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1927年至1936年国民政府与商会的关系_国民政府论文

1927-1936年国民政府与商会关系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民政府论文,商会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学术界对政府与商会关系的讨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但这些讨论大都局限于清末民初,对1927-1936年时期缺乏系统的探讨。尽管如此,一些研究近代中国资产阶级和商会的著作对此时期二者的关系却作了极为肯定的论断。如有的学者探讨了1928年前后江浙财阀与国民政府的关系,指出“对上海资本家来说,国民党统治的第一年是一个灾难……他们在1927年以前在上海所享有的不受政治控制的局面,因近似恐怖的统治结束了”(注:Parks M.Coble著、蔡静仪译:《江浙财阀与国民政府:1927-1937》,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6页。此外,易劳逸在《流产的革命:1927-1937年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中国青年出版社1992年版)中,白吉尔在《中国资产阶级的黄金时代:1911-1937》(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中也持大致相同的观点。);有的学者着力考析了1930年前后国民政府对商会的改组和整顿,认为整顿后的商会完全处于屈服政府意志的附属地位,成为国家控制社会的工具(注:徐鼎新、钱小明:《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张晓波:《20世纪初中国商会的行动主义:1904-1928年的天津总商会》(博士论文),哥伦比亚大学1995年。);有的学者从法学和社会学的角度,简要论述了国民政府与商会的关系,揭示“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商会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名存实亡,商会完全处于屈从政府的地位”(注:虞和平:《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91页。);有的学者运用“市民社会”模式,对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孕育和初步发展以及政府与商会关系作了详细的考察,指出“由于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采取强制手段对市民社会团体进行整顿和改组,并对保持下来的民间团体实施严格的监督与控制,使这些团体大多丧失了原有的市民社会特征”(注:朱英:《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以下简称《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34页。)。

当然也有学者对上述研究持异议,如有的学者通过对商人以社会安定为前提的政治文化和“知时善变”的特征进行分析后,指出商会接受整顿,一方面表明其无力反抗政府,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持社会稳定,以利于商市正常运作(注:张桓忠:《上海总商会研究》,台北,知书房出版社1996年版,第305-306页。);有的学者则直接指出已有研究存在的问题,认为政府与商会之关系有重新讨论的必要,尤其是对国民政府时期二者之关系更应作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注:Mark Elvin & G.W.Skinner,The Chinese City Between Two Worlds(Stanford University Prese,1974),p.228;张志东:《近代中国商会与政府关系的研究:角度、模式与问题的再探讨》,《天津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遗憾的是这些学者只是提出了分析和研究的设想,未作具体深入的探讨。

检讨上述成果,不难发现已有研究在探讨1927-1936年国民政府与商会关系时存在某些缺憾:其一,上述讨论不仅囿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的两三年,而且大都局限在政府对商会的改组和整顿上,对整个国民政府时期二者关系的发展演变缺乏深入的分析研究,尤其是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等不同层面上二者关系异同的研究更是付之阙如。其二,上述研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简单化的倾向。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国民政府未作细致和深入的研究,只是笼统将其定性为腐朽反动的政权,因此对政府与民间团体的关系缺乏全面深入的探讨。近年来,一些学者力图改变这种倾向,并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绩,但仍未完全摆脱过去藩篱的束缚,研究商会史的学者也难免受此羁绊。

上述两方面的缺憾,可以说是学术界对1927-1936年国民政府与商会关系研究尚不够充分的反映,同时也表明对这一课题的探讨需加强深度和力度。本文拟在前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上海、天津等地商会为分析对象,对1927-1936年商会的活动及其与国民政府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关系进行探讨。(注:1927年后,商会的活动并不局限于政治、经济方面,在地方社会改造、社会救济等领域也有着广泛影响并产生了较大的社会效应,对于在这些方面商会的社会角色、功能,笔者拟撰他文论述。)

(一)

自20世纪20年代初开始,资本家阶级的政治觉悟和积极性有了极大的提高,政治活动日渐增多,如1922年的国是会议和1923年的民治委员会,上海、广州等地商会还提出实业政治和商人政府主张。这说明在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民间资本逐步谋求摆脱政府的控制,取得一种相对独立的、自由的,甚至可以和政府分庭抗礼的地位。(注:参见朱英《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第283-290页。)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无法容许资本家阶级以及代表这个阶级利益的商会像以往那样任意干预政治,甚至做出与国民党中央意旨不协调的抗命行为。为了将商会等民间团体纳入既定的政治轨道,政府在成立初期就对商会进行了强制改组和整顿。(注:据国民党组织法规定,“至党与人民之关系,则为实行以党训政起见,人民团体管理与监督,大体由政府执行;而其指导及训练之权,则归党部”(见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编:《中华民国统计提要(1935年)》,第46页)。因此,政府、党部与商会等民间团体之关系实有些微差异,对此,Joseph Fewsmith在Party,State and Local Elites in Republican China:Merchant Organizations and Politics in Shanghai,1890-1930(Honolulu,Hawaii: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1985)一书中已有论述。但笔者认为它们之间的差异不影响本文的分析研究,故不分别论述。)政府改组整顿商会的手段不外乎两种。一是扶植商民协会,希望利用商民协会削弱商会的力量和影响;二是直接动用政治权力对商会进行改组与整顿。(注:详细情况请参阅张亦工《商民协会初探》,《历史研究》1992年第3期;徐鼎新、钱小明《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第392-394页。)众所周知,南京国民政府的真正版图不出长江中下游一带,故政府对商会的强权控制不可能在短期内达到很高的程度,政府对商会的改组方式、过程和效果也因国民党在各地力量不同而呈现出较大差异。(注:商民协会成立后,其活动超出了政府当局利用其控制商会和商界事务的范畴,商民协会、商会、政府的关系也因此变得十分复杂。因此,进一步探讨南京国民政府管理民间社会团体的模式及其影响不仅可以加深我们对南京国民政府性质的认识,而且对明晰近代中国社会变迁的轨迹也大有裨益。对于上海和天津两地商会改组整顿的情况及其异同,笔者在《国民政府与商会:1927-1936》(2000年硕士论文,未刊稿)中有详细论述,限于篇幅兹不赘述。)尽管各地政府对商会的改组和控制存在着差异,但改组后的商会力量和影响被大大削弱却毋庸置疑。这不仅体现于新成立的商会必须“服从当地国民党的指示和命令,并受当地执政机构的管辖”(注:《上海特别市商界团体整理委员会成立记》(1929年5月25日),《商业月报》第9卷第5号,1929年5月。),而且体现在新商会成立后,在调解商务纠纷、介绍中外商情、收集经济统计资料等方面的功能也有较大削弱(注: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年)》上册,“前言”,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但能否就此认定国民党当局完全控制了商会,改组后的商会也完全屈从于政府的意志、成了政府的附庸呢?下面拟就“九·一八”事变后,上海、天津等地商会的民主抗日活动及其所反映的商会与政府关系略作探讨。

“九·一八”事变犹如一道刺目的闪电,将人们从沉默中惊醒,民族危机的凄厉警报伴随着松花江畔沦陷土地的低声呜咽,久久回荡在广大国民沉重的心头。民族和经济的双重危机击溃了资本家阶级期望在国民政府统治下“期政治之稳固,谋经济之发展”的梦想,为了民族和自身利益,以商会为主体的资本家阶级怀着对民族的责任感,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分析探讨中国之所以濒临亡国的历史内蕴,并随之采取了各种活动,试图将自己的意识付诸实践。

1.抨击政府的不抵抗政策,积极宣传抗日思想

“九·一八”事变后,国民政府对日本的武装侵略虽屡屡表示“政府已有最后之决心,为自己准备,决不辜负国民希望”,但实际上未采取任何实质性的行动,将东北问题的解决完全寄托在国联和美国的身上,“诉之于国联行政会,以待公理解决”,命令东北将士避免与日军冲突,并鼓吹“攘外必先安内,统一方能御侮”,实行不抵抗政策。(注:顾维钧:《外交为无形之战争》,蒋纬国编:《抗日御侮》第1卷,台北,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78年版,第128-130页。)针对这种屈辱政策,事变次日,上海市商会就通电全国,予以强烈谴责,“民众处兹危亡之际,当局如不力筹自救,则栋折榱崩之惨祸,讵能幸免”(注:《市商会通电全国》,1931年9月20日《申报》,第17版。)。“一·二八”事变后,上海市商会亦多次致电蒋介石与国民政府,对其不抵抗政策予以猛烈抨击,如3月3日致电国民政府对其未能予十九路军有力援助进行强烈的批评和谴责:“淞沪苦战匝月,中央除了张治中部,未遣续援,日寇则络绎至,致令孤军陷入绝地,不支后退,张强敌之焰,摧义士之气”,“政府如未忘长期抵抗之宣言,应速派大军以规复淞沪之计,以谋自赎”。(注:《请速规复淞沪呈国府电》(1932年3月4日),《商业月报》第2卷第3号,1932年3月。)3月7日,致电蒋介石,谓“钧座受党国托付之重,亦将何以自解?”“为国家捍卫大难,义当请缨,无所避嫌”,“惟祈早决至计,毅然请行”。(注:《又致蒋介石委员电》(1932年3月10日),《商业月报》第12卷第3号,1932年3月。)10日再次致电国民政府和军事委员会,“务请中央迅简大员,督师抗敌,收复失地,以振士气”(注:《请派大员督师抗日呈国府电》(1932年3月10日),《商业月报》第12卷第3号,1932年3月。)。

商会开始也有依赖国联之想,但很快认识到徒赖国联,终难自救,并对国联虚伪而卑劣的做法进行了揭露和批判。上海市商会发表宣言,指出“(国联)处理日本强占东三省事件,非但并未尽应有之权能与职责”,“甚至连限期撤兵之议,亦因日本的反对而自行放弃,仅派一空廓无归束之视察团”,“国联之真实意义,将由日本强占东三省一案而牺牲无余”。(注:《为对日交涉突起变化事致外交部及国联电》(1931年12月3日),《商业月报》第12卷第1号,1932年1月。)1932年2月,全国商会联合会也发表通电对国联的做法表示不满,认为是“国联末〔未〕能予以断然处置,遂使此瘈狗枭狼横行噬人”,全力攻袭我国上海等地。(注: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年)》下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378页。)同年3月,当国联调查团到津时,天津市商会对诬蔑中国排货和排外的国际宣传力加辩驳,并反复声明商会领导发起抵制日货“乃系国民激于义愤之爱国行为”,“确因有日军侵略屠杀之种因,而后始有国民抵货不合作之结果”。(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年)》下册,第2371页。)4月,当国联调查团抵汉后,汉口市商会主席贺横夫对调查团团长的诬说——“九·一八”事变是中国人宣传抗日、对日经济绝交等惹起来的——予以义正词严的当面驳斥,并声明中国人酷爱和平,但任何侵犯我国主权的行为都必定遭致全体中国人的强烈反抗。(注:武汉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编:《武汉市志——社会团体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2页。)

政治和外交无法阻止日寇的侵略,就只有武装全民族英勇抗击。为了号召国民起来抗日,全国商会联合会通电各地商会,希望各地商会做好“组织宣传,以口头及文字宣传日本残忍狠毒行为,使家喻户晓,共赴国难”(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年)》下册,第2379页。)。上海市商会不仅多次举办抗日救国演讲会(注:《商会讲演抗日救国》,1931年10月6日《民国日报》,第2张,第3版。),一再呼吁“吾国民非从根本自救政策,则吾国前途,势将无法自存”(注:《王晓籁谈对付暴日》,1931年9月28日《民国日报》,第3张,第1版。),“靠国际是没有希望的,要靠我们自己的力量,否则国亡日到了”(注:《纪念国庆不忘国难》,1931年10月12日《民国日报》,第2张,第3版。),而且发表宣言,疾呼“庶挽危亡于万一,惟祈以剑与屦之决心”(注:《市商会通电全国》,1931年9月20日《申报》,第17版。),“促彼邦民众之自觉”(注:《今日全市下半旗志哀》,1931年9月23日《申报》,第13版。),“造成强有力之舆论,促和平统一早日实现”(注:《市商会发电催促实行和平决议》,1931年11月27日《申报》,第9版。)。河北省各县市商会代表在北平印发《告全国同胞书》,痛陈“全国上下再不团结,奋起一致对外,绝无可以图存之一线途径”(注:《请息争对外,河北商界泣告同胞》,1931年9月29日《大公报》,第3版。)。

2.调停党争,反对内战

为了团结全国力量,共赴国难,商会要求立即停止内战,集中全国军队,出兵东三省,收复失地。“九·一八”事变次日,上海市商会就通电全国,痛陈政府屈辱政策的危害,并致电南京政府,认为如果“国内仍不改变其蛮触蜗争之心理,际此危局,覆亡立见,何异助敌作伥,无论陈义若何,措辞若何,均将为中华民族之大罪人,覆巢完卵,诸公讵得免焉?”(注:《市商会致国府电》,1931年9月20日《申报》,第17版。)9月28日,王晓籁在市商会全体大会上指出:“日本侵入我国之原因,乃为我国人民无团结所造成。苟此以往,不独东三省沦为异域,即我国国土亦随之俱亡。”会后,市商会决议以全体会员的名义致电宁粤双方中央委员,希望他们“以抗日救亡为要务,允宜团结全国力量共赴国难,不容再误,请于一星期内莅沪,会商抗日救国办法”。(注:《又上中央及广州各委员电》(1931年9月28日),《商业月报》第11卷第10号,1931年10月。)11月26日,上海市商会再次致电南京中央党部和广州胡汉民等人,指出“破坏和平,助长敌焰,自甘为中华罪人,国民当视为公敌”(注:《请促实施和平议案通电》(1931年11月16日),《商业月报》第11卷第12号,1931年12月。),希望他们摒弃私人利益之争,共赴国难。

“一.二八”事变后,各地商会反对内战的态度愈加坚定,并在全国范围内发起废止内战运动。5月19日,全国商会联合会、上海市商会、上海市银行公会和钱业公会四团体决议一起发起组织废止内战大同盟会。25日,四团体又通电南京、广州、北平、天津、杭州等地商会、银钱业公会和其他团体说明组织同盟的目的和意义,并邀请各团体参加。对于此项倡议,“全国各法团名人,莫不同声响应”(注:季廉:《论非战运动》,《国闻周报》第9卷第22期,1932年6月6日。),如天津市商会在28日即复电全国商会联合会,表示“废止内战本为全国一致之心理”,“此项组织敝会极端赞同”(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年)》下册,第2509页。)。大同盟的宗旨是废止内战,其章程规定只要赞成此宗旨,不分性别、职业、党派,也无论团体还是个人,都可以不经介绍加入大同盟会。为了避免政府的干扰,章程还明确规定经费由非政府人员募捐支持。大同盟会主要采取宣传、调解和不合作等方式,在和平时期宣传内战的罪恶,阐发和平的功效;在政治纠纷引致内战时,主张通过民意组织进行调处;内战发生时,全体会员则应一致拒绝与交战双方合作。“如有政治纠纷发生,引起内战时,本会应劝告双方,信任若何民意机关(正式国民代表机关成立前,法定民间职业团体可替代之)调处之”(注:《为发起废止内战大同盟事与全国商会联合会等会衔通电》(1932年5月25日),《商业月报》第12卷第6号,1932年6月。),鲜明地流露出商会等民间团体希冀介入政治的意图。8月27-28日,在上海市商会大楼召开了废止内战大同盟会首届全国代表大会。大会规模空前,有近500名代表出席。(注:《废止内战大同盟会成立昨开代表大会》,1932年8月28日《申报》,第17版。)会上明确提出了“废止内战是拯救中华民族的道路”、“永不与内战者合作”的口号,上海市商会主席王晓籁还作了激动人心的反对内战的演讲。(注:《废战同盟昨日两次会议,昨晚宣言闭幕》,1932年8月29日《申报》,第14版。)废止内战大同盟会正式成立时,参加者达400余团体,范围遍及全国29个省市及越南、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在海内外掀起了一股强大的反对内战的声势。

3.积极支持、参加多方面的抗日救国活动

首先,集结抗日力量,声援抗日部队。1931年9月21日,上海400多个工商团体在由上海市商会主席王晓籁主持的抗日大会上,决议将援侨反日会扩组为抗日救国会。其他都市和一些县市集镇也相继成立了抗日会。据《申报》、《民国日报》等报纸的记载,该年9-12月由上海市商会成立的抗日团体有3个,集会达11次。1932年2月由北平市商会领衔,该市11个团体联合组织了北平市各界抗日救国会。(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年)》下册,第2428页。)天津市商会也成立了天津市商会救国基金会。(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年)》下册,第2382页。)为了更好地组织各地的抗日活动,上海市商会还发起组织商会联合办事处,此建议一出,立即得到南京、北平、天津、徐州、济南等地商会的积极回应。由此可见,商会不仅本身积极参与各种抗日活动,还是组织民众抗日运动的中心之一。

马占山部在黑龙江誓死抗日的消息传到上海后,上海市商会立即致电抗日官兵对他们的行动表示坚决支持,同时向全国发出募捐呼吁,“期各业及全市商人,一致奋起,尽力筹募,为黑省谋安全,为国家争人格,为死难将士作后盾”(注:《各团体奋起汇款黑省犒军》,1931年11月15日《申报》,第13版。)。“一·二八”事变发生后,上海市商会一面呼吁国民政府尽力援助上海抗战,一面发起大规模筹款慰劳十九路军将士的活动,“诸将士为保全疆土而战,为捍卫沪人身家性命而战。凡我沪人,自宜毁家纾难,各就其力之所及,或筹现金慰劳,或集物品馈送,期振作前线将士之气,且表吾人敌忾之忱。凡我人民愿与国家同生死共患难,不甘为敌人降虏者,其各一致奋起。”(注:《市商会公告慰劳将士》,1932年1月30日《申报》,第3版。)据不完全统计,12月10-31日期间,上海市商会为马占山部募捐13万余元;“一·二八”事变后,上海市商会为十九路军筹款77万余元,及大量慰劳品和医疗器械,从而在国民政府拒绝供给给养的情况下,为十九路军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证和巨大的精神支持,使之能够坚持抗敌32天。1933年1月3日,日本派兵攻占山海关和临榆县城,上海市商会立即联络上海各团体发表坚决反对侵略者声明,并致电华北军政首领张学良、宋哲元等,要求他们积极御侮。为了激励抗战军队的士气,天津市商会还联合其他团体“携带物品,驰往前方慰劳”(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年)》下册,第2375页。)。

为了积聚全国商人的力量,1931年9月28日,上海市商会童子军团通告全国商民,提出“欲求抗日之澈底,与日军准备谋正当解决者,则吾中华民国商界团体,亟应组织商人童军团”,“吾商界青年,尤须诚意接受该项训练”。(注:《(市商会童子军团)发起组织商人童军团》,1931年9月29日《申报》,第10版。)市商会童子军团反复声明在国家发生战争时,他们的任务就是立即开赴前线,为国家的安全和民族的生存贡献自己的力量。上海市商会也多次就童子军团在抗日活动中的具体行动、经费来源召开会议,做出详细而周密的计划。“一.二八”事变中,童子军团“迅速地组织了一个战地服务团,辅佐红十字会,出生入死枪林弹雨中,挽救了不少受难同胞的生命”(注:《今日追悼商会殉难童军》,1932年12月11日《申报》,第13版。)。为此,童子军团的4位战士献出了年轻的生命。此外,王晓籁还亲自把训练好了的900余名童子军交给了十九路军,直接上前线杀敌。虽然童子军在前线的作用有限,但充分显示出商会及广大民众的抗日决心和力量。

其次,积极投身抵制日货和提倡国货运动,打击日本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1931年9月28日,上海市商会召开有167个同业公会530余人参加的临时代表大会(注:《实行对日经济绝交》(1931年9月28日),《商业月报》第11卷第10号,1931年10月。),决议对日实施经济绝交,组织实施绝交委员会,声明“如再有对日私行买卖者,一经查明,即由人民严行制裁”,“倘有再阳奉阴违者,无异自甘覆亡,与国为仇,必为举国之公敌”,同时宣布自即日起永久抵制日货(注:《抗日救国运动昨闻》,1931年9月30日《申报》,第13版。),并“请饬海关禁日货进口”(注:《沪商奋起抗日救国》,1931年9月29日《民国日报》,第2张,第3版。)。会后还制订了具体处置全市日货的办法。汉口市商会也于9月27日召集各业代表,讨论反日彻底办法,议决自即日起各业不许再私订日货,“万一有私订者,当自行严厉裁判”(注:《汉商界决自动经济绝交》,1931年9月28日《大公报》,第3版。)。为了呼吁平津各界团结起来制止日货的输入,北平市商会先后刊发了《告平津商胞书》和《再告平津商胞书》,希望以此促“我商胞其猛醒”,“宁死幸勿再购倭货”。(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年)》下册,第2429-2431页。)“一·二八”事变中,上海民族工商业损失惨重。为了打击日寇的经济侵略,上海市商会于1月30日发出通告,“我商民至此,惟有抱与敌同尽之决心,一致罢市”(注:《商店罢市御侮》,1932年1月30日《申报》,第2版。),上海各商店和银钱各业于是宣布罢市3天。此外,上海市商会还在《商业月报》上专门开辟“对日经济绝交专号”,对各地的抵货运动给以有力的指导。

再次,全国各地商会不仅加强相互之间及与国内务抗日团体的联系,而且还希望借助国际商界的舆论力量来牵制日本的侵略行径。1931年9月27日,上海市商会招待英、德、比、美、意等国商会代表,希望他们“各自陈请贵国政府,注意远东之严重事变,为切实有效之援助”(注:《商会招待各国商会代表》,1931年9月29日《申报》,第9版。)。11月27日,又致电美国华盛顿全国商会、纽约商会并转全美各商会,“望贵会造成舆论压力,力请贵国政府采取切实有效行动,维护远东和平”(注:《市商会电美,请维护远东和平》,1931年11月28日《申报》,第13版。)。为了唤起世界舆论的同情,制止日本的侵略,全国商会联合会还发布了《全国商联告世界书》。(注:《全国商联告世界书》,1931年10月4日《民国日报》,第3张,第3版。)“九·一八”事变后,国际商会中国分会就致电国际商会巴黎总会,希望他们广造舆论,“尽力促成和平之解决”。(注:《国际商会尽力和平,巴黎总会复中国分会电》,1931年9月26日《民国日报》,第1张,第1版。)当然,商会的这些举措没有取得实效,且显得有点幼稚,但依然表明在民族危亡之际,商会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方式参与抗日活动,为国家和民族的生存而斗争。

商会反对的只是政府的某些具体政策,而非整个国民党的统治,其活动也未能取得预想的成效,我们不能对此作过高的评价。但无庸讳言,在特殊的历史环境里,商会担当了工商界“登高一呼,群起应之”,反映群体意识的重要角色。上海、天津等地商会的活动图景亦向我们展示了:商会的活动方式、内容、规模不仅超越了“在商言商”的信条,超过了以往历次抗外御侮活动,而且逾越了政府政策所许可的范围。商会所发布的宣言和通电也从舆论上给政府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尤其是对政府奉为圭臬的“攘外必先安内”政策的激烈批评,使得商会的活动汇入民族救亡运动的时代大潮,商会与政府之间不和谐的音符跳动得更为明显,从而体现了商会主体意识的加强,证明商会依然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商人团体。(注:当然,由于利益的驱动和所受中央政府控制力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商会在民主抗日活动中的表现不尽相同。对此,拙著《国民政府与商会:1927-1936》中略有论述。)

(二)

从本质上看,商会与政府的共同点或者联系的基础在于维系发展工商经济所必须的社会经济秩序。商会需要依靠政府的权力,维护一定的财产关系、市场运行秩序和工商业者的基本利益。政府也需要借助商会,发挥其自我组织、自我协调的功能,保持社会经济秩序,巩固自己的统治。南京国民政府虽然认为有必要对日益自主独立的商人团体进行改组,并纳入自己控制的轨道上来,但因面对财政和经济上的危机,又迫切需要后者的支持与合作。这样,政府和商会就有可能从各自的利益需求出发在振兴实业上进行合作。

连年不断的战争,不但破坏了国民经济建设,也使国民政府的财政遇到了极大的困难。身为财政部长的宋子文认为要解决面临的危机,首先得采取措施恢复经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1928年6月,在各地商会的强烈要求下,财政部决定“聘请国中实业界之声望卓著与夫各商会之领袖及经济学识专门诸彦为委员”(注:全国经济会议秘书处编:《全国经济会议专刊》,第7页,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87),台北,文海出版社1999年版。),召开全国经济会议。在大会上,工商界人士各抒己见,提出保护关税、整顿交通、保护商人财产、整理劳资纠纷、保护及提倡国货等促进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的建议。按照国民党“以党治国”的模式,只有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议案,才能交付政府有关部门执行。所以当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在南京举行时,各省商会联合会认为五中全会为“训政建设之枢纽,不惟关系民族之盛衰,民权之隆替,尤为民生民死一大关键”,于是组成代表请愿团赴京,向政府表明商界对于财政统一、实行裁厘及免除苛税、厌乱望治的希望,要求政府保护和发展工商业,建立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注:《五中全会工商团体请愿书汇录》,《商业月报》第8卷第8号,1928年8月。)为了密切政府与各地商会等工商团体的联系,加快经济发展,1930年11月1日,工商部还在上海召开了全国工商会议。会议上,政府一再重申经济建设的重要性,并深刻认识到商会等工商团体在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应加强二者的联系,使会议通过的决议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注:对于此次会议的具体情况请参阅拙著《1930年全国工商会议述评》,《近代史学刊》2001年第1辑。)

1929-1933年世界性大萧条迫使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放弃金本位制,引起国际市场白银价格猛涨,中国的白银大量外流,造成国内银根吃紧、信用紧缩、银行钱庄纷纷倒闭,加之1931年的江淮大水灾和“九·一八”事变后东北地区的丧失,全国经济形势急转直下,原料紧缺、市场缩小,中国经济陷入了空前危机之中。为了挽救社会经济危机,政府和商会走到一起,采取多种措施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的复苏与发展。

1.调停党争,一致对外

“一·二八”事变后,上海市商会聚集其他商人团体与政府一起为减少战争带来的损失及迅速恢复市面做了巨大的努力,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1935年中国经济更形恶化,为了复苏和发展经济,上海市商会领衔地方协会于3月1日分别致电国民政府行政院、财政和实业两部,以及蒋介石和军事委员会,提出5项办法:(1)各业票据向银钱业贴现,如有妥保,银钱业应予接受,中央银行亦应予银钱业以重贴现;(2)道契及土地执业证应加入为中央银行领券项下之保证准备;(3)道契及土地执业证应加入为储蓄保证准备;(4)银钱业对各商店往来折,应照常致送,惟对于信用透支数额得各自规定,至商店本身组织亦应力求健全;(5)银钱业如有向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以货物或地产做押款或折票者,应尽量接受。(注:《为贡献信用借款办法与地方协会呈财政部文》(1935年3月15日),《商业月报》第15卷第4号,1935年4月。)商会的主张得到了政府的肯定,行政院复电云:来电所陈述各业请求救济情况,已交财政、实业部以及上海市政府“从速会商具体办法”办理,希望“贵商会暨各界协力筹商,并希通知各业,沉着应付,俾市面早趋稳定”。财政部亦复电曰:“来电所陈,固属实情,至于根本救济办法,本部现正妥为筹画,该会同各业如有所见,尽可详细陈明,本部自当择善采用。”(注:《关于复兴市面办法之汪院长及财政部复电》(1935年3月5日),《商业月报》第15卷第4号,1935年4月。)从后来政府颁布的有关政策看,上海市商会所拟定的5项措施,除第2、3项地契加入保证准备“未宜造次外,余分别允办”(注:《为催请施行复兴市面办法事会呈财政部文》(1935年3月28日),《商业月报》第15卷第4号,1935年4月。)。可见商会“贡诸当局,竭力谋度难关”的意见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得到了政府的采纳,对维持当时经济秩序也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政府与商会都知道上述措施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和程度上缓解危机,要从根本上使中国经济摆脱困境,就必须进行币制改革,禁止白银在市面流通,用纸币取代银元。只有使中国货币与白银脱离关系,中国的金融市场才有可能摆脱世界银价涨落的影响,改变中国这个用银国在国际贸易中所处的不利地位,因此政府与商会都把实行币制改革看做摆脱困境的根本出路。1935年11月4日凌晨,国民政府以紧急法令的形式颁布了《财政部币制改革令》,同时公布了《法币政策实施办法》。该项办法规定:自11月4日起以中央、中国、交通3银行发行的钞票为国家法定货币(简称“法币”,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钞票自1936年2月起也是“法币”),所有完粮纳税及一切公私款项之收付,概以法币为限,不得使用现金(银元),违者全数没收,以防白银之偷漏。(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中华民国金融法规选编》,档案出版社1992年版,第402页。)次日,上海市商会立即致电财政部表示拥护新的货币政策,声明“复兴经济,努力自救,属会自当领导商界竭诚拥护”(注:《为拥护新货币政策事电呈财政部文》(1935年11月5日),《商业月报》第15卷第12号,1935年12月。)。全国商会联合会也立即将该项实施办法转发给全国各地商会和海外华侨商会,希望各地商会积极配合政府政策的实行。(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年)》上册,第708-709页。)汉口市商会将“不得行使现金之办法六项,逐项加以说明,通告全市各业商店,一体遵照办理”,同时召集各同业公会代表召开紧急临时会议,请市长莅会解释新货币政策。(注:《本会会务报告》,《汉口商业月刊》新第1卷第1期,1935年11月。)从有关材料看,其他地方商会在法币的推行使用和防止白银走私中亦扮演了不可忽视的角色。(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年)》上册,第702-726页。)

为了维护市面,尽快恢复经济,在商会和同业公会等工商团体的强烈呼吁下,各地政府还与商会共同组织了“工商业贷款委员会”。国民政府亦组织专人对市面进行调查,并调拨专门款项对市面予以救济。虽然财政早已捉襟见肘的国民政府不可能拨出足够的款项来挽救濒临破产的工商企业,但为了挽救经济,政府与商会确实进行了一些合作。

2.健全工商业组织,加强它们在经济复苏和发展中的作用

按照法律规定,商会以工商同业公会为组织的根本,工商同业公会则以同业商号为基层单位,但法律“对于参加团体俱属任意规定”,“以致咸抱观望态度,徘徊不前”,“份子既多分散,组织自难健全;指挥既不统一,力量何由集中?欲其运用商业团体以谋工商业之发展,尤乎其难”。(注:《为同业一律加入公会呈实业部文》(1932年7月5日),《商业月报》第12卷第8号,1932年8月。)鉴此情形,各地商会曾多次致电政府,希望政府“于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中,将同业必须加入公会补充规定”,但屡屡招致政府的拒绝。世界经济危机导致的工商业衰颓,同业生产漫无计划,造成生产结构性过剩,走私蔓延成风,有鉴于此,各地商会对《商会法》等有关法规弊端认识愈来愈深刻。在1936年6月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上,上海市商会就指出同业公会法第7条的弊端:“法文对于应入会而不入会者,并无任何执行之规定,致该法第七条之宗旨仍未贯彻……以致公会每有关于同业公益事件之决议,不易推行”,并进一步指出《商会法》规定公会得派代表出席商会之大会,但入会与否听任自由,故而两者关系尤为淡薄,因此“尤非增加公会、商会权力,使同业一律加入公会,公会一律加入商会,不易推行尽利”。当马寅初在立法会议上提出应修改《商会法》,限令公会必须加入商会时,上海市商会立即通电予以赞许,并疾呼“现在急宜赞同马委员之主张,向主管院部一致表示,请其早日实施”。(注:《上海市商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特刊》(1936年6月20日),《商业月报》第16卷第6号,1936年6月。)为了向政府呼吁修订《商会法》,明定商业团体组织系统,增强商会和同业公会的力量,1936年7月20日,上海市商会主持召集了各省市商会联席会议,参加此次会议的有鄂、鲁、苏、浙、粤、赣、豫等7省商会联合会,南京、青岛、上海、汉口、济南、镇江、广州、南昌、开封、长沙、太原、芜湖、杭州、闽侯等14县市商会。在此次会议上,各地商会一致要求政府修改现行《商会法》,加强商会和同业公会的权力。8月22日,上海市商会再次呈文立法院、实业部,“审察情形,急应增改,谨拟具修正全文,呈请采纳”(注:《市商会通过修订商会法等草案》,1936年8月22日《申报》,第11版。)。其中《商会法》应请修改的条文主要有:第3条商会的职务内应添入第10项“关于工商同业公会之组织及整理有指导监督之责”;第9条加入“同一商会区域内之工商同业公会,均应加入商会为会员,但依法未能组织同业公会之各公司行号,亦得加入商会为商店会员”;第20条把“执行委员至多不得逾十五人”改为“执行委员自七人至四十五人”,监察委员也应由原来的至多不得逾7人改为“自三人至二十一人”,并“由主管官署视该商会事务之繁简核定之”。(注:《为商人团体组织法修正事函实业部》(1935年4月1日),国民政府实业部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422(2),案卷号3939。)

政治、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动,也使国民政府深深感到现行的《商会法》等工商团体的法规越来越不适应时势的要求。1934年7月6日,国民党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针对“各级党部,对于施行各法,所感困难不一”的情形,向实业部提出“据所属呈报事实,及直接认为应加修正之处同时研究,以便将研究结果会商后,呈请中央核议修正”。1935年4月17日,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以《商会法》等各项法令“在实用上叠见滞碍”,“依据各省市党部及商人团体陈述所及,暨本会办理各项有关案件,认为必要者”,“拟定商人团体组织法修正意见”,提请立法院修正。(注:《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致实业部函》(1934年7月6日),国民政府实业部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422(2),案卷号3926。)7月7日,实业部在谈到如何挽救工商业时,也着重指出应切实施行三项运动,其一就是“健全工商业组织”,“同业间为谋共同合作,金融互助,及免去无谓竞争,更应有健全之组织补救营业上之弱点”。(注:《挽救工商业应切实施行三项运动》,1935年7月8日《申报》,第9版。)

从后来政府颁布的新《商会法》和《同业公会法》可以看出,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商会等团体的建议,如政府多次颁布明令:“未加入同业公会的商店限期若干日正式加入,逾期仍不遵办者,即予以警告”,对警告后仍未加入和加入不履行义务者,还拟订了处罚办法,甚至勒令其停业。(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年)》上册,第199-200页。)在后来颁布的《商会法》中,商会的执监委员人数也略有增加,如执行委员由原来的最多不能逾15人改为最多可以达21人,监察委员也由原来的不得逾7人增加到了最多可达11人,《商会法》还明文规定“同一商会区域内之工商同业公会,均应加入商会为会员,但依法未能组织同业公会之各公司行号,亦得加入商会为商店会员”(注:参见《修正商会法》,《中华民国政府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十三号》(第131册),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2年版。)。在地方,一些省市官员对此有着更加深刻的认识,在实际推行中更是不遗余力,如江西省主席熊式辉每星期三、六都要找商人谈话,每次谈话前,总是“先问商店加入商会未,如未加入者,均令加入”(注:《汉口市商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上黄文植主席答词》,《汉口商业月刊》新第1卷第1期,1935年11月。)。关于工商业纠纷的调处及公断事项,原为商会职务之一,但国民政府成立后,对应否设立商事公断处并未明文规定,以致一些商会取消该组织而另设商事调解委员会,有的虽仍设有该组织,但内部方法已有变更,各地情形不能一致。为了进一步加强商会在经济恢复发展中的作用,经各地商会的一致呼吁,实业部批准商事公断处章程继续有效,并希望各地迅速设立商事公断处。(注:《为请复兴组织商事公断处一案》,《汉口商业月刊》新第1卷第1期,1935年11月;《为奉实业部批商事公断处章程仍继续有效事全国商会联合会致本会代电》(1936年3月4日),《商业月报》第16卷第3号,1936年3月。)

3.培养专门技术人才,改进生产技术;劝导劳工教育,提高生产效率

生产技术的改进,需要发挥专门技术人才的作用。在上海市商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上,与会代表都看到了推广商业教育和培养技术人才的重要,于是力图从“商业教育”入手,在工商界养成一批“洞明宇内大势”的“稳练有为之士”以应付不断袭来的“世界经济怒潮”。(注:《本会举行第五届代表大会之经过》(1934年6月17日),《商业月报》第14卷第7号,1934年7月。)是年后,市商会举办了多种职业教育学校,并扩大了原有商业学校的规模。如在1935年接收了南洋高级商业学校,改为隶属于商会的“私立商业职业学校”。在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市商会主席明确指出,“劳工技术之良莠,影响工业生产者甚钜,华商纺织厂不如外商纺织厂,原因在此”(注:《市商会昨日举行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1936年6月21日《申报》,第11版。)。在汉口商业职业学校周年纪念暨恳亲会上,该校校长即汉口市商会前任主席也大声宣呼吁“以新的学识来改造旧的环境”(注:《商业职业学校周年纪念暨恳亲会》,《汉口商业月刊》第2卷第4期,1935年3月。)。为了普及商业知识,提高商人觉悟,汉口市商会于1934年创办了《商业月刊》,并在该刊上开辟“商业讲座”、“商场论坛”、“商事顾问”等栏目,“同时开办商人补习学校,使现在服务商店之店员学生有业余求学之机会;又有初级商业学校的设立,为本市培植实际应用之人才”。(注:《本会黄主席文植就职视事时答词》,《汉口商业月刊》第2卷第5期,1935年4月。)政府对人才在经济恢复发展中的作用同样有着深刻的认识。国民经济建设运动委员会明文规定“培养训练及介绍各种经济建设人才”是其应办的重要事务之一。(注:参阅实业部总务司印行《实业部公报》第306期,附录,“国民经济建设运动委员会总会会报”,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85)。)对各地民间团体创办各类学校,地方政府也大都给予了支持,如江西省主席熊式辉“力促各业办补习学校,其一业力量不及者,得由数业合办之”。此方法很快被其他地区商会仿效。(注:《汉口市商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上黄文植主席答词》,《汉口商业月刊》新第1卷第1期,1935年11月。)

为了带领工商界加快生产技术的改进,提高生产效率,各地商会除了参加中国经济学社举办的中国经济学年会、组织代表参加世界博览会外,还在《商业月报》、《汉口商业月刊》上多次刊载改进生产技术的文章。政府也在自己主办的刊物上宣传科学管理知识、征集有关资料,还多次组织研讨会,进行实地调查,就企业咨询派专家指导等。同时,颁布条例对技术有所创新的企业予以奖励。据统计,在1936年7-12月的半年时间内,“审查合格认为应准专利公告者,计有十五案”,“准予专制权者共计九件,免征关税者十五件,减低国营交通事业运输费者十二件”。(注:《行政院工作报告关于实业者(对五届三中全会报告)》,见秦孝仪编《革命文献》第75辑,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9年版,第389页。)

此外,政府和工商界对“劳资合作”和“职工教育”都相当重视。政府不仅成立了识字教育委员会,规定了“劳工教育周”,并且制订了劳工教育奖励规则,指出“欲求劳工教育得以顺利进行,非订有奖励规则,不足以资鼓励”(注:《行政院工作报告关于实业者(对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革命文献》第75辑,第368页。)。为了配合这个活动,各地商会广泛开展劳工识字教育。如上海市商会1935年7月26日召集全市各工厂代表,指导劳工识字教育,到会代表600余人。在会上,市商会与各工厂代表一举议决“限期成立劳工识字学校”(注:《市商会召集全市各工厂代表,指导劳工识字教育》,1935年7月27日《申报》,第11版。)。在商会等团体及个人的密切配合下,各大城市先后设立了各种各样的识字学校。

为了挽救危机和恢复经济,政府和商会的相互合作远不止上述三个方面,不过由上述三方面已不难得知,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商会的意见与建议,尤其在加强商会和同业公会等工商团体在经济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上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并利用自身拥有的政治资源与商会所拥有的经济资源进行交换,通过商会等民间团体实现对经济组织的间接管理和控制。商会也借助政府力量发挥自身的能量,提高为会员服务的能力,在经济建设中尽可能发挥自己的作用。遗憾的是,这种关系因日本在1937年发动全面侵华战争而被打破,近代中国经济的发展也因此被迫中断。

(三)

“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所必不可少的”,在落后国家走向工业化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更是举足轻重。但这种作用是正面的、还是反面的,是推动经济的发展、还是阻碍经济的发展,取决于政府所实施的政策,尤其是各项重大经济政策正确与否,亦取决于它所实施的政策是否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挽救经济危机和实施经济建设过程中,为了保证国家政权与各方面社会力量进行合作,实现社会转型所必须的社会动员和社会整合,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商会的意见和建议,满足了商会的某些要求。“然而国家又是导致人为经济衰退的原因”(注:〔美〕道格拉斯·诺斯著、陈郁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0页。),如果缺乏有力的社会监督机制,政府行动的无限泛化势必导致某些部门和私人特权肆意泛滥,给经济建设带来消极影响。1931-1934年的经济萧条后的复苏有赖于国家的援手,同时也为政府直接干涉经济和商会等民间团体的活动大开了方便之门。

为挽救上海工商业,1935年6月财政部设立了工商业贷款审查委员会,由上海财政局局长蔡增基任主席委员,杜月笙(上海市民协会)、吴醒亚(上海市社会局)、俞佐庭(上海市商会)、陈光甫(上海银行公会)、秦祖泽(上海钱业公会)和宋子良(中国国货银行)等6人为委员。从表面上看工商界人士占了一半,但实权掌握在宋子良手上。他感到“不合救济规定”,就拒绝贷款,认为“能鼓励生产”,就给予贷款。值得一提的是,宋子良还可以以“有利工业”的借口批准无特需抵押贷款的请求,将上海市商会的诸多提议置之不顾。由此一来,上海资本家要想获得贷款,就必须与宋子良建立密切的关系,上海市商会所起的作用也就可想而知。据统计,1935年8-12月,该委员会接受了600余个紧急小额信贷申请,其中只有86个全数照批,296个减半,152个少于半数,78个被拒绝。这样的一个贷款方案显然无法对濒临崩溃的市面起到有效的救济作用。

当然,不同地区不同形势下,工商业贷款审查委员会的作用也可能不同。在平津,经两市商会的请求,两市政府议决,关于救济两市商号办法一案,由两市商会负责,并令商会“迅速调查应行救济之商号家数及资金数目,拟具救济方案”(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年)》上册,第631页。)。在政府和商会的共同努力下,两地成立了救济商业贷款审查委员会,从委员会的章程和贷款规则看,它们与上海贷款委员会几乎相同。但在实际救济过程中,两地商会和政府的关系同上海比较起来,则有较大的区别,两地贷款审查委员会的作用也就有所不同。据北平市贷款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在商会的密切配合和积极协助下,在1936年1月18-23日的短短6天中,委员会就收到由商会转来的贷款申请504件,共申请贷款904990元,经审查手续合格的有359件,贷款总额323650元,分别占71%和36%,至少前一比例远远超过了上海市。不仅如此,在商会与该委员会的要求下,“各银行为了协助救济,曾决议将废历年前应行收回之信用与抵押放款四百余万元延期收回,合计亦适如原定五百一十万元之数”。由此可见,只要政府与商会之间协调好关系,各自履行自己的责任,贷款审查委员会是能够较好发挥作用的,也正如北平贷款审查委员会所说,此次救济“在敏捷与秩序两点,本会自认为满意……实已尽心竭力”。(注:《平商业贷款办理经过情形》,1936年2月5日《大公报》,第4版。)

为了更好地发挥商会在经济复苏和发展中的作用,加强商会与同业公会之间的联系,商会多次要求政府修改《商会法》,依法赋予商会研究讨论工商法规的权力和“关于工商同业公会之组织及整理有指导监督之责”,并要求在《商会法》中明确规定“公会不加入商会或加入而不履行其应尽义务者,得请主管机关将公会予以改组或整理,或处分其职员”。(注:《上海市商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特刊》(1936年6月20日),《商业月报》第16卷第8号,1936年8月。)为了表明商会对此次修改《商会法》的期盼,1936年7月20日召开的各省商会联席会议将讨论修改商业团体法规和明定商业团体组织系统作为大会的三大议题之一。会后还组织了请愿代表团,长途跋涉去南京向政府请愿。从后来政府颁布的《商会法》看,政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商会的建议,但在涉及提高商会的社会地位和强化商会群体的参政意识方面的建议,政府一条也没采纳,既没有赋予商会研究讨论工商法规的权力和指导监督工商同业公会的职责,也没有制订对不加入商会的同业公会予以强制性处罚的规定。(注:参见《修正商会法》,《中华民国政府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十三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72年版。)

更直接反映商会与政府经济利益关系的是捐税问题。当时主要税收都是通过商会向下层层认包分摊的,因此要征收商税以及名目繁多的杂捐,政府需要商会的配合和协作。就商民来说,他们总是希望能够减轻各种负担,要求不受到额外的勒索、侵占,因而也需要商会的折中调和。这样商会在捐税问题上,既要协助政府征缴,又要维护工商业者的合法权益。揆诸有关史实,对于商会的一些免税、减税要求,政府做出了让步,但并非对于商会的合理请求一概接受。如1936年立法院和财政部决定于8月1日开征所得税,上海市商会即召集江浙沪商会开代表会议,认为商业行业的所得税与已开征的营业税属重复征税,而且起征点太低,未扣除业主的生活必需费用,累进税率也失之于苛细,为此希望通过正面呼吁影响政府当局的决策。但是终因所得税暂行办法业经立法院通过,财政部也制定了施行细则,商会的不同意见只能限于“税则研究”的层面,而未能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在维系工商经济发展所必须的社会经济秩序方面,政府与商会有共同的利益和愿望,也有过协调与合作。但政府在加强商会恢复和发展经济事务作用的同时,也力图加强对商会的控制,对于商会谋求扩充职能和权力的努力,尤其是建设民主政治体制的呼吁,政府更多的是漠视、压抑,乃至打击和镇压。(注:对于政府与商会在政治、经济等层面关系的些微差异,张福记在《1927-1937年中国资产阶级商会追求政治民主的努力及其受挫》(首届“商会与近代中国”国际学术研讨会〈武当山,2002年8月〉论文)一文中略有论述。)姑且不论政府建立初期对商会的强力改组和整顿,从“九·一八”事变后政府对商会民主抗日活动的反应中我们同样可以找到例证。

如漠视商会的意志,逼迫商会退出一些抗日组织,削弱商会在各种抗日组织中的地位和影响。当前线官兵浴血奋战,商会等抗日团体给予全力支持时,国民政府不仅不应商会等抗日团体的要求予十九路军以有力的后援,反而慑于日军的力量寻求退却之途,想方设法与侵略者订城下之盟。就在上海市商会致电政府,要求“政府如未忘长期抵抗之宣言,应速派大军以规复淞沪之计,以谋自赎”时,军政部长何应钦却致电上海市市长吴铁城,要求他“从速设法停止战争,至于整个问题,则待外交之正式解决”。(注: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九·一八”—“一·二八”上海军民抗日运动史料》,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6年版,第275页。)可以看出政府根本无心与日本侵略者决战,一心期待所谓的“公理之解决”。

1932年5月,当国民政府与日本当局准备就上海战事签订协议时,各地商会和抗日团体发表宣言,反对政府签订丧权辱国条约。5月5日,国民政府置广大民众的呼声于不顾,同日本签订了上海停战协定。5月9日,上海市商会致电国民政府暨行政院,指出历来外交恶例,往往在正式约文之外还有议事录和声明书等类丧权辱国的附录,贻害无穷,“此次上海停战协定,外间同此疑虑,加以日本报纸,多所传闻,杯弓蛇影,使民众益惶惑”,请求政府明白表示,除公布文件之外,绝无其他秘密附录,“以祛群疑,而安民心”,可是国民党政府对此置之不理。(注:《请宣布上海停战协定真相事呈国府暨行政院电》(1932年5月9日),《商业月报》第12卷第6号,1932年6月。)

又如严厉取缔各种抗日组织和禁止各种抗日活动。“九·一八”事变后,蒋介石在错误的判断下采取了错误的对策,将问题的解决完全寄托于国联,说什么对日宣战是“自取灭亡”,并在日本当局的逼迫下,采取了屈辱妥协的态度。同时,他授意上海军政当局取缔“越轨之行动”,并指示“如有不法之徒,不顾地方治安,图谋扰乱者”,“定当执法以绳,决不宽恕”。(注:《军政当局会衔布告》,1932年1月17日《申报》,第13版。)上海市政府于1933年1月27日查封了上海抗日救国会等抗日团体。同日晚,上海市商会联合其他26个团体发表共同宣言,对当局的所作所为进行了尖锐的批评,可是依然无法改变当局的行径。5月6日,政府竟公然下令解散各地抗日会,勒令商会等团体停止抵货运动,各地抵制日货运动因此陷入低潮。正是因为政府的严厉取缔和镇压,商会的抗日活动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挫折。同时经济困境也削弱了商会参与政治的能力。所以,此后商会更多地是忙于呼吁政府减税和给予信贷资助,此时不断高涨的反对国民党专制、要求宪政的运动则多由知识分子和民主党派充任领袖角色,商会已很少担当发起者、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角色。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地方政府由于其切身利益受到了日寇入侵的强烈冲击,他们对待商会抗日宣传活动的态度并非与中央政府完全一致。如日本政府曾多次致电上海市政府,要求政府取缔商会等团体,上海市政府对此予以义正词严的驳复:“民众运动,实为出于爱国心之激动,倘不越出轨外,万无由政府取缔之理。”(注:《市政府义正词严驳复日方无理要求》,1931年10月10日《民国日报》,第3张,第3版。)天津市地方党部和政府不仅主动召集商会等团体商议有关抗日事项,积极宣传抗日思想,并多次对商会活动的迟缓予以训令。当得知“本市商人中竟有乘机订购大批日货,由日船运贩到津,公然畅销者”时,天津市党务整理委员会感到极大的愤慨,立即致函天津市商会,指出这“既堕整个民族之人格,尤为津市商界之奇羞,不加惩处,莫平之愤,事关该会信誉与职责,务望迅予检举,严加取缔,以除害马,而快人心”。(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年)》下册,第2360页。)

通过对1927-1936年上海、天津等地商会的有关活动及其与政府关系的探讨,不难看到,尽管商会在政治上不如清末民初活跃,但商会并未完全丧失独立人格,成为政府的附庸,而是具有一定独立自主性的商人团体。虽然本文对不同地区商会与政府关系的差异没有加以详细考析,但上文有关论述已表明,1927-1936年政府与商会的关系在政治、经济等层面有着不同的内容,如果仅仅归结为政治上的互动,则很难全面把握其整体状况。加之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政府与商会之间的关系也并非完全一致,即使存在着某种笼统一致的关系,其内部也必然包含着极为复杂的内容,用一个模式加以概括,很可能失之于简单和片面。仅仅着眼于政治主张和政治行为的差异与协同,以“分化—结合”为基本分析框架,很难描绘政府与商会关系演变的复杂过程。因此,在探讨政府与商会关系的时候,应以更加开阔的视野将二者的关系置于具体的社会历史环境中进行分析,从简单的二元对立或二分法走向更为注重二者复杂互动交织关系的研究方法,从宏大的整体性、构想性判断走向在具体事件及其变动过程中理解和解释二者关系的研究取向。当然,在近代中国政府与商会的互动中,政府始终居于主导地位,如果政府权力无限扩张,必将泯灭商会等民间团体在社会活动中的积极性,从而无法保证政府的方针、政策、计划、法令经由民间团体贯彻至民间;民间的意见也无法经由民间团体向政府转达,使民间团体无法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所以,对近代中国政府管理社团的模式及其合理性与限度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亦是十分重要且有意义的。

标签:;  ;  ;  ;  ;  ;  ;  ;  ;  ;  

论1927年至1936年国民政府与商会的关系_国民政府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