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观公共领域与我国社区自治实践_社区自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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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1)07-0130-06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1]在解释当代政治生活的学术研究中显示出了巨大的生命力和包容力,这不仅与其本身精密的内在逻辑架构密切相关,更与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民主的协商讨论式转向(称之为“协商民主”)这一历史背景相生相长。协商、讨论、对话与交往等形式成为解决分歧、制定决策的主要形式。不过,随着学术界对公共领域在城市公共政策制定、城市发展与规划,乃至社区公共决策的制定和社区公共事务的处理等问题的研究中,需要进行大量的个案研究来进行论证,这就渐渐偏离了哈贝马斯式的宏大建构;尤其是在运用协商讨论式的公共领域理论对社区微观政治进行研究时,越来越显示出哈贝马斯式的公共领域理论的局限性。为了使理论对现实更具解释力,学者们对公共领域这一概念进行了层次上的划分,尤其是微观公共领域(mini-publics)与宏观公共领域的分野为公共领域理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

一、微观公共领域的理论视角

(一)何谓“微观公共领域”

微观公共领域的术语首先是由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于1989年提出的,在《民主及其批评者》[2]中,达尔设想,建立一种微观公共领域,来对议会制民主进行补充。他将此命名为“minipopulus”,不过未定义该概念。后来“minipopulus”演变为“mini-publics”。阿荣·方(Archon Fung)[3]认为:市民聚集在一起,十几个或几百个,而非成千上万个,以一种自我意识觉醒的讨论为主,就可以称之为“微观公共领域”,它依赖自我选择(self-selection),一种自愿的参与意识,排除对大范围决策制定的讨论等;也排除了法院、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中的那些正式权力机构讨论。罗伯特·古丁(Robert Goodin)[4]称这是一种小团体范围内充分讨论的设计形式,每个参与者的参与都是有效的,每个个体具有充分的代表性,这种代表性不是统计学意义上的代表性,也并非政治选举中的代表性。他指出:“微观公共领域一直专注于合作解决问题、创新和创造力、公民参与、公民教育、为弱势群体提供表达机会等,并力图包括所有的利益相关者或者召集公民团体做出决策……微观公共领域由所有那些受某项政策影响的更广泛参与和授权过程构成,并开启了一个直接的协商过程,它可能变成创造具有规范权力的更大公共领域的行为者,还可能缩短协商学习与实践之间反馈循环的议程距离。”[5]由以上关于“微观公共领域”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该概念主要具有以下几点特征:参与者规模有限,且参与是自愿的;讨论的机制是协商和对话;目的是合作解决公共事务的问题。

(二)为何要关注“微观公共领域”,“微观公共领域”与“宏观公共领域”如何衔接

将这两个问题联系起来或许更容易回答。对公共领域感兴趣的学者是在追求一种比较温和的社会变革方式,这是一种对改革的修补,而不是一种“革命性的变革”,不管在哪个层次上研究公共领域,都认同这一共识。那些对于提高宏观公共领域质量感兴趣的学者也应对微观公共领域给予重视。阿荣·方(Archon Fung)[3]338-367指出了三个理由:第一,尽管微观公共领域影响范围很小,但它们在当代政治中对公众参与和公共协商在做出最有前景、最富有建设性的努力;第二,在特定文化政治生活的背景下,有效的、大规模的公共领域变革很大程度上是由一些良好运作的微观公共领域扩增而来,而不是单靠设计或提高一个公共领域。第三,即使那些致力于公共领域宏观扩增的人们同样必须了解促进公共协商有效运作而采用的制度设计的细节,对微观公共领域的考察正好能够提供这些知识。同时,以上三点理由也暗含了公共领域从“微观”如何向“宏观”过渡,微观公共领域的运作能够推动宏观公共领域的前进,通过强调政治教育、培养政府官员和市民的公民道德、政治技巧与政治责任,提高政策效能和正义。罗伯特·古丁(Robert Goodin)[4]219-244强调当由微观政治性创新过渡到宏观政治影响时,微观公共领域很少能决定公共决策(如,国家立法和决策),最常见的情形是微观公共领域在宏观政治系统中缺乏正式权力或权威。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微观公共领域的运作并不是为了抗衡国家权力,很多关注公共领域的学者将重点放在强调公共领域中的协商与合法性之间的关系,比如政府的合法性。然而,事实上,对民主有所贡献的微观公共领域比合法性的研究走得更远,它强调公共责任、有效治理以及集体动员等,提倡以集体智慧解决分歧、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培养人们的政治道德和技巧,促进社会正义和谐。

二、微观公共领域与社区自治的契合

(一)微观公共领域的已有研究

自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提出了“微观公共领域”这一概念后,围绕此概念的争论和研究便不断涌现(Robert Dahl;Jack Nagel;Archon Fung;Robert Goodin;John Dryzek;)[3]338-367[8][4]219-244。有的研究[3]338-367通过仔细剖析构成微观公共领域的具体要素,如谁参与、参与什么、如何参与、什么时候参与、为什么参与等,并援引具体例子加以说明,以便试图准确把握某一具体微观公共领域的特征、质量以及能否成功达到目的等;有的研究[4]219-344则通过对微观公共领域进行分类,追溯其发展过程,以及探讨其发挥功能的具体路径,来分析微观公共领域如何与宏观公共领域产生联系,及其如何影响宏大政治决策。从这些研究中可以看出,微观公共领域已经成为一个既定事实或社会实体毫无疑问地存在于西方现实的政治环境当中,同时,对其的关注更多与探讨如何更好地、更恰当地践行民主关系密切。这样的研究带给我们的思考是,我国目前的政治实践中是否存在微观公共领域及其如何在中国的政治制度环境下发挥作用,这对于我国在追求民主的道路上如何最大化地发挥民主带来的优势并尽可能规避其劣势和风险意义重大。

在我国,对微观公共领域的研究尚属少数[6],尤其从微观公共领域的视角来考察我国社区自治的实证研究更是空白。本文就是尝试从微观公共领域的角度来关注政治选举之外的其他更多生活性领域,如公民的社团生活、舆论的自由表达、问题的协商解决以及决策的讨论决定等领域,即试图考察居民在社区生活中是如何践行民主的、创造性的“微观公共领域”(mini-publics)。微观公共领域的存在使社会边缘群体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成为可能。这使我们意识到即使在远离国家政治中心的基层社区中,通过微观公共领域的存在和发挥作用同样可以使社区居民影响公共事务决策,至少可以影响社区公共决策。

(二)社区中微观公共领域的概念界定

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发展历程形成了以国家公共权力指导为基础和以社区自治为核心的社区建设策略。本文所研究的微观公共领域具有本土特色,是指有国家公共权力参与,能够使各方主体进行有效对话,并能够形成解决问题的有效决议的一个微观“场域”,主体可以“不在场”,但是其声音、精神意志却具有效力的这样一个或有形、或无形的场所,该领域关注重点不是宏观的社会制度设置、解决社会问题,而是涉及社会个体切身利益的微观层面,微观公共领域的作用是通过合理的重要论辩来解决微观层面的政治争论与分歧。在我国,社区治理一直强调自治的基本原则,即由社区成员自己管理共同体内部的公共事务,让社区公共决策最大化地体现民意。商品房社区内外存在着多种利益主体: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居民个体、业主以及社区之外的更多社会主体,他们如何能够达成共识是关键,如何使社区公共利益最大化是美好追求。微观公共领域的基本特征是对话、交往、理性论辩,追求公共利益的实现是终极目标。在商品房社区中,存在着具有经济自主性的“私人”,这样的“私人”具有追求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自觉意识和可能性,这是公共领域的存在前提,也找到了将微观公共领域与社区自治相结合的关键点。

接着,以北京市商品房P小区的社区自治实践为例,通过考察社区自治实践中的一系列关键性事件来展示微观公共领域如何在商品房社区中发挥作用。

三、微观公共领域何以体现:一个社区自治实践的典型案例

P小区是典型的城市商品房社区,拥有146户业主,常住人口500多人,属于中档社区,处于北京市中心繁华地带,其业主大多为高校教师、政府公务人员等年轻在职人员,并具有较高水平的经济收入。P小区自2007年7月8日打出“创小区业主自管第一”的标语后,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对这种社区治理模式的评价是:“该小区是某市首个全体业主当股东自主管理的社区,将全国的社区自治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对个案的实地调查采用参与观察和结构式访谈的定性方法。为了不断寻求信息的饱和性,接受调查的人员涉及形形色色的社区居民,对他们的访谈为本文的撰写提供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7]。

(一)成立业委会的群众基础——国家管理的支持

在我国商品房小区中成立业委会是一件程序相当繁琐、甚至比较艰难的事情。首先国家公共权力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来控制业委会的产生,要求必须具有最广泛的认可,最广泛的参与。P小区为何能够在短短38天的时间迅速成立业委会,这不仅与小区当时的实际状况以及与社区关键人物的个人能力和魅力直接相关,更主要与业委会的利益诉求和群众基础不可分割。在P小区,某大学礼堂的一次集体会议——讨论开发商晚交房赔偿问题,作为一个有形的交流场所,奠定了业主自主参与社区治理的基础,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迈出了第一步,即得到了开发商由于晚交房对业主的赔偿,增加了业主参与社区管理的信心。从一开始的网上讨论,到礼堂集会,到最终的谈判成功是一件集思广益的事情,业主围绕着“开发商晚交房”的问题激烈争辩、理性讨论,制订计划、研究方案,最终使得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应有的补偿,这是成立业委会进程中的关键事件,让大家意识到只有组织起来才具有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力量。接着,原物业公司突然撤离,小区陷入无人管理的状态,成为要求成立业委会的直接事由。“我们业主在一楼大厅里或者借大学会议室里,大家开会,慢慢地提议要成立业委会,最后在刘庭先生的带领下千辛万苦将业委会成立下来。”微观公共领域就一直在发挥作用,业主为时下自身的处境担忧,出谋划策,从小区业主的全民选举业委会到业委会的成功备案,都是一个集思广益的过程,广泛的参与最终带来了问题的合理解决。

新型社区中的业委会是建立在拥有共同财产的基础之上,不是按地域,不是按社会关系,而是实实在在的经济纽带将这样一批业主联结起来,因此具有了共同的利益诉求,即对自己公有财产的管理。业委会的“权”是由业主授予,利益诉求也是从小区内的所有业主的公共利益出发,合法性则来源于为了提高全体业主的生活质量、改善全体业主的生活品质。

国家公共权力对业委会的认可有着诸多合法性的考虑。在如此短时间内能够快速正式成立“业委会”也意味着国家公共权力对该组织合法性的认可,这种国家公共权力的有形参与“私人”个体的利益诉求形成了有效对话,最基本的追求便是与社区公共利益保持一致,是社区居民的集体性选择让国家公权看到了这一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然而对于P小区,如果按照正常程序来做,显然不可能成功,开发商与物业是绝对不会赞成业委会的成立,事实上他们根本不关心小区怎样管理、小区居民得到怎样的服务——如物业突然撤离社区,P小区业委会的成立属于特事特办。中国现阶段的市场转型带来了多元化的社会秩序,尊重个体的独立性与创造性显得尤为重要,这样可以形成有效地讨论、交往与协商,才能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建构良好的社会运行环境。用业主自己的话说:谁有房子了,不想自己的小区变得更好,更舒服、更有家一样的感觉?国家公共权力对社区公共利益的追求与认可使得微观公共领域发挥作用成为可能。

(二)收回车库,激烈的正面冲突——国家公权“默许”

最主要的原因便是P小区车位的极度紧缺,比如:车都停在路面,有些业主比较反感,就晚上搞破坏;本来用来通行的路面上挤满了车,造成出行极大不便;开发商或物业火上浇油,将地面间隙处设立收费停车点妄想谋取利益。这些问题使小区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开发商、物业之间产生了激烈的冲突。为什么物业会突然撤离小区呢?直接原因不是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用小区居民的话说是“物业与开发商(停车费等利益)分赃不均”直接导致了物业的突然撤离,原物业公司经理被打,原物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被打,当两者的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便以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可以说是“开发商的两个耳光把物业打走了”,在这里,业主处于被遗忘的角落。几乎被访谈过的每一个业主回想当时的情景都是不寒而栗,认为因警察的出动才不至于使面对面的冲突扩大到不可收拾的地步。而为了巩固“胜利的果实”,不至于落入他手,社区中的业主(如老年人)成为了这场争夺中的主力,“天天出来戴着红袖章,轮流为车库站岗”。没有公众对“收回车库”的迫切需求,没有公众对“收回车库”的热情参与,车库是不会顺利地回归业主所有的。

国家公共权力对于这种利益的争夺是在“默许”吗?正是微观公共领域的存在使国家公共权力认识到自身的社会责任。在这样的利益争夺中,国家的角色不仅仅是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政府,对公民参与和诉求持有一种尊重和支持的姿态,微观公共领域形成了明朗的社会性选择,让决策者明白“车库归属权”中的“民意”。最终国家公共权力以“默许”的姿态承认了这场利益冲突结果的合法性,微观公共领域的运作最终导致问题的合理解决。在这场“车库争夺战”中,没有业主的热情参与就没有微观公共领域发挥作用,也就无法使民众获得切身实惠,而这个问题也将继续困扰社区内外各主体。

(三)成立社区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管理的支持

社区管理搞公司制运营,目的何在?原因何在?在目前中国城市新型社区中,业委会的地位极其尴尬,没有主管部门,没有法人地位,却要就小区物业管理共有部分签订商业合同,还要在物业公司离开后管理小区,还要在这些活动中开具发票,在小区事务中履行法人义务却没有法人地位。这种情况并不是只在P小区才遇到的情况,是所有业委会所面临的处境。P小区为此成立“社区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来以公司的性质实际管理小区涉及业主共有部分的财产,用公司总经理的话说,“这样做是为了保护自己”,是为了免于因业委会处理物业费等财务的事情引起法律纠纷,为了免于小区管理本身所涉及的财务往来没有凭证而引起法律纠纷。

在小区成立社区服务公司是一个创新,P小区根据自己的特殊情况以公司的名义来运作社区管理,成立属于自己的社区服务公司,实现真正的社区自治,打“擦边球”,法律并没有规定社区服务不能成立公司,只是习惯上人们认为社区服务是一种公共产品,是应该由政府以再分配的形式提供。为社区服务成立公司这是一种集体智慧的结果,需要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广泛讨论和论证,如业委会角色的考虑、物业纠纷的考虑、社区公益的考虑、财务公开的考虑,等等,正是对社区事务前车之鉴的深入思索和探讨,结合自身的特殊情况才形成了这样的有效决策,显示了微观公共领域在解决分歧、制定决策的重要功能。

(四)大众参与小区建设——合作共赢

社区居民怀抱同一个心愿——把小区当成自己的家,齐心协力、出谋划策,种花、种树、养鱼、自主安装监控设备以及建议将原来两部电梯改成一部电梯使用。人们普遍认为,这样做的结果是小区更美了,更好了,也更省钱了,说到底是自己的生活更好了,更有人情味了。从经济的角度看,群策群力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节省开支,增加小区的收益;然而它带来的社会收益远远不止这些,和谐的邻里关系和小区关系更能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品质,改善人们的精神状态,为人们更好的工作生活提供动力。

国家公共权力是否参与这一过程呢?似乎并没有看到它的“踪影”?国家公共权力的适度开放使得居民拥有了参与社区建设的热情,蓬勃的参与热情也让小区鲜活起来,更重要的是小区居民把小区也当成自己的“家”。“一个民族如果没有私人生活,就会丧失生机和活力而死气沉沉;而如果它缺乏公共生活,则会成为一个缺乏宽容与个性、没有创造力与生命力的民族。”[8]微观公共领域的视角鼓励人们从公共物品的角度进行思考,而不是从私人利益出发,力求在相互尊重的氛围下达成一致意见。给居民一个自由开放的空间来关心公共利益,管理公共物品,人人有机会参与建设,呈现自己对公共利益的建议,结果不仅培养了居民的公民精神,更是创造了一个有生命力的小区,作为生活世界中自主的个体,他们没有做决定的压力,没有自组织的限制,更能全面地思考问题,更可能采纳别人的意见,做出好的决策。可见,独立、成熟的微观公共领域的良好运作能够更大范围地培养一个民族的创造力和生命力。

四、微观公共领域的功能体现

P小区的社区自治实践在我国的社区治理模式中尚属少数,并且显然这种模式获得了国家制度的合法性认可,更重要的是赢得了社区居民的“民心”。可以看出,微观公共领域的讨论不同于宏观层面的公共领域,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征:

第一,宏观公共领域反映了诸如不平等、财富、性别、教育等社会背景对沟通的控制,而这种控制有时是难以调和的,而微观公共领域则试图在可见的方式上囊括所有不同的声音,具有广泛的公众参与,并消除参与的偏见,包括弱势群体的参与。

其次,单个居民经常会形成有问题、有争议的决议,因为信息是有成本的,而微观公共领域则教育居民互相沟通信息、共享信息,因此,微观公共领域是一个传递信息的场域,使政府官员获得信息、社区决策者获得信息、社区居民获得信息,信息的对称是消除分歧达成一致的基础。

再者,打开了信息来源的渠道之后,还要注重提高沟通的质量,能够为社区公共决策提供有益参考,这种协商讨论的结果实际上是在传达一种经过广泛论证和公众参与的社会性选择,如选择“社区居民自己管理社区”的社区治理模式。

另外我们必须注意的是,某些公共问题太强大了,包括社区公共问题,以至于即使是最好的专家的意见和能力也无法达到消解问题的目的,社区居民、政府官员等一系列社区主体通过参与式的协商、讨论或许才可以找到解决路径,这也正是微观公共领域发挥功能的特性之一,即通过微观公共领域深入的讨论保证集体行动的有效性,以及公共政策的正义,最终达到问题的合理解决。

总的说来,微观公共领域试图囊括所有不同的声音,参与主体之间互通信息,并能够形成明朗的社会性选择或形成有效的公共决策,或者消除分歧促使公共问题的合理解决。微观公共领域的这些特征或者功能恰好在P小区的社区自治实践中得以体现(如表1所示)。

五、对我国“社区自治”的启示

应当讲,采用微观公共领域的理论视角考察“商品房社区”中的社区决策制定和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运行模式,不仅从理论上深化了对公共领域的思考,而且认识到其在社区层面发挥的重要性社会功能,对指导我国的社区建设,乃至对社区治理模式的创新性探索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启示一:社区自治实践并不是要千篇一律进行“模板化”的推广,而要结合当地基层社会的特殊情况因地制宜。

很显然,本研究选择的个案具有特殊性和典型性,不论从社区规模的大小、社区成员的素质来讲,还是从社区管理的运作机制来讲,均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此种社区管理机制未必在其他社区中具有运作的土壤,也未必能够适合其他社区的特点和条件,正因为如此,它给我们的启示至少有一点,即社区的治理方式并不只是唯一的、固定的,尤其对于新型社区的治理。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机制关键在于要建立适合各个社区特点的管理方式,提倡社区管理机制建设的百花齐放,发动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这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最佳应用。

启示二:微观公共领域的合理存在能够为国家公权争取某种合法性,且能够减少民众对于国家公权的不理解,甚至抗衡。

P小区的社区自治实践展示了国家公共权力如何参与社区中微观公共领域的协商与讨论。哈贝马斯所论述的公共领域,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不断发展面临着结构转型,他主张国家公共权力的涉入或控制应该尽可能退出公共领域,还原公共领域的原生状态,这样的理论诉求使我们认为国家公权与公共领域似乎处于一种此消彼长的敌对状态。民众对国家公权的抗衡最重要的原因可能来源于民众对公共决策的不理解,这种不理解正是因为缺乏对制定决策过程的参与。然而,通过对微观公共领域的恰当运用,这样做出的公共决策是有效的、合理的,最主要的是,是深得民心的。可见,微观公共领域的合理存在能够为国家公权争取某种合法性,而且能够减少民众对国家公权的抗衡。让民众参与到社区公共决策的制定当中,为社区建设出谋划策,更有利于发挥社区居民的主体性,更能够充分发挥社区自治的优势作用。

启示三:微观公共领域的功能体现使我们意识到国家公权在基层社会管理中的角色应当是一种参与,而不是干预。

我国的“社区”超出了作为人类居住共同体的社区的原始意义,作为国家的基层行政治理单元,必然与国家公共权力的运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这种联系必然会在社区中的微观公共领域中得到体现,这在前文对关键性事件的分析当中已经陈述。比如说,国家公权对“收回车库”的公众诉求持有一种支持的姿态等。正是微观公共领域的运用形成了明朗的社会选择,最终是社区居民的集体性选择让国家公权看到了这一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并给予认可。可见,国家公权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是一种参与,而不是干预,要认识到微观公共领域在解决分歧、制定公共决策的巨大的生命力,它追求公共责任和有效治理,它有时是单个最有能力的专家或者决策者也无法企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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