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对英语非洲国家宪法的影响——以法、德两国宪法对南非宪法的影响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宪法论文,南非论文,大陆法系论文,两国论文,英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835(2010)02-0069-06
非洲国家的法律制度深受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几乎所有的非洲国家独立后都保留了前宗主国强加给他们的法律制度,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因此,有学者认为,非洲国家的法系主要包括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和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①。众所周知,普通法系法律原则一直以来都深刻地影响着非洲英联邦国家的司法实践。但作为最重要的非洲英联邦国家的南非,其法律体系却并不能归类入普通法系,而表现为一种典型的混合法。南非新宪法(1996年宪法)第39条第3项规定:“权利法案不否认由普通法、习惯法或法律所承认或授予的任何其他权利与自由的存在,只要它们与权利法案相一致。”②这是对南非数百年来形成的混合法格局的高度肯定[1]。关于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对非洲的影响,已有学者进行了初步的研究[2]167-252;关于大陆法系国家宪法也有学者进行了比较系统地研究[3]119-144;迄今,尚无人就大陆法系对非洲国家宪法,特别是对英语非洲国家宪法的影响做研究。大陆法系的核心成员国是法国和德国,其法律制度往往被视为大陆法系的“母法”。大陆法系对南非宪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法、德两国宪法的影响。
一大陆法系国家宪法形式和修正程序对南非宪法的影响
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宪法形式和修正程序方面有各自的特点。大陆法系国家的宪法基本上都是成文宪法,大都属于刚性宪法,其修正程序非常严格。普通法系国家宪法则不同,既有成文宪法的(例如美国)也有不成文宪法的(例如英国)。南非尽管是英联邦国家,但在宪法形式和修正程序方面却没有和英国宪法一样,而主要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宪法。
(一)大陆法系国家宪法形式对南非宪法的影响
放眼当今世界,各国宪法不外乎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两种形式。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典型代表,其渊源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决三部分。其中的宪法性法律虽然具有成文形式,但其内容却很不全面,通常仅涉及国家制度的某一方面或某个问题,而且各宪法性法律都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相互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更重要的是,宪法性法律只是英国宪法的一部分,大量的宪法原则和制度都是通过不成文的惯例和判决表现出来。所谓成文宪法不仅是拥有成文的形式,更多地是指它结构完整,内容全面,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宪法典。大陆法系国家的宪法不仅采用了成文形式,而且大都③ 结构完整,体系严谨,内容既涵盖包括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等在内的根本制度,也包括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3]122。
在宪法形式上,南非现行宪法主要是受大陆法系影响。南非宪法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殖民地时期,4个殖民地德兰士瓦、奥兰治自由邦、开普和纳塔尔就有了各自的宪法。从1910年南非联邦建立到1994年种族隔离结束,南非实施过三部种族主义宪法④;自1994年新南非诞生以来,实施过两部种族平等的民主宪法,即1993年临时宪法和1996年正式宪法。新宪法于1996年5月8日在制宪议会以421票赞成、2票反对、10票弃权的绝对多数获得通过。在送交宪法法院后,于1996年9月5日遭到驳回,认为正式宪法在关于建立公正的公民监督机制、地方政府权力、劳资关系等8个方面的条款与“制宪原则”不符。制宪议会对宪法进行修改和通过后再次送交宪法法院,于1996年12月4日得到确认,南非总统于同年12月10日对宪法予以签署,制宪宣告完成。南非1996年宪法是临时宪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其主要特色是:(1)确立统一的南非、种族平等和三权分立等基本原则。(2)制定“权利法案”,详尽、广泛和具体规定人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并建立各种机构予以保障行使。(3)取消“权力分享”原则,实行“多数统治”。(4)设立“全国各省代表委员会”以取代参议院。(5)在中央集中领导下,仍然给予省和地方广泛的权力直至各省有权制定省宪法。(6)实行“合作治理”,[4]225即中央、省和地方三级政府之间保持合作关系,互相协调,在法律的框架和机制内解决分歧。与法、德两国宪法一样,南非1996年宪法的内容既涵盖包括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等在内的根本制度,也包括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大陆法系国家宪法修正程序对南非宪法的影响
宪法修正,或宪法修改(amendment of constitution)泛指成文宪法实行过程中,发现有的规定与实际需要不相符合,因而根据有关宪法程序,由有关部门加以修改。根据宪法修改程序的不同,可分为“刚性”(rigid)宪法与“柔性”(flexible)宪法。前者是指修正程序比普通立法修改程序更为严格的宪法;后者是指普通立法机构就可以按照立法修改程序而进行修宪的宪法。除了把某些宪法性的立法作为“宪法”的英国之外,世界上几乎没有任何其他严格意义上的“柔性宪法”国家。英国实行不成文宪法制,它的宪法性法律与一般法律,在制定和修改方面是一样的。英国国会(主要指下议院)可以通过法律容易地改变宪法规则,就像它可以改变任何法律一样。大陆法系国家都采用成文宪法,而几乎所有的成文宪法国家都只有“刚性宪法”,其修正程序非常严格,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完全不同,通常需要议会上下两院的特定多数通过,有时甚至需要提交全民公决。比如法国现行宪法第89条规定,修改宪法的倡议权属于总统和议会议员,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议会两院以相同的文本表决通过,然后交公民投票;二是由总统将修正案交付两院联席会议讨论,联席会议以3/5多数通过,不需公民投票。而且宪法修改不得有损于领土完整,不得变更共和政体。再如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第79条第1、2款规定,《基本法》只能由一种明确的修改或补充它的条文的法律加以变动,修正案或补充性法律必须得到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2/3多数的通过[3]123。
如前所述,南非现行宪法(1996年宪法)属成文宪法,从其关于宪法修改的规定可以看出,南非宪法也属于“刚性宪法”,其修正程序非常严格。南非宪法第4章第44条第1款第1项规定,修改宪法的权力在于国民大会;第4章第44条第1款第2项授予各省级国民议会“参与依照第74条修宪权力”;第74条对宪法修正程序做了详细地规定。
二 大陆法系国家宪法有关国家形式的规定对南非宪法的影响
国家形式包括国家管理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国家形式决定着一国最高国家机关相互关系的原则、结构、组织和组成最高政权机关的方法[2]284。从南非1996年宪法制度可看出,大陆法系国家宪法对南非有重大影响,南非新宪法在国家形式上结合本国国情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法、德两国宪法。
(一)大陆法系国家宪法对南非国家管理形式的影响
国家管理形式,即国家政体或称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一般认为,国家管理形式基本上有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两种⑤;君主立宪制分为议会君主立宪制和二元君主立宪制两种,共和制分为总统制和议会制。根据1996年宪法的规定,南非实行共和制政体,采取带有内阁制特点的总统制,其国家管理形式受大陆法系国家宪法的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关于权力制衡机制的规定,南非宪法受大陆法系影响较大。大陆法系国家宪法一般比较强调权力分立。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以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学说为基础,明确宣布:“任何社会,如果在其中不能使权力获得保障或者不能确立权力分立,即无宪法可言。”之后,在其绝大多数宪法中都明确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由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并强调司法机关不得干涉行政机关的活动。为了使司法权与行政权明确分开,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由行政机关的侵害行为所引起的诉讼由行政法院而非普通法院审理[3]123。相对于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英国并非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并不十分严格。因此,尽管英国是原南非宗主国,但有关权力制衡机制的规定,南非主要借鉴了法、德等西方国家宪法。南非1996年宪法规定了充分的权力制衡机制,根据三权分立原则,国民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总统是最高行政首脑,新宪法也确立了司法独立和宪法法院的最终裁决地位。该法第八章规定了司法权力归法院以及司法的独立性,各级法院只对宪法和法律负责。宪法法院是惟一有权裁定议会、省议院的立法、总统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机构,并有权判定议会或者总统是否履行宪法赋予的责任[5]64。
2.关于不信任案的规定,南非主要借鉴了法国宪法,并加以发展。法国宪法第50条规定:当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者表示不赞同政府的施政纲领或者总政策声明的时候,总理必须向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辞职。但只有获得国民议会全体议员过半数的赞成,才算“不信任案”被通过。与法国宪法相似,南非1996年宪法规定,国民议会可以过半数票的支持通过动议,对总统和内阁提出不信任案。如果不信任案只对内阁,不包括总统,总统就必须改组内阁;如果不信任案只对总统,则总统和内阁其他成员及任何副部长都必须辞职[6]438。
(二)大陆法系国家宪法对南非国家结构形式的影响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由国家的领土组织、行政区域划分以及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关系决定的构成国家的方法或原则的总称,主要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复合制包括联邦、邦联、君合国、政合国等;复合制中又以联邦为主[7]115。在国家结构形式上,南非根据本国国情综合借鉴了法、美、德、英等西方四国宪法,采用了“在单一制下带有某种联邦制色彩”[8]10的国家结构形式。大陆法系国家宪法对南非国家结构形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借鉴法国宪法,南非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国家是指由一定行政区域组成的具有单一主权的国家。单一制国家的特点是有统一的宪法、统一的中央政府、统一的立法机关;在国际上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存在;在国内虽可分为若干行政区域进行管辖,但必须均受统于中央政府。借鉴法国宪法,南非1996年宪法规定,南非是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全体南非人民具有共同的南非公民资格;宪法是南非的最高法律,对全国各级政府和国家机关都具有约束力,各项地方性法律(包括省宪法),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南非共分为9省,即东开普省、自由邦省、豪登省、夸祖鲁一纳塔尔省、普马兰加省、北开普省、北方省、西北省、西开普省,各省之下还有很多市;施行中央、省、地方三级政权体制。
2.借鉴德国宪法,南非采用了“带有某种联邦制色彩”的单一制。联邦制国家是由几个邦或州联合组成一个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联邦制国家设有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统一的宪法、法律和国籍;最高立法机关由两院组成。组成联邦的各成员单位按联邦宪法的规定,设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在自己的管辖区域内行使权力。根据1996年宪法的有关规定,南非一方面坚持了统一的南非与中央集中领导;另一方面又赋予省和地方以广泛的权力;实行“合作治理”。南非1996年宪法给予各省制定地方性法律直至省宪的权力;规定大城市城镇乡村的地方政府应依法拥有不同权力;对传统酋长的地位和作用,也规定予以承认和保护[9]115-116。
三 大陆法系国家宪法有关法院体系的规定对南非宪法的影响
南非宪法在法院体系的规定上也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宪法。其法院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系统,另外还包括酋长法庭(即实施习惯法的法院)。其中,普通法院系统包括最高上诉法院、若干高级法院和各类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包括地区法院、治安法院等。南非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系统受大陆法系国家影响较大。
(一)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对南非宪法法院的影响
南非宪法法院被赋予广泛的权力,是南非政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机构[4]226。德国宪法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对南非宪法法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名称、成员、任期、任命、性质和职能等方面。
1.关于名称和成员,南非宪法法院主要借鉴了德国宪法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在宪法法院的名称和领导方面,南非借鉴了德国宪法法院。根据南非1996年宪法第167条,作为所有宪法事务的最高法院的是“宪法法院”。关于宪法法院的领导,南非宪法法院与德国宪法法院一样,包括一名院长和一名副院长。此外,南非宪法法院借鉴法国宪法委员会“设委员9名”的作法,规定南非宪法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和9名其他法官组成。
2.关于任期与任命,南非宪法法院在不同程度上借鉴了德国宪法法院、法国宪法委员会。与德国宪法法院法官的任期一样,南非1996年宪法第176条规定,宪法法院法官任期12年,不得连任。关于宪法法院法官的任命,南非结合本国国情借鉴了德国宪法法院、法国宪法委员会⑥。南非1996年宪法第174条规定,院长、副院长由总统与司法服务委员会及国民议会中的党派领袖磋商后任命,法官则由总统与院长及国民议会中的党派领袖磋商后任命。
3.关于性质和职能,南非宪法法院综合参考了德国宪法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既是一个政治机构,又是一个司法机构。作为政治上的立宪机构,它的职能主要是监督国家机关;作为一个司法机关,它是联邦的最高司法机构,德国法治国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它完成的[10]140。法国宪法委员会是根据1946年宪法于1958年10月4日所创设的具有政治性和司法特征的一个重要国家机构⑦;其主要职能是:监督选举活动和全民公决、合宪性审查、审理关于自由与权利的诉讼、对违宪法律的惩戒和处理;采取事先审查模式[11]。至于其性质,“它是否属于司法权之一部分,至今仍在争议之中”。[12]782有人认为它不是一个司法审判机构,而是调整公共权力运行的组织;可以把这种“调整”活动委托给一个司法审判机关[13]1086。更多的人认为它事实上是一个司法性质的机构。南非结合本国国情综合参考了德国宪法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新宪法第167条第3项规定了宪法法院的性质和职能:宪法法院是所有宪法事务的最高法院,主要管辖一切涉及解释、保护和实施宪法的争议,可以对宪法问题以及与宪法有关的问题作出判决。
(二)法、德两国的普通法院系统对南非普通法院系统的影响
法、德两国普通法院系统对南非有较大影响。法国普通法院分三级,低级法院是初审法院;第二级法院包括大审法院与上诉法院;最高法院处于司法机关顶端。德国法院分为:初审法院、上诉审法院、最高法院。与法、德两国相似,南非也设立普通法院,而且也是分为三级。1996年宪法第166条也将南非普通法院系统最高上诉法院、高级法院(以及依据议会立法设立的相当于高级法院的其他法院)、地方法院(以及依据议会立法设立的相当于地方法院的其他法院)。
与法、德两国最高法院相似,南非最高上诉法院是普通法院体系内的最高级法院,受理除宪法问题以外的任何上诉案件。它的管辖范围是:上诉案件;同上诉案件有关的案件;由议会法案规定由它受理的任何其他问题。借鉴法、德两国的第二级法院,南非在各省及重大的市设高级法院(以及依据议会立法设立相当于高级法院的其他法院);高级法院负责重大案件的一审和下级法院的上诉审。借鉴法、德两国的初审法院,南非设立各类地方法院。它们是处于高级法院下一级的基层法院,包括地区法院、治安法院以及依据议会立法设立的相当于地方法院的其他法院。
四 大陆法系国家宪法有关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对南非宪法的影响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14]50这意味着宪法是根本的人权保障书,而且主要指基本权利的保障书。大陆法系国家宪法一般都对公民权利和自由有专门的规定。现代宪法的结构一般都包括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权利两部分,而大陆法系的宪法基本上是成文宪法典,结构上比较完整,都对公民权利和自由做出详细规定。南非新宪法在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上不同程度地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宪法,特别是德、法两国宪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南非宪法在基本权利的立宪模式和宪法设计结构上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宪法
在基本权利的立宪模式和基本权利的宪法设计结构上,南非新宪法不同程度地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宪法。
1.关于基本权利的立宪模式。根据是否分类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世界各国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立宪主要有两种模式:不分类立宪模式和分类立宪模式。不分类立宪模式又称逐条立宪模式,一条一条地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德等国宪法在基本权利的立宪模式上属于不分类立宪模式。分类立宪模式,是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分成几类加以规定。《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两公约诞生以来,许多国家的宪法纷纷参照这三个国际人权文件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分类立宪的模式分门别类地规定本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在基本权利的立宪模式上,南非还是借鉴法、德等国宪法,采用不分类立宪模式,南非新宪法从第7条到第39条一条一条地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2.关于基本权利的宪法设计结构。从宪法设计结构来看,德、法两国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内容主要处于宪法的开头。法国各时期的宪法基本上都以《人权宣言》为序言,并在宪法正文中全面贯彻《人权宣言》确立的人权保护基本原则。法国现行宪法是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并补充规定了一些基本权利。德国宪法是在第1条到第19条规定了基本权利。而且,德国宪法(第一章)和法国宪法(序言)都是以专章的形式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与此相似,南非新宪法也在第二章权利法案以专章的形式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了规定。这种基本权利的宪法设计结构表明各国对权利和维护权利问题的重视。此外,南非新宪法在列举基本权利之前对基本人权做了纲领性宣示,在序言和第一章中强调保障各族人民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性,以表达国家对人权的最基本的态度。
(二)南非宪法在对基本权利之主要内容的规定上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宪法
1.德、法两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之主要内容。基本权利是西方国家宪法的重要内容。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第二编以较大篇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宣布公民享有言论、迁徙、通信、请愿、结社、集会、宗教信仰等权利和自由,还规定公民享有学术研究的权利,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工作权、休息权、失业救济和受教育权,将公民权利的范围从基本的人权扩大到经济和社会权利。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则将公民权利的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对人的尊严的维护和尊重。法国《人权宣言》(1791年)以及现行宪法的有关修正案等都详尽地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南非新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之主要内容。借鉴德、法两国宪法所列举之基本权利,南非新宪法在第二章权利法案以专章的形式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了详细地规定。其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平等权:“平等包括所有权利与自由全面和平等的享有”,“国家不可以因一个或多个理由直接或间接地不公正地歧视任何人”。(2)人身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人的尊严权和生存权,人身自由与安全权,隐私权,宗教信仰和言论自由权,表达自由权,迁徙与居住自由权。(3)政治方面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集会、示威、游行、请愿和结社权,政治选择权。(4)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权利,包括:经商、就业与职业自由权,劳资关系方面的权利,环境保护权,财产权,住房权,卫生保健、食物、水和社会安全权。(5)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包括:教育权,语言与文化权,获得信息权。(6)儿童的权利。(7)司法方面的权利;包括:向法院申述权,遭逮捕拘留与指控的人的权利。(8)公正管理权[10]421-423。
(三)南非新宪法在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和特殊规定上主要借鉴了德国宪法
1.南非新宪法在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上主要借鉴了德国宪法。基本权利不是无限制的,德国基本法在规定政党(第21条)和社会团体(第9条)的宗旨和活动不得侵害宪法秩序外,还在第18条专门规定了个人享有基本权利的一般范围⑧。任何人,无论是德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凡在联邦德国境内滥用基本法第18条规定之基本权利者,都会被剥夺这种权利。此外,基本法第19条规定,基本权利在一定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予以限制。借鉴德国基本法,南非新宪法也规定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南非1996年宪法第36条规定:本民权条例中的权利只得依照普遍适用的法律,基于人性尊严、平等、自由,在一个开放民主的社会中合理合法的情况下予以限制,考虑的所有相关因素包括:该权利的性质;限制目的的重要性;限制的性质与程度;限制与限制目的的关系;达到目的的较少约束的办法。除上述规定或本宪法其他条款所规定的外,任何法律不得限制本民权条例中确立的权利[15]433。此外,南非1996年宪法还对宣布实行紧急状态、恢复和平秩序做了规定。
2.南非新宪法借鉴德国宪法,也对基本权利做了一些特殊规定。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3款规定,从第2条起的基本权利规范“直接有法律效力,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为防止议会通过修宪而取消公民的基本权利,或者将约束自己的宪法规范取消,基本法第79条第3款特别规定:对基本法的修正案不得影响第1条所确定的宪法原则。第20条第4款规定:“所有德国人对于企图破坏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任何人或集团,在无其他挽救可能的情况下,有抵抗的权利。”南非新宪法也对基本权利做了一些特殊规定。其序言明确规定,要在南非“建立一个基于民主价值、社会正义与基本人权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政府基于人民的意志而且每个公民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宪法在第一章基本条款的第1条中,把“人的尊严、平等的取得以及人权与自由的进步”、“非种族主义和非性别歧视”以及“成人普选权”等作为南非共和国赖以建立的“价值基础”。南非新宪法第二章权利法案第7条将公民的基本权利概括为权利法案作为“南非民主的基石”,“它铭记着南非全体人民的权利,并确认人的尊严、平等和自由的价值”,“国家必须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权利法案中的权利”,第8条规定“权利法案适用于全部法律,并对立法行政司法和国家所有机关都具约束力”。⑨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南非新宪法中不是一般性的条款,而是作为“价值基础”和“民主基石”来对待,是贯穿于南非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最高原则[6]439。
五 结语
由于西方殖民主义统治的影响,非洲英联邦国家的司法体制一直以来都深受普通法系法律原则的影响。作为最重要的非洲英联邦国家的南非,其法律体系在许多方面借鉴了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但却并不能归类入普通法系,而表现为一种典型的混合法。与其他部门法一样,南非1996年宪法也是普通法系、大陆法系与南非习惯法冲突与融合的产物,是南非结合本国国情综合借鉴西方宪法的结果。南非现行宪法既受普通法系影响,也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大陆法系。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法国和德国的宪法制度对南非宪法有重大影响。从宪政发展来看,西方两大法系将持续对南非产生影响,南非宪法将继续向着有南非特色的混合法的方向演进。
收稿日期:2009-12-20
注释:
① M'Baye,“L'unification du droit en Afrique”,(1971)10 Revue Senegalaise de Droit 69.
② 有关南非新宪法的条文内容参见夏吉生等著:《当代各国政治体制:南非》,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8~238页所附1996年南非共和国宪法,以下涉及的南非宪法条文如无特别说明,均引自该书。
③ 1875年《法国第三共和国宪法》是极个别的例外之一,该宪法以三部宪法性法律构成,内容仅涉及国家根本制度,主要是政权机关的相互关系,未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即便如此,它也与英国宪法性法律明显不同。
④ 即1909年南非法、1961年南非共和国宪法和1983年南非宪法。
⑤ 但在非洲,不仅是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政体,而且同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政体。独立后非洲国家除了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外,还有军人政权统治这一特殊形式。
⑥ 德国宪法法院由16名法官组成,16名法官中,半数由联邦议院选举产生,半数由联邦参议院选举产生;联邦议院按比例选举的方式从议员中选出12名议员,组成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以2/3的多数选举法官。联邦参议院委任的法官亦需获得参议院2/3的票数。法国宪法第56条规定,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9人,3人由共和国总统任命,3人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3人由参议院院长任命。除上述规定的9名成员外,历届前任共和国总统为宪法委员会终身当然成员。
⑦ 参见法国宪法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 conseil- constitutionnel.fr/langues/francais/fral.htm。
⑧ 基本法第18条规定“凡以攻击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为目的而滥用自由表达的权利,特别是出版自由、教育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通信、邮政、电讯秘密权、财产权和避难权者,即丧失上述各种基本权利。联邦宪法法院将宣布褫夺此类权利,并确定褫夺的范围。”
⑨ 有关南非新宪法的条文内容参见夏吉生等著:《当代各国政治体制:南非》,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8~238页所附1996年南非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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