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早期英国的价格问题与国家控制_物价水平论文

近代早期英国的价格问题与国家控制_物价水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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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问题是英国自中世纪晚期至近代以来的经济史、社会史和法律史诸领域中的一个殊为重要的问题,故而备受英美等国经济史家、社会史家和法律史家的重视①。对此问题予以探察,有助于加深我们对近代早期英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国家职能的变化以及经济社会转型的特征等问题的了解和认识。所以,笔者拟依据相关资料,对其进行初步探讨。

一、都铎时期物价问题的出现

物价问题出现在都铎时期(1485—1603年)的英国与近代早期席卷整个西欧的“价格革命”② 有着密切联系。

都铎时代曾发生过席卷西欧的“价格革命”。当时英国的价格也急剧上升,尤其是16世纪50年代和90年代更是如此。英国学者霍普金斯和布朗经研究将1451年至1475年期间的一般消费品的平均价格指数确定为100,到了1555年,由于物价飞快上涨,价格平均指数已达270,1570年又上升到300。在90年代里,1594年、1595年、1596年、1597年、1598年、1599年、1600年物价指数分别上升到381、515、505、685、579、474、459,而且此后再也没有下降到400以下③。其中农产品价格的上涨还要先于工业品价格的上涨。据统计,16世纪初的1501年至1510年到17世纪中叶的1651年至1660年,英国的食品价格上涨了6倍,同期工业品的价格也上涨了3倍④。

对这一时期价格上涨原因的解释历来纷纭,但基本上还是可以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首先,当时英国及欧洲普遍的农业歉收是最主要的因素。从15世纪末到16世纪中叶英国先后发生过3次农业歉收。第一次是在1481年至1482年,其造成英国小麦价格比长期以来的平均水平上涨了大约2倍⑤。第二次是在1501年至1502年左右。大致在16世纪20年代晚期和30年代早期欧洲也出现了普遍的农业歉收。第三次是在1556年至1557年,当时的饥荒还波及了全欧洲。农业的歉收势必导致小麦价格的不断攀升。据统计,从1300年到1450年,英国小麦的平均价格是每夸脱⑥ 约6先令,而在伊丽莎白女王统治的最后10年里……小麦的平均价格则为每夸脱三十四先令十又四分之一便士,正好和一般商品的价格一样,上涨了将近6倍⑦。由于小麦是1750年前欧洲经济的重要晴雨表和标准衡器,所以小麦价格的上涨又带动了其他物品价格不同程度地上升。布罗代尔曾对此评论说:“正如布阿吉尔贝尔于169年已经指出的那样:‘麦价涨,百物昂。’”⑧

其次,人口增长也带动了16世纪的价格急剧上涨。据统计,英国的人口从1500年的3,942,000人增加到1700年的8,565,000人⑨,在短短的200年里就翻了一番多。而首都伦敦的人口则从1520年的60,000增加到1603年的200,000⑩。这种人口的过快增长趋势势必导致生活供应品供不应求,从而造成物价上涨。

再次,16世纪英国政府,尤其是亨利八世和爱德华六世时期的货币重铸、降低货币成色的政策导致了著名的“都铎大贬值”,这也对物价的上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最后,16世纪前期美洲金银大量流入西欧而使西欧贵金属数量剧增,这对物价的上涨也起了一定作用。

据史载,1596年至1597年间是16世纪中英国物价最为昂贵的时期。当时由于粮价飞涨,粮商们的抢购囤积和投机倒卖行为非常猖獗,大量穷人、乞丐和流浪者因饥饿而死,社会秩序动荡混乱,许多地区的饥民酝酿组织暴动以夺取粮食。如“在威尔特郡,起义者分别集合成60至100人的队伍,夺取商人在路上输送的粮食;1597年4月,起义的人群袭击运粮去港湾的大车……从英国西部传来种种谣言,说起义的一切都准备好了。4月间饥饿的骚动在肯特爆发了。伦敦和其他城市当局莫不惊慌失措,市内到处唱着骚乱的歌谣,饥饿的骚动在各地不断发生”(11)。为避免情况进一步恶化,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非常措施予以纠救。如从农场主的手中强制收购和征收粮食分发给饥民,并呼吁住在城市里的各地乡绅们返回他们的住地,以应对当地可能发生的骚动等非常事件,等等。

面对上述危局,当时的英国政府针对物价问题出台了一系列干预和遏制政策,而立法作为一种重要的价格管制工具得到了充分运用,尤其是王室敕令这一法律形式更是扮演了引人注目的角色,下面就王室敕令在都铎价格管制中的具体作用及影响诸问题作一介绍。

二、对都铎物价国家管制的考察——以王室敕令为中心

在都铎时期的立法方面,议会法令和王室敕令是两种主要法律形式。一般来说,议会法令主要体现了国家总体性和宏观方面的指导原则,而微观方面和日常具体的监督则是通过王室敕令这一立法工具进行的。

所谓的王室敕令也被称为王室公告,它是一种盖有国玺(Great Seal)(12) 的、对公众所关心的事项的一种正式宣告(13)。其由英国国王根据其特权在枢密院的建议下制定并向全国发布,具有立法作用,是英王权力的象征之一。这种王室敕令在英国都铎时期的政治和经济社会生活中曾发挥过一定作用。

在都铎时期的物价国家管制过程中,都铎历代国王颁布的诸多物价敕令主要是基于相关的议会法令制定的,而且政府颁布它们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确保这些法令的顺利执行。

都铎时期,王室敕令作为一种重要的价格控制工具被频繁运用。据统计,当时共有30项敕令针对食物、肉类、糖类、啤酒花、酒类(含法国酒)、弓箭盔甲6类商品的价格制定了官方最高限价(14),通过这些价格敕令的颁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物价上涨的势头。

在全部限价敕令中,限制酒类价格方面的敕令占了绝对多数,竟达64%之多。无疑酒类这一商品的价格最为频繁地受到了敕令的“青睐”,其原因何在呢?

首先,酒类在中世纪的英国大众消费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从13世纪起,法国优质的葡萄酒,尤其是波尔多的酒,因其质优量大开始驰名于欧洲。而英国人因为每年从法国进口大量的酒,因此成为法国酒的一个主要海外市场。例如在1565年的伦敦进口商品目录中,进口酒类一项共花费了48,634英镑,仅次于进口数量第一的亚麻布的价值(86,250镑)(15)。所以在都铎时期,英法之间当时主要的贸易形式之一就是酒贸易。

然而,自百年战争以来,英法两国长期处于敌对交恶状态,从而使两国的对外贸易关系极不正常,各种贸易活动时断时续,波动很大。在都铎时期,这种状况也基本延续未变,有时甚至更甚于前。而且,在都铎时期,英国的对外贸易在继续受到外交关系的影响与制约的同时,也呈现出了一个新特点:即对进口商品不仅征收高额的关税,而且还通过限定特定进口商品在国内的销售价格达到间接打击敌对国家的外贸,减少其出口收入的目的。因此,来自夙敌法国的酒则首当其冲最为合适不过了。

其次,由于16世纪英国物价飞涨,“所有的葡萄酒,不论产地远近和品质高低,全都价格上扬”(16)。这就对英国民众的酒类消费产生了不良影响,需要采取措施予以控制。

出于上述考虑,都铎政府对酒类价格实行了限制政策,这种政策导向生动地体现在王室敕令之中。

当时英国限制酒类价格方面敕令的主要对象是来自法国的酒类,这些敕令的执行就对法国的酒类出口产生了不利影响。这些敕令中值得一提的是亨利八世于1534年11月7日颁布的一项酒类定价敕令,该敕令是亨利八世时期最早的一项关于物价方面的敕令,也是现存下来的都铎时期最早的一项关于物价的王室敕令。其明确规定了在英国境内销售的法国及加斯科尼酒的价格,确定每桶最好的法国或加斯科尼酒的价格不得高于4镑英币。并对违者处以没收及敕令规定的处罚。为了保证敕令实施到位,还专门责成全国各地的市长们、郡守们、法警们、治安官们,以及下属的其他官员,要依据该敕令及为此制定的另一项议会法令所规定的要旨恪尽职守地执行和监督该敕令,否则要为他们的极端危险的后果负责(17)。

以后的敕令还逐步更为严格地按照进口法国酒的质量及等级来确定最高销售价格。例如1538年11月20日的酒类定价敕令,该敕令规定最好的法国及加斯科尼酒每桶价格为5镑英币(18)。1541年12月7日为酒类定价的敕令,规定最好的法国及加斯科尼酒每桶价格为5英镑,次等的为4镑6先令8便士(19)。1546年6月11日的为酒类定价敕令还开始对加斯科酒和法国酒的零售价作出规定,改变了以前仅规定批发价格的做法,对酒价的管制更趋严格和苛细。

在都铎后期,政府对酒价控制的力度日益加大。据统计,有12项伊丽莎白时期的敕令专门确定了酒类的最高售价。政府有时甚至许可私人告密者在财政署法庭自由地对销售酒类的商贩提起诉讼,因为怀疑是他们使酒的价格随着出口酒类的成本的上涨而提高了(20)。

都铎时期英国的物价急剧上升,食物价格更是上涨迅速。据有人统计,如以1501年至1510年的物价指数为100,到50年代前后就达到了290,到16世纪90年代前后又上升为318,而到17世纪初已上升到438(21),可见其涨幅之大和涨速之快。

当时,英国各地人心惶惶,各种食品投机行为不断增多,导致市场上食物价格居高不下,影响到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社会动荡不安,需要政府采取迅速行动予以解决,这就导致了不少关于限制食物价格的王室敕令的出现。在都铎敕令中,共有5项敕令(1549年、1550年、1551年、1556年、1588年)专门针对当时市场上的食品规定了官方最高限价。以1588年8月7日的“为食物定价”敕令为例,该敕令责成女王陛下的王室市场检查官,或其合法的代理人个人或多人,他或他们的陪审团,依据其职位而起誓和负责,厘定和为各种食物、马肉、寄宿所以及其他社会必需品定价……根据该敕令规定的价格,一夸脱最好的、干净的和新鲜的小麦,在市场上的定价为20先令,一夸脱二等的小麦在在市场上的定价为16先令,等等(22)。

都铎时期常常由于农业歉收导致粮食价格飞涨,当时粮食投机囤积现象严重,因而从普通民众到统治者都将价格上涨的原因归咎于粮食中间商,而主张对他们严厉打击和惩罚。有人曾对此评论说:“歉岁,下级人民往往把他们的困苦归因于粮食商人的贪婪。于是,粮食商人成为他们憎恶和愤怒的目标。……”(23) 由之,都铎政府在1512年至1600年期间先后制定了8项关于粮食问题的敕令,更为有力地打击粮食中间商的囤积行为。

在都铎时期,时常出现农业歉收→粮食供不应求→粮价上涨这种恶性循环。所以,关于粮食问题的敕令也一般是在谷价高涨时期颁布的。当时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平抑粮价,若干禁止粮食出口方面的敕令被纷纷颁布,它们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控制粮食出口来保证国内供应。

都铎政府对粮食出口的限制始于1531年。1531年4月9日、1531年8月25日先后有两项关于限制粮食出口的敕令被发布,因为当时全国的粮价上涨了25%(24)。

此外,都铎政府还通过规定法定的粮食价格来限制粮食出口,这方面的敕令是以议会法令为根据的。例如1555年议会通过的“限制粮食食品及木材出海法案”,就要求以价格手段来控制粮食出口,其规定只有当国内小麦低于每夸脱6先令8便士,黑麦低于每夸脱4先令,大麦低于每夸脱3先令,才可允许任意出口。此后规定的价格标准不断提高,到1563年粮食的最高价格被提高到每夸脱10先令,1593年又升高到20先令(25)。

肉类是英国人的日常主要食品。但在1490年至1640年之间,英国肉类的价格竟增长了7倍之多(26)。因此,为了维护普通民众利益,需要由政府对其价格进行管制。在都铎王室敕令中就有若干敕令涉及于此。例如在1544年5月21日的敕令中强调,由于“肉店和其他的食品商更多地顾及自己的私利而非王国的公共福祉,已将鲜肉、牛肉、羊肉、牛犊肉,以及其他的家禽肉和食物的价格过分地抬高,以至于国王陛下的臣民以他们的劳动所得已不足以支付适宜于他们的食物及生活资料,除非为此采取迅速的补救措施”。因此,需要发布该敕令(27)。该敕令责成由治安法官与市长等官员负责监督执行。还授权由国王的财政署法庭、王座法庭、普通诉讼法庭或枢密院根据法令的授权审问和判决与该敕令有关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不得延期出庭或得到保护,也不得被允许接受担保(28)。

此外,啤酒花是酿造啤酒的重要原料,而啤酒是英国民众的一种重要的消费品。随着物价的上涨,加上垄断商的投机活动,导致啤酒花的价格也不断攀升,有必要予以价格控制以保障酿造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所以1564年1月30日颁布了一项关于“降低啤酒花的价格”的敕令,该敕令就是出于打击啤酒花垄断商抬高价格的目的而制定的。

糖在中世纪的英国属于一种奢侈消费品,本身就因为数量较少而价格高昂,在都铎时期的“价格革命”中糖价则更是昂贵,以至于1543年5月2日政府制定了一项敕令以抑制其过高的价格。该敕令提到“糖价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从每镑2便士、3便士和4便士,涨到了现在的每镑9便士和10便士,已经既不合理也不公平了,并极大地危害了国王陛下所爱护和忠实的臣民们维持他们的礼节及家庭必要的支出”。而需要制定敕令予以限制(29)。

中世纪英国人出于进行对外战争和反对入侵、维护国防的需要,非常重视培养技艺精良的骑士,而弓箭和盔甲则是骑士必备的装备。但由于都铎时期物价飞涨而导致弓箭和盔甲价格昂贵,让许多地区的习武人士望而却步,从而影响了合格骑士兵源的补给。这种情况尤其在亨利八世时期较为严重,自然引起了王国政府的不安与关注。因此,在亨利八世时期先后有两项敕令专门对弓箭和盔甲的价格进行限定。例如,1542年5月6日,肯特的治安法官威廉·博伊斯曾写信给加莱的审计官爱德华·林利,告诉他自己在巡访了所管辖的教区后发现那里的人们买不起弓箭,因为弓箭价格过于昂贵,如果对此予以纠正的话,将使王国像多年以前一样拥有大量的射手(30)。到同年8月31日,政府颁布了一项限定弓箭价格的敕令,该敕令对弓、箭、锚钩、盔甲、其他作战衣着征收税金并按等级确定了具体的价格,并授权市长、郡守、治安官及其他官员负责执行。

在都铎时期,鉴于伦敦作为全国政治和经济中心的重要地位,并出于通过控制首都的物价从而示范和影响全国的目的,都铎政府对伦敦市的价格管制高度关注。同时,伦敦市也凭借其易于接近王廷及政府中枢的“近水楼台”之利,使得中央政府对伦敦市的要求往往非常重视。一般来说,都铎王国政府对伦敦市政府的需求是有求必应的,而许多敕令就直接来自于伦敦市市长和市议员的请愿。

当时,由于伦敦市的粮食供应对维系王国政府的正常运转极为重要,因此,1513年、1522年先后有两项关于要求为伦敦储备食品的敕令被颁布,它们就直接来自于市政府的专门请求(31)。据记载,是年,伦敦市长和市议员曾派遣6名游说者到国王的咨议院“恳求供给伦敦的小麦,不得被国王的采买人征走”(32)。此外,还有一些关于限制粮食出口的敕令,则是因为伦敦当时发生了谷物短缺和由此引发的食品价格飞涨现象。以后大凡涉及来自伦敦市的关于限制食品出口及控制物价上涨的要求,王国政府对伦敦市政官员的请求的反应速度之快是令人吃惊的。例如,在1548年4月17日,伦敦市议员法庭授权市长,准许在他最近造访国王的枢密院时,应向枢密院要求“将黄油、奶酪和油脂保留在王国境内”。结果同年4月24日的一项敕令就明确地规定了对上述几种食品出口的限制措施(33)。再如一些关于控制价格的敕令也主要是与伦敦当时居高不下的食品价格有关。如16世纪30年代的一些有关肉类品价格的敕令都是根据伦敦市的请求制定的。一般情况下,王室敕令确定的价格与伦敦市的官员请求的价格之间往往会保持一致。例如,1544年5月21日的敕令制定的价格,正好与伦敦市长和市议员于是年5月10确定的“向国王最为尊敬的枢密院于下周一下午呈送的价格”完全一致(34)。

关于物价方面敕令在当时英国的执行情况有人曾如是描述道:“枢密院的众多成员们决心要通过降低谷物、面包、麦酒和啤酒的价格来保护穷人,还借助在制衣业中确定合理的工资标准以保护纺工和织工。由伊丽莎白的枢密院所采取的强硬手段被她的两位继承者的枢密院所继续,尽管由于新生而庞大的工业企业的成长以及因美洲金银流入而引发的物价持续上涨,从而导致厘定工资和物价的难度不断增加了。”(35) 而在地方上,“许多治安法官恪尽职守地认真降低物价,至少一直到1603年詹姆士一世即位为止”(36)。至于当时对胆敢违抗限价命令的人所施加的惩罚是十分残酷的。据记载:“有一位囤积了一批谷物的粮食商,被罚以重金并强迫其戴枷在伦敦的几个有名的场所示众,附有一纸写有‘因为抬高粮价’的公告拴在其帽子之上,同时其脸庞套有铁制框架以向前盯视着观众。”(37)

总之,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在都铎时期的英国,政府以王室敕令为主要手段,以食品价格为重点,对全国各地的物价进行了长期的管制,并且这种管制日趋严格和强化了。

三、都铎物价国家管制的本质及其后果

第一,“一切政府,甚至最专制的政府,归根到底都只不过是本国状况所产生的经济必然性的执行者。”(38) 对处于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时代的都铎王朝,情况亦是如此。从其本质来看,都铎王朝虽然“是瓦解中的封建君主制和萌芽中的资产阶级君主制”政权(39),但它仍然是一封建专制政权,必然要千方百计地维护其封建统治的根基,避免和消除一切危及其江山社稷的危险因素。

都铎时期经济变革频仍,社会动荡不安,严重威胁到王国的统治秩序,极为需要依靠国家予以控制,这是物价国家管制产生的重要历史前提。

16世纪的价格上涨问题深刻地影响了都铎英国的面貌。据统计,在整个16世纪里谷价总共上涨了300%多(40)。物价的过快增长直接影响到了英国民众的生活。同时,由于当时的英国人口上升迅速,在英国的工业部门中,日益庞大的人口涌入劳动力市场,社会就业压力不断加重;另外,亨利八世和爱德华六世时期的货币重铸政策导致了货币贬值,使得国家财富减少,国库空虚;再加上物价的剧烈波动,导致城市工人的实际工资在整个16世纪里减少了几乎50%(41)。民众的财富明显减少,使得大批民众生活拮据,处境艰难。而且物价飞涨还导致市场上投机垄断行为盛行,从而影响到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上述种种情形严重危害到广大国民的切身利益,从而危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国王们的统治,所以统治者势必要通过法律等严厉持续的国家干预手段加以纠救。

“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42) 都铎国家的法律体系作为其国家总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必然要体现和反映都铎国家封建专制性的本质属性。为此,都铎法律体系必然要竭力维护统治阶层的既得利益,采取各种法律措施来捍卫相对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面对日趋严重的物价上涨危机,都铎统治者们认识到,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非常需要利用国家力量对物价实施有力的调控和管制。在这种背景下,大量物价方面的法规被都铎君主们频频制定和颁行,以维护统治阶层的利益,从而巩固国家的统治根基。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维护封建经济秩序的立法倾向在都铎物价敕令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第二,对物价的国家管制是都铎政府所奉行的重商主义对内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都铎时期是一个重商的时代,当时的英国深受重商主义思想和理念的影响,因而都铎政府的政治经济政策带有鲜明的重商主义色彩。而重商主义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主张强化中央集权,实行国家干预,借助国家力量对工商业活动进行调控和管制,取消封建关卡,打破闭塞孤立的地方经济,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摆脱外国经济势力的控制,防止外来竞争,从而壮大国家军事力量,实现富国强兵的目标。此外,从重商主义的核心思想来看,以查尔斯·达维南特、托马斯·孟等为代表的英国重商主义者在主张经营自由化和贸易自由的同时,也都强调凭借国家权力来加强对经济贸易活动的干预和控制,使它们从属于和服务于国家的计划和政策,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利益的实现。例如达维南特就主张,“关于贸易,政府应当在总体上像上帝那样加以仁慈的照管”(43)。

在上述种种重商主义理念的指导下,“物价和商品质量自都铎时期以来受到管制,即使当生产的家内制形式兴起使得管理极其困难几乎不可能时,仍然频繁地要求法官们更为积极地履行这一职责,并要求搜查和检查官员们全力以赴于他们古时的任务”(44)。显然,都铎物价国家管制实际上构成了都铎政府所奉行的基本国策——重商主义经济政策的国内政策之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都铎王国经济生活中司法与行政官员的主要日常事务和执行重点。

第三,都铎政府对物价的国家管制也是出于维护封建的传统工商业道德的需要。

在中世纪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西欧各国诞生了一种封建的传统工商业道德。其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一个公正的工资,一种诚实的生产,一个公平的价格,一个合理的利润(45)。这种封建的传统工商业道德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其中,所谓公平的价格,即在市场交易中商品的价格应依据商品的实际成本而定,不得人为随意抬高,因为“任何被认可的惯例价格或者由行政主管当局所公布的任何价格都是公正的,也就是说一个有清晰良知的人所可能接受的或要求的价格”。因此“支付或接受超过公正价格的任何金额都是一种罪恶……”(46) 这种公平价格理念实际上是对中世纪“公平价格”这一传统观念的继承。中世纪的人们有一种“公平价格”的观念,即认为每一件商品都有其对应于一种抽象价值的适当价格,而这种抽象价值是由自然法则和原材料的真实价值、劳动、制成品所花费的时间之类要素构成的。除了由于原材料缺乏引起其价格上涨,导致总产品的价格上升之外,这种公平价格无论何时、何地都应是一样的。根据这一观念,当商品短缺时商人们抬高价格,而商品供大于求时,买主压低价格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因此,由这些观念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价格上涨仅仅是少数人的非法活动及自私自利行为造成的,因此是可以被抑制的。所以政府严禁囤积投机行为,对中间商实行打击政策,实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政策,以固守传统的封建工商业道德,确保全社会只有一种“公平的价格”。

上述中世纪的国家立法者所追求的理想实际上是一种道德上的理想,是中世纪社会生产力较为落后,人们的物质生活产品比较匮乏等客观条件的必然产物。在当时的情况下,商人们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行径会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穷人们的生计,从而导致社会动荡不稳。所以,这些贪婪自私、唯利是图的行为都是人们所深恶痛绝的。当时的立法者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在一定程度上附和了民意,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上述行为的法规并予以严格执行。

到了都铎时代,这种中世纪的立法思想并未消失,还继续对当时的经济立法者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因而虽然中世纪和都铎时期的立法者所处的时代不同,但他们的思想却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所以他们都主张维持公正的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因此禁止商人垄断和囤积居奇。显然,都铎时期的经济立法在某些方面仍然在沿用着中世纪的立法导向甚至法规。正如有人所说:“在都铎王朝时并没有什么新的原则上的改变,只不过总结了以前的经验并使现行法律适合于16世纪的具体条件而已。”(47)

就其出发点和客观后果来看,都铎物价国家管制措施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和成效的。

首先,都铎政府出台的控制物价方面的敕令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下层民众和穷人的利益,减轻了社会贫困阶层的负担。都铎国王从维持社会稳定、巩固专制统治的角度出发,采取的平抑物价,尤其是粮食价格,打击垄断和囤积居奇等商业投机行为等一系列敕令,尽管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贫穷和失业问题,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下层,特别是贫困阶层民众的利益,舒缓了社会矛盾,抑制了通货膨胀,降低了社会动乱所产生的巨大震荡,减轻了政府压力,发挥了社会危机“减压阀”的作用,维持了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不公平竞争现象,有利于市场的发育和成长。

其次,都铎政府通过调控物价使之与广大民众的生活费用相适应,并由政府规定价格的做法,充分考虑了当时物价上涨对劳工生活的不利影响,正如1563年6月8日的厘定肯特郡工资的敕令中所说:“上述由治安法官和郡守厘定和征课的工资及标准是如此之高的原因和因素,仅仅是谷物、粮食、食品,以及其他必需品的缺少和匮乏,以至于此刻它们在该郡是如此之缺少和昂贵而致使穷人不能以合理的价格来获取他们的生活必需品。”(48) 从而有助于保障劳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同时,由政府规定法定的最高限价,由国王的官员们统一核定各地的商品价格,严惩囤积投机的中间商,要求商人们要诚实经营,合理取利,不得牟取暴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当时物价上涨的势头,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关于这一点可以以明钦顿对1563年《学徒法令》颁布后的年份里的英国若干郡的工资标准与小麦价格所作的统计为例来说明。以切斯特郡为例,该郡在1570年、1597年的工资数值为100,而在1571年至1581年的小麦价格则同为100;再以鹿特兰郡和德文郡为例,前者在1563年及后者在1594年的日工资、年工资、小麦价格均为100,等等(49)。

最后,在都铎时期的英国,“法的统治”(Rule of law)的理念已深入社会各阶层人士的心目之中,他们一致要求“世俗社会应以法为基础,法应该使世俗社会得以实现秩序和进步”(50)。而都铎君主们出于巩固自身统治的需要,也亟须建立新的法律秩序以维护正常和稳定的社会秩序。这种法律秩序不仅要求国家权力将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纳入到严格的法律规制框架之中,而且也要求“国家必须永远在法律的形式下行使其管理权力”(51)。其最终目标即在全社会确立“法的统治”,一切国家社会经济事务和人们的活动都必须而且只接受法律的统治。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历代都铎国王利用法律等手段来规制和管理国家社会经济生活。在都铎时期的国民经济生活中,尤其是在工农业领域,物价厘定制度体现出了国家的干预职能。通过物价国家干预措施的施行,或直接或间接地发挥了调节国家经济生活、规范各种经济行为的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都铎国家经济结构的稳定性,调和了当时错综复杂的各种社会经济矛盾,保证了经济秩序的和谐,为都铎时期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营造了较为有利的法制环境。

但是,都铎物价国家管制天然具有的保守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功能的发挥。

物价国家管制是都铎时期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之一。关于都铎时期经济政策的特点,许多经济史家都有过评断。其中以下面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例如英国经济史家拉姆齐曾说:“可以说在都铎时期,‘经济问题永远是第二位的,经济性的措施往往是为非经济目的而服务的’。”(52) 上述论断在我们对都铎物价国家管制进行定性分析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都铎王朝的根本政策是维持其统治的长期稳定及和平延续,这一政策是指导都铎专制王权所有经济社会政策的根本方针。因此,在都铎君主们的心目中,秩序和安全高于一切,而繁荣只是确保秩序和安全的手段和工具。有人曾这样评价亨利七世时期的政策特征:“国家政策的最高目标是和平和安全。他的政策一直是以政治,而非经济为主的,他或许重视的经济目标(除了加强他自己的经济地位)是从属于他的政治和外交目标的。”(53) 其实,不独亨利七世的政策具有上述特征,应该说包括经济政策在内的都铎时期的总体政策也都适用于上述论断。

都铎时期是一个大变革时代,人口增长、价格革命、宗教改革,解散修道院、圈地运动等重大事件都在这一时期发生,它们带来了大量严重而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并严重威胁到王国的统治秩序,急需政府利用国家强力予以控制,否则会危及王朝的统治。为了维护和稳固王朝统治的根基,保证都铎专制统治的顺利延续,维护王国的和平,必须抑制物价的过度上涨。从指导都铎物价管制等政府行为的主导思想来看,其实质上是以在任何特定时期下最为稳妥的方式来管理英国经济生活。都铎君主们的这种做法既是任何封建统治阶级的一种本能反应,但也从中暴露出一定的保守性和投机性。因为这些措施中的许多都只是解决燃眉之急的权益之计,它们的目的是竭力减轻王国的痛苦而不是找到长久的解决之道(54)。

上述方针和指导原则集中体现在都铎经济政策上并通过这些经济政策得以实践。而物价国家管制在其本质上也只是维护都铎国家秩序和安全的利用手段而已。因此其最终目标也是要服务于维护都铎王朝的专制统治,维持正常的秩序,巩固都铎君主们的统治基础的。所以,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这种保守性。

因此,都铎物价国家管制与生俱来的这种保守性,加之其他若干主客观历史因素的制约,使得都铎物价国家管制的实施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其效果又是比较有限的。

首先,尽管都铎时期为了抑制和打击谷物囤积及垄断行为,稳定飞涨的价格,颁布了大量相关的王室敕令,“在一个接一个的行业中,都铎政府对中间商实施了限制,有时是绝对的禁止,有时通过特许制度,不切实际地认为通过压抑中间商价格就可以被降低下来”(55)。并责令各级官员严格执行,而且对不法商人和渎职官员的惩罚也不可谓不严厉,但结果却不很理想。这是由于,任何针对少数人行为的法令都不可能制止整个社会普遍的物价上涨,都铎时期人们所尊崇的“公平价格”理念只是一种脱离实际生活的理想状态。因为16世纪的物价上涨,既非由于贪婪的商人的不法行为,也非由于商品短缺,而是由农业歉收等客观因素导致的。所以,后来随着农业年成的增加,“在斯图亚特王朝以及汉诺威王朝的早期,一代又一代的人们可以指望一个基本稳定的物价,总的上涨趋势较为缓和,不至于令人不安,再没有回到中世纪由于饥荒而发生物价波动的那种情况”(56)。

其次,尽管都铎时期的限价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使当时民众生活资料匮乏等现象有所缓和,但对囤积和物价的限制也严重损害了商人阶层的利益,从而与都铎政府所追求的促进贸易和商业的繁荣与发展的重商目标相矛盾,因而其效果既是有限的,也是不可能长久的。

再次,在物价方面敕令的施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阻力,这既包括来自于执行环节的人为阻力,也包括来自于制度方面的阻力。

在都铎时期,政府为了控制国家的粮食贸易建立了全国性的粮食市场管理体系。在地方,由各郡的郡长、治安法官及各市市长等负责监管国内粮食贸易。同时,政府为保证粮食供应,平抑价格,保障城市市民利益而实行粮食储备、供应制度,这就不可避免地要与唯利是图的大粮商和在圈地运动过程中崛起的经营新式农业的粮食生产经营者——乡绅阶层发生矛盾和冲突。因为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二者都主张通过国际市场出口粮食牟取巨利,因而他们积极支持粮食出口,反对和抵制政府禁止粮食出口的敕令及其他措施。而禁止粮食出口敕令的主要地方执行者——治安法官大多由乡绅们担任,他们在执行敕令时必然要保护自己阶层的利益,必然要对政府禁止粮食出口的政策采取消极抵制的态度,所以他们往往对粮商暗地支持或变相纵容。有些人在本地区粮商的怂恿下,为牟取利润甚至还参与了粮食非法出口活动。此外,市长、郡长等其他地方官员在敕令的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类似于治安法官的情况。而这些执法者之所以会“执法犯法”,铤而走险,无非是受当时粮价上涨的巨大利润的吸引和驱使。一旦上述这些反对力量结合在一起,就势必使粮食出口方面的王室敕令无法顺利实施。

从制度角度来看,都铎时期的特许制度也是造成物价敕令执行难的因素之一。在都铎时期,国王们为了解决财政困难,有时通过向某些个人或团体授予一种需要购买的特许状以赚取金钱,借此来弥补政府的财政亏空。此外,这种特许状还常被国王作为对大臣和宫廷侍臣的报酬赏赐给他们。这种做法在亨利八世时期和伊丽莎白统治时期都较为普遍。由于在这些特许状中往往都含有一种所谓的无障碍(non obstante)性条款,即规定那些被授予特许状的个人或团体享有豁免于政府法律的特权。显然,如果这种特许状被滥发的话,国家的法律权威将遭到破坏,从而不利于法令以及敕令的执行。例如,在都铎时期的粮食贸易中,虽然粮食中间商经常受到法令和敕令的严厉限制,但由于当时的军队,甚至首都伦敦的粮食供应都长期依靠这些中间商来提供。所以,粮食中间商的行为实际上从未被真正禁止过,尽管政府偶尔为了保护穷人的利益而对他们进行“限制”。而这些粮食中间商在当时之所以能够“逍遥法外”,就因为这种特许制度为他们提供了“护身符”。再拿粮食囤积行为来说,虽然这种行为被都铎政府明令禁止,但拥有国王特许状的中间商却可以在公开的市场上买进粮食,然后到其他市场上再高价转售。甚至于在1552年,政府竟规定:只要经过3位治安法官的特许,粮食中间商可以自由交易。虽然自1563年后这一特许制度略有收敛,因为根据规定:只有超过13岁的已婚男人和户主才能够得到特许状。但是“有相当社会地位的人被保证,他们可以像以前一样做生意,甚至还被允许在市场之外购买粮食,如果得到一项专门的特许状的话”(57)。这样,粮食囤积敕令的执行不力也就不足为怪了。

最后,由于都铎时期的王室敕令在效力上要低于议会法令和普通法,正如有人所说的那样:“……敕令作为‘法律’在于它们包含了约束公民的规则并在法庭得以执行,但是它们与由议会法令制定的法律相比是一种十分不同的法律。它们通常不具有与议会立法相联系的恒久性,它们除了与铸币有关的事务之外极少制定新规定。……它们被用来通过采用新的执行程序和惩罚措施或公布国王所期望的那些法律并确保它们得以遵守。它们补充议会法令,对法令予以豁免甚至暂时中止法令,但是它们通常并不同法令相竞争或挑战议会的权威。此外,敕令从未涉及普通法,尤其是普通法中对英国人最为重要的部分——土地法。尽管它们的权威在都铎早期之初并未清晰地界定,但对它们的权力的大量制约已经被确立了。这些限制被普遍接受并在整个都铎时期很少被逾越。”(58) 所以,在敕令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不时受到执法者和民众的疏慢,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王室敕令在物价管制过程中作用的发挥。

综上所述,由于受上面这些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尽管都铎物价国家管制的初衷是良好的,其在执行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这种成功是较为有限的。

注释:

① 罗杰斯:《英国农业及物价史》(James E.Thorold Rogers,A History of Agriculture and Prices in England),牛津大学出版社1963年版;乌斯怀特:《都铎和斯图亚特早期的英国通货膨胀》(R.B.Outhwaite,Inflation in Tudor and Early Stuart England),伦敦1969年版;彼德·拉姆齐:《16世纪的英国价格革命》(P.Ramsey,The Price Revolution in Sixteenth Century England),伦敦1971年版;维贝:《16与17世纪价格革命史》(G.Wiebe,A History of the Price Revolution in Sixteenth and Seventeenth Centuries),莱比锡1895年版;拉姆齐:《都铎经济问题》(Peter Ramsey,Tudor Economic Problems),伦敦1963年版等,这些著作从经济史角度研究了近代早期英国物价问题,为后人的进一步探究奠定了基础。而詹姆斯·W.汤普逊的《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等著作则从社会经济史的视角分析了物价问题,研究方法较为新颖。此外,英国法律史家霍尔德沃斯的《英国法律史》(W.S.Holdsworth,A History of English Law)(伦敦1924年版)等论著从法律史的角度探察了物价问题,极有新意。在相关立法方面,研究近代早期英国物价方面王室敕令的原始文献则有休斯和拉金的《都铎王室敕令》(P.L.Hughes & J.F.Larkin,Tudor Royal Proclamations)(耶鲁大学出版社1964年版),其是目前最为完整的都铎王室敕令汇编,为研究英国近代早期物价国家管制问题提供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

② 19世纪末,德国学者乔治·韦伯首次将16世纪西欧的物价飞涨现象称之为“价格革命”,此后这一术语在史学界一直沿用至今。

③ 彼德‘拉姆齐:《都铎经济问题》,第116页。

④ 乌斯怀特:《都铎和斯图亚特早期英国之通胀》,第10页。

⑤ E·E.里奇、C.H.威尔逊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4卷,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页。

⑥ 夸脱(quart)为英美制计量单位中的一种液体容量单位,也译为夸脱,1夸脱=1.1365升。

⑦ 约翰·克拉潘著,范定九等译:《简明不列颠经济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第260页。

⑧ 费尔南·布罗代尔:《资本主义论丛》,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版,第234页。

⑨ 安格斯·麦迪森著:《世界经济千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8页。

⑩ 辛普森:《乡绅之财富,1540—1660》(A.Simpson,The Wealth of the Gentry,1540-1660),剑桥大学出版社1961年版,第183页。

(11) 施脱克马尔:《十六世纪英国简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6页。

(12) 英国的国玺(Great Seal)是一种官方印章,由于其是英王权力的象征之一,所以许多国务文件的颁发必须由大法官代替国王加盖国玺才能正式发生效力。

(13) 戴维·M.沃克著,李双元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10页。

(14) 根据休斯和拉金的《都铎王室敕令》一书进行统计获得。

(15) 琼·瑟斯克:《经济政策与计划——近代早期英国的消费社会之发展》(Joan Thirsk,Economic Policy and Projects:The Development of a Consumer Society in Early Modern England),牛津大学出版社1978年版,第73页。

(16) 费尔南·布罗代尔:《资本主义论丛》,第259页。

(17) 休斯、拉金:《都铎王室敕令》第1卷,第220页。

(18) 休斯、拉金:《都铎王室敕令》第1卷,第277页。

(19) 休斯、拉金:《都铎王室敕令》第1卷,第305页。

(20) 杨斯:《都铎女王敕令》(F.A.Youngs,The Proclamations of the Tudor Queens),剑桥大学出版社1976年版,第126页。

(21) 肯·鲍威尔、克瑞斯·库克:《英国历史事实1485—1603》(Ken Powell & Chris Cook,English Historical Facts 1485-1603),伦敦1977年版,第194页。

(22) 休斯、拉金:《都铎王室敕令》第3卷,第20页。

(23) 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王亚南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98页。

(24) 芬伯格:《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农业史》(H.P.R.Finberg,The Agrarian History of England and Wales)第4卷,剑桥大学出版社1972年版,第487页。

(25) 菲利浦与玛丽第一年及第二年,法令第5章;伊丽莎白一世第一年,法令第13章;伊丽莎白一世第35年,法令第7章。转引自杨斯《都铎女王敕令》,第111页。

(26) 阿瑟·F.金尼等:《都铎英国:百科全书》(Arthur F.Kinney & David W.Swain,ed.,Tudor England:An Encyclopedia),伦敦2001年版,第494页。

(27) 休斯、拉金:《都铎王室敕令》第1卷,第331页。

(28) 休斯、拉金:《都铎王室敕令》第1卷,第333页。

(29) 休斯、拉金:《都铎王室敕令》第1卷,第318页。

(30) 海因策:《都铎国王敕令》(R.W.Heinze,The Proclamations of the Tudor Kings),剑桥大学出版社1976年版,第10页。

(31) 休斯、拉金:《都铎王室敕令》,第70、86项。参见《都铎王室敕令》第1卷,第102、134页。

(32) 海因策:《都铎国王敕令》,第7页。

(33) 休斯、拉金:《都铎王室敕令》,第304项。参见《都铎王室敕令》第1卷,第423页。

(34) 休斯、拉金:《都铎王室敕令》,第231项。参见《都铎王室敕令》第1卷,第331页。

(35) 内夫:《1540—1640年间的英法工业与政府》(John U.Nef,Industry and Government in France and England 1540-1640),康奈尔大学出版社1964年版,第47—48页。

(36) 内夫:《1540—1640年间的英法工业与政府》,第48页。

(37) 内夫:《1540—1640年间的英法工业与政府》,第48页。

(3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64页。

(3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459页。

(40) 威廉斯:《都铎政体》(P.Williams,The Tudor Regime),牛津大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140页。

(41) 威廉斯:《都铎政体》,第140页。

(42) 《列宁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0—41页。

(43) 查尔斯·达维南特:《论英国的公共收入与贸易》,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01页。

(44) 菲利普·W.巴克:《重商主义政治学》(Philip W.Buck,The Politics of Mercantilism),纽约1942年版,第16—17页。

(45) 霍尔德沃斯:《英国法律史》第4卷,第317页。

(46) 约翰·克拉潘著,范定九等译:《简明不列颠经济史》,第251页。

(47) 施脱克马尔:《十六世纪英国简史》,第27页。

(48) 休斯、拉金:《都铎王室敕令》第2卷,第218页。

(49) 明钦顿编:《前工业时期英格兰的工资管制》(W.E.Minchinton,ed.,Wage Regulation in Pre-Industrial England),伦敦1972年版,第81页。

(50) 勒内·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38页。

(51) 乔治·霍兰·萨拜因著,刘山等译:《政治学说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731页。

(52) 彼德·拉姆齐:《都铎经济问题》,第177页。

(53) 克赖姆斯:《亨利七世》(S.B.Chrimes,Henry Ⅶ),伦敦1977年版,第218页。

(54) 诺特斯坦:《拓殖化前夕的英国民众1603—1630》(W.Notestein,The English People on the EVE of Colonization 1603-1630),纽约1962年版,第183页。

(55) 克拉克森:《英国前工业经济,1500—1750》(L.A.Clarkson,The Pre-Industrial Economy in England,1500-1750),纽约1972年版,第175页。

(56) 约翰·克拉潘著,范定九等译:《简明不列颠经济史》,第261页。

(57) 克拉克森:《英国前工业经济,1500—1750》,第176页。

(58) 海因策:《都铎国王敕令》,第2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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