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源流论的三大误区_恩格斯论文

对恩格斯“起源论”的三个误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恩格斯论文,起源论文,误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出版后,引发了人类学界长达百年的对相关问题的争论。[1] 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学者不仅积极捍卫“起源论”,而且尝试以恩格斯在“起源论”中所阐述的思想指导自己的研究工作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当我们对“起源论”展开深入研究后却发现,中国学术界对“起源论”的某些理解是存在问题的。这些误解不仅使我们在相关研究领域中偏离正确的方向,也会带来对恩格斯理论的不必要的质疑。本文试对目前学术界通行的对“起源论”三个问题的理解进行剖析,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学术界对此问题的关注与研究,以便我们更准确地把握恩格斯的理论。

一、对氏族社会家庭结构的误解

恩格斯接受摩尔根的观点,认为氏族社会中流行的家庭形式是“对偶制家庭”。中国学者多根据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下列论述,建构自己对“对偶制家庭”的理解:“不仅格罗特,而且尼布尔、蒙森以及迄今为止的其他一切古典古代历史编纂学家,都没有解决氏族问题。不论他们多么正确地叙述了氏族的许多特征,但是他们总是把氏族看作家庭集团,因此便不能理解氏族的本性和起源。在氏族制度之下,家庭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组织单位,因为夫与妻必然属于两个不同的氏族。氏族整个包括在胞族内,胞族整个包括在部落内;而家庭却是一半包括在丈夫的氏族内,一半包括在妻子的氏族内。”[2] (P99)从“夫与妻必然属于两个不同的氏族”与“家庭却是一半包括在丈夫的氏族内,一半包括在妻子的氏族内”出发,中国学者多认为,在对偶制家庭形式下,夫与妻不在一起生活,即不存在基于个体婚的家庭。夫妻双方分别生活在各自的母系家庭中,与自己的母系血亲一起生产、消费,婚姻采取夫在夜晚走访妻的形式。这种观念在对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的研究中表现最为突出。[3] [4]

但是,结合《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其他部分的论述,可以肯定,恩格斯上述论述所否认的是将氏族看成家庭集团的说法,并不是否认典型氏族社会中存在基于个体婚的家庭。说家庭不是“一个组织单位”,指家庭不具有婚姻——或准确地说性与生育——职能之外的职能。简单地说,恩格斯并不认为在对偶制家庭中夫与妻是不住在一起的,而是正相反。这一点恩格斯有非常明确的表述:“由于婚姻禁规日益错综复杂,群婚就越来越不可能;群婚就被对偶制家庭排挤了。在这一阶段上,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共同生活;不过,多妻和偶尔的通奸,则仍然是男子的权利,虽然由于经济的原因,很少有实行多妻制的;同时,在同居期间,多半都要求妇女严守贞操,要是有了通奸的情事,便残酷地加以处罚。然而,婚姻关系是很容易由任何一方解除的,而子女像以前一样仍然只属于母亲。”[2] (P43-44)“在共产制家户经济中,大多数或全体妇女都属于同一氏族,而男子则来自不同的氏族。”[2] (P46)“讲到他们的家庭,当他们还住在老式长屋(包含几个家庭的共产制家户经济)中的时候……那里总是由某一个克兰(氏族)占统治地位,因此妇女是从别的克兰(氏族)中招来丈夫的……通常是女方在家中支配一切;贮藏品是公有的;但是,倒霉的是那种过于怠惰或过于笨拙因而不能给公共贮藏品增加一分的不幸的丈夫或情人。不管他在家里有多少子女或占有多少财产,仍然要随时听候命令,收拾行李,准备滚蛋。对于这个命令,他不可有反抗的企图;他无法在这栋房子里住下去,他非回到自己的克兰(氏族)去不可;或者像他们通常所做的那样,到别的克兰内重新结婚。”[2] (P45-46)

虽然个别学者认为纳西族的“阿注婚”是群婚制的残存[5],但多数学者都将“阿注婚”视为母系社会对偶婚的典型①,可是,典型的“阿注婚”,夫妻双方并不生活在一起,这与前引恩格斯有关对偶婚的论述显然是不相符的。将“阿注婚”视为对偶婚,显然是对恩格斯的对偶婚理论的误解。

虽然恩格斯承认氏族社会存在基于个体婚的核心家庭,但恩格斯认为,在氏族社会中,最小的经济单位不是这种家庭,也不是氏族,而是由一组家庭组成的“家户经济”。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汉译本中的“家户经济”,译自德语" Haushaltung" 。该词(包括复数Haushaltungen)有两种意义:一是“家务”、“家政”、“家计”,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译为“家庭经济”;另一种意义则指住在一个家屋(Haus)中的、构成一个家庭(Familie)的全体成员,这样的家往往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译作“家户经济”。②

对于“家户经济”,“起源论”虽未展开论述,但有多处明确的表达。“家户经济是由一组家庭按照共产制共同经营的,土地是全部落的财产,仅有小小的园圃归家户经济暂时使用。”[2] (P95)“家户经济是共产制的,包括几个、往往是许多个家庭。凡是共同制作和使用的东西,都是共同财产:如房屋、园圃、小船。”[2] (P159)同页恩格斯还加了如下的注释:“特别是在美洲的西北沿岸,见班克罗夫特的著作。在夏洛特皇后群岛上的海达人部落中,还有700人聚居在一所房屋中的家户经济。在努特卡人那里,整个部落都聚居在一所房屋中生活。”[2] (P159)由此可见,所谓“家户经济”,指的是同财共产、共同居住、共同生产和消费的一组家庭,这是氏族社会最基本的经济单位。换言之,原始共产制原则是家户经济的原则,实行共产制的单位是家户经济,而不是氏族。只有同氏族的人构成一个“家户经济”,如恩格斯著作中所列举的努特卡人的情况,共产制的单位才既是“家户经济”,也是氏族。中国学术界一向将共产制理解为氏族社会的财产制度,这没有错,但是,相当多的学者因而将氏族视为共产制的最小单位,这显然是不符合恩格斯的观点的。

恩格斯在谈到普那路亚家族时说:“每个原始家庭,至迟经过几代以后是一定要分裂的。原始共产制的共同的家户经济(它毫无例外地一直盛行到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后期),决定着家庭公社的最大限度的规模,这种规模虽然依条件而变化,但是在每个地方都是相当确定的。”[2] (P35)在谈到对偶制家庭时说:“这种对偶制家庭,本身还很脆弱,还很不稳定,不能使人需要有或者只是希望有自己的家庭经济③,因此它根本没有使早期传下来的共产制家户经济解体。”[2] (P45)显然,恩格斯认为,家户经济起源于普那路亚时期。恩格斯也认为,“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④ [2] (P38),那么,家户经济的出现早于氏族制度的出现。伴随着从母系向父系的转变,社会最基本的经济单位也就由一组共产制家庭所构成的“家户”,下移到家庭上。用恩格斯的话来说,“各个家庭首长之间的财产差别,炸毁了各地迄今一直保存着的旧的共产制家庭公社”、“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了”。[2] (P164)准确地说,恩格斯认为,家户经济是母系氏族社会的经济形式。

在恩格斯关于“家户经济”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恩格斯对氏族社会结构的理解是:家庭构成“家户”、“家户”构成氏族、氏族构成部落。对于氏族构成部落,我们的理解是正确的,可是却很少有人提到恩格斯的家庭构成“家户”、“家户”构成氏族的思想。

在恩格斯的理论中,对家庭发展轨迹的描述应该是:对偶制家庭—父家长制家庭—个体家庭,家庭从规模上讲是经历了由小到大再由大到小的演进过程。学术界往往将恩格斯的家庭发展理论误解为氏族—大家庭—小家庭或核心家庭,“把这一轨迹描述为家庭从大到小的变迁”,甚至立足于这种误解对恩格斯进行批判,“目前,这一变迁是否确实发生过,受到了强烈的质疑”。[6] 这种批判显然与恩格斯的理论无关。

有的学者引用马克思的话:“家庭的原初形式本身是氏族,私人家庭只是从氏族在历史的解体中才发展起来的”,证明摩尔根与恩格斯的家庭发展观是氏族—大家庭—小家庭或核心家庭。马克思的这段话见于《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章《商品》,出自对“商品交换过程最初不是在原始公社内部出现的”这句话所加的注释中,原文是:“亚里士多德在谈到当作原始公社的私人家庭时也指出了这一点。但是家庭的原初形式本身是氏族,私人家庭只是从氏族在历史的解体中才发展起来的。‘因为在最初公社(而这是家庭)中,这(即交换)显然毫无必要。’”[7] (P39)马克思这里所引的亚里士多德的话出自《政治学》,现在的汉译本作“对于第一共同体(即家庭)这种技术(指交换——本书作者)显然无用”[8] (P19)。在这里,马克思是在讨论商品交换而不是家庭,由于注释文本的简略,原文的含义也不是很清楚。抛开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而用这样一处马克思的话来证明摩尔根与恩格斯的观点,显然是不合适的。

综上,恩格斯认为氏族制度下的对偶制家庭是一种核心家庭,那么,说恩格斯认为存在“家庭从大到小的变迁”显然是对恩格斯学说的误解,建立在误解基础上的批判自然是不能成立的。

二、对原始社会分期法的误解

在对原始社会分期问题的研究中,中国学者虽然都是从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两书出发,却得出大相径庭的结论。大体说,可以分为二段分期法、三段分期法、四段分期法、五段分期法等四类说法,共九种不同观点(见表1)。

表1 中国学者原始社会分期学说一览表

氏族社会

二段三期说

杨 堃[9]原始群

母系氏族公社父系氏族公社

二 段

二段四期说

林耀西前期(杂

后期(血 母系氏族公社父系氏族公社

分期法黎家芳[10]交群团)

缘群团)

前氏族社会氏族社会

二段六期说

张树栋[11]

猿 群原始群

发生期

发展期 繁荣期 解体期

三段三期说

林耀华[12]原始群 血缘家庭公社 氏族公社

原 始 群 母系氏族父系氏族

三 段陈国强[13] 父家长制

军 事

分期法 乱 婚血缘家庭 普那路亚 对偶婚 一夫一妻制 民主制

三段六期说

群居公社 氏族公社农村

陈启新[14]血缘家 普那路 母系氏 父系氏 公社

群团公社庭公社 亚公社 族公社 族公社

四 段时佑平[15]血亲社会

血缘社会 血族社会 氏族社会

分期法丁季华[16]群团

血缘家族 氏族公社 农村公社

五 段秋 浦

血缘家 母系氏 父系氏 农村

分期法李清和[17] 原始群庭公社 族公社 族公社 公社

此外,时佑平认为,恩格斯对原始社会的分期主要是继承了摩尔根的观点,并不存在恩格斯自己的对原始社会的分期法。[18] 我们认为,恩格斯“起源论”的开篇第一句话就是:“摩尔根是第一个具有专门知识而尝试给人类的史前史建立一个确定的系统的人;他所提出的分期法,在没有大量增加的资料认为需要改变以前,无疑依旧是有效的。”[2] (P18)因此,时佑平的观点是正确的,恩格斯的原始社会分期法是对摩尔根的继承。可惜他的这个观点并未引起学术界的广泛重视。

我们在讨论恩格斯对原始社会的分期时,应该注意到他在“起源论”中所作的下列论述:“这样,我们便有了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这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专偶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专偶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2] (P73)“普那路亚家庭,就我们所知道的而论,则是群婚的最高发展阶段。”[2] (P43)“看来,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2] (P38)“对偶制家庭产生于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交替的时期,大部分是在蒙昧时代高级阶段,有些地方刚刚到达野蛮时代低级阶段。这是野蛮时代所特有的家庭形式,正如群婚之于蒙昧时代,专偶制之于文明时代一样。”[2] (P50)

根据恩格斯的上述论述,我们可以将“起源论”中对原始社会史的分期列表如下:

表2 恩格斯原始社会分期表

低级阶段 原始群 群婚(血缘婚) 血缘家庭

蒙昧时代 中级阶段 群婚(普那路亚)

普那路亚家庭

家户经济

高级阶段

低级阶段

野蛮时代 中级阶段 氏 族 对偶婚

对偶制家庭(母系)

高级阶段 多妻制

家长制家庭(父系)

家庭经济

文明时代国 家 专偶婚

个体家庭

对比前面两表可以发现,中国学者对恩格斯原始社会分期的理解大多是不正确的,最接近于恩格斯理论的恰恰是最简单的杨堃的两段分期法。但与大多数学者相同,杨堃也将父系氏族社会作为与母系氏族社会并列的发展阶段,而这却是对恩格斯理论的又一种误解。我们应该注意到,《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第三章的标题是“易洛魁人的氏族”,第四章的标题是“希腊人的氏族”,第六章的标题是“罗马的氏族和国家”,第七章的标题是“克尔特人和德意志人的氏族”,恩格斯是用族名来界定氏族制度的不同类型的,而不是将氏族社会再细划分为母系氏族社会与父系氏族社会。在全书的行文中,虽然曾出现“母权制氏族”的概念,但却从未出现“父权制氏族”或“父系氏族”的提法。在更多的情况下,恩格斯既用“氏族”这个概念指母系氏族时期,也用这个概念指父系氏族时期。在谈到希腊人的氏族制度时,恩格斯说:“希腊人,在他们出现在历史舞台上的时候,已经站在文明时代的门槛上了;他们与上述美洲部落之间,横着差不多整整两个很大的发展时期,亦即英雄时代的希腊人超过易洛魁人两个时期。所以,希腊人的氏族也绝不再是易洛魁人的那种古老的氏族了,群婚的痕迹正开始显著地消失。母权制已让位给父权制;正在产生的私有制就这样在氏族制度上打开了第一个缺口。”[2] (P97)

所谓“希腊人超过易洛魁人两个时期”,是指希腊人已经处于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而易洛魁人尚处在蒙昧时代的高级阶段或野蛮时代的低级阶段,这是采用摩尔根的分期法对希腊人的氏族制度与易洛魁人的氏族制度间的差异所作的说明。如果恩格斯认为父系氏族社会是与母系氏族社会并列的另一个发展阶段,这里只需要指出希腊人已进入父系氏族社会,而易洛魁人尚处于母系氏族社会就足够了,而不必如此行文。参考“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专偶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2] (P73)的说法,显然,恩格斯认为,父系氏族社会不能构成一个独立的发展阶段,而只是自典型氏族社会向国家的过渡时期。恩格斯在第九章中写道:“氏族在蒙昧时代中级阶段发生,在高级阶段继续发展起来,就我们现有的资料来判断,到了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它便达到了全盛时代。”[2] (P158)随后恩格斯用了近5页的篇幅来论述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以后所发生的各方面变化,然后说:“下一步把我们引向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一切文化民族都在这个时期经历了自己的英雄时代”[2] (P163)。恩格斯的思路是十分清楚的: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是氏族的瓦解时期。因此,母系氏族社会才是典型的氏族社会,仅仅存在于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所谓父系氏族社会,只不过是对氏族社会瓦解时期的另一种称呼而已,不可以将之视为与典型氏族社会,也就是母系氏族社会并列的氏族社会的发展阶段。父系氏族所具有的特点,如:父权、父家长制家庭、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家庭经济与私有制、军事民主制等等,无一不是对典型氏族制度的破坏,无一不具有过渡时期的特点。目前中国学术界通行的将父系氏族看成是与母系氏族并列的发展阶段的研究方法,是不符合恩格斯的本意的。

三、对向国家演进的基础的误解

毫无疑问,氏族社会向国家的演进开始于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也就是所谓的父系氏族社会时期。恩格斯指出:“一般说来,在联合为民族(Volk)的德意志各部落中,也曾发展出像英雄时代的希腊人和所谓王政时代的罗马人那样的制度,即人民大会、氏族酋长议事会和已在图谋获得真正王权的军事首长。这是氏族制度下一般所能达到的最发达的制度;这是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典型制度。只要社会一越出这一制度所适用的界限,氏族制度的末日就来到了;它就被炸毁,由国家来代替了。”[2] (P145-146)“像英雄时代的希腊人一样,罗马人在所谓王政时代也生活在一种以氏族、胞族和部落为基础,并从它们当中发展起来的军事民主制之下。”[2] (P126)“军事首长、议事会和人民大会构成了继续发展为军事民主制的氏族社会的各机关。”[2] (P164)

父系氏族社会时期,也就是氏族社会瓦解时期,典型的制度包括“人民大会、氏族酋长会议和已在图谋获得真正王权的军事首长”,也就是所谓的“军事民主制”。恩格斯认为:“氏族在蒙昧时代中级阶段发生,在高级阶段继续发展起来,就我们现有的资料来判断,到了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它便达到了全盛时代。”[2] (P158)“易洛魁人联盟是尚未越过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印第安人(因而,墨西哥人、新墨西哥人和秘鲁人除外)所曾达到的最进步的社会组织。”也就是说,不同于“军事民主制”的部落联盟制是典型氏族社会(母系氏族社会)最发达的社会组织。从典型氏族社会发展到国家,经历了部落联盟制——军事民主制——国家三个发展阶段。中国学者通常将部落联盟等同于军事民主制,这显然是对恩格斯理论的误解。基于同样的原因,将向国家演进的基础理解为军事民主制是正确的,但我们通常所说的由部落联盟开始向国家演进的说法,显然也是不正确的。

正如易建平已经指出的那样,恩格斯将向国家演进前的由部落联结成的共同体称为“小民族”[19]。但恩格斯认为:“只有主要方言相同的部落才联合成为一个大的整体。”[2] (P102)“在荷马的诗中,我们可以看到希腊的各部落大多数已联合成为一些小民族(kleine Vlkerschaften);在这种小民族内部,氏族、胞族和部落仍然完全保持着它们的独立性。”[2] (P102)“小民族”与部落联盟一样,也是由氏族、胞族和部落构成的,从其内部结构来看,“小民族”与部落联盟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恩格斯对德意志人的论述也可以证明这一点:“部落联盟从恺撒时代起就组成了;其中有几个联盟已经有了王;最高军事首长,像在希腊人和罗马人中间一样,已经图谋夺取专制权,而且有时也达到了目的。这种侥幸的篡夺者绝不是绝对的统治者;不过他们已经开始粉碎氏族制度的枷锁了。”[2] (P144)这里就是把已经处于军事民主制时期的德意志人的部落联合体称之为“部落联盟”。但是,部落联盟的组织机构与军事民主制显然存在巨大差异,我们只需要将恩格斯在“起源论”第三章中论述的易洛魁人部落联盟的特点与军事民主制的特点加以比较,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

由此看来,恩格斯之所以把氏族社会瓦解时期的部落联盟称之为“小民族”,是为了强调其在组织机构方面与部落联盟的区别,也就是军事民主制。其中与部落联盟最大的区别,一是人民大会,一是“已经图谋夺取专制权”的军事首领。出现于典型氏族社会的部落联盟,发展到氏族社会的瓦解期时,出现了巨大的变化,而这才是向国家演进的基础。因此,中国学者通常认为,恩格斯的国家起源理论是由部落联盟开始向国家演进,显然是对恩格斯的误解。军事民主制中已经存在“图谋获得真正王权的军事首长”,即已经存在个人性质的权力,因此,认为国家形成以前不存在个人性质的权力的观点,也是与恩格斯的理论不相符的。

注释:

①《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一书的作者詹承绪,就曾专门撰文批驳将“阿注婚”视为群婚残余的说法。见詹承绪《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不属于群婚范畴——对〈母系制实例研究的可喜成果〉一文的两点商榷意见》,《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2期。

②朱本源指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旧译本将德语" Haushaltung" (包括复数Haushaltungen)一概译为“家庭经济”是不准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译为“家庭经济”和“大家户”(《关于〈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汉语译文的若干问题》,《陕西师大学报》,1978年第4期)。本文所依据的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本《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将旧译本的“家庭经济”一概改译为“家户经济”,仍旧是不准确的。

③汉译本此处译作“家户经济”。但这句话的意思是,对偶制家庭并不要求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因而,自普那路亚家庭中延续下来的共产制的家户经济才得以继续存在。所以,后一个“家户经济”的译法是正确的,而此处应采用" Haushaltung" 的另一个意义,译为“家庭经济”。

④有的学者认为,此句应依张仲实译本,译为:“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之下,似乎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张仲实译《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0页),以表示不确定语气。这是恩格斯在见到澳大利亚发现的有关群婚的新材料之后,在1891年第四版中所做的修改(朱本源《关于〈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汉语译文的若干问题》,《陕西师大学报》,1978年第4期;李长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新译本献疑》,《湖南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5期)。但是,有关“家户经济”起止时间的表述,是建立在第一版肯定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观点之上的,对此恩格斯在第四版中未作修改,应该理解为,恩格斯仍旧认为,“家户经济”源于普那路亚家庭,可能是与氏族的出现相伴发生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这处引文的语气是肯定还是不确定,并不影响我们的论述,因此,我们这里仍引通行的1995年本的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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