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治理结构与风险控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风险控制论文,公司治理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已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而作为我国金融业重要组成部分的信托业,其治理标准和内部控制体系还处于起步状态,这对于我国信托业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无疑是很大的隐患。2004年先后有“庆泰”、“爱建”和“金新”三家信托公司严重违规而受到监管部门的整顿,究其原因无不归咎于其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问题。
信托公司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有赖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业务创新体系的创建和风险控制系统的构造。其中,治理结构是信托公司的制度基础,为信托公司的业务创新和风险控制提供所依存的内部控制环境;而业务创新和风险控制是提升信托公司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治理结构所支撑的竞争力之源。
二、信托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现状分析
从信托公司年报披露的信息中,可以大致发现信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存在以下问题:
(一)股权过于集中,公司经营受大股东操控
1.股权集中化程度高
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持有一家信托公司10%以上的股东,即为该公司的大股东。从2004年我国34家信托公司披露的年报情况看,股东集中化程度很高,一股独大的现象非常严重。33家公司中,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50%,有21家,占统计样本的62.5%。最大股东占股比率超过90%的就有9家,占到统计样本的27.27%。而持股10%以上的股东数在2家以内的有21家,占比达到66%。
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信托公司都是以大型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或地方政府出资为背景。这种独特的股本结构,决定了信托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缺乏来自不同出资股东内在利益的真正制衡。地方政府或者控股股东可以通过高层人事安排来实现自己的意志,使高管人员的约束激励机制扭曲,泛行政化,信托公司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2.股权过于集中的后果
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也不利于控股股东杠杆效应的发挥。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给信托公司下达“融资任务”,民企股东给信托公司规定“圈钱指标”的现象就屡见不鲜。
股权过于集中的另一个结果是大股东不愿意进行股利分配。34家信托公司中,只有3家信托公司进行股利分配,这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由于小股东没有实质控制权,其所提供的资金相当于给大股东免费使用。另外,常年不进行股利分配,对公司管理层难以形成有效的经营压力,不利于管理层充分发挥作用,也不利于公司资本最优配置的实现。
(二)“三会”制度基本建立,但职能并未发挥
1.形式上“三会”制度健全
从信托公司披露的年报中可以看出,基本上所有的信托公司都建立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三会”制度。并且,80%以上的公司在董事会下不同形式的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等。另外,有些信托公司除了设立监事会之外,还专门设立了审计委员会等监督机构。
2.实质上职能并未发挥
从实际效果上看,这些机构基本上是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监督和权利制衡的作用。以董事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运行情况为例,有些公司在年报中坦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成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但由于人选未落实,故尚未履行职责,2005年将落实三个委员会人选。”另外,从信托公司披露的年报中也看不出任何监督机构的不同意见。因此,这些组织机构虽然从形式上已经建立,但能否真正有效运行还是一个问题。
(三)风险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但风险管理效果不理想
1.风险管理制度基本建立
风险控制可谓是2004年信托业发展的主旋律。银监会一直把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视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从34家信托公司所披露的年报信息来看,基本上都按照规定披露了风险和风险管理的情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控制政策、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产生风险的业务活动等情况。从整体看,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基本建立。
但是信托公司建设风险管理制度的质量参差不齐。通过对制度建设的构架设置和描述可以看出,这种差异主要由于各信托公司对风险控制的认识和把握水准不同。部分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达到较为先进的水平。以中信信托为例,在风险管理概况中,首先详细介绍公司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然后根据信托业务,短期证券业务和长期股权投资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风险控制政策。在组织结构方面,董事会下辖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为其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而负责制定公司风险控制的政策和基本制度、负责实施具体的风险管理工作的是总经理室下的四个小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信托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自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和信托项目评审小组)。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制度,使中信信托无论在资产质量还是盈利能力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业绩,2004年中信信托的不良资产率仅为0.28%,资产收益率为3.13%,两项指标都位于信托公司前列。
2.风险管理效果堪忧
虽然绝大多数信托公司都建立了风险管理制度,但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的效果却并不理想。从信托公司2004年披露的年报信息来看,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和不良资产率普遍较高。据统计2004年未有31家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平均额达到8.2亿元,最高的公司有44.6亿元;关联交易总额与年末净资产之比平均为97.7%,最高的公司为519.4%;关联交易额与年末信托资产余额之比平均为37.2%,最高的公司为380.3%。另外,统计的32家信托公司的平均不良资产率也高达9.4%。2004年“庆泰”、“爱建”和“金新”等信托公司的出事,归根结底都是由于风险管理失控引起。庆泰信托挪用客户委托理财资金,坐庄炒股,造成巨亏而无法偿还到期客户资金;除此之外,庆泰信托的大股东还利用关联交易圈走信托公司大量资金,其中挪用的国债投资资金就高达2.34亿元。
三、信托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造成信托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现状的原因,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历史遗留问题
从历史上看,我国信托业并不是秉承“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本源意义而发展起来的,而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作为旧体制的突破口发展起来的,被赋予了远比受托理财要多的功能,所以信托公司一开始就承担了一部分政府的职能。绝大多数地方信托企业的原始资本金来自于财政,在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信托公司成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发展地方事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窗口。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信托公司并没有实现企业化经营,受到地方政府的严格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地方政府的行政附属物,其资金筹集和运用处于地方政府的直接监控之下,投资活动往往体现的是地方政府的意志,成为地方政府实现自己意图的方便工具。
(二)指导原则不明确
银监会2005年9月21日公布了《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对商业银行董事会职责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强调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其中,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权利责任应以书面形式清晰界定,并作为董事会和管理层有效履行职责的依据。另外,还规定董事会下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2004年,银监会曾下发过《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明确了内部控制是公司的一种自律行为,要求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建设权责明确、合理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架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但是,这一与信托公司治理标准相关的正式文件却迟迟未能出台。指导原则的不明确使得信托公司在治理结构设计上存在着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机性。
(三)风险意识不强烈
加强风险管理是以增强风险意识为前提的。实践证明,没有风险意识或风险意识淡薄的公司,就不可能加强风险管理。由于历史和制度的原因,我国的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一样,都存在风险意识薄弱的通病。
信托公司风险意识不强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些信托公司没有认真遵守“一法两规”的相关规定,在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过程中,明显违背有关法规中关于自营业务与信托业务要做到机构、人员和高管严格分开的规定,没有设立独立的信托部门,自有财产和信托财产同属一个部门管理和运作。甚至资金和账簿也未按规定分别设立、分别管理,职能权限较为模糊,机构设置较为混乱;少数信托公司管理混乱,违规经营,甚至对抗监管;某些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产品信用控制结构极不严谨,风险四伏,个别信托公司以创新之名,行违规之实,最终导致巨额亏损,形成恶性风险。
四、构建信托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的对策
(一)股权多元化,建立股权制衡机制
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股东治理结构的安排,因为大股东与小股东相比,在利益享受和风险承担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在信息获取程度方面也有很大的不对称,在对企业经营影响上更有极大的差异。因此,从微观组织的资源配置和规范经营角度来讲,一个不健全或不完善的企业股东结构是很难建立起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所以,采用股权分散化的股东治理结构已经被全球众多的股份制企业所认同,这一显著的国际发展趋势在我国一部分信托公司的增资扩股中也得到了印证。
要完善信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避免大股东对公司行为的扭曲,必须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改变国有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局面。条件比较成熟的信托公司,可以考虑改制上市。从两家上市信托公司陕西国投和安信信托来看,法人治理结构就相对比较完善。即使股权改革不能一步到位,也可以通过引进非关联国有法人,来淡化“所有者缺位”问题。
中国信托业问题的解决,既要治标,更要治本,必须从根本上斩断地方政府和信托企业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投融资体制,使信托公司真正成为独立运营的市场化企业。
(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加强董事会在公司决策中的作用
科学的决策程序不仅是公司管理的核心,同时也是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在公司组织内部,作为公司法人权力的常设机构只能是董事会,而不是监事会,也不是经理会。所以,坚持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领导,是为了避免经营管理层缺乏股东的监督和制约。但从目前国内一些信托公司的决策程序看,所暴露的问题确实不少,主要归结为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董事会的职权并未被充分行使,以至于董事会在公司重要的决策过程中难以起到决定和监督的作用。二是董事会的董事结构安排不尽合理,缺少甚至没有代表员工的董事和代表小股东的独立董事,这极易造成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
目前,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信托公司为数不多,在34家信托公司中,只有7家信托公司聘有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保护小股东利益和科学决策方面能起到很大的作用,并且能有效地遏制“内部人控制”问题。虽然对于独立董事的作用有不同的看法,但从世界范围的经验来看,独立董事制度仍然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较佳的选择之一。但独立董事制度要发挥应有作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与合格性是关键。由于信托业的特殊性,可考虑由监管机构设立信托公司独立董事专家库制度或考核制度。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信托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的审查,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切实履行职责。
除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外,董事会领导下的各种监督委员会也应该主要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在确保董事会对股东负责任的同时,要加强董事会的相对独立性与责任感。董事会不仅要考虑股东的短期回报,更要考虑信托公司的长远发展,要考虑公司的风险防范。
(三)建立信托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与控制是信托公司整个运营过程的核心内容,除完善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外,还必须建立一套具有信托公司特色的风险管理制度。根据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特点,首先,应建立内部动态风险预警体系。信托公司具有信托资产和自有资产并存的复杂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资产与自有资产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墙,而传统依赖报表的静态分析缺乏时效性。因此,应建立一种定量的、直观的风险管理指标,并以此为依据建立信托公司业务动态风险预警控制体系。
其次,采用现代风险管理的量化技术来计算风险值,然后通过风险额度对其进行控制。通过建立风险量化模型,对信托投资进行各种分析和测试,测量信托投资的风险,计算风险暴露值。在风险量化的基础上,风险管理部门对信托品种及信托投资的风险设定最大的风险临界值,对超过风险限额的及时提出警告,并向高级管理层建议改正措施,控制风险暴露。比如,对房地产信托业务量设定控制比例,提出预警指标,控制信托资金过于集中于该行业的风险。
再次,建立信托投资风险基金,增强整体风险防范能力。各信托公司应建立自己的风险投资基金,按每年实现利润的一定比率提取,并进行专户储存。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风险补偿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建立了金融防范机制,又拥有金融风险补偿的雄厚经济实力,才能经受起金融风险的考验。
(四)强化股东情况和风险控制的信息披露
2005年初银监会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这一办法的实施将有力地推动我国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不断走向完善。但从30多家信托公司披露的年报来看,还存在很多不统一、不规范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加大信托公司股东情况和风险控制的信息披露。比如详细披露大股东股权结构、经营历史和财务状况,以及大股东经营和财务状况的重大变动信息等。这样有利于规范大股东行为,增强市场对大股东潜在行为动机的约束力,预防其道德风险的发生。另外,需要具体而规范地披露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风险控制程序和风险控制手段,以及公司关联交易和不良资产等方面的详细情况。
五、结束语
总之,信托业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信托公司治理机构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信托公司内部的风险管理与风险控制。信托公司应该深入领会银监会的相关指导意见,全面健全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形成一套完整的、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体系。努力做到具有良好的资本充足率、较高的资产质量、高水准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稳定成熟的盈利能力和盈利模式、全面严谨的内控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以及公开、完整、真实的信息披露体系。信托公司如能实现上述主要目标,就一定能占有先机,赢得优势,为信托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