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经济学基本定理看我国经济增长_经济学论文

从法经济学基本定理看我国经济增长_经济学论文

从法经济学基本定理看中国的经济增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定理论文,经济增长论文,经济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1978年以来的中国经济增长是国内外经济学者热议的话题。当人们谈论“中国奇迹”时总会说,在1978年~2007年的30年中,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达9.8%,是同期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而且有2亿多人口摆脱了贫困。

在众多经济学家(如林毅夫、张五常等)把中国经济增长视为“奇迹”的同时,研究经济史的专家们却把中国视为一个增长链条① 上相当普通的一环,认为中国30多年来的经济增长既不是神话,也非奇迹。不少经济学家② 赞同这一观点。的确,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史上,远古时代有犹太奇迹、希腊奇迹、埃及奇迹;当代社会则有17世纪的荷兰奇迹、18世纪的英国奇迹、19世纪的美国奇迹以及19世纪最后1/3世纪的日本奇迹。当把中国过去30多年的发展放在全世界的大框架做横向比较时,它并非“一个引起惊叹不已的事实”。不过,争论是否“奇迹”没有太大的意义。重要的是我们需要对持续30余年的经济增长做出解释。从1949年建国到1978年间,中国不是没有快速增长的经历——1952年~1957年间经济增长率达9.2%,高于同期的日本(7.3%)。但这次增长很快就夭折了。而1978年以来甚至可能更长时间的持续发展相比过去的中国而言,的确是一个“奇迹”③。

对这个“奇迹”,Sachs and W.T.Woo(1994)[1]的看法是,中国的经济绩效源自劳动力从生产力较低的部门向较高部门转移而产生的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Qian.Y.et al.(1999)[2]认为,绩效来源于改革分权,尤其是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分权,形成了“中国式的联邦主义”,地方政府由此成为经济增长的动力。林毅夫(1994)[3]把“中国奇迹”归结为“比较优势”;姚洋(2009)[4]把它归功为“中性政府”;张五常(2009)[5]认为是县域竞争的结果;Jonathan Anderson(2006)[6]则认为中国的经济增长跟亚洲其他高增长国家没什么不同,是更多劳动力和更多资本投入的结果。还有学者(郭忠义,2008)[7]从意识形态的变革来阐释中国经济增长的奇迹,认为中国和俄罗斯改革绩效的迥异,正好说明国家意识形态范式变革对经济增长的不同影响。

众多学者的不同解释恰好应验了一句话——任何“奇迹”都不可能用某种单一因素来进行解释。想来这也是戴维·S.兰德斯(2007)[8]将地理、历史、科技、哲学、宗教、国际政治和传统文化等因素糅合在一起,多层面地分析财富创造、国家兴衰更替的原因。不过,本文并不打算走中庸之道或采取综合的立场,而是试图从法经济学的几个基本定理——斯密定理、科斯定理、霍布斯定理——所阐明的基本观点来解析30多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笔者认为,中国经济之所以能取得好的成就,关键在于政府做好了两件事情:第一,逐步界定和保护了产权;第二,促进了自由交易。

二、基本定理及其逻辑关系

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9]。与传统法学不同,法经济学将人们从互相自愿的交易中各自获得利益的简明经济理论和与经济效率有关的市场经济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研究。它以“个人理性”及相应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作为其研究方法的基础,以经济学的“效率”作为核心衡量标准,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为基本分析工具,运用众多的经济思想流派来分析法律,从而形成自己的基本思想、理论原则和分析框架。其中,斯密定理、霍布斯定理和科斯定理④ 构成了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石。

1.斯密定理——自愿交易对个人是互利的

斯密定理是法经济学家从亚当·斯密关于“看不见的手”的描述延展而来的。在经济学说史上,亚当·斯密第一次把经济学的视野扩及法律制度。在这个把经济增长问题作为论证中心、作为分析的总题目的第一位经济学家看来,一个国家的法律应促进经济自由,从而有利于富国裕民。法经济学家们秉承了这一观点,认为自愿交易不仅可以创造合作剩余,提高交易双方的福利水平,而且还可以使得资源从估价低的主体手中转移到估价高的主体手中,从而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同时促进经济的增长。

2.科斯定理——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产生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的安排;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中,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对于“科斯定理”,尽管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表述,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在一个真实的世界中,也就是在一个交易费用大于零的经济中,要想获得高效率的资源配置,产权的界定是重要的。从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关于外部性问题如何解决的论述里可以发现,外部性之类的市场失灵乃是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机制的代价,即交易成本。科斯认为,只有当政府矫正手段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收益促成有关当事人的经济福利改善时,这种矫正手段才是正当的。而且,问题的解决并没有普遍的方法,只有对每一情形、每一制度进行具体的分析,才能提出符合实际的、基于成本—收益分析选择的特定法律。他告诉人们:在一个零交易费用的世界里,不论权利的法律原始配置如何,只要权利交易自由(前提是产权界定明晰并能够实施),就会产生高效率的社会资源配置[10]。他含蓄地表明:各种法律对行为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是交易成本,而法律的目的正应是推进市场交换,促成交易成本最低化[9]。

3.霍布斯定理——国家通过建立法律结构,使私人合作协议难以达成所造成的损失最小

换句话说,当阻碍交易的障碍足够大(交易费用太高)以至于交易不能达成时,就应该制定法律以跨越这些障碍,强制进行交易,使由于障碍导致的不合作转变为合作,从而最大化地降低不合作导致的社会损失。

霍布斯坚信“人性恶”。在他眼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像狼和狼之间的关系一样,处于一种“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11]的霍布斯丛林状态。人对人互相防范、敌对、争战不已,所以,在霍布斯看来,法⑤ 在战争面前是沉默的,分配利益的问题只能通过威胁,而不能通过合作⑥ 来解决。也就是说,由于人与人之间具有相互危害的心理,因此,仅通过私人之间订立协议、信守承诺等方式来履行社会契约是无法保障的。由于意见分歧和不能合作对交易双方乃至全社会来说代价都很高,故霍布斯主张运用强有力的国家政权及其法律体系来维护和平,保证社会契约被正确履行。

从上述定理的描述可以发现,斯密、科斯和霍布斯都关注“自由交易”。斯密强调自由交易在富国裕民中的重要作用,科斯强调自由交易的前提条件,霍布斯强调国家在自由交易中的影响。那么,如何运用这些已经被证明具有正确性、可以作为原则或规律的命题来探讨中国经济的增长?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弄清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这几个定理之间的逻辑关系大致可以概括为:自由交易是影响个人福利并且促进经济增长、影响一国“富国裕民”的重要因素(斯密定理);要保证自由交易,人们必须事先界定好产权(因为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大于零)(科斯定理);只是人们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也不一定顺畅,当交易不能自由进行因而导致社会损失时,国家应该制定法律以跨越这些障碍,促进交易(霍布斯定理)。

三、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原因解释

1.产权的界定和保护

科斯定理表明,产权明晰是自由交易的前提。而道格拉斯·诺思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中也已阐明:有效率的产权是经济增长的基础。

回顾我国30年经济发展的历史,自1978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就是产权改革。从最初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再到后来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改革等,都是在界定和明晰产权。有人可能会说,包括诺斯在内的诸多经济学家所谓的有效率的产权指的是私有产权。而我国产权改革中的大部分权利都还是局部的或不完全的,譬如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定的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就只是使用权,没有完整产权。这种局部的或不完全的产权与其说是政府在财产权利界定方面所作的贡献,不如说是政府当时为了解决十亿人口的吃饭问题而逼出来的一个折衷解决方案。关于这一点,笔者赞同张五常(2009)[5]的观点:私人所有权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准许私人使用资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清楚地界定好了土地的使用权。在所有权可以被分解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也是一种产权!

至于产权的保护,可以从我国宪法关于私有财产保障的演变过程得到明证。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它先后进行过4次修改,逐步有选择地对不同私有产权进行保护。1982年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由此肯定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1988年宪法修正案在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这是对私营经济的肯定。1992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各种经济成分平等对待。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又将第11条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由此可见,中国30年来采取的是一种独特的产权保护方式—选择性保护,来配合经济增长的需要。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目标选择性地对那些符合中国特定阶段经济增长需要的产权进行了强力保护,实现了经济增长的目标,形成了与中国特定的经济增长方式相匹配的产权保护格局(魏建,2009)[12]。

2.自由交易的促进

斯密定理和霍布斯定理表明,自由交易是影响个人福利并且促进经济增长、影响一国“富国裕民”的重要因素。当交易不能自由进行因而导致社会损失时,国家应该制定法律以跨越这些障碍,促进交易。

众所周知,在1978年之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之下,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拨,生活必需品实行配给制。在这里,“看不见的手”没有发挥作用的余地。除了占极小比重的集市贸易之外,几乎不存在任何真正意义上的市场。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制度变革来促进交易的自由进行。

首先,通过价格改革、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以及对外开放等制度安排培育了大量的市场交易主体,促进了自由交易的发展和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

在价格改革方面,我国经历了最初(大约为1978年12月~1984年10月)的“调整和放开部分产品价格”,到第二阶段(1984年10月~1991年底)的逐步实现“产品和企业市场化”以及“双轨制的运行”,再到1992年以后生产要素的市场化改革。迄今,在产品领域,传统的计划模式已经破除,国家计划已基本上不再规定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定价、如何销售,而是由各类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自主决定。而生产要素的市场化,相比于高度市场化的产品领域而言,尽管相对滞后,但自加入WTO以来,劳动力自由流动性不断增强,工资由市场决定的比重越来越高,资本交易市场化、土地交易市场化等均取得了重大的进展。根据曾学文等(2010)[13]的计算,生产要素市场化指数已从1978年的4.33下降为2008年的1.50⑦。

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民营经济在1978年后的增量改革过程中为自己开辟道路,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已经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到1997年则名正言顺地作为中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登上舞台。从数量看,截至2007年,全国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为2741.5万户,私营企业551.3万家。在规模以上工业中,非公企业数量达30.3万个,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的90%,其中,私营企业数达到177080个,占总数的52.6%;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数达到67456个,占总数的20%。在投资、流通领域,据统计,2007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非公有制企业完成投资占30%以上,其中,私营和个体企业占18.3%,外商投资企业占5.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4.6%。2007年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中,非公有制法人企业数量占72%,从业人员占59.8%⑧。

对外开放方面,我国通过“分步骤、多层次、逐步推进”的方式,从最初的经济特区到沿海、沿江、沿边开放城市,到2001年12月加入世贸组织,面向全球的开放型的市场经济已经形成。至2007年,我国的贸易伙伴达220多个,进出口贸易总额达21737亿美元,比1978年增长104.3倍,年均增长17.4%;进出口贸易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978年的9.7%提高到2007年的66.8%;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居世界位次由1978年的第29位跃升到第3位,仅次于美国与德国,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重也由0.8%提高到7.7%⑨。迄今,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全球跨国公司和世界各国商品的角逐地,中国企业的投资和市场的疆域也已经拓展到了全球,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对外贸易大国。

综合产品市场化程度、要素市场化程度、企业市场化程度、经济国际化程度以及政府行为适应市场化程度,据李晓西(2005)[14]以及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发布的《2008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15],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在2001年底已达到69%,突破市场经济标准的临界线(60%),2002年~2006年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分别为72.8%、73.8%、73.3%、78.3%和77.7%。这些研究表明,中国已从1978年的典型非市场化国家转变为一个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

其次,通过制定一系列竞争法规促进了交易。尽管目前我国企业在竞争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如行政性垄断、市场准入壁垒、价格控制、市场信息缺乏、地方保护主义等阻碍自由交易的因素,但在改革开放之初政府部门就在为减缓和消除这些障碍而做出努力。比如1980年7月发布了我国第一份关于反垄断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提出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当年10月,又发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授权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规定的精神,制定实施办法,以保护竞争的开展。1993年12月1日,我国第一部重要的与竞争有关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生效。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得以施行。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反垄断法》对三类垄断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进行了界定,并对实施垄断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四、1952年~1957年经济持续增长何以夭折

在引言中笔者曾经提到,自1949年建国至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间,1952年~1957年间经济增长率就高达9.2%,只是这次增长很快就夭折了。在此笔者换一个角度,不谈经济增长夭折的原因,而是探讨当时中国经济为什么能够得以快速增长。

众所周知,1952年~1957年间的中国还是一个传统农业国,工业发展十分落后,第三产业极不发达,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最主要的产业。1952年,农业在全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高达50.5%,直到1957年,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都保持在40%以上[16]。这意味着,农业的持续快速增长是1952年~1957年间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保证。

那又是什么导致了农业的快速、持续增长呢?从黄少安、孙圣民(2009)[17]等关于中国土地制度与农业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得知,这一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经济增长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翻开中国1949年以来的经济史,发现1950年~1957年间土地及其他相关的大型生产资料的产权界定非常清晰,都归农民私人所有。1950年~1953年,我国实施的是“土地农民分散私有,农民分散经营为主,农业生产劳动互助为辅”;1953年~1956年间实施的是“土地农民分散私有、农民互助合作经营为主,农民分散经营为辅”。这两个阶段,国家都保护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私有产权。从1957年开始,国家实施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前者的特征是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如耕畜、大型农具归集体所有;后者的特征是政社合一,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基本是归公社所有。由此可见,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从1950年的“保护土地私有产权”转变为1958年的“取消土地私有产权”,实行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资料公有制。

回过头来看这一时期我国的经济增长。1952年~1957年中国的经济增长率高达9.2%,而到二五时期(1958~1962)经济增长率掉头朝下,变为-2%。也就是说,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五年,恰恰处在国家对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保护最好的时间段内。1958年以后经济快速增长的夭折,恰恰是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归公社所有之后!这当然不仅仅只是一个偶然的巧合。

导致此次经济持续快速增长趋势夭折的原因可能很多,但在一个当时倚重农业发展来提高经济增长的中国来说,土地产权制度从清晰到模糊的转变,也许是最重要的。因为以“一大二公”和“政社合一”为特征的人民公社制度的建立,使得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农村长期得以存在,“对个体家庭而言,他们对产出没有剩余追索权,这影响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18]。另外,据孙圣民(2009)[19]关于“工农业关系与经济增长:计划经济时代的历史计量学再考察”的研究,在假定“投入相同、气候条件相同,没有技术进步”情况下,如果1957年~1978年间不实行人民公社体制,而是延续1952年实行的农业生产体制,即“土地农民分散私有,农民分散经营为主,农业生产劳动互助为辅”,那么1957年~1978年间的农业产值将增加5092.9亿元⑩,达到20820.6亿元,增长32.4%;如果1957年~1978年延续1954年的“土地农民分散私有、农民互助合作经营为主,农民分散经营为辅”体制,则产值增加6004.3亿元,达到21732.3亿元,增长38.2%。孙圣民的“反设历史事实”再次证明,有效率的产权是经济增长的基础!

五、小结

本文从正反两方面解读了我国自1978年以来的经济增长。分析结果是:我国持续30余年的经济快速增长得益于界定和保护了产权,促进了自由交易。这个结论引发的一个感慨是,要探寻国民经济增长的原因最终还需回到亚当·斯密,到亚当·斯密那儿去寻求灵感!斯密关于国民财富的性质和经济增长的原因的研究表明,分工和市场交换(自由交易)是迄今为止人类所能发现的最为有效的财富创造机制,因而也是人类社会经济繁荣的最佳途径,但是如果没有抽象的规则来确保市场参与者的财产安全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就不会走太远。人类社会在近现代之所以出现了人类前现代社会中所从未有过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繁荣,恰恰在于从近代以来在各国逐渐产生了确保市场运行的财产法律制度。

注释:

① 这条增长链条始于日本,成型于亚洲被誉为“小龙”的各个国家,其后又延伸到印度次大陆。

② 如Jonathan Anderson、陈志武、肖耿等。

③ 使用“奇迹”这个字眼,只是表明我们对它很欣赏。

④ 另外还有波斯纳定理。

⑤ 指道德、信守协议等自然法,笔者注。

⑥ 指性恶的人们之间的自愿合作,笔者注。

⑦ 曾学文等关于市场化指数的测度方法继承了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学院发布的《2003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的市场化指数测度框架,并参照美国传统基金会经济自由度指数的指标评分方法,评分等级分为1分、2分、3分、4分和5分五个等级,分值越高市场化程度越低。

⑧⑨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

⑩ 1957年~1978年,实际农业生产总值合计15728亿元[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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