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税制度的局限性_消费税论文

我国消费税制度的局限性_消费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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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消费税制的局限性而言,大致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在税制完善的情况下,因不可避免的限制因素而导致预期的税收功能难以有效发挥的局限性,它是消费税所固有的一种特性,可称之为内在局限性;二是由于税制不完善而限制预期税收功能的有效发挥,甚至产生某些负面效应,从而显现出的一种局限性,它与人的主观努力有关,而非税制本身所固有的,可称之为外在局限性。以下对消费税制的两种局限性分别加以讨论。

消费税制的内在局限性

这一层次的局限性是由税收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它的表现形式不会因各国的税制设计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来讲,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税收的两大功能难以相互协调

众所周知,税收有两大功能:一是组织财政收入,二是调控社会经济活动,消费税在这两方面都显得十分重要。一方面,由于消费税一般都构成各国中央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实行集权化财政体制的国家,更直接关系到中央财政的收支状况及其对经济发展的调控能力,因而消费税在各国税收收入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特别对那些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更是如此;另一方面,消费税又有别于其它税种,具有将政府社会职能内化于经济职能中的功效,如保护环境,外部成本的调节,消费行为的引导等,无一不涉及国家从宏观角度的调节。正是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因素,各国政府对消费税都格外重视。但是,消费税的两大功能往往难以同时得以最优实现。

首先,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通常是以税收收入的减少为代价的,因为如果对某种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消费以课税进行限制并得以成功实现,那么相应的消费税收入就会最终减少,随时间的推移,这一趋势更为明显,例如,欧共体消费税占GDP的比重从60年代到80 年代下降了1.5%,其中对烟酒课征的限制性消费税下降幅度最大,分别下降42.9%和28.6%。此外,为了控制需求及调整需求结构而设计的某些消费税种,诸如英国的烃油税,中国原有的烧油特别税,目的在于鼓励替代产品的使用,只要达到了对该商品特定消费行为的调节目的,使需求结构有所改善,则有可能被取消,从而影响其收入水平。

其次,如果一国政府着眼于消费税收入功能的实现,单纯靠课以重税、提高价格、转嫁税负,虽然可以增加收入,也有较明显的抑制效应,但这往往会导致“地下经济”、“黑市交易”、“走私”等现象的发生,从而将调控引向了不利的一面,特别是在消费税作为中央政府收入的主要及稳定的来源,且政府受预算规模约束的状况下,过分依赖消费税来保证收入的作法,将使该税种的调节功能流于形式。

(二)限制性消费税具有累退性

限制性消费税主要是对含酒精饮料、香烟及其它烟草产品进行征税,扩展开来是指对那些对个人或社会福利改善毫无益处的产品征税,以补偿由于此种产品的消费给社会带来的外部成本。但是,对烟酒课税被认为是具有累退性的,因为这些产品的需求是缺乏价格弹性的,由课税引起的价格上涨,对消费的抑制影响甚微,这样就使低收入阶层的消费者较高收入阶层承担更重的税负;此外,烟酒成瘾者由于其偏好而很少顾及价格的变化,而继续购买同样数量的商品,税收只是减少了可支配收入,以至减少其基本生活消费品的消费,从而影响消费者的健康和工作效率,导致恶性循环。限制性消费税的这种累退性常常使消费税的公平问题受到质疑。

(三)奢侈品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具有时限性

奢侈品消费税是对那些能反映购买者纳税能力或代表纳税人收入水平的商品所课征的税收。对奢侈品的认定,各国标准不一,这是因为各国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个人收入水平还存在差距,同一物品在发达国家被认定为一般消费品,而在发展中国家则可能被列入奢侈品之列;同理,同一物品在经济发展的最初阶段被认为是奢侈品,而在消费水平发展到较高层次的另一阶段则可能被认为是一般消费品,这种变动性与税收的固定性特征形成鲜明对比。

对于上述消费税制的内在局限性,由于它是税收本身所固有的,因而我们在进行税制建设时,应充分认识这种局限性,不可盲目夸大其作用,并采取相应措施以弥补这种局限性。例如在税收两大功能的协调问题上,应该突出消费税这一税种的侧重点,强调其经济调节功能,体现“寓禁于征”,而克服政策取向上的收入偏好,以此为前提寻找两大功能作用机制的最佳结合点。

消费税制的外在局限性

自1994年我国开征消费税以来,这一税种在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现行消费税制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消费税整体收入水平较低,难以满足中央财力的需要

从世界范围来看,消费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与各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是成反比的,发达国家的这一比重一般不高于10.4%,而发展中国家则维持在15%左右。从我国近几年的情况来看,这一比重一直在10%左右,显然,消费税的收入水平是较低的,这将直接影响中央财政收入水平,从而可能导致中央政府对社会经济调控能力的弱化。从这一角度考虑,应适当提高我国消费税收收入水平,提高其占流转税和工商税收入的比重。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尽合理,与社会经济生活现实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

征税范围的不合理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征税范围的“越位”,将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纳入了征税范围。一些消费品,如黄酒、啤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已超越了限制性消费品或奢侈品的范畴,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对其课税,将限制人们对必需品的消费,不符合我国的税收原则;还有一些产品,如汽车轮胎、酒精,属于生产资料,对其课税,将影响生产发展,减少财政收入,起到逆向调节的作用。二是征税范围的“缺位”,未将一些高档消费行为列入征税范围,如打高尔夫球、 保龄球、 卡拉OK等。这种在征税范围中对消费行为的忽略无疑是我国消费税制的一大缺憾,难以体现消费税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的作用,也减少了财政收入。因而,应将这些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同时,也可将一些非生活必需品的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

(三)消费税税基受侵蚀的现象较严重

目前,部分企业利用转移利润方式偷逃消费税,使消费税税基被侵蚀,收入减少,调节功能大大弱化。转移利润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企业将消费品低价出厂销售,然后再通过各种渠道取得返还利益,有的企业则设立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通过经销部低近高出转移利润,逃避税收。针对这种情况,除了应在税收征管上制定对策,还应从税制设计方面追究原因,正是我国消费税只在生产环节课征的作法为偷逃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消费税制的完善

通过以上对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内外在局限性的分析,笔者认为,要充分实现消费税的两大功能,增加收入,强化调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消费税制加以完善。

(一)适当扩大征税范围

从目前我国的国情看,消费税税目可以增加到20~30个。应选择一些税基广、财政意义较大,又不会对人民群众的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消费品进行课税,比如高档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装饰材料、裘皮制品、移动电话等。另外,应突破现行消费税只对消费品征税,不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格局,将一些超前消费行为,如高尔夫球、保龄球、卡拉OK及桑拿、按摩等纳入征税范围。

(二)逐步提高国家垄断性行为的消费税率

与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卷烟税负处于较低水平,应予适当提高。由于石油产品属于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且汽油、柴油的消费对环境污染相当大,故各国都采用高税限制其消费。而我国汽、柴油消费税额与世界水平相比明显偏低,应予适当提高。消费税率的适当提高,加之征税范围的扩展,将有助于提高消费税整体收入水平,从而增强中央政府对社会经济的调控能力。

(三)适当调减现行消费税的部分税目税率

现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平衡税改前后的财政收入,因而将一些属于生产资料性质的产品也纳入了征税范围,有些生活必需品的税率也偏高,企业难以承受,征收阻力大。所以,在进一步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同时,有必要调减现行消费税部分税目和税率。建议取消对汽车轮胎、酒精开征的消费税,适当降低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黄酒、啤酒的消费税率。

(四)调整纳税环节

为杜绝侵蚀税基现象的发生,可将部分消费品的纳税环节向后推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对烟、酒等市场需求量大、物价上涨快,国家限制生产,又不提倡消费的消费品、可以在生产、消费两道环节征收消费税;对金银首饰,各种高档娱乐消费行为开征的消费税,在消费行为发生时课税。这都有利于扩大税基,增加收入,又可防止企业利用转移利润方式逃税。此外,在税收征管方面,可以通过加强对消费品出厂价格的核定来堵塞税收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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