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实施会计委派制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校论文,会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会计法》明确规定,会计的基本职能是会计核算和监督。中纪委二次全会明确指出:要改革会计管理体制,积极推行会计委派制试点。要深化高校财务改革,建立与高校其它各项改革相适应的新型财会监督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有效制止会计监督软化,消除各种腐败现象,使高校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我们认为:实行会计委派制是个好办法。本文就高校实行会计委派制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 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必要性
会计委派是指高校财务机构向各院(系、处)基层核算单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并由财务部门对其实施统一管理、定期考核、交流换岗、严格监督。在当前各高校院(系、处)基层单位各项收入逐年增加的情况下,实行会计委派制显得尤其重要。
1、实行会计委派制,可以使会计人员脱离所在院(系、处)的依附关系,有利于会计人员大胆行使《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和权限,维护学校和各院(系、处)的利益,从而保证财经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
2、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在于会计人员不能按照国家财经法规,或迫于单位行政领导的压力,为了谋取单位利益而人为地调整帐务,隐瞒实际收入,向学校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实行会计委派制,会计人员不再受单位行政领导的约束,排除人为干扰,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
3、实行会计委派制,可以加大监督约束力度,有效防止经济犯罪,消除会计帐本上的腐败。实行会计委派制,各院(系、处)的会计人员才有可能依照法律权限,对各项收入进行独立、客观、深入的核算和监督。这样可以解决长期以来财会监督软化现象。
二 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基本模式
针对高等院校院(系、处)等基层单位创收资金逐年增多的情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统一,分别考核”的办法,采取以下模式:对于设立二级核算机构的院(系、处)如总务处、基建处、科研处等基层单位实行“会计委派,机构分设,核算分帐,资金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的办法;对未设立二级核算机构的院(系、处)实行“会计委派,独立核算,资金和帐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的办法,所有委派的二级财务机构主管和会计人员按照“持证上岗、双重管理,双轨考核,定期交流”的办法,实行统一委派,统一监督。委派会计人员的档案,职务任免、工作调动、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由委派机关和人事部门协调承办。
三 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
委派会计人员必须是财会专业毕业或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学校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熟悉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知识,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胜任或管理一个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并持有公计证的在职会计人员,同时还要根据工作单位的财务管理难易程度、自身的工作能力,由财务主管部门综合考核后委派。二级核算单位的财务机构主管应选派会计师或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凡不具备任职条件,未经委派单位考核,单位不得自行任用会计人员。
四 委派会计的职责、权限
委派会计的主要责任:1、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制度;2、按照《会计法》和“两法两则”要求,办理会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质量;3、参与制定本单位年度收支计划、编报、分析本单位预算,决算执行情况;4、及时提供财务信息,当好单位领导参谋;5、搞好所在单位资金筹措、管理与使用,并按学校要求及时完成各项应上交任务。同时,被委派的会计要对本单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责任。
被委派会计人员的权限:有权参与本单位的重大经济活动,有权监督检查所在单位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有权制止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的一切开支。
五 委派会计的管理、考核
1、被委派的会计人员一律由委派机关和人事部门考核任免,主管领导审批;二级财务机构的财务主管由单位推荐,委派机关和人事部门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必须接受委派单位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用人单位只有申请用人权,没有解聘权,对于确需调换会计人员的单位,用人单位必须先向会计委派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会计委派机关和人事部门共同考核后才能进行调整。同时,实行会计人员任职回避制度,领导者的亲属不得在同一单位从事财会工作,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以及近姻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单位从事财会工作。
2、实行委派会计轮换制度,应本着“稳定、衔接、有利于工作”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最大限度地调动财会人员的积极性,不搞一刀切,被委派的会计人员二至三年轮换一次,在一个单位搞财会工作最多不得超过五年。在会计人员交流换岗或解聘、调离时,由委派单位会同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财务检查和监交,做到先审计,后离岗,不留悬案。有问题的等问题查清后再离岗,通过实行会计岗位轮换制度,促使会计人员掌握会计核算的多岗工作技能,有助于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对不合格的会计人员预以淘汰。同时,有助于防止单位行政领导与会计人员同流合污、弄虚作假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增强会计监督职能。
3、被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由委派单位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发放。
即委派单位负责发放被委派会计人员的基本工资,奖金由所在单位根据考核,按照工作业绩发放。
4、委派会计人员上岗后由委派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双重考核。考核一般分为中期和年度两次,考核内容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德”即考核其在进行财务运作过程中能否按照国家财经法法规和单位规定执行“能”即考核派出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勤”即考核其在工作过程中能否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日常管理制度;“绩”即考核派出会计人员完成上交管理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财经纪律状况等。在从严考核的基础上,加大奖罚力度,对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以及在财务管理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不按规定办事的财会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收回会计证、不聘任相应技术职称、调离会计岗位等处罚。
六 实行会计委派制应处理好几个关系
第一,处理好与机构改革的关系。实行会计委派制必须服从服务于所在单位的机构改革,严格按照“减员增效”的改革目标和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第二,处理好与所在单位领导及人事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委派制牵涉到方方面面,必须取得所在单位领导特别是行政主管的大力支持、配合,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原始核算资料,为委派制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委派机关应与派驻单位建立起联系点制度,定期听取派驻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支持会计人员工作的单位要给予肯定和表彰,对于打击和报复会计人员的单位和事件给予教育并通报批评。
第三,处理好委派会计人员的福利待遇关系。委派单位要关心委派会计人员的福利待遇,与派驻单位协调解决委派会计人员的奖金、福利,消除委派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
总之,实行会计委派制是一种全新的模式,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大胆实践,以便从源头上制止各种腐败现象的滋生,消除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使会计工作更加规范,更好地为学校党委行政领导提供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