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法律制度研究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法律制度研究

杨联明[1]2003年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WTO框架下的《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 tment Measures》(以下简称《TRINs》),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在国际投资领域所达成的唯一一个全球性、实体性的多边协定,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就服务贸易、国际投资和知识产权叁个新议题所达成的协定中最简短的一个。正因为如此,人们对于《协定》的产生背景、内容的正确理解与适用以及将来的走向多有歧义。而且,就笔者所知,无论国内国外,尚未发现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进行专题研究者,只有一些介绍世贸组织的书籍对此涉及,但大都浅尝辄止,限于对协定本身的简单介绍。正如中国入世谈判首席代表龙永图在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中心成立时曾发出感慨:“由于研究力量不够,我们这些一线谈判的人总觉得有点弱。“感觉有点弱的又何止龙永图,行业管理部门、地方行政长官、企业老总们,又何尝不每每面临感觉强烈而理性偏弱的尴尬。其中原因十分简单,我们对国际社会,对WTO规则,了解太少,研究太少,能够准确把握的就更少。因此,对《协定》进行深入研究,具体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基于上述认识,尽管笔者自知学识有限,精力有限,资料有限,但仍不揣冒昧地对一个正文只有9个条款的《协定》进行深入地、具体地研究,把它做成20多万字的博士论文。正因为如此,虽然我论文撰写得非常艰苦,但她亦只能是对《协定》进行的尝试性研究和初步性探索,是对浩如烟海的WTO规则的研究长河中的一朵小小浪花,是笔者学术生涯的一个简单逗号。 在研究范围方面,本文主要论述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产生背景、形成机制、结构、规范、价值、功能和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在研究方法等方面,作者以实事求是的思想为指导,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原则,遵循适合性与移植性相结合的研究路线,坚持实证性与假设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另辅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等等。在研究资料方面,作者以美国、法国、中国等国家关于《协定》和国际投资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在研究目的方面,作者通过对《协定》的产生背景、形成机制、结构、规范、价值、功能和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等进行研究,以期人们正确认识《协定》的重要价值,正确运用其处理国际投资关系,促进国际投资从而促进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以期我国履行入世承诺,遵守世贸组织规则,遵守《协定》规则,根据《协定》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从而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尤其是投资软环境、投资法制环境,增强我国吸纳外资的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全面发展。 全文除前言及注释外,共约22万字,分为七个部分: 第一章《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产生背景分析。主要探讨 《协定》产生的经济背景和法律背景,指出《协定》产生的必然性。 第二章((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形成机制分析。主要探讨《协定》在形成过程中各国谈判、争论的焦点和对现有成果的评析。 第叁章《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结构分析。主要探讨《协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从而界定《协定》在WTO中的地位。 第四章《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规范分析。主要探讨《协定》的条款内容和立法意图,对《协定》条款规定进行优、缺点分析,以期人们正确理解《协定》规定,促进《协定》的完善。 第五章《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价值分析。主要探讨《协定》的自由价值、公平价值和效益价值,进一步论证《协定》的重要性,促进人们对《协定》的理解。 第六章《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功能分析。主要探讨《协定》在现实中的正功能和反功能,通过功能分析,探索出《协定》的发展方向,提出对《协定》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七章《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主要分析我国外资法的现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协定》对我国外资法提出的要求,我国外资法的修改与完善。

梁咏[2]2009年在《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法律保障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本文探讨中国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所涉及的法律保障制度问题。随着中国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增加、规模的扩大,中国在对外直接投资中的利益显着增加。为了更好地保障中国投资者乃至中国在对外直接投资中的利益,必须就对外直接投资法律保障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并适时予以完善。本文中将中国投资者所进行的对外直接投资称为“海外投资”。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导论,对海外投资、中国投资者、法律保障制度和海外投资中的基本法律关系等基本概念作了界定;并对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活动的现状、特点、理论和法律风险等做了介绍和分析。第二章分多边协定、双边协定和国内法叁个层面对海外投资法律保障制度的法律渊源进行评述。在评述法律渊源的基础上,本文第叁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分别针对法律保障制度中所保障的投资、所保障的中国投资者、所保障的范围和所保障的救济机制等关键性问题,通过研读文本规定、分析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等多种方式,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进行分析和思考。最后,将视野从具体问题扩展到全局,作出相关结论。本文认为,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法律保障制度本身是一个宏大的体系,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和风险,由于篇幅所限,只能选取若干个关键性问题进行探讨。尽管中国加入或签署的多边协定和双边协定以及国内法中有不少涉及对海外投资法律保障问题的规定,但是,其中很多规定是从中国作为投资东道国的角度出发的,对中国作为投资者母国的关注度不够。本文从中国作为投资者母国的视角出发,强调中国政府应对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中的利益予以高度重视,认为应从多边协定、双边协定、国内法等叁个层面对法律保障制度进行完善,尤其应关注对双边协定的完善。完善海外投资法律保障制度,保护中国投资者的利益,首先要明确法律保障制度所保障的海外投资、中国投资者和法律保障制度的概念。本文探讨的海外投资是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对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直接投资,不包括仅购买有价证券或债券工具而无意控制或管理投资事业的间接投资。本文探讨的中国投资者仅指中国内地投资者(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本文探讨的法律保障制度仅包括中国政府层面的法律保障制度,不对投资者层面的风险防范和权益保障进行安排。在明确基本概念和海外投资法律保障制度的法律渊源后,本文对法律保障制度所保障的投资、所保障的中国投资者、所保障的范围和所保障的救济机制等四个关键问题展开研究。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以投资活动的周期为内在主线,将所保障的范围划分为投资准入、投资运营和投资退出等叁阶段,针对法律保障制度在叁个阶段所保障的不同内容,分别对投资准入、投资待遇、资金转移和征收及国有化问题展开讨论。本文认为海外投资保险机制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海外投资救济机制中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两者互为补充,共同构筑起对海外投资利益的根本保障。既有的多边协定、双边协定和国内法的规定反映出,中国目前对保障海外投资的利益的关注度还不够。在现行的规定中,尚存在一些规定的“模糊”和“重迭”,这些会带来法律适用中的分歧和困难。中国投资者尚未使用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对海外投资进行相关救济,因此,中国对这些机制的实践经验有限,同时中国对ICSID仲裁庭对某些关键性问题的发展也未予以足够重视。结合目前的法律的规定和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国需要从多边协定、双边协定和国内法等层面对海外投资法律保障制度进行完善,尤其应重视完善双边协定。中国应高度关注海外投资中的利益,以更积极的姿态来完善相关规定,同时兼顾中国在吸收外国直接投资中的利益和需求,区分不同的国家,区分不同的投资项目,采用区别对待的方式,尽量使资源达到最佳配置,最大限度对中国投资者予以保护,并实现有效监管。

谭民[3]2013年在《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首先从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概念和内涵入手,探讨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意义、现状、范围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继而在确认保障能源安全是中国和东盟当前的一项共同战略目标的基础上,分析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现有的法律机制;然后分别从能源贸易合作与能源投资合作的角度,阐述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以及能源投资合作的法律制度与存在的法律问题;最后通过分析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提出完善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法律制度的建议。除引言外,全文分为五章(主体部分)及结论共六个部分,基本内容概述如下:第一章“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概述”。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是指中国和东盟及其成员国为了保障各自的能源安全而在能源贸易与能源投资领域进行的国际合作,其主体是中国和东盟及其成员国。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意义重大,不仅可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保障彼此的能源供应安全,也可降低运输成本,保障彼此的能源运输安全,还有利于双方资本与市场的互换。当前,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已从现实和制度两个层面展开:在现实层面,双方优势互补,相互依赖;在制度层面,双方的对话与合作机制已初步建立。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内容主要是叁个方面:能源产品贸易、能源服务贸易和能源投资,但存在专门性的法律合作机制缺失、能源货物贸易的产品出口限制、能源服务贸易和能源投资的壁垒障碍等法律问题。第二章“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法律机制”。虽然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当前基本未形成专门性的法律机制,但是中国与全体东盟成员国都是联合国、WTO、CAFTA等国际组织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的成员,中国与部分东盟成员国还是MIGA、ICSID、泛亚铁路(新加坡-昆明)、“GMS经济合作”等国际组织和(次)区域性组织(合作)的缔约国或参与国。中国还与所有的东盟成员国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除马来西亚和文莱之外的东盟成员国订有双边贸易协定。此外,中国与缅甸签订了《中缅油气管道协议》。上述双边协定和国际组织、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框架下的多边协议,部分内容涉及能源贸易和能源投资问题,可对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起到规范和指引作用。总体上,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法律机制可分为普遍性多边合作、区域性多边合作、次区域合作、双边合作4个层次。第叁章“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的法律制度与存在的问题”。中国和东盟及其成员国并未就能源贸易合作制定专门的规则,相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WTO协议、CAFTA框架协议、CAFTA货物贸易协议、CAFTA服务贸易协议和CAFTA争端解决协议之中。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由遵守WTO纪律、非歧视、贸易自由化等构成。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也存在不少法律问题。能源货物贸易方面的法律问题主要有:能源产品的非关税进口限制措施约束不够完善、能源产品的出口关税不受约束、例外条款为实施非关税出口限制措施提供便利、国有能源企业对国际能源贸易的负面影响等。能源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问题主要是:能源服务并未单列、市场开放程度不够、限制性规定较多、例外条款为实施限制措施提供便利。第四章“中国-东盟能源投资合作的法律制度与存在的问题”。中国-东盟能源投资合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有CAFTA投资协议、CAFTA服务贸易协议、TRIMs协议、SCM协议、TRIPs协议、GATS、MIGA公约、ICSID公约等普遍性或区域性多边条约,以及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总体而言,中国-东盟能源投资合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由促进投资自由化、公平和公正的投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司法化等构成。中国-东盟能源投资合作主要存在下列法律问题:东道国的能源投资准入限制性规定较多、国际条约对东道国能源投资准入控制权的约束不足、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不清、东道国对外国能源企业的违约或征收行为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第五章“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前景展望”。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既存在有利的合作基础,也存在不利的合作因素。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有利基础是优势互补的资源配置、现实存在的相互需求、日益紧密的合作关系。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不利因素在于中国威胁论的影响、发达国家对东盟地区事务的介入、南海问题的国际化。完善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法律制度,需从能源货物贸易、能源服务贸易和能源投资叁个方面着手。在能源货物贸易方面,应当约束能源产品的出口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并严控例外条款,尤其是环保例外条款的使用。在能源服务贸易方面,应将能源服务单列,并扩大能源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在能源投资方面,应当清理中国与各东盟成员国国内法中违反现有国际条约能源投资准入、保护义务的规定,将国民待遇适用于能源投资的准入阶段、同时允许将不能开放或不能给予国民待遇的行业分别列入“暂时排除清单”和“敏感清单”,利用MIGA的投资担保机制防范潜在的政治风险、加大对海外能源投资的保护程度,加强ICSID争端解决机制在投资争端解决方面的利用。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梳理,再次指出:在能源安全遭受重大挑战的当前,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是保障中国能源安全的重要途径,并具有现实的基础和广阔的前景;虽然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基本未形成专门性的法律机制,但是仍然存在可以利用的综合性法律机制,同时也有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不过需从构建专门性的法律合作机制、约束能源产品的出口关税和非关税措施、限制例外条款的使用、扩大能源服务和投资的市场开放程度、加强能源投资的保护等方面进行完善。

陈妍[4]2005年在《WTO与国际投资法制》文中研究表明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紧密联系。而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国际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体制下的投资协定也必将会对国际投资法制产生重要的影响。 鉴于贸易与投资的密切关系,WTO中的不少协定都与投资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其在加强投资保护、提高投资待遇和实现全球投资自由化方面做出了重大努力。对TRIMs、GATs以及酝酿中的多边投资协定进行研究,会知道WTO对国际投资法制已经和将要产生的影响。因此,WTO与国际投资法制的关系以及国际投资法制的发展趋势成为了现今实践所期待回答的重要法律课题。本文试图从WTO协定的投资法角度,对这些问题作初步的讨论。 全文共分五个大的部分,依次为: 引言介绍了本文的写作动机、选题意义和基本思路。 第一章:“WTO与国际投资法制关系概述,”本章分析了贸易与投资的紧密联系,概括性的介绍了国际投资法制现状以及WTO协定与国际投资法制的关系。为后文展开分析进行理论铺垫。 第二章:“WTO体制下多边投资法制的初步尝试——TRIMs协定”,本章介绍了TRIMs协定的主要内容、法律性质、不足和发展趋势等相关问题;将其与多边投资协定进行了比较,并由此进一步分析了TRIMs协定对国际投资法制的作用。 第叁章:“WTO体制下第一个服务投资自由化规则——GATS”,本章介绍了GATS的产生和主要内容,从国际投资与国际服务贸易的关系出发,分析了GATS对国际投资法制的影响。 第四章:“WTO体制下约束投资鼓励措施的协定——SCM协定”,本章介绍了WTO反补贴制度的产生和SCM协定的主体结构,并从投资鼓励措施与补贴的关系角度分析了SCM协定对国际投资法制的影响。 第五章:“WTO体制下综合性的多边投资法制”,本章讨论的是一个发展性

刘苇[5]2015年在《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文中认为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虽然国际贸易与投资在一些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收缩,但总体上呈现出发展的趋势。伴随全球经济逐步复苏的态势,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应把握好此次全球经济布局调整的机会拟定对外发展战略。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需要应对更为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态势和更大的国内民生压力。在国际经济层面,中国通过加入WTO以国际贸易的方式迅速将建国以来积攒的人口红利、资源红利转化为资本和技术,必然需要大力发展海外投资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革新产业结构,实现资本红利和技术红利;从国际政治层面考量,中国自我认知与国际社会不同层次国家对中国崛起的认知间具有微妙差异,唯有以发展为导向,强调长期利益和长远布局的战略性安排方可弥合中国自身角色和国际预期的多重需求。脱胎于“走出去”战略的海外投资发展战略应运而生。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机制中“共同规则”的制定,可以更好地塑造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合作性权力”。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促进和实现,有必要通过整体性法律构建的研究和制定,规则化地表达中国的利益诉求。通过健全我国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律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国际法律体制和实施机制,开拓中国海外市场、促进中国海外投资发展、保护中国海外投资利益、维护海外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有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本文通过历史分析法,对中国海外投资从无到有、从单纯利益考量到立体性战略设计的历史回溯,分析了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发展过程,研究了中国海外投资法律规制与中国经济发展、国际政治关系的历史发展关系,指出通过规则化表达以促进、保障、监管中国海外投资是中国海外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通过比较分析法,以战略视角审视海外投资法律机制,对不同国家、不同国际投资法律机制之间的立场、优劣等进行比较研究,为中国海外投资法律构建与国际投资法律规制寻找衔接点或趋同性方向。最终通过规范分析法,从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建构角度,对中国国内法、国际法中法律规范的研读,分析现行法律与我国海外投资现状的吻合度,提出符合我国海外投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建构意见。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历史演进及其法律规制”,研究了中国海外投资历史发展,指出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是“走出去”战略在当今国际政治经济态势和中国自身综合实力发展的具体演化。通过区分中国海外投资产生、初步发展、逐步增长、高速稳定增长和发展战略的五个发展阶段,以及当时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与践行的研究,指出中国通过规则化表达以促进、保障、监管中国海外投资是中国海外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第二章“中国实现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法律构建框架调整”,结合中国海外投资现状,研究了海外投资经济理论和国际政治关系理论,预测了中国海外投资未来发展趋势,指出对应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横向、纵向多层次展开,法律构建应设定多维的战略目标和不同的战略层次,在成熟的全球性多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扮演积极的参与者,接受这些机制的规则和理念,但应明确表达自身意愿;在处于磋商建设阶段的全球性多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扮演理性的建设者,在坚持国家核心利益的基础上可以让渡某些利益,一方面协调机制运作,一方面积极推动机制的规则建设;在区域性和双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当扮演活跃的倡导者,对投资规则的倡议、条文的草拟、谈判的推动与相关辅助机制起全面主导的作用。提出了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及其重点与主要任务。第叁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国内法构建”,研究了中国与海外投资相关的内国法规范,针对性地分析了促进、管理和保障叁个法律体系的功能实现和缺位等现实问题,提出:我国海外投资促进法律制度应该从税收优惠、金融扶持、技术援助、提供信息服务方面进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管理法律制度应该通过强化事后监督加以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障法律制度应该通过构建全面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方式加以完善。第四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双边投资条约构建”,以国际投资法体系中bits的重要性为基础,提出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中bits具有承前启后、平衡权重的作用。对比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类国家bits签订情况后,提出了用更开放的态度签订bits以促进中国海外投资,用更灵活的方式使用bits以保证中国海外投资的利益的制度设计理念。第五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多边投资条约构建”,研究了自贸区、非自贸区、普遍性国际投资条约发展,提出:应当基于中国地缘性经济贸易地位突出的特点,优先参与制定地缘性多边投资条约;基于中国参与自由贸易投资条约制定的成功实践,重点参与制定多边自由贸易区投资条约的制定;基于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长期合作发展的历史以及中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利益必要性,主导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出于“同类国家”角度制定多边投资条约。对普遍性投资条约晚近的几个发展趋势进行梳理,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杨向东[6]2006年在《WTO体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研究》文中提出国民待遇作为WTO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仅可以保障WTO成员方之间的国民、货物、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在市场上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而且该原则也可以降低国内贸易保护的政治压力,促使政府更加有效、精确地行使对外贸易权,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个人贸易自由。作为一项连接国际法和国内法的重要法律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具有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基础,尤其在WTO成立以后,国民待遇被统一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领域。这不仅仅扩大了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适用客体和适用规则,而且也加强了执行力,使国民待遇真正成为消除国内贸易壁垒的实质性工具。因此可以说,WTO国民待遇原则是以规范政府税收和管理的公权力为核心,以保障市场上的平等竞争机会为目标。这种规范主要来自WTO在条约实践中形成的规则,主要包括了同类产品(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或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的认定标准、不低于待遇的比较和例外规则的援用等等。然而通过案例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涉及国民待遇的案件审理存在过程不透明、结果不一致等问题,尤其争端解决机构对于国内的立法和功能的审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成员方实现国内特定目标的能力。本文从贸易自由化和国内管理自治的视角出发,对目前争端解决机构运用市场分析工具认定同类产品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一是对成员方市场经济模型理解不足;二是缺乏了解成员方实施管理措施的真实动机和目标。因此本文认为,改革WTO国民待遇原则,不仅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竞争性分析,同时也应该引入政策考量,在尊重WTO成员方管理自治的基础上推进贸易自由化。但是,国民待遇条款的改革必将导致GATT第20条的变化,本文建议GATT第20条应重新考虑对措施的分类,进一步澄清各个单项例外和必需性审查的关系,在适当的情况考虑扩充GATT第20条的范围,从而实现与WTO国民待遇原则协调一致的发展。理论的研究是为了现实之需。WTO国民待遇原则在中国的适用具有全面而深刻的意义,《中国入世议定书》对于WTO国民待遇原则的再次发展使我们认识到,研究WTO国民待遇原则应该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探讨。2004年4月我国新修订了

熊琼[7]2005年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东道国外资政策调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不同的外资政策对吸引和引导外资、增加东道国的收益效果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简称TRIMs)是东道国外资政策的内容之一,也是WTO关注的主要内容之一。本文以东道国采取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及相关理论作为研究对象,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概念、种类着手,从理论和模型两个侧面分别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当地成分要求经济效应进行比较全面而系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以汽车产业为例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经济效应进行了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在对东道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跨国公司行为互动影响进行多角度定性分析的基础上,作了相关案例简析。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发展趋势分析,进而提出发展中国家外资政策调整战略,研究和设计了中国外资政策调整的思路和框架。 本文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 导论提出研究问题,梳理了相关概念,阐述理论研究意义和实践意义,简要总结了本文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研究的一些创新以及今后继续研究的几个方向。 第一章“文献综述”对该领域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进行了比较和综合性的学术评论,述评从两方面展开,一是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国内外文献进行了述评,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内涵与外延、性质与特征、运用动因和目标、作用机制等进行了述评,并对相关实证研究、案例研究、以及不同分支研究的基本观点、研究方法做了归纳;二是对当地成分要求的国内外文献进行了梳理,对当地成分要求的概念、福利效果、实证研究等展开述评,并介绍了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和观点。 第二章“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理论与模型分析”,首先从东道国的视角对外国直接投资、外资政策与经济增长的相关理论体系框架进行了基本梳理。在此基础上,重点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对东道国经济影响、特别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主要形式当地成分要求影响东道国经济增长进行了详尽的阐述与模型分析。 第叁章“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经济效应分析:以汽车产业为例”,从中观层面以汽车产业为例,专门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经济效应进行了实证分析。既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在国外其他国家的运行效应展开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又对中国汽车产业的国产化政策及其效应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第四章“东道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跨国公司行为的互动影响”阐述认

刘艳[8]2014年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发展权原则及其实现的法律机制研究》文中认为南方国家的崛起对传统的贸易、投资制度的格局提出了调整要求,调整路径之一是通过修订传统的法律规则体系以反映其发展的利益诉求,因此,国际经济法律体制及其部门法酝酿着从追求一元化标准的体制向着满足多元化利益诉求的变革。在众多诉求中,基于历史旧债和现实的发展差距,发展中国家一直致力于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和规则,以求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获得快速发展,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共享经济一体化的成果。然而,除了个别发展中国如“金砖五国”获得令人瞩目的发展外,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仍然缓慢,很多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仍面临着巨大困难,是国际人权保障中的薄弱环节。国际投资作为推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引擎之一,在提升发展中国家能力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当前的投资条约体制并未反映出发展中国家发展权诉求,尚未建立系统的有益于实现发展权的机制。发展权作为一项发展中国家向国际社会提出的人权,已经发展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内涵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有权利要求承担与其能力相适应的义务,发达国家承担较多的义务,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法律机制中实行非互惠待遇,从国际经济规则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具体地实现发展权。因此,本论文以发展权为切入,试图将发展权实现的考虑因素纳入追求一元高标准的投资自由化、保护投资者私人利益的投资体制中,并在国际投资协定中设置能够实现发展权原则的规则以及相关的制度安排,将抽象的发展权原则在国际投资实践中具体化,推进国际经济向着和谐共进的方向发展。除了序言之外,本文主体部分共分六章进行论述。第一章是发展权原则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确立。对发展权原则在国际经济和谐共进中的作用以及在国际投资体制中提出和实现发展权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从发展权原则的产生、内涵及推进国际经济和谐共进的价值为切入,并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发展权原则进行了界定,论述了国际直接投资在推动东道国经济增长和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的巨大作用。然而,国际投资协定缺少对发展权实现相关规定,给发展中国家执行投资协定带来了种种困难。国际投资法律体制有必要将发展权实现因素纳入其中,在促进国际资本流动的同时,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发展进程融入国际投资法律体制保护的价值之中。第二章研究发展权原则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适用。这章在第一章提出的给予发展中国家非互惠待遇以实现发展权的总体思想指导下,又进一步提出在国际投资法律体制中适用发展权原则要处理好的几个核心问题,以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为灵魂,围绕投资协定承诺的稳定性与国家发展管理的变动性冲突与协调、投资仲裁中对发展中国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综合考察、对基于发展权而为东道国外资管理政策空间的保留而展开,这些关系的协调贯穿在如何实现发展权的条款的设计中。此外,本章还简要阐述了投资法律制度中实现发展权需要完善的诸方面。第叁章到第六章分别对投资准入阶段发展权的保障机制、公平公正待遇中的发展权、国际投资条约例外体系中的发展权、国际投资征收制度中的发展权这四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围绕第二章提出的几个核心问题,进一步从规则的权利、义务的层面来具体实现发展权。第叁章是国际投资准入制度中的发展权,这是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承担义务的能力不足,在准入阶段设定的差别性的义务承诺和过渡期制度安排。本章分为两个问题来探析,第一个问题探讨投资准入差别待遇,运用列表清单的方法,依据国家的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东道国享有裁量空间,可以选取不同的方法来控制投资进入的部门、领域,以及在本国投资中所占的比例,即通过控制权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优惠。第二个问题是履行要求的规制,一项履行要求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会产生认识和作用上的差异,在履行要求制度设计中,可以通过叁分法对履行要求的内容进行分类,并引入履行要求条款下的发展例外来满足发展中国家对某些外资管制措施的需要。第四章论述国际投资中公平公正待遇的发展权,是从条约解释和适用此待遇的角度,提出公平公正待的评价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发展水平,投资仲裁应当结合国内法和国际法综合考察国家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公平公正待遇是衡量国家治理水平的一则标准,此标准内涵的不确定性使国际投资仲裁庭不断提高国家“治理良好”的解释标准,本文不提倡用明确的语言列举公平公正待遇的内容,建议从其适用的角度,将公平公正待遇作为仲裁庭对国家行为进行审查的一项标准,这项标准要对国家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区分,分别用国内法和国际最低待遇标准进行判断,在对投资者合理期待的认定中考虑一国的发展阶段和水平,合理地确定最低国际标准的水平,由此控制仲裁庭的任意解释。第五章研究国际投资协定例外体系中的发展权,这是从协调投资协定承诺的稳定性与国家管理的变动性之冲突角度展开的。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重大利益的冲突与协调都不可避免,而发展中国家在某些利益协调环节由于发展能力不足,更需要予以重视和协助。例外条款这种法律机制为利益协调提供了有益的方法,本文以利益主体为标准,围绕国家主体、社会公众主体、个人主体叁分法进行了划分,进而对纷繁复杂的“利益”归类梳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由一般例外、国家安全例外和发展例外构成的例外体系,由此来全面协调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利益冲突。第六章探讨国际投资征收制度的发展权,这是围绕如何给予发展中国家发展政策空间而展开的。随着国家干预社会事务范围的扩展,正当的国家管理行为被认定为征收的可能性增大,征收条款对征收种类和范围的界定仍然不明晰,现实中,发展中国国家发展变革的频繁度超过发达国家,已有征收条款在间接征收的认定中排除了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措施,这些排除事项仍不能满足发展中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需要。本章对国家管理行为展开全面分析,认为有必要将发展中国家基于发展权实现的管理行为也从间接征收中予以排除,增加发展权实现的政策空间。

吴智[9]2010年在《全球化背景下两岸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不仅国际投资规则呈现出逐步一体化的趋势,而且大多数国家的外资法继续朝着更加自由化的方向发展。在全球化的进程中,不仅中国大陆成为了国际投资协定(IIAs)网络中的重要缔约方,台湾也缔结了一些双边投资协定。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中国大陆和台湾各自还签署了一定数量的涵盖投资问题的自由贸易协议(FTAs)。在两岸政府的努力下,两岸投资目前步入了双向直接投资的新阶段,但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为顺应全球化发展趋势和满足两岸投资未来发展的内在需要,两岸之间应该构建持续、稳定和可预期的两岸直接投资法律体制,为此,本文共分七个部分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在本文绪论中,首先阐述了全球化与国际投资规则一体化的基本趋势;接下来主要围绕着全球化背景下的两岸投资交流现状与困境进行了探讨,并考察了中国吸引外资与对外投资的现状以及台湾吸引侨外资与对外投资的概况。文章第一章是针对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投资法律制度晚近发展的论述。在该部分,首先探讨了内国法有关外国直接投资规则的变化概况与原因;然后简要阐述了多边性国际投资协议(IIAs)与投资保护和自由化的问题;最后,以BITs和FTAs为例探讨了双边和区域性投资协议的发展现状与特征,并围绕着双边和区域性投资协议与国际投资保护和投资自由化规则的核心问题,从公正和公平待遇、征收与补偿、保护伞条款、投资者—国家投资争端解决、投资准入与设立、禁止履行要求、投资政策透明度等方面,结合相关的国际投资争端案例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证。通过分析指出,尽管不同国际投资协议(IIA)在以上具体问题上的规定存在不同,不同学者的解释以及投资争端实践也可能存在差异,但是,包括BITs和RTAs在内的晚近IIAs中,强调投资保护的核心特征依然没有改变,而且新一代国际投资协议(IIAs)还呈现出推动国际投资自由化的趋势。本文第二章是关于中国的国际投资保护与自由化义务问题的论述。本部分首先对中国缔结国际投资条约的概况进行了检视;然后对中国在多边国际投资条约下的投资保护与自由化义务问题进行了简要探讨;接下来对中国在BITs和FTAs中的投资保护和投资自由化义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主要涉及公正与公平待遇、充分保护与安全、征收与补偿、“保护伞条款”、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投资与投资者定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禁止履行要求和投资透明度义务等问题。通过分析可知,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对于投资保护和投资自由化义务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有些已经在发生变化,如征收补偿问题,事实上中国已经接受了“赫尔准则”的补偿标准;又如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中国目前已经固定化地接受了ICSID的国际管辖。本文第叁章是关于台湾的国际投资保护与自由化义务的论述。在该部分中,首先阐述了台湾在WTO中承担的国际投资保护与自由化义务的基本内容;接着对台湾缔结双边投资协定和FTAs的努力、缔约能力、缔约方名义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指出,即使在现代国际法下,台湾也不能以“中华民国”或者“中国民国”政府的名义对外缔结BIT。作为WTO成员,台湾应该以其加入WTO的名义,即“中华台北”名义签署FTA。然后,文章较为全面地对台湾在其BITs与FTAs中承担的投资保护与投资自由化义务的基本内容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可知,在这些协定中,台湾作为主要投资方的立场得到了充分体现,而且台湾在FTA中的具体规定,如投资待遇、征收保护、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都已经非常接近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FTAs实践。文章第四章是关于台湾外资法与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的探讨与分析。本部分首先探讨了台湾的外资法律制度,涉及台湾外资法的概况、立法起源、立法体例等基本内容;也分析了台湾外资法律制度中的几个实体性问题,如外资准入、投资待遇、征收及其补偿等。其次,文章对台湾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进行了探讨。通过文章分析,可知台湾实际上自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即开始实施吸引华侨和外国人投资台湾的政策,并为此先后发布和修订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和鼓励华侨和外国人投资台湾以及为侨外资提供保护的法律制度;同时,台湾当局也适时地出台了促进和鼓励台商海外投资的法律制度以及基本建立了保护台商海外投资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本文第五章主要围绕着两岸直接投资的现有法律制度进行了论述。本部分内容中,首先回顾了台湾关于两岸直接投资交流的历史发展阶段,详尽探讨了民进党执政时期的台湾限制两岸直接投资的政策与法律制度,而且从WTO法视角全面、深入地分析了台湾所执行的限制两岸直接投资政策与法律制度的非法性与不当性。其次,文章对马英九执政的台湾就两岸双向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调整进行了分析,肯定了台湾进一步放宽台商投资大陆和有限度开放陆资入台直接投资的积极意义,但也指出目前台湾在开放两岸直接投资方面依然过于谨慎,甚至在很多方面仍然停滞不前。特别是对于开放陆资入台直接投资,与台湾目前对外国人和华侨投资的开放程度相比较,仍有不小的差距。本章最后对中国大陆鼓励和保护台商投资大陆以及积极促进陆资入台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阐述和分析,指出,尽管中国大陆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保护台商权益的法律体系,但是中国大陆在台商投资权益保障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对于陆资入台直接投资,尽管中国大陆确立了鼓励陆资入台投资的基本政策,但是现有调整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的法规过于原则性和程序性,而且中国大陆也缺乏保护陆资入台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第六章是本文的落脚点——全球化背景下两岸直接投资法律体制的构建。在本部分,文章首先对两岸政府在全球化背景下各自对于两岸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应有调整进行了探讨。指出台湾应该顺应全球化和区域贸易安排下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历史潮流,全面遵守WTO规则及台湾入世承诺,为此,台湾不但要进一步放宽台商投资大陆的政策,同时更要公正、平等地对待陆资入台直接投资,尽快制定促进、鼓励和保护陆资入台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中国大陆则应该进一步完善台商权益保护机制、出台具体性的促进和鼓励陆资入台直接投资的法律,并建立保护陆资入台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其次,文章对构建两岸直接投资的双边法律框架问题进行了论证,不但分析了构建两岸直接投资法律框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也对构建两岸直接投资法律框架的形式与路径和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探讨;并且针对全球化背景下构建两岸直接投资法律框架的实体问题,从投资和投资者的定义、市场准入与非歧视待遇、公正与公平待遇、“保护伞条款”、政治风险保证、禁止履行要求、资金转移、透明度要求、投资者与政府间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论证,并力求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总之,未来两岸双向直接投资关系持续、稳定的发展是两岸关系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这必须建立在持续、稳定、可预期的的两岸直接投资法律体制的基础之上。为此,在全球化背景下,两岸政府不但需要各自完善和建立相应的两岸直接投资法律制度;同时,在坚持两岸同属于一个中国主权的基本原则下,要尊重两岸政府都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的事实,充分利用WTO框架下的区域贸易安排机制,建立双边层次的两岸直接投资法律框架,为两岸直接投资从初步正常化走向正常化,最终走向自由化,提供持续、稳定、可预期的法律体制。

刘旷怡[10]2014年在《《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东盟投资协议》(全称《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是自由贸易区内投资领域的重要文件。《中国-东盟投资协议》规范自由贸易区内所有投资活动,为建设自由贸易区内投资自由,投资便利,竞争透明的投资体制。本篇论文通过对《中国-东盟投资协议》产生背景,形成过程,签订意义进行论述,研究其法律性质。通过对《中国-东盟投资协议》主要内容的论述,并通过将其与《与贸易有关投资措施协定》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内容作对比研究,来探讨《中国-东盟投资协议》的优缺点,进而笔者提出扩大国家行为的范围,完善海外投资保险的规定,将安全例外条款具体化,建设常设仲裁机构四条完善《中国-东盟投资协议》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法律制度研究[D]. 杨联明.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2]. 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法律保障制度研究[D]. 梁咏. 复旦大学. 2009

[3].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法律问题研究[D]. 谭民. 武汉大学. 2013

[4]. WTO与国际投资法制[D]. 陈妍. 武汉大学. 2005

[5].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D]. 刘苇.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6]. WTO体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研究[D]. 杨向东. 苏州大学. 2006

[7].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东道国外资政策调整[D]. 熊琼. 华东师范大学. 2005

[8].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发展权原则及其实现的法律机制研究[D]. 刘艳. 武汉大学. 2014

[9]. 全球化背景下两岸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研究[D]. 吴智. 武汉大学. 2010

[10]. 《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研究[D]. 刘旷怡. 黑龙江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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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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