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田”斗争与光武中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光武论文,度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光武帝刘秀建立东汉政权后,为了解决流民和土地兼并等社会问题,极力推行“度田”政策,打击豪强地主,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国家财政收入,促进了官吏廉洁勤政风尚的形成。
关键词 刘秀 度田 中兴
1
东汉光武帝,于公元25年称帝,改元建武,直到建武十三年(公元37年),才“天下平定”〔1〕。在此之前,战事连绵,未遑兴荣。 自此以后,才实行“诸功臣皆增户邑”〔2〕的制度,故“自陇、 蜀平后,非儆急,未尝复言军旅”,有条件“退功臣而进文吏,戢弓矢而散马牛”〔3〕,实行偃武修文的转变。然而, 在实行偃武修文政策后的第二年,即建武十五年,就在全国范围内发动了一次大规模的“度田”斗争,河南尹张伋和诸郡守十余人皆因“度田不实”而“下狱死”,还引起一场激烈的武装斗争〔4〕,弄得举国嚣然, 到建武十六年才算基本平息下来。然则是什么原因迫使光武帝在刚刚镇压了农民起义和平息了武装割据势力之后立即又发动这场规模宏大的“度田”斗争呢?所谓“度田”究竟包括什么内容呢?“度田”的目的何在呢?“度田”的结果又怎样呢?由于史书对此并无完整的记载,致使上述诸问题均处于若隐若现之中。研究东汉历史者,虽然无不言及光武帝“度田”之事,却大都言而不详,更无专文论述者。因思简略述之,题曰《“度田”斗争与光武中兴》。
我们知道,我国封建社会不同于西欧封建制度的重大特征之一,是我国封建社会较早地产生了地主土地私有制。我国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产生,是在奴隶社会的母胎中实现的。在这里,没有必要详细说明私有土地制度是如何从作为奴隶主阶级国有土地制度——井田制度的母胎中逐步形成的历史过程,我们只要看看春秋、战国时期许多诸侯国都先后采取了“相地而衰征”、“作爰田”、“初税亩”、“作丘赋”、“初租禾”、“制辕田”等一系列措施,便可得知其都是基于私有土地制度及当时倡立名田制度的出现而实行的新制度及新办法。这种带有规律性和有相同性质的改革措施的先后出现,正反映私有土地制度的产生是当时历史发展的不可抗拒的潮流。〔5〕
随着私有土地制度即(名田制度)的出现就为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形成创造了条件。我们知道,土地一旦成为可以私有的财产,必然促使人们去争夺土地以为私有财产,于是春秋战国之际层出不穷的争地、夺田之事便应运而生了。各国君主为了奖励有功之人,特别是立军功者,于是以土地赏赐立军功者的制度就相继出现了。土地既然成了私有财产,自然土地的主人可以典卖、转让和出卖它,于是土地买卖之事也产生了。在争田夺地、土地赏赐和土地买卖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个拥有较多私有土地的社会集团,于是只有极少数私有土地或根本无地的人同拥有大量私有土地者之间的贫富差别与阶级分野便产生了。这种阶级分野一旦发生,极少数私有土地或根本无地的人,就被迫去向拥有大量的私有土地者租种土地以维持生计,拥有大量私有土地者也只有把私有土地变成一种物质力量去迫使无地少地者耕种才能真正获利。于是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压迫、剥削关系就制度化了,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就正式确立起来了。《汉书》卷24上《食货志》所载西汉武帝时董仲舒的话,就对上述一系列情况作了概括性描述:“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于是,小民“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因此,董仲舒提出了“限民名田,以澹不足”的主张。
由土地私有化(即名田化)而产生的拥有大量私有土地的“豪民”剥削“无立锥之地”的“小民”的状况,自商鞅变法后的秦国就开始了。到了西汉武帝时期自然会更加严重。这就是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确立后所必然带来的社会后果。所以,董仲舒主张“限民名田”,即限制私有土地的数量。然而,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还处在它的上升发展阶段,具有不可阻挡之势,以致董仲舒的建议并未能实行。相反,官府不断以土地充赏赐,强占民田之事也时有发生,土地买卖更是有增无已,小民“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的情况愈来愈多,以致到了西汉末期,又有师丹其人再次提出对私有土地“宜略为限”的主张,孔光与何武等人,进一步提出限制“诸侯王、列侯”及“吏民”私有土地数量,说什么“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然而,由于“丁傅用事,董贤隆贵,皆不便也。诏书且须后,遂寝不行”〔6〕。 可见师丹等人的限田之议又落空了。限田之议既不能行,因土地问题造成的社会阶级矛盾,自然会一天比一天尖锐,从而终于引发了王莽的“更名天下田曰王田”的恢复井田制度和废除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断然措施。但是,很明显,王莽的措施,违背了历史的发展规律,连他自己的中郎区博也认识到:“井田虽圣王法,其废久矣。周道既衰,而民不从,秦知顺民之心,可以获大利也。故灭庐井而置阡陌,遂王诸夏。迄今海内未厌其敝,今欲违民心,追复千载绝迹,虽尧舜复起,而无百年之渐,弗解行也。”〔7〕事实也证明,当时的地主阶级群起反对, 迫使王莽下书曰:“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拘以法”,自己给了自己一记响亮的耳光。由上可见,西汉时期,农民丧失土地和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的状况,已经成了整个西汉时期的重大社会问题。西汉末年的农民大起义,由土地问题造成的尖锐阶级矛盾就是其重要原因之一。正因为如此,曾亲自在农民起义中活动过多年而且始终利用农民起义而取得政权的刘秀,自然深深懂得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重要性,这就是他为什么要在刚刚平定陇、蜀等地割据势力之后立即实行“度田”的重要原因。
一直困扰着西汉统治者的另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就是同土地问题密切相关的农民破产后变为流民、奴隶及依附人口的问题。
与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形成与确立同时发生的,是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的产生与发展。我们知道,地主一旦拥有大量私有土地,就需要有劳动者同他们的土地结合起来,去耕种其土地,然后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封建地租。如果没有劳动者同其土地结合,土地就不能实现其价值。因此,对于封建土地所有者来说,不论是封建国家还是私家地主,都以能否控制劳动者和控制劳动者的数量多少决定其权力的大小和地租量的多少。于是封建国家和私家地主,都需要竭尽全力去占有和控制农民,使之依附于自己,同自己拥有的土地结合,这就是经济外的强制即超经济强制其所以能够存在而且不断发展的根源,也就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开始形成之日就必然伴随着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产生和日益发展的原因。
历史事实也表明,自春秋战国之际私有土地制度逐步形成,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之后,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就合乎规律地出现了。《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所载食于季氏之“隐民”,《国语·晋语》中所说“为人”耕种“沃田”的“隶农”,《韩非子·诡使篇》所说:“逃事藏匿”,附托有威之门以避徭赋的以“万数”的“士卒”,《吕氏春秋·高义篇》所说“度身而衣,量腹而食”的“宾萌”等等,都是当时对依附性农民的不同称谓,而且数量有日益增加之势。到了秦汉时期,这种依附性农民更多了。秦汉时期的“舍人”甚多,根据唐人颜师古的解释:“舍人,亲近左右之通称也,后遂以为私属官号”〔8〕;云梦出土秦简的《封诊式·黥妾》爰书中, 谓五大夫某拥有“家吏”供其驱使;《商君书·境内篇》有给赐爵者以“庶子”并为其耕种赏赐土地的记载;秦末有“佣耕”者如陈胜一样身份的劳动者〔9〕,秦和汉初存在大量 “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的“小民”〔10〕;武帝以后,带有人身依附色彩的“客”和“宾客”〔11〕也出现了;至于招纳流亡、役使佃民的豪强地主,几乎到处都是,这在《史记·平准书》、《汉书·食货志》及《盐铁论》等书中屡有记载,此不一一引述。所有上述这些情况,都是封建性的人身依附关系在秦和西汉时期有所发展的反映。
由于封建地主占有、控制劳动人手以为自己依附农民的事日增,以致引起了封建国家同封建地主之间在争夺劳动力方面的矛盾斗争。正如当时主张官营盐铁业者所指出的:“往者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海为盐。一家聚众或至数千人,大抵尽收放流人也,远去乡里,弃坟墓,依倚大家。聚深山穷泽之中,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12〕“豪强大家”,“一家聚众或至数千人”,而且大都是收容的“放流人”,这不仅会使国家控制的农民减少,而且会造成政治上的反对势力。故桑弘羊等人力主官营盐铁,打击这些收容“放流人”的“豪强大家”。汉武帝也实行了监察郡国的部刺史制度,宣布以“六条问事”,其第一条就是给“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13〕者以惩处。这反映出封建国家对封建地主之大量招诱与控制劳动人手以为依附农民之事,一开始就是禁止的,至少是有限制的。所以,董仲舒在主张“限民名田,以澹不足”的同时,还主张“塞并兼之路”,“去奴婢、除专杀之威,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14〕;师丹也主张“田宅奴婢”,均“宜略为限”;孔光,何武等人,还提出了限制诸侯及吏民拥有奴婢数量分别不得超过二百人到三十人之数〔15〕。限制奴婢数量,也是为了限制封建地主大量控制依附农民,因为农民破产之后,最后必然沦为奴隶。
然而,封建官府限制奴婢数量的措施,也同其“限民名田”措施一样流于形式,未能奏效。以致早在汉武帝时期,就出现了大量的因天灾人祸而破产逃亡的流民群,汉武帝虽然采取了移民实边、发展屯田等措施,也未能解决流民群问题。以致阶级矛盾愈衍愈烈,终于酿成了西汉末年的农民起义。王莽虽然断然决定取消一切奴婢,现有奴婢改名为“私属”,并禁止奴隶买卖,结果也同其企图恢复井田制的王田制措施一样,以失败而告终。身经汉末一切动乱的刘秀,深知奴婢问题、依附农民问题同土地问题一样重要,这就是他为什么在刚刚平定国内动乱之后的第二年就迫不及待地实行“度田”和检核户口的原因。
2
如上所述,汉光武帝实行“度田”的社会背景,可以看出他的所谓“度田”,实包括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丈量土地,二是清查户口。丈量土地的目的,是在承认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清丈土地数量,了解豪强地主拥有私有土地的状况,既便于限制其土地占有量,又便于依据土地多少征收赋税;而检核户口的目的,既在于从地主手中清查隐匿户口,以扩大税源、役源,也在于限制豪强地主控制依附农民的数量。我们何以知道汉光武帝的“度田”措施,包括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呢?下面的文献记载就可以回答这个问题。《后汉书》卷1 下《光武帝纪》建武十五年(公元39年)及建武十六年两条,是这样记述光武帝的“度田”措施的:“(建武)十五年……六月……诏下州郡核检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又考实二千石长吏阿枉不平者。冬十一月,大司徒欧阳歙下狱死。”“建武十六年……秋九月,河南尹张伋诸郡守十余人,坐度田不实,皆下狱死。”李贤注引《东观纪》曰:“刺史太守多为诈巧,不务实核,苟以度田为名,聚人田中,并度庐屋里落,聚人遮道啼呼。”同书同卷同年同月条又曰:
郡国大姓及兵长、群盗处处并起,攻劫在所,害杀长吏。郡县追讨,到则解散,去复屯结,青、徐、幽、冀四州尤甚。冬十月,遣使者下郡国,听群盗自相纠■五人共斩一人者,除其罪。吏虽逗留回避故纵者,皆勿问,听以擒讨为效。其牧守令长坐界内盗贼而不收捕者,又以畏捐城委守者,皆不为负,但取获贼多少为殿最,唯蔽匿者乃罪之。于是更相追捕,贼并解散。徙其魁帅于它乡,赋田受禀,使安生业。自是牛马放牧,邑门不闭。
王先谦《后汉书集解》载此条唯多苏舆引《汉书注》晋灼语以释“又以畏捐城委守者皆以为负”语一条,余悉同于中华书局标点本《后汉书·光武帝纪》所载。
据上引《后汉书·光武帝纪》所载,似乎大司徒欧阳歙之死,与“度田”之事有关。《资治通鉴》卷43《汉纪》建武十五年条亦云:“冬,十一月,甲戌,大司徒歙坐前为汝南太守及度田不实,赃罪千余万,下狱。……歙死狱中。”可见司马光也把《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度田”之事时连及大司徒欧阳歙下狱死事,理解为二者有联系,其实这是一个不小的误会。查《后汉书》卷79《儒林·欧阳歙传》,谓“建武五年,坐事免官。明年,拜扬州牧,迁汝南太守,……九年,更封夜侯。歙在郡,教授数百人,亲事九岁,征为大司徒,坐在汝南赃罪千余万发觉下狱,……死狱中”,不言其“坐度田不实事”; 又《太平御览》卷551《礼义部·棺门》引《东观汉纪》曰:“大司徒欧阳歙坐在汝南赃罪死狱中”,亦不及歙“坐度田不实”事。又《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十五年条有“正月,……汝南太守欧阳歙为大司徒”的记载,则开始于建武十五年六月的“度田”之事,欧阳歙确不及参与,即确不是由于在为汝南太守时“度田”不实而下狱,其在汝南赃罪之事也与“度田”无关。由此可见司马光谓欧阳歙坐“度田”不实而下狱死,是没有根据的说法,完全是对《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度田”事而连及欧阳歙下狱事的误解造成的。何况《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度田”事后所连及的杜茂免职事,明显与“度田”之事无关,可见连载之事并非都有内在联系。
但是,《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十六年条所连载的“郡国大姓及兵长、群盗处处并起”一大段,却与“度田”之事有内在联系。这是因为,这段记载不仅同《东观纪》所云“刺史太守多为诈巧,不务实核,苟以“度田”为名,聚人田中,并度庐屋里落,聚人遮道啼呼”的情况大体符合;而且同《后汉书·刘隆传》所记载“是时,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建武)五年,诏下州郡检核其事,而刺史、太守多不平均,或优饶豪右,侵刻赢弱,百姓嗟怒,遮道号呼”之事,有一致之处,故知《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十六年条所载郡国大姓、兵长及盗贼处处并起之事,确与“度田”有关,可以说此事是由于“度田”之事所引起,其性质是反对“度田”的武装叛乱,其主事者与参加者,既然主要是“郡国大姓、兵长”,则其为地主阶级反对光武帝的“度田”措施的性质甚明。至于所诏“盗贼”,则有可能是依附于“郡国大姓、兵长”的封建依附民,他们在“郡国大姓、兵长”的煽动、诱惑之下也卷入了反对“度田”与检查户口的斗争。因为他们多是盲从者,所以,很快就平息下去了。
从上述记载中的“诏下州郡检核垦田顷数及户口年纪”的话来看,显然是清丈土地的“度田”与清查户口二者同时进行的。因为当时“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即地主阶级虽然拥有大量私有土地,都不在户口册上登记,以规避租税,所以光武帝要实行“度田”措施,重新丈量他们的土地占有数量并进行登记,作为今后纳税的依据。又由于当时“户口年纪,互有增减”,即许多农民,依附于豪强地主名下,充当他们的部曲、宾客,以致国家的户口册在姓名、年纪与数量等等方面都不真实。所以光武帝也要重新检核户口年纪,在检核户口的时候,需要把被检核者集中起来,一个一个根据其实际情况核实其姓名、年龄与特征,当时叫做“案比”,根据唐人李贤的解释:“案比”,即“案验以比之,犹今之貌阅也”〔16〕,所以检核户口时需要“聚人田中”,正如建武末年江革之母,因为年老,“不欲摇动”,然而每遇“县当案比”之时,江革自己拉着车子载其母去参加“案比”一样〔17〕。正因为检核户口要惊动许多人,所以容易造成“聚人遮道啼呼”的状况。这就是说,“度田”虽然涉及许多人,但主要对象是豪强地主;检核户口虽然要给普通百姓增加麻烦,但主要也是对豪强地主之拥有大量依附农民者不利。因此,“度田”与检核户口的反对者,主要是“郡国大姓、兵长”。因此,这次“度田”与反度田的斗争,实质上是东汉政府同豪强地主的一次实力较量,是西汉以来几次“限民名田”及限制奴婢数量措施的实现与延续。
参与同东汉政权作较量的势力,除“郡国大姓、兵长”之外,还有一些地方长官如刺史、太守等。其中特别严重而被下狱处死者就多达十余人。其中有名可举者,便有张伋、刘隆与牟长, 而刘隆与牟长还不在处死者之列。
以张伋而言,《后汉书》无传,《东观汉纪》也无传。 仅有《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十六年……秋九月, 河南尹张伋及诸郡守十余人,坐度田不实,皆下狱死”的记载。这就是说,因反对度田而招致杀身之祸的地方官,所举仅其代表张伋一人而已。
以牟长来说,《后汉书》卷79《儒林·牟长传》云:“年长少习欧阳尚书,不仕王莽也。建武三年,大司空(宋)弘特辟,拜博士,稍迁河内太守,坐度田不实免”。由此可见,河内太守牟长,虽犯有“度田不实”罪,但并未同张伋等十余人一样“下狱死”。
以刘隆来说,《后汉书》卷22《刘隆传》有一段可贵的记载。《传》云:
建武十一年,(隆)守南郡太守,岁余,上将军印缓。十三年,增邑,更封竟陵侯。是时,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十五年,诏下州郡检核其事,而刺史太守多不平均,或优饶豪右,侵刻羸弱,百姓嗟怨,遮道啼呼。时诸郡各遣使奏事,帝见陈留吏牍上有书,视之,云:“颍川、弘农可问,河南、南阳不可问。”帝诘吏由趣,吏不肯服,抵言于长寿街上得之。帝怒。时显宗为东海公,年十二,在幄后言曰:“吏受郡敕,尝欲以垦田相方耳。”帝曰:“即如此,何故言河南、南阳不可问?”对曰:“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不可为准。”帝令虎贲将诘问吏,吏乃实首服,如显宗对。于是遣谒者考实,具知奸状。明年,隆坐征下狱,其畴辈十余人皆死。帝以隆功臣,特免为庶人。
《刘隆传》的这段记载,亦见于《艺文类聚》卷16《储宫部·储宫门》所引《东观汉纪》、《太平御览》卷195 《居处部街门》及《太平御览》卷606《文部、牍门》引《东观汉纪》, 但均不及《后汉书·刘隆传》完整。《刘隆传》所说“刺史、太守多不平均,或优饶豪右,侵刻羸弱、百姓嗟怨,遮道号呼”,正是指的建武十五年六月正式实行“度田”时,刺史、太守“多不以实”的具体作弊情况。光武帝本欲限制豪强私有土地和依附农民数量而采取的“度田”、检籍措施,到了刺史、太守手里,反而变成了“优饶豪右,侵刻羸弱”的手段,以致使老百姓“嗟怨”而“遮道号呼”。特别是河南与南阳两郡,因为一是“帝城”,一为“帝乡”,“田宅逾制”者多,无人敢于过问。这些情况,由于陈留一个小吏的揭露,才引起光武帝的重视,便派人考实,寻清了地方官为非作恶的奸情,于是采取了把十多个郡守下狱处死的断然措施。由此可见,汉光武帝的通过“度田”、检籍以限制豪强地主的措施,是坚决执行了的,即使如名儒牟长、功臣刘隆,也被免官,决不宽容;这次地方官及豪强大姓遭到打击的重点地区,显然是河南与南阳两个地区;可见河南、南阳的豪强地主在这次“度田”、检籍斗争中是受到了不小的打击的,只是史书缺载而已。
通过对十余个地方官的下狱处死和牟长、刘隆的免官处罚事件之后,连光武帝本人也感到似乎有些不安,担心引起地方官过于强烈的反对。关于这一点,《资治通鉴》卷43《汉纪》建武十六年九月条,为我们保存了一则很有价值的史料。《通鉴》云:
秋,九月,河南尹张伋诸郡守十余人皆坐度田不实,下狱死。 后上从容谓虎贲中郎将马援曰:“吾甚恨前杀守、相多也!”对曰:“死得其罪,何多之有!但死者既往,不可复生矣。”上大笑。
《通鉴》的这段记载,既不是见于《后汉书·马援传》,亦不见于《后汉书·光武帝纪》及有关列传,还不见于《东观汉纪》辑本的有关人物传,在诸家《后汉书》辑佚中,同样找不到踪迹,唯独《通鉴》保存之,实为可贵,据今本《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十七年秋七月,果有“遣虎贲中郎将马援”讨妖臣李广语;同书建武十八年,载以马援为伏波将军;又《太平御览》卷241 《职官部·虎贲中郎将门》引《东观汉纪》,有“马援从陇西太守迁虎贲中郎将”语;又《后汉书·马援传》有“(建武)十七年,(李广)遂共聚会徒党,攻没皖城,……于是使援发诸郡兵,合万余人,击破李广等,斩之”的记载,综合这些记载观之,马援确曾于建武十七年作过虎贲中郎将,可见《通鉴》这条记载是可信的,只是在时间上有提前一年的疏忽,这表明东汉光武帝在“度田”之后曾悔恨自己杀戮太守、相太多,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次斗争之激烈程度与光武帝决心之大。因为这件事是西汉以来二百余年间困扰统治者的大事,它关系到东汉政权的能否巩固、安定。明乎此,光武帝之所以一再释放奴婢和坚决实行“度田”、检籍,都是为了解决老问题,也是为了开拓新局面,故不惜杀死十多个郡国守相,还免去了一些名儒与功臣的官职,多少有益于社会阶级矛盾的缓和,也有利于东汉政权的巩固,其行可嘉,其心可旌!
光武帝刘秀于建武十五年六月至十六年,既发动了大规模的“度田”、检籍斗争,因“度田不实”的郡国守、相被下狱致死者达十余人,还不包括被免除官职的名臣、大儒,足见其打击豪强地主的力度不小,这必然会给东汉社会带来巨大影响。然而,史书并没有给我们留下这方面的充足史料,以致使我们只能从片言只语中去发现其蛛丝马迹。
《后汉书·光武帝纪》的“论”、“赞”,对“度田”检籍之事没有评价,《太平御览》、《艺文类聚》、《北堂书钞》及《初学记》等类书所引《东观汉纪》也缺少对“度田”的评论。如其有之,仅《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十六年秋九月条在论述了如何平定“郡国大姓、兵长”的武装反叛后,有“自是牛马放牧,邑门不闭”语。毫无疑问,这八个字,是对“度田”、“检籍”斗争所开创的新局面的概括。
值得注意的是,东汉人班固在其《汉书·刑法志》的最后部分综论西汉刑罚得失时,也涉及东汉之初,其言曰:“自建武、永平,民亦新免兵革之祸,人有乐生之虑(意),与高、惠之间同。而政在抑强扶弱,朝无威福之臣,邑无豪桀之侠,以口率计,断狱少于成、哀之间什八,可谓清矣。”班固评论的时间断限虽是建武(公元25——55年)、永平(公元58——75年)之世,但其“政在抑强扶弱”等语,主要是指“度田”、检籍斗争而言。可见在班固看来,光武帝的“度田”、检籍措施,确实起了巨大的积极作用。其实,不独建武、永平之世的社会安定局面和生产恢复发展的繁荣景象同“度田”、检籍斗争对豪强地主的打击分不开,就连章帝、和帝统治时期的社会相对稳定和生产的继续发展的形势,也与“度田”、检籍斗争所开创的新局面不无关系。因此,旧史家所称道的所谓“光武中兴”,可以说是“度田”、检籍斗争所带来的直接结果。
具体说来,“度田”、检籍斗争所取得直接成果,约有如下数端:
一曰户口增加:在古代地广人稀的情况下,户口的增多,往往是社会安定和生产发展的标志。我们知道,西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 年)民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六〔18〕,是为西汉一代的最高户口数。经过西汉末的社会动乱,户口大为减少,故应劭《汉官》曰:“世祖中兴,海内人民可得而数,裁十二三。边陲萧条,靡有孑遗,部塞破坏,亭遂绝灭。”〔19〕这大约是建武初年的情况。以元始二年户口数按”十二三”的比例折算,户才二三百万左右,口才一千余万。可是到了光武帝中元二年(公元57年),“户四百二十七万九千六百三十四,口二千一百万七千八百二十”〔20〕。足见经过光武帝统治的三十余年, 户与口的数量均接近增长一倍。这无疑与光武帝的“度田”、“检籍”举措有密切关系,或者说是“度田”、“检籍”措施的直接效果。
二曰豪强地主有所收敛,甚至连官吏也不敢无限制的扩大私有土地:前面已说明“度田”、“检籍”斗争打击的主要对象是豪强地主与不法官吏;打击的主要地区是“不可问”的河南与南阳两郡。早在西汉末年,南阳地区拥有由宗族与宾客组成的部曲武装者不少。因此之故,当刘秀兄弟利用汉末农民起义而称兵角逐时,各率地主武装之追随刘秀兄弟者甚多。有史可稽者,如南阳新野人邓晨,“将宾客会棘阳”〔21〕,追随刘氏兄弟;南阳新野人来歙,亦率由宾客组成的武装归刘秀〔22〕,南阳棘阳人岑彭,亦“将宾客”武装归于刘縯〔23〕;南阳冠军人贾复,曾“聚众数百人于羽山,自号将军”,后归刘秀〔24〕;南阳宛人吴汉,曾在“燕蓟间”,“交结豪杰”,后随刘秀〔25〕;南阳人刘隆,其父刘礼曾起兵欲诛王莽,可见也拥有地主武装〔26〕。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大批的南阳豪强地主,既有拥立刘秀兄弟之功,在追随刘秀转战南北的过程中又多授职封侯,这便是“南阳帝乡多近亲”的一个侧面(即还有其他近亲)。在建武十五、六年的“度田”、“检籍”斗争中,南阳地区的权贵、豪强,无疑要受到冲击。史书虽缺乏这方面的记载,但还是可以找出一些蛛丝马迹来。例如南阳人吴汉,屡立战功,但在光武身旁,“恒侧足而言”,勤谨从事,特别是当他多次出征之时,“妻子在后置田业,汉还,让之曰:‘军师在外,吏士不足,何多买田宅乎!”遂尽以分与昆弟外家。”〔27〕吴汉之所以格外勤谨和反对其妻子买田业,恐怕同光武帝“度田”措施和严惩不法地方官不无关系。再如南阳新野人邓禹,在光武帝创立帝业的过程中,功劳甚大,但他在“天下既定”之后“常欲远名势”,还严格教育子孙,“不修产业”〔28〕,如果不是受光武帝“度田”、检籍举措的震慑,恐怕是不可能如此的。特别是南阳湖阳人樊宏,是光武帝之舅,又追随光武帝屡立战功,建武十五年,封为寿张侯,但樊宏“为人谦柔畏慎,不求苟进。常戒其子曰:‘富贵盈溢,未有能终者,吾非不喜荣势也,天道恶满而好谦,前世贵戚皆明戒也。保身全己,岂不乐哉!”每当朝会,辄迎期先到,俯伏待事,时至乃起。”〔29〕樊宏之所以能如此,难道同光武帝之重点打击南阳权贵、豪强没有关系吗?
三曰官吏廉洁勤政成风:翻开《后汉书·循吏传》,就可以发现这样一个事实:一大批“循吏”涌现于光武、明、章、和时期,特别是建武十五、六年实行“度田”、“检籍”和严惩不法地方官之后。这就向人们昭示:建武十五、六年之后,在官吏中形成了清廉勤政的风尚。究其原因,自然同“光武长于民间,颇达情伪,见稼穑艰难,百姓病害,至天下已定,务用安静,解王莽之密政,还汉世之轻法。身衣大练,色无重彩,耳不听郑卫之音,手不持珠玉之玩,宫房无私爱,左右无偏恩”〔30〕等光武帝的个人品德、经历及好恶有关,所以“勤约之风,行于上下”。但是,这种“勤约之风”能够历明、章、和诸帝而不坠,这就不是光武帝个人的品德、经历与好恶能凑效的,这就不得不归功于光武帝建武十五、六年雷厉风行地实行了“度田”、“检籍”和打击不法地方官的重大的举措。下述地方官的表现,就是明显的例证:
河内修武人卫飒,建武年间迁桂阳太守,卫飒在这里发展生产、开发交通和提倡教育以改变民风,为桂阳边远地区的开发作出了贡献,“视事十年”之后,于建武“二十五年征还”〔31〕,可见卫飒之任桂阳太守在建武十五年之后,其行为、举措、无疑同当时的政治斗争有关。
卫飒之后,南阳人茨充代卫飒为桂阳太守,“亦善其政,教民科桑柘麻之属,劝令养蚕织履,民得利益焉”〔32〕,可见茨充也是光武帝严惩不法地方官之后涌现出来的好太守。
南阳宛人任延,“建武初……诏征为九真太守”,四年之后,“又拜武威太守”,一直到明帝即位之时方改“拜颍川太守”。可见他任武威太守期间,正是光武帝“度田”、检籍和严惩不法地方官的时期,所以任延之在武威,能将“郡之大姓、其子弟宾客为人暴害”的田绀,予以拘捕惩治,致使其“父子宾客伏法者五六人”。后又惩治田绀之田尚,使武威郡内“吏民累息”〔33〕。
南阳新野人邓晨,是光武帝的大功臣,因其“好乐郡职”,所以在封侯之后光武帝还以之为“中山太守”,建武十三年,“复为汝南太守”。他任汝南太守期间,正是光武帝厉行“度田”、检籍和打击不法地方官之时,故邓晨虽有侯爵之尊,在汝南仍能“兴鸿郤陂数千顷田,汝土以殷,鱼稻之饶,流衍它郡”〔34〕。
河内怀人蔡茂,建武十三年之后,茂拜广汉太守,“有政绩称。时阴氏宾客在郡界多犯吏禁,茂辄纠案,无所回避”。又曾推荐洛阳令董宣纠举湖阳公主,颇为光武帝所信任。及建武二十年,代戴涉为司徒,在职清俭匪懈。建武二十三年死〔35〕。蔡茂之所以能在广汉太守任内有政绩以及他之所以受到光武帝信任,都与他致力于打击豪强地主有关。
南阳宛人赵熹,先后为怀令及平原太守。其为怀令时,有“大姓李子春”,“豪猾并兼,为人所患。熹下车,闻其二孙杀人事未发觉,即穷诘其事,收考子春,二孙自杀”。迁平原太守后,又“擢举义行,诛锄奸恶”。建武二十六年后“入为太仆”〔36〕。赵熹任怀令与平原太守的时期虽不甚详,但据其从平原太守入为太仆在建武二十六年后的情况推断,很有可能在光武帝实行“度田”、“检籍”及惩办不法地方官举措的时期或稍后。
所有上述这些地方官,都是在建武十五、六年实行“度田”、检籍与打击不法地方官举措之后任职的,故他们的清廉自律、诛锄奸恶、反对豪强并兼和积极发展农业生产等等,都应与光武帝所实行的政策有关。由于人数的众多,以致在当时的地方官吏中形成了清廉勤政的良好风气。这无疑是光武帝的“度田”、“检籍”及打击不法地方官的举措所带来的积极作用。
由于“度田”、“检籍”与打击不法地方官之后,出现了户口增加、生产发展、豪强收敛和清廉勤政成风的政治局面与社会经济状况,于是就汇集成了光武中兴之世,也为明、章、和诸帝统治时期的社会安定与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注释:
〔1〕〔2〕《后汉书》卷16《邓禹传》。
〔3〕〔4〕《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
〔5〕参阅拙著《秦汉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中州古籍出版社, 1986年12月版,第12——28页。
〔6〕〔10〕《汉书》卷24《食货志》。
〔7〕《汉书》卷99《王莽传》
〔8〕《汉书》卷1《高帝纪》载二世三年条注。
〔9〕《史记》卷48《陈涉世家》。
〔11〕详见拙作《两汉时期“客”和“宾客”的阶级属性》,《秦汉史论文集》,1982年8月中州书画社出版。
〔12〕《盐铁论·禁耕篇》。
〔13〕《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序》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
〔14〕〔15〕《汉书》卷24《食货志上》。
〔16〕《汉书》卷39《江革传》注。
〔17〕参阅拙作《从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牒看汉代的钱、算赋制度》,中华书局《文史》第20辑。
〔18〕《汉书》卷28下《地理志》。
〔19〕〔20〕《后汉书》志第20《郡国》注。
〔21〕〔34〕《后汉书》卷15《邓晨传》。
〔22〕《后汉书》卷15《来歙传》。
〔23〕〔24〕〔25〕〔26〕《后汉书》卷17《岑彭传》、卷17《贾复传》、卷18《吴汉传》、卷22《刘隆传》。
〔27〕《后汉书》卷18《吴汉传》。
〔28〕〔29〕《后汉书》卷16《邓禹传》、卷32《樊宏传》
〔30〕《后汉书》卷76《循吏传》序。
〔31〕〔32〕《后汉书》卷76《卫飒传》。
〔33〕《后汉书》卷76《任延传》。
〔35〕《后汉书》卷26《蔡茂传》。
〔36〕《后汉书》卷26《赵熹传》。
标签:汉朝论文; 后汉书论文; 度田论文; 光武中兴论文; 发展南阳论文; 地主阶级论文; 中国古代史论文; 中兴公司论文; 太平御览论文; 土地私有制论文; 光武帝刘秀论文; 西汉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