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兴业银行事件对我国金融业风险监控的警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国论文,金融业论文,兴业银行论文,风险论文,事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法国兴业银行成立于1864年,距今已有144年历史。该行是法国第二大银行,是法国金融业的一个支柱,在欧元区排名第四的金融集团,也是欧洲盈利最丰厚的银行之一。可就是这样的具有悠久历史的老牌银行,却在2008年1月23日宣布,由于交易人员违规操作致使该行49亿欧元损失。从该行的巨额损失中,我们似乎再次目睹了1995年2月,具有230年历史的英国老牌银行——巴林银行倒闭的一幕。两家银行有如此相似的地方,如都是由于操作人员的违规运作,都是从事股指期货买卖,都是越权在短期内(1—2年)进行衍生品的交易,同时造成规模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不同的是巴林银行破产,而法国兴业却采取快速融资55亿欧元补充资本金的方式。
法国兴业的事件再次给我国金融业敲响了警钟。本文将从该行带给全球金融业影响和冲击及监管暴露出的问题等几方面进行深层次剖析,同时重点论述该事件对我国金融业风险监控的警示意义。
法国兴业银行违规交易事件一经披露,立即导致全球股市在2008年1月21日(周一)大幅下跌。而美国股市在周一狂降,促使美联储(Fed)周二大幅一次性下调联邦基金利率75BP。法国兴业银行股票大幅下降,随后临时停牌。复牌后一天内下跌5欧元,虽然没有市场预期那样出现暴跌,但是人们对银行业失去了信心,担忧国际金融业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从而引起全球银行业发生金融危机。该事件虽然过去了,尽管没有市场担忧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发生,但是该事件对欧洲乃至全球金融业的冲击是巨大的。因而,我们反思该事件暴露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金融管理层对银行业的外部监管不到位和银行业自律性内部风险监控存在安全隐患与明显的漏洞两方面。
一、兴业银行事件暴露出法国政府金融监管层对银行业的外部监管存在严重缺失
从1984年开始,法国的银行业实行混业经营。《1984年银行法》允许所有的银行经营同种类的业务和提供同样的金融产品,同时赋予法国银行业全能经营的授权,银行获准经营保险业务,各银行的分支机构获代理保险公司的推销业务,或开发自己的保险产品。金融混业经营的模式一是全能银行模式,二是金融集团模式。法国兴业银行采取了第二种模式金融集团,即在一个法人金融集团公司内有多个法人子公司,统一被控制在一个母公司之下,采取“多个法人,多块执照,多种业务”的形式,也称作“二级法人制”——母公司是一级法人,被控股的子公司是二级法人。根据金融集团多元化战略的不同,此模式又分为三种模式:第一,松散合作模式;第二,子公司模式;第三,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兴业银行采取了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上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形成母子公司框架。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子公司之间实行完全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进行业务渗透,在集团层面形成混业形式的联合经营,即允许银行或银行的附属子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同时法国政府金融管理层还允许法人银行机构经营保险业务。因而,法国兴业银行集团公司内,有从事传统存贷款业务的子公司,有从事证券买卖和承销的子公司,同时也有从事保险交易的子公司,所以,法国兴业银行集团在母公司层面是最典型的混业经营状况。
2001年欧盟《金融集团审慎监管统一指引》中,定义集团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之间存在紧密联系的法人或自然人。进而界定符合下属条件的集团为金融企业集团:(1)其业务活动主要为在金融领域内提供多种服务;(2)其至少应包括一个受管理实体,且该实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获得许可;(3)其至少应包括一个保险或重复保险业实体,且至少其中另一实体从事每一不同的金融业;(4)上条所指在金融业内从事跨行业的金融活动是必不可少的。
可见,欧盟关于建立单一市场和促进各成员国对外开放本国银行业的一系列法规迫使法国各金融机构全面加速混业经营步伐。因而,对于银行业的金融监管要求应该加强和提高。但是,法国金融监管层对混业经营的银行监管却存在严重缺陷和缺位的状况,即存在监管盲区。因为法国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集团层面不进行任何监管。而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恰好是制定和设计集团公司整体风险监控体系的。《1984年银行法》中规定,法国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包括:第一,全国信贷和证券委员会(CNCT),负责对涉及货币、信贷、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运作的所有问题提出咨询意见。第二,银行监督委员会(CRBF),负责制订最低资本金要求、银行分支机构设立或关闭、收购、经营、银行间服务、会计、审计和保护存款人等规章制度。第三,法国信贷及投资机构理事会(CECEI),负责审查银行或投资公司的开办申请并核发营业许可。第四,银行稽查委员会(CB),负责稽查各金融机构对CRBF所制定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有关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和处罚。第五,金融市场理事会(CMF),负责制订涉及投资、资本市场核清算往来的规章制度,审查金融机构业务的合规性并有权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从以上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可以看出,作为法国的中央银行,法兰西银行(BdeF)仅承担货币发行、中央清算等央行的一般职能,它对银行的监管则通过银行稽查委员会来执行。同时,没有一个具体的监管部门对金融集团的母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集中统一监管。法国金融监管机构对兴业银行的监管存在以下三方面的漏洞和缺陷:首先,法国金融监管机构对像法国兴业银行这样的集团公司母公司监管的缺位。第二,法国政府监管部门对银行业的监管非常不充分,从上面法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职责划分上可以看出,监管机构之间是分散地、零星地进行监管,监管机构之间并没有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这些机构实际上存在显著分散性和各自为政。兴业银行事件发生后,难以分清负责方,充分说明监管部门之间的混乱。第三,法国监管机构的监管与现实情况是严重脱离的,因为国际金融市场发生变革,即银行业已经混业经营,因而对银行业的外部监管也应随现实发生改变,然而法国监管部门却没有提升其监管能力,故而法国兴业银行出现重大亏损似乎并不奇怪。因此,法国金融监管部门对该行事件的发生应负一定外部监管失职的责任,同时也反映出法国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存在较大的缺失。
二、法国兴业银行自身的内部风险监控体系功能缺失并存在安全隐患
德法等欧洲国家的银行风险监控能力和系统比美国四大著名投资银行的监控体系更为先进,属于全球风险监控系统抗风险能力和水平超一流的。该行的风险监控系统叫做BAR,用法国兴业银行自己的话来说:“该系统自1986年开始使用从来没有发生过问题,BAR系统是全世界最好的系统之一。其风险控制规范是遵照法国银行金融规则委员会的基本原则制定的。而法国银行金融规则委员会规定了两项原则:一是风险评价部门必须完全独立于业务部门;二是对风险的评价和监控必须在集团的层面上扎实进行”。
兴业银行有一支2000人的风险管理团队,他们独立于所有业务部门之外,直接对集团总经理负责。他们的工作范围包括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结构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中的风险。其中就有防范舞弊的风险和人为因素造成的金融和财务数据不实的任务。这2000人中有近600人在兴业银行母公司,另外1400人则分散在集团内部的不同层面,负责监管各子公司和整个集团网络。这些人中,既有IT工程师也有经济学家。既有人专门从事信用管理,也有人专司市场风险控制。正是这种看似坚不可摧具有“五道安全防线”的监控系统却存在以下三点严重漏洞:
1.交易审批流程存在显著漏洞
法国兴业银行的期货交易员科维尔对该行的计算机审批程序非常熟悉,通过计算机网络将层层审批程序突破或者说利用了银行计算机风险监控系统,攻克了逐级审批流程,最终将大笔交易资金划出,用于买入欧洲股指期货。一般对于任何一个资金交易室,资金交易的审批流程大多是:首先由交易员填写每笔交易清单,报首席交易员;由首席交易员鉴字后报司库即资金部经理;再由司库签字后报主管行长授权签字,用于交易的资金才可放行。虽然现代商业银行资金划拨和逐级审批与签字的流程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但是也应该有纸式交易逐级审批清单,后台应该与前台交易逐笔核对,如果进行相应的核对,那么即使该行交易员科维尔解锁了资金划拨电子审批密码,其违规操作也会被及时发现的。可见,法国兴业银行过分依赖电子监控系统,而忽略了对该系统后台管理。一旦资金划拨电子审批系统被攻克,而会计和清算部分的后台书面纸式审批单据又没有进行逐笔跟进式核对和配套管理,那么,悲剧的发生就不可避免。
2.风险监控系统不具备识别虚假交易的功能
无论风险监控系统先进,还是比较落后,任何资金交易室,都采取前台交易和后台清算部门分开,以避免风险。尤其像法国兴业银行这样的自称其风险监控BAR系统是极其强硬的五道安全防线,它的前后台业务必定是严格分开的,就是说前台人员负责交易,而后台人员负责对前台交易单据的逐笔清算和对前台交易人员每笔交易是否越权的监督。但后台对前台交易的监督也只限于交易金额是否超越权限,而没有能力对交易人员所做的每笔交易是否真实进行识别,即后台对前台交易只能进行越权核实,如果交易员没有超越权限进行交易,那么后台就必须对每笔交易进行实时清算和资金划拨。而法国兴业银行的前台交易员科维尔深知目前银行风险监控体系这一漏洞,因而他采取虚设的交易账户,在攻克系统逐级审批程序后,后台对他的虚假交易无法识别,因而大量资金被轻松划出,用于买入巴黎—CAC期货指数交易,致使法国兴业银行不得不在19日发现大量多头交易敞口后,在周一即1月21日进行被迫斩仓,由于空头卖盘过大,致使全球股市周一大幅下挫,同时法国兴业银行自身损失惨重,数额高达49亿欧元,接近72亿美元。尽管法国兴业银行自称的BAR系统内有防范舞弊的风险和人为因素造成的金融和财务数据不实的任务,但是案件发生反映了该系统的脆弱,同时也说明了银行系统非常容易遭遇灾难性失败。
3.监控系统没有对自营衍生产品交易量的限制
从兴业银行案件中可以看出,该行叙做的衍生金融产品,是自营的巴黎—CAC指数期货买卖。所谓自营衍生产品交易,即是银行用自己的资金进行买空卖空,而不是用客户存在银行的钱,代客买卖期货合约。因而,自营指数期货交易的风险远远大于代客买卖的风险。相信兴业银行对每个交易员每天最大的交易数量是有严格限制的,即交易员每天最大的敞口头寸是有限制的,也就是说对交易员每天可做最大巴黎CAC多头的合约份数是严格限定的。但是,尽管交易室有对于每天交易员进行的自营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量限制的规章制度,但是该系统没有限制或者限定的控制体系比较薄弱,当该行违规人员解锁了密码,通过了监控系统对交易量的限定后,系统对越权交易没有能够发出预警。然而,为什么会计部门和后台清算部门没有对其每笔交易清单数量进行汇总复核,再次说明该行过分依赖电子监控系统,而在人工单据和会计处理方面存在管理不当和存在严重疏忽的问题。
三、法国兴业银行事件对我国金融业风险监控的警示
1.提高金融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能力,完善我国银行业内部风险监控体系
首先,提高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能力。我国金融业目前还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国内的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机构式的分业监管。在目前“三会一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下,应该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监管信息的共享,以避免监管盲区的存在和监管漏洞。同时应更加注重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层面的监控。其次,应加强“三驾马车”对各自行业风险监控体系的整合,弥补银行风险监控内部系统、证券交易风险监控系统、保险买卖交易风险监控系统的漏洞。第三,增添三大风险监控系统识别虚假交易的功能,提高系统防止黑客攻克电脑审批系统的能力及抗风险能力。第四,在提升风险监控技术水平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强会计和审计等后台管理部门对前台交易的跟踪管理和逐笔核对与实时监督。
2.适当延缓我国商业银行推出衍生金融期货产品业务的时间
我国商业银行从1999年开始到现在,经营状况在不断恶化,因为商业银行单纯靠存贷利差赚钱的空间越来越小,因而商业银行在不断地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从传统存贷业务向表外业务发展,而当狭义的表外业务即中间业务发展的空间在较大程度上被发掘之后,广义的表外业务即衍生产品交易,就是各家商业银行开发的重要领地。政策层面对于商业银行开办衍生金融工具还没有禁止,国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都纷纷成立了各自的金融客户部,部分银行的资金部门也通过各自的资金交易室,代客叙做国外的部分衍生金融产品。只待政策层面一旦放开,银行会马上办理衍生金融产品的交易和买卖。因而,笔者建议政策层面应该放缓国内商业银行开办金融衍生工具的时间。原因很简单,因为即使是国际上风险监控系统超一流的银行,都会因为叙做衍生产品而倒闭或出现损失严重的状况。何况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监控体系并不完善也不先进。同时,我国商业银行驾驭金融市场风险的能力还十分落后。在这一点上我们是吃过亏的。如1992~1996年间,我国几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海南省行、广东省行和深圳分行,他们先后成立各自的资金交易室,并叙做自营和代客外汇保证金买卖和标准普尔指数期货、香港恒生指数期货交易等金融衍生产品,由于损失和亏损较大,同时造成大量外汇资金流失,被人民银行勒令停办该类衍生金融业务。
尽管我国银行业能够争取到目前有机会叙做金融衍生产品的局面十分不容易,尽管金融衍生品本身没有什么问题,正如中国期货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李强所说的“不能因为水淹死了人就认为水出了问题,就像兴业银行作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领袖出现事故跟市场本身无关”。但是笔者还是认为,我国金融管理层应当考虑适当推迟,取消关于银行业叙做像期货等衍生品的禁令。目前,并不是各方都能准确认识金融衍生品。兴业银行最受业界推崇的是它的金融投资业务,其盈利能力在同业中属于佼佼者。尤其是在风险较高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兴业银行凭借严格的风险控制管理能力,长时间占据业界头把交椅。即使在2007年夏天的金融市场动荡期,行业杂志仍然给予它最高评价,甚至美国华尔街的诸多投资银行都赞誉该行的金融衍生产品已达到炉火纯青的境界。上世纪90年代中期是世界衍生品事故高发期,此后事故发生率明显降低,证明金融机构随后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有效的。但此次兴业银行事件中出现的新问题值得关注,同时科维尔长达一年的违规操作,在我国尚未推出股指期货之时发生这一事件,对我国金融业风险监控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3.放慢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的步伐
英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的银行业在1984年以后,纷纷实行了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即商业银行可以从原来只作货币市场,向资本市场迈进,可以叙做股票、证券买卖,保险业务,即金融三大产业—银行、证券、保险共同经营,也就是混业经营。而英国的巴林银行就是老牌的投资银行,主营业务是证券的投资和承销;而法国兴业银行是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全球金融业出现了混业经营的国际化大趋势,特别是在1999年12月份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后,废除了实行67年之久的分业经营的《1933年银行法》后,西方国家全面实行混业经营的国际浪潮势不可挡,我国近几年对呼吁金融业实行混业的呼声也不断高涨。但是我国金融管理层,虽然在2007年年初召开的五年一度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没有宣布实行混业经营,但是由于金融产品的跨行业交易,促使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及保险公司的业务界限非常难以划分,因而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业经营的情况。如我国现在具有一定程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海外投资公司与中信集团、平安保险等。这些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层面已经是混业经营,但是却没有一个全面的风险监控机构对其业务进行彻底地、综合化监控。同时这些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层面也没有受到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因而,笔者建议在目前我国金融业尚处于分业经营的条件下,应一方面推迟混业经营金融机构试点的推开,加大对已有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应将不断地完善各自的金融监控系统,不断提高风险监控系统的实时监控能力和水平,同时更加注重系统的风险预警能力的开发和交易程序的管理和维护,并且更应该注重防范电脑黑客对系统的侵犯和破坏。
4.推迟深沪300股票指数期货的推出
我国深沪300指数期货,从2006年9月份开始试运行,经过2007年全年的测试,原本在2007年10月份正式推出,但是至今尚未推出,具体原因当然有许多。2008年上半年政策层面估计会向市场推出,可是本人建议应该适当推后,最好推迟到2009年。因为无论是有230年历史的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还是有144年历史的法国兴业银行的49亿欧元损失,都是因为做指数期货而导致失败的结果。尽管他们有先进的风险监控系统、有国际上超一流的市场风险分析人员,但是都没有逃脱失败的命运,因而,在我国金融领域与国人对股票指数期货尚无驾驭能力之时,最好的办法就是等待市场条件比较成熟,国人金融风险意识增加后,再推出也为时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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