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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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始终是社会主义再生产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它关系着千百万人的切身利益,它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最重要、最深厚的动力源。所以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十分重视并处理好这个问题。本文就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相结合、公有制经济领域劳动力性质、公有制企业劳动者仍然是主人以及按劳分配规律和劳动力价值规律关系等问题谈一些看法。

熊掌与鱼都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能不能相容、结合?有的同志认为两者是水火不相容的,更不可能相结合的。其论据:一曰按劳分配是没有商品生产存在下的产物,现实社会主义是商品经济社会,劳动者的劳动力成了商品,劳动者得到的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而不是按劳分配收入;二曰不存在统一生产、统一经营和统一分配的经济关系,不同企业之间等量劳动得到等量收入的原则失效了。结论是:要市场经济就不能要按劳分配;要按劳分配就不能要市场经济。熊掌与鱼不可兼得。这是值得研究的。

马克思在论述按劳分配时,确实没有预见到未来的社会主义还是一个商品经济的社会,所以,他设想的按劳分配是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劳动计量也不需要价值“插手”其间。

但是,不能由此推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不存在按劳分配。首先,社会主义社会存在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与这个社会产生什么样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形式是两个问题,不能用前一个问题的答案取代后一个问题的答案,尽管两个问题是有联系的。其二,马克思研究一个社会究竟产生什么样的特定消费品分配形式是从以下三方面论述的。一是强调了研究这个问题的方法论即生产决定分配的方法论,任何离开生产去论证分配的方法都是不科学的;二是强调了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消费资料的分配,任何离开生产条件的分配去论证消费资料分配形式也是不科学的;三是论述了交换对分配的某种“决定”作用,任何认为交换对消费品分配毫无关系的看法也是不可取的。我认为马克思的观点对于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人消费资料分配仍然是有效的。

首先,从方法论上说,必须坚持生产决定分配的方法论。马克思说:“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①a]、“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②a]、“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③a]。这里,无论是“生产的结构”,还是“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或者“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都体现了生产的内涵,所以,这三个论断都强调了是生产决定分配,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决定分配。生产条件的分配又包括物质生产条件的分配和人身生产条件的分配。物质生产条件的分配指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这是直接决定分配基本类型的,也是决定特定分配形式能否产生的最主要的前提条件;人身生产条件的分配,在私有制社会中,主要指劳动者或劳动力的归属问题,在公有制社会中,主要指劳动力归属和劳动者历史发展程度即劳动差别(劳动能力分配)的问题。这是决定特定分配形式主要的直接依据。正是他指出了交换与生产相比对分配不是“起支配作用的东西”[④a],但就“片面形式来说”仍起着决定作用。我认为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消费品分配形式,也必须坚持这个方法论,而不能离开这个方法论,也就是首先看生产条件的分配而不是首先看这种生产采取什么样的交换形式。

其次,从生产条件分配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仍然是存在的。马克思论述按劳分配产生的第一个条件是物质生产条件分配即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现实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所有制都是公有制形式,它们与社会所有制在基本性质上是一致的,只是处于不成熟、不完善、不充分发展的阶段,这与马克思的社会所有制相比,只存在公有化程度上的差异,而不是公有制有无的问题。所谓公有制即物质生产条件(生产资料)属于劳动者公共所有,这就决定了个人消费品必须按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分配;同时,人们在生产资料所有关系上的平等决定了生产资料已不能作为消费品分配的依据。那末,什么样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是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呢?这就要分析人身生产条件的分配。

从人身生产条件分配看,劳动力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仍然存在本质的差别,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但是,由于生产资料属于包括劳动者在内的联合劳动共同所有,劳动力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劳动力商品,从而必然产生一种和资本主义“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⑤a]即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

只要存在上述两个条件的分配,劳动者与包括自己在内的公共所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进入生产过程,那末产生的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必然是按劳分配。

第三,从交换对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制约、影响和某种程度的“决定”作用看,按劳分配也仍然存在。前面已经指出,存在不存在按劳分配完全取决于生产条件的分配,而与交换形式,即是否采取商品交换形式,没有必然的联系。这样说绝不是指商品交换、市场机制对个人消费品分配没有影响、制约和某种程度的“决定”作用。恰恰相反,我们认为商品交换、市场机制对按劳分配,特别是它的运行必然产生重大的制约、影响和某种程度的“决定”作用,从而使马克思设想的典型意义上的按劳分配演变为“商品型”或“市场型”的按劳分配。当然社会主义商品交换、市场机制的这种作用,不是指决定按劳分配是否产生,而是指在按劳分配确实存在的条件下对按劳分配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分配的单位和主体、分配的依据和标准、计量的尺度、分配的实现形式等会产生一系列影响,从而具有新的特点。如公有领域劳动力成了特种劳动力商品,劳动力价值规律参与了个人消费资料的分配;再如,不存在统一生产,统一经营,分配单位主要由全社会转化为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企业,分配主体主要由国家转化为企业,说明按劳分配主要表现在企业内部,等等。这些虽然不是“决定”按劳分配产生、存在与否的主要依据,却是决定按劳分配模式、成熟程度及其运行机制的一个重要依据。上述分析说明按劳分配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不仅是相容的,而且是可以结合的,熊掌和鱼是可以兼得的。一句话,我们既要发展市场经济,又要坚持按劳分配,既要运用市场机制更好地实现按劳分配,又要通过按劳分配的实现,促进市场经济更好地发展。

公有制经济领域劳动力成了特种劳动力商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领域劳动力的性质问题已经讨论了很长一段时间。除了仍然坚持劳动力既不是商品也没有取得商品形式的观点外,大体有以下四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除劳动力以外的一切生产要素都成了商品,所以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劳动力,自然也要转化为商品。第二种看法通过对经济范畴的分类,指出劳动力商品范畴不是反映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而是反映经济运行机制的范畴,所以不必忌讳劳动力商品这一范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中的劳动力仍然是商品。这三种看法,从分析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即生产条件的分配出发,指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领域中的劳动者仍然是“一无所有”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仍然处于分离状态,两者要结合,只有通过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企业。所以劳动力仍然是商品。第四种看法也是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即生产条件分配入手,指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领域劳动者并不是“一无所有”者,而是实实在在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同时又是本人劳动力的所有者。但是,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是从整体或群体角度说的,在群体内部,在群体与个体关系层次上仍然存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某种“分离”状态,两者要结合,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就必须把劳动力卖给作为群体的企业,也就是通过商品交换,从而使劳动力取得商品的形式,成为特种劳动力商品。

上述四种看法中,第一种看法有一定道理,但它主要从外因角度分析这个问题,所以说服力不是很强。第二种看法是正确的,但没有回答劳动力本身为什么成为商品的问题。第三种看法的方法论是对的,但要论证劳动者“一无所有”,无论从理论上还是逻辑上是困难的,再有这种看法在经济上会逻辑地把劳动者置于非主人的地位。

笔者认为第四种看法比较接近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领域中劳动关系的客观实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领域的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劳动者是公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另一方面劳动者又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从劳动者是公有生产资料所有者看,这是一种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他们联合起来,组成联合劳动整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他们是公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主体,“共同占有”≠“个人没有”,就是说他们没有丧失生产资料,不是什么“一无所有”者。他们深切地感受到自己是公有(指改革后的现代公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公有生产资料的主人,这些生产资料的使用效益、增值程度与其个人利益是息息相关的。从劳动者又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看,劳动者是劳动力生产、再生产的主体。很清楚,在这里生产资料和劳动者之间已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那种彻底、完全的分离,即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劳动力归劳动者所有,生产资料和劳动者两者的结合。也不必横插进一个资产阶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公有制经济领域中,生产资料和劳动者是直接结合的。当然这种直接结合确切地说是一种不完全的直接结合在小商品生产条件下,生产资料所有者主体和劳动力所有者主体是合一的,因而生产资料和劳动者可以在一家一户的范围内直接结合: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都属于全社会联合劳动所有,生产资料所有者主体和劳动力所有者主体也是合一的,因而生产资料和劳动者将在全社会范围内直接结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所有者主体和劳动力所有者主体不是完全合一的,也不是完全分离的,而是部分合一、部分分离的。“部分合一”是指劳动力的所有者就是生产资料所有者组成成员之一,即生产资料所有者主体和劳动力所有者主体部分是合一的;“部分分离”是指生产资料所有者主体和劳动力所有者主体不完全是等同的,前者是联合劳动整体或在其基础上建立的群体即企业;后者只是组成联合劳动整体的劳动者个体。问题的关键在于生产资料属于全社会或部分社会劳动者共同所有,也就是联合劳动整体或群体所有,而劳动者个人只是这个整体的组成成员。个体≠群体,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只有和其他千千万万劳动者结合为一个整体才能充分发挥所有权的作用。反之,作为其中单独的个人不经群体的同意或授权,不能随便占有、支配、使用公有的生产资料,更不能利用其为自己谋利。这种个体和群体的关系,体现了共同所有与个人所有的辩证统一。

“部分合一”与“部分分离”状况,使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结合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产生了作为联合劳动整体的群体或代表群体的企业与作为联合劳动整体组成成员的劳动者即个体之间的复杂经济关系。这是一种联合劳动内部群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它说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分离状态,进而还说明无论是群体还是个体都是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从联合劳动整体以及建立在联合劳动基础上的群体即企业看,它是一个商品生产经营者,代表着联合劳动整体的利益。它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生存和发展,必然将劳动者的“工资计入企业成本并计算其带来盈利的大小以选择劳动者”[①b]。这说明即使在公有制经济领域中,企业作为商品生产经营者是不会无条件接受劳动者的。同样,从劳动者作为联合劳动群体即企业组成成员的个体看,他在劳动仍然是谋生的手段和提供的劳动存在重大差别的条件下,为了发挥自己的专长,作出更大的贡献,必须“根据得到的工资能否补偿自己劳动耗费和提高生活水平选择职业”[②b],因而他也不会无条件进入企业的。解决这种“分离”的最佳方法,是通过市场实行“双向选择”。作为联合劳动整体或代表整体的群体即企业在选择劳动力与作为联合劳动整体组成成员的个体即劳动者选择职业和企业时都必然会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马克思曾指出:“商品生产从而商品流通也能够在不同共同体之间产生,或者在同一共同体的机构中产生。”[③b]我理解在公有制这类共同体内部,只要存在相对独立的责权利关系的局部共同体,就可能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公有制经济领域内部劳动力的交换就是这样。在这里劳动力成了双方交换选择的对象,交换取得了商品交换的形式,劳动力取得了商品的形式,工资取得了劳动力价格的形式。前面已指出,这种交换发生在劳动者个人与劳动者群体即企业之间,个人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企业作为包括劳动者个人在内的联合劳动整体或群体的代表,所以这是联合劳动内部的一种经济行为。

这里,为什么只讲劳动力取得了商品形式而不讲劳动力就是商品呢?首先,这是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只存在部分“分离”讲的。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处于完全的彻底的分离状态,劳动者的劳动是一种从属劳动或雇佣劳动、受剥削的劳动;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所有者与生产资料之间的分离是以劳动力所有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部分合一”为条件的,其分离只是“部分”的、形式的,劳动者作为整体仍然是生产资料的实实在在的所有者,劳动者的劳动是一种自主的、自愿的、为社会和为自己的劳动。所以,与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所有者与生产资料之间完全的彻底的实质性的分离相比,可以说这是一种形式上的分离,因而说劳动力取得了商品的形式。其次,这是从劳动者并不是“一无所有”者的角度讲的。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千真万确是一无所有者,他要进入生产过程,必须把自己唯一所有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卖给资本家。这是一种典型意义上的劳动力商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不是一无所有者,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交换关系只是联合劳动内部群体与个体层次上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特种商品交换关系。这种商品交换关系反映的经济关系与资本主义相比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但又具有一般商品交换的特征,所以也可以说,劳动力成了特种劳动力商品。上述分析,只是想如实地把资本主义制度下典型意义上的劳动力商品与社会主义制度下联合劳动内部群体与个体层次上的特种劳动力商品区别开来。当然,如果在作了上述说明以后,不加“形式”不讲“特种”,而直接讲这是一种劳动力商品也是可以的。

公有制经济领域中劳动者仍然是企业的主人

现在有种观点认为,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国有企业的劳动者就“不应再是所有者和企业主人,而是雇员、雇工”,甚至说应该淡化职工主人翁思想,虚化职工主人翁地位[①c]。其论据:一曰企业是经济组织,讲的是效率、效益,不讲“主人”这类政治概念;二曰劳动力成了商品,只是一种生产要素;三曰劳动者在企业内作为个体“不是主人”,更不是“经济上主人”,而只是“总体”上“抽象意义”上的主人,或者说“名义”上、法律上的主人。这就导致了一些企业不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不维护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主人翁地位被削弱、淡化,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源动力受到极大的损害。企业是经济组织,这是不言而喻的。但它们都有一个属于谁所有的问题。全民所有制企业当然属于全体人民所有,企业职工是全体人民的组成成员,他们受全体人民委托直接参与管理、使用企业生产资料。企业要提高效率和效益,要依靠作为企业主人的职工,包括厂长、经理。可见,企业提高效率和效益与强调职工是企业主人是不矛盾的,恰恰相反,两者是完全一致的。其实,劳动者是不是企业的主人,主要看他是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共有者。社会主义公有制,不管是目前采取国有制形式的全民所有制还是部分劳动者的集体所有制,其生产资料都归全社会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他们联合起来组成联合劳动,运用自己公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每个劳动者不仅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而且也是这些公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组成成员,是实实在在的联合劳动所有者的主体。他们不仅通过企业、国家参与了资产收益的分配,而且通过改革即在公有制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成为实实在在的财产所有者主体的成员,获取某种形式的收益。他们不仅是劳动者,而且更是所有者,实际参与企业生产过程的民主管理。这是公有制经济比非公有制经济具有更高效率和更强生命力的根本所在,也是劳动者成为公有制企业主人的最主要最深厚的经济根源。前面我们所以反复强调公有制经济领域中劳动力不是“一无所有”的无产者,而是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其劳动力不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典型意义上的劳动力商品,而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领域内反映群体与个体之间特种商品交换关系的特种劳动力商品,目的就是为了如实反映这种社会主义特有的商品关系,进而论述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可见,“主人”不仅是政治概念,也是经济概念,而且经济上是否是主人,即是否是公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如果经济上不是主人,何来政治上的主人?

那种用“劳动力成了商品,只是一种生产要素”来否定劳动者主人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其错误在于只看到劳动者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而正好看漏了劳动者仍然是公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之一。这种公有生产资料所有者之一的身份,绝不是“名义上”或“法律上”的。我们绝不能因为传统公有制产权结构配置没有落实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权利,就否定劳动者是公有财产所有者身份,进而否定其是企业主人的身份。如果我们的改革不幸走上这一步,我们还能改什么呢?我们将走向何方?!

那种认为劳动者作为个体不是企业主人的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诚然,作为公有生产资料所有者之一,当然不能随意占有、支配、使用这些公有生产资料,这是不言而喻的,但这不等于劳动者不是这些生产资料的共有者或所有者的成员。同样作为社会化大生产总是需要厂长、经理等管理人员的,他们是从劳动者中选择出来的,是劳动者群体的代表,他们的出现也不否定劳动者个体是公有生产资料共有者的成员。其实,个体与群体只是联合劳动内部作为整体的群体与作为整体组成部分的个体之间的关系,两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群体由个体组成,如果个体不是主人,整体又何来主人!当然也不能把劳动者是企业主人理解为劳动者可以在企业内随心所欲地“说了算”!家有家法,厂有厂规,作为企业主人,要当家作主人,当然要有规矩,不能乱来。

上述分析说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从而也必然是企业的真正主人。这是充分发挥广大劳动者积极性、创造性和聪明才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最根本保证,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最深厚的经济根源。如果我们再来看看现代西方资本主义企业与其工人的关系,也会从中受到某种启发。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企业尚且从多方面培育工人的“主人翁”精神,日本的终身雇佣制,北美、西欧的向工人出卖股票,目的只有一个,让工人以“主人翁”身份积极为资本家卖命。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千真万确是企业的主人,为什么反而要“淡化”、“虚化”甚至否定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呢?试问如果劳动者不是公有生产资料的主人,不是公有企业的主人,那主人是谁?是厂长、是经理?是抽象的“国家”,那国家又是什么?我们的改革不又要进入误区?

上述分析也说明,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包括劳动制度和分配制度必须体现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而不能淡化或虚化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都必须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依靠全体劳动者。这不仅要保障劳动者的自由择职权利和多种合法权益,而且要保障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企业的劳动制度和分配制度都必须有利于把劳动者的命运与企业命运紧紧地结合起来。

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两个规律

在论述了公有制经济领域劳动力取得商品形式,成为特种劳动力商品以后,又会引出工资是否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实现形式以及按劳分配规律与劳动力价值规律关系的问题。有的经济学家认为这两个规律是一个规律。他们指出“商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转化为……按劳动力的价值进行分配”或者说按照劳动力价值支付劳动者工资“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贯彻按劳分配的最佳形式。”[①d]有的学者则认为,按劳分配和劳动力价值规律是两个规律,劳动者的工资就是在这两个规律共同作用下形成的。我认为后一种观点更接近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

第一,两个规律产生的条件是不同的。前面已经指出,按劳分配规律产生于生产条件的分配,即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存在本质的差别等条件。只要存在这些条件,个人消费品分配就必然实行按劳分配。劳动力价值规律则产生于劳动力成为商品并进入市场这一基本条件。从两个规律产生条件看,两者不存在替代关系。

第二,两个规律的内容也是不同的。按劳分配规律揭示了公有制经济领域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与其报酬之间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即劳动者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在作了社会扣除后进行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劳动力价值规律则揭示了劳动力买卖过程中存在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即劳动者获得的工资总是在劳动力供求关系作用下趋向于劳动力的再生产费用。两者在质和量的规定性上是不同的。从质的规定性看,按劳分配规律是指按劳动者提供并实现了的劳动量为标准,经过社会扣除后确定工资,实行等量劳动相交换;劳动力价值规律是指根据市场上形成的劳动力价格确定工资,实行等价交换。从量的规定性看,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分配和按劳动力价格确定分配也是不同的。前者的工资直接由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决定,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联系,在社会扣除率相同的条件下,提供的劳动越多,则工资越多。假定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为100个单位,社会扣除率为30%,则扣除30%后,按劳分配量为70个单位;如果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增加了50个单位,合计为150个单位,则在社会扣除率保持不变,即30%的条件下按劳分配量增加到105个单位。而且还必须看到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消费品分配的量还会“扩展”,越出必要劳动量的限制。后者的工资则由市场上形成的劳动力价格决定,与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量以及企业的经济效益没有直接的联系,一般情况下消费品分配量会局限在必要劳动量的范围以内。

第三,两个规律决定的工资水平也将逐步呈现差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和劳动还是谋生手段的情况下,劳动者提供的经过社会扣除以后的劳动量首先应等于再生产劳动力的劳动量,以补偿劳动力的耗费。这时,两个规律决定的工资水平刚好吻合。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特别在进入社会主义发达阶段后,劳动者提供的经过社会扣除后的劳动量会大于劳动力再生产的劳动量,这时按劳分配规律决定的工资水平会高于按劳动力价值规律决定的工资水平。这是由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决定的。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就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成员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马克思指出,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者个人消费部分即必要劳动部分将不断扩大,“扩大到一方面为社会现有的生产力(也就是工人的劳动作为现实的社会劳动所具有的社会生产力)所许可,另一方面为个性的充分发展所必要的消费范围;如果我们再把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缩小到社会现有生产条件下一方面为了形成保险基金和准备金,另一方面为了按社会需求所决定的程度不断扩大再生产所必要的限度”[②d]。这样按劳分配决定的工资水平将会超过单纯由劳动力价值规律决定的工资水平。邓小平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③d],“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东西”[①e]。现在我们刚刚实现了温饱,即达到了劳动力价值的低限;到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也只是不穷不富,日子好过一些罢了,只达到劳动力价值的中限或高于中限的水平;只有到下世纪中叶,经济上接近发达国家水平,开始迈上共同富裕阶段,我们的工资水平将越出劳动力价值的限制。现在这种情况已经在一些先富起来的公有制企业中出现,而且将会在越来越多的先富起来的公有制企业中出现。在这些先富起来的企业中,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开始越出劳动力价值规律决定的工资即必要劳动的界限。劳动力价值规律对这些企业工资水平的调节力度趋向弱化,而按劳分配规律对其的调节力度则在强化。如果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那末先富起来就不可能,共同富裕更不可能,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就难于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也就难于发挥。

上述分析说明,这两个规律各有其产生的历史条件,各反映其内在的本质的经济联系,各有其作用的范围,两者不是一个规律也不能互相取代。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规律的实现要依存于价值规律特别是劳动力价值规律的作用,要受价值规律和劳动力价值规律的制约,也就是说在按劳分配规律和价值规律特别是劳动力价值规律共同作用下形成、决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首先,在劳动力价值规律作用下形成的市场工资率为按劳分配及其工资等级提供了客观的市场评价尺度。既然劳动力属于劳动者所有,那末在劳动力市场上,在双向选择中劳动者有权获得不低于由劳动力价值和供求状况决定的市场工资水平。长期来,按劳分配及其工资量化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经济学家,未能找到有科学依据的解决办法,随意性、主观性严重地影响了按劳分配的实现。劳动力价格则是在劳动力价值规律作用下,通过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即在企业和劳动者不断的“双向选择”中形成的,某一工种的劳动力价格就成了该工种按劳分配的起点工资或最低工资。在劳动者进入企业与生产资料结合,投入生产经营过程后,企业将根据其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即劳动贡献支付劳动报酬即工资。在正常情况下,这个工资水平将高于劳动力价值低限决定的工资水平。

第二,在劳动力价值规律作用下形成的不同行业、工种的市场差别工资率为拉开按劳分配及其工资等级差距提供了科学的依据。按劳分配实现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拉不开差距,平均主义十分严重。劳动力价值规律和劳动力供求规律的作用形成了市场上不同行业、工种及其不同等级劳动力的差别工资率,为不同行业、工种的按劳分配及其工资等级的确定提供了一个客观的参照系或基准线,有利于消除平均主义,有利于检验、校正按劳分配实现过程中出现的偏离现象。

第三,运用劳动力价格还可以优化按劳分配工资的结构。前面已经指出,劳动者在市场上、在双向选择中一般可以获得不低于劳动力价值低限的工资,这个工资可以作为最低标准工资。由于这个工资是根据劳动者的潜在劳动和市场上供求关系决定的,又可称为定额工资,这是相对稳定的。在劳动者作为企业职工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进入生产过程以后,企业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实际贡献给于浮动工资,这是工资的可变部分。一般情况下,浮动工资是正值。这样就能强化工资的激励功能。

综上分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是在按劳分配规律和价值规律,尤其是劳动力价值规律共同作用下形成的。

注释:

[①a][②a]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7-98页。

[③a][⑤a]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5页。

[④a]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2页。

[①b][②b] 王克忠:《论商品型按劳分配》,复旦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2页。

[③b]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37页。

[①c] 参阅《上海工运》,1994年第4期。

[①d] 参阅《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2期、《经济研究》1994年第12期。

[②d]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1975年版,第990页。

[③d]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5页。

[①e]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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