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性质的伦理思考_企业信用论文

关于企业性质的伦理思考_企业信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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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道德自古以来就是维系各种关系和组织机构的必要因素。但是,长期以来受古典经济学的影响,人们只承认和执着于企业的经济性,普遍地认为企业的意义在于赚取利润,而否定企业与道德的相容性,轻视企业作为社会行为主体存在的其他意义。在这种认识的影响下,不少企业专注于对利润或经济利益的追求,背离了企业发展和经济成长的人道主义初衷,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促使人们从不同的视角对企业的意义和企业的性质进行更加全面、更加深入地研究。

从伦理学的角度揭示企业的性质,还是一个新的话题。笔者认为:企业是以利益、契约和义务为纽带,通过商品与资本的创造与经营获取适当利润的协作组织。企业既是经济实体也是伦理实体。

一、企业关系既是经济关系也是伦理关系

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社会中的各种关系,比如经济关系、法权关系、行政关系等都会在企业中得到反映。企业的基本关系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又可以细分为利益关系、契约关系和义务关系三个层面。

利益关系是企业经济关系的基础。利益是一种关系范畴,它是指各体所有的某种特殊属性,这种属性能够满足主体的一定需求。利益具有个体的差异。正因为个体利益的差异性才使得由有差异的个体利益汇集而成能够弥补个人利益不足的整体利益或共同利益成为必要。汇集的最佳甚至唯一的方式就是协作。企业便是这样一个由外部协作和内部协作构成的利益关系主体。企业内部的利益关系主要包括资本所有者或股东、经理人员和职工之间的关系。这种利益关系生成于企业作为一个协作体的产生过程之中。根据马克思、科斯和阿尔钦的企业理论,企业产生的原始动力是为了通过协作节约生产成本或交易成本,通过“队(teams)生产”的方式提高生产效率,实现个体无法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参与协作的各方都能够获得独立生产所不能得到的利益,实现每个企业人员以自己所富有的资源投入获取自己所缺少的资源收益(以有换无),以最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收益(以小换大)的愿望。企业外部的利益关系包括企业与国家(包括社区与公共部门)、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企业的关系。在企业与国家的利润关系中,企业是社会资源的消费者,企业需要不断地从国家获得社会资源的消费利益;在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中,企业是消费品的创造者和供应者,企业必须不断地生产出消费者满意的产品或服务,不断地在“为他”的前提下实现自身的利益;在企业与企业的利益关系中,企业既是消费者又是供应者,企业不仅必须从相关企业那里获得资源利益,还需要不断地从其他企业那里获得行业利益。

契约关系是企业利益关系的法律形式。企业的利益关系决定了相关的利益行为者必须实现各种各样的交易,才能实现利益的互置和转换。交易的双方为了保证自己的投入不会被对方毫无回报的使用掉,需要通过契约的方式明确各自的责任与权利,以确保人们的共同利益能够实现。企业契约关系是企业利益关系的具体体现,既包括内部各种契约关系,也包括外部各种契约关系。企业的契约关系是法权关系的一种。如同所有的法权关系一样,其建立的基础或前提必定有伦理的保证。这就是信任,是伦理信用,即在契约签定前,缔约各方通常都是基于如下的信念:相信对方是值得信任的,相信对方是会遵守契约的,相信契约是会得到社会保护的。当契约签定后,由于人的普遍自利心和社会存在不道德的违约现象,在各个签约者面前就会有几种伦理性的选择:一是不管对方是否履约,我方是一定要履约的;二是边合作边看,对方履约好我方也会好好履约,否则我方也不履约;三是不管对方是否履约,反正我方是不打算履约的。契约实行的过程本质上是签约各方所持伦理原则的实践,反映的是签约各方的道德水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契约关系也是伦理关系。此外,企业契约关系折射出人们在现实世界中的基本道德信念,如:“人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果也”,“信用是金钱”等等。

企业责任关系是企业经济关系的最高层面。为了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互置平等地实现,人们选择了契约来界定契约双方的责任与权利,但是,受信息不对称的制约,以及企业内、外部市场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签定各种契约的过程中往往暗含许多缺陷,紧接着的履约过程同样是在不断变化的,会给已定的契约造成更多的不完善,使通过契约所确定的责任和权利的边界变得模糊,造成“契约失灵”。通过契约确定的责任与权利以保证双方利益得以实现的目标就会落空,任何一方都有可能采取搭便车来缩小自己的责任而扩大自己的权利,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使对方的利益流失。因此,仅仅通过契约来界定权利与责任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诉诸于人的义务感和良心,使企业与内外公众、企业与社会、企业与生态环境之间建立一种主动的互动责任关系。这种责任关系又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主动忠实于契约的规则责任,第二个层次是发自良心与义务的道德责任。规则责任基于信,道德责任基于善。①这种责任关系在企业中存在的方式也有两种:一种是因为部分企业人的自觉而存在,一种是通过企业的文化教育逐渐培养而存在。当一个企业普遍建立起这种责任关系时,企业的个人和集体行为能够规范在符合契约各方和社会整体利益的范围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道德风险对契约各方的伤害,从而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

根据以上分析,由利益关系、契约关系和责任关系所构成的企业经济关系,实际上是受一定的道德意识、道德原则支配,以利益互置的运动方式而存在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一种伦理关系。过去,社会道德关系一般只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整体的道德关系;现在,由于生态环境被人为地严重破坏而导致人类自身的生存危机,人类与自然的关系进入了社会道德关系的研究范域,并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与此相应,作为社会伦理关系子系统的企业伦理关系也就具有三层含义。但是,由于企业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结构,企业伦理关系主要是围绕企业行为主体(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企业中的个人)与企业相关的活动建构并展开的,因此,对企业伦理关系结构的区分便具有自身的特色。企业伦理关系的三层含义分别是:其一是企业与外部利益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如企业与民族、政府、消费者、社区、相关企业等之间的关系;其二是企业与内部利益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如企业与员工、股东、员工家属之间的关系,此外还有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其三是企业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包括企业与区域性的微观生态环境的关系和企业与全球性的宏观生态环境的关系。企业伦理关系是以企业利益关系为基础,以企业契约关系为表现形态的义务关系,是企业与利益相关人、社会、自然界的道义关系。当企业作为一个社会关系主体产生时,企业伦理关系也就随即产生了。

二、企业目标既包括经济目标也包括伦理目标

国内外企业管理与发展的实践早已说明不讲伦理道德的企业往往是短命的企业,讲伦理道德的企业能够获得持久的发展。其原因在于企业不能单一地追求经济目标,任何经济目标通常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首先,企业经济目标所奉行的原则是利润最大化,往往重物不重人,即使是“重人”也是将人物化,重人的物质需求和经济利益,不重人的精神需求和道德利益。而人是企业行为主体,企业行为的主要客体也是人。人是复杂的,需要是多层次并相互交错的,满足人(包括内部人和外部人)的需要是企业行为的意义和目标。由此,企业行为的目标自然也是一个多向交叉的组合系统,既要满足人的物质需要和经济利益,也要满足人的精神需要和道德利益;尤其是在人们的物质生活质量普遍改进,社会文明程度普遍提高的情况下,人们的精神需求越来越强烈和丰富,对此仅有经济目标难以胜任,还必须树立其它目标。

其次,经济目标不由自主地将利己性的获利作为行为的主要动机和衡量行为价值的唯一尺度,而不考虑他人的利益状况。于是就出现了两种情形:一种是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而采取欺诈或暴力的手段,不惜损害他人的利益,甚至其初始的动机就是剥夺他人的利益,例如现实生活中的假冒伪劣行为、坑蒙拐骗行为等等。另一种情形是掩藏在人们普遍认为合理的互利性的交换过程中的“经济失灵”困境。在我国,当前“经济失灵”的类型有以下几种:一是近期利他远期害他的问题,如银行向某些客户提供假资信证明和信用担保。二是利他的同时又在害他的问题,比如为市场生产、供应具有超强纠错功能的VCD却使得盗版光碟层出不穷而扰乱市场。三是利他的结果本身就是不正当的问题,比如证券公司向大股民透露股市消息。四是利他之中的不公正问题,比如公司经理在最底工资法许可范围内,付给员工高于社会低工资却低于其贡献的工资。五是有利于交易对方却损害第三方的“外部性问题”,比如工厂排放的烟雾有害于附近居民的问题。经济目标的缺陷是否能自身克服?西方发达国家企业运行的历史给予了否定的回答,企业的经济目标需要伦理目标的调节与制约。

我们认为,企业的伦理目标是企业经济目标的调节器。企业伦理目标是关于企业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普遍福利的价值取向。企业伦理目标强调企业的任何行为都必须具有伦理价值,而不仅仅是经济价值。与企业经济目标相比,其根本的不同之处在于利他与利己的关系。企业经济目标的利己是主观动机,利他是为利己服务的手段,是利己结果的客观伴生物。企业的伦理目标以公正价值为最后防线,要求动机不单纯利己,而且应当把尊重他人的正当利益同时作为自身利益追求的界限之一,也就是说,对对方正当利益的满足不仅是达到自身利益的一种手段,而且也是一种内在约束,如慈善、助人为乐,回报社会是企业行为中不可缺少的利他价值成分。企业伦理目标的主观动机是利他与利己的统一。由此,企业伦理目标反对任何一切不正当的损人利己的行为;反对一切表面或近期利他但实际上或远期是害他的行为;反对一切满足他人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反对一切满足了自身和对方利益却损害了第三方利益的行为。企业伦理目标的原则是企业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化,其中既包括人与自然的协调,也包括人的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的协调。

我国改革的20年中,由于企业一直没有厘定经济目标与伦理目标的关系,加剧了在制度不完善、法律不健全条件下的企业行为失范,如只讲经济责任,不讲社会责任;只讲物的发展,不讲人的发展;只讲近期利益,不讲远期利益;只讲生产成本代价,不讲环境资源代价等等。事实证明:企业的经济目标和伦理目标互为前提,只讲经济目标不讲伦理目标的企业最不经济;只讲伦理目标不讲经济目标的企业也必然损害伦理。

三、企业信用既包括经济信用也包括伦理信用

企业信用是企业总资产的一种特殊的运动方式。企业信用包括经济信用和伦理信用。企业经济信用是指以协议和契约为保障的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行为,是企业的商品或货币的特殊运动方式。企业伦理信用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自觉遵守承诺、履行义务的道德准则。②在我国的企业经济管理实践中,长期缺乏对企业信用的深层次思考,很少有人自觉地将经济信用与伦理信用联系起来进行研究。事实上,企业的经济信用与伦理信用之间的紧密联系并不因为人们的漠视而不存在。

第一,伦理信用引导经济信用,是经济信用能够有效实现的前提和保证。市场经济是以等价交换为特征的经济形态,是一种合同与契约经济,是一种以怀有各种利益需求的人为主体的实践活动与关系。市场交换关系中的各个市场主体,受商品生产一般特性的制约,都具有为他性、服务性和为己性、谋利性相存的伦理二重性。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然成为市场经济内生的道德律令和“游戏规则”。体现这种道德律令的社会伦理信用体系是实现市场主体间商品、货币及劳务等价交换的保证,而决不是外生的与之相互冲突的对立物。英国古典经济学家约翰·穆勒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谈到经济信用时指出:“信用以信任心为根据,信任心推广,每个人藏在身边以备万一的最小额资本亦将有种种工具,可以用在生产的用途上”。“如果没有信用,换言之,如果因为一般不安全,因为缺乏信任心,而不常有信用,则有资本但无职业或无必要知识技能而不能亲自营业的人,将不能从资本获得任何利益:他们所有的资产或将歇着不用,或将浪费消减在不熟练的谋利的尝试上”。因此,“社会若由较良的法律及较良的教育改良人的品性,使人互相信任,凭自己的品性就可以担保自己不会侵占或瞎用别人的资本,这种利益的收获,还会大得多”③。简而言之就是:信用授受双方彼此相信对方有能力,并且能够运用这种能力偿还所借货币或物品,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可见,经济信用是建立在以信实、信任、信誉和信心为内核的伦理信用基础上的。

第二,伦理信用增进经济信用。西方资本主义精神之父富兰克林认为:“如果一个人把他的钱放在我这里,逾期不取回,那就是将利息或者在那段时间用这笔钱可以得到的一切给了我。只要一个人信用好、信誉高,并且善于用钱,这样所得的总额就会相当可观。”因此“信用就是金钱”,他特别强调“要记住,信用就是金钱”。马克斯·韦伯认同这种看法,并认为信用是能够给人带来实际好处的一种美德。④既然伦理信用是一种能够带来财富的美德,那么对伦理信用的追求不仅是一种道德追求,也是企业的功用价值追求,是企业在与各类公众的利益交往中值得追求的。作为一种道德追求,伦理信用是每个人或组织在与各类公众的利益交往中,按照道德原则进行道德实践,而后获得社会的广泛称誉,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美誉度和知名度的协调整合,即无形资产或社会资本)的过程。由伦理信用所产生的无形资产是当代社会所有财富中最宝贵的资产。如山东海尔集团始终追求良好的企业信用,严格遵守“产品质量不打折,售后服务不打折”的承诺,因而使自己的产品走向全世界,1985年由两个濒临倒闭的小厂,发展成为我国一流的电器企业,固定资本增长219倍,达到10亿元人民币。在海尔集团74亿元的总资产中,无形资产高达36亿元。

第三,经济信用体现着伦理信用。善良愿望一旦转化为善良行为,就能生成善良结果。这是人类活动的一般规律。伦理信用作为一种道德准则,是一种实践理性,它通过各类行为主体的实践活动及其结果得到具体的形式体现。也就是说,伦理信用只有在实践中才具有意义,不能抽象地存在于人类实践活动之外。伦理信用在经济活动领域通过经济信用表现出来并具有经济价值。比如:“由于交易双方的互相信赖,可以起到降低经济交换成本的作用”,而如果交易双方不讲伦理信用,“如果通过违背规则,能够获得短期利益,就会引起生产方经济上不必要的费用及法律监督和对履行合同制裁的费用”。①(第21~22页)交易主体信用的增减直接体现为其伦理信用的程度。

第四,经济信用促进伦理信用的实现,并在一定条件下升华为伦理信用。经济信用所带来的企业信用的发展,一方面促进了企业对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增进了企业效益和社会财富,为人类生活得更好提供了物质条件,实现了经济信用的伦理价值;另一方面,企业经济活动作为企业在市场社会中的主要活动,对企业自身及其他公众的各种活动有着深刻的影响,企业人会由于经济信用能够给自己和相关利益人带来福利,对于发展经济信用所需要的以信实、信任、信誉和信心为根本内容的伦理信用便有着更主动的实践需求,当这种需求随着经济信用的成长而成为一种行为定势的时候,就会提升伦理信用的品质,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和企业人的道德完善。

总之,伦理信用与经济信用相互包容,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企业信用,彼此不可分割,不可或缺。

显然,企业既是经济实体又是伦理实体。既具有经济性又具有伦理性的二重性本质,说明伦理道德与企业活动具有内在相容性,表明企业各个层面的活动均不可能也不应该摆脱伦理道德的约束,同时,人们对企业的任何经济行为都可以也应该进行伦理的评判。我们认为,企业只有在道德的规导下,将企业的经济价值与伦理价值互为前提有机整合,企业才会具有真正的社会价值;将企业的经济效益与伦理效益互为前提有机整合,企业才会具有真正的社会效益。换言之,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行为主体和核心,只有通过道德地使用和配置社会的物力、人力等各种资源,使这些资源产生尽可能大的可持续的经济效益,进而推动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促进社会的普遍繁荣,才能实现企业的终极价值。因此,我们既不能脱离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谈企业的伦理价值和伦理效益,也不能脱离伦理价值和伦理效益谈企业的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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