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侦系 辽宁 沈阳 110854
摘 要:目前的侦查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从立法趋势和侦查实战的现实需求看,我们需要立足于我国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主战场,结合审判为中心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着力培养学生的侦查办案、证据调查的理论素养与实际工作能力。侦查行为审查实训是提高学生侦查办案实战能力的重要训练内容,在开展实训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引入真实案例,并带领学生做好以下几方面:梳理回顾理论教学内容;了解案情,引导学生做好讯问前准备;结合案例说明侦查行为审查的要领;以及总结及点评等步骤。
关键词:侦查行为审查 真实案例 实训教学
侦查行为审查是培养公安院校学生侦查办案与调查取证能力的重要环节,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侦查实训教学应当注重实战化,以真实案例模拟实训作为锻炼和培养学生的侦查办案、证据调查的理论素养与实际工作能力的主要途径。在结合真实案例开展侦查行为审查实训教学过程中,有哪些步骤、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笔者将结合李德、向光明故意杀人一案展开探讨。
一、案例简介
1.李德、向光明故意杀人案的基本案情
某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3时许,李德、向光明酒后与王学营发生争执,后将何营殴打致伤。李德、向光明、申爱华将王送往医院途中发现王已没有呼吸,三人便驾车将王抛尸至民和县老鸦峡河内。某年12月23日,李德、向光明、申爱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李德、向光明供述了其在某年11月中旬左右,在城北区盛世华城小区6号院47栋楼前故意杀人并将尸体抛至民和县老鸦峡河内的犯罪事实。申爱华供述了案发时在车内处于醉酒状态,第二天得知李德、向光明杀人抛尸的情况后,仍帮助二人隐瞒的犯罪事实。
2.公安机关收集的各项证据
(1)嫌疑人李德、向光明、申爱华供称,三人是多年的老朋友,王学营是申爱华的情人。11月的一天晚上,四人在李德租房内喝了4斤白酒,大家都醉了,在送申爱华回家时,因向光明、李德阻止王学营进入申家,三人扭打起来,王拿李德车上的铁棍殴打向光明,李、向二人便抢夺铁棍,向抢到铁棍后在王后面朝其头背部打了两下,王、李又与向光明争夺铁棍,李德抢到铁棍后也朝王学营头、身打了几下,申赶到楼下阻止时王已叫不答,三人便开车送王去医院。申一上车就睡着了,车行至火车西站附近时,向光明发现王已停止呼吸。李德便将车开至老鸦峡附近,与向光明一起将王抛入河中,后又将喊不醒的申扶回李德家。
(2)12月23日的勘查证实,在李德汽车的后排坐椅上提取到红色可疑斑迹。
(3)次年2月1日证人常志超、李玉福发现,民和县老鸦峡五号桥头附近的河边有一具尸体。经勘查,是一具男尸,全身赤裸仅右脚穿有一只黑色的袜子,尸体已高度腐败,头部有明显创口。
(4)证人张尽香12月25日报案称,其夫王学营自11月13日起联系不上,已失踪一个多月。次年2月3日对无名尸进行辨认称,尸体的体型、脸部轮廓与王学营非常像。
(5)尸检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因头部、胸部遭受钝性物体作用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合并右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6)DNA鉴定证实,涵洞处提取的毛衣上红色斑迹,STR分型为一男性所留,与无名尸体的肋软骨STR分型一致,与王蒙妮(王学营女儿)、王义、张秀叶(王学营父母)间不排除生物学亲子关系。嫌疑人车上提取的可疑斑迹、涵洞下提取的皮鞋上红色斑迹,未做出STR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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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于真实案例的侦查行为审查实训的基本步骤
1.梳理回顾理论教学内容
在开展侦查行为审查实训教学前,教师应首先引导学生对侦查行为审查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原理进行回顾和复习,并结合当前侦查实践和刑事诉讼法修改提示学生,开展侦查行为审查时应注意的问题。
2.了解案情,引导学生做好审查前准备
教师应带领学生了解基本案情,掌握公安机关获得的各项证据材料,并引导学生对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和个性心理进行分析,结合案情制定侦查取证对策。首先,应当使学生尽可能多地了解本案发生的起因和经过,研究吃透案件已经获取的证据材料。其次,通过介绍犯罪嫌疑人李德、向光明、申爱华的个人信息、家庭情况、社会背景、性格特点、成长经历等内容,帮助学生分析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心理状态,以及侦查中可能存在的心理障碍。最后,引导学生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及案件证据事实情况,制定侦查行为审查下开展侦查取证计划。
3.结合案例说明侦查行为审查的要领
(1)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对办案程序进行审查。教师应引导学生仔细阅卷,首先结合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要求,对受案、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侦查行为基本程序进行规范性、合法性审查。本案在办案程序方面存在的瑕疵问题有:一是讯问、询问程序方面。传唤时间超时。嫌疑人投案自首后,办案单位传唤讯问25小时才宣布拘留于法无据。第一次讯问嫌疑人,未依照刑诉法118条第一款的规定首先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讯问向光明的笔录未注明讯问结束时间。询问未成年证人未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二是收集书证方面。收集医院的有关书证既无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也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盖章。三是辨认程序方面。嫌疑人辨认现场的笔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证人辨认尸体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辨认过程的照片,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辨认笔录前后署名的侦查员、见证人不一致,且无合理说明,到底参与辨认的侦查员是谁,辨认时有无见证人令人质疑。
(2)对审讯及讯问笔录制作情况进行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是目前不可获取的侦查行为,其具有程序性功能、证据性功能和线索性功能,应当重点进行审查。本案讯问犯罪嫌疑人经审查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讯问嫌疑人的过程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本案嫌疑人共讯问6次,但均未制作录音录像。刑诉法121条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重大犯罪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二是讯问嫌疑人时间较长,但未记录保证其饮食和休息的情况。本案讯问向光明长达5小时,并经过吃午饭的时间,但笔录未记录让其吃饭、休息的情况,庭审中容易受到非法证据的质疑。
(3)对运用侦查行为取证情况进行审查。收集固定证据是运用侦查行为的主要目的,教师应引导学生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现场勘查方面的瑕疵:一是应当勘查未勘查。本案杀人现场发生在嫌疑人申爱华家楼下,虽然办案单位组织了嫌疑人辨认,但未对现场进行勘查,以致作案工具铁棍、木棍等未能收集到案。刑诉法126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二是勘查笔录的制作不规范。如使用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废止文书;表述现场条件是“变动现场”时,未表述变动的原因。尸检、鉴定方面的瑕疵。一是尸检情况固定不到位。如:分析死亡时间依据之一的胃及胃内容物无检验记录,未拍照固定,未分析死亡时间,未提取检材进行常规毒化检验,致鉴定的死亡原因唯一性出现瑕疵。二是DNA鉴定书表述的检材毛衣与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清单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不知是否同一物品。三是DNA鉴定书中的4号检材王蒙妮血样来源不清(由于采集生物检材未及时制作笔录,事后相互粘贴,不仅当事人姓名错误,采集血样的技术员也未签名,该血样采集的真实性令人质疑)。四是鉴定书形式要件不完备,尸检鉴定书三名鉴定人均未签名;DNA鉴定书无鉴定机构公章、无鉴定人签名。
4.总结及点评
通过对真实案例中的侦查行为审查实训,使学生掌握讯问、调查取证、卷宗制作及应对案件诉讼的技能,具备能够针对具体实际,综合运用讯问与调查取证方法认定案件,有效审查判断证据材料,确保案件顺利诉讼的能力,并针对疑难案件提出相关解决问题思路与方法的能力。在实训操作环节结束后,教师应及时组织学生对实训情况进行自评和互评,然后教师应对学生的实训情况进行总体点评。
论文作者:刘文强
论文发表刊物:《教育学文摘》2019年7月总第30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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