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经合组织经济技术合作的三大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大论文,亚太论文,经合组织论文,经济技术合作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技术合作是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三大支柱之一。与APEC的实际进程相联系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从《大阪行动议程》到马尼拉《框架宣言》,APEC一直在努力充实经济技术合作的基本构想。但是在现有合作框架内仍有一些基本关系有待于澄清。一是经济技术合作与发展合作的关系。二是经济技术合作与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关系。三是经济技术合作中官方努力与私营部门作用的关系。马尼拉《框架宣言》并没有提供一种有效的方式或完整的合作框架以确保经济技术合作获得实质性进展,对亚太地区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平等发展发挥显著的促进作用。因此,继续充实经济技术合作的基本构想,探索多边合作的有效方式依然是APEC面临的一个重要理论和实践课题。
一
APEC在很多方面不同于当今世界上存在的任何一个区域性贸易或经济集团,它在理论和政策诸多领域对现存的区域合作方式提出了挑战。将经济技术合作严格地区别于“发展合作”可以说是APEC特征的一个重要体现。
发展合作有其特定涵义,主要指战后发达国家出于政治、经济利益的考虑,以“官方援助”的形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发展需要的资金和技术。发展合作是经济资源由富国向穷国的单方面转移,合作双方体现的是援助国与受援国,赠方与受方的关系。由于发达国家往往对经济援助附加各种政治和经济条件,因此,在发展合作中合作双方所处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APEC的早期文件《茂物宣言》中虽然也使用了发展合作的概念,但实际上具有双重涵义:一是指传统意义上的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官方援助。它体现了APEC中的发展中成员希望通过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转移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这样一种愿望。二是指APEC区域合作中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以外的与经济发展有关的合作领域和方面。发展中成员感觉到在经济差异显著的亚太地区,发展区域合作不应当仅仅包括削减关税、放松管制等自由化和便利化措施,还应当在人力资源开发、产业技术转移等各种可能领域开展合作,以直接满足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这实际上是APEC经济技术合作的主要涵义,但在《茂物宣言》中并没有得到清晰的阐述。
自冷战结束以后,以寻求政治利益为目的,并以官方援助为基础的发展合作已经逐步减少。发达国家更加注重经济利益,而不愿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再承担更多的义务,特别是担心或者不愿意将APEC变成某种官方援助机构。(注:迈克尔·普拉莫尔:《为亚太经合组织的发展合作做方法准备:跨越援助管理和政策的藩篱》,载〔澳〕安德鲁·埃利克主编:《构建亚太共同体:亚太经合组织内的发展合作》,发展合作基金1997年版,第96—110页。)此外, 发展中国家也不愿意继续保持一种不平等的合作关系,特别是经济已经完成了工业化并由受援国转变成为援助国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它们更希望建立一种平等的合作机制。从亚太地区经济发展对巨额资金的需求来看,有限的官方援助很难发挥显著的作用。(注:陈鲁直:《深化亚太经济合作进程》,载〔澳〕安德鲁·埃利克主编:《构建亚太共同体:亚太经合组织内的发展合作》,发展合作基金1997年版,第29—38页。)因此,无论是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都认识到APEC的经济技术合作应当摆脱传统的官方援助的思路,寻求一种共同贡献、共同受益、平等互利的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即实现资源和利益的共享。强调平等互利、资源互享而不是资源的单方向转移已成为APEC经济技术合作的一个显著特征。APEC在《大阪行动议程》中用经济技术合作的概念代替发展合作就体现着这种共识。
在APEC范围内经济技术合作比传统的发展合作具有更为丰富和深刻的内涵。但是,经济技术合作不应当完全排斥一定条件下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支持,相反,应当在APEC中加强以“恢复市场秩序”为基础的经济援助机制。
以“恢复市场秩序”为基础的经济援助机制,是指在APEC范围内当一个国家或经济体由于贸易投资自由化或其他原因使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情况下,由其他成员经济提供外部支持以恢复市场秩序的一种资金援助安排。建立此种经援机制的必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发展中国家来看,其在发展过程中随着贸易投资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国内经济受国际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显著增大,但市场经济的脆弱性又使其难以抗拒各种可能的外部冲击,因此很容易出现“市场失效”的情况。比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形成后发生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和当前正在发展中的亚洲金融风暴,都是“市场失效”的典型实例。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客观上就需要从发达国家寻求支持以恢复市场秩序,保证贸易投资自由化的继续实施。另一方面,从发达国家的角度看,建立此种援助体制可以鼓励发展中成员经济加快市场开放步伐,一旦出现市场失效也能藉此援助机制加以克服。另外,随着APEC的进展,各成员之间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一个成员经济的市场波动会对其他成员经济的市场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帮助陷入困境的成员经济恢复市场秩序,对有关各方和APEC的整体发展都是有益的。从这种意义上说,加强以“恢复市场秩序”为基础的援助机制符合互利互助的经济技术合作原则。
二
在APEC的实践中存在着一个重要的理论分歧,这就是如何看待经济技术合作与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之间的相互关系。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由来已久。发达成员认为APEC的主要目标是实现贸易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经济技术合作只是起辅助作用;但发展中成员认为经济技术合作在APEC中比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因为这种合作有助于缩小成员经济之间的差距,并直接带动亚太地区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平等发展。因此在APEC的理论和实践上产生了支持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合作与支持发展的合作之分。迄今为止,这种分歧仍然存在。经济技术合作的这种歧异性或多样性可以说是其一个重要特点。它一方面折衷和融合了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各自的理解和需要,另一方面这种深层次的分歧又成为经济技术合作深入发展的无形障碍。因此,正确看待经济技术合作的作用,处理好与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之间的相互关系,仍是当前APEC面临的一个重要理论课题。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发展中国家在贸易投资自由化中处于被动,而发达国家处于主动,对发展中成员来说,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是一种代价或消极因素,经济技术合作则是一种补偿或积极因素。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片面性。首先,经济技术合作与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是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两种途径或方式。从发展中国家角度看,贸易自由化带来的贸易利益和投资自由化带来的资本流动都可以促进国民收入的积累。虽然在贸易投资自由化过程中发展中国家面临艰巨的经济调整任务,但不应当将贸易投资自由化当作一种消极因素。实际上发达国家重视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强调的是资本的积累效应,而发展中国家重视经济技术合作强调的是人力资源、技术等的积累效应。应当认识到,贸易投资自由化形成的资本积累和经济技术合作带来的技术、知识积累对经济发展都是不可或缺的。其次,经济技术合作与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将它们截然分开以至对立起来是错误的。这种联系体现在技术和知识的转移可以通过贸易和投资的方式实现。从理论上说,商品交换实际上是一种资源交换。贸易与生产要素之间的替代性是二者关系的理论依据。从实践来看,技术贸易一直是各个国家获取技术和知识的重要方式,直接投资也是技术和产业转移的主要渠道。因此,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与便利化也会促进人力资源、资本、技术和知识的转移。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并不对立。
认识二者的这种相互关系对缩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成员在认识上的差异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在强调经济技术合作时不应当忽视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也应当认识到加强经济技术合作,消除在经济技术合作领域中的各种人为障碍也是促进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促进经济技术合作,通过经济技术合作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具有异曲同工之效。
发展中国家注重并强调经济技术合作,在理论层次上还存在这样一种担心,即贸易导致的专业化生产虽会促进经济增长,但其会强化现有的比较优势和产业结构,无助于产业结构的升级。特别是那些不具有比较优势的民族工业将会受到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强烈冲击。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但是,也应认识到:(1)从动态上说, 贸易投资自由化是否会引起比较劣势产业部门的萎缩,取决于发展中国家是否会保持一种比发达国家更快的贸易增长速度和经济增长速度;取决于投资自由化以后的资本流向。只要贸易增长带来较快的国民收入增长,新兴的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就会获得相应发展。只有在静态环境,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保持同等的贸易增长速度和经济增长速度条件下,才会出现上述担心的情况。(2 )贸易投资自由化带来的竞争效应会促进优胜劣汰,促进国内民族工业的成熟和发展。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中长期过程,它要求政府逐步降低对民族工业的保护程度,这就必然会将那些长期停滞不前的企业淘汰出局。(3 )要消除自由化对国内新兴民族产业产生致命性冲击的可能性,不是要寻求新的保护方式,而是要保持合理的自由化速度,它应当使1/3的企业能够承受,1/3的企业经过努力后能够承受,而有1/3的企业可能被淘汰。适度的自由化可以保证产业的总体增长,从而使再就业问题在产业内部消化吸收。
总之,支持发展的合作和支持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合作是经济技术合作的两个同等重要的内容;经济技术合作与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不应当重此轻彼。
三
充分鼓励和发挥私营部门的作用是马尼拉《框架宣言》中描述的经济技术合作的重要特点之一。这种构想在APEC的发展初期就已形成。《茂物宣言》在论述发展合作(也就是后来的经济技术合作)时认为:亚太地区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主要是靠市场驱动的,私营部门在该地区不断增长的商业联系网络是亚太经济合作的基础。因此,在APEC的发展合作中应创造一种机制,以便于私营企业的参与。此外,在马尼拉《框架宣言》中再次强调私营部门在经济技术合作中的作用除了上述考虑外还有另一层面的原因。这就是在将经济技术合作区别于传统的发展合作,使官方作用淡化而一时又没有找到其他有效合作方式的情况下,寄希望于私营部门发挥积极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APEC在经济技术合作中对官方努力的失望和对私营部门的期待。
究竟应当如何看待私营部门在经济技术合作中的作用?这一问题实际上涉及如何在经济技术合作的框架内正确处理政府作用与私营部门作用二者之间的关系。首先,APEC作为一种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主要是一种政府论坛。从“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部长级会议”到“高官会”以及各个工作组体现的都是政府间的对话、协商和承诺。正是由于这种政府间的合作使APEC走上一条“快车道”,并在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领域取得实质性进展。然而在经济技术合作领域政府间的合作还处在构想的酝酿阶段,并局限于以人力资源开发、信息收集为主的项目合作。马尼拉《框架宣言》虽再次强调要将私营部门融入经济技术合作,但由于至今尚未找到具体的融合方式和途径,私营部门仍无法显著地参与经济技术合作。因此,官方合作和努力尚未营造一种适合于私营部门介入的环境是导致当前经济技术合作中缺乏私营部门参与的主要原因。
其次,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是一种纯粹的商业活动,对增强亚太地区各经济体之间的经济联系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种私营部门之间的自发的商业活动不应看作是APEC经济技术合作的主要方式。这主要是因为私营企业的商业行为一般只考虑企业或公司的利益,政府行为则着眼于一国总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更为广泛的区域合作中,其合作目标及方式的选择还必须照顾不同经济体的利益。在有些情况下私营部门的行为与政府和区域合作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仅以关税引致投资为例。关税引致投资是为了绕过高关税壁垒而从事的投资行为,目的是为了占领当地市场,获取高额利润。因此一般集中在进口替代部门。由于这种投资挤占国内市场,排斥民族工业,并引起外汇流失,所以发展中国家对这种投资往往给予各种限制,以克服其消极影响。随着投资自由化和市场准入的扩大,这种消极影响会充分显露出来,从而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相冲突。此外,关税引致投资条件下,企业对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措施的反应也是不同的。一方面它们积极响应投资自由化,支持取消各种投资限制措施;另一方面又反对所在国政府大幅度削减关税,从而成为贸易自由化的消极因素。由此可以看出,私营部门商业行为的局限性使其难以单独成为经济技术合作的主体。私营部门不仅具有行为上的局限性,而且还受到各种客观约束使其需要借助于政治的力量。
因此,鼓励私营部门参与经济技术合作实际上就是要使政府的官方努力与私营部门的市场力量相结合。这种结合主要是通过政府间的磋商和承诺以及集体努力,为私营部门的介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并提供各种便利,引导私营部门的资金和技术流向,以实现成员经济之间资源的共享和互补。在经济技术合作领域中强调私营部门的积极参与不是要淡化官方努力,相反需要全面加强政府间的官方合作。
四
在经济技术合作领域中需要进一步发挥官方论坛的作用,通过政府间的协商和对话消除认识上的差异,探寻新的合作途径和方式,营造适于私营部门积极参与的环境,促进资源的流动和互享。从APEC的现实情况出发,可以考虑从以下四个方面采取全面的切实行动,以加强经济技术合作。
(一)扩大政府对话范围,消除经济技术合作领域中的人为限制因素。目前经济技术合作虽然涉及14个专门领域,并且已经在信息交流、人员培训以及一些技术性操作等方面取得某些进展。但当前在经济技术合作领域里的政策对话、政策共识和共同行动仍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并不能导致私营部门的直接参与。一般说来,私营部门在参与APEC的经济技术合作时遇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是来自市场准入的限制,即成员经济的市场开放程度和完善程度,它决定着私营部门是否能够并且愿意在新的市场中拓展其业务。二是来自产品出口和技术转让的准出限制。市场准入谈判已经在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议题中广泛涉及,并且在单边行动计划中做出具体承诺;而市场准出限制,特别是发达国家在技术合作领域中对私营部门的各种限制和对发展中国家的某些歧视性待遇却至今尚未触及。因此,在APEC范围内进一步扩大对话范围,全面消除经济和技术领域中的人为限制因素是实现APEC经济技术合作基本构想、鼓励私营部门的积极参与并促使在这一领域中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重要措施之一。
政府对话应当包括三个步骤:首先,要在APEC范围内通过对话达成共识,充分认识消除市场准出限制对推动APEC经济技术合作的重要性;其次,利用各个专业工作组或论坛对市场准出限制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检查,并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确立优先领域;最后,各成员经济在单边行动计划中要增设市场准出限制一项,并按照统一时间表就逐步消除市场准出限制做出承诺。
(二)成立“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以加强对经济技术合作的协调和管理。由于缺乏专门的协调机构,APEC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处于一种分散的局面;由于同样的原因,有些合作议题在不同的工作组中重复讨论却又得不到及时的汇集;特别是在没有专门机构的情况下,很难给予经济技术合作应有的重视,也很难就有关经济技术合作的总体框架、合作方式和具体行动进行有组织和有计划的深入研究和探讨。这是导致当前经济技术合作只有一个模糊概念而无实际内容的重要原因之一。在APEC范围内推动成立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可以为加强该领域的合作奠定基础,同时也存在相当的客观可能性。
拟议中的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将具有以下基本职能:
(1)协调政策对话, 全面地检查和评估不利于经济技术合作的人为障碍,并就此提出报告,为一年一度的部长级会议和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提供政策建议;(2)协调各工作组和论坛的活动, 以专项议题为基础收集和汇总对话内容,减少重复议题,交流有关信息;(3 )在各成员经济经协商一致取得优先领域的共识之后,由委员会负责协调和实施优先领域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建立和扩大经济技术合作基金。建立经济技术合作基金或在APEC中央基金中分立经济技术合作基金账户是加强经济技术合作的切实可行措施。本着平等互利和共同协商一致的原则,基金的来源和使用应充分体现资源互享的合作特点。基金将是不同来源的经济资源的汇集。首先是各成员经济所交纳的会费。会费的提取可依据国民生产总值或其他经协商一致确定的统一标准。其次是各成员经济的自愿出资。这包括两部分,一是成员经济在会费之外的自愿捐款, 比如日本政府提供的1亿美元合作伙伴基金;二是各成员经济为举办专门合作项目自行筹措的基金。再次,就是来自私人机构和国际机构的信贷资金。由多边合作机构在国际市场上筹措基金是一种尝试,它以固定的会费收入为信用担保,并由资金使用的项目合作各方共同担负利息及偿还资本金。经济技术合作基金应当主要用于优先领域中的主要合作项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可行性研究、人员培训以及必要的基础性投资。基金应当由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负责支配和使用。
(四)鼓励和发展经济技术合作园区。在APEC范围内发展经济技术合作园区具有相当的可行性。首先,其符合“资源互享”的经济技术合作原则。经济技术合作园区具有开放性的特点,所有APEC成员经济都可以参加。不同成员经济的资金、技术和劳动力以及自然资源可以在园区中得到汇集和组合,产生更高的合作效益,使所有各方都从中受益。其次,便于私营企业的参与,并有利于将经济技术合作与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有机地结合起来。由于在经济技术园区中市场准入、市场信息、基础设施以及关税和非关税限制等都具有良好的条件,因此,私营企业会更乐于投资。私营部门的积极介入不仅会促进成员经济之间的合资、合作经营和技术转让,促进发展中成员产业的形成和发展,也会带动和创造更多的贸易和投资机会。从某种意义上说发展经济技术合作园区是将私营企业纳入经济技术合作框架的一个重要途径或方式。再次,可以突破当前经济技术合作领域中非生产性项目合作方式的局限性,使经济技术合作由非生产领域深入到生产领域,由单一的项目合作扩大到产业合作。
从亚太地区看,在市场力量的自发作用下已经形成一些具有活力的“增长三角”或“产业发展区”。APEC可以构想以这些地区为基础发展经济技术合作园区。在经济技术合作园区的发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市场和官方两种驱动力量,其中政府的作用表现在:(1 )在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选择合作园区,并确定重点合作领域或产业;(2 )对与合作园区发展有关的合作项目进行协调和管理;(3 )为私营企业的进入提供咨询和引导;(4)为园区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融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