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方向_体育论文

我国体育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方向_体育论文

体育保险在我国的出现及其发展方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在我国论文,发展方向论文,体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0.05;F840.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76(1999)04—0012—05

1995年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保险部建立以来,我国的体育保险已走过了筹备阶段。体育保险作为对运动员人身的保障,是不可或缺的。1998年的桑兰事件无疑成为我国第一份体育保险合同出炉的催化剂。在那次盛会上,不幸桑兰的一跃为她的运动生涯永远划上了句号,但美国完善的保险机制为她免费提供了1000万美元的医疗保证。正是意识到这种保障的重要性,体育保险的启动正式地提上了议事日程。体育保险的内容广泛,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及再保险等多个领域,可开发的险种众多,其中体育伤残保险是最体现体育特征的险种。日后由国家体育总局下属的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负责筹划和建立体育保险制度,正处于试验性阶段。

体育保险在我国的出现看似偶然,实属必然。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1 体育保险出现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1.1 体育自然风险的存在引起对保险的需求

体育项目,尤其是对抗激烈、欣赏性较强的竞技体育项目,由于其不断挑战体能、技能极限的客观发展规律,从而潜伏着相当大的危险性,对运动员的心理和生理都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长期违背生物活动规律的高强度训练,极易造成运动员身体的损伤,甚至有可能丧失生活能力。保险的要约性、偿还性的特征,有助于规避体育运动本身存在的自然风险,弥补损失。通过体育保险,可以起到防范训练和比赛风险、安定运动员生活的作用。

1.2 体育保险的出现弥补了其他险种遗留的空白, 完善了保险覆盖的领域

在现阶段国内的保险业务中,只有人身保险中人身意外保险有相似的条款。人身意外保险指在意外事故中身体蒙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后,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残废保险金或死亡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保险。从文字表述上看,仔细斟酌又有很大不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明确列出了除外责任:即规定被保险人在从事某种活动的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属除外责任,如规定被保险人在从事拳击、摔跤、滑雪、漂流江河等竞技体育和活动期间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属除外责任,若需要保险,则需事先进行特别的约定,称为特别约定意外伤害保险。体育保险只能作为普通保险的特例存在,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着这样那样的具体问题,中签效率低下。体育保险作为一种客观的保险需求而存在,现有的保险商品中不存在有效的供给,这就构成了供需之间的矛盾。因而体育保险的提出和试行,不能不说是填补了国内保险业的一项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1.3 体育产业化口号的提出和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

80年代,我国保险业开始复苏并迅速崛起,保险业以高于常规20%以上的速度递增;90年代以后,保险业出现中外保险公司多家竞争共同发展的多元化新格局。尤其是近几年来,保险业更是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截至1998年底,我国境内中外保险企业有25家,各国驻华保险代表处202个,保险从业人员15万人。保费收入 1247亿元,保险深度达1.57%,保险密度为人均12.6美元。 这就为体育保险业的出现打下了良好的社会基础。而体育产业化口号,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体育为了抓住机遇,发展自己而提出的。1995年6月, 原国家体委制定了《1995—2000年体育产业发展纲要》。纲要指出,体育产业发展的目标是用15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成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现代体育运动规律、门类齐全、结构合理、规范发展的体育产业体系。不仅如此,产业化目标意味着体育在将来能在市场上完成生产和再生产,能真正按企业化的方式运作。目前体育发展的实际状况证明了体育具有产业的潜质。由于体育产业化的不断发展,市场在体育经费来源配置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事业收入、单位的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入、捐赠收入等非财政性经费来源的比例增大和经费自给率的提高。各项目管理中心除了每年国家给予一定的财政拨款外,还不同程度地获得企业捐资赞助、出售体育比赛的电视转播权、比赛门票收入、赛会标志、广告等收入。丰富的剩余资金,为体育保险基金的建立创造了物质前提。

1.4 运动员转业问题

1998年我国注册运动员总数为14450人,1999年估计约为18000余人,平均每年的淘汰率为15%,如果遇到全运会年,淘汰率将会达到40%左右。每年平均约有2700余名运动员面临转业。在90年代以前,运动员的安置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干预解决,每年也仍有近半数无法合理安置。1998年夏国务院机关率先改革之后,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压缩规模,裁减冗员,事业单位经费逐年减少,且企事业单位人事权逐渐独立,用行政手段安插人员的方法已不可行。1983年—1993年10年间,通过各种途径上大学的运动员约占总安置人数的12.3%,其中主要是在国际国内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更多的运动员没有机会上大学。运动员就业同样面临着走向人才市场、面临着双向选择的问题。由此可见,从事体育职业运动,不仅有身体受伤的风险,同样还面临着就业的风险。这为体育保险中就业保险的出现提供了社会制度条件。

2 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体育保险具体由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保险部负责筹办。1998年9月28 日,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秘书长吴振绵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张振江正式签字、换文,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出资100万元,为所有奥运项目的1099 名国家队运动员实施了保险金额从3000元到30万元不同程度的运动伤残保险,承保单位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10月18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出资100万元,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签定了国家队运动员人身保险,保额7.2 亿元人民币。在这里,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一方面担任着体育保险代理人的角色,协助保险公司调查分析市场需求,提供有关计算费率的原始资料,另一方面又作为体育经纪人代表国家体育总局,与中保人寿保险公司谈判合同拟定事宜。角色的混合导致利益界限不明,此其一。体育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是对训练比赛意外出事的运动员的保障,具有明显的政策导向和公益性质,而体育保险合同的签定,注定了体育保险基金商业化运作的途径。基金会具体操作人员与人寿保险公司相比,处于信息不够充分的状态,此其二。具体分析,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2.1 资金来源严重不足

目前体育保险业务刚刚起步,面临着资金的极端匮乏。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是社会及企业的赞助。1996年香港南华体育会主席吴祖杭先生向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捐款1200万元,用于建立专项体育保险基金,为国家队运动员保险。继他之后,1999年北京当代商城出资500 万元建立女足当代女子足球发展基金,为中国国家女子足球队在未来10年内购买体育保险,包括伤残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从1998年9 月签定的第一个国家队运动员体育保险合同以来,能享受到这一待遇的运动员仅1099人,约占注册运动员总人数的6.10%。这个比例是非常小的,其他没有投保的运动员并不是不需要保险,而是资金无法保障。资金缺乏已严重制约了体育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2.2 资金管理倚赖的制度不完善

体育保险基金是由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负责筹集管理的。理论上分析,这种资金管理体制已经成为阻碍。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在体育总局的机构里被称作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筹集中心,属事业性质,每年接受国家的财政拨款;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属于非银行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按金融改革的思想,它属企业性质。两套机构,一套人马。以体育保险为例,基金会对保险公司时以国家体育总局代表的身份出现,而对社会筹集资金时又以非银行经济组织出现,企、事没有分开。这样,募集的资金所有权不明确,影响了体育保险基金的商业化进程,也造成主管单位无法发挥自身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3 体育界人士普遍表现出保险意识淡漠

我国现有的保险意识是低层次的,坦率地说,在中国有投保欲望的人们还大都算着一笔经济帐,总希望以较少的支出获得较大的收益,希望在付出保费后能得到大额赔偿金,反映到保险上表现为押宝式的侥幸心理,以小农意识对待保险,把眼前的保费支出放在第一位,斤斤计较,从思想意识上阻碍了保险业的成长。

可以说,保险的发展离不开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体育保险也如此。从目前看,体育保险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依靠行政手段由政府出面来达到的,商品经济发展了,人们的思想并没有得到提高。主要的原因有:(1)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在体育部门的长期存在, 造成人们心理上对国家的依赖,这种依赖并没有随着旧体制的改革而减少;(2 )新旧体制在转换过程中存在许多漏洞,许多人存在侥幸心理,只顾眼前,行为短期化;(3)运动员普遍素质不高,自我保护意识不够。

3 体育保险今后的发展趋势

体育保险今后要走社会化、商业化的路子,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与保险商品本身的特点相吻合。

3.1 体育保险商品的特点分析

保险作为商品的一类形式,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分析,必然存在着价值和使用价值。价值自然是保险商品中包含的人类一般抽象劳动,包括费率、赔付率的制定,保险种类、保险合同的设计等。使用价值,指保险商品的自然属性,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使用价值对被保险人来说,具有实质性意义。

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必须从质和量两个方面确定:

3.1.1 质的规定性——提供经济保障

保险商品对保险人来说是价值,对被保险人来说是使用价值。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仅仅表现为它能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因此保险商品是一种保障性商品,它的使用价值表现为:免除恐惧,这是观念上的消费;补偿损失,这是实质上的消费。这里又涉及到保险意识问题。在以上陈述中曾经提到,中国人的保险意识淡漠,主要是由社会保障制度造成的。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正在进行,国家包办、单位包办的现象正在消失。

3.1.2 价值量和使用价值量的辨析——等价交换原理

保险商品的价值量的货币表现是保险费,使用价值量的表现是保险金额,把保险费和保险金额作比较,在原理上是欠通的。只要投保人愿意购买,他们在考虑保险费的机会成本上认为值得,买卖双方两厢情愿,就是等价交换。

体育保险作为保险商品的一种,必然有上述商品的两种性质。那么资金的交付和运作也与普通保险具有相同的特点。政策相继允许保险基金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和进入股市,明确了保险基金要求高回报率的商业特性。那么体育保险资金的运营必然遵循G—W—G’的规则。 即在资金的运营上,至少要维持利润率为行业平均利润率,否则体育保险业将被市场淘汰。既然如此,体育保险从资金的交付到合同的签订、赔付的发生,都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则,来源无偿的、由政府包办的或不指望回报的体育保险基金是脱离市场经济规则的,是不可能长久的。用发展的眼光看,体育保险最终将从一种福利待遇转化为运动员自觉自愿的经济行为。

3.2 目前可采取的措施

3.2.1 加强体育界人士的保险意识

只有体育界人士的保险意识增强了,体育保险才会有长足的发展。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保险公司理赔工作是商业保险企业信誉、形象、生存、发展的根本。因而保险公司要重视理赔工作,加大理赔宣传力度,转变保护观念。尤其是重视典型赔案的宣传,阐明保险的“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思想,帮助人们划清保险和储蓄、保险和救济的区别。1998年11月,中国优秀女自行车运动员王择秀在训练中被一辆失控的大客车撞伤致死,形成自9 月份正式签订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协议之后的第一例死亡赔付。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共同制定的《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王择秀事故属于特级,获保额30万元的赔偿。通过事件的报道,人们普遍认识到体育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体育保险更加深入人心,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3.2.2 通过投资渠道多元化,解决资金问题

摊子大,资金少,这是目前困扰体育保险规模进一步扩大的客观原因。因此,打通新的投资渠道,投资主体多元化,解决资金的“瓶颈”问题,成为当前迫切的需要。投资主体多元化并不代表把所有的难题推给社会幼稚的资金市场,只依靠时有时无的社会赞助。目前集体、个人各分担一部分是个可行的办法。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完全有能力从自由资金中划拨出一部分作为保险专项基金,一部分可以仿照强制社会保险的办法或运动员个人负担,社会赞助也可以构成剩余的部分,缓解资金困难。

3.2.3 加强法规建设,完善体育保险经纪人制度, 规范体育保险市场

在体育保险制度建立之初,由于体育保险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既没有什么规律可循,也没有先例作为参照,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发展体育保险经纪人制度,既可以增加就业人口,同时也把体育保险引向市场化、商业化的操作,这是“双赢”的策略。

3.2.3.1 首先,政策作为引导者要完善制度。确定游戏的规则, 游戏才能有序地进行,包括体育保险经纪人、代理人严格的资格考试制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及继续培训制度等,要吸取保险业在90年代初的教训: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造就了大量既吃保户又吃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和经纪人。

3.2.3.2 其次,规范保险市场,最重要的是做好人才工作。 要采用优惠的政策,吸引那些既懂体育又懂法律和保险的人参与进来,共同发展体育保险市场。经纪人和代理人的培训要始终遵循“宁缺勿滥”的原则,要把培养熟悉体育、经济管理和法律人才放在首位。

3.2.4 建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体育企业

3.2.4.1 体育企业普遍市场化程度较低,这与体育长期处于计划经济的举国体制下不无关系。在举国体制下,体育作为一个上层建筑存在,掩盖了它经济上的潜能。在这样的基础上,要建立现代体育企业制度是很困难的。由于制度和管理上的原因,目前大多数企业还挂靠在事业单位,每年有固定的财政拨款,还有产业化作为理由向社会、向市场募集资金,可谓是“吃着计划经济的皇粮,捞着市场经济的油水”。此外,由于产权不明,权责不明,容易在管理中出现所谓的“代理”问题。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即所有者委托经营者为实现所有者的利润而从事某些活动,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目标函数不完全一致,代理人拥有控制权,因而容易出现利益不能兼顾的代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对代理人努力程度的监督不仅成本高昂,而且常常不可靠,其重要原因是信息的不对称性,因而需要设计一套对代理人行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其主要手段是通过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实现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对称分布,以形成科学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

3.2.4.2 要改变目前体育企业低效率的状况, 就必须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关系,使企业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产权制度最重要的作用是它能降低经济活动中的交易费用,规范交易行为,稳定交易者的收益预测,提高使用效率,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作为体育保险基金的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体育企业制度,尽量减少或消除上述代理问题,才能提高效率,降低内耗,真正成为现代企业法人。

1999年,不仅是世纪之交的一年,也是我国与WTO 谈判的关键一年。入关给体育保险业既带来机遇,也带来了挑战。1998年我国境内外保险企业有25家,各国驻华保险代表处202个;1999年,至恒康、 保诚等四家新的外资保险公司获准开业。在中国入关后,将会有更多的国家保险公司入驻。他们带来了充裕的资金和先进管理投资经验,但是也对我们尚不成熟的国内体育保险市场造成冲击。对此,我国的体育保险人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应该感觉到现实的压力。

收稿日期:199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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