性地位和行政性资源,不但乐于接受国家的嵌入,而且借助政府等公共权力资源对政府职能进行反嵌入,进而形成一种相互型塑、联动嵌入、协同治理的网络格局,但是双方没有边界的互嵌将导致嵌入过度,最终导致行业协会的组织趋同僵化、治理绩效低下,因此适度嵌入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而国家适度嵌入行业协会的实现有赖于嵌入机制的优化与改善:在制度嵌入方面,建立适度的规制与宽松的制度环境,减少对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微观干预,为行业协会的发展构建良好的外部制度环境,制度供给要以制度需求为基础,防止制度供给过剩和制度网络过密。在组织嵌入方面,规范执政党与政府等国家权力机构的职能,厘清国家与社会的边界。行业协会的组织结构与部门设置要以行业发展和会员需求为导向,而不是以政府的指令或政府职能的转移为中心,避免行业协会内化为“二政府”;淡化行业协会党组织的政治职能,强化其利益整合与服务职能。在利益嵌入方面,以项目制推进行业协会治理,构建开放的利益吸纳与整合机制,同时注重提升行业协会的自主治理与行业服务能力,行业协会在参与行业治理与公共服务提供中应以服务会员企业和整个行业为中心,而不是以契合政府利益,取悦于权力部门为目标。研究还表明:嵌入性治理绩效取决于国家嵌入程度,适度的政治嵌入有助于构建良性互动的合作治理体系,过度嵌入则导致行业协会的内卷化与自主性缺失。从本原来讲,行业协会应从属于市场和社会,而不是从属于国家(或政府)。要防止国家过度的自主性扩展,需要国家行为制度化和国家权力制约化,前者依托于法治建设,后者依托于民主建设。国家的组织嵌入、利益嵌入都需要以制度嵌入为基础,改变国家以自身需求为中心吸纳整合行业利益的单向度传统管理体制,不断拓展国家与社会间的“第叁领域”,构建制度化、法治化的参与机制,将组织嵌入、观念利益嵌入逐步转向制度嵌入。这就要求国家在嵌入行业协会的过程中,坚持适度原则,通过调适制度嵌入、组织嵌入和利益嵌入的方式与程度,增进治理绩效,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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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亚当·斯密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D]. 林雪儿. 福建师范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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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限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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