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文学命名的合法性与功能_文学论文

20世纪文学命名的合法性与功能_文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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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范钦林

对话人:葛红兵 王世诚 姚新勇 王晓华 范钦林

时间:1996年4月16日

地点:南京大学中文系博士生宿舍

主持人的话:20世纪文学发展已经进入尾声了,回眸整个的世纪文学,可以发现它始终充斥着一个命名与反命名的问题。命名,它可以推动文学的发展,但命名也可以从另一个方面来制约文学的发展。这种情况我们从“五四”到40年代解放区文学,再到后来的17年文学、文革文学以及新时期文学中都可以找到这方面的例证。因为任何一个命名其呈现与遮蔽都是同在的。就如一把双尖刃具,在刺向敌手时也可能危及自身。我们今天就来探讨一下命名到底在20世纪文学发展进程中充当着怎样一种角色。或者我们就把这个讨论限制在命名的合法性与功能性这两个层面上。

葛红兵:我觉得文学的命名是一个悖论,一方面是每一个命名出来以后都有它的局限性,都丢失了其中的很多信息,如果没有命名,我们就无法来定义文学史,无法来表达我们的认识,我觉得这个悖论在“五四”以来的文学史写作研究以及认识过程中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命名的历史意义,第二个是命名的理论意义,两者常常产生某种冲突。在中国20世纪文学史当中从来就没有存在过纯粹理性的命名。命名在中国有很明显的意识形态色彩。比如说“五四”时期很多杂志的命名就很有意思,如《新青年》为自己命名为青年杂志,其实它是一本社会批判杂志。为什么取这个名字呢?因为青年是社会的新生力量,他们希望依靠青年。我最近在一篇文章中提出,在“五四”时期其实面临两种文化的过渡即长老型文化向青春型文化的过渡。两种文化是对峙的。新青年这种命名是为了向长老型文化发动进攻,从长老型文化手中夺过这种话语控制。第一年以青年杂志命名,第二年又加一个“新”字。青年本身就是新,再加一个新,这种强调,我觉得这与“五四”时期进化论思想武器的运用,后来者新生者都是处于进化的较高环节上,更合理、更有益也更有权获得支持有关。所以进化论支持下的命名,都是以“新”“后来者”为手段就不奇怪了。正是这个“新”里面就包含了意识形态的考虑,争夺说话权的考虑。

王世诚:刚才葛红兵所说的正好反映出关于命名问题的一个有趣的现象。命名的合法性它既不是来自于命名的对象,也不是来自于命名者自身,而是相反,它来自另外的东西。这里有一个他律现象,比如新青年,命名的合法性来自于西方进化论思潮,这个进化论思潮恰恰构成命名合法性的逻辑根据。但这只是命名合法性的一方面根源,随着命名历史的发展还会有另外的合法化的来源。

范钦林:“纯粹学理性命名”的提法很有意思,但对这个命题需要加以界说。什么是纯粹的学理性命名?一般看法可能就是摆脱了意识形态制约的专业性命名。这在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之中都很难做到。从泛化的意义上讲每一个命名都处于一种意识形态的制约之中,但只要这种意识形态,反映的是自由的意志,而不是一种外力的强加,那么就没有什么可怕之处。但这里讲的可能是指某种权力意志,在一个时期无可选择地施加影响于文学而造成了某种既成事实的文学现象,这种无可选择性并不是谁想摆脱就能摆脱的。一部分“审美”的文学史家感到痛苦的就是这种状况,他们批评文学的杂文化倾向的努力不仅显得偏颇,而且也显示出某种文学观念的保守性。

命名的合法性问题,则是我们今天要着重谈的。王世诚刚才提到《新青年》的命名的合法性的逻辑根据来自于西方的进化论思潮,这没有问题,关键在于如果我们进一步追问“进化论”的合法性的逻辑根据是什么?我们的“五四”先贤后后来差不多又都抛弃了进化论,这又怎么说明,都值得重视。

葛红兵:“五四”时期命名的话语动力来源于西方,西方话语结构本身的逻辑性构成中国文学命名的基础,后来又经历了一些变化。我想说明一下西方“合法性”是如何影响我们的思路。这个问题要追溯到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18世纪浪漫主义产生之后的文学史研究分期问题。“五四”有个奇怪现象,如鲁迅当时并不如后来的影响那么大,鲁迅写农村题材,写作方法比较暗淡,不能给人许多光亮。当时影响最大的是创造社、郭沫若、郁达夫等人,为什么后来我们在文学史中会觉得鲁迅与现实主义的影响完全超过了当时的浪漫主义,主要原因就是一个命名的问题。文学史的命名,当我们命名现实主义主潮时,实际上就是表现出一种现实主义的霸权主义倾向。比如郁达夫,文革前期,新时期早期都把他当成一个现实主义作家,而郁达夫其实是一个浪漫主义作家。为什么要这样做,因为这个时期浪漫主义没有合法性,如果把郁达夫命名为浪漫主义作家就等于充实了浪漫主义阵营,文学史就没有权力来写郁达夫。

范钦林:郁达夫这个例子很好,这一方面显示了现实主义主潮的霸权主义倾向,当然这种霸权并不是主要来自于自身的知识——权力结构,而更多的来自于意识形态——权力结构。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文学史家的“曲线救国”的权宜之术。不然象郁达夫这样一个作家,在某个时期就无法登上“文学史”的殿堂。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是在两种所指上使用命名合法性这个能指,一是在“终极”合法性的意义上使用,一是在“现实”,合法性的意义上使用。在我看来,这两种所指具有很大差别。

王世诚:我想命名有三种情况,即后溯性、前瞻性与随机性。前瞻性是指命名对象还未出现时,就有人对其性质进行命名,随机性是指对象出现了就随后给它命名;后溯性命名是指对象出现之后,后来的人给这个对象进行命名。命名的霸权性是不言自明的。因为命名本身说穿了暗含着一种权力操作,这就是对文化秩序重新进行整顿的过程,是一种排斥异己的语言实践。因此后溯性命名站在这个现时段,对过去的对象进行命名必然从现在这个文化处境出发,对于过去的对象进行删改甚至是涂抹,这样就造成了命名史上的一个现象,假如这个命名不当的话,就可能出现一种被扭曲的文化秩序。

范钦林:如果我们认定“五四”时期命名的合法性是来自于西方,3、40年代以后文学命名的合法性是来自于苏联,新时期命名的合法性仍然来自于西方,那么这里会产生一个什么问题呢?即以西方话语体系为支撑的命名为什么就能够合法,这个问题在“五四”时期实际上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五四”时期有不少反对派,如“甲寅”与“学衡”,而且新时期开始,有不少人开始算“五四”的旧帐,其观念与“甲寅”与“学衡”又有某些相似,甚至肯定“甲寅”、“学衡”的文章也见诸于重要的学术刊物。这就涉及到我们前面谈到的为什么西方输入的那些思想潮流就使得东方的命名据有合法性这样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那么我们讨论这个问题的合法性也将会受到质疑。这就是为什么在“五四”时期我们的传统和经典的合法性丧失,而西方思潮在中国获得合法性?我们过去有过一套合法性的命名,如中国传统诗学讲的“气”、“道”、“神思”、“意境”后来到了“五四”时期讲的是现实主义、浪漫主义、典型、环境、阶级、种族。为什么能够用西方的东西来取代或打垮东方的这套合法的命名呢?而今天“五四”命名的合法性又受到质疑,传统的一套命名方式又都欲卷土重来,想重新取得合法性,这个不解决,我们就无法深入地讨论下去。

葛红兵:我觉得这是个非常深刻的问题,我的观念就是当时面临一个巨大的文化断裂性的转折,即长老型的文化,以“气”、“道”这样一些传统的范畴,以老子的体系,伦语的体系为规范;然后产生的是一种浪漫主义,狂飙主义为中心的青春型的文化,它是以颠覆性、热情与爱这样一些中心话语联系在一起的。刚才你谈到了为什么西方话语结构会成为我们20世纪命名的合法性依据?新时期也有这种现象,我认为这里可区分为前后两部分。前部分与后部分虽然都如你所说是来自于西方,但其合法性的逻辑或历史的依据都不大一样。前半部分,直到新时期的前期,主要来自于西方的现实主义,浪漫主义两分法这种话语体系。其它的都是附属的。而后来的就是来源于现代和后现代思潮。我想新时期以前的合法性依据是来自于歌德曾与爱克尔曼说过的文学史分期的方法,即一个是古典式,一个是浪漫式,这是由他与习勒提出的,即素朴的和感伤的诗。习勒明确地讲这种分类并不是正确与错误、进步与落后之分,甚至是可以统一在同一首诗同一个诗人身上,两分法的命名最早是从学理意义上命名的,但斯莱格尔兄弟却将这种命名加以发展,赋予其历史的意义,甚至有人认为古典的诗是处于古典的阶段,发展的前阶段,而感伤的诗则是浪漫的激进的。

姚新勇:你的意思是说习勒的意思是把它作为一种共时态的东西提出来的,而斯莱格尔兄弟是把他作为一种历时态的现行排列提出来的。

葛红兵:变成一种合目以致用的一种分类方法。斯莱格尔兄弟以后,有人把政治上反动的称为是浪漫主义,政治上进步的称为是现实主义,这就是克罗齐所讲的是一种企图用根据观念进展的纲要以构成普遍历史因而也构成文学和艺术史的努力。在这之中历史意义完全挤兑了理论意义,比如谢林就把艺术分为异教艺术史和基督艺术史。前者处于低级环节,后者是进步的,黑格尔把艺术分为象征艺术、古典艺术、浪漫艺术,不同的分法在他那里形成了一个逻辑的进步的序列,后边的比前边的进步。这个分法这种黑格尔的思维体系完完全全地被我们80年代中期以前的学术界全部继承,而且这种体系又受到我们的官方意识形态的强大支持,正是在这样的合力的作用下,使这种分期法几乎成了我们的一种潜意识,合法性问题我们几乎就不要提出来,因为大家都自然地拿着这个在分嘛。

姚新勇:官方意识形态,可以说在49年以后,早一点在42年建立解放区这时就有了,那么这个源头追溯到“五四”时期,官方意识形成存在不存在?

葛红兵:“五四”时期比如中国现实主义概念的引入最早可以追溯到茅盾,茅盾最早是个浪漫主义者,后来受到马克思主义的影响,成为一个现实主义者,而改变了自己的态度。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在“五四”之后成了中国文人的一个共同的归宗,经典哲学的霸权是存在的。

王世诚:我觉得这里有个命名权力问题,是一个理性的东西,不能由官方意识形态来推动它,它是一种占据社会主流思潮的理性意识,“五四”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是进化论,新的就是好的,谁有权力来命名,就说明它掌握了文化权力,比一般人高一级。另一方面命名权可以带来权力的分配,掌握了命名权就如同高举了一根长矛,就有权举起长矛重新杀入文化重围,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文化秩序的整合,进行文化权力再分配。

范钦林:你这已是谈到了命名的功能了,命名即是一杆旗帜,又是一个战俘收容所。既是建构,又是鲜构。

葛红兵:关键词是秩序整合。

姚新勇:历史如何呈现?必须通过命名来呈现,既不是说原来存在客观历史去发现它,也不是说历史就在我脑子里,我编造它,而是在一种特定历史条件下将其中呈现化、文本化,命名起一个关节点的作用,通过一个一个命名组成一个话语网络,而这个网络,又成为我们观照历史,呈现历史和反思历史的一个切入点。一个框架。

范钦林:我们不能离开命名,我们是通过命名去认识世界的。无论是文化史还是文学史都是一个命名史,离开了命名便无法操作,无法定性与定量,秩序一片混乱。

姚新勇:比如马克思在《经济学哲学批判导言》中讲到经济学研究方法时所说,我们无法面对一个混沌的具体,太具体也就太抽象,无法去把握它,那么就先要找出一些抽象的概念然后再返回真正的具体。

王世诚:命名一方面带来一种秩序的井然。另一方面又有负效应,比如我们过去的命名,创造社、太阳社、革命文学为了建构自己的秩序便毫不犹豫地把鲁迅、茅盾排除出去,这就是命名权力的问题,一旦权力掌握在不当的人手里,就会带来秩序的混乱。

范钦林:这是一种为了某种合目的性的秩序而使真正的秩序产生混乱,因而这是一种非法的命名带来的伪秩序。

王世诚:文学史本身不可能是一种秩序井然的东西,它必然夹杂着一些非秩序的因素。

姚新勇:这是一种权力问题,比如创造社的排斥鲁迅与茅盾是在潜意识中承认他们的不可超越性,而又要重新展开历史时的一种操作,这是别有用心的。历史结构是一种对话,在有序与无序之中不断滚动,不断复杂化,不断丰富化。

葛红兵:命名是一种变色镜,只有拿这个变色镜去看历史,同时又只能受到这个变色镜的影响,只能以先前的视野来看历史,这就是一个二律背反。

命名中的个人性命名问题在20世纪大部分历史中是不存在的。

范钦林:与命名的个人性相对的一个概念是命名的集体性,就中国过去历史而言,它反映出一种主流意识形态性。在后新时期以前的命名一般都带有排它性,这是一种传统的命名方式,即二元对立。比如创造社在骂别人的时候就把自己看着是合法的,鲁迅和茅盾都已过时,老眼昏花,醉眼朦胧,甚至是什么“封建余孽”。其实这种方式是在传统思想方式之下并得到某种意识形态支持的一种命名结果。命名也在对命名本身进行解构,后新时期命名就是对先前那种在主流意识形态支持下的集体性命名的解构。如新时期命名即一种个性命名已经不具备过去命名的那种泛意识形态化的权威性,也不是一种主流意识形态化的权力话语,而是一种民间知识——权力话语,即个人话语,这种权力之间的重量级别是不一样的,前者具有一种无可选择性排它力量,它是靠坚强的国家机器作为后盾的。而后者的排它性,就可能是某种一厢情愿式的虚幻。这样必然产生众声喧哗的制约。整个的命名行为就变成一个自组织系统。因而文学系统也就可能得到良性的运作。

王世诚:我觉得这个现象恰恰相反。30年代的文学命名比如创作社,是以排它为主的,而新时期的命名恰恰是以包容为主的,比如王干的新状态把什么都包进去了。

葛红兵:其实新时期的命名,本质上也都是排它的,只是排它的方式和可能性问题,即能不能排它的问题。

范钦林:也就是个人话语时代的权力是有限的。

葛红兵:对于排它的可能性问题,后新时期之前人们是处于一种中心和边缘结构当中的,人们普遍的不管处于中心或边缘,都承认这个世界存在一个真理,有一个目标,一个中心。我认为在“五四”时期话语中心就是一个人字,当这个人受到如民族生存等外在压力时,人开始退场。这是针对封建社会的非人而言的。这之后革命成了文学史的一个话语中心,整个的目标,整个思维体系都是向着这个来的,在这个时候,无论你是谁,都离不开它,比如梁实秋就曾说过,大家都在革命了,我不讲革命的话,我就被骂了一下,但他在平民刊物上这段回顾说明,那个时候那怕你是在故意地反革命这个中心话语,你其实也在这个话语中心中。在革命以后,革命仍然是隐性的中心,前台在79年之后被另一个话语中心建设所占有,但革命仍然是一隐性话语中心。如果是建设的话,那就该有各种各样的文学史建构,为什么没有呢,还是因为隐性的革命占据着话语中心。两分法:正确与错误,革命与反革命,进步与落后仍然在影响着我们的思维模式。所以我认为80年代以前的文学史都存在着一种命名的垄断性,以人、以革命、以建设的名义,到80年代开始,首先还是一个一元中心。从伤痕文学、反思文学、寻根其实也是人,但从刘索拉开始,非人性、非中心开始出现了。这必然带着对人类中心主义,自身中心主义的一种反抗,而且人自身还要分化:女人和男人。

姚新勇:我们今天所做的实际上是一种知识考古学工作,通过对命名的讨论看看它遮蔽了什么,呈现了什么,并进行一种意识形态的疏理,将之引向我们认为是历史方向的方面去。

王晓华:后新时期文学体现了整个社会文化的一种转向,这个转向西方在19世纪末完成了。笼统地说是一种由阶级文化向个体文化或者自由个性文化的转换。中国在“五四”时期,包括文革以前都属于一种集体文化或者类文化。在这个文化内更加强调文学是社会总体的一部分。命名权并不在文学本身,而在于它是否表达了社会总体运动的根本方面。为什么说在那个时候西方的话语占有支配权呢,那是因为马克思主义,达尔文学派,包括后来的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它们是我们社会发展的一种蓝图,这样就在文学上,有意识或无意识用西方话语来判断我们命名的合法性。后新时期中国文化已完成了从阶级文化向个体文化的转换。这样命名的合法性,在于它表现了社会总体运动的总体意向性,指向多元化、个体化,即每个人都有说话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那种中心与边缘二分法已经失效了。在个体文化时代,命名的合法性很大程度在于命名与命名的行动纲领是否得以实现。在集体文化或阶级文化占统治地位的时期,命名的行动纲领往往是一个阶级整体的行动纲领的一个部分。

范钦林:如果笼统地将命名的合法性,仅仅归结为对于命名内涵的实现,那肯定是有问题的。用罗兰·巴特的话说,命名同时也包涵着价值判断,即命名与价值判断具有同一性。命名本身在不仅体现了价值判断和情感倾向,甚至有时还体现出某种强烈的权力意志。这种集体或阶级的行动纲领外化于命名之中自然会通过阶级甚至国家机器的力量强行实现。但这种强行的实现却并不能取得命名的合法性。文革期间的一些命名(比如“黑八论”)都在国家机器的支持下得以实现,但到了新时期这种命名的合法性就自然消解了。如果将这种标准用于个人命名的合法性与命名内涵实现同一。但就总体命名合法性而言我们还必须寻找一个新的标准,新的原则。

王世诚:这里有两种原则应加以区分。一种是新时期后期以前的命名的合法性来源称为现实性原则或现实性法则,而新时期后期和后新时期的命名合法性原则称为可能性原则。前者规定性是谁占据了这个命名的权力地位,就成为命名的主体。西方为什么能成为命名的主体,原因就在于西方处于一种强势文化,而我们则处于弱势文化,强势文化和弱势文化的客观对峙,让你不能不遵守这种无法回避的现实法则。革命之后西方主体退据背景位置变成了一种策略,与苏联搞僵以后,我们便抛弃了苏式命名,而搞我们自己的一套了。这完全是一种政治化的命名,这种主体为什么能够成立,也还是因为在现实原则的基础上,它占据了权力中心的地位。有这个现实操作的权力,也有能力进行这种现实操作。后新时期,由于权力中心的丧失,现实原则就越来越受到挑战,而让位给可能性原则。作为个人时代的命名的合法性正在于我有可能对这种文化秩序的可能性进行一种思考或把握。这种命名仅仅是说出自己,显示出自己的存在就行了,而不一定非得进行新的秩序整顿。

葛红兵:我觉得命名的合法性还是有硬性指标的,首先他本人据于话语权力中心,其次其命名能够进入话语权力中心。如果他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那他就有权力命名,同时这个命名成为合法命名。因此,人们都力求进入话语中心,成为主流话语,这就是为什么在中国现当代文学史上有那么多的命名争论。比如左联时期的两口号之争就完全是一种政治权力领导权力之争,到底谁对左联有领导权力。谁的口号成为主流口号就说明谁有权成为左联的领导者。

范钦林:是的。因为两个口号并无实质性区别。

葛红兵:对。事实上最后的命名的合法性也不是通过学理的方式来解决而是通过政治的方式来解决的。这就是命名在现实性法则之下的标志,到了可能性法则下这个标志就消失了。个人的命名的合法性则呈现在你是否能提供你的智慧的愉悦,写作的游戏的欢乐。让读者感到你个人存在的智性。

范钦林:命名合法性的现实性原则和可能性原则的确可以对文学史的命名方式进行一种描述,但这种描述如果作为一种合法性依据,那么它其实是在承认既存事实的前提之下来追加其合法性标志的,这就是说存在的即是合法的。这就是为3、40年代以后开始的一些命名取得合法性,甚至如我先前所说的文革期间的一系列文学命名也取得合法性提供依据。因为它们都符合“现实性原则”,即命名者据于话语中心,命名本身的行动纲领又都得以实现。但我的意思恰恰是这样的命名是不合法的,因为它们给文学事业带来了不可弥补的灾难。我们探讨命名的合法性问题正是要从学理上清理这样一些不合法的命名。

王晓华:你的合法性原则代表着一种历史进步性原则,即是否与历史的自由指向相一致。

范钦林:对。这种合法性的探讨是不能站在既存秩序的立场上来考虑的。它应该是一种对历史的反思与清理。

葛红兵:我们是不是在两个层次上来讨论,一个即相当于现实性,即它能够实现自身,表现了象黑格尔所说的那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这就是合法性。另一个是终级合法性。

王晓华:其实是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你的命名是否体现了和历史发展自由指向的一致;第二层面是你的命名是否体现了一个社会总体运动。一个阶级的总体的生存意向;第三层面是你是否实现了它,即随后的行动纲领的实现,这是小的个体共同体的命名的合法性依据。

范钦林:关于命名的合法性问题我们已经谈得不少了。当然这也仅仅是提供了一种继续研讨的可能性,因为在我们的视野之中一种可能性的提出。同时也就遮蔽了另一种可能性。而我们所说的“法”,它也决不应是法律之“法”,因为法律之“法”是一种人为的标准。代表的是一种阶级意志且具有某种非逻辑的意味。这里的合法性更多地指一种法则呈现,是一种逻辑必然,是一种具有上帝性的绝对律令,是指向人类社会自由与进步、文学艺术昌盛与繁荣的世界意志。命名合法性的提出意在为20世纪文学历史的命名事件提供一个新的秩序整顿的模式或契机。接下来我们是不是再对文学命名的功能性层次做一些探讨,以便让问题的讨论更为深入些。

王晓华:就其功能性而言,我以为除了纯粹个性的命名外,命名都是注定要触及他人的社会性事件。命名的意义从根本上说是本体论上的。由此我们必须在三个层面上领受命名的社会功能:⒈命名的创世功能:如果命名是文学共同体对自己行动纲领的命名,那么,命名将具有独特的创世功能。能指创造所指。西方的未来主义和超现实主义活动在为自己命名之时,也意味着一种创造行动的开始。中国“五四”时期的新文学运动也是这方面的著名例子。⒉命名的同化功能:为以往的文学运动命名是我们同化它的必要条件之一。⒊命名的助阅读功能:文学存在于作者——读者的双向运动中。读者固然可以直接阅读作品,但由于文学史的漫长和文学作品的庞杂与专业化,批评家的介入是必要的。批评家介入作者——读者二元运动中的手法之一就是命名。

然而任何规定都是否定。具体的命名都可能存在着负面的功能。我们同样可以在三个层面上理解这一点:⒈创世性的命名在开辟了一种可能性的同时也会遮蔽和阻碍其它的可能性。不存在一种可以让所有的可能性都有诞生机会的命名。问题的关键是它是否阻碍和遮蔽了文学运动最本质的向度和可能性。⒉从同化文学运动的功能上看,命名意味着一定的“视界”,而任何“视界”都不可能是“全视”的,所以,几乎所有的命名都有认识论意义上的局限性。⒊落实到读者的接受层面,不合法的命名会使读者误解文学史,合法的命名也会由于其局限性而限制读者的视界,所以,命名者在命名之时必须对文学和读者负起责任,读者自身也要树立起对于自身的“上帝意识”,既不轻视已有的命名,又要坚持用自己的眼睛去看文学。

姚新勇:“命名”这个概念是这些年来,才在中国文化批评界流行起来的,这表明了文化工作者的一种觉悟。以前我们在取用一个有关事物现象的概念时,或给某种现象赋予一个概念时,总以为这个概念概括和反映了现象的本质,现象与其称谓间是统一的。可现在从“命名”的角度来看,事情就不是如此了。“命名”将情况还原到父亲给新生婴儿起名,牧师给信徒赐名这类现象中。在这些现象下,命名只不过是命名者以来自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力,给被命名者打下某一烙印的活动,所赋予的命名与被命名者并无什么本质的、内在的联系,而是纯粹的语言性的、符号性的拼贴。然而,正是通过这种活动,被命名者被纳入到了命名者所身处其中的社会——文化系统中,或曰话语系统中,成为这个话语系统的一部分,既自身被确证,又通过被确证而来确证使其得以确证者,从而与确证者一起构成某一话语网络。在这样的观点下,当我们对某一命名发生关系时,就既可能陷入这一命名所属的话语陷井而不自知,又可能以此命名为线索去对某一话语系统进行考察。

王世诚:命名是对混沌外的边界世界切割,使之呈现一定的、可供人类把握的形状和秩序。离开了命名,人类就陷身在万千无名对象的汪洋大海中,被黑暗所包围,寸步难行。

一个命名就是一个认识对象。一群命名组成的命名体系则构成了我们的认识世界。命名好似门票,依靠它我们始能穿过外部世界之门,深入进去。命名又俨如向导,引导我们穿行其中,好的命名能将我们引到世界神秘而神奇的风景点,反之,随意糟糕的命名只能将我们带至歧途,在世界纵横交错的迷径中迷途不返,在这个意义上,一次命名既是一次新的出发,更是一次冒险。

我们这个时代并不缺乏命名,我们所缺乏的只是好的命名。实际上,当下太多泛滥成灾的随意性命名,正在可怕地磨损、吞噬我们可贵的现象感悟能力和洞察力。摹然回首,我们已被形形色色的命名所包围。拒绝这个命名,一如胡塞尔所说:“回到现象本身”,重新恢复事物鲜活生动的本来面目,抖落掉它们身上的尘埃性命名,我觉得这或许是我们当下别无选择中的一种尝试性选择。

这并不是反对命名。我们不可能离开命名在世界中存在。然而,当命名已经发生“僭越”成为异化,使现象本身向命名转化——所指向能指转化,并成为其附庸时,我们就不能不毅然从命名的汪洋大海里脱身而出,响应胡塞尔的口号:回到现象本身。

葛红兵:文学史命名的社会功能有这样两种:⒈意识形态功能。如新时期之前出版的一引进新文学史著作。主要体现的是意识形态要求——为无产阶级登上文化(文学)舞台的合法性及光荣史作出论证。⒉知识发展的功能,这方面体现的是文学史学者的学理要求,概括现象、总结历史规律,将文学史作为一种知识定型化,以便流传,以便研究,这里“命名”是一种研究工具。

命名对于一般读者来说具有潜在的诱导性,如现代文学史,现实主义的命名使得现代文学中出现独尊现实主义作家的现象,一般阅读者便只知道鲁、郭、茅、巴、老、曹,相当长时候不知道沈从文张爱玲无名氏这样的作家。

这就使得许多历史上存在过的出色作家因为缺乏文学史命名而失去当代读解,进而被人们遗忘。

范钦林:如果我们回到胡塞尔的现象学方法,用历史的和现实的括号将有关文学史命名的一切信息加以封存,从而进行纯粹文学现象的感悟,这在操作上可能是有困难的,但如果我们借助于胡塞尔现象学方面的某些合理的东西。对20世纪文学的命名加以质疑,在进行新的文学史建构的过程中回到文学现象本身,给予新的把握新的综合,则必然会抛开文学史积沉过程中的重重迷雾,凸现出一派清新优美的文学世界。今天的讨论我们就暂且划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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