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之分是传统——“三分法”不合辩证法的表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智力因素论文,辩证法论文,之分论文,传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收稿日期:1995-04-28
为什么会有“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之分?《再谈智力因素的几个问题》(《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0年3期)中讲得清楚:“在学校教育中,为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就必须有效地调动学生的智力与非智力因素的积极性。……学生的智力本身是无所谓积极性的,它的积极性来自非智力因素;……也就是说,只有当人的非智力因素参与到智力活动之中后,智力才会有积极性。由此看来,在学校教育中,必须重视并引入非智力因素,才能把学生的智力和学习的积极性调动起来。遗憾的是,我国教育界长时期来不懂得这个道理,把非智力因素排斥在学校教育的大门之外,而在那里却高喊调动学生思维的积极性、学习的积极性,自然收效不大。”邬大光在其《论非智力因素的八大功能》(《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88,4。下简称《功能》)中说:“非智力因素主要由六种因素组成,即兴趣、动机、情感、意志、信念、性格六种要素。”“智力因素在学习过程中主要起着侦察、巩固等功能;而非智力因素则起着动力、定向、强化等功能。在这个意义上说,非智力因素直接关系到人们学习活动的效率、价值、成败。”“在传统的学习理论中,我们仅仅强调了智力发展对学习效果的影响,而忽视了非智力因素对学习效果的功能,这有待于我们理论工作者给予纠正。”
简单说,情感、意志等有积极性,是心理诸因素中的动力因素;认识过程本身没有积极性、它的积极性来自情感或意志。大讲特讲“非智力因素”是为了纠正学校教育理论和实践中的偏差、纠正学习理论中的失误。
自约翰·尼柯拉·提顿斯(Johann Nicolai Tetens)以来的心理学里,把认识、情感、意志三者认为是心理的最基本的因素;认识活动本身没有动力,没有积极性;情感、意志才是心理诸因素中的动力因素。认识活动的积极性来自情感或意志。这一观点,在传统心理学中,似乎是无可置疑的。
照“三分法”说,认识活动本身没有积极性,它本身没有动力。据此,认为“认识活动诸种特征(特点、特性)的综合就是智力”的智力观,断定由情感、意志等合成的“非智力因素”才有积极性、才是学生学习的推动力;这是这一智力观在逻辑上的必然结果;这也是“三分法”在一定条件下的必然衍生物。
“非智力因素”这一概念的外延,目前说法不一。有人说:“非智力因素是指在智力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与决定智力活动效益的智力因素相互影响的心理构成的整体。”它是由三种成分组成的,“它们是:(1)个性倾向性;(2)情绪和意志;(3)气质、性格与认知方式”(申继亮,1990)。又有人说:“非智力因素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综合性的概念。……第一个层次为广义的非智力因素,它指智力因素(观察力、记忆力、想象力、思维力、注意力)以外的一切心理因素而言。……第二个层次为狭义的非智力因素,……包括动机、兴趣、情感、意志、性格等五种心理因素,……第三个层次为具体的非智力因素。……即成就动机、求知欲望、学习热情;自尊心、自信心、好胜心;责任感、义务感、荣誉感;自制性、顽强性、独立性”。(燕国材,1990)还有其他种种说法。
“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之分合理吗?从邬大光讲的“非智力因素的八大功能”,我们是可以作出判断的。
1.定向功能。《功能》说:“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有目的活动,人类个体的学习活动亦是一种有目的活动。”“不论是随机性学习还是指向性学习,都对学习起着某种定向作用,这种原初的定向作用即来自非智力因素中的兴趣”。
何谓兴趣?照《功能》说,兴趣“表现为人们力求认识世界,渴望获得科学文化知识和探求真理时带有情绪色彩的心理倾向,其实质就带有指向性和方向性的功能。”简言之,兴趣就是一种带有情绪色彩的认识倾向。
兴趣的“情绪色彩”是某种需要得到满足或可能得到满足的“信号”。兴趣作为认识活动的一种倾向,是人们在认识活动或实践活动(实践活动离不开认识活动)中,因满足了某种需要而逐步形成的;在它形成之后,即对能够满足有关需要的事物,力求去认识它,或对之力求从事某种活动。
学生对于学习的兴趣,是因为学习能满足他们的“求知需要”而引起的。
如果学生没有认识到“学习可以满足他们的求知需要”,他们是不会对学习有所兴趣的。不论这一认识过程学生是否“意识到了”,都是存在的。
“学习的目的”并不是仅仅由兴趣决定的。人们的活动的“目的”,是人们根据自己需要(兴趣仅是需要得到满足的“信号”)和对主客观的情况的认识结果而决定的活动进程的“里程碑”。没有认识活动,仅有主观的需要(或兴趣),“目的”是不会产生的。没有认识活动,也就没有认识活动的“带有情绪色彩的倾向”了。没有认识活动,人们在行为中就定不了“向”。
《功能》所说的“定向功能”,如果没有认识活动,它还能存在么?
2.动力功能。《功能》说:“无论是学习兴趣,还是学习动机或情感体验与意志状态,都起到了推动学习的作用。动力功能是非智力因素在学习过程中的主要功能。”
事情是很清楚的。任何动机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由需要转化而来的。这一转化的条件是“诱因”的存在。“诱因”是否存在,这必须通过认识活动才会知道。如此看来,认识活动是动机产生的必要前提之一;没有这一前提的存在,动机的“推动学习的作用”还有么?
“学习兴趣”是学习能够满足某种需要的“信号”。就此而论,“学习兴趣”可说是“学习动机”。
一切情感都是客观事物是否能够满足人们需要而产生的体验。情感仅是这种“是否能够满足”的“关系”的“信号”。这“关系”的产生,不是仅仅决定于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或人们的主观的需要。但是,没有认识活动,这“关系”绝对不能产生,情感是绝对无从产生的。
推动学生学习的并不是情感,而是通过认识活动形成的“学习”和学生的“需要”之间“关系”。作为这一“关系”的“信号”的情感,并无推动作用可言。
意志并不是单纯的所谓“非智力因素”。意志是人们克服困难的一种行为;没有这种行为,就说不上什么意志了。就意志的心理构成而论,它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认识活动。与意志过程有关的情感,仅仅是在克服困难的过程中,人们的需要是否得到了满足或是否可能得到满足而产生的体验。
《功能》所谓的“非智力因素的动力功能”若是没有认识活动,它将化为乌有。
3.调节功能。《功能》说:“现代大生产的革命性加快了社会结构的变更,这就要求人们不时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和智慧结构,调节自己的学习兴趣,以适应社会的需要,这是非智力因素的宏观调节功能。就某一阶段的学习和某一具体的学习内容来讲,非智力因素的调节功能更明显,根据不同的学习任务、学习条件和身体状况,不时调整学习计划。”
到底“非智力因素”是怎样起调节作用的?《功能》没有讲一个字。
人们根据“社会结构的变更”、“不同的学习任务、学习条件和身体状况”以调整自己的行为,其间的心理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是认识活动,是所谓的“智力因素”,而不是什么“非智力因素”。只有通过认识活动,才能使人们知道客观环境的状况如何,该不该调整自己的行为和如何调整?没有认识活动,一切调节都无从谈起,这是毋需多论的。
4.强化功能。《功能》说:“学习活动是充满矛盾和困难的智力活动,困难无时不有,尤其对于意志薄弱者来讲更是充满荆棘。因此,人们往往容易产生退却、缺乏信心等现象,这就有赖于非智力因素的强化作用。强化功能是借助于非智力因素中的意志作用来实现的。意志是自觉地确定目的、根据目的支配、调节行为,从而实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意志行动经常与克服困难相联系。”
意志在学习中起的作用是“克服困难,坚持到底”而不是什么“强化”。所谓“强化”是指“施用一定刺激增强有机体习得的刺激——反应联结强度或增强其反应出现率的过程。”(《教育大辞典》第5卷,第5页)《功能》把“坚持”说成了“强化”。
《功能》承认“意志是自觉地确定目的、根据目的支配、调节行为,克服困难,从而实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
什么叫“自觉地确定目的”?这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需要、动机和对主客观的情况的认识来确定行为目标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没有认识活动,任何目标都确定不了。就总的情况而言,其心理因素为:认识活动、需要、动机。
什么叫“根据目的支配、调节行为”?这是指人们根据自己对主客观的情况的认识的结果,拟定实现既定目的的步骤,进而采取行动实现预定的目的。在此行动中克服困难;这样的行动才称之为“意志行动”,这样的心理活动才称之为“意志活动”。要克服困难,必须首先对困难产生的主客观的原因有所认识。没有认识活动,就不可能克服困难。至于有无克服困难的愿望,那与人们确定行动目的时的动机(需要)的强度有关。但是,克服困难必须有“行动”;要行动,就首先要对“困难”有所认识。“克服”困难的“功劳”应归于认识活动。
《功能》所说的意志的“强化功能”,不是什么“非智力因素”的功能。
5.感染功能。《功能》说:“非智力因素的谐调运转使学习过程富有生机和活力,兴趣、动机、情感皆使学习活动充满情感色彩,成为一种精神享受,尤以情感为代表。情感是人对现实世界的一种特殊的反映形式,是对客观事物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而产生的体验。在人的学习活动中,情感过程和认识过程相辅相成。”“缺乏情感的认识便失去认识的深入,认识之贫乏必然有情感之贫乏与之相对应,而情感之贫乏又必然导致认识之贫乏。”“情感是非智力因素中最活跃的因素。”
这段话存在的问题不少,仅谈几点。
什么叫“非智力因素的谐调运动”?动机是如何使学习活动“充满感情色彩”的?那些没有“充满感情色彩”的学习活动,就没有动机么?
情感仅仅是“体验”而已;是客观事物是否符合人们主观需要的一种“信号”。所谓“缺乏情感的认识”是因为它的“对象(内容)”和“形成物”与主体的需要无关。不符合人们的需要的“认识”,人们就不会去“认识”或不去作“深入认识”,即是说,人们对于某种事物的认识,是否深入下去,是由此事物是否符合人们的需要来决定的,并非决定于情感体验。
兴趣之所以“带有情感色彩”,是因为它作为其倾向的那个认识活动的“对象(内容)”或“形成物”符合人们的某种需要。兴趣仅是“需要可能得到满足或已经得到满足”的一种“信号”。
事物是否符合主体的需要及其程度,这要通过认识活动来判定。没有认识活动,所谓的情感这一“非智力因素是最活跃的因素”是活跃不起来的。
《功能》所说的“感染功能”,只不过是学习活动“满足了学习者的求知需要”,学习者因之而产生了积极的情感体验,如愉快、欣喜等。这并不是情感的什么“感染功能”去感染了学习活动,使之“充满感情色彩”。
6.育智功能。《功能》说:“已有的研究成果告诉我们,知识与智力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物理关系,智力发展并不是随着知识的增多自然而然的发展,二者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剪刀差’。只有为个体主动掌握的那些知识才能促进智力发展。因此,在知识与智力之间存在着动力媒介,即非智力因素。”简言之,如个体不“主动”,没有“动力媒介”,知识就不能促进智力发展。
千百年的教学经验和众多的专门研究都表明:只要充分理解、融会贯通了的知识,就能促进智力发展。这其间,是认识活动的“功劳”,只有认识活动充分发挥其功能,才能“充分理解、融会贯通”所学的知识。如果一个学生很“主动”,但却是“呆读死记,囫囵吞枣”,这样的“主动”无益于他的智力发展。可见,所谓的“育智功能”,该算在认识活动的名下,而不应归之于“非智力因素”。
7.审美功能。《功能》说:“非智力因素的审美功能是情感因素活动的产物。”“在学习过程中,情感唤起审美感受”。“情感的审美功能作为构成意志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能够转化为强大的动力因素。在学习过程中,主体对知识的执意追求,离不开他们对知识的爱,而爱的产生则离不开美的体验,美的体验使学习成为一种高级的精神享受。”
这段话也欠妥。
(1)所谓“审美感受”,必有美感产生;没有美感,就无所谓“审美感受”了。美感本身就是一种情感。“情感唤起审美感受”云云中的那个“情感”到底是什么东西?说“情感唤起审美感受”,无异于说“情感唤起情感。”情感能唤起情感么?
(2)情感仅仅是一种体验。人们的哪种情感有什么“审美功能”去构成意志行为的强大的动力?没有。意志行为的“动力”,是那与决定“目的”有关的“动机(需要)”,而不是仅仅是“体验”的情感。与意志行为有关的情感,仅仅是“需要是否得到了满足或是否可能得到满足”的“信号”。
(3)人们在审美过程中体验的只是“美感”;谁有本事去“体验到美”?美是“审”到的。故古今中外,人们只说“审美”,而不说“体验美”。
(4)“审美感受”总是要通过认识活动,即或是“直觉”,也离不了“视”或“听”的认识活动。没有认识活动,离开认识因素,审美活动是无法进行的。
《功能》所说的“非智力因素的审美功能”是不是存在?还有待探寻。
8.创造功能。《功能》说:“只有具备良好的非智力因素,创造活动才成为可能。”以信念为例,“信念一旦确立之后,就会对主体的创造活动产生深远的影响,它决定着一个人行动的目的性、方向性、原则性、自制性、坚韧性。创造活动从更广泛和更高层的角度来看,是主体对一种理想和目的的追求,或是对所追求目标的一种奉献。”
这里,《功能》忽略了一个常见的事实:许多有创造愿望、创造信念、创造动机的人,却没有创造能力去从事真正的创造活动,顶多只会人云亦云,拾人牙慧。他们的这种“信念”有创造功能么?
创造活动,就其心理因素来说,核心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创造性思维能力,尤其是发散性思维能力和辐合性思维能力,以及二者的综合活动。这些是所谓的“智力因素”。没有这一“智力因素”,不管有多么正确、强烈的“创造信念”都是无济于事的。
准上八点可知,所谓“非智力因素的功能”都是认识活动的功能在特定条件下的显现,或者说,没有认识活动,所谓“非智力因素的功能”就无从说起了。
“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是一对相互否定,互不相容的“正”、“负”概念。前者的组成因素,就不是后者组成的因素;反之亦然。这是逻辑常识。
《功能》所说的“非智力因素的八大功能”无一不是它所说的“智力因素”即认识活动的功能。《功能》所说的,“在学习过程中起着侦察、巩固等功能”的“智力因素”不就是“认识活动”么?除了认识活动,在心理因素中还有什么心理因素能够起“侦察”、“巩固”的作用?所谓“非智力因素”的功能,实为认识活动即“智力因素”的功能;那么,作为“智力因素”的负概念的“非智力因素”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之分合理么?不合理。
如前文所述,“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之分源于传统的“三分法”。“三分法”认为认识活动本身没有动力因素,没有积极性。真是这样的么?
有一个为“三分法”视而不见、众所周知的事实;任何认识活动(无论是感知,或记忆,或思维)都有一定的“对象(内容)”。谁能举出一个“没有对象的认识活动”的例子?没有“对象”的认识活动,从未有过。有“对象”,即有“目的”;有“目的”,即有“动机”,有“需要”。这认识活动的“动机”、“需要”的存在,并不以主体是否意识到它们为转移。
从认识活动的“对象”可知,认识活动并不是空洞无物的单一的心理活动,而是一个多因素构成的系统的活动。认识活动系统的结构本身就有动力因素。
任何认识活动都有一定的“形成物”。没有“形成物”的认识活动,何尝有过?这“形成物”,正是认识活动系统,在其本身的“动力因素”的推动下,进行“活动”的结果。这“活动”过程,是个“操作”过程,如分析、综合、比较、抽象、概括等过程。
“形成物”有多种形式,如感知形象、后象、表象、概念和定势等;以这些形式而存在的“形成物”如知识、观点、理论、信念、理想、愿望、兴趣、态度、性格等。
任何认识活动,都是以一定的心理结构为“背景”来进行的,游离于“背景”之外的认识活动是没有的。“背景”是认识活动系统结构本身的组成因素之一。
认识活动的“形成物”,在其形成之后,都将纳入新的心理结构模式中,或长久,或短暂,保持在心理结构里,又在新的一次认识活动中,或成为认识活动的“对象”,或成为“背景”,或成为“动力”,影响着认识活动的进程、方向和“形成物”。
认识活动系统本身的结构中,“背景”不同,“动力”不同,“对象”不同,认识活动的“操作”过程的状况也会不同,如在分析、综合之外,或再加上比较,或再加上抽象和概括,因之而产生的“形成物”也会不同。
认识活动系统的功能在于支配、调节主体的实践活动。“实践”和“认识”之间又构成一个系统活动。由实践而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而无穷。
以感知形象、后象、表象、概念等形式而存在的认识活动的“形成物”,其功能在于反映客观事物,如能较全面、较深刻、较迅速的反映客观事物,其功能就算高超。这些“形成物”的反映功能,就是人们常说的“智慧”、“智能”、“智力”。我们说,某某人很“聪明”,不就是指他“能较全面较深刻迅速的反映客观事物”么?
认识活动系统的“对象”和“形成物”,是认识活动系统的构成因素,和“动力”因素(需要、动机)必然发生一定的关系,即是否符合动机、需要,也就是认识活动的“目的”是否达到。这种是否符合的“关系”达到一定的程度时,主体就会产生一定的情感体验;同时也会形成以定势形式存在的对事物的态度。如果“对象”和“形成物”总是符合动机、需要,即认识活动的“目的”圆满的达到实现,认识活动就会形成以定势形式存在的以情感体验相伴随的倾向性,即兴趣。情感、态度、兴趣、都是认识活动的“对象”、“形成物”和认识活动的“动力”因素(动机、需要)之间的“关系”的“信号”,而不是这“关系”本身,更不是认识活动系统结构中的“动力”;但是,它们为之“信号”的那种“关系”,却影响着认识活动的“操作”进程和方向,影响着以感知形象、后象、表象、概念等形式而存在的“形成物”的状况,即影响着这些“形成物”的反映功能。因此,情感、态度、兴趣,也属于“智力因素”,不应名之曰“非智力因素”。
“智力”(“智慧”、“智能”)是就认识活动系统的“反映功能”而言的;在“反映”之外,就无所谓“智力”了,也无“非智力”可言。在“反映”的领域内,一切心理因素,均与“反映功能”的状况有关。这些心理因素均应称之为“智力因素”,没有什么“非智力因素”。
“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之分源于“智力本身没有积极性”的观点,源于“三分法”观点:认识活动本身没有动力因素,情感和意志才是认识活动的推动力。这一观点是不符合心理事实的。著名心理学家潘菽曾对“三分法”作过一个精当的评价,他说:对人们的心理活动,“长时期以来的传统心理学的传统区分是和、情、意的三分法。这种三分法是不恰当的,是不合辨证法的。这种三分法也不很符合客观实际,长期阻碍了我们对人们的心理活动的如实的科学理解,因而也就是有不利作用的。”《心理学简札》上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年,第5页)“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之分正是“三分法”不符合心理实际、不合辩证法的一种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