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保障——就人民检察院实施刑诉法规则——访高检院研究室副主任赵汝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刑诉法论文,诉讼法论文,副主任论文,人民检察院论文,研究室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今年1月1日起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为保证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现已正式下发执行。日前,记者就这一《规则》制定的背景经过、指导原则和检察机关在实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等,走访了高检院研究室副主任赵汝昆同志。
记者: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对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的制定和出台,全国司法界特别是检察系统干警十分关注,因为刑事诉讼法的很多操作性问题有待《规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请谈一谈《规则》制定的过程。
赵汝昆: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分重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全国人大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通过以后,高检院就组织专门的班子,着手研究起草《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在全面研究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的基础之上,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实践经验,草拟出《规则》讨论稿,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提交第十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讨论。此后,又将《规则》的讨论稿发送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中央国家机关,并下发各级人民检察院广泛征求意见。在对各方面意见进行综合研究后,修改出试行稿,提交全国检察长会议讨论。以后又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和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协调意见进行了最后修订,先后八易其稿,最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下发执行。在整个《规则》起草的过程中,我们认真研究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体现了严肃性、民主性、合法性。
记者:请问,制定《规则》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赵汝昆:《规则》的研究制定始终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领导下,遵照张思卿检察长“不失职、不越权、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办”的指示进行的。《规则》的制定是为了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具体规范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办案程序,保证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顺利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规则》的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1)紧紧围绕检察业务工作,系统地规范了检察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则》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吸收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规范》等规范性文件中符合法律规定并行之有效的内容,将各项检察业务系统地规定在《规则》之中。《规则》发布执行后,原有的规定不再适用。(2)《规则》规定的内容限于检察机关工作范围,没有涉及其他有关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应当由刑事诉讼法调整,而不能由一个机关去规定其他机关的行为。检察机关不能也不应当在本部门的规定中规范其他机关的行为。(3)《规则》是刑事诉讼法规范的具体化,可操作化,它基本做到了忠实于立法原意,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
记者:《规则》在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诉讼的一些重大问题上是如何作出明确规定的?
赵汝昆:《规则》对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都作了具体规定,重点明确了以下若干问题:
1、关于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范围问题。《规则》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的范围,即: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具体管辖的罪名,要待刑法修改后进一步明确。
2、关于逮捕条件的掌握问题。征求意见稿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解释为,“(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据必须确实、充足。”考虑到“充足”一词不易掌握,并不易与起诉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相区别,在证据质和量的标准上修改为“(三)证据应相互印证,并查证属实。”一般情况下孤证不能保证证据确实,需要有其它证据相互证明。
3、关于在侦查阶段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提供法律帮助问题。刑事诉讼法关于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比较原则。根据立法精神,《规则》将其具体化,对于律师的会见作了必要的规定。考虑到案件性质,犯罪严重程度,案情的复杂情况,羁押时间的长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认罪态度,是各不相同的,《规则》规定:“在侦查期间,受委托的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次数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予以确定。”这样规定可以具体案件具体安排,为检察机关和律师双方的工作提供便利。
4、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由于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庭审判的需要,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应当提供证人名单,人民法院在开庭三日以前发出通知传唤证人出庭。《规则》明确规定“证人需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无论公诉人提出的证人,还是辩护人提出的证人都要经法院通知到庭,未经法院通知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出席法庭作证。同时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5、关于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精神,《规则》规定:“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也可以建议休庭,向本院检察长报告”。如果需要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的,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
记者:贯彻《规则》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赵汝昆:由于修改后的刑诉法刚刚开始全面运作,实践中还会出现很多问题,各环节上还需要有一个磨合期。各地检察机关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同时,要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统一认识,要以有利于“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从重从严”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完成刑事诉讼任务为目的,注意总结实施中的问题,研究《规则》有关规定不适应实际需要的问题,在适当的时候,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将对《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进行修改,使之不断完善,以保障刑事诉讼法在检察工作中正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