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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失业率和庞大的失业人口给法国经济和社会造成了巨大压力。为了促进就业,减少失业,法国政府除采取有利于发展和就业的宏观经济政策外,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发展公共就业服务事业,形成了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失业保险为三大支柱的就业服务体系,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一、适应法国国情的就业服务管理体系
法国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形成了政、事分离,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管理的体制。
劳工和社会事务部就业司处于公共就业服务系统的中心地位,具体负责制订和实施就业政策,管理全国就业经费,并负责对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监护。就业服务机构分成三个独立系统:全国就业中心(职业介绍)、全国成人职业培训协会(职业培训)和全国工商部门就业联盟(失业保险)。法国就业服务体系责权分工明确,专业化程度高,工作人员配备充足(三大支柱工作人员为3.9万),工作效率高。
二、市场意识强烈的职业介绍
就业中心从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出发,坚持把收集空岗供给作为工作的基础。为此,他们通过为企业热情服务、电话联系、派专业工作队深入企业调查等方式,提高空岗收集率。
就业中心为求职者提供多方面的周到服务,包括个人评估、职业指导、工作介绍、资助创办企业。1994年,全国就业中心系统共为160 万求职者安排了工作,其中长期失业者35万人,25岁以下青年50万人。
三、职业培训以促进就业为目标
全国成人职业培训协会是全法国和全欧洲规模最大的职业培训机构,服务项目包括:信息、指导与评估;技能培训,专门知识和建议咨询(主要是为企业和地方政府组织安排培训计划)。为了确保培训达到安置就业、减少失业的目的,成人职协采取了三方面步骤:第一,新培训项目的形成建立在政府、雇主、工会三方协商的基础上,使之符合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和专业的需求;第二,对申请培训人员由劳动心理学专家给予择业指导和评估,以确保培训符合学员需要;第三,在条件良好的培训中心给予技能培训,学员培训后可取得全国及全欧洲承认的资格证书。
对于长期失业者等特困就业人员,成人职协实行“安置和培训一体化工程”。也就是说,由培训机构针对每个学员特点制订一个“培训——求职—就业计划”,时间为8个月。 参加“一体化”工程的失业者大都获得了再就业。
四、变消极失业救济为积极促进就业
法国的失业保险包括两部分:一是失业津贴,由企业和职工缴纳的保险费支付;二是失业救济,对象为领取失业津贴期满仍未找到工作的人员,由国家财政拨款支付。为了激励失业者特别是长期失业者积极寻找工作,鼓励企业雇用失业人员,法国政府采取了以下多方面措施,变消极救济为积极促进就业:
1.转业安置津贴。因经济裁员失业而要求6个月内再就业者, 不作失业登记,不脱离原企业,由失业保险机构发给相当于原工资80%的转业安置津贴,以便尽快找到工作。
2.再安置培训津贴。已作失业登记并开始领取失业津贴而要求转岗培训者,经就业中心认定,安排参加培训,转领“再安置培训津贴”,水平不递减。
3.失业保险合作公约。领取失业津贴达8 个月的失业者可参加此公约,与雇主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即被雇用,雇主从失业保险机构领取应付给该失业者的剩余津贴以贴补工资,并保证6 个月内不以经济原因解雇该名职工。
4.就业津贴。为鼓励失业者寻找工作,如果失业者愿意接受一份比原来待遇差的工作,同时继续领取失业津贴。该措施有利于使失业者保持与劳动世界的联系,容易再就业。
5.创业津贴。为鼓励失业者自营就业,对要求创办企业的失业人员,方案审查通过后,由工商就业协会一次发给3.2万法郎作为创业津贴, 并免除一年社会保险缴费。创业失败后,仍可享受失业津贴。这一做法被称为“走出被动救济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