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经济学思考_排他性论文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经济学思考_排他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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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代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建国以来我国农地制度的一次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成功实践。它的成功实施既为我们提供了进一步完善耕地制度改革的现实基础;也为我们设计其他非耕地资源使用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参考。本文从产权经济学的一般属性和我国农地产权作为一个经济问题的特殊性的对比分析入手,提出改革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若干原则。

一、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制度

任何产权理论的研究都是基于产权的基本属性展开的。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讲,对产权的基本属性也有种种不同的理解。在此,我们认为产权问题在经济学意义上首先表现为财产是一种稀缺资源,这种稀缺性是由于人口的增加和社会经济发展所形成的;其次是产权的排他性,这主要来自于资源的稀缺性;最后表现为产权制度的效率。

1.产权概念。从经济学意义上讲,时至今日,不仅还没有像法学意义上那样较明确的产权概念,而且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存在种种意见分歧。有的用所有权的概念替代产权概念;有的认为产权概念比所有权概念更广泛。把产权概念等同于所有权概念的看法目前处于主流地位,他们把产权看作人们关于财产的权利,并进一步将其归结为所有权。其基本思路是以广义的所有权概念来解释产权,并把产权的根本归结为狭义的所有权,即人对资产的占有隶属关系。持这种观点的包括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1990)、高鸿业(1994)、吴易风(1994)、严枝(1997)等。在此基础上,他们进一步把所有权的范畴界定为包括所有、支配、收益分配、经营使用等具体权能。这样不仅解释了一些现实问题,也在法律上找到了一些依据。

另一类学者主张把产权概念和所有权概念分开,认为产权不同于所有权。产权的内涵包括占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如樊纲先生就认为:产权不同于生产资料所有权,也不同于通常法律意义上所说的“财产权”,它是指在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之间对各自权利和义务进行进一步划分与界定的规则(樊纲,1993年)。刘世锦认为:所有权只是一种特定形态的产权(刘世锦,1993年)。丁建中认为:所有权所强调的是主体对客体的最高的、排他的占有关系,这种占有关系是通过主客体拥有的任意的支配处置关系来刻划的,这种支配处置关系表现为主体对客体拥有的一系列的权利,产权作为包括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使用权、支配权等一切关于资产权利在内的具有广泛内容的权能体系,任何一方面的权利分割都是可能的(丁建中,1994年)。叶艳妹和吴次芳认为: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各种权利的总和,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它是人们围绕或通过财产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其直观形式是人对物的关系,实质上是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产权主体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叶艳妹、吴次芳,1997年)。

笔者认为:不能以所有权概念替代产权概念,更不能以所有权制度替代产权制度。产权概念应该比所有权概念更广泛,它可以被理解为财产主体对财产作为客体的一个权能系统或体系,这些权能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在这一权能系统或体系中,权能之间具有层次性,所有权是核心,表现为主体对客体至高无上的、排他的支配属性;由此派生出来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是实现所有权权能的保障,产权所表现出来的本质属性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简单的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这一产权概念在表述上反映了以下基本特点:一是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基本吻合。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还很少使用产权概念,更多使用的是包括所有权及其派生出来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术语。二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所谓的“法人所有权”,因为任何资产的所有权必须是人格化的,这一人格化的个人或代表所拥有的对资产的权利要么是自己资产的所有者,要么是他人资产的支配者,所有者可能是支配者,但支配者不一定是所有者。这对于解释我国的公有产权问题尤其具有现实意义。三是产权作为一项制度,本质上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它也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

2.资源的稀缺性和产权的起源。不论是从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和辩证唯物论的角度考察,还是从西方经济学的发展来看,只有当某种资源具有稀缺性时才可能出现人们对财富的独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亚当斯密指出:产权先于政府而产生,在猎人国时代,“造成财富不均的对牛羊的私有,乃是真正政府产生的原因,在财产权还没有建立以前,不可能有什么政府。”(布坎南编著,1962年12月,第41页)朱有志、向国成关于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历史考察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朱有志、向国成,1997年,第19~21页)

值得一提的是产权经济学家的一些观点。多数这方面的经济学家都强调了由于资源稀缺性而发生的相对价格变化及人口增长的作用。在诺斯—托马斯模型(North—Thomas Model)中, 导致产权出现的主要动力是人口对土地的压力。在诺斯看来,产权起源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道格拉斯·C·诺斯,1991年)。德姆塞茨(H.Demsets)也认为:资源稀缺性的存在是产权出现的根本原因,但他认为导致资源稀缺性的原因不在于人口相对于资源的过快增加,而是人们商业活动的增加以及新市场的开辟,从而为建立排他性的产权提出了必然要求。配杰威齐也指出:“产权是因存在着稀缺物品和其特定用途而引起的人们之间的关系。”(配杰威齐,1990,第27页)概而论之,在产权经济学看来,正是由于社会资源的稀缺性和人的需求的无限性,才发生人们为争夺稀缺资源而产生的相互竞争乃至利益冲突,也才提出了利用国家政治和法律的权威以明确界定人们对资源的权力以及在资源使用中获益、受损的边界和补偿规则,这就是产权规则或产权制度。

我们认为,从经济学的观点出发,资源的稀缺性应该是产权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但不是唯一原因。至于稀缺性出现和加剧的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口的增加使得作为相对固定的土地资源在一定生产条件特别是一定的技术水平下难以保证人们从土地上直接或间接获得维持其生存或者满足其发展、享受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从而产生了对土地的占有。同时,不断分化出来的家庭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他们占有私田的欲望更加强烈。二是随着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增加以及新市场的开辟,更增加了资源的稀缺性。这里所隐含的一个假设是:专业化分工所创造的不一定是更多的生产门路和就业机会。

3.产权的排他性。排他性是产权的最一般、最显著的特征。“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它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马克思,1974年,第491 页)马克思还以土地为例说明了产权的排他性:“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数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马克思,1979年, 第695页)。排他性的内在含意是:一物一权,一权一主,因此一物不可二主。这里的“主”是指发挥同一个职能的权能主体。换句话说,如果不存在排他性,财产不分你我,一种经济资源可以为不同的人随意使用,大家都有权力,也意味着大家都没有权力,也就无法谈产权,当然经济秩序就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讲,产权的排他性是消除和降低经济活动当事人行为预期不确定性的重要方面。产权的排他性根源于资源的稀缺性,即由于资源的稀缺产生了资源的独占。并且,资源的稀缺性越强,独占性也越强,排他性也越强。

新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阿尔钦说过:“私有产权的强度由实施它的可能性与成本来衡量,这些又依赖于政府、非正规的社会行动以及通行的伦理和道德规范。简而言之,如果没有你的赞许和补偿,没有人能合法地使用和影响你拥有私有的物品的物质环境。在假设为完全是私有产权的情况下,我对我的资源所采取的行动,不会对任何人的私产的物质属性产生影响……我的私有产权也限制你和其他人对于我拥有物品的行为。”(阿尔钦,1994年,第166~167页)

产权的排他性有强弱之分。对此,刘春雷先生做了深入研究,他指出:“产权的排他性有强弱之分,产权的排他性既与产权主体的性质构成有关,也与产权客体的自然属性有关……从产权主体的角度看,产权的排他性与产权主体成员的数量成反比例,主体成员的数量越多,排他性越弱;责、权、利区分得越具体,行使产权的基本单位越微小,产权的排他性越强。一般来说,私有产权的排他性较强,公有产权的排他性较弱。”而从产权客体的自然属性看,外在性越强的物品,产权的排他性越弱;反之越强。“上述两种因素都起作用,有时还可能起相互对冲的作用,因而,在产权的排他性上,产权主体的结构与客体的自然属性不是同步消长的,经常出现产权主体的排他性较弱,而产权客体的排他性较强,或者,产权主体的排他性较强,而产权客体的排他性较弱的情形。”(刘春雷,1996年,第62~63页)

4.产权制度效率。前面的分析已经暗示,人们获得并控制产权,因而产权制度的产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从这些产权的运营过程中获得经济收益。这就是产权制度的效率问题。有关制度效率的评价问题,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之间有某些差别。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来看,制度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产权制度因而是建立在财产基础上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权利关系。依据唯物主义理论,生产关系取决于生产力水平,服务于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评价某项制度的效率的标准便是生产力标准。但这一标准本身有一个重要缺陷是,它强调的是结果,而忽视了过程,更没有反映制度实施过程的制度成本范畴,即没有考虑到制度本身的运行成本。

从产权经济学来看,其理论核心便是交易成本问题。这里,交易成本指的是运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它包括信息成本和合约成本。交易成本的概念为产权经济学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即经济当事人之间在客观上是有冲突的,为了克服冲突就需要谈判、缔约,并诉诸法律形式。这背后所隐含的深层含意是为了维持有效的经济运行秩序,就需要有相关的制度,而制度的产生和付诸实施就需要支付费用。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这样说:“影响产权制度成本的因素也就是影响产权制度效率的因素,降低产权制度的成本也就是提高产权制度的效率。”(黄少安,1997年,第9 页)而影响产权制度成本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清晰的产权边界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二是不同产权主体之间明确的责权利关系有利于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实施,也有利于降低制度成本本身;三是建立有效的产权监督保障机制从而降低外在性和交易成本等等。

二、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主要特点

以上分析为我们从总体上把握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本部分我们不打算对我国的农地产权制度变动历程做详细描述,而只想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个大致的分界线,用上述产权的基本属性作为理论主线概要性地勾绘出联产承包责任制前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基本特点。

1.传统体制下的农地产权制度。新中国建立后,经过土地改革,土地公有制取代了私有制,并逐步形成了集体经营的人民公社体制。土地公有制的确立,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耕者有其田”,即人人对土地的权利都是平等的,但其代价是不合理的产权结构和运营方式所必然带来的低效率和高成本。这种土地产权结构所表现出来的特征是:

产权制度作为一种生产关系的范畴不是服务于生产力的发展,而是服务于政治运动,服务于所谓的“阶级斗争”。

土地名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实为各级政府所代表的国家所有,产权与国家政权合一。具体表现为:第一,生产队甚至生产大队没有作物种植权、产品销售权、更不用说土地的处置权;第二,劳动者作为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不能支配自己,因而也失去了收益分配权。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导致多个所有权主体同时占据同一块土地。队为基础的落脚点在劳动组织上,在收益分配上则刚好相反,因为“个人利益要服从于国家利益”;“下级要服从于上级”。

“由于合作劳动和农业产出相对劳动投入的滞后,以及各种自然因素和集体管理偏差的影响,集体组织对每个成员劳动投入的考核难度大、成本高,最终很不确定。”(朱有志、向国成,1997年,第22页)

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领导干部是填补乡村社会中由于家庭功能的削弱而缔造的一个官员集团。他们把中央政府的政令和原则当作金科玉律,用以统一亿万农民的意志和行动。其具体操作则事无巨细,统揽无遗。当公社和社区社员的利益和目的不一致的时候,他们中的大多数选择的是“忠于”政府。

在决策权方面遵循的是“命令—服从”方式,从而“使一部分人享有权利,另一部分人承担义务和服从成本(如农村劳动力不能进城工作),这种外部性使资源不能有效配置。”(朱有志、向国成,1997年,第22页)

由上述三方面引发的是农户家庭不但不是生产单位,有的时候连消费单位的性质也不能得到体现,农户的主体地位几乎丧失。

与此相联系的是,农户的利益不能得以完整实现。

综上所述,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由于产权服务于政治运动和阶级斗争的本质属性,以及产权的残缺、责权利的不对称、劳动考核的困难、合作劳动及体制的外在性、农户难以成为经济活动的真正主体等因素的多重制约,使得生产管理、劳动力和土地等生产资料的配置效率低下,经济运行成本高。

2.经济体制改革以后的农地产权制度。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给广大农民一定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从而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并受到了农民的极大欢迎。然而,随着整个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现行农村土地政策所塑造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和产权结构呈现出越来越多的局限性:

土地所有权产权主体不明确。尽管有许多法律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受“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政策的影响及法律条文本身不清晰的制约,使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基点不明确,即到底在合作社即原来的生产队还是在村或村公所即原来的生产大队?并且如前面所指出过的:理论上不存在所谓的法人所有权,合作社作为一个村民组织不应是也不可能是独立的法人代表,况且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地方地村社已不存在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这样便使得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土地所有权及其他派生权能无法有效行使,造成要么村公所或办事处越权以行政方式行使某些权利;要么没有任何人和组织行使权利,导致滥用土地。

土地产权的各项权能的边界不清晰。包产到户后,土地的所有权和其他权能发生某种意义上的分离,即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权能归农户,但对这些权能的边界没有明确规定,对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利益等都没有具体规定,从而导致各主体对自己责权利边界的模糊,引发了一系列土地利用上的问题。对于所有者来说,所有权在经济上没有得到实现,从而使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毫无意义”。与此同时,对农户承包的土地也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导致承包土地的农户在几乎是无偿享受其他权能的同时实际上享受了土地所有权所赋予的权利,并据此追求短期经济利益。这是土地被随便占用,非法转让,随意弃荒,掠夺式经营导致地力下降的根本原因。

土地流转没有规则,农转非控制困难。这既有碍于规模生产,又浪费了土地资源。

三、改革的基本原则

很多学者对此已进行过深入研究,并结合各地的实际提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建议,如在坚持土地国有基础上实行所有权与其他权能分离(张仕荣,1997年);在坚持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基础上或者实行使用权的买断经营模式(邓大才,1997年),或者是将土地经营权纳入市场轨道,实行土地的竞价承包,搞活土地承包权,加速土地流转(钟永玲、蔡学锐,1997年);还有人提出在明晰土地产权的主体与法人从而明确界定各权利主体的责权利关系的基础上,设置新的权能如耕作权、发展权、建筑权、地上权、地役权等,并推行产权的租赁制(叶艳妹、吴次芳,1997年)。我们在此不具体讨论有关改革思路,只想论及一些基本原则。

1.我国农地要素的供求制约。农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受到了供求的双重制约。从供给一方来说:由于在现行承包制下,农户至少在法律法规和政策上没有出售、馈赠、抵押等处置土地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形成“农户有地无权,而集体有权无地,由此导致了承包制内部土地处置权虚置和土地要素的供给障碍。”从需求一方来看,在目前技术水平和投资制约下,农业和林业的比较效益较低,投资周期较长,使农地的产出率较低,以及贫困地区农户经济困难等原因,使土地的需求也呈现出结构性不足。这种结构性需求制约不仅表现在经济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之间,而且表现在地区内部不同经济水平的农户之间;不仅表现在耕地资源上,更表现在其它非耕地资源上。

2.土地作为农民的命根子的真正含意。这正如金永思所分析的,目前的许多研究思路和/或改革方略的逻辑前提是农户惜地不交,改革思路或者认为农户存在产权幻觉因而主张强化集体所有权约束,打破产权幻觉,促使不愿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把土地退还集体;或者主张农户享有一份土地产权是“天赋权利”因此提出赋予农户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处置权,以满足农户的产权要求。我们认为这两种思路都忽视了土地作为农民的命根子的真正含意,即土地不仅是一种生产资料,而且是一种社会保障。从它是一种社会保障来说,由于在中国广大农村目前还无法建立与土地相对称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等的限制,使土地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其成员所提供的一种最具有安全性的、最强大的保障手段,使土地作为物质手段具有了社会保障的基本职能,“农民的土地权力变性成为其作为集体一员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形式。换句话说,土地的保障职能成为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其一,它不以控制和占有土地为最终目的。其二,它的放弃并不以获得土地本身所具有的市场价值为条件,而是以获得进入新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条件。”(金永思,1997年)。

3.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从理性上讲,之所以要改革的根本理由是现行土地产权制度运行成本高,效率低,但正是这一点保证了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因此,要实现效率优先的改革目标必须首先使土地从其所担负的社会保障职能中脱胎出来,这在目前条件下显然难以做到,因此在一定时期内还必须考虑到土地作为一种社会保障职能所发挥的公平功能的必要性。

从短期来看,重点应坚持明晰产权主体,明确各主体责权利边界的方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当务之急的工作是理顺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占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并从法律规范上加予完善,从而构建科学、合理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

从长远来看,应把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纳入农村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改革体系中去,坚持城乡互动、待遇平等和保障对接的原则。不能简单地就土地制度谈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因为农地制度本身已经是一个涉及到社会其它方面的复杂问题。

在长短结合上,各地应根据实际,试验不同形式的改革途径,但要坚持中办发199716号文件的基本精神,不能一哄而上,更不能一刀切。在试验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强化主体意识,还权于民,让农民在改革过程中行使经济活动主体和产权主体的职能。这里的“还权于民”既包括坚持土地集体所有这个根本,又暗示要进一步扩大农民自决权的广度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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