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会计工作组织弱化的原因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会计论文,对策论文,私营论文,原因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据调查(注:2003年7月年6月笔者曾对一百多家私营企业中的445名会计人员进行问卷调查。),33%的私营企业不设置一级会计机构,而是将会计机构合并在办公室等其他管理机构中或不设机构,指定专人做会计工作;被指定的会计人员主要集中在出纳员(占36.3%)、总账报表(占13.4%)、财产物资核算(占16.4%)岗位,有的还同时兼任其他管理工作,甚至从事不相容职务的工作(占14.7%)。现有会计人员中具有“大专及以下”学历的占81.1%;无证上岗的会计人员占21.8%。有关部门的统计数字显示:私营企业会计人员中高级会计师占0.39%,会计师占5.58%,助理会计师占10.82%,会计员占12.35%,无职称的会计人员占70.85%。私营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是私营企业主的家属、亲戚、朋友,维系职务关系的基本纽带是情感、信任和口头许诺,充分表现出随意性和不稳定性。据调查在两家以上私营企业工作过的会计人员占32.7%。在一家私营企业最多工作2年的会计人员占57.1%。除岗位责任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计量验收制度外,私营企业一般无其他内部会计制度可言。一些规模较大、相对规范的私营企业,即使制定了一部分会计制度,也过于简单,流于形式,摆摆样子,并没能使之“从墙上走下来”。可见私营企业在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内部会计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既干扰了会计工作秩序,又制约了自身的健康持续发展。本文拟就私营企业会计工作组织弱化的原因及对策做粗浅的探讨。
一、私营企业会计工作组织弱化的原因
(一)私营企业起步晚,发展历程艰难曲折
私营企业在1982年个体经济取得受宪法保护的合法地位后,逐渐以个体大户的形式自发萌生并发展起来。1987年国家在政策上允许私营企业存在;并强调“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私营企业取得合法地位。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又提升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企业取得了与公有制企业平等的社会地位。2002年党的十六大政府工作报告又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指出:“国家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并强调“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使私营企业从“次国民待遇”变成“平等竞争主体”。
从“自发萌生”到“补充地位”历经5年,从“补充地位”到“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10年。而从“重要组成部分”到“平等竞争主体”又历经6年,这6年中限制私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并没得到根本的改变,私营企业一直享受着“次国民待遇”。
地位的界定以及在负税、投资、贷款、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上的诸多限制使私营企业主十分敏感。联想到我国历史上的“三大改造”,他们余悸在心,怕被“养肥了再剁”。于是便采取“谨慎发展”,步步观望的态度;很少从长远持续发展的角度思考问题。不设专职会计机构,少聘或不聘“能人”做会计工作,以节约费用成为必然。一些私营企业主,为了摆脱国家的诸多限制,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不畅或难办的事,便挂靠集体,戴红帽子,行权钱交易,“对有权人买好”;有的为了操纵利润便唆使会计人员谎报营业收入,隐瞒购销渠道,乱定税前开支,在发票上弄虚作假,偷税漏税款。这些不当行为,只有任用可靠的家属、亲戚、朋友做会计,才可实施,从而实现其有忠诚保障的“效率”。虽然有的私营企业主也选用了一部分能人做会计,但对这部分人在会计人员中所占的比重要严格限制,一般都不使之超过半数,以便使其孜孜以求的“能人群体与家族势力平衡”的管理模式得以运行。
(二)私营企业多色层的特征决定了其会计工作组织
我国的私营企业在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下形成了独有的、多色层的特征,这对其会计工作组织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首先,私营企业与商品经济相联系,拥有完整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盈亏自负的激励机制。私营企业无直接主管上级,没有经济上的后盾和靠山,经营风险和利弊承担都集于企业,盈亏完全自负。这就迫使集人、财、物、产、供、销权力于一身的私营业主必须精打细算,千方百计消除冗员,节约开支,减少管理费用,增加利润额。表现在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上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并充分体现“职位最少,人员精干”原则,以节省开支。
其次,私营企业与封建经济、自然经济相连系,使私营企业与雇工之间形成浓厚的血缘关系,内部管理表现为个人专权和家族控制色彩。雇工通过亲戚关系、家族关系、同乡关系、朋友关系进入企业,并与私营业主形成带有封建色彩的雇佣关系。这不但限制了会计人员的选择范围,难以做到量才使用;而且使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制度的各项措施蒙上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从而导致家长制的管理方法。什么会计制度、业务程序、分配原则都集“决定一切”的私营业主一身,家长式的口头命令代替了会计法规制度。
(三)内部审计乏力,监督弱化
私营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建立较晚,机构设置较少且不稳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使会计工作组织中的问题很难发现和纠正。
首先,一些私营企业主对内部审计制度建立的必要性认识不清,认为企业资产是私有的,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毫无意义。即使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在实际工作中,也得不到保障,私营企业主可能随意撤并机构,精简人员。据调查,在179家私营企业中,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的有26个单位,占私营企业的14.5%。指定兼职人员的有73个单位,占私营企业的40.8%。既不设机构,也不配备人员的有80个单位,占44.7%。内部审计人员中无岗位资格证书,知识结构不合理,大专及高中专毕业生较多;有的内部审计人员,没受过专业学历教育,甚至没从事过会计工作;即使做过会计工作,也不太懂审计知识,缺乏审计工作经验,相当一部分人没有会计或审计中级职称。
其次,审计内容简单,业务开展不规范,随意性大。私营企业一般只进行单纯的财务收支审计,目的是查错防弊,发挥保护性和制约性作用。业务范围较窄,往往只审计私营企业主最关心的部位,如材料采购、产品销售、资金的回笼等环节,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从业务开展上看,随意性很大。有的私营企业年初没有审计计划,平时由企业老板随意安排;审计前不编制审计方案,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以电话通知代替审计通知单;审计结束后不与被审计单位沟通,没有审计意见书,将审计结果向企业领导汇报后就算完成审计任务;即使简单的审计底稿也没立卷归档;内部审计工作很难保证工作质量,作用难以发挥。
(四)宏观管理不严,外部监督不力
目前对私营企业会计工作的管理、监督主要依靠税务部门的力量,社会审计、政府审计、财政监管的触角很难触及到私营企业,导致会计工作失控。从税务稽查上看:私营企业户多面广,税务部门人力不足,人均征管户数超过正常水平,只能应付正常工作,无力进行必要的监督。个别征管人员徇私舞弊,寻机敲诈,当私营企业主无力抵抗时,便大行贿赂。面对一些私营企业无账可查,征税依据不足,征管困难的现实,税务部门往往采取了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根据所掌握的情况推测核定其销售收入、利润额和应缴税额,既无法做到合理准确,又使私营企业不设账,搞“账外账”,偷税漏税成为必然。
从财政监管上看:由于国家有关会计监督方面的规定都是一般性的(泛对所有企业),没有具体针对私营企业的规定。私营企业又没有国有资产,财政部门与私营企业间无畅通的沟通、联络渠道,难以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无法通过产权管理对其进行约束。财政监管在私营企业形成一个空白点,财政监督职能相对弱化;从而导致私营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屡禁不止。
从社会审计监督上看:国家并没有建立私营企业年终财务报表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除了私营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其年终会计报表(一般仅限于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进行审计外,其他私营企业很少涉及社会审计。使私营企业会计工作中的问题很难发现和解决。
从政府审计上看:由于私营企业无国家资金和公共资金,所以政府审计的触角很难触及它。即使在审计时涉及私营企业一般也无权进行延伸审计,只能按本级人民政府临时授予的权力行使职责。这个“职责”是审计机关在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某一特定事项时的特定职责,工作结束,“职责”便解除。由于对私营企业的审计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审计工作无操作规范;进行专项审计时又得不到私营企业的积极配合,政府审计很难起到对私营企业会计进行监督的作用。据调查某市审计局1999年—2003年涉及私营企业审计的事项只有25个,平均每年5个。各审计项目都是经当地人民政府授权后进行的。
从信贷监督上看:各专业银行在激烈的竞争面前,为吸取存款,有意放松对货币资金的管理,为私营企业超限额、超范围使用现金,搞现金交易、非法交易提供了方便。针对私营企业账簿不全,无规范的会计制度可言,很难查实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现状,银行在贷款方面对私营企业实行许多限制。如不开办对私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改造贷款,存入贷款额的40-50%的现金时,才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等,造成私营企业挂靠集体,行权钱交易的现实,不但信贷监督的作用难以发挥,而且助长了私营企业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私营企业会计工作组织的对策
(一)依法设置机构,配备人员,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法》都就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做出明确的规定,各私营企业必须遵照执行。应尽量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善于理财,持有会计证的专职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在岗位设置上要充分体现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使出纳、会计、稽核员岗位由不同的人担任。被指定的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设置规范的账簿体系,包括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以及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按要求编制和报送各种会计报表。
(二)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私营公司制企业管理层和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经营地点日趋分散化,所有权和经营权开始分离,企业最高管理当局一方面已不能像过去那样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日益关注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迫切需要第三者对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因此必须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设立独立的,隶属于总经理的内部审计机构,其他私营企业可设置隶属于财会部门的二级内部审计机构,或指定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除按规定具有职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在学历、职称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般应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的学历,并具备一定的知识宽度,不仅要有较高的会计、审计专业水平;而且还要有一定的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和宏观管理知识;应变能力要强。可从会计人员中抽调一部分人,经过审计业务培训后,让其上岗工作;也可从外招聘一些专职的、有审计经验的审计人员。
(三)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规范操作行为,提高工作质量
私营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来规范会计工作,并按所属的行业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行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私营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可自行设计,也可请注册会计师设计。设计时应遵循合法性、效益性、针对性、控制性、科学性原则,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任务、程序、机构和人员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以衡量内部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使会计制度能落在实处。特别应注意会计科目体系,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的设计;有关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分析制度要详细具体。
(四)加强宏观管理,监督与服务并重
首先,税务部门应克服人员少、征管制度不完善、工作量大的困难;认真核实私营企业的收入、费用和利润,使税法赋予的检查权、征收权、补税罚款及罚滞纳金权落在实处。对隐瞒收入、偷税漏税者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同时,要狠抓税务队伍建设,特别要加强对私营企业征管人员的管理,抽调一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较强业务能力的人从事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并使之深入到私营企业中,掌握了解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对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税务机关还应担负起辅导私营企业建账的责任。要调动一部分征收人员,组成辅导班子,定出目标措施,彻底解决私营企业无账可查的问题。
其次,财政部门不仅要强化对私营企业的监管,同时也担负着加强财源建设的重任。一方面要通过举办培训班,提供市场、技术、各种财政政策、法规的新信息,帮助私营企业完善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使会计人员能充分了解会计法规制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另一方面要强化会计监管工作,通过专项检查、定期抽查等办法使会计法规制度在私营企业得到贯彻落实,以杜绝会计信息失真,计税依据不准的情况,促使私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竞争、不断发展和完善自我。要帮助私营企业抵制各种名义的乱摊派,引导而不干预、支持而不强制、服务而不索取。
银行要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严格监督私营企业货币资金的使用情况,使其合理使用资金。在贷款问题上除要彻底解除对私营企业的限制外,还应不断加强信贷员队伍建设,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强化信贷监督,促使私营企业不断强化会计工作组织。
最后,政府审计机关所属的内部审计协会应充分发挥对私营企业内部审计的管理、服务、宣传、交流的作用。社会审计部门除接受公司制的私营企业年终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外,还应在充分了解私营企业基本情况,确认无审计风险的基础上,接受私营企业的会计咨询、代理记账,代理内部审计等业务。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行业理念,认真履行“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责,充分发挥作用,监督私营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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