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治理腐败法律观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腐败论文,法律论文,邓小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是邓小平同志的一贯思想。从邓小平同志多年来有关反腐倡廉的论述中可以看出,邓小平十分重视法律制度在治理腐败中的重要作用,坚决主张将治理腐败纳入到法制化轨道上来,并且已经形成了科学、完整的依法治理腐败的思想体系。
一、依法治理腐败的客观必然论——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治理腐败必须依靠法制
(一)依法治理腐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全党工作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上来”,并作出“实现四个现代化,要求大幅度地提高生产力,也就必然要求多方面地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上层建筑,改变一切不适应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生活方式,因而是一场广泛、深刻的革命”的论断,为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奠定了政治基础。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党的工作中心就是领导经济建设,党的其他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面对着两个最严峻的考验,一个是经济能不能搞上去,一个是党风社会风气会不会垮下来。这两个考验都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成败与生死存亡。因此,在致力于经济发展的同时,还要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搞好廉政建设,重视对腐败的有效治理。这就是邓小平同志的“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这两件事情结合起来,对照起来,就可以使我们的政策更加明朗,更能获得人心。”(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14页。)“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
邓小平多次强调指出,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所以说到底,“还是要把经济建设当作中心。离开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就有丧失物质基础的危险。其他一切任务都要服从这个中心。围绕这个中心,决不能干扰它,冲击它。”(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250页。)不抓经济建设, 中国的发展问题得不到解决,治理腐败斗争也会因失去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而无从谈起。不抓腐败的治理,经济建设就会因所需要的牢固的政治基础、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良好的社会环境等条件缺失,而受到阻碍和影响。更深入地讲,即使经济建设相当成功,“但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54页。)
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与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密切相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处于关键时刻的今天,为了堵塞不法之徒可以利用的法律漏洞,杜绝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得以滋生的条件,防止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种种弊端与市场经济的消极面相结合而成为一种落后的经济形态的可能性出现,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更具紧迫性和必要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制化的过程。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赖于良好、正常、有序、健康的市场经济运行环境。在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腐败的治理。在建立、完善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同时,制定整套的防范、治理措施,从体制、制度上减少漏洞和空档,减少腐败滋生的可能性。同时形成及时发觉腐败并对之大胆曝光的有效机制,为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排除障碍,所以说,市场经济的法制化过程,应当与腐败治理的法制化过程同步,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治理腐败必须依靠法制。
(二)依法治理腐败,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国革命与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最早提出依法治国的思想和原则并在理论上作了全面和深刻的论述。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46、147页。)“……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3页。)邓小平同志的这些精辟分析,集中到一点就是: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我们的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这些论述既是邓小平同志全部民主与法制思想的精髓,也是我们党和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方针的理论依据。
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建设法制国家之所以成为人类社会追求文明进步的标志,是由法制的自身特性所决定的。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最能够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意志;法制具有严谨性、科学性,最能够反映事物运动和发展的规律;法制具有明确性、公开性,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法制具有平等性、公正性,任何人都不得因地位高低、权力大小、贫富差别和种族、信仰不同而受到优惠或歧视;法制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具有要求全体社会成员一体尊行的效力。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指出:一个国家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很不正常的,也是靠不住的。法治是治国的最佳机制。因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是历史的必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实行依法治国,要求党的各项工作“遵循社会主义原则”,“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概括地讲,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依法治国的本质,揭示了法律手段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之一,是崇尚体现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既要求立法机关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更要求政府和公职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各项社会事务。腐败的实质是利用公共权力以权谋私、以权换钱,进行权钱交易。公职人员具有行使职权的随意性的外部环境,是滋生腐败的温床。走依法治国道路,必然要求把国家权力和公职人员管理社会事务的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减少公职人员行使职权的随意性,降低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保证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根本上遏制腐败。
(三)依法治理腐败,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这个问题,是邓小平首先在1978年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来的。他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47页。 )这段著名的话,后来被写进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成为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指导方针。
社会主义民主不仅需要由法律来保障,而且人民的民主权利也需要依法来实现。谁要享受民主权利,谁就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我国,民主与法制、纪律与自由、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决不允许只要民主,不要法制纪律,只讲享受权利,不想履行义务的特殊公民存在。邓小平坚定地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民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60页。)事实证明,凡是民主与法制不健全的地方, 腐败就必然猖獗,同时凡是腐败猖獗的地方,民主与法制必然不完善,权力受不到制约。缺少民主与法制,没有国家权力和公共事务的公开和透明,腐败行为就有进入“暗箱操作”的土壤和条件。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增多、法制健全的条件下,随着执法机关权威的扩张和管理职能的强化,没有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腐败也可能会增加。因此,反腐败既要发扬民主,也必须依靠法制。
二、治理腐败的手段方法论——治理腐败,只能依靠法制
在人类历史上曾出现过治理腐败的多种实践模式,如重法治腐、以德治腐、高薪养廉、依法治腐等。各种历史时期、朝代、政府在治理腐败的过程中,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的诸多经验,一些有效的措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推广。如借用严刑酷法的方式治理腐败的所谓重法治腐论。战国时期的秦国商鞅就主张“应刑治则民畏,民畏则无奸”;儒家思想家荀况也赞同严刑重罚,主张“治则刑重,乱则刑轻”。中国奴隶制社会后期至封建社会初期,在漫长的朝代更迭的进程中,以苛刑治理腐败几乎成为历代统治者治理腐败的指导思想。但由于苛刑的种类和实施方法十分残忍,具体适用中又因对象不同而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加之严刑峻法的政治基础是集权主义的专制制度,其法律的实现途径,更有赖于强权政治和高度集中的政权形式。这种高压政策,将法律与官僚集团的根本利益居于尖锐的冲突之中,结果反而威胁到中央政权的稳固。以德治腐,就是全面、充分肯定道德在治理腐败方面的特殊功效。孔子曰:“导之以政,齐之以礼,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主张主要是采取道德教化、思想教育、信仰理想的灌输等方式,通过对人们外在行为的一定程度的制约及其此类行为的主观动机的一定制约,实现对腐败的治理。但正如韩非称“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不足以止乱。”因为道德在扩张的权力面前,其所借助的舆论、宣传、示范的力量,往往是不堪一击的。高薪养廉,是国家通过给予优厚的物质待遇保证官员享有较优越的生活,使他们不至于为蝇头小利而舍弃既得的利益,即运用高薪制来保证其廉洁奉公,进而实现遏制腐败。主张高薪制理论的观点认为:人是有欲望渴求的。物质需要得到一定的满足可以激励人们对精神需要的满足,而精神的满足又可以抑制人们对某种物质需要的满足,焕发出更大的精神力量,为实现物质需要的更大满足而奋斗。高薪制的采取,增加了腐败的成本,使腐败活动的核算显现出“得不偿失”的结果。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腐败现象的滋生。但是,“高薪”总是相对而言的,并且如果仅有高薪制而不对享受高薪的公务人员附加相应的责任,高薪更有可能导致私欲的膨胀或权利的扩张,出现“薪愈高腐败愈烈”的现象。单纯高薪不足以养廉。依法治腐,是指运用法律手段,将全社会范围内的权力运行统统纳入到法制化轨道上来。形成法制化基础上的权力配置、权力运行、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责任的网络机制。由于法律本身的权威性、规范性、严密性特征,使其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治理腐败的首选举措。
邓小平对运用法律手段治理腐败十分重视。1985年10月23日,美国时代公司总编辑格隆瓦尔德采访邓小平,问及准备采用什么办法解决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的现象,邓小平指出:“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 ”(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 第148页。)特别是在视察南方的重要谈话中,邓小平又一次鲜明地提出:“对于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依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9页。 )邓小平强调法制在治理腐败中的作用,有其深刻的根据。因为,法律是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治理腐败的措施和政策,通过立法程序成为法律,就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全社会成员都必须一律遵循,从制度上堵塞以权谋私的漏洞。法治是文明的法律精神,是文明在法律上的转化形式,这些精神表现为一整套关于法律、权利、权力问题的原则、观念、价值体系,体现了人对法律的价值需要,成为人们设计治理腐败方略的价值标准的指导思想。离开法律精神治理腐败的方略是疲软的、无能的。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非经法定程序不能作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依法治理腐败,就是要依靠体现人民根本利益和愿望,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腐败。
三,治理腐败的长期攻坚论——依法治理腐败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依法治理腐败,是一项长期性的、艰巨的战略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依法治理腐败的长期性,决不是主观臆想出来的,而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 尽管经过建国以来50 年特别是近20年来的发展,我国生产力有了很大提高,各项事业都有了很大进步。但是,正如十五大报告中所说,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还不健全,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在社会上还有广泛影响;加之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得力、体制不完善等,所有这一切,都会对人的主观世界构成不利的影响,可能成为滋生腐败动因的土壤。铲除这些滋生腐败的土壤要经过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这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我们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不是搞一天两天,一月两月,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我们前进的步伐会更稳健、更扎实,更快。我很相信这一点。”(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27页。)
依法治理腐败,不可避免的会触及到一些人的利益,也难免会遇到重重阻力。邓小平就强调指出:“腐败的事情,一抓就能抓到重要的案件,就是我们往往下不了手。这就会丧失人心,使人们认为我们在包庇腐败。这个关我们必须过,要兑现。是一就是一,是二就是二,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一定要取信于民。腐败、贪污、受贿,抓个一二十件,有的是省里,有的是全国范围的,要雷厉风行地抓,要公布于众,要按法律办事。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97页。)骇世听闻的重大腐败案件, 往往是掌握了相当大权力领导干部参与而为之,所以,查处起来,困难很大。依法治理腐败,就必须下定决心,花大气力,切除这些寄生在党和国家肌体上的毒瘤。非如此,不足以取信于民;非如此,不足以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非如此,不足以消除党和国家改变颜色的隐患。
四,依法治理腐败的体系构筑论——邓小平依法治理腐败的思路,是一个完整、科学的理论体系
邓小平多年来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论述,映证了邓小平依法治理腐败的学说,是一个完整、科学的理论体系。
(一)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
实现依法治理腐败,首先要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法律理念,肃清不适合现实情况的传统观念和陈旧的理论对人们的影响,创设依法治理腐败的良好的外部环境。邓小平说过:“我们过去几十年艰苦奋斗,就是靠用坚定的信念把人民团结起来,为人民自己的利益而奋斗。没有这样的信念,就没有凝聚力,没有这样的信念,就没有一切。”(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90页。)完善依法治理腐败的法制基础, 就必须树立起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不可蔑视的尊严的理念。邓小平明确指出:“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2页。 )并且再三强调,任何人都不允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人都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任何人都不许干扰党纪的执行。所以,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任何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地遵从法律;任何人都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一律平等的;任何人没有凌驾于法律至上、超乎于法律之外的特权,都必须受制于法。法律至上理念的确立,为依法治理腐败的贯彻与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在我国改革和建设的各个重要时期,特别是在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历史性转变的关键时期,发表了一系列关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讲话与谈话,系统地论述了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现实任务和长远目标,明确提出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是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邓小平明确阐述到:“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59页。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离不开法制的促进和保障。只有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够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积极性。有了健全的法制,才可以有规范和协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动,使社会成员知道什么是允许的,什么是禁止的,进而对腐败的发生能够及时发现与制止。民主与法制的健全,对从根源上遏制腐败,有效地治理腐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民主与法制不健全的国家,是腐败滋生的温床。“因为民主集中制受到破坏,党内确实存在过分集中的官僚主义。这种官僚主义常常以‘党的领导’、‘党的指示’、‘党的利益’、‘党的纪律’的面貌出现,这是真正的管、卡、压。许多重大问题往往是一两个人说了算,别人只能奉命行事。”(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41、142页。)而“革命队伍内的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之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29页。)所以,“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 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89页。)
(三)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完备的反腐败制度
依法治理腐败,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否则依法治理腐败就将因为无法可依,而无从谈起。只有抓紧立法工作,建立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才能够真正实现依法治理腐败。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邓小平提出新时期加强法制建设任务的同时,针对当时我国立法很不完备的情况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47页。)。 邓小平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多次强调立法工作要有紧迫感,要有一种积极的态度。他说:“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总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注:《邓小平论民主与法制建设》,第54页。)在邓小平的立法指导思想引导下,我国集中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极短的时间内,使党员干部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纳入法制轨道,也使得我国反腐败斗争从“软约束”走向“硬约束”,从道德规范上走向了法制轨道。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尚不能完全适应治理腐败的需要。当前,一是要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提高预防腐败、惩治腐败的立法的质量。慎重分析法律运行的成本与效益,不追求立法数量而盲目立法;同时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补充和修正。
(四)强化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态度、知识、观点等社会意识的总称,是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意识。这是实行法治的前提条件,也是依法治理腐败的基础性工作。
早在1980年,邓小平就明确指出:“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60页。)1986年, 他更加明确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63页。)人民群众只有通过法制教育, 学法懂法,才能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才能懂得尊重他人的权利,才能有效地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保证其按照体现人民的意志的法律办事,从而形成全民动员,齐心协力,共同关注并参与到依法治理腐败的行列中,筑起一条预防腐败的钢铁长城。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法律执行主体是执法人员。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能否得以贯彻实施,关键在于执法者。人的素质提高了,就能够自觉地做到拒腐蚀,永不沾,从根本上消除腐败现象的发生。邓小平同志在讲到进行纪律和法制教育时,首先提到的就是“党政机关”。党政机关担负着制定方针、政策的重任。而方针、政策制定的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法制原则,则与广大干部的思想和业务水平密切相关,尤其是与其法律意识的程度密切相关。同时,党政机关往往是法律和政策的执行者,其执法水平的高低或是否严格执法,既是衡量我国法制水平的重要尺度,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更是腐败现象是否得以遏制、铲除或滋生、蔓延的根源。
(五)加强依法治理腐败的监督制约机制
没有监督的权力犹如脱缰的野马,后果不堪设想。现代民主国家无不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创设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是对权力运作的协调、监督和控制的作用过程。制约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使各项法律法规得到切实的、正确的执行,是为了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而当其行为违反法律时,又能及时受到惩处,得到制止。邓小平在《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一文中明确指出,“党要领导得好,就要不断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就要接受监督,就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因为如果我们关起门来办事,凭老资格,自以为这样就够了,对群众、对党外人士的意见不虚心去听,就很容易使自己闭塞起来,考虑问题产生片面性,这样非犯错误不可。”(注:《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270 页。)
强化制约监督机制,就要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实践证明,监督越有力,法律就越执行得好,反腐倡廉的效果也就越好;反之,监督软弱无力,法制的权威性就没有保证,腐败产生的可能性就大。监督的方面是多种多样的。邓小平就认为,所谓的监督是来自党的监督、群众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等。因此,依靠法律治理腐败,就要使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党风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既相互交错,又互有补充,形成比较完备的监督体系,这是有效治理腐败的基点。
标签:邓小平文选论文; 邓小平南方谈话论文; 邓小平理论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法律论文; 社会主义民主论文; 社会主义制度论文; 民主制度论文; 国家社会主义论文; 依法治国论文; 经济论文; 时政论文; 反腐倡廉论文; 法治中国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