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创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访著名经济学家高尚全同志_民营经济论文

努力创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访著名经济学家高尚全同志_民营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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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高老师,在过去的20多年里,中国民营经济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为中国经济的腾飞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在进入新世纪的今天,您怎么看待中国的民营经济?

高:20年改革开放的一个突出的成果是,民营经济迅速崛起、发展壮大,这也是中国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最重要标志。民营经济包括各种形式的国有(公有)民营企业、民有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尽管有关民营经济的概念目前学术界还存在一些争议,但这一概念之所以在实践中正在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显然有着深厚的现实基础。中国长期封建社会形成了极为浓厚的官商历史传统,这一传统始终是压抑中国商品经济自然生长的桎梏,改革前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实际上也强化了这一传统。因此,不突破具有浓厚“官营”色彩的计划经济,扩大民营的范围和基础,中国的市场经济就难以发育和成长。同时,由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意识形态过分强调所有制的作用,企业的市场化改革面临着不少思想观念方面的障碍。而民营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形成在方向上基本是一致甚至是重合的,既可作为推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标志,也有利于减少改革中的一些障碍。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民营经济是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特有的概念,是对中国改革进程更具现实意义的概念。

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的基本途径大体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以乡镇企业崛起为代表的苏、锡、常地区的民营经济,由于该地区基本是在传统体制下的社队企业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因而一度曾被视为全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模式。二是以利用港澳台资和海外侨资发展加工贸易为主发展起来的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民营经济,该地区以独特的区位优势形成了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模式,并为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起到了重要的示范效应。三是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基本按照市场经济自然演进过程发展起来的温州地区的民营经济,由于该地区既缺少前两个地区那样的基础条件,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不断遭遇传统观念和体制的冲击,其顽强的生命力和发展势头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四是以北京中关村为代表的民营高科技企业,由于融合了市场机制和知识密集的双重优势,近几年一直呈现高速增长态势,反映了中国新经济因素的孕育和成长趋势。五是一些国有企业经过改制发展成为民营企业,特别是在竞争性领域,出现了海尔、康佳、TCL等一批大型优势企业。尽管这些企业中国有股权依然处于控股地位,但其资源配置方式和内部经营机制已经基本市场化了,政府利用控股地位随意干预企业经营的行为大大减少。

当前,我国的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支撑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主要力量。尽管民营经济占用社会资源的比重仅有1/3,但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已经占到2/3。在民营经济发达地区,经济增长、社会就业、政府收入等状况明显好于其他地区,经济发展正在逐步走向良性循环。

记者: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其贡献是较突出的,但尽管如此,民营经济的发展依然受到传统体制的制约。您能否总结一下,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最主要的障碍在哪里?

高:由于民营经济大部分是在传统体制之外或边缘发展起来的,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民营经济与传统体制的摩擦与冲突,或者说传统体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制约日益突出。当前,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最主要障碍在于三个方面:一是产权保护制度不够完善;二是市场准入歧视;三是融资渠道匮乏。

1.关于产权保护制度。尽管九届人大修改宪法,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没有同时明确“国家保护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加之实践中侵犯个人产权方面的问题屡有发生,民营经济进一步向更高层次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突出障碍。例如,兼并、重组是现代企业谋求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微观经济领域结构调整的基本趋势,但国内民营企业在兼并重组活动中,由于缺少制度性特别是法律方面的保护,因非市场因素导致失败甚至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例时有发生。此外,在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限于历史条件,不少非公有制企业被迫戴上“红帽子”,借助国有或集体企业名义减少发展中的歧视或障碍,由此产生了企业产权不清的问题。近年来国内巨额资本外流的现象,显然与国内产权保护制度不够完善,政策不够明朗和可操作性不强有重大关系。

2.关于市场准入歧视。这一问题目前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在政策取向上,除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的领域外,允许民营经济进入其他领域,与外商投资一视同仁,鼓励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行投资和参与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等一系列措施,或者即将出台,或者正在酝酿之中。由于这些措施不仅涉及已有法律法规的清理和新的法律法规的完善,而且与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进展密切相关,真正在实际操作中得到贯彻和实施,还需要一个过程。当前最为紧迫的是,要打破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行政性垄断,在已经开放的领域进一步消除依然存在的某些歧视,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的有效机制。即使在传统上被视为必须由国家垄断的某些行业,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垄断的层次、范围和环节作出充分论证,将能够市场化经营的部分进行必要的分解或剥离。

3.关于融资渠道问题。这可以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个方面考察。在间接融资方面,由于我国银行体系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大部分民营经济缺少获得银行贷款的正规渠道。近年来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各大专业银行相继成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一些地方政府也纷纷建立了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但由于整个金融组织结构缺少面向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大量民营商业化银行,加上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发展滞后,国有大银行无论在自身机制上还是在技术操作上,都无法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直接融资方面,股权融资是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最主要的融资形式,但由于目前全国性资本市场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改制与重组,地方性、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融资活动受到禁止,民营企业融资依然面临困难。

尽管民营经济在其发展历程和现实条件下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障碍,但由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因而始终保持了顽强的生命力和发展势头。目前,民营经济不仅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力量,为解决现实经济中的诸多矛盾奠定了重要基础,而且作为新的体制因素,日益成为推动经济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动力。当然,民营企业自身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一些弱点,如规模较小、产权不清、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家族因素较浓、技术水平不高等,这些问题主要是起步时期各种制约条件下形成的,其根本解决还在于消除企业外部环境中的制约因素。从发展趋势看,未来民营经济在企业制度方面将逐步克服自身的一些弱点,向现代企业制度方向演变;经营范围将从一般竞争性领域,向传统的垄断行业扩展;在融资方式上将从以自我积累为主向自我积累和外部融资相结合的方向转变。这些趋势反映了民营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因而必然要求体制和整个外部环境的相应改善。

记者:体制和外部环境怎么改善,其重点在哪里?

高:消除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主要不在于“教育”民营企业家应该如何如何,关键在于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由于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不断运用传统体制遗留下来的权力,直接甚至随意干预民营企业的经营活动,维护行政性垄断以攫取既得利益。这种情况不仅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制约了民营经济的发展,而且还导致了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增大了经济运行的成本,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如果说前一时期民营经济发展主要是以自发的方式实现的,政府管理体制在相当程度上表现为被动适应的话,今后改革的重点应集中体现在政府主动为其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上。

1.实现政府管理体制由管制向监控方面的转变。改革前期,由于主要目标在于打破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以重塑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企业改革自然成了改革的中心环节。然而,随着非国有经济成长和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确立,改革的重心必然应该向政府改革转移。实践证明,与非国有经济的培育明显不同的是,国有企业改革主要不是企业自身可以承担和完成的,它是和政府改革、职能转变紧密相连且互为条件的。其要点在于,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是朝市场经济方面努力,还是强化政府对经济的直接控制,这是改革的重要方向问题。这个问题搞不清或方向反了,不仅无法最终确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新体制,而且会对下一世纪中国经济增长形成重大障碍。

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取得基础的支配地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运行的基本特征。如果不改变目前社会资源的相当部分依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配置的格局,市场机制就不可能充分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政府的间接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基本方式。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与直接的行政性管理虽都属于“干预市场”,但其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主要着眼于弥补市场的缺陷,后者基本属于“代替市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关键是解决职能上“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简单说,就是政府在不该介入也管不好的领域,大幅度削减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职能,把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交给市场去解决,如放松行政性管制,减少行政性审批,打破行政性垄断等;在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增加和强化新的职能,如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监控、完善社会保障、提供信息服务等。

2.法治建设要为经济主体的创新行为提供切实保障。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没有法治的创新,市场经济新体制就难以最终确立。我国目前政府审批制度的大量存在,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治理念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法治理念的原则是:只有政府认定、许可、批准了可以做的事,才是企业和个人应该做的事;凡是没有规定或没有批准可以做的事,企业和个人要么不能做、无法做,要么做了却时刻有被“事后”宣判为非法的可能与危险。显然,这种治理原则制约了企业与个人的创新行为。同时,由于政府对权力资源的垄断,势必成为滋生腐败行为的制度基础。

市场经济中法治精神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凡是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做的事,都是可以做的、不违法的;而当人们发明出各种新的做法和交易方式之后,社会若认为这些创新行为有损其他人或整个社会的利益,可以通过立法程序规定这些行为为非法。但第一,以前的行为不能视为非法;第二,凡未规定为非法的其他行为及以后新发明的各种行为,仍视为合法行为。这就是说,法律不规定什么是可以做的,而只规定什么是禁止做的;凡是法律没有禁止做的,都是可以做的。这种法治理论的核心是鼓励创新,为企业和个人的创新活动提供了充分的空间。因此,我们应该遵循市场经济的法治精神,在政府管理经济的法治原则方面更新观念。一方面,在法律没有“禁止”的领域,明确各经济主体享有自由活动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对于政府规定“禁止做什么”,不能再像过去那样由一个政府部门或官员决定,而应该有一整套民主和法律程序。总之,在市场经济法治条件下,既要约束经济主体和个人的行为,也要约束政府对经济的任意干预。政府、企业和个人都要在相关法律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的规则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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