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初探_unesc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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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有形文化遗产到无形文化遗产

自2002年5月中国的昆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选为第一批“人类口述与非物质遗产杰 出代表作”后,“口述与非物质遗产”、“无形文化遗产”等文化遗产领域的新名词开 始不断被引用,并同“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一样渐渐为人们所熟悉。其 实这些名词的出现可谓是人们对文化遗产思考认识的直接结果,反映出世界范围内文化 遗产概念的拓展及其相关观念发展的最新动向。

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为文化遗产所制定的一系列国际性条约,可以看到人们 对文化遗产概念认识逐步深入与完善的轨迹。从1954年5月的《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 化财产公约》到1980年的《关于保护与保存活动图像的建议》(注:参见《国际保护文 化遗产法律文件选编》,国家文物局法制处,紫禁城出版社,1993年8月。)等条约中, 作为保护对象的文化遗产都集中在文物、建筑群、考古遗址、标本、景观、录像等包括 记录载体在内的历史遗存。这种以物质存在为特征的保护对象的界定反映了当时国际社 会所代表的文化遗产观念。由于当时所有的保护工作都只是针对实物类文化遗产而展开 ,因而相关保护理念的形成也主要基于对物质文化遗产本质与特性的认识。

80、90年代后,UNESCO关于文化遗产的观念有了较大的转变。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加 速,不仅大量有形的传统生活用品远离了现代生活,遭到淘汰,而且连带这些传统器物 的无形制作技艺和传统生活习惯、生活方式也随之消失。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影响使许多 留存于小范围人群的传统文化形式和生活习惯已经或正在被新的现代生活方式所取代。 其中某些历史悠久留存至今的特定文化形式如口头传说、民间技艺等,虽然本身拥有较 高的文化、历史见证价值,但其处境如同留存于现代社会的文物一般,面临来自现代社 会的生存危机,若不加以保护,便会消失灭绝。考虑到这些无形文化形式乃人类的共同 遗产,以及它们不容乐观的留存现状,UNESCO于1989年11月通过了专门针对保护这类非 物质遗产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从而正式将其纳入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中。其中 明确提出了保护传统民间文化的重要性,并分别对民间创作的定义、鉴别、保存、保护 、传播、维护与国际合作做了具体阐述。其后UNESCO还相继出台了《人类口述与非物质 遗产代表作执行指导宣言》(1997年11月)及“人类口述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评选活 动(注:相关文件请查阅http://www.unesco.org/网站。),由此进一步确定了“文化遗 产”概念从有形向无形遗产领域的拓展。2001年5月评选出的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使1 9项隶属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特定无形文化表现形式的价值及其保护计划首次得到了来自 国际社会的确认。此后,实物性不再成为衡量文化遗产、设立保护规范的唯一依据。

UNESCO作为一个致力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性组织,其在世界范围内展开的文化遗产 保护行为一直比较富于影响力,例如依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遗 产公约》)所进行的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评选和制定工作(《世界遗产名录》)就 使入选遗产不但赢得了世界性的名誉和关注,而且其保护工作也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监 督。因此有关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评选便是仿照颇为有效的世界遗产保护理念而进行的 一次关于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益尝试与探索。

UNESCO关于遗产保护对象的演变历程可以使我们从一个侧面较为清晰地看到文化遗产 概念从有形到无形遗产的拓展过程。有形与无形遗产作为文化遗产概念内的两大类型, 具有截然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征。为了完善无形文化遗产的概念,必须对其非物质性所 造成的多样表现形式进行分析,以获得对无形遗产共性、本质等基本问题的认识。

二、关于无形文化遗产概念

1、无形文化遗产的定义及其“无形”表现

文化遗产概念的拓展,使文化遗产有了“有形”与“无形”的分界。无论是“无形文 化遗产”,还是“口述与非物质遗产”,都是目前沿用较广、用来专指相对于有形遗产 的非物质遗产类型。有形与无形文化遗产作为遗产构成的两大类型目前已得到人们的普 遍认可。如果说有形文化遗产是对文物、建筑、遗址等所有物质类遗产的统称,那么何 为“无形文化遗产”?其“无形”到底体现在哪些方面,具体包括哪些遗产形式呢?下面 我们就尝试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无形文化遗产的相关定义入手,来分析和探讨无形文化 遗产的概念、表现特征及本质等问题。

日本和韩国是首先提出和使用“无形文化财”一词的国家,这个名称十分接近于现在 比较通用的“无形文化遗产”。在两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法《文化财保护法》中就有专门 针对无形文化财保护的内容,其中也对这类遗产做了相关定义。它们分析指戏剧、音乐 、传统工艺技术及其它无形的文化遗产中,历史价值或艺术价值较高者(日本1950)(注 :分别参见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和韩国《文化财保护法》。);或指在历史、艺术、 学术等方面具有较高价值的演剧、音乐、舞蹈、工艺技术以及其他无形的文化载体(韩 国1964)(注:分别参见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和韩国《文化财保护法》。)。两者的定 义颇为相近,都将无形文化遗产集中在传统表演艺术、民间技艺等无形文化的表现形式 。由于日韩两国是较早意识到无形类遗产的存在价值,并将其列入行政和法律保护程序 的国家,因此由其所形成的无形文化遗产观念及保护理念不仅具有开创性的意义,而且 对以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无形文化遗产及其保护观念上的认识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启 发。事实上,其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动就是在继承“无形文 化财”理念的基础上而发展起来的。

UNESCO,在对无形文化遗产的定义中,概括为“口述与非物质遗产”(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它们属于传统的民间文化,意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 ,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 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它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 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艺术及其 它艺术。除此之外,还包括传统形式的联络和信息(注:UNESCO,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 Implementation Guild,文件来源于http://www.unesco.org/网站。)。这种解释将无形文化遗产置于群 体中予以考虑,并将其理解为传统的民间创作,除了特定群体创造和拥有的传统表演艺 术、技艺之外,还包括语言、口头传说、习俗习惯等整个群体所共享的,代表传统生活 方式中具有鲜明特性的诸多文化表达形式。因而,其包含的内容要比主要以技艺、艺术 为代表的“无形文化财”更加丰富,涵盖面更广,内涵也更为深入。此外,UNESCO对其 定义强化了“传统”、“民间”、“文化创作”与无形文化遗产之间的内在联系,使这 些要素成为构成无形文化遗产的几个重要特征。

从大多数事物的发展规律来看,一般往往是先有事物和现象的存在,才有其后逐渐形 成的对事物和现象的本质概括。无形文化遗产概念的形成也是如此。先有诸种遗产形式 的存在,然后才有对其共性的认识及相关的分类。当然,实现对事物本质及共性的把握 需要借助必要的分析过程。

目前尽管对文化遗产采取有形与无形的分界是种较为普遍的沿用,但此种分界的依据 却并不十分严密。人类创造了多种多样的文化表现形式,它们有的被继承、流传下来, 有的则被新事物所淘汰。在遗留下来象征文化特性的事物中,其中一部分以静态的实物 形态留存下来,如器物、建筑等实体;而另一部分则通过群体的动态行为,或借助人的 感官传达、延续下来,如民间习俗、表演艺术、语言、技艺等。由于前者总是表现为一 定形态的具体物质,反映出一定的形象,故而习惯上称之为“有形”;后者因为不具备 前者的这种显著特征,而被简单概括为“无形”。其实“有形”与“无形”仅是种模糊 的分类,有形与无形的区别决不仅在于“形”所指示的实物形体或可视形象。如果将上 述定义中提及的几种无形文化遗产形式做简要归类,同时比较它们中间部分形式的表现 特征,就会发现并不是所有的无形文化遗产都脱离物质或一定的形象而存在。(见下表)

从上表中可以得知,除了完全依赖声音表现的音乐、语言等不具备形象和实物性外, 其他形式在视觉上总是具有一定的形象,而非完全意义上的“无形”。另外,像技艺类 大多离不开必要的物质材料和工具等要素,并且最终还需通过实物作品体现,故而也不 是完全“非物质”的。因此所谓的“无形文化遗产”或“口述与非物质遗产”的概括并 不十分准确,至少它们忽略了此种遗产在有关视觉形象和实物方面的不确定性。

2、无形文化遗产的本质及特征

1)作为人的行为活动的动态性和传承性

尽管用“无形”或“非物质”来形容此类遗产不甚准确,但那些被纳入无形文化遗产 范畴的诸种表现形式确实具有不同于有形文化遗产的内在共性及特征。如果说有形文化 遗产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其物化的表现形式,那么所谓的无形文化遗产则隶属人类行为活 动的范畴,无论是语言、戏剧,还是传统手工艺制作或民间习俗,它们都需借助人们的 行为活动直接表现。在这些特殊的行为活动中,语言的使用、口头传说的传播是动态的 ;音乐、舞蹈、戏剧的表演是动态的;同技艺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器物制作过程是动态的 ;民俗习惯的表现也是动态的。这种动态性贯穿于无形文化遗产的整个存在过程中,赋 予它们以活态的特征与生命力,从而与静态形式存在的文物明显区别开来。那些流传至 今的无形文化遗产,虽然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古老文化形式,但无论它们诞生的年代距今 多么久远,只要还蕴藏于人们的行为活动之中,就依旧是具有活态的文化形式。

此外,由于无形文化遗产可以依靠代代相传而保留下来,因此可传承性是无形文化遗 产的另一重要特征。人们通过口耳相传、模仿、学习等方式,在上下代之间进行各种行 为、技能、习惯的传承活动,使语言、技艺、民间艺术等无形遗产得以不断延续。在漫 长的历史过程中,传承活动的进行使以动态表现为特征的无形文化遗产的保留和延续成 为可能,并使之成为历史的一种活态见证。我们可以从现存无形文化遗产的各种表现, 了解和获取过去人们的生活习惯、行为特征以及思想观念等信息。传承对无形文化遗产 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一种动态记录历史的方式,因而有人将其称为“活化石”。一旦 传承活动终止,无形文化遗产的动态表现便不复存在,其活化石的功能也宣告消亡。

2)作为艺术、文化表达形式的创造性和独特性

无形文化遗产虽然表现多样,但它们都可归属于艺术或文化表达形式。从几种相关定 义所列举的无形文化遗产形式来看,其中涉及到许多比较常见的艺术形式,如作为表演 艺术的戏剧、舞蹈、音乐和与造型艺术中工艺美术类相关的手工艺制作技术等(注:根 据创造艺术形象所使用的物质材料的区别,艺术可分为语言艺术、造型艺术、表演艺术 和综合艺术四大类,其中表演艺术包括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综合艺术包括戏剧 、电影、电视剧等;工艺美术包括在造型艺术内。(《艺术教程》哈九增著 复旦大学 出版社2000年)。)。民间工艺、民间技艺及各种地方表演艺术是构成一个地区无形文化 遗产的重要内容。这些艺术表现形式往往类型多样,风格独特,体现了人们丰富的创造 力。即使是民俗活动、口头传说、仪式等一些不直接归入艺术样式的文化表达形式,也 因其丰富而各具特色的内涵而同样具有一定的艺术性和创造性。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 无形文化遗产就是各种形式的艺术文化创作,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即为保护、留存人类的 这种艺术文化创作活动。

无论无形文化遗产作为艺术还是文化形式而存在,它们都体现出人类独特的创造力, 最终反映为一定的物质成果或人的具体行为,直接或间接传达出某些思想、观念、意识 、情感等精神层面的内容。我们现在所拥有的丰富多样的无形文化遗产虽然形式内容各 异,但它们都有一个共性,即都是不同时代人们自发地进行创造活动,并以传承的动态 方式延续、累积这种特定创作过程的结果。不仅在各种艺术、文化形式的诞生之初离不 开人们的创造,即使是在无形文化遗产整个的形成、传承过程中,创造性也是赋予古老 艺术文化形式以生命力及历史见证价值的重要保证。正如UNESCO的定义,无形遗产最终 可以归结为来自一个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其形形色色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与人的自发创 造活动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3)作为民族民间文化的群体性和地域性

值得注意的是,无形文化遗产虽然外延广泛,包括人类创造的多种艺术、文化表达形 式,但其内涵所指主要是以群体为创作主体的表达形式,而非单一的个人。这也是不同 于像绘画等强调个人风格的某些艺术形式的显著差异之所在。无形文化遗产来自于群体 的创作,并在群体生活的地域范围之内流传、延续,通过历史的不断传承逐渐形成当地 文化传统的一部分。因此群体和一定意义上的地域共享是无形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之一 。这里的群体为一定聚居的人群,可以小至社区、大至国家,其中尤以民族最为常见。 我们有时习惯将无形文化遗产称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的限定就是 基于对一定群体及地域因素的考虑。

无形文化遗产与其所属群体地域之间的关系极为密切。一方面,它们作为历史积淀下 来的生活形式,代表了群体或地域文化的传统特色;另一方面,群体性和相关地域性的 规范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了无形文化遗产和民族民间文化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使其区别 于一般意义上的创作活动。每个民族、国家都有不同于其他群体的无形文化遗产,这些 各具特色的文化形式在构成人类文化多样性之余,还成为不同民族、不同群体之间的文 化鉴别标志。就像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一套语言、音乐舞蹈、口头传说、习俗仪式等文 化表达体系,这些形式、内容经由本民族的群体认同而固定下来,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 一套规范,从而同其他民族文化区别开来。

三、小结

要想解决无形文化遗产的概念问题,离不开对其各种表现形式共性的追究。也许通过 以下有形与无形文化遗产载体及其特性的比较,更能清晰地把握无形文化遗产的共性特 征。文物的相关价值和信息是以静态的物质为载体的,物质作为实体性的存在总是占用 了一定的空间;而语言、技艺、表演艺术等无形文化遗产则反映为以人为载体的各种表 现,主要依赖人的形体、声音及其他具体行为活动动态地表现。这种表现不以空间占有 性为必要特征,但总是同某个表现过程有关,如口头传说的叙述、音乐的演奏、戏剧的 表演等等,因而总是被人赋予了某种时间性。以人为载体和具有时间性的动态表现可以 说是无形文化遗产区别于有形遗产的两个基本特征。

作为遗产,无形文化遗产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非物质形态的特定文化内容;作为艺术形 式,它属于某个群体,由群体共同参与创造、享有并流传;作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 要构成,它代表了不同民族地域之间的特色差异,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具体承担者。综 合考虑以上的几点,无形文化遗产应可理解为以人为载体,依赖人的声音、形体动作、 表演等人的行为而表现的文化形式。它们由特定群体创造、并在群体中流传,具有一定 的规范性,是构成群体文化特征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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