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一般性税收政策的有效性及影响因素——基于1991-2008年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政策论文,省级论文,性及论文,面板论文,因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56(2011)08-0035-09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对税收政策有效性问题的研究源远流长。远在西周时期,我国思想家周公就提出了“勤政裕民”的税收效率思想。对于税收公平,管仲提出了“相地而衰征”,即按土地的肥沃程度确定赋税轻重的税收公平思想(杨斌、胡学勤,1993)。西方也不乏有关有效税收的思想,亚当·斯密的能力、确定、便利和经济的原则是集公平与效率思想于一体的税收思想,至今仍被人们所尊崇。
有关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研究,国外学者多是把视角放在税收政策制定的有效性上,这使得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研究演变成为如何确定一定的假设条件、如何构造一定的社会福利函数并求出满足给定函数效用最大化的解。这一研究方法及其成果就是我们所熟悉的西方最优税理论。根据最优税研究对象的不同,其可以分为最优所得税、最优商品税和最优混合税三大类。Edgeworth(1897)、Mirrlees(1971)、Stern(1976)等对最优所得税进行了研究,Ramsey(1927)、Corlett和Hague(1953)、Baumol和Bradford(1970)、Diamond和Mirrlees(1971)等对最优商品税进行了研究,Atkinson和Stiglitz(1976)、Alm(1996)、Coleman Ⅱ(2000)、Dole(2000)、Sфrensen(2007)等对最优混合税理论进行了研究。国外有关最优税收的讨论,其基本思路几乎都是探讨既定假设条件下的社会福利函数最大化,而严格的假设条件使其结论对于现实世界的借鉴意义大打折扣。
国内学者对于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西方最优税收理论的介绍与评价,二是基于实现某一特定目的而对某项税收政策的有效性所做的研究。胡怡建(1991,1995)、邓立平(1996)、郭庆旺(1997)、许建国(1999)、平新乔(2000)、赵志耘和郭庆旺(2001)、赵扬(2007)等分别追踪了当时的西方最优税理论,提出了他们对最优税收理论的见解以及最优税收理论在现实世界特别是在中国的适用性问题,其基本思路均是以对西方最优税收理论的述评为主。直接以一项税收政策的有效性作为文章标题的研究主要有傅道鹏(1999)、陈涛和吕万革(2004)、黄金竹(2005)、李永友(2006)、陈斌(2007)等,但他们判断政策是否有效并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有基于成本收益的,有基于经济增长的,也有基于特定目的的等。但究竟税收政策的有效性是否有统一的标准,有关学者并未提及。其他诸多学者的研究,如周立新(2001,2005)、岳树民(2003,2005)、曲振涛和周正(2004)、朱为群(2004)、庞凤喜(2008)、刘尚希(2008)等,其研究都与税收政策的有效性问题相关,虽然文中没有明确提到税收有效性的规范性问题,但在进行分析时都有意或无意地围绕这一问题展开。
从国内外的研究中可以看出,有关税收政策有效性及衡量标准的研究是不多的,对我国一般性税收政策有效性程度的实证研究更是缺乏。因此,本文将重点研究转型期的中国民众税收政策的有效性程度究竟如何以及主要受哪些因素的影响。本文将从契约论和税收价格论的视角,构建衡量税收政策有效性程度的母指标,利用1991-2008年省级财政税收数据测算省级民众一般性税收政策的有效性程度,并对有关省级税收政策有效性程度差异的影响因素从静态角度利用省级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
二、税收政策有效性及其衡量指标的理论分析
(一)税收政策及其有效性
围绕税收政策有效性进行的研究虽然不在少数,但对于什么是税收政策的有效性却是见仁见智,甚至大相径庭。此问题的厘清关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和民众的福祉,对于转型期的我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只有明晰了税收政策及其有效性的内涵,才能以此为依据构建税收政策有效性的判断标准,才能了解一国税收政策的有效性程度,也才能了解转型期中国税收政策的有效性程度。依据公共政策的含义,本文认为,所谓税收政策是指国家以增进社会福利为目的,对全体纳税人取得税收收入时所坚持的原则和所运用的制度。所谓税收政策的有效性,是指税收政策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增进社会福利。进一步地,所谓一般性税收是与特定目的税区分而言的,是指依据民众的某项税收支出与其所能享受的公共产品之间的匹配关系,若民众的某项税收支出与其所能享受的公共产品之间没有相应的匹配,则该税收为一般性税收。目前,世界各国的税种构成主要是以一般性税收为主,转型期的我国也不例外。对转型期一般性税收政策进行的有效性研究,有助于有效地把握我国民众税收政策的有效性程度。
(二)税收政策有效性程度的衡量指标
我国仍旧处于转型期,转型期的国家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税收政策相比,过渡性和混乱性依然是其主要特点。在此背景下,对税收政策及其有效性的评价是困难的,其中的关键是评价立足点的选择。有关立足点的问题,本文坚持契约论的观点,即认为转型期国家的民众同样应该享有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民众相同的权利。民众的税收支出是为了获取政府的公共产品,如果民众对于自己支出的税收和所获得的公共产品具有完全理性,那么,民众应能确定各种税收支出方案并确定在相应的税收方案下公共产品获取的比例。但事实上,这种完全理性是不存在的,其原因如下:一是既定的民众在既定时期内面对的是既定的税收方案和公共产品享受方案,并无他项选择权;二是对于既定的民众和政府代理人而言,其寿命和任期是有限且不确定的,因此,对于既定民众和既定的政府代理人而言,他们只关心自己当下的权益。基于此,本文采用民众每单位税收支出的公共产品享受率作为税收政策有效性的母指标,这一指标以民众当期的税收支出和当期的公共产品享受作为分析对象,用其比值作为衡量税收政策有效性程度的依据,其用公式可以表示为:
每单位税收支出的公共产品享受率①=民众所享受的公共产品价值总额/民众的税收支出总额×100%
三、省级一般性税收政策有效性水平的测量
(一)测量方法及处理说明
利用母指标对不同省份民众的一般性税收政策有效性进行测量时,由于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且一般认为流转税是可以转嫁的,其税收负担由最终消费者承担,故此处在确定各地的预算内财政收入时,依据了消费地税收原则,将各省、市、区的流转税收入以各地消费支出总额占全部支出总额的比重进行重新分配。②地方狭义税收支出总额大致相当于调整后的地方预算内收入(即地方财政收入-生产地流转税收入+消费地流转税收入)、地方预算外收入和地方制度外收入之和,用公式表示为:狭义税收支出总额=地方财政收入-生产地流转税收入+消费地流转税收入+地方预算外收入+地方制度外收入。地方广义税收支出总额大致相当于地方狭义税收支出总额与纳税成本之和,用公式表示为:地方广义税收支出总额=地方财政收入-生产地流转税收入+消费地流转税收入+地方预算外收入+地方制度外收入+地方纳税成本。在对地方民众所享受的公共产品进行统计时,由于地方政府不具有发行债务的资格,故在对地方民众所享受的公共产品进行估算时不需进行债务调整。地方民众所享受的公共产品大致相当于地方财政支出(即预算内支出)、地方预算外支出之和减去地方税收征管成本和公共产品供给成本,用公式表示为:地方民众所享受的公共产品=地方财政支出+地方预算外支出-地方税收征管成本和公共产品供给成本。在对民众的税收支出进行统计时,由于资料的可得性问题,制度外收入和纳税成本的确定成为难点。有关制度外收入规模的确定,由于制度外收入在本质上具有非法性质,对其规模的统计只能是估计值。目前国内学者对制度外收入规模的统计方法可以归纳为两种,即基于典型调查的推断法以及国民收入账户核算法。制度外收入与GDP或预算内(外)收入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制度外收入与GDP的关系。卢洪友(1998)推测出1996年的制度外收入约占当年GDP的6%,杨斌(1998)计算出1987-1996年的制度外收入平均占当年GDP的8%左右,高培勇(1999)认为1996年的制度外收入至少要占到当年GDP的5%;第二类,制度外收入与预算内(外)收入的关系。1996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和监察部组织实施了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工作,其结果是制度外收入在规模上大致相当于预算外收入。卢洪友(1998)推测,1996年的制度外收入约占政府全部收入的30%。贾康、白景明(1998)估计,在我国当时的政府收入体系中,预算内资金约占50%,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各约占25%。高培勇(1999)推断,如果将整个政府收支作为百分之百,那么,其中只有40%多属于预算内的收支,其余近60%则由预算外收支和制度外收支组成。本文在对制度外收入进行估算时,以谨慎性为原则,并根据制度外收入与GDP的关系,取GDP的5%作为制度外收入;或者根据制度外收入与预算内(外)收入的关系,取制度外收入等于预算外收入。
有关纳税成本规模的确定,Sandford(1995)给出了纳税成本的定义:所谓纳税成本,是指纳税人为遵从税法和税务机关的要求,为申报纳税所发生的除税款和税收所造成的在工作与休闲、生产与消费之外的其他费用,纳税成本也叫遵从成本。雷根强和沈峰(2002)、杨志安和韩娇(2006)、苏月中和郭驰(2007)、李冬妍(2007)等对纳税成本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是对国外研究成果的介绍以及对国内纳税成本的定性研究。有关纳税成本的定量研究有,于海峰(2003)对4个不同类型的企业就纳税所发生的部分货币成本进行了调查,这些货币成本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直接费用,即指纳税申报资料费、发票工本费、税务登记证费、订购税务报刊资料费等;二是办税人员经费;三是办税设备经费。调查结果显示,这4个企业的平均货币成本为所缴纳税款的3.34%。至于税务代理费用、税务交际费用等货币成本,由于调查困难,未统计在内。雷根强和沈峰(2002)介绍了几个国家的纳税成本情况,其中,1994-1995年澳大利亚的纳税成本为GDP的2.29%,1986-1987年英国的纳税成本约为GDP的1%。本文在对我国的纳税成本进行估计时,同样以谨慎性为原则,并考虑纳税成本数据的可得性,根据纳税成本与GDP的关系,取GDP的1%作为纳税成本;或者根据纳税成本与税收收入的关系,取税收收入的3.34%作为纳税成本。我们根据制度外收入、纳税成本估算方法的不同,分别对这两种估算方法下各省、市、区的税收政策有效性进行测量。③
(二)测量结果
利用税收政策有效性程度的衡量指标以及上述测量方法,本文测算了1991-2008年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民众一般性税收政策的有效性水平。由于测算期间西藏和新疆部分年份的资料有所缺失,本文的测算未包括这两个地区。我们对全国29个省、市、区1991-2008年的预算内收入、生产地流转税收入、消费地流转税收入、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依据狭义地方税收支出总额公式进行计算汇总,得出各省、市、区相应年度的狭义民众税收支出;对29个省、市、区1991-2008年的预算内支出、预算外支出、税收征管成本和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依据地方民众所享受的公共产品公式进行计算汇总,得出各地民众1991-2008年的公共产品享受总额。得出这两个结果后,我们用每单位税收支出的公共产品享受率这一母指标算出上述年度各地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狭义及广义母指标值,并分别对两种方法下的母指标从均值和聚类两个方面进行测量结果分析。
1.制度外收入、纳税成本是基于GDP估算的地方民众税收政策有效性。我们在对全国29个省、市、区民众1991-2008年的制度外收入进行估算时,基于资料的可得性,不考虑各地的差异,各地当年的制度外收入取当地当年GDP的5%,各地当年的纳税成本取当地当年GDP的1%。
(1)母指标的均值分析(基于GDP的估算)。
图1 各地区1991-2008年母指标的广义、狭义平均值(基于GDP的估算)
图1的平均值结果显示,一些地区母指标的广、狭义平均值相对较高,接近或超过1,而另一些地区的母指标值则相对较低,在0.7左右;同一地区母指标值在广、狭义之间相差0.05-0.14。基于GDP计算的29个省、市、区1991-2008年广、狭义母指标平均值的排序从大到小依次为:青海、宁夏、云南、甘肃、内蒙古、北京、吉林、贵州、上海、海南、黑龙江、陕西、天津、辽宁、山西、重庆、四川、广西、江西、安徽、湖南、湖北、广东、河北、福建、河南、浙江、江苏和山东。
(2)母指标的聚类分析。图2和图3分别对基于GDP估算的狭、广义母指标的结果进行了聚类分析。
图2 狭义母指标值四类聚类图(基于GDP的估算)
由SPSS16.0软件给出的聚类结果可知(图2),基于GDP估算的狭义母指标值的四类聚类结果如下: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海南和陕西10个地区聚为一类;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和重庆14个地区聚为一类;贵州、云南、甘肃和宁夏4个地区聚为一类;青海单独为一类。
图3 广义母指标值四类聚类图(基于GDP的估算)
由图3可知,基于GDP估算的广义母指标值四类聚类结果如下: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海南、贵州、云南、陕西和甘肃13个地区聚为一类;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和重庆14个地区聚为一类;青海和宁夏各为一类。
2.制度外收入、纳税成本是基于收入估算的地方民众税收政策有效性。我们在对各地区民众的制度外收入进行估算时,基于资料的可得性,同样不考虑各地的差异,各地当年的制度外收入取当地当年的预算外收入,各地当年的纳税成本取当地当年税收收入的3.34%作为纳税成本。
图4 各地区1991-2008年母指标的广义、狭义平均值(基于收入)
(1)母指标的均值分析(基于收入的估算)。图4给出了各省、市、区1991-2008年母指标的平均值情况,结果显示,制度外收入、纳税成本依据收入估算的母指标值与依据GDP估算的结果相类似,一些地区母指标的广、狭义平均值相对较高,接近或超过1,而另一些地区的母指标值则相对较低,在0.7左右;同一地区的母指标值在广、狭义之间相差0.02~0.07。基于收入计算的29个省、市、区1991-2008年广、狭义母指标平均值的排序从大到小依次为:青海、宁夏、云南、内蒙古、甘肃、上海、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贵州、海南、陕西、辽宁、山西、重庆、河北、安徽、湖北、四川、广西、江西、河南、广东、湖南、山东、福建、江苏和浙江。
(2)母指标的聚类分析。图5和图6分别对基于收入估算的狭、广义母指标的结果进行了聚类分析。
图5 狭义母指标值四类聚类图(基于收入的估算)
由图5可知,制度外收入、纳税成本是基于收入估算的狭义母指标值四类聚类结果为: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海南、贵州和陕西9个地区聚为一类;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和重庆15个地区聚为一类;内蒙古、云南、甘肃和宁夏4个地区聚为一类;青海单独为一类。
由图6的聚类结果可知,制度外收入、纳税成本是基于收入估算的广义母指标值四类聚类结果为: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海南、贵州和陕西9个地区聚为一类,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和重庆15个地区聚为一类,内蒙古、云南、甘肃和宁夏4个地区聚为一类,青海单独为一类。
图6 广义母指标值四类聚类图(基于收入的估算)
四、省级民众一般性税收政策有效性水平的影响因素
尽管用两种方法、两种口径测算的省级民众一般性税收政策有效性水平的聚类结果有所差异,但总体而言,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这15个地区的指标值要大于其他14个地区。其中,共性与差异存在的原因是关注的焦点。本文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变量对省级税收政策有效性水平的影响:政策决定力、政策影响力和国有经济影响力。
(一)解释变量的设定与数据来源
解释变量1:政策决定力(policy decision),用来反映某地区在税收政策制定和决策上的能力。某地区的政策决定力越强,该地区在税收支出和公共产品享受上所获得的优势就越大,税收政策的母指标值也就越高。转型期的我国是典型的中央集权国家,体现在税收问题上,税收的立法权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基本上处于没有税收立法的地位。但各地方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影响中央政府的税收立法,广义而言,这种影响既包括对税收收入来源的影响,也包括对税收支出分配的影响。这里用当地“211高校”占全国“211高校”的比例代表当地的政策决定力,其合理性在于,我国“211高校”的招生名额分配并非按各省人口或各省高考生数占全国人口或全国高考生总数的比重以人口为基础进行分配,也不是以统一的试卷和分数由参加高考的考生去竞争。事实上,即使是占“211高校”绝大部分的部属“211高校”也是如此,这些高校虽然是部属高校,但学校所在省(市、区)以省部共建的名义,将招生名额的一半或者更多投放到“211高校”所在的省份。因此,“211高校”的分布已不是简单地决定高校所在地的地理问题,而是决定着当地高校的经费来源和高等教育的重大问题。我国的大学是政府主导型的,因此,“211高校”在各地的分布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当地政府的政策决定力。“211高校”的数据来源于教育部网站。由于2008年以前29个省、市、区中海南、青海和宁夏的“211高校”为0,而一个地区的政策决定力不可能为0,2009年后教育部在上述地区各设立了1所高校,所以,我们假设1991-2008年上述三地区各有1所“211高校”。
解释变量2:政策影响力(policy influence),用来反映某地区由于地域、民族等政治原因使得政策决定力的优势方在制定政策时必须考虑自身从而拥有的一种能力。某地区的该能力越强,该地区在税收支出和公共产品享受上所获得的优势就越大,税收政策的母指标值也就越高。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少数民族主要聚居于边疆地区,由于历史、传统、文化和地域等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还较落后。我国也是一个有着民族团结和民族融合历史的国家,一个地区的民族人口状况会成为决策层制定某项政策的考虑点,或者说一个地区的民族状况会影响决策层的决策。我们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全部人口的比重作为政策影响力。1990年各地民族人口构成数据来自于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2000年各地民族人口构成数据来自于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2005年各地民族人口构成数据来自于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这里,1991-1999年的数据按上年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人口的比重+0.1×(2000年比重-1990年比重)得出,2001-2004年的数据按上年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人口的比重+0.2×(2005年比重-2000年比重)得出,2006-2008年的比重在2005年比重的基础上按2001-2004年相同的增长率得到。
解释变量3:国有经济影响力(state economy),用来反映某地区的国有经济对当地经济生活的影响力。该地区在税收支出和公共产品享受上所获得的优势越大,税收政策的母指标值就越高。由于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和惯性,国家对国有经济的倾斜依然存在。我们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业总产值占GDP的比重代表国有及国有控股经济对当地经济的影响程度,因为一个地区总产值的规模与该地区GDP的规模通常是一致的。各地的GDP数据来自于相应年度的《中国统计年鉴》。由于《中国统计年鉴》未公布国有控股及国有企业的GDP数据,故此处未选择国有控股及国有企业的GDP占当年GDP的比重这一指标。《中国统计年鉴》公布了国有控股及国有企业每年的工业总产值数据,这里用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总产值占GDP的比重这一数据代表国有及国有控股经济对当地经济的影响程度,该比重越大,说明影响程度越高,反之则越低。由于2005年的《中国统计年鉴》未公布2004年的工业总产值数据,故此处取2003年与2005年的平均数作为2004年的工业总产值数据。
依据两种方法和两种口径得出的四种母指标值,结合上述的三个解释变量,形成对被解释变量与解释变量的统计描述,见表1。
表2、3给出了利用1991-2008年各地区的政策决定力、政策影响力和国有经济影响力对每单位税收的公共产品享受率这一母指标的基本回归结果。
一般而言,基于面板数据的计量模型包括固定效应模型、随机效应模型和混合回归模型。以上基于不同方法和不同口径计算的四种回归结果都显示,固定效应模型估计下的F统计值非常显著,说明模型中的个体效应非常明显,故应在固定效应模型与混合回归模型之间选择固定效应模型。Hausman检验的零假设是固定效应模型与随机效应模型估计的结果无系统差异,但随机效应估计是一致且有效的,而固定效应估计结果是非有效的。Hausman检验结果表明,应拒绝原假设,即接受固定效应模型的估计结果。BP检验的LM值显示,应拒绝零假设,即个体效应显著,故在随机效应模型与混合回归模型间要选择随机效应模型。上述模型选择的前提是随机扰动项不存在自相关且同方差,若随机扰动项存在自相关且异方差,则上述在同方差假设下得到的估计量虽然仍然是无偏且一致的,但不具有效性。此时,一般要用广义最小二乘法(GLS)或可行的广义最小二乘法(FGLS)对模型进行估计。但Wooldridge检验值表明,应拒绝随机扰动项不存在一阶自相关的假设,即随机扰动项存在自相关。Modified Wald检验值表明,应拒绝随机扰动项同方差的假设,即随机扰动项存在异方差。此外,我们在模型估计过程中还发现存在截面相关问题,因此,本文最后采用FGLS对模型进行估计。
可行的广义最小二乘法(FGLS)下的四种回归结果都表明,政策影响力(PI)、政策决定力(PD)和国有经济影响力(SE)这三个解释变量对税收政策有效性母指标的作用方向为正。其中,政策影响力对母指标的作用系数在四种回归中都大于1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政策决定力对母指标的作用系数在四种回归中都大于0.34,其中一个在5%的水平上显著;国有经济影响力对母指标的作用系数在四种回归中都大于0.04,其中三个在1%的水平上显著。从作用力度上看,政策影响力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程度差异的作用最大,政策决定力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程度差异的作用次之,国有经济影响力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程度差异的作用最小。
五、结论与不足之处
(一)结论
本文利用1991-2008年的省级面板数据测算了省级民众一般性税收政策有效性水平,并从静态角度估计了政策影响力、政策决定力和国有经济影响力对省级税收政策有效性母指标值的影响程度。实证结果表明,政策影响力、政策决定力和国有经济影响力对省级一般性税收政策有效性水平的作用方向为正,且影响力度为从大到小分布。对此,直观的结论可能是,若想提高省级民众一般性税收政策有效性水平,中央和省级政府应加大对这三个解释变量的作用力度。但是,这样下结论过于草率。就政策影响力而言,基于我国多民族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国情以及公共产品均等化、解决人民基本生活问题的目的,国家税收政策向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的倾斜是合理的。就政策决定力而言,若谁拥有的话语权大,谁的税收政策有效性程度就高,这是与政治上的民主与和谐社会构建的目标相悖的,这种倾向在实践中可能会导致各地对政策决定力的过度追逐。从对影响税收政策有效性母指标的进一步分析中可以发现,在一个地区的税收支出与其所享受的公共产品相配比的情况下,一个地区的民众有意愿要求政府通过降低民众的纳税成本、政府的征税成本和公共产品供给成本,通过提高税法的客观性、税收的依法征收度和公共产品供给度来提高税收政策的有效性。但若以话语权拥有程度的高低决定税收政策有效性程度的高低,则违背了一个地区的税收支出应与其所享受的公共产品相配比的原则。因此,无论是对于政策决定力的优势方还是弱势方而言,其都有一个共同的动机,即想方设法提高自己的政策决定力,因为这样做对于当地的政府部门代理人和民众而言是双赢的结果。但仅仅通过上述子指标的调整来提高税收政策的有效性程度只是一个零和博弈,必然属于当地民众的一厢情愿,而对政府部门的代理人而言只是不得已的选择。各地若把精力过多地花在并不创造社会财富的税收政策决定力竞争上,其结果必然是经济的总体下滑和公共服务质量的总体下降。为了更好地增进广大民众的福利,我国税收政策的制定应逐步弱化政策决定力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不同地区实行收入与支出相配比的会计原则,在此原则下逐步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目标。就国有经济影响力而言,国有经济在地方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与当地民众税收政策有效性程度之间的正向关系,会使各地对国有经济的偏好大于对民营及其他经济的偏好,这种偏好的发展结果是地方非国有经济一定程度的萎缩和让步,这种萎缩和让步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对所有经济形式一视同仁的原则相悖。就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期的我国而言,应逐步减少国有经济影响力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程度差异的影响。
(二)不足之处
用每单位税收支出的公共产品享受率对不同地区税收政策的有效性进行分析,是有其合理性的。但事实上,即使用本文中的统计结果来分析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有效性,从某种角度来说依然是不全面的,因为该结果没有将各个地区的资源税和环境税包含在内。由于资源税和环境税在我国是缺失和不健全的,更重要的是在特定地区之间成本与收益不配比,这种不配比体现在地区上就是资源大省普遍陷入资源过度开采、生态环境恶化以及经济发展落后的境地,而一些拥有政策决定力的地区却使用着廉价的资源、享受着良好的公共产品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持着高的经济增长态势。以税收政策有效性的母指标来衡量,资源地区的民众承担了大量的隐性税收,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公共产品,若将这些因素全面考虑在内,则这些地区的税收政策有效性程度将大大降低。这种隐性的税收甚至是以生命为代价的,而这种代价也许是可以避免的。
注释:
①这里民众的税收支出总额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税收支出总额仅指民众所缴纳的税收,而广义的税收支出总额是指民众为缴纳税收所承担的所有费用,既包括民众缴纳的税收,也包括民众为缴纳税收所承担的纳税成本。
②各省、市、区的消费总额=城镇人口总额×城镇人口年平均消费额+农村人口总额×农村人口年平均消费额。人口数据的来源如下:1980-1998年各省、市、区的人口数据来源于《新中国50年统计资料汇编》,1999-2008年各省、市、区的人口数据来源于相应年度的《中国人口统计年鉴》。《新中国55年统计资料汇编》虽提供了1980-2004年绝大部分省、市、区的城乡人口数据,但我们没有参考它的理由如下:一是《新中国55年统计资料汇编》对天津、广东和四川的人口状况按农业(Agriculture)与非农业(Non-agriculture)进行分类,而未按城镇(Urban)和乡村(Rural)进行分类,这样选取城乡口径,就不存在同一年份对不同省份按同一口径进行分类的数据完整性,而《新中国50年统计资料汇编》提供了各省、市、区1980-1998年非农业和农业人口的完整数据;二是《新中国55年统计资料汇编》中有关河北的城乡人口数据只有2000、2003、2004年的,而浙江1980-1999年的城乡人口数据存在缺失,重庆1996-2001年的数据存在缺失,陕西1980-2000年的数据存在缺失,海南2004年的数据存在缺失;三是山东和福建的全部城乡人口数据以及吉林、上海、广西和贵州的部分年份数据与我国城乡人口的变化趋势不符,与2001、2006、2007、2008年《中国人口年鉴》中有关这些省份的城乡数据明显相悖;四是按照《中国人口年鉴》的解释,城镇人口是指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乡村人口是除上述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由于我国城市化的方向在各省份之间是一致的,因此,在同一年份用非农业人口代替城镇人口、用农业人口代替乡村人口是可行的;五是对人口按农业(Agriculture)与非农业(Non-agriculture)分类适用的原则是户籍原则,按此原则进行统计,成本低、可行性强,其资料的可信度高,而对人口按城镇(Urban)和乡村(Rural)分类适用的原则是居住地原则,对其进行统计采用的是抽样调查推算的方法,成本高,可行性和真实度都不如按农业(Agriculture)与非农业(Non-agriculture)分类的方法,而且相关的统计资料即使是权威的《中国人口年鉴》也并非每年公布,根据可得资料,只有2001、2006年的《中国人口年鉴》公布了按城乡分类的人口数据。
③1991年的地方财政收入数据、地方财政支出数据来自于《新中国50年统计资料汇编》,1992-2008年的数据来自于中国经济信息网;1991-2006年的行政管理费用(一般公共服务)数据来自于中国经济统计数据库,2007年、2008年的数据来自于《中国统计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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