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共同需要论”及其对当今财政实践的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重要意义论文,其对论文,当今论文,财政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576(2011)04-0005-06
关于财政本质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一界定是整个财政理论的基石,它决定着财政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并对整个财政实践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建国之后,关于财政本质的理论出现了“货币关系论”、“国家分配论”、“价值分配论”、“国家资金运动论”、“剩余产品决定论”、“社会再生产决定论”和“社会共同需要论”等。“各种界说是从不同角度探索财政的内涵和外延,各自都有鲜明的中心论点,但各派之间并不是绝对排斥的,有差异也有共同点,对某些具体问题的看法也有交叉”。各派“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相互探讨,彼此吸收,共同推进学术繁荣,加速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陈共,1991)。
“社会共同需要论”是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出现的新观点。在当时,这一观点一经提出,不仅产生了巨大的反响,还立即引起极大的共鸣。何振一研究员是“社会共同需要论”的提出者。1982年在厦门大学举行的全国财政基础理论研讨会上,“社会共同需要论”与“国家分配论”直接对阵。通过在讨论会之前、中间及之后的思考,何振一研究员完成并出版了《理论财政学》(1987)一书,系统全面地表达了“社会公共需要论”的思想,形成了该理论的基本观点(张馨、杨志勇等,2000)。本文着重回顾“社会公共需要论”的基本观点,并探析其对当今财政理论和实践的重要意义。
一、对“社会共同需要论”基本观点的回顾
关于“社会共同需要论”的基本观点,大概有以下几点:
(一)关于“财政的本质”和“社会共同需要”
“社会共同需要论”认为,人类社会从产生财政起,已经经历了原始氏族社会财政、阶级社会财政和社会主义社会财政三个历史阶段,其中,阶级社会财政和社会主义社会财政都是国家占据分配关系中的支配地位。如果把各个历史阶段上不同生产方式的特殊性给财政分配带来的特殊本质舍掉,不问财政的具体分配形式如何,也不问由谁来代表社会执行财政分配职能,就会发现不同历史阶段上各个财政的特殊性有两点是共同的:第一,都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形成的,满足社会共同事务消费需要的分配;第二,都是以社会的代表占据支配地位而进行的社会集中化的分配,反映的是社会与个人和社会集团之间的分配关系。这两个共同点用一句话概括,则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为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形成的社会集中化的分配关系,这就是财政范畴的一般本质或内涵。
关于社会共同需要,该理论认为:它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大家都需要,也不是全社会个人需要和集团需要的机械加总,在阶级社会中也不是各个阶级的共同需要,而是就社会总体与社会自身而言,是维护一定社会存在、一定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必须由社会集中组织事务的需要,是一般的社会需要。在没有出现阶级之前的历史阶段中,社会的再生产过程中,人们之间是为了共同利益而分工合作的,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是与个人利益和集团利益相一致的,社会共同需要反映的是社会总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相一致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才可以说,社会共同需要也就是全体人民的需要。当人类社会分裂为阶级之后,生产方式的性质改变了,剥削阶级占据生产关系的支配地位,被剥削阶级成了奴隶,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的利益是对立的,从而社会共同需要的性质也就发生了根本变化,社会共同需要只是维持剥削阶级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需要,反映的是统治阶级利益与被统治阶级利益的对抗关系。由于劳动人民同剥削者共处于剥削阶级社会这个统一体中,社会共同需要在一定条件下,劳动人民也会从中得到某些需要的满足,但这只能是在符合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维护剥削阶级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前提下才能得到。劳动者与剥削者共同享受一些社会公共福利,并不能因此而改变社会共同事务对劳动者剥削和压迫的性质,改变不了劳动者的奴隶地位。相反,劳动者在社会共同事务中享受越多,他们就要受更多的掠夺,要付出更多的劳动代价。
(二)关于国家与财政的关系、财政的阶级性和财政研究的出发点
关于国家和财政的关系,“社会共同需要论”认为,财政不是国家产生的。在阶级社会中,国家是社会共同事务职能的执行者,国家成了财政分配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主体,因而人们把阶级社会的财政称为国家财政。那么,能不能根据这一点而得出国家财政是由国家产生的结论呢?“社会共同需要论”认为仍然不能这样理解。因为经济主体并不能决定经济关系,相反,任何经济主体都是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都是客观经济关系的体现。
既然财政不是国家产生的,那么,财政的阶级性又是如何出现的呢?“社会共同需要论”认为,财政分配作为生产关系总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经济基础范畴,在阶级社会中,它本身就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根本不需要上层建筑给它从外边打上阶级的烙印。在私有制下,财政作为社会再生产分配过程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它本身就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至于财政分配中的阶级斗争不是由国家决定的,它根源于财政分配中的阶级性,根源于各个阶级都有着不同的经济利益。
“社会共同需要论”认为,国家职能不是财政研究的出发点。不从国家职能出发研究财政,而是把财政放在社会再生产总体中进行研究,把财政看成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社会自身存在和发展的需要进行研究,是马克思为财政理论研究留下的宝贵财产。
“社会共同需要论”还认为,财政研究不能只是质的分析,还必须进行量的研究。认识事物的质,也是认识事物量的基础和前提,离开对质的正确认识,就无从正确认识量的规定性。例如:要研究财政占国民收入多大比例是正确的,首先就要弄清楚财政的内涵与外延的规定性,否则哪些是属于财政职能范围的事,哪些不属于财政范围的事就会弄不清楚。
(三)关于财政和财务的关系
“社会共同需要论”认为,财政和财务是两个不同的经济范畴。财务不论从内容来看,还是从其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它都是与财政内涵所规定的两个基本特征不同的。从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来说,财务是通过资金的周转与循环和归自己支配的那部分生产成果的分配,是为独立经济实体的再生产过程服务,并不是直接为社会共同需要服务。从财务的内容来说,它包括企业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生产经营耗费的价值核算和补偿、生产成果的分配等内容,企业财务不单纯是一个分配范畴,它是企业资金运动和价值分配各个关系侧面的总和。
“社会共同需要论”认为,把财务看成是财政的附属部分,看成是财政的组成部分,就否定了企业财务的自主权,结果使企业没有实质性的财务责任,这就严重地压抑了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财务效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本来应该生机盎然的社会主义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活力。同时,把财务与财政混为一谈,也给财政带来了不良后果。如本应由财务承担的责任,都成了财政支出,财政包下了全部企业的供给,致使财政不堪重负,不能很好地实现自己的全部使命,造成财政应当保障供给的各项需要得不到满足而大量欠账,影响了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
(四)关于财政和银行信用的关系
针对我国历史上实行的财政、银行、货币发行捆在一起“吃大锅饭”的体制所带来的弊端,“社会共同需要论”认为,银行信用不属于财政体系的内容。财政和银行信用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经济范畴,各自的性质、特点和在社会再生产中所承担的职能都是完全不同的。从社会再生产中的使命上看,财政在社会再生产中承担着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使命,而银行信用在商品经济下,则承担着调剂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各个方面资金余缺的使命。从财政与银行信用两者资金运用的特点来看,财政资金的运动是通过无偿缴纳和无偿供给形式实现的,并且财政资金的运动不仅引起使用权的转移,而且引起所有权的转移。从财政分配和银行信用的性质来看,银行信用是在资金暂时余缺者之间,以中介人身份,从暂时资金有余者手中取得货币资金转借给暂时短缺资金者使用。如果财政干了应该由银行信用承担的事,就会使财政资金不能全部用于社会共同需要,从而使社会共同需要得不到全面的满足;反之,如果把银行信贷资金用了财政性需要,就会造成融通性资金变成财政拨款而收不回来,从而导致银行信用的破坏。
(五)关于财政分配的客体经济属性和经济形态
“社会共同需要论”认为,财政分配客体的经济属性是由决定财政分配存在的一般基础、社会共同事务活动、在社会再生产诸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社会共同事务是属于社会一般需要的活动,它是社会再生产总体的组成部分,不是物质直接再生产过程的组成部分,即它是内在于社会再生产总过程之中而外在于直接物质再生产。这种地位和性质决定了财政可以分配的只能是物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为社会一般需要提供的劳动及其生产物,即剩余劳动及其生产物。社会劳动总成果中的其余部分只能用于补偿生产中的物质资料消耗C和满足生产劳动者及家属的消费V。这两部分都是维持直接物质生产过程继续进行所必需的,不能用来满足社会一般的需要,否则就会妨碍社会物质再生产过程的正常进行。财政是不能把折旧当成分配对象的。如果把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看成是财政分配客体的组成部分,给企业留下不足以满足更新的大修理折旧费用,则会造成企业设备技术陈旧落后,效率低下,甚至不能永久维持下去的后果。生产成果中V部分是用来满足劳动力再生产所必要的生活资料部分。社会要连续不断地进行再生产,不仅要不断地补偿生产中物质资料的消耗,而且还要不断地把劳动力再生产出来,这就要不断地补偿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须的物质资料消耗,只有保证了这种消耗的需要,社会再生产才能顺利实现,社会才能正常地存在下去。因此,在分配中,必须保障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物质资料供给,这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客观要求。
关于财政分配客体的经济形态,“社会共同需要论”认为,财政分配客体有三种表现形态:从力役形态为上发展到力役与实物并行;进而发展到实物形态为主,货币形态为辅;最后发展到全面的货币形态。财政分配客体以什么样的经济形态而存在,是由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经济形态的特点决定的。
二、“社会共同需要论”对“政府活动范围”的启示
(一)“政府活动范围”应更集中于“社会共同需要”上
“社会共同需要论”认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为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形成的社会集中化的分配关系,这就是财政范畴的一般本质或内涵。“社会共同需要”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大家都需要,也不是全社会个人需要和集团需要的机械加总,而是就社会总体与社会自身而言,是维护一定社会存在、一定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必须是由社会集中组织的事务的需要,是一般的社会需要。本文认为“社会共同需要”与“公共物品”是相互统一的概念。因为社会公共需要不是“全社会个人需要和集团需要的机械加总”,而是“一般的社会需要”;与此同时,公共物品的特点是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因而,本文认为上述这两个概念是相互统一的。当前来看,满足上述“社会共同需要”或“公共物品”特点的往往是像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基本社会保障、基本住房保障、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之类的基本公共服务,这种“基本公共服务”、“公共物品”、“社会共同需要”本质上是同义语。当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理念的提出,实际上表达了民众对“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措施提供不均甚或不足的诉求。也就是说,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理念实质上要求政府应将有限的财政资源更多地投向“社会共同需要”上。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理念体现了民众对“社会共同需要”满足的诉求。早在2005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建议”)要求,要“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加大国家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加快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随后,在“十一五”规划建议《辅导读本》中明确提出,“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公共财政的基本目标之一,是指政府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的、最终大致均等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实现手段是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2006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进一步提出,“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公共服务均等化”前面又加上“基本”二字。
基本公共服务可以理解为在不同历史时期,人民群众最迫切需要的最低层次的社会公共需要。我国目前阶段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包括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基本社会保障、基本住房保障、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标准有三种理解(安体富,2008):一是最低标准,即要保底;二是平均标准,即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应达到中等的平均水平;三是相等的标准,即结果均等。就目前来看,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不意味着所有人享有同样水平的公共服务,而应当是让所有人至少享有最低标准的公共服务,也就是说,政府应当致力于生活在“公共服务贫困线”下的群众实现“公共服务减贫”。需要说明的是,公共服务的最低标准或公共服务的“贫困线”是很难确定的,并且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总而言之,基本公共服务与均等化均体现了民众对“社会公共需要”得到满足的渴望。
(二)“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对于当前经济结构调整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瞩目的成就,有学者将中国之前的发展模式称为“中国模式”。然而,这一“中国模式”并非是“洁白无瑕”的,经济结构方面的矛盾在逐步累积,只不过经济的迅速增长使背后隐藏的结构性矛盾没有集中爆发而已。这些矛盾产生在诸如投资和消费之间、内需和外需之间、城乡二元经济之间、国际收支之间、人与资源、环境之间以及一、二、三产业之间等。经济结构的协调关乎中国经济的长远前景。未来中国经济增长是否可持续?这将取决于上述矛盾能否被成功化解。应当说,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是继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顺应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国内经济发展深层次矛盾的根本举措。
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是从最终使用的角度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最终成果的一种方法,包括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及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三部分。在不同经济体和不同时期,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的三个部分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是不同的。图1是国家统计局测算的自1998年以来三大需求对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可以看出:最终消费支出在过去的十年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在下降,其中,在1999年至2003年的下降幅度最为明显,恰逢上一轮经济周期的低谷。自2003年后,最终消费支出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保持在40%上下。资本形成额的贡献率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在2001年至2003年,这应得益于上一轮积极的财政政策对基础设施的大量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之后几年便保持在40%上下;到2009年,资本形成额的贡献率更为突出,达到95.2%,这主要得益于政府“四万亿”投资计划的拉动。货物和服务净出口的贡献率在1999年至2004年的绝大多数年份低于10%,但在2005年、2006年和2007年的贡献率达到20%以上。2009年的情况较为特殊,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为负,这主要归因于国外金融危机对中国实体经济的影响。总之,最终消费支出十年来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在下降,资本形成总额十年来的贡献在提高,并且始终翘动不起来的消费需求强化了经济增长对投资和出口的依赖。
图1 三大需求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
应当说,中国居民的消费一直没有启动起来,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也是一个高储蓄率的国家。居民消费始终没有成为促使我国经济增长主要推动力的原因很大程度在于“社会公共需要”不能满足,只能依靠居民自身资源的积累来弥补公共服务的缺失。应当借鉴以往国内外宏观调控的经验与教训:一是在增加生产项目投资的同时,把握好度,以防止在未来几年经济恢复时生产能力过剩;二是在加大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医疗、养老和教育等项目的投入时,把最重要的资源投入到最迫切的“社会公共需要”上来,将稀缺的东西投向最需要的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解决人们的后顾之忧,从更长远的角度,理顺财政投入与启动内需的链条,提高人们的消费能力,调整经济结构,使经济发展走向良性的轨道。同时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和文教卫生方面的投入。在财政支出的对象上,应始终以“三农”为主,加大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投入。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提供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责任),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通过“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来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良性发展。
(三)“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对于调整收入分配的重要意义
当前收入分配的社会不公已成为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这些不合理因素易导致社会矛盾问题的凸现。有学者在归纳我国社会矛盾特征的时候,将“我国现阶段社会矛盾演变新趋势”的一个典型特征概括为“个案问题容易演化成整体化的矛盾”。由于住房、社会保障和教育等基本民生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为数不少的社会成员尤其是工人群体和农民群体当中的一些成员产生积怨,难以对社会形成一种积极的认同。作为人数最多的工人群体和农民群体中的成员,由于获益少、相对剥夺感比较强烈,因而一些人作为当事人很容易被卷入社会纠纷和冲突事件当中(吴忠民,2010)。再加之目前社会普遍存在的焦虑现象和互联网等先进信息传播手段的扩散与放大作用,整个社会矛盾问题令人堪忧。
实际上,收入分配的不公不仅体现在显性收入上,还体现在隐性收入上。显性收入往往指的是获得现金收入的不公,隐性收入主要指的是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折算成的现金收入,或者说,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折算成的现金收入。例如,给予农民医疗保障与给予农民现金是等价的;给予农民子女较好的教育条件与给予一定的现金让其以此作为花费而选择较好的收费学校是等价的。如果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不均,也就意味着部分群体的“社会公共需要”没有得到满足,而另一部分群体的“社会公共需要”可能得到了极大的满足。实际上,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折算成的现金分配可能远比初次分配的现金收入分配更加不公。
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是通过再分配形成的,这种分配公平与否取决于政府的分配过程。包括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和住房保障等在内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是收入分配差距的另一个视角。这些差距既体现在城乡之间,也体现在地区之间,还体现在群体之间。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在城乡之间的差距很大,如城市居民享受较高质量的社会保障,而农村居民享受的社会保障如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无论就覆盖面还是保障水平都有很大提升空间,离当初政策设计的目标差距甚远。我国公共服务在地区间的差距一直没有缩小,从2000年至2008年,我国各省公共服务指数的变异系数从0.25变为0.30,正在逐步拉大;而美国在2005年-2006年各州公共服务指数的变异系数仅为0.1。部分群体在享受医疗(公费医疗中的药品浪费)、基础教育(公权力机构在基础教育资源上优先享用,在北京和上海等大中城市尤为突出,如中小学“共建”)和住房保障(在某些地方限价房申请上公权力部门优先)资源上的机会差距更是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加之监管不力,成为影响政府公信力和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因而,政府对“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不仅要注重规模,还要注重结构。
总之,“社会共同需要论”对中国当前的财政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必须不断借鉴“社会公共需要论”的有用价值来指导当前的财政理论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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