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邻为鉴——日本年金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年金论文,日本论文,制度改革论文,启示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日本现行年金制度的特点
1、日本现行年金制度的整体架构
日本现行的年金制度是一个多层次立体化的制度架构,主要由三个层次构建而成,其中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为公共年金制度,采取典型DB型(注:DC模式:是根据长期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收费率,企业和个人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向专门机构定期缴纳养老保险税(费),记入个人帐户,退休后用个人帐户内的积累额加上投资收益额支付养老费用的养老保险制度。)(Defined Benefit)的现收现付制;第三层次为私人年金制度,采取DC型(注:BC模式:是以同一时期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的缴费来支付已经退休的一代人的养老费用的养老保险制度。)(Defined Contribution)的基金积累制。公共年金用来保障养老的基本需求,而私人年金则用来补充公共年金难以满足的需求。
公共年金制度的第一层次为1986年引入的“基础年金”,又称国民年金,不论参保人属于何种年金计划和工作年限的长短,均可领取相同数额的年金,它是各种不同年金的共同部分。第二层次为雇员年金,可分为两部分:对民间受雇者的厚生年金和对公务员的共济年金,家庭主妇无须缴费,满65岁可以领取年金。上述两个层次的年金制度几乎覆盖了日本全部人口,构成强制性的年金计划。
日本年金制度的第三层次为私人年金。私人年金可分为两类: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年金。作为弥补公共年金制度的不足,企业年金保障了雇员较宽裕富足的老年生活。目前,日本最具代表性的企业年金是厚生年金基金和适格退职年金。它们都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员工缴纳的保险费可以作为损失金处理,不纳入税收范围。二者的主要区别为:(1)厚生年金基金于1966年依据《厚生年金保险法》设立,由厚生省主管,由厚生年金基金发起,适用于500人以上的大型企业。适格退职年金是1962年根据“法人税法”设立,由国税厅主管,企业经营者发起,适用于15人以上,500人以下的企业;(2)厚生年金基金代管着一部分国民年金的积累金,因而在税收上有较多的优惠。而适格退职年金由于没有代管的部分,故必须缴纳1%的法人税和0.173~0.207%的地方居民税。
2、日本年金资产的管理与运营
(1)日本的公共年金资产统一存放在大藏省的资金运营部,纳入国家财政投资和融资计划、统一管理使用。
大藏省将年金资产的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债和长期投资,其余部分通过厚生年金福利事业团、地方政府和其他机构用于建设各种福利设施,或者贴息贷款给企业及参保人建住宅。大藏省每年还从年金资产运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还原融通资金”,通过年金福利事业团用作养老住宅资金贷款和维持大型养老休养基地等事业,直接对提高和增进厚生养老保险和国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的生活福利提供资助。
(2)利用信托形式参与企业年金制度的设计和管理已形成十分成熟的方法。
日本的信托业十分发达,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基金业共同组成金融体系的五大支柱,信托资产占整个金融资产的比例超过20%,信托与银行占据了80%的年金市场。利用信托形式参与企业年金制度的设计和管理已形成十分成熟的方法。企业年金可委托信托银行或人寿保险公司管理和运营;也可以全权委托给投资咨询公司,再由投资咨询公司负责委托信托银行或人寿保险公司管理,并指导资金的运作。近几年,日本又出现了以建立总干事信托为目的的资产合并。总干事信托制度(Master Trust)指由一家信托银行统一管理数家年金运营机构的年金资产,提供保管、决算,会计报告等基本业务,以及对投资成果进行评价、证券租赁等附加服务。如三菱信托、东洋信托、德意志信托、日本生命、明知生命共同出资设立的“日本总干事信托银行”,住友信托、大和银行共同设立的“日本信托银行”,MIZUHO信托、第一生命等共同设立的“资产管理服务信托银行”。目前,日本年金资产管理业务正逐渐向总干事信托集中。
二、日本年金制度面临的困境
日本现行的年金制度最初形成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因而目前面临的困境主要根源于两个错误估计:一是依据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的经济增长速度,过高地估计了日本未来的经济增长速度;二是根据战后特殊时期较高的人口出生率,过高地估计了日本未来的人口出生率。这两个错误的高估使日本的年金制度陷入困境之中。
1、国民年金制度的空洞化
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的经济增长速度由高转低,从60年代的高速增长时期的10%左右,下降到80年代稳定增长期的4%左右,到了90年代进一步下降到1%左右,最近几年甚至出现了负增长。与此同时,由于税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负担的逐年增加,以及2000年4月开始推行的护理保险制度,使得日本国民的社会保障负担率已经接近50%。然而,这种负担率的提高在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并没有给日本国民带来切切实实的利益,造成国民对年金制度的不信任感加重。这使得基础年金未加入者和保险费滞纳者增多。据统计,目前日本大约有1/3的被保险人拒缴或滞缴保险金。长此以往,必然造成将来无年金者和低额年金受给者的大量出现,即所谓的“国民年金空洞化”问题,那么为保障基本生活水平而设立的基础年金制度将名存实亡。
2、少子高龄化进程的加快
“少子高龄化”是20世纪90年代的日语新词汇,也将是日本在整个21世纪都必须对应的战略性难题。日本的人口出生率呈逐年下降,从20世纪60年代的1.76%,下降到80年代的1.18%,到了90年代进一步下降到0.97%左右。日本现在的老龄人占总人口的17.2%,平均6人中有一位老龄者。按照联合国的通常标准,如果一个国家60岁以上人口达到10%,或者65岁以上人口达到7%,就可视为进入老龄社会。另一方面,在20世纪60年代国民年金制度开始确立时,日本国民平均年龄在60岁左右,而现在的平均寿命已经延长接近80岁,使得支付年限大大延长。预计到2040年,年金领取人数与在职人员比率将上升到1∶1,甚至超过1∶1,这使得日本当前的年金制度面临着严重的财务危机。
3、代际转移负担过重
日本现行DB型年金是典型的后代人抚养前代人的年金制度,采取赋税的财政方式。由于老龄人口数量的不断上升,导致年金给付额的逐年增加,政府只能通过提高保险费的支付来解决这一矛盾,这最终会导致缴费率的快速上升,厚生省预计到2020年缴费率将达到月工资的30%。这样,养老金负担将不断地转嫁给年轻一代,其结果就是代际间严重的负担不公平。
另外,由于各个年金制度的分立,制度间年金给付和保费负担的差异,造成现役劳动者不能公平地负担前代人的养老费用。虽然80年代的改革引进了全体国民共有的基础年金制度,部分实现了负担公平化,但是各种年金制度间的给付水平存在差异,使现有年金制度在被保险人之间仍然存在不公平。
三、日本年金制度改革
1、改革年金基金储备的投资方式
2001年4月之前,日本年金总资产储备的80%是以前购买政府债券的形式被政府用来进行“社会投资”(称为投资与贷款计划),主要投资对象是医疗保健和住宅社会福利项目等一些公用基础建设,还有一些工业项目和学生贷款项目,甚至有一些还被用于中小企业的补贴上,“社会投资”的收益很差,而只有不到20%投资到资本市场包括海外投资。从1955年至2000年,“投资与贷款计划”的积累贷款已超过GDP的80%以上,其中大约1/4来自公共养老基金。
从2001年4月开始,“基础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的基金储备由财务省(原大藏省)改由厚生省管理;厚生省大臣负责投资计划,并对进入资本市场的投资比例做出了严格的新规定,包括:本国债券的持有比例必须要大于境外债券的比例,境外股票的持有比例必须要小于境内股票持有量的2/3,境外股票的持有比例必须要大于境外债券的持有量等;转型期为7年,在这期间,原来转移支付给“投资与贷款计划”的贷款要逐渐归还给养老基金。
2、鼓励企业建立DC年金计划,促进DC与DB“混合”年金计划的发展
2001年10月,日本国会通过了“确定缴费年金法案”(日本版401K计划),并于2002年4月生效。导入DC型企业年金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日本终身雇佣制度的逐渐瓦解和职业流动的增加;二是日本会计制度国际化所带来的“时价会计基准”的推广,使企业背负的中长期年金负债问题表面化。DC型企业年金允许建立个人账户,从而方便了劳动者的职业流动;DC型企业年金资金营运的责任从企业转向了个人,从而明确了企业的年金负担额,方便了新会计制度的导入。作为过度期,政府允许厚生年金在2年以内、适格年金在10年以内实现向DC型企业年金转移;并允许设置企业型或个人型DC年金。
日本混合模式的企业年金计划是引进美国的Cash Balance类型的私人退休金计划,加以改造而形成的。该制度根据个人账户的积累情况决定退休金支付水平。个人庄户是按照事先规定的方法,即“工资×一定比率(根据工龄、年龄、职务进行设计和变更)”等进行积累,加以社会因素的影响,如利率变化,一次性和以年金的方式支付退休金。该模式具有DB模式保证一定给付额的特点,又有DC模式个人账户积累的特点,可以控制各类风险,有望成为日本企业年金的主流计划和产品。
四、日本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日本年金制度的改革思路及其在当前社会背景下面临的挑战,对于正在探索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中国来说,颇具参考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养老基金管理与运营体系,发展中国养老保险信托计划
借鉴日本私人年金管理和运作的经验,可以为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资金管理和运营问题提供更广阔的思路。
把信托制度引入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之中是制度创新,也是当前的客观需要。从国外实践来看,小企业举办的企业年金以及个人自愿的储蓄性年金基金规模较小,自己管理成本较高,愿意采取契约模式,全面委托商业机构管理;而大型企业举办的企业年会由自己直接管理,但需以《信托法》为基础建立起规范的信托管理模式(注:信托模式: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年金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和运营的行为。在企业年金基金信托模式中,设定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企业总资产和受托人的自有资产,完全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破产风险的影响,即在企业破产时,企业年金将不作为清算和破产的财产。)。中国的信托业由于长期以来市场定位不明确,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信托业至今难以跻身养老保险领域。借鉴日本年金基金管理与运作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应该尽可能引入商业化的运作,建立以养老基金信托人为核心的年金基金管理制度,从而充分提高年金基金运作管理的效率。如我国大型企业举办企业年金应以信托为基础建立企业年金信托管理委员会(由雇主、雇员或专家等各方代表参加),由信托管理委员会对企业年金进行管理,对待遇标准、缴费标准以及选择投资管理人和咨询人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基金的投资运作由信托管理委员会选择金融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2、养老负担日益沉重,养老基金必须保值增值
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显示,2000年中国老龄人口已经超过总人口数的10%。2012年和2026年将分别达到12%和18%,届时全世界将有1/4的老人集中在中国。此外,中国许多城市已经出现了生育率负增长的趋势,例如上海就连续八年出现了生育率负增长。少子老龄化也将是中国未来人口的发展趋势。这意味着养老金支出会越来越多,养老负担越来越重。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2000年的“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测算与管理”课题报告里,根据人口结构和现行的退休、养老保障体制测算,统筹基金部分在未来的30年间将会出现年均1000亿左右的赤字。为此,必须对基金的保值增值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其投资渠道,使其参与经济大循环,并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保障和提高老年人口的生活质量。
养老保险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积累基金的保值增值为其受益人提供较好的福利,因此大多数国家养老保险基金(特别是企业年金)都实行多元化投资,而且一般都是委托专业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管理和运营。中国也应借鉴这一经验,从长远来看,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多元化投资运营不应有投资比例的限制,只需要从投资方法,投资原则上加以引导,经常开展投资风险教育,促使投资管理人谨慎投资。但是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资本市场很不发达,特别是股票市场上投机气氛甚浓,上市公司质量较差,不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在短期内应对投资结构给予必要的限制,以尽可能地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3、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是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条件
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企业年金是国家政策和法律引导下发生的企业行为。政府通过立法、税收和监管等手段间接介入企业年金领域。因此,免税、减税和延税等税收工具是激励雇主和雇员双方积极建立企业年金,引导企业年金发展方向的重要手段之一。
缺乏税收优惠已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除[国发]2000第42号文,各试点地区(须国务院批准)的企业可将企业年金缴费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进行税前扣除外,并没有企业年金方面的税收优惠。根据日本和其他国家的经验,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是政府促进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的最有效的措施。对企业来说,有了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就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建立和营运企业年金;对职工来说,如果政府允许职工把企业年金计划的个人缴费在税前扣除,可以减少当期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这就等于让职工用税前的收入为自己的养老进行储蓄,如果政府还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受益免税,职工也会从中受益(因储蓄要支付20%的利息税、用税后工资购买股票或企业债券取得的股息或利息也要缴纳20%的所得税)。
由于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相当于在职职工资比例的30—90%。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基本养老基金收支缺口将日益扩大,已难以维持如此高的替代率,改革方向是将替代率降低到60%以下。为了保证大多数人退休后仍能维持较高的生活水平,必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因此我国政策应明确企业年金计划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和要求,积极扶持企业年金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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