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程竣工结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破解决算难题论文_刘锡经,陈丽梅

浅析工程竣工结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破解决算难题论文_刘锡经,陈丽梅

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山东乳山 264500

摘要:目前建设市场仍然存在建设单位恶意重复审计,以审代拖,久拖不结,引发三角债、拖欠工程款和大量农民工上访等一系列问题。本文就把工程竣工结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通过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逐步解决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工程造价;竣工结算;竣工验收备案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更加多元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断增长,工程建设领域的经济活动异常活跃,价格机制的杠杆调节作用举足轻重;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对维护建设各方主体利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然成为建设活动中工程建设当事人及社会各方共同关切的焦点。

一、工程项目决算难。

一个工程“干一年,算三年,讨帐又三年”。建筑业企业普遍存在验收难、审计难、决算难的问题。工程完工了,迟迟不组织竣工验收;质量验收合格了,工程决算迟迟不批准。拖延工程决算的高招就是决算的审计。有时一审就是两三年,一家造价咨询单位审的不满意,换另一家造价咨询单位接着审,直审到建设单位满意为止。而按照现在的规定,在这期间都不算是拖欠工程款,由于没有形成甲乙双方认可的工程决算,打官司都没法立案。

业主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采取惯用的手段转嫁矛盾,合理合法地拖延工程决算,建筑业企业的一点微薄利润也在“决算难”中,被财务成本所耗尽。由于已完工程得不到及时决算,大量的工程款被拖欠,也引发了大量农民工因工资被拖欠而集体上访的事件。

二、工程竣工结算作为竣工验收前置条件的必要性。

如果在基建有关程序上稍作调整,把工程竣工结算作为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就完全可以避免工程项目质量验收完成以后,建设单位用拖延工程决算、无限期审计,来达到不支付工程款、拖延工程款支付的目的。在市场经济中,一件产品要变为商品起码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产品是合格产品,二是产品已确定价格,才能成为商品进行交易;工程质量验收环节解决了建筑产品是否合格,而工程决算就是最终确定建筑产品价格。仅仅验收合格就同意验收备案,这是基建程序上出现了偏差,应该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决算都完成的项目,才能允许验收备案。看起来虽然只是验收备案环节上的一个小调整。但对于规范建设市场,为建筑业企业解决伤透脑筋的“决算难”问题,可帮了大忙。

三、加快推进工程造价立法工作,确立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明确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管职责。

工程造价立法是工程造价管理目标顺利实现的法律保障,也是工作造价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基础,应加快推进。通过立法,明确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责。这种监管体现的是政府的意志:一是具有权威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服从这种监督管理。二是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服从这种监督管理都会受到相应的制裁。三是具有综合性,项目建设全过程中,涉及到工程造价活动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各项费用的确定以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等方面均属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

四、明确工程计价依据的法律地位,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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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标准;计价依据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并且公开征求意见,严格实施专家评审制度,以保证计价依据的先进性和公信力。

另一方面工程造价活动,是工程建设各方权益取向的矛盾集中点。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应对计价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规定按照工程建设项目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合同价和竣工结算等建设工程计价文件,并提出工程计价文件编制的原则、依据等要求。二是规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自己编制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计价文件时,其单位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三是规定必须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计取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不得把规费做为降低总价参与竞争的手段。四是规定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其计价方法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定额计价方法;但这两种方法不得在同一工程中混合使用。通过明确计价行为,加快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建设市场秩序,实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五、加强合同管理。

目前由于工程发承包双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自律性较差,导致工程造价条款的约定不完整或不明确,从而引发了大量的工程经济纠纷,加剧了建设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针对这一突出现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完善工程造价服务和计价活动监管机制;出台的管理办法,要可操作性强:一是应提出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平等,公开在合同中对于与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方式和时限,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价款的拨付数额、时限、方式等内容进行约定;以有效预防或减少纠纷的发生。二是禁止工程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后,就同一建设工程再签订,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以维护工程合同的严肃性;三是规定工程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按规定备案后,作为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核的依据,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四是明确工程完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通过这些规定,强化工程建设当事人合同履约意识;净化建设市场环境,为遏制阴阳合同、不公平交易等行为,解决工程造价争议提供法律依据。

六、强化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

针对多年来的工程结算难,工程价款拨付难突出的现象,住房城乡建设局部门,应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转变结算方式,推行过程结算;应明确规定将竣工结算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方式和时限,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价款的拨付数额、时限、方式予以约定;工程完工,质量验收合格之后,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定后,发包人不得再次委托审核。发包人应按规定将工程结算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审核以下内容: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二是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三是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复核国家、省厅发布的各种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以及人工费、规费的计取情况,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工程结算价款的支付时限及数额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符合以上诸条件的结算文件,予以备案。经过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及权属登记的必备文件。通过合同审查备案和竣工结算备案,形成监督管理环节上的闭合控制,从而避免阴阳合同、高估冒算、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正当行为,以保证建设项目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七、结束语

为了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应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职能,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依据是否有效执行,加强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等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加强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发承包合同价,以及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加强工程造价活动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创造一个公正、公平、合法和谐、健康有序的建设市场环境。

论文作者:刘锡经,陈丽梅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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