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行为能降低代理成本吗?家族企业亲属利他主义的实证研究_代理成本论文

利他行为能够降低代理成本吗?——基于家族企业中亲缘利他行为的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利他行为论文,亲缘论文,家族企业论文,成本论文,实证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JEL Classification:D64,M13

一、引言

上世纪60年代末以来委托代理理论获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该理论兴起的背景是传统“企业家企业”演化为现代“经理人企业”的历史进程,即由于实现大规模生产的工业技术的应用以及企业规模的扩大,导致财富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Berle and Means,1932)。然而近年来发现,由家族控制和管理的“家族式治理”而非英美国家的“职业经理人治理”依然构成了大部分地区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La Porta et al.,1999)。Chua et al.(2009)把这类企业称之为专业化家族企业,其显著特征是同时雇佣了两类经理人——与控制者具有亲缘关系的家族经理人和没有亲缘关系的职业经理人。

这类企业中代理关系亦分成了两类,分别是业主(控制者,下同)与职业经理人,以及业主与家族经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后一类的根本特征是嵌入了利他行为,导致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效用函数单独或者同时发生了改变,即自身的效用在不同程度上取决于对方的效用。早期研究认为多个家族成员可以像一个人那样行事,最大程度降低代理成本(Daily et al.,1992)。Chami(2001),将利他行为引入了规范的代理模型,发现委托、代理双方的行为都会偏离主流代理理论所描述的均衡状态。Schulze et al.(2001,2003)的开创性研究表明,业主的利他行为会诱导家族经理人产生偷懒、搭便车、逆向选择等一系列机会主义行为。Lubatkin et al.(2007)指出,利他行为对代理关系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取决于业主的自我控制能力,即所谓“个人自身的代理问题”。苏启林、朱文(2003)最早对利他行为和企业绩效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家族经理人的代理效率随着企业成长而发生变化,在企业初始阶段任用家族经理人有助于提升企业价值,在企业成熟阶段则相反。贺小刚等(2010)发现不同亲缘关系的利他行为水平和信任水平会存在差异,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也不尽相同,核心家庭关系提升了企业绩效,近亲家庭关系降低了企业绩效,远亲家庭关系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则不确定。

已有研究成果令人瞩目,但仍存在诸多改进余地:首先,大多数研究(Chami,2001;Schulze et al.,2001,2003)局限于核心家庭中利他行为,对业主与非核心家庭成员之间的利他行为缺乏关注。其二,仍然没有找到一个度量利他行为的理想方法。由于家庭成员之间利他行为主要建立在亲缘关系基础上,苏启林、朱文(2003)和王明琳、周生春(2006)皆采用家族高管人数占高管总人数的比率这一指标,但该方法没有区分出业主与不同家族成员之间亲缘关系的远近,因而无法准确测度利他行为水平。贺小刚等(2010)的研究往前大大推进了一步,将控制性家族区分为泛亲缘、核心家庭、近亲家庭、远亲家庭、复合家庭关系5类,不同类型对应了不同水平的利他行为,但由于采用的是哑变量,虽然能够相对准确地甄别业主与某一类家族成员之间的利他行为水平,但无法度量家族内部利他行为总体水平,由于企业中家族成员的数量多寡不一,利他行为总体水平通常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其三,忽视了存在多个家族成员情况下利他行为的结构或分布状态,利他行为的结构特征往往被数量特征所掩盖。一般而言,亲缘关系越接近的家族成员内部的利他行为水平越高,但家族内部利他行为可能来源于少数几个核心家庭成员,也可能来自多个远亲家族成员,或数量不一的同时包含不同类别家族成员的组合,这就导致了利他行为在总体水平相同的前提下可能具有不同的内在结构。最后,企业内部组织环境和外部制度环境也会对利他行为与代理成本的关系施加影响,但鲜有文献把两者纳入实证研究。

本文贡献主要在于:第一,虑及当前中国大陆家庭结构和家族成员关系前提下,采用改良的 Hamilton亲缘系数来度量业主与家族成员之间利他行为的水平,将相关研究从定性推进至定量层面。第二,在费孝通(1947)差序格局概念指引下,进一步量化了利他行为的结构特征,首次对利他行为结构对代理成本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并进一步检验了利他行为的水平与结构之间的交互效应。第三,从企业内部成长阶段和外部制度环境两个层面检验了利他行为对代理成本的动态影响。本文也是一次对经济学、演化生物学及本土社会学跨学科交叉研究的有益尝试。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

(一)利他行为水平与代理成本

Becker(1974)著名的“宠儿定理”表明,如果户主对家庭成员具有足够水平的利他行为,那么每一个受益的家庭成员无论其如何自私自利,都会像关爱自己一样关爱户主和其他家庭成员。换言之,户主并不需要设计一些精心算计的激励约束机制,就能自动消除家庭成员的一系列机会主义行为。虽然利他行为在市场中没有什么效率,但在家庭组织中是普遍有效的。Ward(1987)指出,利他行为有助于培养家族经理人对业主的忠诚与信任,协调家族经理人之间的风险偏好,促使其对家族和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作出承诺。Stark et al.(1995)发现,即使某些家族成员在“法律上”不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利他行为也会促使每个家族成员认为自己是企业“事实上”的所有者,都会怀着拥有家族资产剩余索取权的信念行事。Davis et al.(1997)主张当利他行为水平高至一定程度时,这一类代理关系就不适用于代理理论而适用于管家理论,即家族经理人会像业主那样对企业任劳任怨,一切外部物质上的激励都是多余的。

一些学者认为上述观点过于乐观了,利他行为可能带来一系列额外代理问题:其一,利他行为导致业主很难客观评判家族经理人的能力水平和努力程度,不愿意也很难真正对其实施绩效薪酬制度(Chua et al.,2009)。第二,利他行为会导致家族企业发生Buchanan(1975)的“乐善好施困境”。明知家族经理人的努力程度低于职业经理人,业主也会向其支付相对更高的薪酬,而家族经理人会觉得这是理所当然。如果业主持续沉迷于这种无节制利他行为带来的“坏”效用,会产生所谓“自我控制问题”(Lubatkin et al.,2007)。对家族经理人来说,既然消极怠工也能够获得高于职业经理人的薪酬水平,那么利他行为事实上起到了逆向激励作用。第三,利他行为可能产生家族企业中的“双向套牢”效应。利他偏好将家族成员的效用和业主自身的效用捆绑在一起,业主不愿解雇低能力、低努力程度的家族经理人,尤其是近亲家族经理人;家族经理人则担心丧失职位、薪酬以及继承权,也不愿意退出企业(Schulze et al.,2001,2003)。因此,由于利他行为嵌入代理关系,那些针对职业经理人行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都近乎失效了,利他行为水平越高所引致的代理成本也越大。以上论述得到假设1:

H1a:利他行为的水平与代理成本呈反比;

H1b:利他行为的水平与代理成本呈正比。

(二)利他行为的差序结构与代理成本

尽管没有明确说明,但不难发现上述文献大都局限于业主对单一(或某一类)家族经理人的利他行为,因而没有注意到利他行为的结构问题。①然而,典型华人家族企业会形成一个以业主为中心,家族成员按照亲缘关系远近逐圈分布的同心圆结构,即呈现出一种“差序格局”(郑伯埙,1995)。这一术语最早由费孝通(1947)提出,“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而推动这一圈圈波纹的最主要力量就是“亲子和同胞”等亲属关系。差序格局不仅是一种社会关系结构,同时还是家庭资源最重要的分配路径(李新春,2002),与市场截然相反,家族尤其核心家庭中最主要的资源配置方式是基于亲缘关系的利他行为。相应地,家族企业中利他行为的结构也可以用差序格局来描述,随着业主与家族经理人的亲缘关系从内圈到外圈逐步降低,两者之间利他行为水平也呈现出逐圈递减趋势。

呈现差序结构的利他行为对代理关系的正面效应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核心家族成员的数量毕竟有限,差序格局意味着业主可以在近亲、远亲乃至泛家族成员这一更大的人力资源蓄水池中挑选家族经理人。其二,随着差序格局由内而外逐层扩展开,Buchanan(1975)式的“乐善好施困境”也随之得到缓解。由于差序格局中业主对家族经理人的利他行为水平随着亲缘关系下降而趋于递减,业主基于利他偏好的“自我控制问题”也随之得到缓解,业主给予家族经理人无节制转移支付的动机随之下降了。其三,差序格局还缓解了业主与家族成员之间的“双向锁定”困境,由于业主对近亲、远亲家族成员的利他行为水平相对较低,业主解雇非核心家族经理人的压力也相对较小。

但差序结构的利他行为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消极作用,其一,差序格局会造成各类不同代理问题相互交织在一起。Karra et al.(2006)发现不同亲缘关系的家族经理人可能面临不一样的代理问题,核心和近亲家族经理人更容易发生偷懒、搭便车等道德风险,较少发生逆向选择,而远亲和泛家族经理人更容易发生逆向选择行为。其二,差序结构的利他行为会产生家族企业内部多重不公平抑或多重歧视问题,换言之,利他行为的差序格局本身就是一个“差序式”歧视格局:业主在制定薪酬水平时除了参考个人能力和绩效,优先考虑的可能是与家族经理人之间亲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形成一个从核心、近亲到远亲家族成员逐圈展开的多重歧视格局。当差序格局中靠近外圈的与靠近内圈的家族经理人相比较产生不公平感时,会不可避免地降低对企业的心理承诺,加之业主的转移支付往往具有非公开性、随意性,在极端情况下会导致整个差序格局中的所有成员都会觉得自己没有受到公平对待。以上讨论得到假设2:

H2a:利他行为的差序结构与代理成本呈反比;

H2b:利他行为的差序结构与代理成本呈正比。

(三)不同企业成长阶段中利他行为与代理成本

一些学者(Chami,2001;Karra et al.,2006)指出利他行为对代理成本的影响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差异,在企业初创期往往十分有效的,但随着企业成长,利他行为的积极效应逐步下降,同时消极影响逐步上升。原因主要在于:其一,企业规模扩大和组织扩张加剧了业主和家族经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会恶化利他行为引发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多重歧视问题。创业初期核心家族成员往往生活工作在一起,业主可以清楚地掌握其工作努力程度,只要其具备一定的自我控制能力,便可以缓解“个人自身的代理问题”,有效消除家族经理人的各类机会主义行为(Lubatkin et al.,2007)。但随着企业成长,代理链条数量的增加以及单根代理链条的拉长,信息数量会出现爆炸式增长,子女等核心家族成员一定年龄后也会另组家庭,都会导致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加深。其结果是,即便业主具有一定自我控制能力,也缺乏足够的信息知晓家族经理人的努力程度,从而难以惩罚其机会主义行为。同时,企业规模扩大和组织扩张还促使企业加快引入近亲、远亲家族经理人,各类良莠不齐的非核心家族成员进入企业,进一步引发并加重了逆向选择问题,以及差序格局内不同类别家族成员之间的多重歧视问题。

其二,企业盈利水平的提升会加剧业主的“自我控制问题”,导致Buchanan(1975)式的“乐善好施困境”恶化。当企业盈利能力较低时,即便业主具有很强的利他偏好,对家族经理人的转移支付也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但随着企业盈利能力提升,业主可掌控的资源越来越多,对家族经理人转移支付的频率和数额也随之增加,甚至可能采取一些无节制的大额转移支付,不仅不予追究反而私下纵容家族经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最终诱导家族经理人群体出现不可救药的集体道德风险(Schulze et al.,2001,2003)。与此相伴随的是在企业初创期,利他行为引导下的家族成员是企业“事实上”所有者的信念相当于一种心理期权,但在积累了一定原始财富后会造成企业“事实上”的产权不清,家族成员专注于既有财产分配而非对未来财富创造(贺小刚等,2010),家族成员之间“夫妻反目”、“兄弟纷争”等各类冲突也逐渐浮出水面。以上论述得到假设3:

H3a:随着家族企业的成长,利他行为水平对代理成本的积极效应逐步下降,同时消极效应逐步上升;

H3b:随着家族企业的成长,利他行为的差序结构对代理成本的积极效应逐步下降,同时消极效应逐步上升。

(四)不同外部制度环境中利他行为与代理成本

在制度规范度较低的外部环境中,即使家族经理人的代理能力不如外部职业经理人,其总体代理成本仍然相对较低。原因在于当外部薄弱的法律体系无法有效惩罚职业经理人的各类败德行为时,即使其专业技能很高,所带来的最终代理成本同样会高得难以承受,聘用这类经理人无异于请贼入室(Burkart et al.,2003)。在中国大陆这样的新兴市场中,除了法律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薄弱之外,职业经理人市场本身也严重发育不足,较容易产生所谓背叛问题。尤其当职业经理人掌握有关企业投资、营销网络、客户关系等核心信息后,背叛几率会大幅提高,一旦其掌握诸如假冒伪劣、偷税漏税等内部负面信息后,往往会伴随着对业主的敲竹杠行为,这些都会导致职业经理人的代理成本呈现几何级数放大(李新春,2002)。相形之下,家族经理人在降低代理成本上的优势就会充分体现出来,建立在亲缘关系上的利他行为可以确保家族经理人对业主保持较高的忠诚度和凝聚力,有效抑制家族经理人的背叛、敲竹杠行为,即使家族经理人的代理能力不如职业经理人,但因利他行为降低的那部分代理成本足以弥补其因代理能力低下而引致的代理效率损失,其最终的总代理成本仍然是相对较低的。

反之,在制度规范度较高的外部环境中,完备法律体系可以有效防范外部职业经理人的败德行为,所有者权益得到充分地保护,家族经理人在降低代理成本上的优势就会大大降低。当职业经理人的败德行为的概率低至一定水平时,业主就无需顾虑职业经理人的背叛和敲竹杠行为,此时,继续留用低能力的家族经理人所产生的隐性代理效率损失,会远远超出利他行为所能节省的那部分代理成本。可见,规范的外部制度环境与利他行为对降低代理成本来说是一对相互替代的制度安排。以上论述得到假设4:

H4a:随着外部制度环境的规范化,利他行为水平对代理成本的积极效应逐步下降,同时消极效应逐步上升;

H4b:随着外部制度环境的规范化,利他行为的差序结构对代理成本的积极效应逐步下降,同时消极效应逐步上升。

三、研究设计

(一)利他行为水平和结构的度量

家族成员之间的利他行为首先是血缘利他行为,这种人类社会最初始、最普遍的利他行为可以从社会生物视角来解释, Dawkins(1989)认为自然选择或者说“自我利益”的最基本单位不是物种和群体也不是个体,而是基因这一基本遗传单位。人类社会尤其是家庭中的利他行为同样可以追溯到“自私的基因”,家族成员之间的血亲关系越直接,就越愿意降低自身的效用水平来提高对方的福利水平,随着血亲关系的紧密度下降,家族成员之间利他行为的水平也随之降低,整体上呈现出与血亲关系高度一致的由高到低、由强到弱的差序式分布。

图1 鸿博股份(002229)尤玉仙家族的广义亲缘系数

可见,虽然家族成员之间利他行为难以量化,但演化生物学的Hamilton亲缘系数(Hamilton,1964)可以成为一个很好的替代指标,它是指生物学上有血亲关系的两个个体之间基因相同的概率,通常可以理解为两个个体之间总体上有多少比率的基因是相同的。设自身的基因总数为1,则父子、母子和兄弟姐妹之间有0.5的基因是恒定相同的;祖孙、叔侄、舅甥之间有0.25的基因是相同的;表兄弟姐妹之间有0.125的基因是相同的。家族成员之间以血亲关系远近为尺度的利他行为与传统中国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是高度耦合的,人们基本上按照男系(父系)血缘来决定自己和他人的远近亲疏。但利他行为显然也普遍发生在姻亲家庭成员之间,姻亲主要指母、妻双方及其家族成员,例如夫妻之间利他行为水平无疑显著高于近亲家族成员。中国大陆改革开放以来,姻亲和拟亲缘关系开始渗入差序格局,导致当代中国社会差序格局既涵盖了按照父系继嗣形成的宗族群体,也容纳了由婚配构成的姻亲群体(郭于华,1994),一些情况下姻亲关系甚至威胁到父系关系在差序格局中的核心地位。

姻亲进入差序格局意味着也可以按照女系血缘关系的远近分出关系的远近,②因此,我们在 Hamilton系数基础上,建立同时包括血亲和姻亲关系在内的广义亲缘系数来度量家族成员之间的利他行为。鉴于夫妻属于核心家族成员,因而将夫妻之间的亲缘系数和其他任意两个核心家族成员一样设定为0.5,以此为中介系数,再根据姻亲方某一血亲家族成员与姻亲方之间的Hamilton系数,以计算出这一姻亲方家族成员与业主之间的广义亲缘系数,以此类推,可以计算出所有具有间接姻亲关系个体的广义亲缘系数。例如,翁婿关系指的是岳父和女婿关系,因此翁婿之间的广义亲缘系数是父女之间的亲缘系数×夫妻之间的亲缘系数,即0.5×0.5=0.25。事实上女婿又被称为“半子”,“女婿能顶半个儿”之类的俗语也从一个侧面支持了这一计算方法的合理性。以下以2010年鸿博股份(002229)和老板电器(002506)为例,分别计算两家上市公司中利他行为的水平和结构。

图2 任建华家族的广义亲缘系数

鸿博股份的控制人是尤玉仙,除了本人外,共有6位家族成员进入企业(见图1),所有成员皆为尤玉仙的血亲家族成员,亲缘系数皆为0.5,换言之,可以认为尤玉仙与任一家族成员之间利他行为水平是0.5,总体水平是0.5×6=3。由于任一家族成员的亲缘系数都为0.5,因而所有家族成员同处在差序格局第一个同心圆上,即差序数为1,或者说,尤玉仙家族的利他行为不存在差序格局。老板电器控制人为任建华,同样有6位家族成员进入企业(见图2)。妻子和儿子的亲缘系数皆为0.5,妹夫的系数为0.5×0.5=0.25,妻子的妹夫的系数为0.5×0.5×0.5=0.125,以此类推,妻子妹夫的弟弟的系数为0.0625,妻子妹夫的妹夫的系数为0.03125,任建华家族中利他行为的总体水平是1.46875。6位家族成员分别处在第1至第5个同心圆上,差序数为5,因此任建华家族中利他行为存在相对复杂的差序结构。比较两个家族可以发现,不同家族内部不仅利他行为的总体水平差异很大,利他行为的结构也存在很大差异。

(二)代理成本的度量

广义代理成本由委托人监督成本、代理人担保成本和剩余损失三个部分组成(Jensen and Meckling,1976)。学者主要采用替代指标法来测量代理成本,Ang et al.(2000)交替使用了两种指标,一是销售(收入)管理费用率来表示,主要用来度量监督成本、担保成本,以及经理人过度在职消费而产生的成本,具体方法是用管理费用除以销售收入(即营业收入,以控制企业规模的影响)。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公司高管人员发生的在职消费占据了首要部分。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准则,相对于营业费用率和财务费用率,管理费用率是一个更恰当的衡量经理人代理成本的指标(杨德明等,2009)。第二个指标是度量剩余损失的替代变量总资产周转率,用营业收入除以总资产期末余额,反映了由于经理人对企业资产低效率使用而引致的代理成本,低效率的使用资产包括采取偷懒等机会主义行为以及决策错误,在同一外部市场环境中,决策失误的程度与频率则与经理人的代理能力紧密相关。

上述两个指标中第一个侧重反映了因为代理行为而实际发生的成本,主要是经理人过度消费而引起的浪费(李寿喜,2007),对家族上市公司来说,还反映了业主在利他行为引导下对家族成员的无条件转移支付;第二个则侧重体现了由代理人努力程度和代理能力而引致的效率损失。为了进一步度量经理人的努力程度和代理能力,我们还使用了资产利用率这一指标,具体计算公式是主营业务收入/总资产期末余额,其中,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理由是主营业务收入剔除了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方面的“被动性”收入,是企业从事经常性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基本收入,能够更好地反映经理人的努力程度和代理能力。

(三)研究对象界定、研究步骤与数据来源

参考王河森等(2011)的界定标准,选择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1)实际控制人可以追溯到某一自然人或家族,并且控制权≥15%;(2)至少有2位以上具有亲缘关系的家族成员持股或担任上市公司高管,这类公司可以称之为真正或狭义家族上市公司。本文从以下几个渠道搜寻并交叉印证最终控制者与其家族成员之间的亲缘关系,后者包括了担任董事、经理等高管职务的家族成员,也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的家族成员:(1)从年报、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中获取相关信息;(2)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揭示最终控制人与担任高管职务但不持有股份的家族成员之间的亲缘关系,以最终控制人为基准,对年报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一栏中出现过的成员,通过查阅财经类报刊、借助Baidu搜索引擎逐一确定。因此,本文最关键的两个变量——利他行为总体水平(Altru)和差序结构(Dif)全部由手工逐一整理而得。其余变量来自国泰安数据库(CSMAR),其中被解释变量包括销售收入管理费用率(Mana-R)、总资产周转率(Turno-R)、资产利用率(Asseta-R);控制变量包括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偏离程度(Cotr/Cash)、最终控制人是否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Dir-Mana)、债务融资比率(LEV)、独立董事比例(Ind-R)、企业资产规模(Size)、行业(Indusrty)、年度(Year)以及外部市场环境(Mark-d)等。本研究样本选择期间为2004—2010年,剔除了2004—2010年间相关数据缺失的公司和金融类公司,最后得到362家上市公司的非平衡面板数据。

回归分析步骤如下:(1)对全部样本进行回归分析,为检验利他行为的总体水平与差序结构在影响代理成本时的相互关系,模型中引入两者交互项。以被解释变量为管理费用率为例,如果利他行为总体水平和差序结构的系数显著为负,同时它们交互项系数显著为正,表明两者皆能降低代理成本,但两者在降低代理成本时存在相互替代关系;反之如果交互项系数显著为正,则说明两者之间存在互补关系。(2)为了检验企业成长阶段对利他行为与代理成本之间关系的影响,选择了员工总人数(Emp)③和净资产收益率(ROE)两个指标来衡量企业组织扩展和盈利能力两方面的成长特征,分别引入利他行为总体水平与员工总人数对数的交互项、与净资产收益率的交互项,以及差序格局与员工总人数对数的交互项、与净资产收益率的交互项。同样以管理费用率为例,如果利他行为总体水平系数显著为负,而交互项系数显著为正,则表明随着企业成长这一调节变量的提高,逐渐抵消了利他行为总体水平与代理成本之间的负向关系。为进一步检验企业不同成长阶段中利他行为对代理成本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分别选取员工总人数和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均值,将全样本分为低成长阶段和高成长阶段两组,共计4组,逐一进行回归分析。(3)采用樊纲等(2011)的市场化指数来度量企业外部制度环境,继续引入利他行为总体水平与外部制度环境的交互项和差序格局与外部制度环境的交互项,以检验外部制度环境变化对利他行为与代理成本之间关系的影响。同样选取外部制度环境的均值将全部样本分为制度环境低规范组和高规范组,以进一步验证不同制度环境下利他行为与代理成本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差异。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相关度分析

统计发现当前家族上市公司中存在27种不同亲缘关系,④原始数据亦显示上市公司中利他行为总体水平的最大值为5.5,差序数最大值为6,进入差序格局的最低广义亲缘系数为0.015625。各主要变量的相关性分析详见表1。利他行为总体水平Altru和差序结构Dif与销售收入管理费用率Mana-R呈显著负相关,与总资产周转率Turno-R、资产利用率 Asseta-R存在显著正相关。Altru与Dif之间的相关系数只有0.329,并不存在较大的相关性,且两者的方差膨胀因子(VIF)都小于1.15,说明多重共线性很弱,较高水平的利他行为并不显著伴随着较为复杂的差序格局。

(二)回归分析

分别采用了混合模型、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并采用似然比方法和Hausman方法检验不同模型的冗余性,最终采用了混合模型,同时,考虑到收集的面板数据在时间上较窄而在横截面上较宽,为了消除这类面板数据中横截面个体之间通常存在的异方差问题,采用了white截面加权法。从表2的全样本回归结果看,模型1表明无论利他行为总体水平Altru还是差序结构 Dif都降低了代理成本,且在1%置信水平上显著;模型2和模型3亦表明Altru和Dif与代理效率呈正比,同样在1%置信水平上显著,总体上接受假设H1a和H2a。但模型1中交互项Altru×Dif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利他行为的数量与结构在降低代理成本上存在明显替代效应,也就是说在利他行为总体水平相同的前提下,与同序结构的利他行为相比,差序结构的利他行为在降低代理成本上的边际效应要更低一些;模型2和模型3中Altru×Dif的系数显著为负,同样表明两者在提高代理效率上也存在替代效应,即差序结构利他行为在提高代理效率上的边际效应要低于同序结构利他行为。以上表明家族经理人总体上扮演了“好管家”角色,无论是纯核心家族经理人团队,还是混合家族经理人团队都显著降低了代理成本。

为了检验H3,我们分别从组织扩展和盈利能力两个层面来度量企业成长。表3模型1显示利他行为总体水平与员工总人数对数的交互项Altru×log(emp)系数为正,且在1%水平上显著;差序格局与员工总人数对数的交互项Dif×log(emp)系数为正但缺乏显著性,表明随着企业组织规模扩张,利他行为总水平对代理成本的积极效应下降了,但企业组织规模对差序格局与代理成本之间关系的影响并不明显。模型2、模型3中交互项Altru×log(emp)和Dif×log(emp)的系数皆显著为负,表明企业组织规模扩张总体上降低了利他行为的水平和结构对代理效率的积极效应。以上从企业组织扩张层面支持了H3a,同时部分支持了H3b。

表3模型4中利他行为总体水平与净资产收益率的交互项Altru×ROE、差序格局与净资产收益率的交互项Dif×ROE的系数皆显著为正,其中Altru×ROE的系数在1%置信水平上显著,表明企业盈利能力的提高抵消了利他行为总体水平与差序格局对代理成本的积极效应。模型5、模型6显示所有的交互项Altru×ROE、Dif×ROE的系数都为正,但皆缺乏显著性,表明企业盈利能力变化对利他行为的水平和结构与代理效率之间的正向关系并没有产生系统性影响。以上结论从企业盈利能力层面部分支持了H3a和H3b。

为了进一步检验H3,即当企业组织复杂程度以及盈利能力提高至特定水平后,积极效应是否最终消失甚至进一步转化为消极效应,选取公司员工总人数的均值,将全部样本分为两组。表4模型1表明在简单组织形态家族上市公司中,利他行为总体水平Altru和差序结构Dif皆显著降低了代理成本,相反,模型4则表明在复杂组织形态家族上市公司中,Altru与代理成本呈显著正相关,但其边际效应绝对值要低于简单组织形态公司;Dif的系数为正,但缺乏显著性。表4模型2和模型3显示在简单组织形态公司中,Altru和Dif皆与代理效率呈正比,且在1%置信水平上显著,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模型5和模型6表明在复杂组织形态企业中无论Altru还是Dif都降低了代理效率,同样在1%置信水平上显著。以上基于企业组织扩展的分组检验也支持了表3的结果,利他行为总体水平对代理成本和代理效率的积极影响随着组织形态复杂化而转变为消极影响,非常有力地支持了假设H3a;利他行为的差序结构对代理成本的积极影响不再显著,但并没有转化为消极影响,对代理效率的积极影响则显著地转化为消极影响,也支持了假设H3b。

同样为了进一步检验H3,选取净资产收益率的均值,将全部样本分为两组。表5模型1和模型4显示无论是低盈利组还是高盈利组,利他行为总体水平Altru和差序结构Dif皆与代理成本呈显著负相关,但容易发现模型4中两者的系数都要明显小于模型1中对应的系数,说明两者对代理成本的积极效应并没有随着企业成长而趋于消失,但边际效应都出现了明显下降。模型2和模型3及模型5和模型6分别显示,在两组样本中,Altru和Dif都显著地提高了代理效率,并且,Altru对代理效率的边际效应几乎没有变化,模型5、模型6中Dif的系数相对于2、3有所下降,但变化不大。可见无论是利他行为的总体水平还是差序结构,对代理成本的积极影响皆随着公司盈利能力提升而下降,但并没有转为消极影响;两者对代理效率的影响并没有随着盈利能力提高而明显变化,始终发挥着相对稳定的正面效应。以上基于企业盈利能力的分组检验结果也与表3结果基本吻合,部分支持了假设 H3a和H3b。

表4、表5的结果总体上支持了假设H3,但不同角度的检验结果对H3的支持力度存在一定差异,组织扩展角度强烈验证了H3a,也支持了H3b;盈利能力视角则部分支持了H3a和H3b。可以推论出,由组织结构复杂化、委托代理链条拉长导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加深是导致利他行为最终效应发生变化的主因,而由业主“自我控制问题”引发的代理问题并不明显,即使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业主能够掌控充盈企业资源用于对家族成员转移支付的情况下,也支持了假设H3b。

表6模型1中利他行为总体水平与外部制度环境交互项(Altru× Mark-d)的系数显著为负,表明规范的外部制度环境强化了利他行为总水平对代理成本的积极效应;模型2、模型3中Altru×Mark-d的系数皆显著为正,说明随着制度环境规范化程度提高,利他行为总水平对代理效率的积极效应也随之提升了。与预期完全不符,上述实证结果得到了与H4a截然相反的结论。模型1至模型3中差序格局与外部制度环境交互项(Dif-Seq×Mark-d)的系数皆缺乏显著性,H4b也没有得到验证。

表7选取2009年中国市场化指数的均值,将全部样本分为制度环境低规范组和高规范组。模型1和模型4显示,利他行为总体水平Altru与代理成本皆呈显著负相关,但模型4中Altru的斜率是模型1中斜率的1.62倍,说明两种环境下利他行为水平都显著降低了代理成本,但高规范环境下有着更高的边际效应。模型2和模型3及模型5和模型6显示Altru与代理效率皆呈显著正相关,但高规范环境下的边际效应要更高一些。上述结果印证了表3的相应结果,并且得到了与H4a相反的结论,利他行为总体水平对代理成本的积极效应随着外部环境规范度的提升而提高了。其次,表7模型1和模型4显示差序结构Dif系数虽然皆为负数,但模型1中缺乏显著性,而模型4中在1%置信水平上显著,表明差序结构只有在相对规范的制度环境下才能发挥积极效应。类似地,模型2和模型3,模型5和模型6中Dif系数虽然皆为正数,但只有在模型5、模型6中才具有显著性,上述结果亦得到了与H4b相反的结论,即差序结构只有在相对规范制度环境中才会产生正面效应。这可以解读为即使在良好制度环境中家族式治理也具有较高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可以解读为当前中国大陆制度环境总体上规范度还比较低。家族企业通常被视作外部薄弱的制度与法律的一种替代品,但其本身也需要一定规范度的外部制度环境作为支撑,当制度规范度低至一定水平时,合作行为也很难突破到核心家庭成员以外的范围。

(三)稳健性检验

由于适合担任公司高管的家庭成员的类别、数量乃至家族规模在特定时间段内都是不变的,因此模型不存在反向因果关系,基本可以排除利他行为总体水平Altru、差序结构Dif的内生性问题。如果以Altru和Dif作为因变量,管理费用率、总资产周转率、资产利用率作为自变量分别进入模型,回归结果发现相应系数均缺乏显著性,进一步支持了上述结论。继续进行如下检验以验证结论稳健性:(1)替换使用家族成员利他行为水平的均值⑤来测度企业中利他行为的数量,结论基本不变;(2)替换使用家族成员之间亲缘关系类型的总数⑥来度量差序结构,结论基本不变;(3)替换使用家族成员(除业主外)之间的广义亲缘系数的方差来度量差序结构,大部分结论不变;(4)使用营业费用率和财务费用率来代替Mana-R,结论基本不变。

五、研究结论、启示与局限

本文以2004—2010年362家真正或狭义家族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为样本,通过引入改良的 Hamilton亲缘系数以及本土社会学差序格局概念分别衡量亲缘利他行为的水平和结构两个特征,主要结论如下:(1)无论是利他行为的总体水平还是差序结构皆与代理成本呈反比,家族经理人群体总体上扮演了“好管家”角色,但利他行为的水平和结构在降低代理成本时存在着替代效应;(2)利他行为对代理成本的影响随着企业内部组织环境的改变而变化,当企业成长至一定阶段后,利他行为对代理成本的积极效应逐步下降,消极效应随之逐步上升,在构成企业内部环境的诸要素中组织扩张带来的影响最大;(3)利他行为对代理成本的影响也随企业外部制度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差序格局只有在相对规范的制度环境下才能降低代理成本,利他行为对代理成本的积极效应离不开良好外部制度环境的支撑。

本文的理论与政策意义在于,首先,从代理成本视角表明当前家族式治理总体上仍具有较强生命力。其二,从家族高管团队的规模和构成角度说明,家族式治理也不存在所谓最优形态,利他行为在企业不同成长阶段会发挥不同效应,有必要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动态调整和优化治理结构。其三,即使这类看似原始的治理模式,实际上也离不开良好外部制度环境的支撑。当前提升法律、市场的规范度依然是促进家族企业发展的一项任重道远的措施,也可以认为,即使在较为规范的制度下家族式治理仍然会保持一定竞争力。

本文也存在如下不足:首先,对利他行为的度量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由于原始资料的限制我们仅仅以亲缘关系的远近来衡量家族成员之间的利他行为水平,然而,两个亲缘关系上较近但实际交往较生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利他行为水平,不一定比两个亲缘关系上较远但交往较密切的家族成员更高。其次,家族企业内部的利他行为是一个融合亲缘利他行为、互惠利他行为的混合体,同样局限于原始资料的可得性,我们仅探究了亲缘利他行为,对泛家族成员(干亲)、朋友、创业伙伴之间的互惠利他行为有待后续研究。

感谢浙江大学周生春、陈凌教授,中山大学李新春、储小平教授,上海财经大学贺小刚教授,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朱素英博士以及浙江省“之江社科青年学者”经济学组研讨会上参会者的宝贵意见;非常感谢匿名审稿人的建设性意见,当然文责自负。

注释:

①Schulze et al.(2001,2003)的理论直接来自于Becker(1974)、Buchanan(1975)等的家庭经济学文献,这类文献的研究对象锁定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代际利他行为,不涉及核心家庭以外的利他行为。

②如果业主为女性,则意味着男系姻亲关系进入了女系血亲关系的差序格局中。

③储小平、李怀祖(2003)从资本规模、组织扩展和盈利能力三个角度衡量家族企业的成长,但由于企业资产规模和员工总人数两个指标高度相关,因此舍弃前一指标。

④27种亲缘关系分别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儿媳、堂(表)兄弟/姐妹、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父母的兄弟/姐妹、父母的兄弟/姐妹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的兄弟/姐妹、女婿的兄弟/姐妹、儿媳的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的配偶、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的配偶的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的配偶的兄弟/姐妹的配偶、堂(表)兄弟/姐妹的儿子的女婿、配偶的父母的兄弟/姐妹、配偶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配偶的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的儿媳、配偶的兄弟/姐妹的配偶的兄弟/姐妹、配偶的堂(表)兄弟/姐妹的配偶的兄弟/姐妹、配偶的兄弟/姐妹的配偶的兄弟/姐妹的配偶。

⑤计算公式为利他行为总体水平/公司中家族成员总人数。

⑥例如,父母、夫妻之间的广义亲缘系数皆为0.5,如果按照前述方法,两者属于同一序数,而按照亲缘关系的类型来划分,则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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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行为能降低代理成本吗?家族企业亲属利他主义的实证研究_代理成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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