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实践精神”的内涵_社会观念论文

浅析“实践精神”的内涵_社会观念论文

“实践精神”内涵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内涵论文,精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实践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首要问题,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人类拓宽了社会实践的领域,丰富了实践的各种理论。但时至今日,对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提出的“实践—精神”的方式掌握世界命题的科学内涵的理解尚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同志认为“实践精神”是与理论思维方式相对应的方式,有的同志则认为它是政治和道德的方式。笔者认为,人类对世界的实践精神掌握,实际是对事物给予精神掌握的形式,或者说是道德对社会存在的反映。

一、实践具有自觉的能动性,而实践精神则是把实践本身当作客体加以掌握。

实践的本质就是人类对世界进行能动的作用和改造,人类实践之所以具有自觉的能动性,不仅在于实践引起了客观世界的变化,而且在于这种变化是按照人的预见,有目的、有秩序地进行的。也就是说,实践是在人的精神掌握中进行的。具体地讲,被实践精神所掌握的客体,主要有实践对象、实践手段、实践主体的行为。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搞》中指出,实践是人类“自由自觉的活动”。这就是说,自觉地进行实践,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某种需要、利益,而通过物质的改造活动,使那种自在的不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现实,变成客观自在的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现实。因而实践目的的提出,首先就是针对外界特定事物与这些特定事物满足人的需要的性能有机结合起来。如果说,改造和利用现实的实践,是“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1〕那么, 实践目的则是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之观念的确定者,为了完成这种“确定”,必须让自在的现实进入人的实践精神,成为观念改造的对象。人们经过对客观事物的现有状态与将有状态,有益因素与有害因素,既定性与可塑性等方面的广泛分析比较,就能制定经过怎样的实践改造,现实事物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自己的需要,必须在多大的范围、多深的层次上把现实事物作为实践对象。表面上看,这只是实践目的对现实事物之间的作用是双向关联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思想根本不能实现什么东西。为了实现思想,就要有使用实践力量的人。”〔2〕一方面, 人的实践目的本身是在客观世界中产生的,是以客观现实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它在没有对现实事物进行观念改造之前,客观现实已经多方面地制约着它的形成,人类永远只能提出和解决条件已经初步成熟的各种任务。另一方面,当某一目的形成之后,现实事物便被目的内含的要求和企望所分解。首先是观念地,然后是现实地成了将在实践中变为满足人的需要的前提、条件和对象。实践精神对现实的掌握,是随着客观事物不断成为人的需要对象、目标对象、改造对象而扩展的。

诚然,为了目的的实现,人们必须在对实践的精神掌握中正确处理实践目的和手段的关系。“目的通过手段和客观性相结合,并在客观性中和自身相结合”的手段,〔3〕作为改造现实的物质条件、工具, 是主观目的贯彻于物质实践,并变为客观现实的中介、目的和手段,彼此规定。特定的目的,要求具备服从和服务于它的特定手段。然而,目的的确认,总是伴随着对手段的选择和论证。无手段的目的只能是抽象的目的,不能用来指导实践,因此,离开手段,目的永远无法超出它的主观性,只能停留在主观的彼岸。由此,手段的选择和确定,进一步制约着目的的确认。可见,手段作为一种相对独立于人的意识的客体,不仅导传着主体对客体的作用,而且,也导传着客体对主体的制约。改造一定的客体,需要由它的性状所规定的特殊手段。只有当实践手段与实践对象相一致时,实践对象才能得到有效的改造。而这种一致,恰恰反过来规定着人的目的。人的目的必须反映实践手段与实践对象的一致,才能实现目的自身与实践手段的一致,才能实现目的的实现成为可能。人们总是要凭借已有的手段,或凭借对创造与使用手段的现实可能性的充分了解,去论证和确认自己的目的。在这个特定的意义上,可以说目的是人们观念地选择和运用手段去改造客观对象的产物。所以,实践的目的性,要求并决定着实践精神必须把实践手段作为自己掌握对象。

实践的目的性,还要求实践精神把实践主体的意志和行为对象化,当作客体加以掌握。马克思在论述人类劳动的特征时,曾经指出:“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4 〕这是人的自我意识在实践中的根本体现,是实践精神的中核。它要求主体的行为和意志服从实践目的。此外,在实践目的中,实践精神对实践主体的动机、兴趣、行为方式和方法,意志和体力、智力的掌握,是经过人的自我意识、自我控制去实现的。正是由于人具有自我意识,能够在意识中把自己的心理和外部行为对象化,作为客体加以掌握,人才能具有实践精神,才能对外部世界给予实践精神的掌握,才能依照自己的内在尺度去制造和利用外界万物,才有能动的实践,才有文化的创造和成就。

二、实践具有一定的功利性,而实践精神所掌握的是需要和价值的统一客体。

实践行为都是实践主体的某种需要的观念表达和物质表达创造着价值的社会,是为实践人的需要服务的,因此,具有一定的功利性。而实践精神所掌握的客体,是体现人的需要和价值统一的客体。价值,本质上是人的需要和利益的表现,具备价值的东西,总是能够满足人们物质的、精神的或社会的需要,并因此引起人们的兴趣,成为人的实践目标的对象。因而,需要是实践的灵魂,是实践的价值意旨所在。需要作为人和外界现实的一种关系,首先是与实践的关系,即作为人与现实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出现在社会生活中,然后才作为意识的关系出现在人们的头脑中,形成需要的概念。当人们在实践中形成了某种需要意识之后,就会用它去构造新的蓝图,重新开始某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新的实践。实践创造和满足需要,需要指导和规定实践,形成一种历史的辩证逻辑运动。

基于实践和需要存在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关系,实践精神对世界的掌握,在这个范围内又形成了三个层面:一是对需要对象的掌握。它们是由社会实践所创造的一切有益于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对象性价值和财富。实践精神对它们的掌握,就是要使它们在社会生活中得以保持和利用,并解决怎样有效地去保持和利用它们的各种认识和操作问题;二是在需要观念的指导下,对人们创造需要、满足需要的实践本身及其需要的掌握,不同的需要由不同的实践去创造和满足。因而不同层次的需要观念把实践精神的视野引向不同的实践领域及其具体的实践要素。当实践需要对实践要素的价值规定时,也是实践精神对实践的自我意识,是人对实践的精神掌握;三是实践精神必须掌握它的对象,即把被需要观念所反映的现实需要当作对象去把握。在实践精神中,人们要处理好实践与需要的双向规定关系,判断哪些实践是合理的、有益的、正当的和可行的,还必须透过需要观念去掌握现实的需要。

从社会价值的角度去分析,人的需要有进步和愚昧、健康和病态、高尚和庸俗、合理与不合理之分。这些不同需要及其支配下的实践,也会发生相应的分歧,实践是否进步,关键要看由它所创造或满足的需要是否进步;实践能否成功,也要看它满足的那种需要是否具备能够实现的条件。与此同时,需要作为实践的创造物和被满足者,最终又要由实践去检验。检验的尺度,就要看在特定需要及其支配下的实践与它所造成的后果,能否符合或能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实践主体的利益,符合历史进步的要求,符合历史发展要求的需要及其实践,便在价值上使主体获得了最普遍的社会肯定和确证。因此,对需要的实践精神掌握,还必须深入到规定这种需要的利益关系中去,要对人们的利益加以实践精神的掌握。

马克思曾对社会人的需要和利益作过论述,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5 〕而一切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意志和趋向,都是“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6 〕这就是说,需要,在社会关系中总是体现着一定的利益,需要是利益的真实内容,利益则是需要的社会格局,当需要被社会给予经济、政治和文化的规定之后,就表明为一定的利益或利益的关系,而这种为社会所规定的利益一旦形成,反过来又会作为一种社会化的需要出现在人们实践之中,形成了一种互为表里的关系。可见,人们总是依据自己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生产并获得物质财富的条件与方式,把某些需要确认为自身的利益,这是生产方式对人的利益的创造和规定,也是生产关系把人的需要转换为利益的内在机制。它显示了利益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利益永远只能是被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在物质可能性和社会可能性方面给予双重规定的客观需要,然而利益的确认和实现,又不是一个纯粹客观的自发现象,而是一种通过人的意识、意志和行为去完成的认识——实践的过程。利益是通过环境对主体的影响而产生的,并表现主体对这种环境的主动关系,因为通常只有那些能引起人们强烈期盼的需要或未能充分满足而唤起人们持久注意和热情追求的需要,才能成为利益。所以,需要转化成为利益,总是伴随实践精神对需要的筛选而完成的。

此外,实践精神对利益的掌握还表现在,通过人们所置身的利益体系中,区分出各种利益之间的相依相属的关系,明确其对于实践主体轻重缓急的意义和远近大小价值,作出合理的选择。这些选择往往表现为人生的价值目标、奋斗理想与生活信念。它们从不同的方面、环节上指导着实践主体,展开自己的生命活动。而当利益的多方面评估和选择是作为社会实践群体的认识活动完成时,其结果则表现为某种社会的价值目标、历史使命和理想原则。

三、实践具有丰富的创造性,而实践精神所掌握的是未来理想化的应有客体。

人类的任何实践,都蕴含着对现有事物或事物的现存状态进行某种塑造和变革,借以实现人们要求满足而未尝满足的需要和利益。因此,实践精神对世界的掌握,既是对现实事物的肯定的理解,又是对现实事物的否定理解;既是对现实事物的自在状态的确认,又是对现实事物自在状态的追求。而这种理解与追求,主要又是建立在两个基础之上。

首先,实践精神对现实的掌握是建立在人们对自身提出的利益要求、价值要求的合理性基础上。人们把自己需要的满足和利益的实现,寄希望于现实的改造、发展和未来。这样,就从追求需要和利益之实现的立场出发,产生了对现实的批判性、否定性的掌握,追求经过人的改造而形成的未来美好的现实,也就是应当的、理想化的现实。因此,被实践精神所掌握的对象,便具备理想性、正当性的特征。

而实践精神对世界的掌握,所具有的这种坚定的主观确认性,一般又依赖于四个坚强的支持系统。一是社会的阶级力量、团体力量的支持,主体认为自己所属的阶级、团体及其奉行的道德关系是很有前途的,并可以信赖的。二是利益的驱使,在实践精神中,人总是从自己孜孜以求而又置信不疑的切身利益出发,对社会、对人生给以价值的把握。三是原有的实践经验、道德意识被认知思维方式的有力论证。人们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由前人积累下来的并经过长期实践检验了的实践知识、道德知识,才能以此作为认识手段去掌握世界。前人的实践知识、道德知识被认知主体所采用时,实际上已经部分地成为他的精神世界的构成因素。所以,他对由道德传统和亲身生活经验构成的属于自己的道德世界也是确信不疑的,并用此去论证自己新的实践精神及其对象。四是主体文化的稳性录载,认识主体对自己的文化素养以及由造成的思维能力、心理能力确信不疑,并常常作为一种潜意识的因素对主体产生着无形的启动、鼓舞和引导作用。

其次,实践精神对现实的掌握是建立在对现实的发展趋势加以预测的基础上。人们依据由社会地位规定的为自身所迫切要求而又未能实现的利益指引,依据前人提出的并为自己所认同、需要继续努力去实现的进步理想的鼓舞,把目光投向现实的未来,在观念地把现实理想化、进而把未来现实化的过程中,要求在实践中把理想现实化,进而把现实未来化,推向美好的明天。人们从那种能够实现其利益,实现其价值追求的“应该有”的状态中去把握现实,使现实不仅以现在怎样的形式,而且以应该怎样、将会怎样、在实践中能够怎样的形式,反映在实践精神中,这样,通过对未来的现实展望,人们便转换立场,从现实的未来去批判现实的现在。反过来人们又强化了对将在未来实现的自身需要和利益的坚信,强化了对现实进行否定性的理解,因而确认了改造的观念。

由此,实践精神对现实的掌握,便出现了双重特征,一是掌握着现实的未来,认为现实的现在将成为不现实的;二是对这种理想未来的坚信,认为它才是现实的,一句话,是对自己的现实性和世界的非现实性的确信。

在实践精神对客观世界正确的理想反映中,人们对实践将要创造出来的某种现实给予了全面的掌握。人们的理想,从真理性和价值性、客观规定性和主观创造性的结合上,对现存事物进行了某种创造性的完整的观念改造,把经过实践将要造成的,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在某一时期内的最高利益的客观现实,理性地具体化了。它使人们对实践精神的奋斗目标更加丰富、具体、明晰、坚定。它使人们对自己的实践目的及其美好前景充满信心,形成为之奋斗的巨大意志力量和实践力量,把活动中与理想格局的特定目的无关的一切抛置身后,推动自己矢志不渝地为现实的理想化或理想的现实化而开拓进取。

进到理想的阶段,实践精神对现实的掌握与道德意识对现实的反映,在内容上可以说完全合一了。人们在实践中所追求的,也就是道德所追求的;人们在道德上所主张的,也就是实践所要求的。道德理想的实践化与实践理想的道德化水乳交融,应该的东西与功利的东西成为一体,社会现实对人的道德要求与人对社会现实的实践要求相一致,因此,实践精神所掌握的世界,在内容上可能转换为道德意识的对象。至此,实践精神作为主观要求与外部现实性相一致,也就会体现为人生的内在支持系统、驱力系统与行为规范系统、目标系统的一致,进而与社会价值系统、人类文明系统相一致。它们将以处世的经验,教导人们懂得生活、学会做人,改造着社会,冶炼着人生,使人类的创造和发展沿着文明的方向不断延伸。实践精神掌握世界也得到完满的体现。

注释:

〔1〕〔3〕列宁《哲学笔记》第109页、第202页。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52页、第537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2页。

标签:;  ;  ;  

浅析“实践精神”的内涵_社会观念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