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隐性失业的统计与估价 改革新思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思维论文,隐性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新思维
一、隐性失业的涵义及标准
在发展中国家,除了公开失业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非公开性失业,也即隐性失业。我国一些学者认为,所谓隐性失业是相对于公开失业而言的,其涵义是指劳动者虽不处于零工时零收入,但其劳动能力不能得到充分利用,而且收入也不能达到维持基本生活水准的状态。我们认为,隐性失业亦可称为不充分就业或就业不足,是指社会名义就业量减去有效就业量。
界定隐性失业的概念有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以什么作为标准?发展经济学对此有许多讨论,其中一种较有影响的观点由克里希纳提出。他对隐性失业提出了四种测量标准,即时间标准、收入标准、意愿标准和生产力标准。所谓时间标准,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间里的劳动时数低于被定义为充分就业的时数;所谓收入标准,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间里获得的收入低于被定义为充分就业的收入标准最低额;所谓意愿标准,是指劳动者愿意工作的时间和强度低于目标工作的时间和强度;所谓生产力标准,是指劳动者从目前就业队伍中撤出而不会减少产出。我们认为,从理论上说,衡量隐性失业应在以下三个标准中选择:一是以固定资产等生产要素所能发挥出的生产能力为标准,以达到最大生产能力所需的劳动力为有效就业量,超过此劳动力的数量为隐性失业;二是以利润最大化为标准,即企业能够实现最大利润所需的劳动力为有效就业量;三是以劳动生产率最大化为标准,即达到劳动生产率最大所需的劳动力为有效就业量,超过此劳动力的数量为隐性失业。
我国近年来随着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隐性失业问题日益严重,引起了理论界与实际部门的广泛关注与讨论。目前,在隐性失业的定义上已经取得共识的意见大致可以归纳为四点:(1)国内理论界基本上采用“隐性失业”这一概念来描述我国非公开失业的现象;(2)隐性失业既包括城镇的隐性失业人员,也包括潜藏在农村的广大剩余劳动力;(3)从城镇来看,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富余人员是我国城镇隐性失业的主要人群,而尤以国有企业中的富余人员最为突出;(4)由于企业富余人员的存在已经严重地影响我国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必须对此采取有力的措施,尽快使隐性失业公开化、社会化便是主要的举措之一。
二、我国城镇隐性失业人员的统计范围及影响因素
根据上面给出的隐性失业的定义,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们对城镇隐性失业人员的统计是限定在如下范围之内的:
首先,城镇隐性失业人口的统计应限制在有城镇户口的劳动人口之中。对于进入城镇中非城镇户籍劳动者中的隐性失业人员应不在城镇隐性失业的统计范围内,对这部分人的统计应列入其户口所在地,按农村隐性失业人口进行统计。
其次,据估计,国有事业单位中大约有20%的人属于富余人员,但是由于目前人事制度的现状。这部分人员尽管富余,却仍然在取得不低于最低保险线水准的收入,因此这部分人员暂不作为隐性失业进行统计。
第三,从国有企业富余人员来看,有一部分职工已经因各种原因被迫从岗位上离开,成为社会闲置人员。这部分人本质上已经成为公开失业人员,应统计在公开失业范围内。但由于我国现行失业统计体系并未将这部分进行失业登记,因此,这部分人目前仍然要统计在隐性失业人口之中。随着统计体系的改革,这部分人将会作为公开失业状态存在。
第四,目前在我国,求学是与追求更高收入的就业相联系的,因此,这部分人不考虑在隐性失业统计范围内。因职工损伤而导致的隐性失业已考虑在提前退休中的病退人员之中,如病退人员能够得到不低于最低保障线的收入,则这些人也不统计在隐性失业人员范围中。
第五,关于最低保障线,各地区有不同的标准,隐性失业的界定应以劳动者收入不能达到最低保障线水准为原则。
依据上面限定的统计范围,目前我国城镇隐性失业实际上是以企业现实的富余人员为统计对象的,具体地讲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人群:
1.由于企业事业单位出现的各种原因而被迫下岗,无收入或收入达不到最低保障线水准的人员。包括:(1)破产清算企业的职工;(2)未破产但已经完全停产企业的职工;(3)开工企业中被裁减下岗且无收入的职工;(4)事业单位中因精减而被迫下岗,且无收入的职工。
2.企业因开工不足等原因而造成的只能部分时间上岗,如干几天歇几天;或有活干活,无活回家等待,且工资收入不能达到最低保障线水准的职工。
3.由于企业效益原因而被迫提前退休,且退休金不被列入社会统筹的职工。按照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领取社会统筹的退休养老保险金的职工,应视为有收入者,不应列入失业统计范围。但是,由于企业人员负担过重,企业不得不采取强制性提前退休和内部退休政策,使得部分职工退休后并未得到退休养老保险金,因此生活水平一直在最低保障线水准以下,这部分职工应该统计在隐性失业范围内。
如果按照上述范围进行隐性失业人数统计,那么我国城镇隐性失业人群究竟占有多大比例呢?据国际劳工组织和我国劳动部在1995年联合进行的一次“企业富余劳动力调查”所得数据中看出,该调查数据显示城镇各类企业的综合隐性失业率为18.8%。在此之前,国家计委和体改委也做过类似的调查,提出企业富余人员在25%左右,国家统计局提出为20%。
很显然,这是一个相当高的失业比例。按照一般的规律,如此之高的失业率足以构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然而,在我国现实的生活中,却似乎并没有出现应该出现的波动。原因何在?我们认为,这是因为现在的统计体系不能真实地反映现实情况。按照我国目前的统计体系,隐性失业是以国有企业富余人员为统计对象的,而企业富余人员又是基层企业根据职工是否下岗,是否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标准进行统计并逐级上报的。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劳动者下岗后所处的真实状态无法统计出来。现实的情况是,在统计范围内的隐性失业人员中有一大部分人正在从事着有报酬的劳动,这些劳动者事实上已经成为再就业者,因而在统计上已经构成了隐性失业的抵销因素。目前考虑到抵销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我们认为国有企业大量存在名为就业,实为失业现象的同时,实际上却存在着名为隐性失业,而实为就业的现象,我们称此为隐性就业。据统计,在我们前面列举的第一种隐性失业也即完全下岗的职工中,70%以上的人员在从事着各种临时性或非临时性的劳动,且劳动报酬不低于一般生活费水准。这部分人中的大部分是一边在企业中取得下岗生活费,一边在社会其他单位中从事有报酬的劳动。这种情况下能不说是我国所特有的现象,而在统计上如果不作为隐性失业的抵销因素进行扣除,我们的统计会大大失真,政府的救助也将会成为一种失效行为。第二,在企业放假待岗人员中有2-3%的人员属自愿行为。一是因处于孕期哺乳期的青年女工,家庭生活较富裕,不愿从事一些体力劳动;二是家庭中的老人、小孩有病,需要一段时期的看护和照顾而自愿放弃工作的人员;三是不愿意从事目前的工作,利用一段时间提高自己的文化、技术素质,以便寻找理想的工作单位,或出国学习、定居的人员。这些自愿失业者,应成为隐性失业的抵销因素予以扣除。
第三,企业引进外资,进行较大规模的产品结构调整期间,下岗放假并取得不低于当地最低保障线标准的收入,或下岗放假的超过六个月,或正在组织转岗转业培训的人员。这种属于短期内劳动力的储备,也应成为隐性失业的抵销因素。
第四,以下三种情况的离岗放假职工,现阶段应按抵因素处理:一是经职代会同意,全厂设备、厂房、土地等生产资料参与合资,只有部分人员上岗,母体留守人员靠合资企业分利取得收入的人员;二是将企业进行了有偿转让,所得资金存入银行,靠利息收入发放工资的人员;三是企业已经发放了一次性安置费,统计期内处于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人员。
如果考虑上述各项抵销因素,我国城镇隐性失业的比率将会大大降低。
三、农村隐性失业的测算
如何统计农村隐性失业,目前的定量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国际对比法,即在农业产值比重相当的国家或历史时期中,找出一般农业劳动力比重标准,然后将中国的农业劳动力比重与此标准对照,其中多余的部分即可视为农村隐性失业。按此方法得到的1994年农村隐性失业人数为7100万,隐性失业率为16%。二是抽样调查估计法,即从对部分农村区抽样调查得到的样本特征来推断整个农村的隐性失业率,做过这项调查的单位有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劳动部、农业部等权威部门,按此方法测算农村隐性失业人数1.1亿,隐性失业率为25%。三是由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王诚同志提出的模型:
农村隐性失业量=农村劳动力供给量-乡镇企业就业量-私营企业就业量-个体劳动就业量-流入城市岗位就业量-农业资源可容就业量
依据此模型可计算出我国1994年农村隐性失业人数为1.38亿,隐性失业率为31%。
如何解决农村隐性失业问题,使数量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顺利转移,使其在转移规模、转移方式上符合中国的国情并健康、有序地推进,这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历史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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