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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邓小平同志提出“三个有利于”以来,人们对此做了很多解释。开始,人们认为“三个有利于”是判断姓“资”姓“社”的标准;后来,却说成是判断改革开放得失成败的标准,或者是检验各项工作的标准;还有人对“三个有利于”的具体表述和具体内容提出种种问题。到底应该如何理解呢?
(一)邓小平同志的原意是什么?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1—2月巡视南方的谈话中说:“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和372页)
这段话由三个句子构成。前两句话是说,改革开放遇到了姓“资”姓“社”的问题。第三句话是说,判断的标准是“三个有利于”。这个判断标准显然是针对姓“资”姓“社”的问题提出来的。虽然在句子之间用句号断开了(有人琢磨这里是否有文章),但意思是连贯的,没有、也不容许随意插入其他任何意思。
可是,人们会立刻提出:生产力的发展怎么能成为判断姓“资”姓“社”的标准呢?由于这个问题很难回答,于是人们就把邓小平同志的判断姓“资”姓“社”的标准改成了判断改革开放得失成败的标准,改成了各项工作的检验标准。可是这与邓小平同志的原意不完全相符。问题在哪里呢?
(二)“三个有利于”是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效用和优越性的角度判断姓“资”姓“社”的标准。关于“社会主义的本质”或什么是社会主义,可以从制度上加以界定,也可以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效用和优越性上加以界定。这是邓小平同志的重要思想。邓小平同志认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的体现,是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而“三个有利于”,正是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因而也是判断改革开放是否姓“社”的标准。
1980年4月, 邓小平同志在一次谈话中说:“社会主义总要比资本主义优越。社会主义国家应该使经济发展得比较快,人民生活逐渐好起来,国家也就相应地更加强盛一些。”(《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11页)很明显,邓小平同志从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三个方面来界定了什么是社会主义,因而已经包含了“三个有利于”判断标准的思想。
1988年5月,邓小平同志说:“坚持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 就要肯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逐步摆脱贫穷,使国家富强起来,使人民生活得到改善。”(《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64—265 页)很明确,“三个有利于”是判断是否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标准。
从邓小平同志的许多论述中可以看出,无论是“讲”社会主义,“搞”社会主义,“坚持”社会主义,还是“坚持”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都要把发展生产力放在首位。否则,社会主义就体现不出它的优越性,社会主义制度就不会巩固,也就无法坚持社会主义的道路和方向。总之,改革开放是姓“资”还是姓“社”,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的方向和要求,主要看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邓小平同志的这个思想,纠正了过去一讲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道路就只讲生产关系、只讲制度而不讲发展生产力的片面性,把制度标准和效用标准统一起来,并根据当前的历史条件把生产力标准提到了直接的首要地位。
(三)“三个有利于”只直接判断是否姓“社”,不直接判断是否姓“资”。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就可以判断是姓“社”。而且,只要不符合“三个有利于”,就可以说不姓“社”。但是,不符合“三个有利于”的东西,不姓“社”的东西,不一定就是姓“资”。例如,有些可能是超阶段的东西,有些可能是空想的东西,有些可能是已经过时的体制和方法,有些可能是封建主义的残余,等等。既然如此,为什么把“三个有利于”说成是判断姓“资”姓“社”的标准呢?因为姓“资”姓“社”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有人怕“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而只要通过“三个有利于”标准判断出改革开放是姓“社”,那么自然就得出改革开放不姓“资”的结论,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四)所谓姓“社”有两重意义,既有制度性质的意义,也有效用的意义。或者说,所谓姓“社”,实际上包含两点意思:一是“社会主义所要求的”,二是“社会主义所允许的”,“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判断是否姓“社”,要从全局出发进行分析。符合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的,固然姓“社”;有的不一定符合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不一定性“社”,但是为社会主义所允许的,从效用上说归根到底有利于社会主义的,也可以说姓“社”。由此可见,“姓”不等于“性”,“姓”要比“性”宽。
邓小平同志在谈到计划和市场的问题时曾说:“只要对发展生产力有好处,就可以利用。它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社会主义的;为资本主义服务,就是资本主义的。”(《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03页)在邓小平同志看来,计划和市场这类东西不能定“性”,但是可以从作用的角度定“姓”。还有些东西的“性”和“姓”不完全一致,甚至相反,对此要进行具体分析。例如有人认为搞“三资”企业就是搞资本主义,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邓小平同志严厉地驳斥了这种观点。邓小平同志指出,“三资”企业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只要公有制占优势,只要国家政权的性质不变,那么,凡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就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就可以说是姓“社”的。这就提醒我们,对于姓“资”姓“社”的判断,不能仅仅从一个局部出发,不能仅仅从某一企业的直接性质出发,而是要从全局出发,要看归根到底是不是有利于社会主义。
(五)“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是以制度标准为前提的,它不能代替制度标准。区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有一个制度标准,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常识。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社会主义必须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这也是人所共知的。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在提出了“三个有利于”标准之后,紧接着在谈到深圳特区的姓“资”姓“社”问题时,除了提出“深圳的建设成就”这一标准以外,还提出了“公有制是主体”这一标准。其实,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不仅不排斥制度标准,反而是以此为前提的。例如,在前面讲到要判断“三资”企业的姓“资”姓“社”的问题,不能仅仅从局部出发,而是必须从我国的基本的社会制度出发,必须从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在我国的主体地位出发。只有这样,才能判断“三资”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我们还必须注意到,邓小平同志在提出“三个有利于”标准时,在“生产力”前面加了“社会主义社会的”这一定语,在“综合国力”前面加了“社会主义国家的”这一定语,在“生活水平”前面加了“人民的”这一定语。这就是要求我们在运用生产力标准时,不能撇开业已确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社会主义的总的方向。有人说,在“生产力”等等前面可以不加这些定语,加了这些定语就已经表明是定了姓了,就要导致同义反复。例如说,凡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发展的,就是社会主义的。这里出现了两个“社会主义”。其实,从内容上看并不是同义反复。因为正如党的十三大报告所指出的,只有在建立了社会主义社会之后,在发展生产力成为直接的中心任务的前提下,生产力标准才能具有直接的决定意义。在“生产力”前面加一个“社会主义社会的”这个定语,正是这个意思,是体现了制度标准和生产力标准的统一。
(六)“三个有利于”也是判断改革开放和各项工作得失成败的标准。改革开放的总的目的有两条:一是巩固、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二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邓小平同志说:“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139 页)同样,如果改革开放没有达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目的,改革开放也算失败了。从这一点来看,“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改革开放姓“资”姓“社”的标准,其实也是判断改革开放得失成败的标准。至于把“三个有利于”作为各项工作的根本的检验标准,当然也是对的。但其范围和内容已经与邓小平同志原来的意义有所不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