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图书馆的公益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益性论文,图书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G250
当前图书馆界出现的“图书馆私有化”思潮(即图书馆要产业化、市场化、商品化,图书馆要变“经济实体”,其“依辅性”将要“终结”等),不仅涉及图书馆的性质、职能问题,更关系到图书馆的社会定位、未来发展方向和生死存亡问题,必然给予特别关注。笔者认为,只要准确认识图书馆的性质,上述问题就可迎刃而解。那么,图书馆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机构呢?如何用这种“性质”去解读和批判图书馆“私有化思潮”?这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核心问题。
1 图书馆是公益性机构
1.1 公益性之含义
“公益”,即“公共的利益”或“公共利益”,意味着“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利益。这里,“公众”是一个集合名词,公众组成的群体可以认为是共同体。所以,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有关。公众组成的共同体因其性质和价值取向而决定其包含有公共性而非私人性之内涵。公共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关,但公众利益不等同于公共利益,因公众利益既有公共性质的,也有纯私人性质的;公众除消费公共物品外,也大量消费私人物品。再者,公共利益与中央或地方政府的供给相关,因为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公共利益不仅具有客观性,而且具有共享性,不只是抽象概念,也有其物质表现形式,如公安、公路、公共卫生、图书馆、博物馆、桥梁等。公共物品实现了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利益。
“公益性”指某事物(物品、服务)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或指事物的公共物品性质。
1.2 图书馆是公益性文化教育机构
·首先,我们说图书馆是公益性文化教育机构,是因为公益性是图书馆的立馆之本。图书馆的产生,是由于文献增多,需要对它进行整序、保存和利用,图书馆不仅保存了人类文化遗产,从而使人类一代一代从知识传播与交流中受益,而且通过横向传播与交流,使人类逐步消除知识鸿沟,共同富裕,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安定。世界文明史和图书馆事业史已充分证明了上述事实。
·第二,图书馆是公共物品,它实现了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利益。“公共物品”是指由政府提供的由公民税收支持的代表公共利益的物品或服务。根据公共物品的特征(非分割性、非排它性、非竞争性)判断,图书馆属于公共物品,是由政府通过全民税收支持其经费开支而向全民开放、免费为全民所利用的文化教育机构,因而图书馆是一种公益性教育机构。
·第三,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了《公共图书馆宣言》,明确指出“公共图书馆原则上应该免费提供服务”。1996年,国际档案理事会与国际图联共同发表的《北京宣言》指出,两个专业“都肩负着共同的责任,那就是保护人类社会的文化知识延绵繁衍而不被割裂,并为其免费利用提供服务”。
·第四,世界许多国家都以政策、法令之形式规定图书馆是一种社会公益性文化教育机构。自1850年英国颁布世界第一部图书馆法以来,已有60多个国家先后颁布了250多部图书馆法。如日本的《日本图书馆法》、丹麦的《公共图书馆法》、英国的《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法》等,这些图书馆法都明确指出,图书馆是保存和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推进个人幸福、终身教育和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的免费为社会公民提供服务的文化教育机构。我国尽管至今没有图书馆法,但有关文件已说明我国政府对“图书馆是公益性文化教育机构”的确认。199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规定:“对政府兴办的图书馆……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应给予经费保证”;1997年,中央九部委《关于在全国组织实施“知识工程”的通知》指出:“图书馆是一种社会公益性的文化教育机构,……”。
·第五,图书馆界名人、国家领导人及外界人士也都强调“图书馆是公益性文化教育机构”,“应免费为全民提供服务”,“图书馆是一种公共物品”。1847年,英国E·爱德华兹发文提出公共图书馆新理念,即建立一种由政府管理、地方税收支持并对所有纳税人免费开放的公共图书馆。1931年,印度S·R·阮冈纳赞曾提出,图书馆的书应“免费借给所有的人”。1976年,美国J·H·谢拉曾指出,“图书馆应当是一种公共机构”,公共图书馆应向所有读者免费开放并从公共基金中得到资助。1990年,国际图联主席汉斯·波得·盖在第56届国际图联大会开幕词中说,图书馆应当“毫无阻碍而免费向任何人提供信息”。1992年,美国莎拉·范在访问武汉大学时指出,“公共图书馆可以成为社会最重要的信息基地,自由地、无偿地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有关信息”。1995年,日本盐见升认为,“公共图书馆是依法设立的、由公费支撑的无偿对任何人开放的机构”。1998年,美国图书馆协会执行理事会理事Martin Gomez访问上海图书馆时说,全美的公共图书馆经费绝大多数来源于政府提供,其“历史使命是提供免费的、公开的服务”。同年,刘兹恒等发文指出:“社会发展的经验已经证明:社会越进步,社会公益事业就越发达。显然,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图书馆事业在未来将得到更大的发展,图书馆的公益性也将表现得更加突出”。卢子博于1999年在一次“高层论坛”上发言时指出:“图书馆是公益性文化,必须向全社会成员敝开大门,向他们提供各种信息和知识”,强调“图书馆的主要工作仍然是无偿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不能颠倒主次关系”。2000年,云南大学公共管理系主任、博士生导师崔运武著书认为,“现代社会的公益性文化事业”主要有“公共图书馆,……”。国防科技大学副教授周游等在其著述中指出,“图书情报’属于“公共物品”。2002年彭斐章撰文指出,图书馆的国家投资形式“决定了它的公益性、事业性”,“要以无偿服务为主要形式”。同年,黄宗忠发文强调,传统图书馆与数字图书馆“二者都是公益性的”,“至今没有哪个法律改变了图书馆这种性质”。吴慰慈于2002年在其《图书馆学概论》(修订本)中指出:“公共图书馆,是国家中央或地方政府管理、资助和支持的,免费为社会服务的图书馆”。同年,吴建中在他主编的著作中说:“图书馆历来是属于由国家全额拨款的社会公益性的部门”,国外许多国家都以法的形式将此固定下来,“无论争论多么激烈,公共图书馆无偿为公众服务仍然是国际图书馆发展的主流”。2003年,美籍华人李华伟撰文认为,图书馆具有非竞争性和非赢利性特征。
1992年以来,前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和文化部历任正、副部长都在各种会议或场合强调:“图书馆事业是公益性事业”。
总之,不论是业内知名人士,还是国家领导人及外界人士,都认为“图书馆是公益性、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免费服务的文化教育机构”。
·第六,图书馆具有公众性。如前所述,图书馆是体现公众的公共利益的公共物品,是政府提供的为公众服务的文化教育机构,而非私人产品,并非为部分人服务。这一点,不仅可从立馆之本上得到证实,还可从各国图书馆服务于大众的实际情况到证实。
综上所述,不论从图书馆的公益性内涵上分析,还是从图书馆发展史上考察;不论从各国有关图书馆立法内容上分析,还是从各界人士对图书馆性质的确认上分析,图书馆确实是公益性文化教育机构,这一点无可置疑。
既然图书馆是公益性机构,那么,为什么至今仍有不少人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图书馆要走市场化、商品化、产业化道路呢?为什么还有人提出图书馆要变成“经济实体”、“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呢?又为什么还有人认为图书馆的“依辅性”必将“终结”呢?笔者认为,以图书馆公益性为基本点,并从哲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和伦理学的角度对上述“私有化”思潮给予解读和批判,定会解开一些人对图书馆错误认识的谜团。
2 图书馆“私有化”思潮之批判
笔者经过分析,认为坚持图书馆“私有化”的人,有的是不了解或不承认图书馆是公益性机构,有的人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图书馆不应再姓“公”了。他们大都基于“图书馆经费紧张”从而“影响图书馆生存和发展”这一认识,试图以“私有化”这剂“药方”来解除图书馆的经费危机。然而,这剂“药方”至今未发生效力,其原因就在于此“药方”不对症:它违背了图书馆的发展规律和原则。
由谢灼华主持并于2000年完成的重点科研项目“世界与中国图书馆事业发展趋势”已充分说明:图书馆因经费困难而产生的经济危机是世界性的。但这并不是说,图书馆经费困难就无法克服了。解决经费困难是一个系统工程,既有政府的责任,也有图书馆的责任(如合理使用经费,减员增效等)。但无论如何,不能走“私有化”那条路。因为图书馆是使全体社会纳税成员无偿受教育的公共物品。
·首先,它体现了社会效益原则。“公益性服务的目的是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追求社会效益及其最大化,是图书馆立馆之本。据权威人士考察,图书馆这种具有公益性的公共产(物)品是所有公共产品中实现最大公共利益和最大正外部效应的公共产品,因为图书馆承担了用文化知识传承、交流推动人的智力发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进而推动社会全面发展的独特任务。而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正是社会效益的具体体现,是最大的社会效益。如果将图书馆“私有化”,由于其追求的是经济效益最大化,以赢利为目的,而图书馆本身不会带来大的直接的经济效益,“私有化”图书馆就会因此而无法生存(因无法收回成本)。所以,图书馆“私有化”的观点不能成立。
·第二,图书馆的公益性体现了公民获取信息的民主、公平、平等原则(即“知识自由”原则)。图书馆欲实现上述最大社会效益,必须实现公民获取信息的民主、平等、公平的原则。确切地说,目前只有公共图书馆才能体现这一原则。因为公共图书馆代表的是一种社会制度,这种制度能够保障公民获取和利用信息机会的公平、平等,保障公民的知识自由。如果将图书馆“私有化”,必将因以赢利为目的而致使富人越富(因富人有钱使用信息),穷人越穷(因穷人无钱使用信息),从而形成知识鸿沟、经济鸿沟,“保障公民求知的自由和权力”就无法实现,这不仅违背了建立图书馆的初衷,而且因再让公民二次付费获取信息(纳税人已付费),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第三,图书馆体现了非竞争原则。一方面,图书馆(就总体而言,特别是网络化、共享化的图书馆)不会因来馆公民的多少而增加或降低其成本。另一方面,如果图书馆“私有化”,就必然以赢利为目的求生存。但若用国家提供的公民税收经营“私有化”图书馆并与私人资本支持的信息机构竞争,这显然又是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竞争。若用私人资本经营图书馆并与其他私人信息机构竞争,因其无法承担长期保存文化遗产之任务(因无直接经济效益),此时之“图书馆”就不成为图书馆了。从此可以看出,图书馆若“私有化”,不仅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也是行不通的,因其违背了图书馆的非竞争原则。
·第四,图书馆体现了政府行为原则。“政府行为”是指政府为使社会朝着既定的目标发展,在协调和处理社会系统中各种关系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切行为。如前所述,为实现人类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而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图书馆这种公共物(产)品,是一种政府行为,因而图书馆的生存与发展就应主要由政府决定。那么,政府对图书馆到底应承扭什么责任呢?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政府对图书馆主要应承担宏观管理及经费投入。进一步推论,图书馆经费危机主要应由政府负责。我国至今仍未颁布图书馆法,管理仍呈条块分割形式,这恐怕就是其“危机”的根源所在。若图书馆变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一方面将无法生存,另一方面违背图书馆建立的目的原则。因此这只能是一种空想。政府行为才是解决此问题的根本所在。政府应当优化管理体制,实现资源共建共享,以足额拨款保障经费开支。由图书馆所体现的政府行为原则我们还可看出,图书馆的依辅性(依附性和辅助性之统称)永远不会“终结”。因为没有依附性,图书馆就失去了存在的经济基础;没有辅助性,图书馆就失去了社会存在的价值。依辅性“终结”的观点,不仅不会缓和图书馆的经济危机,反而会因失去政府支持而消亡。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
·第五,图书馆体现了信息共享原则。从图书馆发展史可知,图书馆的建立不仅维护和保障了公众求知的自由和权利,而且还通过资源共建共享实现了其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保证了其非竞争性、非排它性、非分割性之特点。其实,图书馆的建立就是为了节约大众的资金而通过“集中服务”来满足公众信息、知识需求从而推动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只不过单个的图书馆只能实现小范围的共事,众多图书馆联合起来,才可真正在网络化环境下实现全国乃至全球的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实现这一理想提供了技术保障。从信息共事原则出发来克服图书馆经费困难是一条最优化思路,这也需要政府大力支持和宏观管理。那种认为只有“私有化”才能摆脱“危机”和“困难”的想法,不仅理论上不科学,实际上也无法实现。所以,“全国一盘棋”思想、信息共建共享思想才是克服图书馆经费困难的最佳方略。
总之,具有公益性的文化教育机构——图书馆,由于它真正体现了社会效益原则、公民知识自由原则、非竞争原则、政府行为原则和信息共享原则,因此它备受公民热爱,各国政府也都给予了特别重视。而那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图书馆不应姓‘公’”,的观点及其他“私有化”观点,由于其违背了上述5项原则,违背了图书馆的发展规律,所开出的“药方”(观点)并不对“症”,因而不但不能根治图书馆经济危机这一“痼疾”,反而会加重其“病”情,甚至导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