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发达地区经济与税收发展比较研究_税收论文

欠发达地区经济与税收发展比较研究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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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与税收发展的典型相关特征

1.经济发展总体规模及水平落后,决定了税收发展总体规模与水平落后。经济决定税收,是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在我国不发达地区同样如此。1996年西部地区GDP为11406.10亿元,工商税收收入为1012.56亿元,与东部地区相比,分别只有后者的30.49%、28.66%。同期,西部地区人均GDP和人均工商税收分别为3540.83元和314.33元,与东部平均值分别相差4761.34元和469.79元,仅分别为其42.65%和40.01%。

不发达地区经济与税收发展的总体规模及水平的落后还体现在其动态性上。因基数小、起点低,且增长速度明显低于东部地区,尤其是“八五”期间GDP和工商税收当年价格年均增幅分别低3.58和3.97个百分点,因而经济与税收发展水平同东部地区的绝对差距处在逐年扩大状态之中。

2.自我积累发展能力与对外部资金吸引力严重不足,经济与税收增长缺乏后劲。生态环境恶劣,交通闭塞,基础设施落后,远离改革开放重点区域,投资收益率低等经济发展一直存在的诸多不利因素,不仅使西部地区长期陷入发展水平低—自我积累发展能力弱—发展水平低的恶性循环,而且也决定了其对国内外投资的吸引力极为有限。1995年西部地区固定资产、人均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只有715.89亿元和867.57元,与东部地区分别相差9574.33亿元和1877.65元,而1990年的差距分别仅有1741.22亿元和336.42元。在利用外资和自筹资金方面,西部地区的水平也同样明显低于发达地区,在1995年的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总额中,西部地区来源于自筹资金和利用外资的部分仅有914.31亿元,只占全国的14.22%,而东部地区却达3753.28亿元,占全国的58.39%;同时,西部地区这两项来源的人均值只有283.86元,而东部地区的人均值却达833.03元,前后之比为1:2.94。

资金投入无疑是经济增长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而经济增长又是税收增长最根本的决定因素,投资增量与经济增量及税收增量间存在着高度的正相关关系。因而西部地区投资的匮乏状况,不仅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导致其过去经济及税收增量的有限性,且因这种作用的后延性、非即期性,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今后若干年内,其经济及税收增长将继续处于乏力状况的基本态势。

3.产业结构水平低与产业竞争力不强,税源结构不合理且稳定性差。在特殊的自然、经济、社会和历史条件的长期影响作用下,历经多年的发展演进,西部地区已形成以农业能源和矿产采掘等资源初级加工为主体,以部分机械、电子工业和以烟酒等为重点的农产品加工业为次主体的较为独特的产业结构。从总体上看,以煤、电为主体的能源工业区域外市场的拓展受交通运输和输送电条件的严重制约;以铝、磷等为主的原材料工业不具有充分的资源垄断性,面临着与中部资源省区同类产业发展的竞争;以烟、酒等为主的农产品加工业,或是原有市场优势正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步丧失,或是原本就产品档次低、在竞争中一直处于劣势;机械、电子等工业近年又同国家整个机械、电子等行业一样处于不景气状态。

这种产业结构状况,不仅意味着其自身在总体上还处于工业化初级阶段的水平,产业技术层次与加工增值度低,产品附加价值少,支柱产业市场竞争能力弱,市场占有稳定性差等,而且也必然决定着在西部地区的全部GDP中可供参与税收分配的二、三产业的份额相对较少,以非农产业的增值额、所得额为主要课税对象的流转税、所得税两大主体税种税基的薄弱,以及许多地方税收收入极度依赖卷烟、酿酒业等的明显脆弱性。事实上,一次产业在西部地区1994年GDP总额中的比重仍达27.31%,比东部地区平均水平高出11.46个百分点;人均工业增加值和人均商品销售额西部地区1995年分别只有713.60元和1896.80元,仅分别为东部地区平均值的34.89%和32.73%;烟草加工业产值在1995年贵州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达12.73%,而全国平均值只有1.83%,全省工商税收的1/3以上来自于其中,而云南省工商税收更有2/3以上来自于其中。

4.所有制结构较为单一,经济运行缺乏活力,税收工作面临经济发展、财政增收两难的双重压力。一方面,改革开放步伐的滞后,导致西部地区非国有制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1995年,非国有经济在其工业总产值和商品销售总额中的比重分别为32.90%和27.99%,分别比东部地区低29.72和8.90个百分点,同国家多数国有企业的境况相同,西部地区国有企业的改革至今未取得整体性的实质进展,资金紧张、效益不佳、缺乏活力的状况更加普遍。由于国有企业在西部地区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同寻常的特殊重要地位、以及非国有企业发展对促进整个经济发展的特别重要意义,因而这种状况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西部地区经济运行整体缺乏活力,也意味着无论是国有企业的振兴,还是非国有企业的发展,都存在着对包括财政、税收在内的各种扶持照顾的客观和迫切要求。其中在税收上既要求中央给予更多的税收特殊扶持政策,也要求用好用足用活现行政策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作为经济不发达、投入产出少、国民收入水平低的必然结果,西部地区长期陷于财政自给率低、入不敷出的窘况。有限的地方财政收入,加上目前中央财政对地方有限的转移支付,远远不能满足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连保证最基本的经常性预算支出也显得处处捉襟见肘,能直接投入到经济发展上的资金更是微乎其微。1995年其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只有163.56元和343.31元,仅分别为东部地区的43.41%和63.87%。而就是这种低水平的财政支出,自给率也仅能达到47.64%,比东部地区低22.46个百分点。因而,在目前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仍主要以各地增值税、消费税两税收入为基数,各项税收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仍具有至关重要影响的情况下,西部地区财政的困境,使得税收工作承受着较发达地区更大的压力。税收收入计划每年基本上都是满打满算、少有余地,有的地方或个别时候,迫于完成计划的要求,不仅地方权限范围内的税收减免政策得不到充分运用,甚至还存在不能及时彻底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延期抵扣企业当期购进应抵扣增值税税额、通过行政手段使不能足额纳税的企业贷款入库、以及寅吃卯粮等不正常行为。

5.典型的资源主导型和粗放型经济,适应和利用全国统一税制和税收政策的能力弱。同发达地区相比,以资源初级开发利用为主体的经济和经济的粗放发展,是西部地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其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长期偏低、经济发展长期落后的最直接原因。以贵州省为例,1995年,采掘工业和原料工业产值占其全部工业产值的40.23%,而同期全国平均仅为29.61%;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产值占其全部工业产值的67.02%,而同期全国平均只有58.49%。由此不仅决定了西部地区整体经济实力(包括财力)的弱小,及其产业整体税收负担和税负转嫁能力的脆弱,进而还决定了其在税制改革前,不能充分地运用当时条件下可能运用的规定内及规定外的税收减免政策,并且还决定着在税制改革后,随着税制逐步趋向统一、公平,在税制对地区差异及其发展需要的体现已降低到较低程度的条件下,西部地区在对全国统一税制和税收政策适应性方面,与发达地区必然存在差异。而同其他许多方面的政策相似,两类地区间较为普遍存在的税收政策效应差异,即同一有利于地方的扩张性税收政策,因自身财政负担能力普遍不强,在西部地区难以发挥在发达地区那样的效用;同一不利于地方的紧缩性税收政策,因企业税收负担能力普遍较弱,西部地区所受影响又较东部地区大,就正是上述问题的必然结果。

6.城市化水平低,城乡差别显著,税收征管改革与征收难度较大。恶劣的地形地貌条件,交通设施建设的高额成本和投资的严重不足,加之僵化封闭、狭隘保守的传统经济体制与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的影响作用等,导致了西部地区城乡之间交通的极不顺畅和经济的低度融合,也造成了其同东部地区相比,农村经济较城市经济的更加落后,以及更低的城市化水平、更大的城乡差距。1995年,其铁路密度、公路密度和城市密度仅为0.25公里、7.20公里和0.22个/万平方公里,只分别为东部地区的21.30%、26.12%和12.08%;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之比均高于全国平均2.71:1的水平。

与上述相应的是西部地区较东部地区税源的分散、零杂。其主要税源更多地集中于有限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和重要经济区内,在广大乡村,包括各级乡镇、县镇,具有相当大纳税规模的纳税人寥寥无几,为数不多且纳税规模小、财务管理水平低、纳税意识淡薄的纳税人散布于交通不便、信息不灵的穷乡僻壤当中。1995年,西部地区农村乡及乡以上工业企业密度、农村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网密度、农村GDP密度仅分别为1.31个、71.97个、9.02万元/万平方公里,只分别为东部地区的14.99%、24.61%、3.10%;而整个西部地区的税收密度仅为1.56万元/平方公里,与东部地区相差12.30倍,国税系统每个征收单位组织工商税收892.60万元,仅为东部地区平均水平的48.85%,国税系统人均组织工商税收79.60万元,仅为东部地区平均水平的57.06%。

这种差异既直接导致西部地区相对较大的税收征收难度、较高的征收成本和较低的征管效率,也显然给在西部地区进行的税收征管改革,尤其是建立以现代化手段为依托、高效严密的税收征管模式,造成了更大的难度。加之西部地区财力薄弱,可投入改善税收征管条件的资金相当有限,因而其现代化税收征管模式的真正全面建立,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和更长的时间。

二、经济与税收发展趋势分析

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西部地区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无疑将处于逐步改善并总体趋好的环境中,但诸多具体不利条件显然将依然存在,总体条件的相对不利状态将不会发生根本性转变。因此,从长远看,西部地区经济与税收发展同发达地区的差距不会长期持续扩大,并将随着我国区域发展协调化而逐步缩小。但在今后若干年内,仍难以实现足以使其彻底改变不发达境况的超常加速发展,经济与税收总量占全国的比重难有显著提高,与发达地区横向对比的相对差距虽可能逐步缩小,绝对差距却存在进一步加剧的可能,无论是发展的规模还是水平,西部地区在全国都仍将处在落后地位。

根据全国及西部各省区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所确定的有关发展指标,在“九五”和2000~2010年期间,即使西部地区经济增长率能够分别高于全国平均1个和2个百分点,分别以9%和9.2%的速度发展,按1995年价格计算,不考虑人口增长因素(下同),其GDP占全国的比重也仅将能由1996年的16.82%,分别提高到2000年的17.46%和2010年的21%,而其人均GNP与全国平均水平的相对差距(前后之比)虽可由1996年的0.63:1,分别缩小到2000年的0.66:1和2010年的0.79:1,但绝对差距却仍将由2056.47元,分别扩大到2000年的2616.90元和2010年的3210.96元。如果至2010年,西部地区人均GDP要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则在1997~2010年间,其GDP年均增幅必须达到10.99%以上,这种可能性显然是不大的。

在税收发展方面,在“九五”和2000~2010年期间,即使西部地区工商税收增幅均能高于《全国税收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确定的全国年均10%和9%的增幅2个百分点,以年均11%的速度增长,工商税收占全国的比重也只能由1996年的15.73%,分别提高到2000年的16.31%和2010年的19.56%,且在其人均工商税收与全国平均水平的相对差距由1996年的0.59:1,分别缩小到0.61:1和0.74:1的同时,绝对差距仍将由1996年的217.29元,分别扩大到301.19元和487.78元;而即使按照上述假设的增速计算,西部地区人均工商税收要达到1996年东部地区的水平,也需要2005年。

三、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基本政策取向

1.正确认识税收政策在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地位。税收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无可置疑的。但是,税收自身的性质及功能局限,又决定了税收并不是无所不能的政策工具。就现阶段促进我国区域协调发展而言,其至少要受以下方面的限制:一方面是财政承受能力与税收基本职能的约束。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也是实施任何税收调控的根本前提,而当前我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逐年下降、中央实际可支配财力的明显不足、不发达地区财政的紧张窘迫状况等,既决定了中央及不发达地方财政对于包括区域倾斜在内的税式支出相当有限的承受能力,而且更要求税收在这些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充分有效地发挥其他经济手段不可能起到的特殊重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看,任何税收减免与这一要求都是相违的。另一方面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目标基本取向的约束。我国正处于经济非均衡发展阶段,“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本阶段从总体上统率各方面经济政策的基本政策取向。它决定了目前税收的首要政策目标是营造一种公平竞争、机会均等程度较高的税收环境,而包括区域优惠在内的广泛无度的特殊税收政策,显然会使税制刚形成的统一性、规范性和严密性再遭严重破坏,进而扰乱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基础作用,降低国民经济发展的整体质量和效益。

基于上述,在现阶段我国区域协调发展宏观调控手段体系中,税收政策只能是一种辅助性的调节手段,其作用必须是有条件、有限度的。而在计划、财政、金融等方面,改善和加强对区域发展的规划和指导,增加中央对不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和财政援助,提高国家政策性贷款和补贴用于不发达地区的比重等等,都是较税收更为充分、有效而负面效应和代价较小的政策措施。

2.以强化税收对区域协调发展的内在调节为根本。税收减免并非政府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唯一手段,税收可能对经济的影响,从来就是国家税制设计与改革的重要决定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说,在保证税收基本职能的前提下,将政府的宏观调控意图融于税制建设全过程,并通过严密高效的税收征管,保证税制内含调控功能的充分有效发挥,比单纯直接制定减免政策更为经济可行和重要。

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不同经济性质企业所得税制的基本统一,与经济效率和增值水平成正比、而能较好体现量能负税原则的增值税的普遍征收等,已从税收上显著地改善了国有经济仍占有较高比重、经济效率还相当低下而负税能力较弱的不发达地区的发展条件。显然,在深化税制改革的进程中,通过税制的完善及财政收入两个比重的相应提高,增强中央协调地区发展的财力;彻底、全面统一不同经济性质企业所得税制,缩小东、西部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差别;增加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份额,使税制能够更加充分地体现量地区发展水平及其负税能力的原则等等,均可使我国税制的协调区域发展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而在此同时,积极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尽快建立起高效严密的税收征管模式,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强化税收法制的刚性,无疑是我国税制已具备的、以及今后将具备的区域协调发展内在调节功能得以发挥作用的基本保证。

3.实行税收区域协调政策的必要与适度产业化。以税收基本职能的实现为前提,在强化税收协调区域发展内在功能的同时制定一定的特殊税收政策,促进不发达地区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政治意义。但根据目前的发展条件和摆脱贫困的急迫要求,针对不发达地区已经或可能出现的以传统技术为基础、设备陈旧、工艺落后、资源利用率低、附加价值小、环境破坏大的粗放型产业的无序、过度发展,以及其他大量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从不发达地区的长远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为了实现不发达地区、进而实现整个国家产业结构的优化、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可持续发展等目标,对扶持不发达地区发展的税收政策,必须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基本要求,加以一定的条件限制,实行必要与适度的产业化。其中对于技术进步和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不发达地区应适当享受更大程度的税收优惠。国家明令禁止或限期淘汰的项目,必须排除于对不发达地区的税收照顾之外,而且除不发达地区中的特别贫困地方外,还有必要制定相对更高的适用标准和条件,将那些由权威部门认定工艺设备陈旧落后、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环境污染严重,但又不属国家明令禁止或限期淘汰之列的项目,也排除在不发达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以外。

注:主要数据指标均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税务年鉴》的有关数据整理计算。西部地区的计算范围为川、滇、黔、桂、陕、甘、宁、青、新、藏等十省区,东部地区的计算范围为京、津、沪、冀、辽、苏、浙、闽、鲁、粤、琼等十一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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