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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进项税额的审查
对进项税额的审查以逆查中应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经济业务为重点。审查的方法应以逆查法为主,查看增值税明细帐、产成品明细帐,存货、固定资产明细帐等,并核对其记帐凭证和购货时的相关原始凭证。
1、审查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用于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购进的货物;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以上各项虽然在购进时支付了进项税额,但这些货物不再销售了,也不会有销项税额,因此,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审计中还发现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说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审计时若发现也应予调整。
2、审查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审计中发现有些企业购进货物时,按取得应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税款已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了。但购进的货物、自制半成品、在产品发生了非正常损失或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这些货物无法再出售,也就无法获得销项税额。而企业购货计入的进项税额在发生损失或领用用于上述用途,在处理这种损失或领用时未将其进项税额从发生损失或领用这一会计期间的进项税额中转出。造成虚增进项税额问题,使纳税企业的应纳税额减少。审计中应予调整。若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转出,不再抵扣销项税额。
3、审查纳税企业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是否算清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审计中发现纳税企业有时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在购进货物时,应税货物与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同时购进。为了简便,纳税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已将其负担的进项税全部进行了计算,而纳税企业在领用货物用于免税或非应税项目时,主动将这些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领用的会计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所以,在审查时,要准确地划分哪些是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哪些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便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审查时如发现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应予以调整。
4、审计时发现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或虽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的,也抵扣进项税额。税法规定这类企业要用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销项税额的审查
销项税额是以实现销售收入为前提的,因此容易出现少计或漏计销售额,进而少计销项税额的现象。对销项税额审查,应采用“顺查法”。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因此,审计的关键是销售额。在审计时应以“实现销售”和“视同销售”为重点。
1、审查纳税企业是否正确确定销售行为。要正确确定销售额,不仅必须明确哪些行为属于销售行为。同时还要明确在现时生活中,除一般的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外,有些行为虽不构成会计上的销售,但均视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审计中明确哪些行为属于销售行为非常简单,关键是要明确视同销售行为。根据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属视同销售并计算销售额: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它机构用于销售;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的。这些行为属于应税销售范畴,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并据以计算销项税额。审查时应注意除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提供非应税劳务外,只要属于销售行为,有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就应计算销项税额。
2、审查纳税企业是否正确确定计税销售额。从销售方式上审查:第一、属于应税销售行为的。审计中发现纳税企业普遍存在各项价外费用漏缴增值税的问题。审查时要注意其销售额是否包括了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价格及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如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违约金、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等。这些价外费用无论会计上是否作为收入处理,均应并入应税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第二、审计中发现纳税企业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税销售额计算错误。首先,其应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应税销售额应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合计,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合计数。审查时应注意看纳税企业是否存在少记或漏记现象。其次,纳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计算销项税额,征收增值税。第三、审查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注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其折扣额均不得从应税销售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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