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筑工程运用招标投标,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了有自身特点的体系,结合工作实践,就建筑工程招标活动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根据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建筑工程招标市场的对策的见解,以今后建筑工程招标活动提供一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现状;问题;对策
引言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化程度逐渐加深,建筑市场竞争机制的不断确立,建筑工程承发包中实行了较为普遍的招投标体制,这使得我国建筑工程建设的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然而,由于招投标制度起步晚,很多地方尚不成熟,在工程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妨害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其管理工作。
一、建筑工程招标活动现状及主要问题分析
1.1 行政干预
招标最常见的干预是行政干预,在招标过程中,通常招标人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特点采用预审招标,这一过程主要是对招标申请人及单位进行初步的审核与择优筛选,主要包括对申请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设备、财务状况、社会信誉及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
的简历等方面。经过预审后,审查招标单位会依据项目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等,制定出相应的审查与评分标准,最后由招标办审查。在此过程中,招标部门但往往为了部门和地方的利益,会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做各方面的限定或指定有利于其利益投标人的条件。如在资质等级、业绩、获奖证书、项目经理人等方面进行干预或影响。最终导致主管招、投标的业主单位不能实现自主选择最具实力的施工企业来完成自己的建设项目,也给今后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增加不少困难。
1.2 招投标法制体系的完善
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招投标管理与信用体系,各省市都依据本省(本地区)的情况建立相应的制度,但各省市的招投标监管体制和机制未有效的统一,各地的评标办法也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建立全国完整、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公示和查询系统及及征信机制和不良行为公示系统,势在必行。只要建立了征信体系,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对招标行业进行有效的监管,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局面。在招标法中,应该明确、量化对具体违规行为的处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关于围标串标的法律责任,只有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使得在实际监管中缺乏可操作性,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认定围标串标行为,监管部门在查处围标串标行为过程中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的依据和保障,如果投标人拒不承认有主观围标串标行为,监管部门往往很难采取强制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从而使这种行为大量存在在与招标活动中,并且有蔓延的趋势,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才能真正促进公平公正的招投标行为。
1.3 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是在总标价固定不变的情况下,投标人有意提高工程其他分项单价,同时降低另部分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国际工程招标投标中不平衡报价方法使用甚广,它是有经验的投标人常用的投标策略。目的在于获得工程进度款,有利于投标企业提高资金回流的效率同时增加其现金流量,降低贷款利息及利息支出,控制风险,甚至可获得有款利息;通过这种投标方式以实现达到增收创利的目的。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的这种行为,会给投资方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商务标的评审过程中应予澄清。但由于专家评审时间不足,专业能力不够等多方面的原因,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往往不能被发现。
1.4 围标、串标(陪标)现象的广泛存在
围标是指投标人甚至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结成的一种利益联盟,其目的是为了获取自身的利益。在招投标活动中是最具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的一种行为。所谓围标,指的是在招投标过程中,同一投标人挂靠几个或多个施工企业,以各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或者是招投标人之间特别是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和损害招标者利益而投标的行为。串标是投标人之间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为了达到某些利益和好处,不惜损害国家、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互相串通,人为操纵投标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一种违法行为。对于上述行为,严重的干扰了我国建筑工程招标市场,应该从经济犯罪层面给予惩治,规范行业行为。
1.5市场监督手段落后,监管力量不足
由于我国招投标事业起步较晚,对招投标活动的市场监管手段仍相对落后,监管力量不足。例如评标专家人数偏少,专业不够齐全,通知专家信息不畅,动态管理没有落在实处,监督执法行政经费等缺乏应有的保障,使得政府有关部门对招投标领域的监管出现了力量不足的现象;同时,对串标行为的事前监管和事中监管又缺少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只能靠事后监管来补救,这就造成了目前被动监管的局面,尤其是对招标人的监管及规范其行为上,更是缺乏必要的手段。监管模式的单一,手段的落后,缺乏事前监督,各行业监督部门执法尺度不一,执法的力度和水平也有差别,缺乏有效协调统一,这些难免都会给串标者留下空子可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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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建筑工程招标管理的途径及对策
2.1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健全、完善、可行的体制机制,是避免和遏制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串标、围标行为发生的有效保障。《招标投标法》的出台,在程序上把住了各种不正当的竞争,阻断了不少违规交易行为,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实际工作中,招投标的相关制度建设也呈现滞后现象。因此,必须加快完善《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以保障该法的顺利施行。加大对围标合谋参与各方的惩罚力度,包括经济、行政和刑事处罚,从而降低预期收益,尽可能使参与围标各方被查处后综合损失接近或小于围标合谋收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黑名单清出制度,严厉打击围标、低价抢标、忽视工程质量等违规行为,提高投标人的违法违规成本。行业协会也要完善行业内部的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
2.2严格把好资格预审关
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对其资质、业绩、信誉等内容进行详细考察,以判断其履约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了防止投标人进行挂靠投标等情况的发生,影响工程施工的质量,要对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授权书等进行审查。
(二)对投标人信誉进行审查,看投标单位是否在交通运输部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黑名单之列,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冻结、接管或破产状态,是否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出现过重大的质量事故。
(三)投标人要求的项目经理及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机械设备的审查,主要看项目经理及主要负责人是不是和招标人要求的相符,最好查看有关证书的原件,防止制造虚假材料;机械设备最好进行实物考察。
(四)投标人的施工业绩也是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看投标单位是否做过类似的工程项目,是否有这方面的施工经验。
(五)对投标人的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假如投标人的资金没有落实,其他方面的优点再突出也是没有作用,因为中标后投标人没有良好的资金规模和资金计划,项目将无法实施,有可能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带来很大隐患,甚至造成工程无法实施。
2.3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下,由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自主填报单价和合价,有利于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并有利于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有投标人均在统一的工程量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力考虑风险竞争价格,有利于公平竞争。工程量清单计价一般采用单价合同,工程“量”的风险由招标方承担,工程“价”的风险由投标方承担,利于风险分担。
2.4要重视标底的确定
对于一个招标项目应如何编制标底,标底在评标过程中起什么作用,这取决于招投标项目的性质。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编制标底,如果需要必须经过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但标底必须严格保密,以防止某些单位或个人获取这些信息后进行串标活动;对于招标控制价可在开标前几天(如广西就规定为开标前7天)公布,尽量不要给那些想串标单位或人员留下更多的时间去准备,降低他们串标成功的概率。
2.5科学评标
评标办法应结合不同的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它是在招标项目开标后确定中标单位前,各评委和评标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准则。评标办法应把工期、质量、投资三项结合起来,不能片面追求最低报价,忽视工程质量,也不能只追求质量和建设速度达不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评标专家必须符合招投标法规定的条件,必须熟知招投标法律、法规,必须选择具有认真、公平、公正、诚实、廉洁素质的技术人员。
三、结束语
建筑工程招标是当前建筑业中选择承包单位的主要方法,招标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及政策性。招标过程的公正与否,影响到许多人的利益。为此,必须要加强建筑工程招标管理工作,做好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处理好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在招标定标过程中,需要建立相关组织科学有效地进行评标,政府应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作用,并通过完善相关法规使招标制度更加健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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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林金城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0/8
标签:投标人论文; 招投标论文; 建筑论文; 工程招标论文; 评标论文; 标底论文; 项目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2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