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冯友兰的准逻辑思想_冯友兰论文

论冯友兰的准逻辑思想_冯友兰论文

评冯友兰的类逻辑思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逻辑论文,思想论文,冯友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分类号]B[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627(2000)04—0100—06

著名哲学家冯友兰为了构建其理性主义与神秘主义相统一的“新理学”体系,引进了逻辑学的“类”概念,并在赋予其哲学内涵的前提下,继承宋明理学,把理学研究推向新的境界。因此,挖掘、评述其类逻辑思想,无论对于理解其理学思想还是对于类逻辑理论的发展,无疑是有裨益的。

冯友兰认为,任何一个事物都必然属于某一类,而且有表示一类的名或概念。这一看法与逻辑学息息相通,所不同的是在归类的根据上。逻辑学告诉我们,任何思维对象都有多方面属性,具有某些相同属性的对象构成同一个类;具有某些相异属性的对象则构成不同的类。因此,具有某些相同属性是逻辑学归类的根据。但冯友兰却说:“某一类的事物,必有其所以为某类的事物者,此所以为某类的事物者,为属于此某类的事物所同有,即此类之理。一类事物之理,即一类事物之类型。凡属于某一类之事物,必皆依照某一理,或亦可说,凡依照某一理之事物,皆属于某类。”(注:《冯友兰集》,北京,群言出版社,1993 , 第204页。)可见,冯友兰归类的根据, 不是依据事物本来具有的某些相同属性,而是依据抽象的理。依据某一理的事物属于某一类;依据不同理的事物属于不同的类。冯友兰规定,理是“形而上者”,是事物之“所以然者”,是永恒不变的、超时空的、超形象的。理是一切事物的最高标准和极限。“方之理是方底物之标准,亦是其极限。方底物,必须至此标准,始是完全地方。但若至此标准,亦即至方之极限,所谓方之无可再方,即就此极限说也。”(注:《冯友兰集》,北京,群言出版社,1993,第166页。)理是“新理学”的最高范畴。因为, “所有底理,如其有之,俱是本来即有,而且本来是如此底。实际中有依照某理之事物之存在否,对于某理本身之有,并无关系……实际上有依照某理之实际底事物,某理不因之而始有;无依照某理之实际底事物,某理不因之而即无……反过来说,如无某理,我们可断定必无某种实际底事物,但有某理,我们不能断定即有某种实际底事物。无某理即不能有某种实际底事物,此可以说是理之尊严。有某理不必即有某种实际底事物,此可以说是理之无能。”(注:《冯友兰集》,北京,群言出版社,1993,第166—167页。)不难看出,冯友兰的“理之尊严”是何等神圣!其神圣之处原来在于理是“本来即有,而且本来是如此底”,它并不依事物的存在与否为转移,并且,“实际上依照某理之实际底事物多,某理不因之而增;依照某理之实际底事物少,某理不因之而减。”(注:《冯友兰集》,北京,群言出版社,1993,第167页。)显见, 冯友兰的理是地道的唯心主义的产物。

组成类的个别事物逻辑学称为分子。确实具有分子的类是实类;分子为零的类是空类。对于类分为实类和空类,冯友兰无不同意见。但对于空类,冯友兰却说:“有某理即可有某种事物之类。我们说它可有,因为它不必有。某理可以只有真而无实。如其只有真而无实,则其可有之某种事物之类,只是可有底,而不是实有底。如此则此某种事物之类,即是一空类。”(注:《冯友兰集》,北京,群言出版社,1993 , 第152—153页。)他举例说,“方”可以是真而不实。如果事实上无实际的方的物存在,“方”即不实。但如果事实上有实际的方的物存在,则它必有四隅。实际方的物,必依照之所以为方者而不能逃。于此可知“方”是真。如果“方”是真而不实,那么方的物的类,即仅只是一可有的类,一空类。显然,冯友兰是从某理可以只有真而无实出发,把逻辑学所说的属性概念说成空类了。逻辑学把反映实类的概念称为实概念;把反映空类的概念称作虚概念。在实概念外延内,可分为实体概念和属性概念。实体概念是反映具体事物的概念;属性概念是反映事物属性的概念。属性概念的内涵乃是这种属性的本质,属性概念的外延是具有这种属性的具体事物。所有属性概念反映的都是实类,而不是空类。冯友兰把属性概念所反映的类当作空类,原因是由于其抽象的理混淆了主观和客观的界限,造成区分实类和空类没有明确的客观标准,错误地将关于事物属性的类归入空类。

对于类,逻辑学只是一般地说它是有分子组成的,并没有进行主客观的区分。冯友兰说:“我于思及某类,或说及某类时,并不必肯定某类即有实际底分子。如果我们只思及某类或说及某类,而并不肯定其中有实际底分子,则我们所思,即不是某种实际底物之类而是某之类。例如我们如不肯定实际上果有方底物而但思及‘方’类,则我们所思,即不是实际底方底物之类,而是方之类。”(注:《冯友兰集》,北京,群言出版社,1993,第152页。 )冯友兰将“某之类”与“实际底物之类”进行了主观和客观的区分,尽管是不自觉地坚持了唯物主义,但却是可取的。进一步讲,如果冯友兰能深入地说明“实际底物之类”是“某之类”的客观基础,“某之类”是“实际底物之类”的主观反映(“某之类”在反映“实物底物之类”的同时,也反映实际的物之类的分子),那将是非常精彩的思想。然而,冯友兰非但没有这样说,反而为了逃避这一事实,说道:“所谓某之类,穷极言之,即是某之理。例如方之类,穷极言之,即是方之理。”(注:冯友兰:《贞元六节》,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上卷,第25页。)最终,冯友兰还是没有跳出神秘的理这个窠臼。

客观事物具有质和量的多样性,这就使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凭着逻辑思维很难从量上把握一类事物的分子。正如冯友兰所说:“每一类之实际底分子,在任何时之实际底数目,我们不能依逻辑知之。多数底类之实际底分子,在任何时之实际底数目,我们即在事实上,亦不能知之。”(注:《冯友兰集》,北京,群言出版社,1993,第153页。 )他举例,地上的草,在某一时共有多少棵;人的头发,在某一时共有多少根。这些事实上是无从知道的。但是,“有些类之实际底分子,在某一时之实际底数目,在事实上是可以知底。例如地球上在某一时共有若干兵,注意军备之人,大概皆可知之。”(注:《冯友兰集》,北京,群言出版社,1993,第153页。)显然, 冯友兰已唯物地涉及到事实命题问题。而事实命题仅靠逻辑思维是不行的,重要的是必须深入社会实践才能解决。换句话说,如果一类事物的实际分子数目,在该事物发展的某一时期是有限的,并且使人们的思维能力可以认识的,那么,人们通过社会实践,就能知道该类事物实际分子的数目。但是,逻辑学一般是不考虑一类事物实际分子的具体数目的,它只是根据客观事物普遍存在的一般与个别的关系,把类分为不同的层次。

一个类包含另一较小的类。前者称为母类;后者称之子类。母类比子类包含的分子多;子类比母类包含的分子少。母类相对于子类,体现一类事物的一般性或普遍性;子类相对于母类,体现一类事物的特殊性或个别性。冯友兰为了与其共相和殊相的关系的理学自然观保持一致,把类分为共类和别类。共类即母类;别类即子类。他说:“动物类,对于猫类或狗类,是共类;动物之名,对于猫或狗之名,是共名。猫类或狗类,对于动物类,是别类;猫或狗之名,对于动物之名是别名。猫类或狗类,果均有实际底分子否,如其有之,在某一时其实际底分子孰多,不能依逻辑知之。但动物类,共于猫类或狗类,则只须我们能了解所谓猫或狗之意义,即可依逻辑知之。”(注:《冯友兰集》,北京,群言出版社,1993,第153页。)这里说明,虽然依靠逻辑, 我们不知道猫类或狗类作为别类实际分子的多少,但只要知道猫类或狗类的分子属于动物类的分子,就可知道动物类是有实际分子的类,并且动物类的实际分子包含猫类或狗类的实际分子。继而,可断定:“共类所有之分子,即是其所属之别类所有之分子。别类之实际底分子,亦可为共类之实际底分子。所以,一共类所有之实际底分子,必不少于其所属之别类之实际底分子,此亦可依逻辑知之。”(注:《冯友兰集》,北京,群言出版社,1993,第153页。)

类的本质属性及其分子是客观存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认识范畴,二者之间是被反映者与反映者的关系。类有母类和子类,或共类和别类之分,这是就类的客观存在来说的,而不是就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而说的。但是,冯友兰说:“普通多依一类之名之外延,称共类为高类,别类为低类。但我们亦可依一类之名之内涵,称共类为低类,别类为高类,依内涵说,猫类或狗类之有,无论在实际方面,或在真际方面,均涵蕴动物之有。但动物之有,无论在实际方面,或在真际方面,均不涵蕴猫或狗之有。有猫或狗,则必有动物,但有动物,不必有猫或狗。依此观点,我们说,猫类或狗类是高类,动物类是低类。”(注:冯友兰:《贞元六书》,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上卷,第26页。)这段话可作两方面的理解。一方面,把共类称为高类,别类称为低类,是可取的,但说这种分别是“依一类之名之外延”,却是不可取的,因为他混淆了类及其分子的客观性和名(“概念”)及其外延的主观性的区别,共类(“母类”、“高类”)和别类(“子类”、“低类”)的区分根据是客观上类含有分子的多少,并非依名的外延。另一方面,依反映共类的概念的内涵包含在反映别类的概念的内涵之中(这里的反映与被反映是笔者之意,实际上冯友兰并非这种理解),将共类称为低类,别类称为高类,则是我们不能接受的。因为,这既有别于辩证唯物主义所讲的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又不同于逻辑学中所讲的内涵和外延的反变规律。就前者来说,根本上是冯友兰混淆了主客观之间的不同,若他如辩证唯物主义那样说明“动物之类”与“猫类或狗类”之间的关系,却是正确的;就后者而言,逻辑上的内涵与外延的反变规律,只是说明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而不能据此将共类概念反映的类称为高类,因为,客观上的类无所谓内涵不内涵的问题,只有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的区别,而此非共类和别类分别之根据。

虽依据类实际分子的所属或其实际分子的多少,可将类分为共类和别类,但这种分类有表面化和形式化之嫌。于是,冯友兰根据宋明理学“理一分殊”的命题,说:“先就一类中之事物说,此一类之事物,皆依照一理。虽皆依照一理,而又各有其个体。此一类之事物,就其彼此在本类中之关系说,可以说理一分殊。照我们上面所说,一类之理涵蕴其共类之理。就一共类之各别类说,各别类皆属于共类,而又各有其所以为别类者,此一共类中诸别类之关系,亦可说是理一分殊。属于诸别类之实际底事物,依照诸别类之理者,亦依照其共类之理。所以若以属于诸别类之诸实际底事物直属于其共类,此诸实际底事物间之关系,亦是理一分殊。”(注:《冯友兰集》,北京,群言出版社,1993,第170页。)如果将这段话中的理看作事物属性, 那它有三层意思:第一,就类和个体来说,一类事物有之所以为此类事物的本质属性,组成某类事物的各个体因共有其所属类的本质属性而统一于某类;又因各个体各有个别属性而彼此差异。第二,就共类和别类来说,别类属于共类,是由于各别类都具有共类的本质属性;各别类彼此分离,是由于各别类各有其特殊属性。第三,就别类和实际事物来说,实际事物既属于别类,又属于共类,因为实际事物既具有别类的特殊属性,又具有共类的共有属性;但实际事物之所以呈现多姿多彩的形象,是由于实际事物具有各种各样的偶有属性。冯友兰对共类、别类、个体或实际事物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进行如此深刻地分析论述,一方面更深入地明确了共类、别类、个体之间的区别,另一方面知道了它们彼此间的内在联系。

大共类是冯友兰类逻辑的最高层次,“即是一分子最多之类”(注:《冯友兰集》,北京,群言出版社,1993,第154页。 )。冯友兰说:“我们不知宇宙间底事物,共有若干,亦不知其间之类,共有若干。但我们可知其有一大共类……我们又可知此类必有实际底分子。因其如无实际底分子,即无实际,亦即无‘我’,一切经验,均不可能。”(注:《冯友兰集》,北京,群言出版社,1993,第155页。 )这段话说明了大共类存在的必然性和现实性。尽管我们不知道宇宙间究竟存在多少千差万别的事物或类,但都必然的统属于大共类,都是大共类的实际分子,否则,就会否定自我的存在和经验的实际性。冯友兰说:“真际,有,及广义底物,均是一大共类,亦即均是一类。”(注:《冯友兰集》,北京,群言出版社,1993,第156页。)

“新理学”承继宋明理学,把宇宙分为形而上的理世界和形而下的器世界。理世界为“真际”,器世界为“实际”。“新理学”认为:“真际比实际更广阔,因为实际中某一类东西之所以成为某一类东西,就是因为它依照某一类东西之理。实际中的某一类东西,就是真际中某一理的例证。可能真际中某些理在实际中还没有例证,但不可能实际中有了例证而真际中还没有那个理。真际比实际更为根本,因为必需要先有理,然后才能有例证。如果没有某一理,这个例证从何而来?它又是谁的例证?”(注:《冯友兰集》,北京,群言出版社,1993,第64—65页。)这段话告诉我们,真际是一大共类,因为“理在事先”、“理中事上”,凡世上存在的事物皆属于真际,真际包括一切。当然,这是冯友兰唯心主义的观点。在辩证唯物主义者看来,“真际”只不过是精神的代名词,它是由物质所决定的,是物质的产物和反映。世界统一于物质,而不统一于精神。所以,精神即真际只是包括具有精神特性的事物或现象的大共类,并不是包括一切的大共类。

在中国哲学史上有无问题的讨论始于老子。他说:“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老子》,四十章)这里“有”生于“无”即是生于“道”;“道”就是“无”,二者是虚无的本体或精神的实体,从而表现出其客观唯心主义的宇宙观。郭象说:“非惟无不得化而为有也,有亦不得化而为无矣。是以有之为物,虽千变万化,而不得一为无也。”(郭象:《〈庄子·知北游〉注》)对此,冯友兰解释说:“其所谓有,并非一件一件底事物之有,而是有,亦即是实际,其所谓无,亦系真正底无。不过郭象亦只讲及实际,而未及真际。其所谓无亦系与实际底有相对者。照我们的看法,从理之方面说,可以说是无无。真际有有之理而无无之理。所谓无者,即不有或非有,乃是与有相对之负观念,正如非方乃与方相对之负观念。”(注:冯友兰:《贞元六书》,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上卷,第27页。)从冯友兰对郭象上述话的解释及自己的观点来看,他所谓的有,是指一切的有,既包括实际,又与其所谓真际等义,所以,有是一大共类。我们认为,冯友兰对“有”这个大共类的理解,重蹈了对“真际”大共类错误理解的覆辙;有应当是实有,指具体存在的事物,就这个意义上,不妨说有是一大共类。

冯友兰说:“物,就其字之广义说,不仅指普通所谓东西。郭象:‘有之为物。’《老子》说:‘道之为物。’《易·系辞》说:‘乾,阳物也;坤,阴物也。’道及阴阳均可谓之物。我们可用以指一切底有。”(注:冯友兰:《贞元六书》,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上卷,第27—28页。)我们认为,这段话说物指普通所谓东西,这是对的;而他说道及阴阳也属于物,则是错误的。因为:(1 )对于老子所说的道,历来解说不一。有的认为,道是精神性的本体,有的则认为,道是宇宙处在原始状态中的混沌未分的统一体,主张老子的道论具有唯物主义倾向。无论就哪一种看法,均不能说道属于物。(2 )阴阳是中国古代哲学的基本范畴。殷、周之际的《易经》以吉凶祸福的矛盾转化为研究对象,概括出乾坤、泰否等一系列对立范畴,为阴阳范畴的提出提供了先行资料。而后的《易传》成书年代不详。但《易传》第一次提出“一阴一阳之谓道”的原则,把阴阳上升为“范围天地”、“曲成万物”的最高哲学范畴,用阴阳的错综变化来观察、解释、反映事物的矛盾运动。它一则说“分阴分阳,迭用柔刚”,强调差别、对立;二则说“阴阳合德,而刚柔有体”,强调综合、统一。认为在这种分合关系中,阴阳两种势力“相推”、“相摩”、“相荡”,造成了无穷变化。《易传》终究没有突破循环论的局限。然说阴阳属于物,是牵强附会的。冯友兰为了与其对“真际”和“有”的释义相一致,因此把物也说成指一切的有。我们的观点是,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物是指客观存在的具体事物;广义的物即是哲学上的物质,它是不依赖于意识而又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因此,无论狭义或广义的物均是一大共类。

冯友兰说:“如此上推,以至在实际方面之大共类,即‘实际’或‘实际底事物’。此‘实际’或‘实际底事物’之大共类属有所有底实际底事物之小共类,就此诸小共类说,是理一分殊。若以所有实际底事物,直属于‘实际底事物’之类,则此诸实际底事物,亦是理一分殊。”(注:冯友兰:《贞元六书》,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上卷,第45页。)冯友兰再次用“理一分殊”说明:就大共类和小共类说,所有小共类之所以属于大共类,是由于诸小共类必有大共类的普遍属性;各小共类又各有各的特殊属性。实际的具体事物也是这样,即所有实际具体事物均直属于实际,又各有其特性。通过理一分殊,冯友兰深刻地揭示了大共类的本质。

总之,冯友兰的类逻辑思想相对于辩证唯物的类逻辑理论来讲,既有继承又有创新,既有糟粕又有精华。值得我们通过深入剖析,舍弃其不完善之处,将其有益内容“拿来”丰富逻辑学的类理论,以使逻辑科学在人类认识的历史长河中,激荡出绚丽多彩的浪花。

标签:;  ;  ;  ;  ;  

论冯友兰的准逻辑思想_冯友兰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