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公有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本点论文,产权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有产权制度的根本弊端在于:产权不明;产权不独立;产权转让难。
产权明晰是产权独立的前提条件,只有科学地界定产权,才谈得上产权转让。同时,对现代企业而言,产权的独立有待于确立法人财产制度,依法赋予企业法人所有权,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才能自负盈亏。
培育和完善产权市场,是产权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引论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已推进到不进行公有产权制度改革就再难以深入的地步,产权制度创新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随着对这一点形成日益明确的认识,产权制度创新的呼声也就愈来愈高。
众所周知,西方现代产权经济学是经济学在当代取得的重大进展。其中所研究的产权超越了传统经济学的视野,在所有权确定的前提下看到了不同所有权交叉所产生的“不确定性”,从而提出了通过产权界定和产权转让以提高经济运行效益的思路,其影响无疑是重大而深远的。那么,为什么运用现代产权经济学理论探讨中国公有产权制度改革在中国现阶段却并未“走俏”?依笔者看来,问题并不仅仅在于现代产权经济学尚“养在深闺人未识”,而主要是中国现阶段产权制度改革所面临的任务,与现代产权经济学所欲研究解决的任务不尽相同。
西方现代产权经济学是以所有权的确定为出发点的,而中国却首先要解决所有权本身不明确的问题。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西方国家,私有财产的归属十分明确,而公营企业也分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故不存在所有权本身不明确的问题。然而,对于中国来说,别人据以研究的前提却正是当前公有产权制度改革所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因全民所有制而带来的所有权虚置,和集体所有制在传统体制下的所有权趋于混沌,使中国当前产权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是明确界定所有权和实现所有权的人格化,并赋予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这些改革内容虽然也被称为产权界定,但并不完全等同于现代产权经济学所谓的产权界定。前者首先是界定所有权本身,以使资产权明晰;而后者主要是界定两个明确的所有权因互相交叉而发生的权、责、利关系。毫无疑问,在所有权本身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两个所有权之间的产权界定是根本谈不上的。而在所有权明确之后,现代产权经济学所讨论的所有权之间的产权界定才可能提上日程。因此,当前中国公有产权制度的改革,必须找准基本点。否则,同样难免犯著名产权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教授所说的“黑板经济学”错误,即“研究的东西是经济学家头脑里想的,而不是世界上的制度。”
二、中国现行公有产权制度的弊端
中国现行的公有产权制度,是传统体制下形成的产权制度的延续,可以说,这一公有产权制度迄今尚未受到根本触动。以前的企业改革措施,由于并未深入到企业财产制度这一基本层面,无从解决公有企业的激励和约束问题,因而经营机制如旧,经济效益难以提高。这一切,都可归因于公有产权制度改革的严重滞后。
现行公有产权制度的根本弊端,可以归为如下三点:
1、产权不明晰。
传统公有产权制度下,无论是全民资产还是集体企业的资产,其产权都是不明晰的。全民资产名为全民所有,由国家代理,但实际上却是“人人有又人人都没有”,并且由于多头管理而实际无人真正负责,存在所有权虚置问题。而集体企业长期以来又被当作“二全民”,统负盈亏的结果导致原本明晰的所有权日渐变得模糊不清。
传统体制下的公有产权不明晰问题,在迄今为止的改革中并未得到真正解决。而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利益格局的变化,源于公有产权不明晰所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在所有权虚置情况下,国有企业营运中缺乏来自所有权的约束,也就难免产生损害所有者利益的行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就没有保证。
2、产权不独立。
企业产权的不独立,即企业没有自己独立的产权。这既使企业不能自负盈亏,又导致企业的自主经营权难以真正落实。
企业产权的不独立,不仅是对国有企业而言的,部分集体企业产权同样不独立。产权不独立,表现为占有资产(甚至名义上拥有资产)的企业,并不能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自主处置资产,不用说自主决定兼并和被兼并,也不用说用资产抵押贷款,就连出让闲置资产一度也是不能自主决定的。
产权独立是企业获得独立地位的财产基础,产权不独立,企业将不能成为真正的企业法人,因而不具有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基础。同时,也就决定了企业不可能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同他人平等交往,建立自由的契约关系。企业不能自主营运资产,不仅表明企业被“赋予”自主权的不彻底,留下了已被“赋予”的自主权随时可能被收回的隐患,使企业自主经营权落不到实处。
3、产权转让难。
产权转让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传统体制下不可转让的产权安排导致资产存量的凝固化,根本谈不上结构效益和规模效益。
由于企业产权转让不仅是资产的转让,而且可能是剩余索取权的转让,企业主管部门对于跨部门尤其是跨地区的企业兼并投反对票就是本能的。而企业兼并中的“拉郎配”现象,其实质也就是不让所辖企业被外来者兼并。
至于已实行股份制的上市公司的国有股的上市转让,以及出售部分企业产权中遇到的困难,主要与股市和产权市场发育程度不高有关。
三、中国当前公有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点
中国当前的现实制度所规定的现阶段公有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点,也就是要实现产权明晰化、企业产权独立化和产权交易的自主化与市场化。
1、产权明晰化。
产权明晰是产权独立和产权自主交易的必要条件,因而在中国当前有产权制度改革中产权明晰化居于首要环节。产权明晰化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1)明确界定所有权。迄今的社会主义经济实践表明,所谓全民所有是虚幻不实的,而国家代行所有权长期以来是所有者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不分,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多头管理却无人对国有资产真正负责。同时企业则丧失了自主经营的权利。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改革,产生了专司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但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疆域辽阔的国家来说,仅仅建立和依靠一个自上而下的纵向管理系统来管理分散的国有企业,其管理成本可能是相当高的。企业情况千差万别,而各地的国有资产管理者同企业资产运营效益之间并不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即便是通过各种中介机构经营国有资产,靠什么来有效地保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好监督权。笔者认为,只有利益与管理捆在一起,才有可能管好公有资产。基于此,应当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可否考虑将国有企业划归中央政府,省、地、县三级地方政府所有,通过所有权的明确界定,由各级政府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自己所有的公有企业(若实行股份制则行使相应股权),相应享有剩余索取权。这样更能提高公有资产管理效率,节省管理成本,有利于提高资产运营效益。
对于集体企业来说,明确界定所有权就是要解决历史旧帐,追根寻源,根据谁出资谁就享有所有权原则,将各个集体企业的现有资产评估后,按合理的分配原则,分别落实所有权。
(2)建立公有资产所有权人格化代表制度。公有资产,无论是国有,还是各级政府所有,都不能由政府直接经营,而必须交由或组建经营机构来经营。公有资产由企业占有、使用和营运,为切实维护公有资产所有者利益,所有者必须派出人格化代表进入企业,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和行使监督权。这应当成为一项规范的制度。
2、企业产权独立化。
企业产权独立化是当前公有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产权明晰,所有权落实并不是产权制度改革创新的目的,产权制度创新旨在通过制度安排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益。资产是由企业占有并营运的,企业是市场主体,必须有独立的地位,才能同其他市场主体建立平等的关系,而企业能否独立的关键又在于企业有无独立的财产基础。只有产权独立,企业才会有真正独立的地位。
产权明晰是企业产权独立的前提条件。如果产权边界不清,就会产生妨碍产权独立运作的纷争,产权将难以独立。对于现代企业而言,产权的独立还有赖于确立起法人财产制度,依法赋予企业法人所有权,使企业能够独立运作所占有的资产,企业法人才是名副其实的。以占有的法人财产为基础,企业才能开展正常的商务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充分享有经营自主权,并且真正做到自负盈亏。而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有利于形成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实现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必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益。
3、产权交易自主化、市场化。
产权自主转让在现行公有产权制度下仍面临巨大的制度障碍,而随着产权制度的改革,产权明晰化和企业产权独立化得以实现后,妨碍产权自主转让的制度障碍也就被破除,产权自主交易的必要条件形成。不过,产权自主交易能否顺利进行,还取决于产权交易的充分条件是否具备,即产权交易的市场是否发育成熟。因此,产权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培育和完善产权市场。
虽然在市场上进行的一切交易都涉及产权的交易,但专门的产权交易,即以产权为商品的交易,一般系指资产权及股权的交易。
资产权交易即出售资产权,可以分为单项资产的转让、部分产权转让和整体产权的转让。如果着眼于资产形态,则出让的资产又有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之分。一般说来,资产在转让之前,都应进行资产评估,以便资产转让建立在一个合理的作价基础之上。同时,资产权交易最好采用拍卖方式,以利达成公平的交易。
股权交易是指在股票一级市场(发行市场)和二级市场(流通市场)上发生的产权的特殊形态(股权)的交易。之所以把股权视为产权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因为拥有股权并不等于能够支配企业资产。股权交易的顺利进行,依存于一个健全的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的形成,其中,流通市场的发育成熟又是关键。中国股市发育尚处在早期阶段,目前能够上市流通的,只是上市公司发行的个人股以及部分法人股,国有股的流通尚待时日。
交易资产权的场所被人们称为产权市场,目前在中国尚处于初创阶段。目前全国已有产权交易市场25个,已开始在企业兼并、资产产权买卖中发挥一定作用。但是,一则因为产权制度改革尚待进行,当前产权市场上的交易还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如需经政府批准才能进入市场出卖,并且附带条件甚多;二则由于有的企业资产存量过大,整体出让缺乏可购买性,致使产权交易热不起来。对于前者,显然需要通过明晰产权和企业产权独立化的改革来解决。至于后者,可以考虑借助某些技术性操作,如通过产权拆细出售来解决。当然,一旦经产权拆细而出售产权,相应也就提出了应否建立二级市场的问题。
产权拆细转让的实质是剩余索取权的转让,这完全同于股权转让。剩余索取权的转让必须形成市场机制。但是,如果仅有一级市场而缺乏二级市场,不可能产生剩余索取权转让的健全的市场机制。这样一来,不仅有意购买者会望而却步,而且企业经营班子也将因无接管风险而行为依旧,经营机制转换的目标也会因此而难于实现。所以,进行产权的拆细出售,与之配套的流通市场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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