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30年代东沙群岛海洋纠纷新探--以中国海商与日本渔民关系为中心_东沙群岛论文

20世纪30年代东沙群岛海洋纠纷新探--以中国海商与日本渔民关系为中心_东沙群岛论文

20世纪20—30年代东沙群岛海产纠纷案新探——以中国海产商人与日本渔民关系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海产论文,纠纷案论文,渔民论文,日本论文,群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海产商人与日本渔民的关系,对20世纪20—30年代中国海产商人的生存状况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双方的关系因人、因时而有所不同。大体而言,双方最初虽间有摩擦,但还没有出现重大冲突,甚至还曾有过短暂的合作。但是,30年代初期以后,双方合作机会减少,中国商人与日本渔民的关系变得日益紧张,最终中国海产商人蒙受了巨大损失。为了生存,中国商人在对日本渔民抗争的同时,也适当地与之妥协,但因为妥协的空间不大,双方的关系始终没有得到改善。最终,随着日军占领东沙群岛,双方的恩怨也暂告一段落。

到目前为止,关于民国时期东沙群岛海产纠纷的研究虽然有些奠基之作,但仍相对薄弱。① 相关论著大多从传统的视角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即中国为维护海产权益与日本的侵略行为进行斗争。这种角度固然可行,但容易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因为其中不但有侵略与反侵略的斗争,还有中国商人与日本渔民之间的利益纠葛,两者相互渗透,关系比较复杂。笔者拟利用广东省档案馆馆藏民国时期广东省建设厅档案资料,以中国海产商人与日本渔民关系为视角,对20世纪20—30年代东沙群岛海产纠纷案进行重新探讨,以期展现中国海产商人与日本渔民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对中国海产商人生存状况之影响,揭示导致出现此种关系的政治因素。

一、合作与龃龉

东沙群岛盛产多种海产,其中最具经济价值的是海人草,民国时期中日之间争夺的主要海产便是海人草。承办东沙群岛海产的中国商人手中资金不少,但他们普遍遇到中国渔民采草能力不足的问题,这是困扰中国商人并且也是引发20世纪20—30年代中日渔业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关于中日(琉球)渔民在采草能力上的差距,据二战后承包过东沙群岛海人草采割事业的郑应时回忆:琉球渔民可以潜入水底达一二十分钟,等割满两个麻袋的海草再浮上来,然后又潜入水中。这样一沉一浮,一天工作十个小时,而且可以天天如此,每天可以割上百斤海人草。反观中国的渔民,虽然也可以潜水,但是却不能工作十个小时,更不能天天如此;即使潜下水去,由于没掌握技术,也不容易在珊瑚礁上割取海人草,勉强割下来,为数也很少,每天不过二三十斤。更糟的还在于,这些中国渔民越来越支持不住,不久便不愿干了。这让郑应时感到非常困惑,后来他听了琉球渔民的解释才知道症结所在。琉球人生长在水国之中,从孩提时代起,父母就天天将他们泡在水里,强迫他们训练,有时疲倦了,刚爬上来,父母又把他们推下去,这样从小到大,才锻炼出这套硬功夫来。由此郑应时得出一个结论:要采海人草,非找到琉球人不可。②

这种情况在二战后如此,战前也相差不远。正因为这一原因,中国商人对琉球渔民青睐有加,陈荷朝、冯德安与周骏烈等人都曾雇用过琉球渔民采取海草。

陈荷朝与冯德安创办了东沙岛海产公司,而冯是与日本渔民合作的先行者,但他们却不是最早发现海人草的人,海人草的发现者很可能就是与他们有过合作关系的日本人。清政府于1909年从日本手中收回东沙群岛主权后,③ 1910年开始招商承办海产,在其所列的海产中有鱼类、螺壳、胶菜,还有磷矿,唯独没提到海人草。④ 1912—1923年间,北洋政府对东沙群岛虽拥有主权,但其治权尚未及此,到1923年颇感航行不便的港英政府请求北洋政府在岛上建无线电台与观象台。1924年海军部海岸巡防处开始派舰巡视此地,1925年开始在岛上建无线电台与观象台。在此期间批准商人承办东沙群岛海产的是广东地方政府。从史料记载来看,广东地方政府先后三次批准商人承办东沙群岛海产。第一次是1912年2月,批准香山县商人叶养珍、杨志业从事渔业、采(磷)矿业与盐业;第二次是1912年12月,批准南洋侨商陈武烈从事采(磷)矿业;第三次是1918年7月,批准商人刘兆铭从事采(磷)矿业。⑤ 这些商人承办的范围涉及渔业、采(磷)矿业与盐业,但未涉及海人草,直到1926年4月,骏记海产公司董事长周骏烈才首次从广东省实业厅(1928年7月之后改为建设厅)取得了海人草的承采权。从笔者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来看,1926年以前,中国的档案资料中尚未出现“海人草”这个名字,但是在此之前就已经有日本渔民石丸庄助在此采草了。《大阪每日新闻》报在1926年6月13目的报道中称在五六年前,石丸便在大阪的藤泽帮助支持下,从事海贝与海人草的采集工作。⑥ 又据郑应时的回忆,最先发现东沙群岛有海人草的,是日本人石丸。⑦ 也就是说日本渔民应该早于中国人发现海人草。在中国商人取得海人草承采权之前,日本渔民就已经在东沙群岛采割海人草了,而且已有若干年,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商人取得承采权后,他们的偷采行动依然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关于这一点,冯德安在1932年7月18日给广东建设厅的呈文中较为明确地提到,日本人屡次到岛偷采海产的根本原因是琉球渔民为生计所迫,很多琉球渔民在东沙群岛未被中国收回时就已经在岛上居住很久了,多年来全靠该岛为生,即使不雇用他们,他们也必然冒险前来偷采。⑧

冯德安在向广东地方政府申请承办海产之前,就已经与东沙群岛结缘了。1925年,他曾经为东沙群岛无线电台与观象台的建设出力不少。这样看来,他与当时的观象台长许庆文相识,乃正常之事。而同一时期,日本人石丸也曾经对观象台的建设提供过帮助,那么双方的相识应该是在这一时期。双方关系的真正升温是在1928年,冯德安在得到省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正式雇用石丸采草。⑨ 此外,陈荷朝与冯德安与另一日本渔民松下嘉一郎的关系也非同寻常。1927年7月之前,在陈、冯二人的公开言论中很少有指责松下的内容。尽管在冯1929年失去海产承办权期间给建设厅的呈文中,提到1925年他就因松下偷采东沙群岛海产而与其口角相争,造成松下对其怀恨在心,⑩ 但这些事后言论,总体可信度不太高。1926年5月18日,周骏烈在给实业厅的呈文中称,他接到海军要人林知渊的电文,得知冯已经向海军承包了一年海产。而石丸与松下其时正在岛采取海产,由此周判断,陈、冯二人必然勾结日人。(11) 关于这一点,《大阪每日新闻》在1926年6月30日的报道中也提到,1926年2月,松下嘉一郎与许庆文的好友冯德安签订合同,以1万美元为抵押获得了开采海贝与海人草的特权。当时的实业厅长李禄超就此报道进行过调查,调查后认为无线电台总办(原文如此——引者注)许庆文私许日人石丸渔业权以及让冯德安出面与松下接洽一事,并非向壁虚造。(12) 日方档案似乎也可以印证这一点。据日本外务省档案记载,1926年2月,松下向许庆文交纳了1万美元的保证金及答应每年再交纳收获海产的20%并且交给冯德安4000元后,以冯德安的名义着手准备开采海产,松下还将此一行动告知“台湾总督府”(日本占领台湾后成立的殖民机构)。(13)

以上资料足以证明,在1927年以前,陈、冯与日本渔民之间的关系大体还算融洽,但1927年后双方的关系便发生了变化,原因是黄琇取代许庆文成为新的东沙群岛观象台长。这样,陈、冯二人在东沙群岛的人脉关系便不复存在,加之又与黄琇以及松下产生不睦,陈、冯没有在海产方面捞到好处,与其关系较为密切的石丸此时也极少被提及。日本驻香港总领事于1928年向中国外交部广东省交涉署去函称,石丸于1926年初得到许庆文之许可从事渔业,但是当年夏季以后便停止工作。(14) 此种说法比较含糊。据日方档案记载,1926年石丸因中方导航不利及恶劣天气导致渔业器材在海上损失惨重,故请求许庆文返还他所缴保证金的25%。石丸此举得罪了许,后被其以盗采名义短暂拘押。(15) 但是这绝非石丸在东沙群岛海产开采事业的终结,因为写于1928年6月的松下作业员请愿书(指松下嘉一郎所雇用的采草工人仲间武男等人所写的请愿书)当中提到,1928年石丸出资与冯德安、松永民男等合作开采海人草。尽管冯德安指责这份请愿书是伪造的,但冯也承认他在开办海产事业之初曾雇用过石丸。(16) 在海产开采方面颇不如意的陈荷朝于1927年9月12日上呈省实业厅,告发观象台长黄琇与海防处长吴振南串通松下嘉一郎经营海产,并将渔业批与日人妙中利三郎及松永民男等办理。(17) 陈荷朝此举在于驳斥海巡处于8月25日关于陈荷朝即许庆文化名的无稽之谈(海巡处还要求广东省政府将许庆文捉拿归案——引者注),表达自己心中的不满。自此以后,陈、冯二人便与松下等日本渔民产生了嫌隙。

周骏烈在承采海草初期与日人的关系一度不睦,如在开办海产事业之初,他曾给实业厅上书,指出石丸与松下两人假冒政府许可,擅采东沙群岛海产。1926年6月12日,他在给实业厅的呈文中又提到冯德安串通日本人松下共同经营海产。(18) 但在1927年之后双方的关系就有了改善,此后周在给实业厅的呈文中便很少再指责日本人偷采海产,这与1927年以后周与新任观象台长黄琇关系较为融洽有关,关系的融洽使得周在采取海产时较少受到观象台的掣肘(陈荷朝和冯德安的情况则刚好相反)。而黄琇又得到过日本人松下的好处,(19) 于是黄便成为两者之间的桥梁,双方关系的改善也就顺理成章了。此后,周骏烈在海草采取问题上便对日本人听之任之了。香港《工商日报》1927年9月1日报道:“有黄琇者,奉派守台,视察之后,不知所心,即将该岛海滨一带之渔业利益,尽行让与日人松下嘉一郎、妙中利三郎、松永民男等经理,估计每年渔获利益,可达十万之巨。”(20) 其实,这一时期承办东沙群岛海产的是周骏烈,日本渔民之所以能在此擅采海产,除了黄琇的因素外,周骏烈的纵容也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

此后,周骏烈与陈、冯二人围绕海产承办权的争夺经历过数起数落,在1930年3月周骏烈最后一次被撤销了承办权。承办权被撤销后,周骏烈采取的是一手硬、一手软的策略,即一方面通过中间人陈少川在暗中与冯德安协商归还一部分海草的业务,另一方面则雇用日本渔民赴岛强行采取海草。1930年4月14日,周骏烈所雇的日船抵达东沙群岛,日本渔民自称持有中国农矿部的批件。日本驻广州总领事须磨弥吉郎在得到广东建设厅关于制止日本人偷采海产时电文后,回电称4月9日有37个琉球人从高雄前往东沙群岛。实际上赴岛的不仅有琉球人,而且还有“台湾人”,且数量远不止37人。东沙岛视察员林介眉在给建设厅的呈文中称,有39名“台湾人”、76名琉球人仍在岛,已采6000斤海草,大部分已运走。(21) 建设厅长邓彦华再次向须磨交涉,须磨称调查后得知日本渔民受雇于周骏烈,他们与偷采海草一事无关。(22) 虽然日本总领事明显在替日本渔民开脱责任,但是从另一方面也证明周骏烈在日本渔民强采海草一事上摆脱不了干系。后来,骏记海产公司董事李汉青于1930年10月也承认周骏烈雇用了部分琉球人为潜水工人,但认为周骏烈并没有勾结日人,而且雇用琉球人采草的做法与中央政治会议的建设原则不相违背。因为1929年1月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建设原则,其第二条规定得雇用国外专门人才,第四条为雇用外国专门人才,以教授训练中国后进,继承其法为必要条件。(23) 李汉青的说法似乎很有道理,但分析起来却并非如此。首先,自始至终,广东省建设厅所颁发的多个东沙群岛海产承办章程中都规定不得有外人股份、不得勾结外人,在当时民族主义情绪高涨的时期,所谓勾结外人与雇用外人(尤其是日本人)极易被等同看待。再者,周骏烈在承办权已经被取消的情况下仍然雇用日本渔民赴岛采草,明显是有意违反相关海产管理规章,称其所为是勾结日人则毫不为过。其藏于幕后,欲借日人之手达其目的之用心已昭然若揭。

1930年5月,周骏烈所雇日船从东沙群岛运走两船海草,其余尚未被运走的500担海草则被建设厅驻东沙岛监察员张杰山没收。(24) 后来,这批海草归还给了冯德安,而冯又将海草卖给了日本人马场五十次。此事引起了曾与冯有商业往来的日本北海物产公司经理河村惠津子的不满,她认为冯见利忘义,为此她向广东建设厅告发冯招琉球人开采海草,违反了中国法律,但广东建设厅并没有认同河村的观点。(25)

此后随着周骏烈被粤、闽两省通缉,周骏烈在东沙群岛海产问题上与日人之纠葛始告一段落。而陈荷朝、冯德安二人与日本人的纠葛在东沙群岛被日军占领之前的大部分时间内都存在,而且越来越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二、斗争与妥协

1930年的扣草与售草事件很快平息,日本渔民对此也没有激烈反应,陈荷朝、冯德安与日本渔民短时间内相安无事,但双方的关系在1931年采草季节来临之际——每年理想的采草时间是3月份到9月份——便开始恶化,乃至在1932年酿成悲剧。

1931年3月底,东滨光明等三名日本人在东沙群岛偷采海草,被陈、冯二人拿获并将其押解至广州,将其所乘“松竹丸”号船扣留于东沙群岛。建设厅对三名日本渔民进行了简单讯问,三日人对赴岛偷采海产供认不讳,而后将其交由须磨转给“台湾总督府”审讯。但“台湾总督府”审讯的结果却与先前讯问的结果完全不同。1931年6月14日,须磨向广东建设厅转来了“总督府”的审讯结果:“一、敝国人采取海人草之地点在东沙岛海上十英里之公海,即根据国际公法乃正当之采取。二、当敝国人采取海人草之际,中国人对于敝国人渔船开枪射击并将价值日金一万元之电轮扣留及逮捕日本渔夫三名,相应函达贵总领事即希严重交涉,从速取回电轮……”另外,针对陈荷朝、冯德安二人赔偿损失的要求,须磨答复的很干脆:“本案结果对于赔偿一项碍难容纳,并请交还扣留松竹丸电轮,以敦睦谊。”(26) 据冯德安几年后判断,日方所坚持的公海之说是站不住脚的,冯德安在1936年9月12日给建设厅的呈文中提到:“查海人草产生全在于东沙岛沿岸一带地方,该岛距岸不远,水势即极深巨,并无该草产生。若谓在公海上,照我国所定,亦须离本岛范围三浬(当时国际普遍公认的领海标准是岸基之外3海里以内之海域——引者注)以外,水势尤深,更绝无海人草可采……”(27) 而且,三名日本人在被建设厅询问时都承认盗草的事实。由此可以看出,“台湾总督府”与日本驻广州总领事明显在有意袒护日本渔民。

此事虽然最终不了了之,但却由此惊动了“台湾总督府”以及大批到岛偷采海草的日本渔民,这使他们对陈荷朝、冯德安仇视情绪激增,长期积压的矛盾最终导致了一场惨剧的发生。

1932年3月12日下午,来自台湾的日船20余只驶抵东沙群岛,以“新涧丸”号为首的十余只船围劫东沙岛海产公司所属的“东美”电船,船上四人被日本渔民打伤;其余十余只日船包围离岛采草的五名渔民,五人全部被劫走,生死不明。“东美”电船上被打伤的四人在18日夜间趁日本人往岛上取食物与水时逃走,其中二人系被日人押解赴岛取水时逃到观象台获救,另二人则趁夜静时夺取日船逃脱。(28) 据冯德安事后的统计,抛开人员伤亡损失不计,光海草、电船、枪械等财物便损失毫券124605元。(29)

此次惨剧固然是双方矛盾长期积压的结果,但是也与中日两国关系的变化、日本的民族主义情绪有关。从日俄战争开始到1931年间,日本的民族傲慢情绪增长,急欲取代西方在亚洲的统治地位。(30) 这种情绪在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变得更为明显。在此之前,日本官方还比较重视中国舆论的影响,如1930年10月27日,须磨在给广东建设厅长邓彦华的电文中,提到《广州民国日报》(10月19日)、《市政日报》(10月24日)登载日人在东沙群岛捕鱼的消息,称他已令日渔民回国,并请求“此后对于该项新闻禁止登载于报端,以重睦谊”。(31) 此后,尽管中国的报刊对日人盗采行为仍时有批评,但日本总领事再没有顾忌过。

冯德安对此案极为重视,曾亲赴广东海军总司令部,请求总司令陈策迅速派军舰前往救援,但陈策借口国防重要,无舰可派,拒绝了冯德安的请求;冯又请求农林局,欲借“海鹰”、“海鸥”号渔船前往东沙群岛查缉偷采日船,但农林局也没有批准冯的要求。冯只好将自置“福陵”号轮船修复,自备若干枪械前往东沙群岛。冯于1932年4月12日抵达东沙群岛,在观象台用望远镜望见远处仍有多只日船,于是急电建设厅派舰前往帮助,但直到17日仍不见军舰到来。此时冯见日船较少,便带领3人驾驶“福陵”轮向岸边驶去,将“东美”电轮拖回观象台附近,18日用“福陵”轮拖“东美”轮一起回省,3天后到达广州。(32)

此时,东沙岛海产公司要做的工作主要有两件:一是请求政府向日本驻广州总领事交涉惩凶赔偿,二是更好地保护海产。陈荷朝、冯德安二人曾屡次请求建设厅向日本领事交涉惩凶赔偿,广州市长刘纪文奉省政府之命向日本总领事进行了交涉,但日本总领事于1932年5月24日转来的“台湾总督”的答复则是无此事实。(33) 此后,日本总领事与“台湾总督府”对中方的要求竟然置之不理。为了更好地保护海产,冯德安在1932年7月18日向建设厅呈文恳请准予雇用琉球工人30名采取海产,以免再遭损失。冯德安同时认为此举与有关规定(有勾结外人行为者得随时取消其执照)不相抵触。因为条文中所谓勾结二字当含有瞒蔽政府、损害国家的意思,而自己的行为是利用琉球人采取工作之长,况中国很多企业都雇有外国人,自己的公司也可以效仿。但是,建设厅最终没有答应冯德安的请求。(34)

此后,到岛采取海产的日本渔船与渔民非但没有减少,反而比以前更多。如1933年3月份,冯德安接到台湾友人电报,称长崎浦三率船十几只前往东沙群岛偷草,冯随即乘海军部雇用的威霖臣公司商轮“金满那”号(海军部要接济岛上电台、灯塔人员伙食)于3月21日由香港开行赴东沙群岛。到岛后,冯发现附近停泊日本渔船数十艘,有日本人数百名在岛偷采,他们毁烂冯所建数间货仓、一所写字楼,取用采草架及装草麻包、晒草席等,冯估计损失在1万元以上。在此情况下,冯德安请求建设厅转广州市政府向日本驻广州总领事交涉。虽然须磨在6月份便有了答复,但其答复令人失望,须磨在复函中称“台湾总督府”经过“严重”审讯“基兴丸”、“天神丸”、“海生丸”、“大渔丸”及“大黑丸”等船后,判明日本渔船并未破坏东沙岛海产公司货仓及写字楼,未曾使用晒草器具及草袋等。(35)

与此同时,“台湾总督府”开始以政府的名义保护盗取海产及盗取海产的日(台)人,这使得中国海产商人保护海产的行动遇到的阻力越来越大。

1933年5月,冯德安抓获了在东沙群岛偷采海产的日船“第十一松丸”及船员17人,其余参与偷草的10只日船逃回台湾报信。岛上电台工作人员怕“台湾总督府”派舰来报复,遂电报请示南京海军部巡防处,巡防处复电嘱力求避免冲突,电台工作人员异常恐慌。冯德安为息事宁人,将所抓获的17名日本人,令其具结后释放。几日后,果然有台湾“高雄丸”号船带领渔船14只、工人数百名到岛,这些人登岸时势同狼虎,声言必须交回“第十一松丸”,该岛所产海草为日本必须之物,要冯德安与主持来岛取草的日人平田末治合作,如能合作,则收入二成归冯,还一次性补贴冯的损失1万元。又说此处系公海,日人来采草与中国无关,之所以商讨合作无非因为须借岛岸晒草而已。遂逼冯签订合办条约,冯德安被迫表面应允,答应约期返港,商得股东同意,然后在日领事府签订合同后,才能收受补给款项。四天后“高雄丸”离去,但仍留十几只船强采如故。冯德安对日本人竟以政府名义派舰擅登我国领土并窃取财产的行为极为愤怒,于6月26日请求建设厅转函广州市政府严向日本领事交涉制止,但交涉最终又不了了之。(36)

最终,屡受损失的冯德安因欠缴特许费,于1933年7月被取消海产承办权。但在被取消承办权后,冯德安与日本人之间的纠葛并没有就此完结。1934年8月8日,台湾高雄海人草采取组合会社商人松原三郎致函广东建设厅,称冯德安与其交易,答应以一万元将执照交给高雄海人草采取组合会社,赋予其一年专利权。建设厅对此事比较重视,多次催促冯德安速将执照缴厅,而冯德安总是借故无钱雇船前往东沙群岛取执照而推托。直到1935年6月6日(此时省政府已批准了利国公司的海产承办权),冯德安才请求建设厅将执照注销,建议将其存岛财物归还,以便将其折价归还各类欠款。(37)

三、惨淡的结局

陈荷朝、冯德安的海产承采权被撤销后,有近两年的时间东沙群岛海产无商承办,期间建设厅农林局曾尝试东沙群岛海产经营方式的变革。农林局最初决定由以往的商办经营方式变为官办,这是鉴于陈荷朝、冯德安与周骏烈等人经营失败而做出的改变。农林局认为周勾结日本渔民盗采,致使国家利源丧失;而陈、冯则缺乏采草技能,又以剧烈手段对待日本渔民,所以屡遭报复,最终导致资本亏尽。在这种情况下,1935年1月18日,农林局制定了管理东沙群岛意见书,并设立东沙岛海产管理处。但由于缺乏资本,1935年5月9日,农林局又改变了主意,转而向建设厅建议由利国公司缴饷2.5万元承办东沙群岛海产,同时规定:“前经迭次批商承办有案,但因政府视为属于商办,并未加以监督,故均办无成绩。现核所拟办法,系为批商承办,仍由管理处监督指导,当较从前妥善……”(38) 与以前相比,承办商的负担加重了,特许费增加了0.5万元,还要支付监察员每月200元薪俸,负担监察员的出差费用,并为其在岛上提供宿舍。(39)

1935年5月24日,广东省政府批准了利国公司的海产承办权,但是此后日本人的偷草行为依旧猖狂。从利国公司取得承办权到其承案停止的不到半年时间内,日本渔民赴岛偷草不断,最多的一次人数达到数百人。1935年6月12日,农林局长冯锐呈文建设厅长何启礼,称东沙岛管理处主任梁权报告,高雄海人草采取组合会社常务理事井上龟太郎先后率日船13只、工人数百,从5月21日至6月9日,约盗海人草1000担,给中方造成损失约3万元;6月9日后仍有9只船在盗采,从6月10日起又盗去海人草若干。(40) 其实在这次盗草初期,日本军舰“夕风”号还到过东沙群岛,东沙岛管理处驻岛特派员俞若鹏问其来岛任务,对方回答是巡视该岛,这当然是对中国主权的侵害,其实日舰赴岛的目的可能不是单一的,或许有保护非法盗草的日本渔民以及侦查该岛地形、水文及设施等意图。尽管中国外交部两广特派员不断地向日本驻广州总领事交涉,外交部也向日本驻华大使提出抗议,但是没有产生实际效果。1935年11月,利国公司承案正式停止。(41)

1935年10月,冯德安一再请求建设厅将东沙群岛海产批回自己承办。1936年1月,东沙岛海产公司重新获得了海产承办权。但冯德安此时面临的困难更大,不但高雄海人草采取组合会社到岛偷采如故,而且来自日本的军事干预也增强了。

1936年7月7日,建设厅东沙管理员冯英标(42) 电呈建设厅长何启礼,谓7月6日有台湾高雄海人草采取组合会社名下三船,并有理事井上龟太郎、村井宗一等约百人,声称奉“台湾总督府”命令采草,并威胁若不允其采草,则“台湾政府”必派军舰来岛保护。冯英标与冯德安虽对日方之无理要求严辞拒绝,但此争执未获完满解决。11日,冯英标再次电呈何启礼,称7月9日又有“台湾总督府”特派第13队驱逐舰“若竹”号到岛,7月10日晨,其司令西岗茂泰率下属官兵40余人连同井上龟太郎到观象台办事处交涉,指责驻岛管理员去年准其采草及搭帐晒草而今年不许,并恐吓要用枪械武装工人。备感情势危急的冯英标请求何启礼一面设法严向“台湾总督府”交涉,一面请省府外交官会同驻粤日领来岛当地解决,免遗后患。两广特派员就此事与日本驻广州总领事进行了交涉,并嘱该领事迅去电制止采草及撤去登陆工人。但日领表示了不同意见,认为“高雄海人草组合所属渔船采取海人草系在东沙岛附近公海上,故未便照办。致关于工人登陆东沙岛一事,最近据该组合报告,已在该岛与冯德安圆满解决。”(43) 但冯德安对日领所称高雄海人草采取组合会社的说法坚决否认,认为自己屡受盗采海草日人之侵害,彼此处于绝对对立地位,怎么会与其圆满解决纠纷?

本来冯德安在1936年就可以开采海产,但是由于缴费迟缓,直到1936年9月19日冯才赴建设厅领取了执照。(44) 这个时间海上风浪渐大,已经不太适合采取海草了。冯呈报建设厅,请求批准1937年1月1日为开办日期,建设厅长刘维炽批准了冯的请求。(45)

1937年是东沙岛海产公司承办海产的最后一年。从1937年4月到9月,日本人赴岛偷采海产不断。1937年5月10日,冯德安电呈建设厅长刘维炽,称4月8日日船“贺宝丸”载工人到岛,爆炸拆取昔日沉没被风吹埋茔边的英国银行公司旧渔船,以及“静江丸”等烂船钢铁材料,并偷取海产,往来载运,业经多日。5月5日,又有“七宝丸”等四只日船载百余工人偷草,并搭棚厂四座,于基岸之上晒草。两广特派员据此向日本总领事严重交涉,但日领称不明其中原委,需照会“台湾总督府”方面,但此事后来又泥牛沉海。1937年8月14日,冯德安再致电建设厅长徐景唐,称日渔船从未停止过在珊瑚礁石内晒草,7月22日被建设厅东沙岛海产监察员云超怀发觉的“渔瀛丸”、“大福丸”等日船的船主承认在岛界内擅采海产,并立下字据,保证以后不再来此偷采海产。但冯在8月2日抵香港当天又接到岛中伙伴报告,又有日船“福寿丸”来岛,工人擅自“登陆晒草”。(46) 9月1日,云超怀电呈徐景唐,称日人擅自上岛采取胶菜。(47)

冯德安等人其实还不知,在日人频繁偷采海产的行动中,战争的阴云已悄悄地逼近了东沙群岛。此时,日本已发动了全面的侵华战争,1937年9月3日日舰“夕张”号抵达东沙群岛,此后又有日电轮三艘运载陆战队员约六七十名登陆,嗣后又有日舰一艘在岛附近海面游弋。日军登岛后,强占东沙岛观象台与无线电台,拘捕、殴打岛上中国军民,公司工头郑池与观象台长李景杭受刑最惨。后公司员工称其为受雇于冯德安的百姓,始获逃生,但电台员工、士兵等30多人被劫往敌舰,不知消息。当时冯德安不在岛上,得以幸免。据郑池回忆,日军曾对他动用酷刑,逼迫其讲出冯德安所在地点,日军声称冯德安对来岛探取海产之日本渔民异常苛刻,又多次没收日本渔民电轮、海产等,察敌之意必欲置冯死地而后快。此次日军侵占东沙群岛,冯德安统计自己财产损失总计法币6.5万元。(48)

陈荷朝与冯德安承办东沙群岛海产前后十余年,最终惨遭失败,这是中国海产商人所不能左右的,覆巢之下,岂有完卵?国力的强弱对比,决定了中国海产商人不可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产业。

在十余年的时间里,中国的海产商人在处理与日本渔民的关系时,经历了艰难的抉择。从现实的角度来考虑,由于采草能力等方面的差距,中国商人选择与日本渔民合作开采海人草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由于中日关系的紧张状况与中方海产承办章程的限制,双方又不能走得过近,否则便会授人以柄,导致商业上的败局。反之,如果中国商人将日本渔民拒而远之,处理纠纷时不留情面,那么也容易引火烧身。

总而言之,中日民间海产纠纷的状况,从根本上反映了中日关系在当时的状况。20世纪20—30年代,作为世界诸强之一的日本在处理对华关系时,愈益显示出咄咄逼人的态势(“九一八”事变后尤甚)。日本占领台湾后,台湾作为日本南进政策的桥头堡,其“总督府”在处理海产纠纷案时也采取较为强硬的措施,因此有势可仗的日本渔民在与中国海产商人的海产纠纷中必然会无所顾忌。反之,此时中国政府面对自身实力较弱的现实,在处理对日关系时,大多采取忍让、妥协之措施。尽管这一时期的广东地方政府在政治上保持了一定的独立性,但在处理海产纠纷案时与中央政府的做法几乎毫无二致,甚少采取强硬的措施,大多只限于毫无结果的交涉,事后也未能亡羊补牢,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商人维护海产权益。这使得中国海产商人在处理中日海产纠纷时大多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为了商业利益不得不一再妥协退让,甚至不惜违反政府的规定而与日本渔民合作。

注释:

① 梁朝威是目前笔者所知的最早对此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研究的学者,他在1937年初撰《东沙岛海人草问题——中日交涉事件从国际法观点研究》(《新粤周刊》第1卷第5期,1937年7月29日)一文,从国际法的角度探讨了海人草的归属问题。林金枝先生在《东沙群岛历史考略》(《厦门大学学报》1981年第2期)与《1912—1949年中国政府行使和维护南海诸岛主权的斗争》(《南洋问题研究》1991年第4期)两文中简略论及到中日双方在东沙群岛的海产纠纷问题。吕一燃先生是国内外学者中对此问题研究较为深入的一个,他在《近代中国政府和人民维护南海诸岛主权概论》(《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3期)一文中论述了中国政府与民间在收回东沙群岛主权、维护东沙群岛海产权益的过程中与日本侵略势力进行斗争的事实。但该文在论述民国时期东沙群岛海产纠纷的情况时所使用的史料主要来自于韩振华编的《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与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馆藏部分未刊档案文件,并未关注到广东省档案馆馆藏的档案资料。再者,该文虽然谈及中日之间的海产纠纷以及中国政府维护东沙群岛主权的措施,但是没有展现中国海产商人与日本渔民之间的复杂纠葛。国外学者中极少有人专门研究过此问题,目前笔者所知的论著中只有日本学者浦野起央的《南海诸岛国际纷争史》(东京刀水书房1997年版)一书中曾简略地提及1923—1930年期间中日渔民在东沙群岛海产方面的纠纷,但没有对此展开论述。

② 参见郑应时:《开发东沙岛海人草的经过》,全国政协广东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广东文史资料》第20辑,广东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83—84页。

③ 具体情况可参见吕一燃:《日商西泽吉次掠夺东沙群岛资源与中日交涉》,《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4年第3期;郭渊:《日本对东沙群岛的侵略与晚清政府的主权维护》,《福建论坛》2004年第8期等。

④ 参见陈天锡编著:《西沙岛东沙岛成案汇编》,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第186—190页。

⑤ 参见陈天锡编著:《西沙岛东沙岛成案汇编》,第211—224页。

⑥ 参见“周骏烈、陈荷朝等请开采东沙岛海产材料及日人窃取东沙岛海产案件经过材料(一)”,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1—10。

⑦ 参见郑应时:《开发东沙岛海人草的经过》,全国政协广东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广东文史资料》第20辑,第81页。

⑧ 参见“日人盗采东沙岛海产,毁坏我国渔船案件处理经过文书材料(之一)”,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21。

⑨ 参见“有关东沙岛调查报告、日本人在东沙岛非法经营的请愿书暨东沙岛海产公司经营情况报告”,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14。

⑩ 参见“东沙岛商人陈荷朝控告周骏烈勾结日人非法开采该岛海产案件的文书材料(之一)”,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17。

(11) 参见“周骏烈、陈荷朝等请开采东沙岛海产材料及日人窃取东沙岛海产案件经过材料(一)”,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1—10。

(12) 参见“周骏烈、陈荷朝等请开采东沙岛海产材料及日人窃取东沙岛海产案件经过材料(一)”,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1—10。

(13) 参见日本外务省档案,E—4—2—1—1—1。转引自浦野起央:《南海诸岛国际纷争史》,第156页。

(14) 参见“周骏烈、陈荷朝等请开采东沙岛海产材料及日人窃取东沙岛海产案件经过材料(三)”,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1—12。

(15) 参见日本外务省档案,E—4—2—1—1—1。转引自浦野起央:《南海诸岛国际纷争史》,第155—156页。

(16) 参见“有关东沙岛调查报告、日本人在东沙岛非法经营的请愿书暨东沙岛海产公司经营情况报告”,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14。

(17) 参见“周骏烈、陈荷朝等请开采东沙岛海产材料及日人窃取东沙岛海产案件经过材料(二)”,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1—11。

(18) 参见“周骏烈、陈荷朝等请开采东沙岛海产材料及日人窃取东沙岛海产案件经过材料(一)”,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1—10。

(19) 据实业厅东沙岛管理员张剑锋在1928年4月21日给实业厅长李禄超的呈文中讲,黄琇在允许松下所雇的日本渔民载海草等离岛后,给张剑锋去函,称接海巡处电令,日人松下在许庆文任内曾交款3.5万元,在黄琇上任后又交1万元(张判断系交给黄琇),所以黄认为松下不会放弃采草,而陈荷朝与其代表冯德安亦无理由扣留松下所采之海草。参见“周骏烈、陈荷朝等请开采东沙岛海产材料及日人窃取东沙岛海产案件经过材料(二)”,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1—11。

(20) 《东沙岛渔业权利又让与日人》,(香港)《工商日报》,1927年9月1日。

(21) 参见“东沙岛商人陈荷朝控告周骏烈勾结日人非法开采该岛海产案件的文书材料(之二)”,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18。

(22) 参见“东沙岛商人陈荷朝控告周骏烈勾结日人非法开采该岛海产案件的文书材料(之三)”,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19。

(23) 参见“东沙岛商人陈荷朝控告周骏烈勾结日人非法开采该岛海产案件的文书材料(之四)”,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20。

(24) 参见“东沙岛商人陈荷朝控告周骏烈勾结日人非法开采该岛海产案件的文书材料(之三)”,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19。

(25) 参见“农林局呈报关于日本人在东沙岛非法开采海产的情况暨省府批复”,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15。

(26) “东沙岛商人陈荷朝控告周骏烈勾结日人非法开采该岛海产案件的文书材料(之三)”,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19。

(27) “农林局呈报关于日本人在东沙岛非法开采海产的情况暨省府批复”,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15。

(28)(32)(34) 参见“日人盗采东沙岛海产,毁坏我国渔船案件处理经过文书材料(之一)”,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21。

(29)(33) 参见“日人盗采东沙岛海产,毁坏我国渔船案件处理经过文书材料(之二)”,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22。

(30) 参见中野雅夫:《昭和史原点》,东京讲谈社1972年版,第40页。

(31) “农林局呈报关于日本人在东沙岛非法开采海产的情况暨省府批复”,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15。

(35)(36) 参见“日人盗采东沙岛海产,毁坏我国渔船案件处理经过文书材料(之二)”,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22。

(37) 参见“东沙岛商人陈荷朝控告周骏烈勾结日人非法开采该岛海产案件的文书材料(之三)”,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19。

(38) “农林局呈报关于派员管理东沙岛情况暨管理该岛意见书、开发意见等”,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13。

(39) 参见“日人盗采东沙岛海产,毁坏我国渔船案件处理经过文书材料(之二)”,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22。

(40) 参见“农林局呈报关于日本人在东沙岛非法开采海产的情况暨省府批复”,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15。

(41) 参见“东沙岛商人陈荷朝控告周骏烈勾结日人非法开采该岛海产案件的文书材料(之三)”,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19。

(42) 浦野起央在其《南海诸岛国际纷争史》一书中将冯英标与冯德安误当作一人,参见此书第156页。

(43) “农林局呈报关于日本人在东沙岛非法开采海产的情况暨省府批复”,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15。

(44) 参见“日人盗采东沙岛海产,毁坏我国渔船案件处理经过文书材料(之二)”,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22。

(45) 参见“日人盗采东沙岛海产,毁坏我国渔船案件处理经过文书材料(之四)”,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25。

(46) “日人盗采东沙岛海产,毁坏我国渔船案件处理经过文书材料(之四)”,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25。

(47) 参见“有关东沙岛调查报告、日本人在东沙岛非法经营的请愿书暨东沙岛海产公司经营情况报告”,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14。

(48) 参见“日人盗采东沙岛海产,毁坏我国渔船案件处理经过文书材料(之四)”,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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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年代东沙群岛海洋纠纷新探--以中国海商与日本渔民关系为中心_东沙群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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