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的组织机构优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民政协论文,组织机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478(2012)05-0041-07
组织生态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一个部门的组织机构是否合理,对于部门的发展与生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组织机构的优化能使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并且能得以充分展示其才华。其次,组织机构的优化,可以使部门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减少相互间的矛盾与摩擦,避免不必要的无休止的扯皮。最后,组织机构的优化,能保证整个组织内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保证整个组织管理流程的畅通,从而避免职责不清和责任相互推诿的现象。
以往对于加强和创新政协工作的相关研究,多是从“呼吁党和政府重视政协工作”、“加强政协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所需的制度建设”、“改善政协工作的政治、经济保障条件”、“加强政协自身建设”[1]等视角着眼。相对而言,从“人民政协组织机构优化”的视阈对加强和创新政协工作进行研究的,历来少有人涉及。而事实上,从“人民政协组织机构优化”入手研究推进政协工作不但意义重大,而且由于这项改革可以不必过多牵涉外部相关制约因素,能由政协自身独力完成,因而易于在实践中推行。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组织学的基本原理,一个部门的组织机构设置一般须遵循以下四条准则:一是“部门性质决定组织机构设置”的原则。比如把人民政协定性为“统战机关”,那么内部就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来实施统战工作;如果把人民政协定性为“咨询机关”、“民意机关”、“监督机关”,那么,也应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来体现这几项工作性质。二是“部门职能决定组织机构设置”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个部门的职能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有了内容的调整或职能数量的变化,那么相应地,其内部的组织机构也要相应调整或增减。三是“外界期许决定组织机构设置”的原则。即如果外界的群众和舆论对人民政协的政治运行和作用发挥比较满意,期许得到基本实现,那么,对其内部的组织机构可以维持原状。但是,如果外界对人民政协的政治运行和作用发挥普遍反映不佳、期许落空,那么,就应该及时审视其内部组织机构的合理与否了。四是“政治生态决定组织机构设置”的原则。所谓政治生态,也就是政治环境。就是说,一个部门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应考虑其政治环境的是否允许、多大程度地允许。
人民政协内部的组织机构自政协成立以来,经历了工作组阶段(1949-1954年,全国政协组建政治法律组、财政经济组、文化教育组、外交组、国防组、民族事务组、华侨事务组、宗教事务组8个组);委、组并存阶段(1954-1988年,除了原有的工作组外,又先后设立学习委员会、地方工作委员会、联络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5个专委会);单一专委会阶段(1988年至现在,撤销工作组,先是设置14个专委会,现全国政协设9个专委会)。总的来说,政协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还是比较稳定的(除了从1954年以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到1954年以后作为民主协商机构和统一战线组织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曾做过大的调整以外)。应该承认,在历史上,人民政协的上述组织机构是和当时对人民政协的政治定位相吻合的,曾经对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近几年来,政协的“政治性质、职能定位、外界对政协的期许、政治生态”这四个决定政协组织机构设置的要件,已发生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变化,政协的组织机构跟政协这些变化了的要件之间,已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不适应。
第一,在人民政协组织的定性方面。根据政协章程和中央2006年5号文件对人民政协基本性质的表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这一总的定性原则在今天固然仍旧适用,但这三句话的地位排列次序和内涵却已有了一些细微变化:首先,过去人民政协的统战性质相对凸显,而民主政治性质则相对淡化。而现在,对人民政协的民主政治定性则越来越强调,甚至有可能成为其第一定性原则。其次,关于统战定性,过去总是以“合作、联谊、关心、照顾”为统战的基本内容,殊不知通过民主协商、民主参与,消除误解、达成政治共识,乃是更高层次的统战内涵。基于人民政协组织定性方面的这些变化,人民政协的组织机构也必须相应调整。即在组织机构方面,必须添置或强化能够体现人民政协政治性质和统战新内涵的组织机构。
第二,在人民政协组织的职能定位方面。人民政协原来的职能表述是“政治协商”。而中央2006年5号文件对人民政协职能作了两方面的创新:一是对政治协商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作了提升。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从而使政治协商从一个“主观希望程序”变成一个“客观必然程序”。二是在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职能之外,新添“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两项职能。既然人民政协的职能已经调整,那么组织机构相应地予以优化配合也在情理之中。
第三,外界对人民政协的期许方面。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外界对政协一直没有过高的期许,每当涌现政治诉求、经济诉求和社会诉求,人民总是把期许的目光聚焦于党和政府之上。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各界逐渐认识到,要推动党和政府实现人民的诉求,光靠人民对党和政府的呼吁是不够的,还需要社会各界对党和政府的出谋划策、监督帮助。基于人民政协的“代表广泛、包容巨大、党派合作、民主协商、人才荟萃、位置超脱、渠道畅通、联系广泛”[2]等优势特点,外界自然希望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和海内外同胞关系”这五大关系的和谐。而要满足外界对人民政协的这些期许,人民政协的组织机构优化自然又是必然之举。
第四,在人民政协的政治生态方面。以往人民政协面临的政治生态总体表现出“保守机械、重视缺乏、支持乏力”等特点,因此,在组织机构改革方面举步维艰,鲜有创新。但近年来人民政协的政治生态正在发生种种可喜的变化。首先,中央和不少省市对政协工作的思想不断解放。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上强调:“要积极探索专门委员会工作新思路新方式,切实增强工作活力和成效。”[3]贾庆林主席在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提出,“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提高人民政协工作的科学化水平”[4],要求积极探索地方政协设置政治协商工作委员会、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等职能性专委会。其次,党委和政府的机构改革步伐越迈越大。比如,党委为管理新经济、社会组织党员,增设了“社会党工委”、政府开展了“大部制”改革等。党委和政府的机构改革无疑为政协组织机构改革树立了榜样,提供了信心。最后,社会舆论和各界对人民政协组织机构的改革都非常宽容,积极鼓励人民政协在组织机构改革方面大胆创新,积极尝试。同时在理论方面和制度建设方面主动提供各方面的支持。基于上述政治生态的改善,人民政协组织机构优化才迎来了一个实践和探索的良机。
二、目前人民政协组织机构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全国政协设一个办公厅加9个专委会(分别是提案委、经济委、人口资源环境委、教科文卫体委、社会和法制委、民族和宗教委、港澳台侨委、外事委、文史和学习委)。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组织机构也是一个办公厅加若干专委会的建制,只是各地专委会具体设置数量上有所差别。数量最多的如四川省政协设有12个专委会,最少的如西藏自治区政协仅6个专委会。省级政协之间专委会设置除提案委相对一致外,其他专委会的名称和模式也都存在一定差异。综观各地、各级人民政协的内部组织机构,目前有几个显见的问题值得反思:
一是组织机构设置没有适应自身性质、定位的变迁。由于人民政协在建国初一度代行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所以人民政协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有着极大的相似性。不过,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政协已经回归为“政治协商机构和统战组织”的本位。相应地,政协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也应根据政协的自身性质进行重新建构。但是,事实上这个工作基本上没有实质性进展。
二是组织机构设置不能真正完成政协新添的政治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虽然原有的经济委、人口资源环境委、教科文卫体委、社会和法制委等专委会也同样可以从事“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这三项工作,但是,一方面,由于原有的各专委会各自是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而不是集合全体政协委员、以政协整体意志的名义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故其“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是严重不足的。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对各专委会赋予明确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要求,各专委会很容易对完成上述三项政治职能持应付态度,走形式主义路线。从调研情况来看,事实上各地都反映各专业领域的专委会常常由于没有实质性的工作要求,而流于散漫无为状。因此,要完成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依靠政协原有的组织机构是难以胜任的,必须另设专门的组织机构来承担政协这三项新政治职能。
三是组织机构设置没能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众所周知,近几十年来,中国通过改革开放,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领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管理对象、工作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党委、政府、人大都在积极探讨内部机构的改革问题。相对而言,政协在这方面反应明显滞后。就当前而言,政协组织机构设置有三个问题亟待引起注意:其一,当前社会矛盾频发,各方面利益诉求争相表达,莫衷一是。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四种主要政治组织(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中最具社会性和广泛代表性的政治组织应起到什么作用,政协在组织设置中应有具体考虑。其二,政协工作原本做什么工作、起什么作用、如何开展工作等问题是非常清楚明了的。但在新形势下,政协如何发挥自己的优势、如何加强自身的建设、如何配合中心工作等新难题接踵而来。如何解决这些难题,老经验不管用,老办法没法用,这就需要政协自己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去探索、研究。其三,人民政协中有一些带有最明显政协特征的组织机构如文史工作专委会、提案专委会等,在设立当初确实起到了不可抹杀的积极作用。但时至今日,在新形势下是不是可以根据政协委员组成人员结构的变化和政协作用要求的强化,在组织机构设置中或调整(如提案专委会)或取消(如文史专委会),应重新思考。
四是组织机构建设中缺乏一个严格管理自身的组织机构,导致政协组织机构的相对松散。在过去的政协组织机构设置中,理论上也要求每一个政协委员积极发挥主体性作用,认真履职。但是,这种要求多是一种主观性的呼吁和动员,而非客观性的约束和要求。结果,除了一部分有政治热情和责任感的政协委员能够自觉参与政协的各类政治活动外,对于那些长期顶着政协委员的头衔却不积极履职的,也只能听之任之。对这类问题,今后应有专门的内部组织机构进行管理。此外,对政协委员我们固然要求其积极履职,但同时也要考虑到,相当多的政协委员过去并没有多少从政的经历,只是因为其所在领域工作的优秀和事业的成就才成为政协委员的,因此也需要专门的组织机构帮助他们学会如何正常地进行履职。
三、人民政协组织机构优化的理论构想
(一)建议取消经济委、人口资源环境委、教科文卫体委、社会和法制委等以专业为主要特点的专委会
因为这些以专业为主要特点的专委会设置对专委会的具体职能没有一个明确的指向。也许,这些以专业为主要特点的组织设置对人大和政府是合适的,因为人大和政府的职能比较专一,职能专一的机构可以在设置组织机构时不突出其职能特征(因为是不言而喻的),而只列出专业的组织机构即可。但对于职能比较宽泛的机构或其职能无法由单一专业部门完成的机构,其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最好按其具体职能设置相应的具体组织机构。显然,政协就是一个职能承担较多(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统战等职能),且其职能往往需要结合各专业领域人员共同完成的机构。因此,以专业为主要特点的专委会设置对政协而言不是很合适,而以职能为特征设置组织机构则比较对路。
(二)围绕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建立政治协商工作委员会、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等三个职能性委员会
政治协商委员会主要负责两类工作,一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这个平台开展的政治协商;二是全体政协委员在政协内部对党和政府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事安排等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协商目标有两个:首先是希望通过协商尽量达成各方面的共识;其次,通过协商,实现各方面的沟通和相互理解。其部门职责有五个:其一,按中央2006年5号文件精神,向党和政府部门提出政协认为需要开展政治协商的事项;其二,组织政协相关会议对这些需协商的事项进行政协内部协商,统一认识,形成一个体现政协集体意志的协商意见;其三,把政协的协商意见以《纪要》形式报送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其四,代表政协追踪政协的《协商纪要》在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的落实情况;其五,把与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协商的结果反馈给全体政协委员,并讨论是否需要再次提请与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的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两类工作,一类是政协委员以个人身份开展对其所在界别、单位的民主监督;一类是政协组织对党和政府相关工作的监督。监督目标有两个:首先是约束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行为;其次是提请党和政府相关部门注意另类视角的另类声音,以集思广益。其部门职责有五个:其一,负责收集需民主监督的具体事项(可以向社会征集,也可以向政协委员收集);其二,及时编辑、通报党和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和政策制度,保证政协委员在开展民主监督前对相关问题预先心中有数;其三,组织政协委员开展视察、暗访、民主评议等具体的民主监督活动;其四,负责向有关部门选派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和对特约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其五,负责把政协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意见报送相关部门或其上级。
参政议政委员会主要负责两类工作,一类是对那些“党和政府部门无要求,但政协认为有必要且能胜任”之事项的参政议政;一类是党和政府主动希望政协发挥自身优势,对相关事项的参政议政。参政议政的目标也有两个:首先,是希望弥补党和政府部门的思维盲点;其次,是为了体现集思广益原则。其部门职责有四个:其一,确定年度调研题目,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研究,然后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对策;其二,每当党和政府部门就重要事项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时候,认真对待,及时组织政协委员讨论并提出高水平的意见;其三,组织政协委员积极参加党和政府邀请的各类活动、会议并建言献策;其四,组织政协委员每年开展几次对党和政府一些重大事项的评议,并把政协的评议结果通报给相关部门。
(三)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增减政协组织机构
其一,建议建立社会工作委员会。在今天,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已是公认的。中国共产党自十七大以来,一直强调要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而要创新社会管理,政协可能会起到前所未有的作用。因为与党、政府相比,政协更具中立性和社会性;而与民间组织、社团相比,政协更具专业性和权威性。因此,在当今中国,由政协充当社会管理的主体,其功效一定非凡。政协之社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有三:一是利用政协委员广泛居于各界别的优势,收集各类社情民意,并甄别其是非曲直和轻重缓急;二是作为党和政府与社会之间沟通的中介,把党和政府的政策向社会做细致的解读,同时,把社会对这些政策的意见通过政协途径向党和政府反映;三是组织社会、整合社会,帮助调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其二,建议在所有政协组织中都建立研究室这一组织。鉴于目前政协面临诸多理论难题和政策、制度匮乏的现状,政协研究室主要应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尽快健全政协内部各项制度体系建设;二是研究政协在新形势下地位、功能、工作方式等重大理论问题,为政协今后的发展提供方向;三是研究政协目前碰到的现实难题。
其三,建议取消文史委员会,或将其纳入政协研究室作为其一分支组织。应该说,在政协建立之初,文史委员会的建立确实非常必要。那时,一方面,从旧中国走过来的政协委员虽然也想尽快融入新中国的建设,但一部分政协委员的思维惯性和知识结构决定了他们一时很难从事实际的国家建设工作。所以,从事文史工作不失为一个不错的工作安排。另一方面,当时相当多的政协委员作为历史的亲历者,对以往文史的了解,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建立文史委员会既使许多政协委员有了报效国家的机会,也弥补了文史研究的缺憾。但是,目前的政协委员基本上都是新中国成立后出生的,他们对文史的研究优势已经荡然无存。同时,一些专门的文史机构(如党史办、方志办、文博馆等)已经建立,再在政协建一个文史委员会,已经没有多少必要。所以,可以对文史委员会这一传统的政协组织机构作一番存废思考了。
其四,建议把提案专委会改组为三大职能委员会的一个内设机构。因为一旦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都必然涉及一个向党和政府提交提案的工作。因此,关于涉及各类职能的提案完全可以交由三大职能委员会自己去完成,单独设立一个专门的提案委员会已经没有必要,而且还可能导致对完成三大职能的某种阻碍。
(四)加强政协自身建设,组建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
组建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的价值指向有两点:一是加强对政协委员的内部管理,解决政协委员履职不力和纪律松弛的问题。二是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和自身保护。其组织机构的职责有六个方面:一是负责系统地组织政协委员参加政治素质和履职方式、履职能力的日常培训;二是负责组织政协委员各种联谊活动,帮助密切政协委员之间的关系;三是负责对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组织活动的纪律检查和对政协委员每年履职能力和履职成绩的综合考核;四是组织政协委员的工作业绩评比和奖惩工作;五是帮助政协委员解决履职所碰到的各类困难;六是在政协委员履职中遇到打击、诽谤等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在政协委员遭遇生活、工作困难时提供力所能及的关爱。
四、优化人民政协组织机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几大质疑
事实上,近几年来在一些地区,优化人民政协组织机构的改革尝试已然展开。就目前而言,虽然各界总体上对人民政协组织机构优化的举措或表示鼓励,或表示赞赏,但由于这种组织优化打破了针对政协的固有思维定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些部门的政治运作,因而,从倡导和尝试政协组织机构优化之初,其质疑之声就从未断绝。有的时候,这些质疑还相当猛烈和尖锐。如果对这些质疑不能作一个系统、全面的回应,那么,政协组织机构优化的改革便无法顺利推广下去。
质疑之一:“政协组织优化有依据吗”?
对于这一质疑,回答有四点:第一,人民政协组织优化符合中国政治发展的大方向。近几年来,在政治领域,有几个基本的价值指向——社会管理方面要求“社会协同”、决策方面要求多方参与、民主方面要求协商民主和票决民主并行、约束方面鼓励多元监督等。显然,人民政协组织优化的目的也在于践行这些价值指向。第二,人民政协组织优化与政协的性质定位不仅不相悖,反而会有助于政协功能的进一步发挥。通览上述所有政协组织优化的设计,都是紧紧围绕政协“民主、团结”这两大主题,或者说是为了政协更好地体现这两大主题而设计的。第三,中共十七大特别强调要发挥政协“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必须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人民政协事业,永葆人民政协生机活力”。[3]政协组织机构优化正是体现了对上述精神的具体贯彻。第四,调整政协内部组织机构,并不涉及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完全可以由政协自身决定,是政协改革的固有权限。同时,在法律上也找不到“不准政协对现有组织机构进行调整”的硬性规定。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的原则,政协进行组织机构优化没有任何法律和制度障碍。
质疑之二:“政协组织机构优化有用吗”?
对于这个质疑,我们有三个层面的回答:
第一,在讨论是否有用这一问题上,应建立这样一种思维,即通常所谓某一改革举措的“有用”,指的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有用”,而是“部分意义上的有用”。即我们不能指望一个改革举措能根本解决困扰我们的所有问题,只要能解决部分问题,这一改革举措就是一个“有用”的改革。对政协组织机构优化而言,如果问我们是否据此可以解决困扰政协的所有问题,我们回答不能。但如果问我们能否因此对发挥政协作用、强化政协功能有所裨益,那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
第二,通过对一些已经尝试组织机构优化的政协的考察,我们发现组织机构优化至少可以实现以下几方面作用:一是使政协的力量得到合理的配置。即在一些不甚重要的工作内容方面减少机构设置,而对一些当前政协重要的工作方面则是强化、细化组织机构设置。二是使政协的中心工作更加突出。因为几项中心工作都设置了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三是使政协内部的职责交叉、部门分工模糊的问题得到了缓解。因为新的组织机构设置是按照职能分设的原则设计的。四是使政协的政治活动从被动转向了主动、从分散转向了整合、从责任泛化转向了权责明确。
第三,组织机构优化仅仅是政协自身改革的第一步。要进一步发挥政协组织机构优化的作用,政协组织还必须通过其他诸方面的改革予以配合,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项自身改革要求:一是要尽快改革政协委员的选拔办法,加大民主选任的力度。通过严格选任举措,提升政协委员的整体素质。因为组织机构作用的发挥是跟其组织成员的素质密不可分的。二是要赋予政协组织一系列有效的管理权限如对政协委员的质询权、罢免权等。因为没有管理权限的组织是无法真正实现组织功能的。三是要强化各组织机构间的协调和配合。因为政协各组织机构如果不能形成一股合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政协是难以顺利完成其职能的。
质疑之三:“为什么选择把优化政协组织机构作为政协改革的切入点”?
对于这个质疑,我们有三点回答:
第一,我们承认政协现在面临的改革问题是综合性的。既有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比如关于政协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的规定多是以中国共产党的文件形式和一个《政协章程》形式而存在,其中的表述多比较笼统和抽象,对一些细节和操作方面的具体制度规定则非常缺乏),也有发挥作用路径不畅和途径有限的问题;既有政协内部参与政治积极性不高和能力欠缺的问题,也有外部(主要是党和政府部门)配合不力的问题。政协组织机构问题仅仅是政协诸多问题中的一个小问题。
第二,虽然政协改革面临的问题是综合性的,但解决问题却绝不能选择“一揽子”解决模式。改革政协,理性的、现实的路子只能是“由小到大、由易到难”。较之于政协改革面临的其他问题,政协组织机构优化,一方面是个相对“小”的问题(仅仅是政协自身问题中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又是一个相对“容易”的问题(因为其改革不必牵涉其他部门,可以在政协的权限内独力完成;也不必牵涉大的制度体制改革,可以在现有的制度、体制框架下开展)。所以,选择从政协组织机构优化入手来推进政协的整体改革,不但是明智的,而且是可操作的。
第三,尽管目前选择了把优化政协组织机构作为政协改革的切入点,但我们知道,这仅仅是政协改革这个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我们在构思组织机构优化的同时,并没有放弃对以下问题的研究和探索,即,“如何解决党和政府主动接纳、配合政协的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怎样解决政协行使其职能所需要的各种条件保障难题?如何营造政协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和政策支持?如何提升政协的政治地位”等。因为我们深知没有上述问题的根本改观,没有配套的政治生态和制度体系,那么,单凭政协组织机构优化,其作用和功能注定是有限的。
质疑之四:如何实现与原有体制格局的契合?
这一质疑其实包括四个小质疑:
第一,政协组织机构优化不可能一下子全面推广,往往需要经过先试点再普及的过程。那么,在中央和省级政协还保留传统组织机构的情况下,试点单位(通常是县一级)如何在“下改上不改”的情况下,与上级政协进行工作衔接呢?针对这个质疑,我们认为,各级政协之间并没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只是指导和被指导关系,因此,我们不必过多顾虑上下级政协之间在组织机构方面的衔接。其实,在政协组织机构优化工作实施之前,全国政协组织机构也没有做到上下级衔接,不少机构也是“上有下没有”、或“此有彼没有”的。如果非要考虑、设计上下级政协对应机构的衔接,则完全可以统一让政协办公室去接待处理那些“上有下没有”、“此有彼没有”的组织机构的人和事。
第二,组织机构优化可能会产生新的岗位、编制方面的需要,在机构“三定”以后,如何解决这些需求呢?针对这一质疑,我们认为,优化组织机构,政协首先是要立足于对原有的岗位和编制作内部的重新整合和合理配置。即只对岗位和编制作名称的变动,而尽量不作数量的突破。当然,随着组织机构优化工作的深入,要真正健全政协功能,提升政协作用,可能确实需要增加政协组织的人员、岗位、编制。这可能会引来编办的反对。但我们更要明白,机构“三定”的目的只是为了减少冗员,精简不必要的机构编制,而不是用来束缚改革手脚的。如果政协改革真的需要适当增加人员、岗位、编制,应该不必过分以“三定”为限。因为“三定”出台时是把政协当一个弱政治机构对待的,现在政协的政治定位需要提升,当然不能再拘泥于“三定”了。
第三,政协通过优化组织机构,可能对党和政府原有的工作程序产生冲击。如要求党和政府决策需要经过政协协商环节、要求党和政府工作吸纳政协参与等。如何使党和政府习惯这些变化呢?针对这个质疑,笔者认为,这关键是一个理念问题。从方便、效率的视角看问题,党和政府自然希望其政治运作不要受到更多的干预和监督。但从科学和公正的视角来看,政治运作“方便、效率”未必是好事,更多人的参与、监督才是重中之重。因此党和政府要逐步习惯“决策与政协协商、公共管理让政协参与、政治过程接受政协监督”的新工作流程。
第四,组织机构优化后,政协委员的主体性作用变得尤为重要。但一旦其政协工作量猛增,政协委员又如何处理与其所在单位本职工作之间的矛盾呢?针对这个质疑,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个办法:首先,是建立相应规定,要求政协委员所在单位对政协委员行使职责所需的时间、资金等条件提供保障。其次,是政协建立专门经费以解决政协委员行使职责所需的保障难题。最后,可以仿效“人大代表中设立一部分专职代表”[5]的动议,尝试设立一部分专职政协委员专门承担组织机构赋予的新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