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还是权利——对民主监督的理论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论文,权力论文,权利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38(2006)06—0062—03
本文所说的民主监督,是指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在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两大职能中,比较而言,民主监督职能得以确认的历史更为悠久。但就职能履行情况而言,参政议政得到广泛的认同,而民主监督却相差甚远,因而成为社会各界,尤其是统一战线系统内十分关注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对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权是权力还是权利这个基本问题存在模糊认识,由此导致很多见解脱离实际。这不但不能促进民主监督职能的履行,而且给多党合作事业带来消极影响。
一、民主党派有权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监督,民主监督成为我国政党制度的重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这项制度是历史形成的,有其客观性,但其中也包含着主观性的因素:在有的民主党派认为自己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而决定解散时,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加以劝说阻止,特意保留了民主党派。中国共产党留下民主党派的目的十分朴实,就是让民主党派监督自己,想听到不同的声音。正如毛泽东所说:“我们有意识地留下民主党派,让他们有发表意见的机会。”[1]
为什么说民主党派有权监督中国共产党?此权当然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恩赐”。因为中国共产党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根据权力的授受关系,中国共产党自然要接受人民的监督。而民主党派是人民的组成部分,他们当然有权监督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参加了革命和建设,那么他就有一份功劳,他是人民的一分子,他就有权来说话”。[2]
让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是老一辈革命家设计我国政党制度的初衷,民主监督也成为我国政党制度的重要内容。1956年,毛泽东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3]1957年,毛泽东进一步指出:“所谓互相监督,当然不是单方面的,共产党可以监督民主党派,民主党派也可以监督共产党。为什么要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呢?这是因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身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4]1956年,邓小平指出:“这些党外的民主人士能够对于我们党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能够发现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我们所没有发现的错误和缺点,能够对于我们的工作作出有益的帮助。”[5]1957年,周恩来指出:“认为只要有一个共产党,问题就都可以解决了,这是一个简单化的想法。这样做必然会使我们的耳目闭塞起来。”“各民主党派联系群众的方面不同,可以听到一些不同意见,对中国革命和建设是有利的。”“互相监督,首先应该由共产党请人家监督。”“因为共产党是领导党……我们一旦取得全国政权,就带来一个危险,就有一些人可能会被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所腐蚀,被胜利冲昏头脑,滋长官僚主义,脱离群众,甚至会出现个人野心家,背叛群众。这方面的危险是随时存在的,每个共产党员都要警惕。”[6]陈云也曾强调:“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哪里有唱对台戏的,哪里有‘反对派’,那里的工作搞得就好,否则,工作就搞不好。他说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两个万岁’,就是这个意思。有民主人士监督我们,对工作有好处。如果革命胜利后,长时期没有‘反对派’,只有一派人讲话,听不到不同的意见,那么工作就会出毛病。”[7]
自毛泽东发表《论十大关系》以后,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进行民主监督成为多党合作的重要原则,也成为我国政党制度的重要内容。但遗憾的是在改革开放以前,这个原则一直没有制度化,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反右斗争扩大化以后多党合作遭受严重的挫折。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民主党派工作,在中央有关文件中对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予以较多关注。1989年,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1989年《意见》”),确立了民主监督的总原则。2005年,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2005年《意见》”),完善民主监督的具体制度成为该文件最大的亮点,这也凸现了民主监督在多党合作中的地位,在我国政党制度中的重要性。
二、民主党派的监督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权力,而是一种权利
在中外政治思想中,“权力”都是一个古老的概念。近代以来西方学者对“权力”有诸多定义,最广为人们接受的是“强制力说”。如权力是“一个人或一部分人具有强加于他人的一种强制力”。[8]“权力是指它的保持者在任何基础上强使其他个人屈从或服从于自己的意愿的能力”。[9]一般意义上的权力,就是“强制力说”所定义的权力。
中国古代没有西方现代意义的“权利”概念,对中国来说,这个概念是舶来品。关于“权利”的定义,西方学者有多种说法,如“资格说”、“主张说”、“法力说”、“规范说”、“自由说”、“选择说”、“可能性说”、“利益说”、“优势说”。[10]每种说法都有其可取之处,但也难以完全表达权利的内涵。于是有人提出“多要素说”,用“五要素”,即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来综合权利的基本属性。[11]
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权,究竟是权力,还是权利?我们可以利用排除法寻找答案。因为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是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这种监督其实是一种柔性监督,即中国共产党如果认为民主党派所提的意见、批评、建议正确,就予以采纳;反之,就不采纳。如果把民主党派的监督权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权力,那么他们所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对中国共产党就具有强制性。这就意味着不论民主党派说什么,也不论说的内容是否正确,中国共产党都得要言听计从。这显然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可能的。由此,我们可以断定这种监督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权力。
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权,既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权力,就应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不是政治权利,也不是法定权利,而是独立自在的“社会性权利”。在建国初期,这种“社会性权利”因还没有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所具有的合法性(合乎社会生活规则和社会正义)还比较低,民主监督往往难以为人们接受,最具有代表性的事例是梁漱溟与毛泽东那场“九天九地”的争论。在当时,梁漱溟不但没有因此大无畏、勇于坚持己见之举得到褒扬,反而遭到猛烈攻击。[12]1956年,毛泽东讲了话,要求党外民主人士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监督,这才为民主党派的这项“社会性权利”增加了合法性。在新的历史时期,1979年的《中共中央批转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文件〈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的通知》,提出要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1986年的《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新时期党对民主党派工作的方针任务的报告〉的通知》,提出支持民主党派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从而正式确认了民主监督权。由此,民主监督的合法性得到进一步增强。1993年修宪,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入其中,而民主监督是我国政党制度的重要内容。因此,民主监督的合法性是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就国家与社会关系而言,有学者认为中国20多年的经济改革已经开始动摇了国家权力一统天下的局面,在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的格局转变为国家与社会互补互动的时代,社会的多元化引发了权力的多元化,政党、社团等非政府组织以自己所掌握的“社会权力”影响着公共权力。[13]什么是“社会权力”?“社会权力是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对社会与国家的影响力、支配力”。[14]据此观点,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权应解释为“社会权力”,也有学者认同这种解释。这样理解是可以的,但这里的“权力”不是“强制力”意义上的权力,而是一种影响力。这涉及对权力定义的另一种说法“影响力说”。该学说认为“权力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造成他们所希望和预定影响的能力”。[15]
三、采取积极措施,促进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权得以实现
民主监督权是民主党派的“社会性权利”,民主监督权能否实现,从民主党派自身来说,仰仗民主党派所拥有的“社会权力”。同时,民主监督权作为“社会性权利”,不是存在于霍布斯、洛克等人所描绘的自然状态下,而是存在一定社会关系中。这种社会关系至少应包括中国共产党对民主监督的态度、整个社会的政治民主化水平和支撑民主监督的有关制度的完善程度。从以上内、外两方面考虑,搞好民主监督,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积极作为:
其一,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领导干部要树立“和而不同”的理念,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民主监督对作为监督主体的民主党派来说是权利,对作为监督客体的中国共产党来说就是义务。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所谓领导权,不是要一天到晚当作口号去高喊,也不是盛气凌人地要人家服从我们,而是以党的正确政策和自己的模范工作,说服和教育党外人士,使他们愿意接受我们的建议”。[16]这种领导的实质就是“带路”,是靠中国共产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思想政治工作、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实现的。对照老一辈革命家的要求,检查目前党的领导方式、工作方式,“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努力改善党的领导”。[17]改善党的领导,要求领导干部在思想上要树立起“和而不同”的理念,自觉清除实际存在并起着作用的“同而不和”的形而上学理念。要养成听取不同声音的习惯,自觉接受监督。实践证明,表面上一个声音、百分之百的拥护不是好事,而是坏事,因为它严重违反了客观规律。老一辈革命家鼓励民主党派提意见,并以豁达宽广的胸襟对待提不同意见者。毛泽东曾指出,对待民主人士,“就是骂我们的,像龙云、梁漱溟、彭一湖之类,我们也要养起来,让他们骂,骂得无理,我们反驳,骂得有理,我们接受”。[18]“对民主人士,我们要让他们唱对台戏,放手让他们批评。如果我们不这样做,就有点像国民党了”。[19]
其二,发展民主政治,为民主监督提供源头活水。民主监督的本质是扩大民主,其力度与作用也依赖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水平。因此,民主监督作用进一步的发挥,从根本上说需要民主政治的发展。发展民主政治,一方面要努力消除政治文化传统中的封建余毒,加强现代民主政治理念的社会化,营造参与型政治文化。因为一个参与型的政治文化自然是保持民主制的理想土壤,[20]也为民主党派积极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提供良好的氛围。另一方面是要培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因为民主党派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监督不仅需要法律和制度为之提供保障,更需要整个公民社会为之提供内在的支撑力量。只有广大人民勇于对属于我们的、只不过由少部分人代为行使的公共权力进行监督,才能为民主监督提供源头活水。
其三,加强制度建设,为民主监督建立起运行机制。“制度就是稳定的、受尊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21]民主监督能否切实运作起来,很大程度上依赖相关具体制度的完善程度。这些具体制度应包括:监督的内容、监督的渠道、监督方式,以及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只有以必要的具体制度为支撑,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才能建立起来。关于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以前的关于多党合作的制度规范都没有涉及。完善民主监督的具体制度是“2005年《意见》”最引人注目的亮点,民主监督运行机制也由此初步建立起来。但由于这是中央文件,很多规定还比较原则,有待各地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实施细则,以切实实现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关于民主监督制度的建设,很多人提出民主监督要“法律化”,主张把民主监督由柔性监督变为附性监督,即把民主监督权由“权利”变成“权力”,这显然是不可行的。
其四,借助新闻媒体,增强民主监督的社会影响力。作为民主党派的“社会性权利”,民主监督权能否实现,从民主党派自身来说,依赖民主党派所拥有的“社会权力”。这里的“社会权力”应包括人、财、物、信息、舆论工具等物质性资源,也包括知识、公众形象等精神性资源,还包括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民主党派成员在人大、政府、司法等国家机关和人民政协、人民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等政治性资源。过去,尤其是在建国初期,民主党派的“社会权力”主要是知识,民主党派以其人才荟萃、知识密集的优势,在参与国家事务、地方事务的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民主党派的知识优势逐步弱化。这并不是因为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发生变化,而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内也已经有大量的知识分子,中国共产党也具有“人才荟萃、知识密集”的特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需要在巩固知识优势这个“老阵地”的同时,还得开拓“新领域”。这个“新领域”就是充分借助新闻媒体,为民主监督提供有效的平台,扩大民主监督的声势。虽然新闻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都属“软监督”,但如果二者结合起来,相互依托,合力造势,就会相得益彰,增加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